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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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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第1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依不同法律文书作出的登记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列出了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依几类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办理的登记,此条规定登记机构直接登记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事实上未必非要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要法律文书生效则物权设定或变更,登记机构当然可以只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此外,法律文书除了有生效的要求外,尚需要对不同文书作进一步细化分析。

1.民商事类司法文书

在此类法律文书中能够直接用于登记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的有两类:一类是物权认定、变更等;另一类是物权产生的基础被认定为无效或依法解除的。第一类法律文书会对物权的归属作出认定或改变,这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如夫妻离婚时就财产纠纷法院作出认定不动产归男方所有,则男方凭此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也可直接凭此生效法律文书登记为男方所有。再如因房屋买卖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判决认定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登记,则这判决不属于对物权认定的形成判决,不能依此判决由登记机构直接将买卖房屋登记在买受方名下。第二类是对于已经物权登记的不动产,由于其民事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解除导致原登记的基础丧失,则登记机构也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直接予以撤销或更正。如甲购买乙的房屋共同申请过户登记,当登记在甲名下后,甲提讼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书,一旦此判决书生效,则基于此合同关系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就应予以撤销,登记机构可凭此生效判决书直接办理撤销登记。虽然《实施细则》中未提及仲裁类民商事法律文书,但仲裁裁决书应与法院裁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应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2.行政类司法文书

这里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讼或复议后,如果裁判书或复议决定就登记行为作出了认定,则登记机构可直接依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予以登记。如甲委托乙购买房屋并申请登记,某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便提讼,要求登记机构在没有提供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登记,如果法院认定登记机构应当给予办理登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判决书,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则登记机构可直接予以登记。对于复议决定,由于不是终局性法律文书,因此《物权法》并未将其纳入第二十八条物权变动的依据。

3.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

部分行政机关有执法需要,需执行当事人房地产,如税务机关对于拒不缴税人可以依法查封甚至处分房地产,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最为常见的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房屋都有国家明文规定的程序和要式文件,征收决定作出并生效时,原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便归于消灭。在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可以凭生效的征收决定注销原不动产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二、其他非依申请登记的类型和注意事项

1.登记机构发现登记错误的

登记簿的错误既可能是权利人自己提出更正,也可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还可能是登记机构自身发现登记簿错误,三种情形都可以启动更正登记。当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时,首先要能确证当初记载是错误的,其次要在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更正。假如甲的房产转让给乙,乙又将房产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而登记机构发现甲与乙发生的转移登记存在收件不齐登记有误,但因为丙已在形式上善意取得(登记机构只能从形式上判断丙是否善意取得),登记机构就不能再依职权更正或撤销乙的物权登记。最后如果依职权更正或撤销登记,则要事先履行告知程序,通知权利人更正不动产权证或证明,当然如果权利人不配合,则可在通知的时限届满后直接更正。因此,依职权更正或撤销等登记关键要把握两点:事实确凿、程序正确。

2.应依法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常见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小区内,由于权利人既是个集合体,也是个不确定人员和人数的团体,而且在共有不动产设立登记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没有合适的权利申请主体。因此,《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由开发建设者一并申请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不动产,这其实是强加给开发者的义务,当开发者不予申请时,登记机构可依职权直接就业主共有不动产进行登记。

3.依法直接转为正式登记的情形

在建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以及预查封是实践中常见的预先登记行为,也往往是正式登记的前奏。首先,在建工程抵押经登记后产生抵押权,与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具有同等效力。只是因为房屋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在标的物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生效,一旦在建工程完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则在建工程抵押自然转为房屋抵押。正因为抵押权没有重新发生,只是因房屋建造状态而顺延,因此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由登记机构在所有权登记完成后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屋所有权抵押。其次,预告登记后产生准物权,即因购买或抵押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经预告登记后产生准物权效力,房屋权利人未经预告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房屋。预告登记也是因为登记的标的物尚不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或者正式登记条件未成就时为顺利取得将来的物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取得物权,在因标的物具备物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而且债权合同中双方有约定“当标的物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时预告登记转为物权登记”,则登记机构可以依此约定直接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最后,根据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通知》(法发〔2004〕第5号)规定,预查封的情形有两大类:被执行人的可售而未售房屋、被执行人的已购房屋但尚不能办转移登记的房屋。这是因为被执行人房地产未能办理物权登记而采取的预先查封措施,预查封与查封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要房地产能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可自动转为查封。

第2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20__年工作回顾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订购了15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理论与工作实务》,组织大家自学,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拟在年底前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现正在开展制订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管理制度、仲裁规程等配套制度及相关法律文书,落实仲裁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3、全面启动我县“三项试点”工作。除继续搞好在新盛镇天鹅村8社、9社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外,对拟在区域重点镇(金山镇)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新盛镇天鹅村8社、9社已按现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实了承包田地;目前,这两个社的农户,已按重新落实的承包田地种植了小春作物,正在进行机耕道及沟渠整治;这两个社土地经营“小集中”前有田399块、地360块;“小集中”后有田140块、地91块;镇、村、社干部及农户十分支持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对拟在略坪镇、白马关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在御营镇响石村3组已组建了__县御西土地合作社,该社以御营镇响石村3组79户社员408亩土地19年的经营权为基础招股,按1亩折算1股入社;实行按户投票,按股分红。

5、对拟在金山镇、蟠龙镇和新盛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

6、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7、参与了我县土地利用开发调查,并撰写了调查报告。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健全完善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和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狠抓了任务的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专项任务的牵头和协办相关工作。

2、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在5月底以前发到社100%到户95%以上。全县按市上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监督卡70543份,并由各镇政府监章后,按要求发到农户。

3、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对全县109个村农民权益义务预算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审批,并对20__年农民负担开展了决算工作。对2个镇(涉及6个村17个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13.13万元进行了严格审核审批。

4、认真做好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涉农收费公示。县农民负担监管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和县监察局对全县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依据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共审查涉农收费项目34项,备案保留34项,并及时上报了审查备案情况。

5、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和惠农政策的行为。开展了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发放、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行为。

6、认真做好了粮食直补、农资增支综合补贴和油菜、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一道对略坪镇联丰村从粮食直补款中抵扣水费等费用一事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7、继续开展了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在__、白马关、御营、新盛4个镇确定20个调查村20户调查农户,开展了农民缴纳税费动态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监测资料。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理顺管理体制,与供销社、农工办等部门建立了__县农民专合社组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罗委办发[20__]7号),明确了各自分工和任务。

2、加强了与专业合作社的联系。确定了略坪蔬菜种植专合社、__县大霍山枣子专合社、__县天马山翠冠梨专合社等5家专合社为示范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从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4个方面的建设上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并积极帮助专合社争取有关项目支持。

3、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态,按时上报了报表;并针对农民专合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了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了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指导各镇开展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帮助村组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有关制度。并就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权利及理财规定等作出了统一要求。

2、积极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电算化。对万安、蟠龙等已有7个镇推行的“会计委托制”进行了完善,并在慧觉镇和新盛镇开展了财会电算化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3、继续做好以

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一是按全县统一的公开内容、程序、时间、方式等环节开展了财务公开,并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指导和检查督促。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的数额计算到户并张榜公布。全县村务公开面达到100%。

4、认真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一是指导各镇开展了农村财务、农民负担、村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已审计村组数565个占村社总数的42%,审计金额3857.26万元。二是由市、县、镇组成联合审计组,对调元镇双埝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通过审计维护了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强化了村社经济和财务收支约束监督。

5、建立健全村组债权债务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为党委政府化解村级债务当好参谋。

6、参与了县政协开展的村级实施民主管理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7、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今年6月,印发了《__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罗府办发[20__]69号),从财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了11个有关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五)认真开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等统计工作

使用统计软件进行了数据处理,按时按质完成了各项统计报表;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完成了3篇统计分析资料。

(六)其他工作

1、认真办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关惠农政策落实、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来访,并进行了妥善处理,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认真调查、协调处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时上报了来访回复材料。

2、积极开展农经调研。围绕土地利用、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增收等内容,共完成了4项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20__年工作计划

(一)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

1、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审查鉴证、纠纷调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镇建立健全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工作,扩大机制创新成果。

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

(二)农民负担管理

1、健全完善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认真搞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发放、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

2、开展农民负担明察暗访,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

3、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

4、继续在4个镇20个村20户开展农民负担动态监测。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对确定的5家专合社作为示范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及时掌握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动态。

(四)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提高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的水平和能力。

2、继续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电算化。

3、做好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继续开展对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财务审计;市、县镇联审1个村。

4、建立健全村组债务债权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

5、继续贯彻实施《__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抓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第3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和经营存在的问题

1.土地违规流转带来各种不安全因素

我国的土地在流转中有一些种粮大户将土地非农化或者农地非粮化的处理直接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影响,具体包括土地流转带来的因素具体还包括土地流转衍生的社会风险、生态保护奉献以及已经提过的粮食安全风险。

政府部门为了利益驱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而违规变动流转土地,也会对土地自然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因素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2.土地流转过程中造成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

目前多地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随意承包和转换土地关系现象,在土地的流转过程里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主观愿望,在强制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无暇顾及农民的利益,只是强行地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面子工程和快捷手段。很多地区的农民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但是很多强势的大户利用特殊关系强制承包农民土地,因此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和生活保障没有得到保护。

3.不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

不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具体包括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流转政策缺陷,也包括不健全的市场体制,不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具体表现在目前的土地流转法规定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阻碍土地流转;不健全的市场制度主要表现在城市和乡村在公共投入和支出中存在过大的差异,严重影响农村土地科学流转;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目前土地流转处于经验摸索阶段,土地产权的模糊直接造成了土地流转初期的合同纠纷,因此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需要时间和不断地改善。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管理的对策

1.加强农村专业化劳动力建设

目前农村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正在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但是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因此失地农民一定要加强安置和妥善处理,同时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的转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第一,加强农村劳动力专业化教育问题,首先在思想认识方面入手坚决抵制小农思想意识,提升自身的学习和竞争意识,彻底改变自身落后的行为和思想;其次,在宣传和教育方面,一定要加强农民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参加培训重要性,并通过定点、定位的培训不断加强农民专业技能的提升;第二,丰富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方式,具体可以采用远程、异地和就地现场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另外不同的培训方式要科学、合理的设置培训时长。主要的培训手段包括大众传播、实践指导和理论讲授等等。第三,优化师资,提升针对农民的专业化培训队伍能力,主要是严格培?师资的准入条件和制度,另外要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计划和技能,并且建立完善的师资管理制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通过不断完善的培训内容和方案,逐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基础内容。

2.建立服务化土地流转体系,提升土地流转服务能力

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只有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才能从根本上为农业提供配套、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建立农业服务化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农业服务化体系分类和职责,具体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服务化体系建设,生产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农村金融专项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通过提升土地流转的服务能力,降低因土地流转而造成的劳动纠纷。

3.加快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的制定,保护农民承包权

首先,完善和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需要明确和细化原则性法律条款,具体要包括土地边界确定权、对流转法律法规以及权利主体的界定,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权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予以出台,尽量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加快农民土地确定权力登记材料发放,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要领取土地承包合同级证书,引领农民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其次,健全土地流转的司法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司法体系应该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司法部门共同参与,坚决坚持平等、公正、独立、及时、合作、正确原则,在县乡以下地区设立土地流转司法部门,保障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同时司法部门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权、侦查权和检查权,为当下的土地流转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最后,要切实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司法需求,在不断完善服务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司法波阿虎力度,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司法保障。

第4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行政区划属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4。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面积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变更调查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数。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拆迁补偿费 税务处理

近年来,公司收到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在公司财务处理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作者本文就拆迁补偿费涉及的税务问题处理作简单探析。

一、对营业税的处理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务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

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第6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摘 要 培育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必要基础。成都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已经开始全面试水。本文主要调查了成都市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素市场发展状况,并提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农地承包经营权 要素市场 问题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各类中介机构调查

各类中介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点:首先,降低交易成本。其次,降低交易风险。再次,提高流转价格。最后,统一规范管理。截止目前,成都市介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方:

1.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

2006年3月14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规范对流转业主的资质审查、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为业主和农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土地流转供需信息,代表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监督和指导。

2.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正式成立,负责农村产权抵押物担保,每年可提供24亿元的担保资金,收取1%的担保手续费和5%的担保保证金。2009年6月23日,由产权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建设银行成都第六支行为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锦江区“198”区域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提供了5亿元贷款。

3.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

2008年10月13日,全国第一家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所――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成立,其成立对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该交易所为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产权流转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提供专业服务。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金融支持机构调查

目前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金融支持方面,成都市出台了《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具体操作文件。具体金融支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机构。

1.土地银行

2008年12月12日,彭州市磁峰镇鹿坪、滴水、皇城三个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正式成立,即“土地银行”。例如,皇城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按照银行存贷模式运作,入社(行)社员265户,入存土地面积为956.1亩;已贷出土地933亩,涉及种植大户59户,并已与彭州市农达高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规模种植金银花1400亩。

2.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正式成立,截止2009年9月底,成都农信社目前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贷款接近10亿元,在其业务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需要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为控制风险,政府会设立风险准备金并对贷款的项目进行评估,也会按照一定的节奏发放贷款。

三、成都市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存在问题

在对典型区市县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成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仍有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首先,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主体方面,分散的农户以及引进的外来农业公司都是不成熟的市场主体。在农地流转市场服务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收益分配机制、风险控制及保障机制没有完备之前,分散的农户只能是农地流转的被动接受者,并不能完全实现市场化的选择,不规范流转的的现象也仍然存在;同样,外来的农业产业化公司对于风险高、收益慢的农地经营只能依靠自己的管理经验和逐步的探索,其抗风险能力很差,一但发生经营状况不良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收益。

其次,在农地流转产权市场客体方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直接影响了农地流转的有效性。比如农地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用权的内涵以及地籍管理确权颁证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漏洞和缺陷。

最后,在农地流转产权市场中介方面,已经成立的机构其管理功能多于服务功能,并非市场化中介。例如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及土地银行等机构,他们基本都具有政府背景或者属于政府支持机构,所以重视的是政治目标而非经济收益等市场目标,管理功能多于服务功能。流转前对农户的指导和培训,以及流转后对农户就业和保障还远没有到位;对流转农地的供需信息收集和也较为滞后;对外来企业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服务不能达到要求;纠纷调解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第7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1、龙头企业带动。要想让土地快速流转,就要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产业,引进资金、引来企业、引到技术,就必须为投资者搭建一个宽松、舒适、稳定的环境平台,让资金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土地流转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尽力为投资者争取扶持政策,减免各项管理费用,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努力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

2、出台奖励机制、奖励办法。出台加快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政策上积极引导,经济上给予奖励,刺激和调动承包户,和流转大户搞好土地流转工作,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氛围。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允许农户把土地作为要素在市场上依法自由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保障农民权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行奖励,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3、加大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化转移,有利于缓解人地矛盾,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所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上,要加大力度。一是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转移工作力度,主动走出去开辟就业市场,建立劳务用工基地,与大型用工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构筑起农民工通向劳务市场的广阔平台。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分批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专业上,以市场需求量大、易于就业的技能为重点,通过校校联合、校企联合、校乡联合等形式,面向农民开展订单培训,构建起良性发展的转移培训平台。三是强化转移服务。依托黑龙江劳动力转移网、各种媒体、驻外机构、外埠基地、用工企业及中介组织,多渠道延伸触角,广泛收集劳务市场用工信息。同时,认真抓好维权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8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土地制度 创新 股份合作制

党的以后,我国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农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生产力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的效率,加快农村持续发展,有必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万州农村土地制度和土地合理利用现状

万州农业以山坡地为主,有少量地平坝,地块之间地质量级差较大。因此,各村民小组在分配承包土地时,往往是家家户户各种等级地土地部分一小块,整块土地被人为分割开来,经营更加分散,大多数田地耕种连畜力也不用,只用人力,耕作和收获方式出现倒退,使得简单的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受到诸多限制。农地在均分地情况下,据调查,在万州人均土地只有0.76亩,而且一般被分为2-3块,小地块地经营不仅要求较高地劳动成本而且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同时,农民本身使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使土地的生产率降低,保护土地的意识淡薄,土地被抛荒、严重破坏、被随意征用等情况是有发生。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在地方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本地的短期行为和迁就农民而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在万州城镇化和移民过程中,农用土地越来越少,且较富裕的土地都被征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中的企业建设,使农业用地少且贫瘠。在农村,土地的耕作人员主要是妇女和老人,外出打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土地收入呈现负数,只有一部分专业户生产的农民承包大块土地。另外,一些企业的基地建设要求有一批较好的土地和劳动力,但是,土地基础设施的不配套使基地本身的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下降,企业在政府压力下又不得不加强土地建设,引起农民和企业的双重不满。

因此,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严重制约着万州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约着农村居民向城市和二、三产业的转移。

二、农业产业化中万州土地制度创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万州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的水平尚较低,主要有 4种运行方式。一是较为规范的协议流转。即:农户将其承包土地通过政府以收取土地资金的方式转让给开发商进行经营,双方有较为完善的书面合同与协议,并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二是农户之间的私下转让,双方未形成规范的书面合同,大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也未到乡 (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三是农户之间的代种代耕,农户之间转让土地并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而是由使用土地的农户为出让土地的农户代交各种农业税费。四是依托基地建设,“公司+基地+农户”,但这种方式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而且不规范。总之,以上模式都是较低级的、不规范的,是农民对现在土地制度不满意而又无奈的一种选择。

经分析,当前万州区和土地经营化流转制度创新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领导认识不到位,缺乏积极的行政引导,致使土地流转很大程度上存在无序运作,并且移民任务也牵扯了较大精力。二是市、区两级政府均未出台有关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只是在规划各种基地和农业科技园时,有一些临时性地规定,但由于无规范性文件,土地流转就缺乏政策、法规方面的保障,基层党委、政府操作土地流转存在着政策上的“盲区”, 给私自转包、转让、置换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不健全,大多数乡镇未建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四是存在体制上的约束。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还未根本转变,不利于土地流转。农民即使转移到城镇从事二、三产业、但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事实上的城乡差别,加上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才结束,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户求稳怕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的流转。

三、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土地制度创新

根据万州农村实际和中国其它地方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在一段时期内建立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是切实可行并能促进万州土地合理利用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的。

(一)必要性

1.以上事实说明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原来的,土地家庭个体经营,使万州农村经济发展受到限制。

2.万州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有与之对应的土地制度完善。

3.股份合作制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中土地的保障和经济功能的结合。

(二)可能性

1.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被其它地方成功实行有经验可以借鉴。

2.农民本身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认识到市场经济的规律,他们要求有适合本地的新的土地制度。

3.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在探索性进行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

4.中国已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该法中,强调、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了该流转权包括继承、收益、做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权利及方式。

(三)实施步骤

农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给集体(村小组或村集体),然后由集体再入股到乡(镇)或更高级的特定组织,由这个特定组织运作入股土地并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再将所得的部分分配给入股的农民。如原先某集体N的农民N1、……、N[,x] 以承包的集体土地入股给本集体。本集体将农民入股土地打包后,以集体N 的名义再入股到特定的经济组织,特定的经济组织将各集体入股的土地, 经过一定的整理后,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转让给用地者。

(四)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贡献和利益分配

1.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农民的机会成本是:不能直接使用土地,在自己承包地上就业的机会失去了、土地的增值不能直接拿到、也不能直接收取地租。农民在分配中的所得,最少也不能低于现在直接经营土地的所得。如果低于这个额度,农民就没有入股的积极性。从目前各地的做法中看出这一点不难。

2.集体组织农民入股同时, 也将原先未承包的机动田入股,同时承担配合特定组织完成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工作和承担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比如修路等。

3.特定经济组织将各集体入股土地集中起来,打破原先的边界划定,进行统一整理,一方面提高土地的价值,另一方面满足用地者对土地的需求。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规划,向市场推出地块,并通过交易实现其价值。特定组织既有行使政府职能的特点,也有企业行为的特点。

4.用地者可以是企业,进行基地建设,也可以是专业户进行大规模的农业项目,也可以是政府使用土地进行其它建设。用地者除维护土地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性还要交纳土地使用费。

5.根据国外的经验,企业在用地中出钱,由社会组织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出路在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具体由政府组织执行。而且政府还要对社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改善,以提高土地的价值和改善投资环境。

四、结论与讨论

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形式,是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完善,是处理土地供求矛盾和分配矛盾的一种好办法。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制度创新,本身需要完善,同时需要相关配套措施。

[参考文献]

[1]徐素环. 三峡移民就业与库区经济发展研究[M].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吴象. 中国农村改革实录[M]. 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第9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土地抛荒 农地流转 规模经营 市场化 农村社保机制

土地抛荒是指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可以耕种的土地放弃耕种的行为。土地抛荒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使粮食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还会使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等。近年来,由土地抛荒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益严峻,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农地流转成为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农地流转的概念及模式

1.农地流转的概念

农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三产业也发展迅猛,需要大量的从业人员,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出现大规模的转移。随着外出务工人员收入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放弃土地耕种转而外出务工。这部分农民开始试图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给他人使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于是农地流转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的出现。

2.农地流转的模式

除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模式外,农地流转还包括土地整合经营、土地投资入股、土地信托模式等新型流转模式。其中转包、出租和转让是农户自发兴起的流转模式,也是最早出现的几种土地流转模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的抛荒,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但单个农户拥有的承包面积有限,流转规模往往比较小,不易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吸引资本投入。

二、推进农地流转的必要性

1.推进农地流转是促使我国农民受益的必要保障

农地流转使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可获得更大收益,实现双赢。转让方将自身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不仅每年可以获得一笔流转费,还可以集中精力投入到自己所从事的第二第三产业中,获得更多的收入。受让方也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引进先进农业技术,使用现代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率。生产率提高了,收入自然就提高了。

2.推进农地流转是农地资源市场化的必然要求

农地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农地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的合理配置,向现代经营者适度集中,能充分提高农业生产率。农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须实现市场化流转,只有通过流转才能实现最优配置。

三、关于有效推动农地流转的思考

1.建立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农村社保机制

明确产权是农村土地经营权顺利流转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仍然存在很多违反规定的现象,如缺少四至边界等。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将面临失去土地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此外,虽然很多农民选择外出务工,但土地依然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及生存保障,许多农民为了规避失业风险以及出于对未来生老病死的考虑,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进入流转体系。因此,必须构建全方位的农村社保机制,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2.加强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推动户籍制度改革

完善的法规制度是农地流转顺利进行的保障。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制度建设当前尚不完备,必须继续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如围绕“土地承包法”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地方法规与实施细则,制定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仲裁与处置的相关法规等。此外,还须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劳动力能够自由流转,从而进一步推进农地流转的良性循环。

3.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完善中介服务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市场机制才能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我国人多地少,农地是稀缺资源,也是农业生产要素。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引入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才能最大效率地利用现有的农地资源,实现现代化高效化农业。另外,为了推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中介服务体系,形成“土地流出——中介服务体系——土地流入”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交易信息。

参考文献:

[1]周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探讨[J].商业经济.2010-06

[2]叶剑平,蒋妍,丰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6-04

[3]张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5-01

[4]杨涛,王雅鹏.农村耕地抛荒与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探析[J].调研世界.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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