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农村信用社贷款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信用社贷款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1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小额贷款 风险表现 风险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经济行为日益活跃,其自有资金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扩大生产规模或增加副业投资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为缓解农户融资困境,支持农民发展产业,扶助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由于农信社内部管理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以及农户收入不稳定、信用意识差等问题,导致小额贷款的风险不断加大。因此,识别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风险成为决定其存活和发展的关键。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内部风险

1.管理风险

(1)贷款管理制度不到位

农村信用社在农户申请贷款时会对其资金用途进行审查,以此作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策标准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贷款的安全性。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覆盖面广,农户居住分散,而基层工作人员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后续管理、监督工作的难度增大,出现“贷款项目难评估、资金使用难监控、到逾期后难清收、出现风险难处置”的情况。此外,大部分贷款农户除了春耕秋收在家外,平时一直外出打工,使得信贷员很难发现农户是否将贷款资金投向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信用评级且具有还款能力,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小额贷款的风险。

(2)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农户征信体系规模较小,很多地处偏远,与金融机构交易不频繁的农户信息未能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且,入库信息只有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及借还款信息,对其信用的相关资料掌握不全面,征信体系功能发挥有限。此外,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一年一审”制,农户在获取贷款后的信用等级变化不能及时反映在征信系统中,若农户信用下降,则会对其按时还款的能力产生影响。

2.操作风险

通过分析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分表,我们发现,只有家庭基本情况、信用记录、家庭财产可由系统根据实际数据进行自动评分,其他项目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例如,农户为了申请到较高额度的贷款或使自己显得具有高还款能力,可以虚增家庭人均年收入;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评级工作中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了谋求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以人情关系为基础,凭个人主观意识对农户的道德品质、从事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合作状况进行定性选择评分,虚增信用等级,导致评定结果失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操作风险。

3.财务风险

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的工作人员少,业务能力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加之不熟悉当地农情,因此在一年一度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者审核过程中,不得不邀请熟悉情况的村委干部或者农民参与,支付给他们的劳务报酬大大增加了成本开支。此外,小额贷款的本息回收,不像对农户的存款本息支出那样呈现刚性,若农户出现还款困难,导致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本息收回率低于一定比例,则会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外部风险

1.自然风险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承贷主体是农户,他们主要将贷款资金投向种养殖业的简单再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并以农业生产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一旦突发自然灾害,农业生产便会受到重大影响。此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没有普遍开设,农户的投保意识淡薄,在遭受自然灾害后除了数量有限的政府救灾款外,几乎没有其他补偿途径。以上原因造成了农户还款困难的问题,并最终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部分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风险。

2.市场风险

(1)农产品结构趋同,调整难度大

目前,我国农户主要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为主,这种小生产的经营模式易造成农户产品出现结构趋同的现象。即同一地区的农户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种植习惯影响,在种养殖业的品种选择上往往相同,这必然导致同种产品的市场供给大于需求,致使价格下跌,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形,农户收入也因此降低。然而,由于种养殖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即使农户认识到了过量供给导致的价格下跌风险,也不能马上改变现有的种养殖业状况,只能继续维持经营,承受价格损失。

(2)市场信息不充分,风险规避有困难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网络不健全,导致农户很难及时获取市场信息。此外,农户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难以较为准确地预测农产品市场规模与价格,更无法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来降低风险。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在“跟风”心理的影响下,农户更倾向于选择社会需求稳定的农产品,其收益也随之降低。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最大风险。因为借款人的道德品质受种种因素影响,在短期内出现变化的可能性较大,由此引发偿贷能力的下降,很容易造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风险。此外,部分农户的逃债行为在农村产生恶劣影响,导致赖账思想蔓延,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贷款到期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建议

1.提高贷款管理能力,完善信用评定制度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小额贷款的贷中、贷后管理,信贷员切实了解农户的贷款用途,并主动为其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帮助农户提高收入。在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关注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信用社,以保证农户按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贷款,以更好的预防贷款风险。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户信用信息的收集力度,同时,鼓励更多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征信体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农户申请小额贷款的便利度。在评级过程中,尽量使用量化指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性打分的时候,应严格遵循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数据真实可靠,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激励机制

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员工培训投入,积极培养高素质人才,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勇于创新,全面提高个人素质。尤其是信贷员,不仅要掌握工作知识,还要对种养殖业的市场供需状况、农业政策有所了解。

农村信用社要健全对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权、责、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要相信员工的工作能力,在一定限度内给予其自主决定的权利,同时,也要让员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农信社带来的影响,明确责任意识,在其违规操作时严厉惩处。在员工业绩突出的时候,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奖励,以此来调动员工积极性,努力为农信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3.优化电子办公环境,降低经营操作成本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当代科技成果,优化小额贷款监测系统,实现对内部账目、贷款流程以及客户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有效跟踪,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更好的做出放贷决策,减少小额贷款的风险。

此外,农村信用社还要在各营业点之间建立起信息共享网络,信贷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管理层传递农户信用信息,此举提高了农户信用审核速度,加快了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了操作成本,加强了工作效率。

4.落实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农贷风险补偿

我省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间较早,但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状况的差异,该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尽人意。因此,各地方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为农户提供互的保险业务,增强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在其因自然灾害或市场行情突变等不可抗因素影响下出现还款困难时,启用风险补偿基金,以弥补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损失。

5.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农户科学种植

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成功率是决定其收入增长的关键因素,进而也影响着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安全程度。但是,由于农户的消息渠道闭塞,很难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因此,项目失败的概率较高。然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大型社会机构,信息网络广泛通畅,可以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因此,农信社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农户无偿提品市场信息或农业技术交流信息,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农户提高项目的成功率,降低小额贷款风险,同时也在农户心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声誉。

6.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户信用意识

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动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宣传工作,使得农户对小额贷款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并引导农户在资金短缺时,通过向农信社申请贷款的方式来缓解融资困难。

此外,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农户的诚信教育,使农户真正认识到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维护自身信用档案的重要性,让共同保护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户的激励制度,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农户的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以及对揽储、催贷、宣传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各方面评级较高的农户在申请贷款时给予一定的优惠。

参考文献:

[1]曾之明.后危机时代小额信贷信用风险优化管理探讨[J].征信,2012(2)

[2]王雅玲.农信社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与评估[J].现代金融,2008(6)

[3]李键.论农信社小额农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J].金融经济,2010(4)

第2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随着我国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只上浮10%,而农村信用社却大都“一浮到顶”,总体贷款定价水平偏高。截至2006年10末,吉林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简均利率9.38%,比去年同期增长19.5%,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高29.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贷款定价机制存在诸多弊端:

一、缺乏灵活的贷款定价管理模式。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管理主要是省联社采用行政方式下发文件统一利率执行标准,市、县、基层农信社无权更改,只要国家利率政策不变,贷款利率便一定“终身”,贷款利率相对固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好管理、易操作。但是由于各级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对贷款定价进行灵活调整,因此可供客户选择的价格种类少、范围窄,没有做到按照贷款对象用途和方式来科学合理地细化浮动区间。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分为农户小额贷款(上浮90%)和联保贷款(上浮100%)、工商业贷款(上浮100%)、质押贷款(上浮30%),贷款利率的档次也较为单一,未能考虑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对象(农户、城镇居民、个体户、工商企业等)、信用程度、贷款用途、期限、额度、产业政策、风险可控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合理确定浮动区间,更没有区别城乡地域或经济差异,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后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定价蜕变为简单的固定浮动,无法体现扶优限劣的政策趋向,不利于贷款结构和客户群体的优化,不利于信用社运用利率杠杆作用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二、贷款定价“高浮”比例过大。吉林地区农信社除质押贷款上浮30%外,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不论何种贷款对象,一般上浮范围在90%-100%之间,甚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上浮幅度也高达90%和100%,年利率分别为11.1%和11.7%,这种贷款定价已经接近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三、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竞争能力。目前在农村放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虽然农行和农发行发放的农业贷款数量不大,还没有覆盖整个农村地区,但只要有农行和农发行放款的地方,信用社在利率竞争中就处于劣势。以农发行为例,农发行贷款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仅上浮10%,大额优质客户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然会选择农发行,造成农业龙头企业客户被抢走。如吉林市某企业是吉林地区知名水稻加工企业,2003年成立之初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利率上浮70%),随着该企业发展状大,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但是该企业考虑到信用社利率较高,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故归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又在农发行贷款300万元(基准利率),仅流失这一个客户就使信用社每年减少利息收人近20万元。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将更加激烈,信用社面临的形势将更严峻。

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定价机制认识不足造成的。一是高层管理人员对利率风险量化分析和利率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地域特点决定信贷竞争压力不大,简单认为将贷款利率上浮到顶,利息收入就会最多,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机会成本也随之增大,会减少贷款需要,缩小贷款规模,无法达到利息收入最大化。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定价前也要进行测算,但其更多考虑的是信用社本身盈利水平,很少关心制定的利率是否科学,农民是否能够真正接受,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同时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无法对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对风险预测、评估、管理能力不强,也成为农信社贷款定价机制建设的瓶颈;二是基层社对贷款定价中也存在误区,认为贷款利率高低是上级联社的事情,自己只是执行者,不关心利率高低或一味希望尽可能高一些,没有认识到运用利率杠杆来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地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截止2006年10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占吉林地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9%,累计投放农业贷款量更高达91%,在客观上导致即使信用社利率较高,也能够保持农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的高增长,这也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一成不变的重要原因。

从长远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以“灵活、便捷、惠农”为目标,加强对客户信用评级相结合,提高贷款定价可操作性,按照差别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稳步过渡到以单笔业务定价为基础的定价模式。首先要处理好两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贷款定价与风险收益关系,特别是与农业利润率的关系。贷款利率要覆盖每笔业务的成本和费用、风险损失和盈利目标,兼顾市场竞争策略,使农村信用社的价格竞争建立在理性定价的基础上,风险大的贷款项目,定价适当调高,风险小、流动性强的项目,定价要适当降低。要想达到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找到贷款定价与贷款规模最佳结合点,为农村信用社获得长远利益打好基础。同时农村信用社确定贷款利率要充分考虑农业利润率高低。以吉林地区为例,农户(两个劳动力)外出打工一年的平均净收入4000元.如果农户种一垧玉米投入3900元,包括种子350元、化肥1600元、农药150元、翻地1000元、收割800元,总收入8100元(收获18000斤,每斤0.45元),种地资金来源为农户联保贷款,如果该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年利率为5.85%),贷款利息为228元,净收入为3972元,与两个劳动力外出打工一年的平均净收入4000元相比相差不多.出于近便考虑,多数农户会选择务农种地。但是如果按现行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利率为11.7%(基准利率上浮100%),扣除贷款利息456元,净收入在3744元左右,收入下降6%,比外出打工减少256元。过重的利息负担会使农户选择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工作,这可能会减少信贷需求,贷款规模上不去,信用社难以形成利润最大化。

二是要处理好贷款定价与国家农村产业政策的关系。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定价时应深入贯彻国家支持“三农”经济的信贷政策,尤其是发放支农贷款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对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结合借款人的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情况,区别对待,细化贷款利率品种.对农村种养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少浮或不浮,发挥利率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本地区的特色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授权制度,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和灵活性。省联社要制定贷款定价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设定价格浮动的上下限,以下级联社全年收益、风险状况作为整体考核目标.而不是具体考核每笔贷款利率水平和利息收入,让市、县联社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控制利率风险,根据贷款期限长短、贷款方式、品种和信用等级、行业背景、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评估贷款的风险状况。在授权范围内确定不同贷款项目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贷款定价标准。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贷款定价的透明度。农村信用社要将贷款利率浮动依据、标准和范围及相关政策公示于营业网点,向所有借款人履行告知义务,让借款人特别是广大农民懂得和理解国家利率政策,增加利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的公众监督,对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利率水平的确定要在审贷会上集体决策,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第3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一、不良贷款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

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这在以前的“五小”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中表现相当突出)。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三是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

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保证按季付息和逐年归还本金。对于这类贷款,农村信用社感到左右为难。

三是国际因素。主要是在对外开发进一步扩大的形式下,国际贸易、信贷、利率、汇率、汇率风险,使一些经营外贸业务的乡镇企业经营受阻,效益滑坡,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其沦为不良贷款。

二、防治不良贷款的对策

1、严格贷款项目的审查。信用社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并切实履行。贷前审查是防范贷款风险重要的关口,要认真做好贷款前的各项可行性研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深入调查企业的资产、效益和信誉,调查企业产品产供销及发展前景,重大贷款事项应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社会有关咨询机构及其专家的意见;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效益不佳、前景不明的企业或项目坚决不贷,贷款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要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和贷款风险预警,及时有效地采取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贷款担保是规避信用社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是贷款前要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重大的贷款事项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否定。二是对担保人进行动态审查,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应当向信用社报送本企业有关效益等资料,信用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要求贷款人更换担保人。三是对无力还贷的贷款人,立即追索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以免担保人逃避责任,转移资产或超过法院诉讼时效而脱保。

3、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只有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者进行追究,才能加强责任心和减少违规违法行为。信用社要对贷款设置严密的报批程序和手续,每笔贷款的提出、调研、上报和审批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不良贷款时能分清责任和进行追究。一旦确定为不良贷款,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要查明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分清和落实责任。无论涉及信用社工作人员、企业单位或是政府官员,都要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

4、建立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贷款信用体系是对贷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的管理系统。对有不诚信贷款记录的法人和个人,要列入贷款信用体系作为“黑名单”登记在册。一是今后对其贷款要慎重。二是对未偿还的债务进行追索。三是对曾逃废信用社债务的法人和个人,今后再新办企业要予以限制。同时,对法人和个人向信用社贷款信用进行记录,还有利于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可以查询到其在各金融机构总共贷款的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便于信用社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由信用社、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运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做到记录及时、信息共享、形成网络,满足信用社监管部门和信用社贷款查询的需要。

5、提高信用社员工的政治业务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信用社经济效益、防范不良资产和做好信用社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是要进行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贷款效益的调研能力,提高对贷款项目的管理能力。三是要建立科学用人机制,积极选拔优秀人才,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高素质信用社员工队伍。

6、分类施策,多策并举,是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首要方法。不良贷款形成情况复杂,原因各异,必须认真分析每笔不良贷款形成的成因,抓住症结,对症下药。对赖债户,钉子户,可通过依法,强制清收;对棘手户、难缠户,可通过行政、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多策并举,扫除障碍;对老村组集体贷款和死亡绝户贷款,通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能落实的,想方设法予以落实,无法落实的,进入呆帐,逐级报批核销;对找不到借款人的,可通过公安部门或上网查找,搜集线索和信息;对一些一时难以归还的,可通过充电、供氧、补血等,以贷养贷,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还贷能力;对行政干预贷款,可通过加强同地方政府、社会各部门的联系,磋商协调,千方百计为盘活不良贷款打开“突破口”。

第4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1.保证担保所占贷款比例过高且风险凸显。被调查的19家农信社,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67.5%。其中,个人对个人保证的贷款额占保证贷款总额的比例为76.6%,而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担保机构保证等其他保证贷款额仅占23.4%。调查中发现,个人对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少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保证的情况;单笔1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大额贷款占个人对个人保证贷款总额的50%以上,最高单笔保证贷款额达80万元,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不足。由于保证实际失效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个人对个人保证贷款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

2.抵押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增加了贷款本息的收回难度。目前,农信社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主要有私有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机器和运输工具等。调查样本中,私有房产抵押贷款额占抵押贷款总额的61.6%;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贷款额占24.3%;机器、运输工具抵押贷款额占9.9%。在私有房产抵押中,70%以上为家庭居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小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增加了对抵押房产的执行难度,也给以居住房抵押者逃废贷款提供了机会。另外,少数农信社存在以宅基地作为抵押物的情况,这有违《担保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一旦引发诉讼极有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3.质押担保内部规定与法律有冲突。被调查的农信社质押贷款全部为权利质押,较为普遍地开展了存单或存折质押贷款业务,大部分信用社制定了相关的内部管理办法。如某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工资存折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有权全部扣留其工资存折上的资金,直至结清贷款本息。”这与《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有冲突。如果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信用社强行全部扣留其工资收入的行为将会败诉。

4.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缺乏。被调查农信社发放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仅占保证贷款总额的2%,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缺乏是制约农民获得贷款的一个主要原因。

完善现有担保方式的对策:

1.对现有担保方式进行改进。一是加大对农信社工作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避免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内部规定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二是对现有担保方式进行清理。在抵押担保方面,要杜绝宅基地抵押新增贷款现象的发生;对仅有一套住房而以居住房申请抵押贷款的,要尽可能要求其提供其他方面担保,提倡以非居住房提供担保。在保证担保方面,对自然人之间的相互担保,要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严格控制大额贷款的担保。农信社在充分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应适当提高农民贷款抵押物的担保比例,简化相关手续。

第5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一、农村信用社单户贷款超比例原因分析

一是资本余额小。从目前看,农村信用社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增资扩股,使资本余额增大,一般的农村信用社资本余额在几百万元左右。即使达到1000万元,按规定单户贷款也不能超过100万元。资本余额小,是农村信用社单户贷款超比例的一个直接因素。

二是小企业和小额农户贷款的信用环境差。小企业和“三农”应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和经营发展方向。但由于小企业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低,小额农户贷款不良率的增加以及贷款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使农村信用社产生了对小企业和农户的“慎贷”想法。

三是经管理念错位。受效益的驱使,服务“三农”,在“三农”中开辟发展空间还没有真正成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的理念。与商业银行争大户是很多农村信用社盈利和完成考核指标的一项重要战略。

四是考核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农村信用社一般实行绩效挂钩,并有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中的主要内容一般是考核存款的增量、正常贷款的增量、不良贷款的下降率、百元收息率、中间业务收入和盈亏等,但很少将单户贷款是否超比例等指标列入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单户贷款超比例不但不会受到惩罚,反而在绩效挂钩考核中,还会增加个人的收入。这使得单户贷款超比例问题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得到了助长。

五是依法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农信社对单户贷款超比例有些法不责众的感觉,认为单户贷款超比例,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

六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农信社毫不顾忌的超比例放款。

二、解决农信社单户贷款超比例的建议

一是在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情况下,创新经管理念,拓展盈利空间,增加公众对农信社的信心。在此基础上适当扩股,增加盈利,扩充资本,不断增加资本余额,以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同时提升单户贷款的额度。

二是地方政府、执法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和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和具体行动打击逃废农信社债务的行为,为农信社发放小额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农信社放心、乐意的去为“三农”、为小企业服务,实现“政府、三农、小企业、农信社”多赢的良好局面。

三是省联社对农信社应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将是否违规经营作为考核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以增强农信社的风险和法规意识。

四是农信社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农信社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摆正发展与服务“三农”的关系,转变那种“没有大户贷款就不能盈利,就无法经营和发展”的经营观念。与商业银行相比,要发挥自己的长处,看到自己的劣势,努力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6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贷款集中现象十分突出。众所周知,对于大多数的金融机构而言,贷款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其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大额的不良贷款产生几率也会大大提高。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具有规模小、经营对象呈现地域集中、主要面对第一产业等特点,贷款集中的问题十分普遍。其贷款集中主要来源于借款人、行业和地区。一方面,农村地区缺乏优质企业,而对农户发放贷款,效果不佳,顶名贷款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主要位于农村地区,农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的贷款客户,贷款所用于的行业也主要用于农牧业或者小微企业的经营,行业有限,经营类型单一,一旦发生不良贷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本身难以靠自己的力量进行风险化解。此外,农村信用社在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之外,在跨区域贷款问题上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所有贷款均集中于本地区,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打击必然是毁灭性的。

2.法制环境缺失,借款人诚信问题缺失严重。诚信缺失是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直接的形成因素。在发放贷款之前,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审核工作必不可少,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信用社负责信用审核的工作人员不能真实、全面掌握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有很多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将信用社的资金等同于国家的资金,对于贷款资金的使用有一种理所当然的态度,还款意愿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大量坏账由此产生,从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

3.中央政府部门的扶持工作不到位,而地方政府的干预性强。一方面,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发展承担了部分政策性金融的职责,但是,中央政府部门并没有对农村信用社法外开恩,采取优惠政策,依然在税收、财政以及不良资产剥离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还要承担各种附加费用和地方摊派款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与其他商业银行差异不大,在经济发展薄弱的农村地区,贷款回收困难,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直接受到地方政府的管辖,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指定贷款、减少企业负债等问题也强制信用社执行,经营压力巨大。地方政府的借款,往往不能按时还款,诚信缺失严重,财务困难,导致信用社的经营雪上加霜,不利于信用社的发展和经营。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面临很大的风险问题,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风险问题,应该不断深化改革,将处于经济发展劣势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问题得到科学、合理的控制。通过改革,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任度,使得信用社的金融活动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稳定社会公众的信心。只有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原有体制的改革,才能改变现状,提升信用社在农民心目中的满意程度。

2.诚信教育,创设良好的信用环境。首先,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风险的控制,必须加强对广大农民的诚信教育,使得信用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深入人心。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之一,为了弘扬传统美德,在农村精神文敏建设的过程中,加强诚信教育势在必行。其次,农村信用社还应该不断强化支农意识,为三农问题服务。要知道,农村信用社的根基在于农村,为了使自身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紧紧依赖农民。为此,农民增产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信用社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必须得到重视并加以利用。再次,通过科学信用形式的利用,能够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实践中,应该根据农村发展现状,强化小额信用贷款的业务,并建立信用村、信用镇,强化农村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地区的协同发展。

第7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基本情况

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及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狭义地理解为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执行浮动利率定价,普遍没有机制概念。对其重要性认识明显不足,认为是人民银行要求他们这样做的,没有意识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及利率市场化的必然。

贷款利率的高低主要依据贷款期限来确定。如某市各联社大多数贷款在6个月到1年之间,以1年期贷款较多,超过1年的贷款较少。贷款利率较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联社一年期最高贷款利率上浮2.3倍,而有的联社最高只浮动了2倍,事实上很多信用社把6个月至1年期的贷款也执行了1年期贷款利率。

对贷款用途及行业因素、风险因素考虑较少。实际中有些联社将工业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同农户贷款一样对待,贷款审查环节技术手段粗糙、单一,对贷款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可能带来的收益与损失缺少研究与计算。

对贷款利率与信贷资金承担的一些固定的支出没有统一起来。如对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以及最低目标利润率等很少进行精确计算与评估,信用社的盈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几点建议

大力宣传,使相关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立贷款定价机制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贷款定价机制给予了农村信用社全新的运作机制与理念。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通过建立贷款定价机制,实现对信用社的精细化作业和管理,对提升信用社的整体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谁先进入,谁先受益”,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是信用社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实现贷款定价的前提。一是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将信用社所有经营决策环节公开透明、制度化。二是通过建立信用社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系统,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8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

1.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农村信用社形式上已经是一级法人,但实际上是省联社行政管理,仍未形成一套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应有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无法适应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

2.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一是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二是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三是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3.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贷款的审查阶段,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分散贷款风险监管要求把握审批条件,信贷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进一步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4.信贷人员素质仍不能适应信贷业务需要。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如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对于即将显现风险的贷款,不能及时实施完整有效的防范措施。

5.追求短期效益导致恶性循环。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任务,不惜采取对借款户实行收旧贷新或以息转本方式,从账面上看,不良贷款实现了双降。究其本质,只是掩盖资产质量仍然偏低的事实,信用风险过高问题并未有效解决。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1.借款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信用社贷款形成风险。

2.部分借款人存在欺诈现象。由于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部分借款人为借款过程中为获取贷款,存在恶意的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甚至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这种恶意欺诈行为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3.不可抗拒因素形成不良贷款。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人中,农民、农村、农业的贷款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机率较高。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

二、严格加强新增不良贷款的防范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

一是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银行的管理机制;二是找准市场定位,在贷款投向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来调整贷款结构,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三是加强内控建设,既要注重化解过去的风险,更要防止现在和未来的失误。

(二)严格贷款风险管理

1.把好审、贷、查三权分离关。首先是搞好贷前调查,除按照贷款“三查”制度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借款方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作出客观评价,为发放贷款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坚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2.实行抵押物现场鉴定,把好抵押物足额、变现关。建议对贷款抵押物实行县级联社鉴定制,由县联社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市场实际价值现场鉴定。并根据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建筑物构造等不同情况,对抵押值与贷款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区域差别,做出鉴定意见,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

3.实行法律顾问制,把好贷款手续合法关。建议在县联社一级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配备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业务的骨干为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县联社大额贷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方能正式发放贷款。

4.加强贷后监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人生产经营恶化也可能将风险转嫁给信用社。因此,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后,要经常关心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掌握其发展动态,以便一旦发现贷款风险苗头,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早收回贷款本息。

(三)创新信贷管理机制

1.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找出贷款流程的各个风险点,然后合理确定制约措施,最大限度地规范、控制、约束易产生风险的操作行为,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全员参与、全体相关人员监督的内控机制,使信贷业务的上下部门或上下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

2.建立纠正和预防控制机制。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经常性的稽核审查制度,采取具体的纠正、预防措施,以不断评价、发现、改进信贷流程,确保信贷管理的持续改进,推进信贷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创新业务品种

农村信用社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了解客户需求,积极转变金融理念,开发新金融产品,发展中间业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多种需求的金融服务,增加非利差收入,改善资产质量,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五)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特别是信贷人员素质

第9篇:农村信用社贷款范文

【摘要】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变革,如今其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切实落实和执行我国的财政政策,以此促进农民小额贷款。 然而,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基础非常薄弱,而且农村信用管理水平非常有限,信贷资金风险仍然很大。本文主要分析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小额信贷贷款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旨在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参考。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小额信用贷款 风险评价

前言

小额信贷是指向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贷款服务。小额信贷是以传统非正式信贷为原型发展起来的,是对其进行改造和转型的一种贷款业务。小额信贷业务运行的机制是通过使用社会保障以及连带责任,或者是集团客户自愿组合形成一个专门的信贷小组,来确保偿还和贷款透明度,剔除不良贷款,从而保证信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评价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风险,最终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的发展提出参考意见。

1.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信用风险分析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虽然在一定程度能够使我国农业发展,但是由于农户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有一定的风险。若能防范小额贷款的风险,那么既能发展农村信用社,还能对农村经济起到推动作用。本文分析了自然因素、借贷人因素、债权人因素以及政府因素导致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主导者和主体者都需要为规避风险做出不同的举措,构建由两级17个指标构成的风险指标体系、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农村信用社因时放贷。正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能够给人们带去诸多好处,还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针对一系列的问题,做出对策来逐步的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体系。

1.1自然因素风险

在一些地区,农户的小额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而种植业和养殖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着一些不可抗逆的风险,如自然风险等,而且其生产的水平有限,这些都会使农户遭受损失,在面对这种自然风险,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贷款就会成为不良贷款,这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1.2借款人风险

地区是一个农业大县,即使我们国家目前一直施行鼓钫策改善农村的生产和收入,但是与城市的居民收入对比来看,地区农民的收入仍然落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旦贷款人家中出现什么变故,例如家庭成员得了重病等因素,贷款人就经常处于一个无力偿还贷款的局面。而且,农民对商品市场的预测能力不够,掌控能力也比较差,在农村里经常出现跟风种植作物的情况,所以,一旦农业市场的行情不畅,都会对农户的经济造成损失。再者,农户的知识水平都不高,没有很好的偿还意识,会出现一些赖账的情况,这些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十分不利。

1.3债权人风险

在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而且对于风险管理的意识也比较低,在面对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风险时,缺乏正确的处理方式,没有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这些都是地区信用社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一个因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农户的个人信誉和贷还款记录进行一个明确的调查,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所以在信用评级的时候,主观性和随意性占主导,严重影响了地区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贷款所产生的风险的管理。

2.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对策

2.1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意识

地区农民的农业生产规模比较少,市场因素对农民的收益影响占主要原因,况且农作物的产业链比较薄弱,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这些都要求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对农民发放小额贷款的时候,除了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对于贷款的审核工作更要做到严格,在贷款批准后,要对其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并记录,避免滥用。通过建立健全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使小额信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农村信用社的应当积极的对自身的体制进行改革,将信用贷款的风险把控作为银行工作的关键,提升信用社资金的利用效率。

2.2实行农业保险制度

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的款项发放主要是用于农户的农业发展,而农业生产存在的风险比较大,农作物等对于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的抵抗力比较弱,受气候和市场支配比较大,一旦遇到天灾或者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农民很可能就会出现血本无归的情况。所以,本人建议可以联合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对自己的农业发展进行投保,鼓励保险公司推出一些新的险种来保障农民的农业生产。一旦遇到气候产生的风险,则由保险公司对受灾的农民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和政府承担了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从而提高农民抵抗生产风险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农业生产,也加快了地方资金的流动,信贷与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完善的经济保障体系,从而带动了农业的发展。

2.3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

对于一些农民的赖账的做法,地区农村信用社应该设立过期未还的处罚措施,对未按期还款的农民的责任追究,设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违规的农户做出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的形成完善的管理策略。如果出现借款人违规借贷款项,则应该对其违法所获的收入予以没收,用法律的手段依法惩处赖账不还的农民。此外,需要对违规借款人进行追责,地方信用社方面,必须向农户进行宣传进行贷款教育,以此提高农户借款人的信用意识,消减用户对贷款认识的不足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农户方面,在选择借款之前,不应盲目贷款,要将开借款方面的条例悉数了解清楚,才能更好的利用惠民的小额贷款,使之做到真正适用于民,使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农户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加强对贷款人的管理不仅要从信用社的相关政策和规章上下手,还要通过对贷款人的宣传与教育对提升贷款人的贷款素养,让贷款人了解有关政策,从而为信用社的日常的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2.4优化小额贷款体系的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政府应出台相应的规避风险的措施,还要对小额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再建立对其的检测体制。然后根据评估和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方案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尤为重要,首先该体系不仅能够大大减少贷款风险,还能给予农户再贷的优惠利率,其次可以将问题及时上报政府,由政府财政对风险进行补偿。然而还应该建立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引导农户对农作物的科学管理,且农村信用社应暂停放贷。从诸方面发展,培育贷款良性环境。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所以农村信用社必须要重视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充分认识小额信用贷款的利弊。对内,需要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素质,从严管理以及强化风险管理。对外,需要大力宣传贷款教育,提高农户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还得及时对自然灾害进行监测,避免在发生自然灾害期间发放贷款,还能施行连带还款制度和责任人自赔制度。以此不断完善小额贷款体系。

3.结语

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对信贷体系进行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农村信用社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这对我国加快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信贷体系不仅要兼顾经济发达地区还要兼顾农村,为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转变农业的转型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戴立新;李泽红;杨方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及评价研究[J].科技和产业,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