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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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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

第1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2011年我处根据局年度工作计划与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处室工作思路及上级各部门要求,在领导的正确指示下,全体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以制度引领行动,以制度规范管理

根据局领导工作要求,结合省市文件精神,组织学校总务主任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教育局出台的基本建设、校舍维修、食堂管理、教职工奖金福利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等五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在2011年全面实施,相关工作有规可依,学校后勤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稳妥落实建设资金,确保相应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全年贷款落实资金6000万,相应满足了年度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和部分学校正常运作所需资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了对建设资金的监控力度,通过资金环节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建设行为。

三、校舍安全工作按计划推进

根据省、市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联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校安工作,配合国家、省职能部门做好工程的审计、检查工作。目前,全市校安工程新扩建项目均在抓紧实施中,第一批加固改造项目均已完工,市本级消防、防雷改造工程已完成。全市校安工作完成工程量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要求。圆满完成省校安办下达的2011年我市校安工程工作任务。

四、规划、计划编报及时,较有成效

根据市政府和局领导的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编订、申报相应的项目计划,为项目的立项、建设、资金争取等恪尽职守。除完成了2012年度市属教育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完成2012年市属教育系统政府举债计划外,年内还完成了全市职业教育2011到2015年五年建设规划和相应的中央资金项目申报计划,尽管该类工作时间要求紧,项目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我们均能根据领导的指示,同时结合具体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从规划和计划上对事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绩效工资工作配合有力

配合完成了市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和发放方案,为该项工作的确定和落实多次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多方协商,多次修改,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教师利益的保障作出了一定成绩。

六、财务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根据政府部门的工作布置,完成市属教育系统各社团“小金库”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对各单位食堂的经营和财务核算等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究,规范了学校的食堂经营行为,

七、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履行计划管理职能

根据学生生源实际,根据普职比与目标升学率等要求,合理编制招生计划,以计划引领事业,保障教育事业良性发展。

八、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为加强市本级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在年初召开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工作会议,交流了各校的工作情况,理清工作思路。组织各业务处室对市本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了年检。完成了年检的总体报告并拟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方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年内注销一所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的整体工作思路更加明晰,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要求有所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得以进一步规范。

九、规范全市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党的惠民政策

联合劳动局组织全市范围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工作专项检查,并通过检查了解基层情况及做法,指出问题,逐一整改,同时形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上述做法受到上级部门和基层学校的好评。同时成功承接了全省中职学生资助系统升级培训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称赞。

十、严格教育经费管理,切实落实预算管理的宗旨

完成全系统、局机关并指导学校完成2012年度经费预算;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减免补助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全省教育经费使用专项检查工作;配合市物价局基本落实民办高中2011收费政策,确保学校平稳运作;充分运用教育结算中心工作平台,加强对全系统各单位的经费监控,及时收集财务信息,为预算的切实执行和领导的决策参考提供依据。局机关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同时根据法规和财政政策有力地规范了机关的经济行为,预算执行和监督有力。

十一、认真稳妥地做好全市教育经费和事业统计工作

重视对具体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对相关考核指标的事先把握,重视与相关部门和省厅、县区的事前和事后联系,统计数据的真实妥帖以及统计工作组织和开展的有序有效受到上级领导好评,相关的数据分析为各项工作的考核和领导参考决策起到重要作用。

2012年工作思路:

一、加强对全市校舍安全工作的督促管理工作,努力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好校安工程的扫尾工作。做好市属教育系统校舍建设改造工作,争取并合理安排校舍维修资金,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及时联系、督促、配合各县区做好本地的相关工作,下好全市一盘棋。

二、督促国债资金项目的如期实施并按实完成,落实该类工程的过程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全面把握市本级教育系统各项基建维修工作,规范过程,及时落实资金,通过财务监管规范其财务行为。

三、严格按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各单位的预算收支监管工作,同时重点在公用经费、食堂经营等方面按照2009年市教育局出台的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落实工作,针对2011年的工作实际,进行一次相应的工作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积累经验,逐步修正,完善政策,做好工作。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局机关的公务后勤保障工作,做到既厉行节约,加强监控,又合理保障,确保运作。

四、充分运用投资发展公司这一担保平台,有效解决市属教育系统2012年的建设负债问题。确保资金链不断,并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五、加强对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工作,规范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的收支行为,根据捐赠法和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结合上级部门有关经费安排使用的规定,配合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六、加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工作,对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做好事中和事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充分利用这一工作平台,根据市财政及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做好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为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提供依据。也为下一步的教育改革行为提供经费上的参考。

第2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甲肝;处理措施;应急方案

【中图分类号】R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40-01

甲型病毒性肝炎,简称甲肝、甲型肝炎,是由甲型肝炎病毒(HAV)引起的,以肝脏炎症病变为主的传染病,主要通过粪—口感染经水、食物、接触传播,以食欲不振、厌油、纳差、恶心、乏力、肝区不适、皮肤巩膜黄染、尿黄为主要临床表现[1]。任何年龄均可患甲肝,但患者主要以儿童和青少年为主。成人甲肝的临床症状一般较儿童为重。冬春季节是甲肝发病的高峰期。本病病程呈自限性,无慢性化,因此引起急性重型肝炎者极为少见,随着灭活灭活疫苗在全世界的使用,甲肝疫情的流行已得到有效的控制。

1 采取防控应急措施

1.1 资料依据:应急措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有关其他规定编制。流行病学研究资料来源于县、乡、镇医院的个案病例。检测所需的血液、水质样本由现场采样取得。

1.1.2 甲肝诊断标准 按照卫生部1997年制定的甲肝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

1.2 领导重视、落实职权:疫情发生后引起了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深入疫情爆发地区,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就甲肝疫情的控制做出重要指示,要求疾病控制机构加大对甲肝疫情传染源的追踪调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基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完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报告,并迅速组织建立疫情处理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文件启动疫情处置预案,在疾病控制专家的建议和指导下,迅速落实甲肝防控措施,使甲肝疫情的爆发得到有效地控制[3]。

1.3 积极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已爆发的甲肝病例进行细致研究,对疫情的爆发进行分析,将疫情爆发的区域严格控制,同时派专人进驻医院开展现场实地调查。采取积极有效地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学校甲肝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报告,加强体检,及时发现甲肝病例并处理。

1.4 做好甲肝病人的收治:针对疫情发生的状况,政府紧急启用应急预案,开展疫情调查,收治甲肝患者。对确诊的甲肝患者实施紧急的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基层财政先行负担。同时发出通知,要求所有甲肝患者到传染病院隔离治疗,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不得收治甲肝患者,并抽调甲肝治疗方面的专家,指导治疗甲肝病人。及时为传染病院增加特定床位,确保收治的甲肝病人得到有效地治疗。由基层卫生院、乡镇疾病防制部门负责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

1.5 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与确诊甲肝患者密切接触者、高三学生接种甲肝疫苗或丙种球蛋白,确保高三学子如期参加高考,有效防治甲肝疫情的扩散。

1.6 开展消毒、杀毒工作:重点开展公厕、餐饮业、学校食堂和集贸市场消毒、杀虫工作,由专人负责。消杀用品统一由疾病控制中心提供。

1.7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由基层政府确定开展以防治“甲肝”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并确定时间召开全体镇村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动员大会,要求全体人员搞好以防治甲肝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各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开展积极行动,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消灭卫生死角。

1.8 加强疫情防治工作的报告:认真落实基层甲肝防治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下午5时之前报告疫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疾病控制中心每日向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当日疫情信息,并及时上报进程报告和阶段报告。

1.9 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基层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制订和实施预防接种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和反馈。

1.9.1 开展群众健康教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号召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2 分析

通过对甲肝疫情的调查处理,加强乡镇基层对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锻炼乡镇基层对传染病疫情的有效控制,建立传染病疫情预警机制,提高对传染病疫情状况的监测。

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将各方面防范措施落实到实,做好人员、技术、设备和相应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身体健康。

2.2 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乡镇基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疾病防治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通力合作。各单位密切配合,携手共进,广泛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落实各项传染病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设备和相应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

2.3 做好准备,掌握资料:各乡镇基层单位对今后类似事件进行进一步深入细致的传染病调查工作,特别针对传染病人的相关可疑因素进行详细调查。及时进行疫情动态分析,对传染病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控措施。全力以赴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

2.4 监督监测,科学管理:对餐饮业,尤其是大中小学校的食堂卫生重点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大中小学校周边的流动摊贩、餐饮副食的管理。大力加强饮食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的从业人员卫生状况的检测工作。认真执行中小学校学生的早晨检查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的早晨检查工作,对因病缺课的学生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2.5 预防接种、功在千秋:加大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将二类疫苗的接种逐步纳入常规管理,并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执行。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参与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呼吁公众关注接种疫苗的重要性,普及免疫规划知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实施计划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彭文伟,传染病学[M].第四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4-30,278-280

[2] 卫生部.传染病诊断标准及相关法规汇编[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288-292

第4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自身建设,突出规范,工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工会机构设置健全。成立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立了女工委员会,成立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各站建立了工会小组,由核算员兼任工会小组组长。公司设置了专职的工会岗位。

(二)工会工作纳入日常化。每年编写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步步推进。并及时总结、归档。同时,加强对工会工作考核,每月对工会专职岗位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进行评价、考核。

(三)工会经费使用透明化。在坚持年度工会经费向员工代表汇报制度的同时,年以来每季度在内刊公开使用情况。规范了工会经费审批程序。由所需经费单位提出申请,党群部门作为工会经费的审查部门,进行初审,提交工会主席,凡是超过400元以上的花销,提交工会委员会。做到先审批,后执行。

二、加强民主管理,突出实效,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途径进一步拓宽

(一)鼓励员工参与经营。每年以“广纳员工意见”为宗旨,开展征求意见活动,鼓励员工围绕公司经营、党建、文化建设“少栽花”,多“挑刺”的,提意见、谈想法,有力地规避了一些经营风险。年以来,先后两次向基层员工“征集牢骚”,让员工围绕经营,敞开心扉,把内心的想法全部讲出来,很多建议被公司采纳。开展了“机关员工在加油站当一天加油员”活动,真心抓事实,真心干事实,真心听事实,把公司的关爱真正送到员工心中,让员工了解公司,让公司了解员工,真正起到工会桥梁作用。开展了“三个明白调研”活动,围绕员工在想什么,员工需要公司做什么,员工有什么困难,发放调查问卷,展开调查,了解员工所思所想和关系切身利益的困难。并及时向公司党委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给予答复、解决,以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为基调,引导员工参与公司经营。

(二)坚持职代会制度。每年召开职代会,公司业绩考核办法、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员工薪酬分配办法、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全部提交职代会。每年征求议案,并在职代会上给予答复。

(三)扎实推进“阳光企务”。实行“周例会制度”,每周一由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将各自负责的工作“摊”在桌面上,大家共同商讨,集体拍板。年年底以来,“上会”一词成为公司的“流行语”,凡是集体参与,凡事民主决策。加强站(库)务公开管理,为所属库(站)全部统一制作了站(库)务公开栏。每年开展站(库)务公开检查,站(库)务公开档案整齐、规范,员工参与性高。

三、想员工所想,强调员工利益无小事,工会的感召力进一步增强

(一)五小工程建设成绩显著。为有条件的库站建立了小食堂,添置了冰箱,添置了小淋浴设施。每年为库站员工订阅报刊,及时购买图书。截至年底,所属库站平均拥有图书超过150本,员工每人拥有图书超过了10本。对于基层库站提出的用于小食堂、小娱乐等生活用品,两天内办理。

(二)建立了员工健康档案。组织员工健康查体,及早地发现了20多名员工的疾病,并积极帮助患病员工治疗。为环境较差的第5加油站购买木耳。积极与地方卫生部门联系,在全省率先为全员注射了HN1疫苗。同时,加强员工之家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所有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全部建立了完善的员工之家。为员工宿舍统一购买了温度计,规定了冬夏员工宿舍最低温度。截至年底,有3座加油站被评为公司优秀职工之家。

(三)开展送温暖活动。每年为员工购买绿豆等消暑用品。开展两节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五年来,走访贫困员工百余人次。慰问金万元。同时,为一线员工发放生日贺卡。为女员工购置发套。为全员购置暖手堡和护肤霜。员工利益无小事,也正从点滴小事做起,让基层员工感到了温暖。年,公司被市总工会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强调连续性,员工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一)深入开展技术性文化活动。开展了争当“技能好员工”、“金点子好员工”、“安全好员工”和“节约环保好员工”活动。开展了如以“知荣辱、树新风、争做新时期石油人”为内容的荣辱观活动,开展了“非油销售能手”和“销售之星”评比活动。通过持续不断地技术型文化活动,营造了积极向上、和谐健康的文化氛围,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在工作中不仅要学“老黄牛式”脚踏实地,更需要技能和创新精神。油库维修班杨春玉被称为“琢磨班长”,先后有10余项个人小发明,被评为公司十大杰出员工。

(二)开展服务明星评选。在加油站每月评选“每月之星”,将“明星的”7寸大照片张贴出来。“明星”的评选实行动态管理,公开投票,民主选举,每月一评。一旦有什么差错,下个月就要“落榜”。被评选为“明星”后,加油站便将明星的“服务经”形成文字材料,与“明星照”一起张贴在加油站企业文化栏内。“明星”不仅可以获得荣誉,而且在加油站二次分配中还将获得奖励。如此大的“实惠”,激发了员工“追星”的激情,出现了“人人争当明‘明星’,‘明星’带动全员”的氛围。

(三)启用大培训计划。为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的发展与企业凝结在一起,年工会向员工发出的“我要上大学”的倡议。启动了为期3年的“大培训”。规定,对报考全国成人高考的员工,由公司工会负担报名费和资料费,并在被录取的员工中评选“员工中的优秀学生”,颁发奖金,在一线员工中引发了一股学习热潮,先后有72名一线员工报考了全国成人高考,49名员工被各大高校录取。

五、加强文化建设,强调经常性,工会成为内增活力外树形象的载体

(一)组织多种文艺节目。每年举办大型文艺演出,由员工自编自演,并增设知识竞赛等趣味活动。参加了由市政府组织的“八荣八耻”大型文艺汇演,并获得二等奖。与中石化公司联合组织大型合唱《我为祖国献石油》,并参加了市商贸流通系统组织的建国60周年大型演出,获得二等奖。组织了庆祝公司成立10周年文艺演出,并选派一名选手参加了公司10周年庆典演出。

(二)组织多种形式的运动会。每半年以片区为单位,组织乒乓球、羽毛球、自行车慢骑、跳绳等适合于库站工作环境的体育活动。同时,由各片区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由公司组织的运动会。组织了与地方知名企业的篮球联谊赛。与聊城公司组织了足球赛,并组成连队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足球赛,获得好评。

第5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领导,落实任务,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继市、区双创工作会召开后,我镇及时召开了镇、村干部参加的双创工作大会,进一步明确双创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时间安排、方法步骤,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任指挥,相关站所、村、驻镇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双创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配齐配强双创办日常办公工作人员,落实双创工作各项经费。为了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下发了《××镇二00九年双创工作实施方案》、《××镇二00九年双创工作安排意见》,签定了二00九年创建单位(村)目标责任书,表彰二00八年度先进单位。同时,镇委、镇政府每周召开例会,专题研究和安排双创工作,实行双创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推动双创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镇双创办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集镇周边主要街道进行督促检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创建工作按期达标。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今年我镇从提高居民素质和双创知识知晓率出发,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编发双创简报、邀请媒体监督采访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开展双创的目的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镇上还以“双创大讲堂”活动为载体,组织宣讲团进村组、进校园、进企业、进商户、分行业、分系统、分层次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文明礼仪教育、“三德”教育、双创知识、法纪法规、健康知识宣讲为主。同时,我镇还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报道和宣传双创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事例,并对阻碍创建活动的事件和负面典型及时进行曝光,努力形成强大的“双创”舆论声势。据统计,今年共在市级各类新闻媒体刊发稿件16篇,工作动态被市、区双创简报采用6篇。全镇各单位悬挂和刷写标语120条、固定宣传栏40余期、宣传车8台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举办双创知识讲座6期,专项活动培训10余次。通过大力宣传,广大居民的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逐步营造了全民动手、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三)和谐创建,突出重点,全面推动“创卫”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彻底改变集镇垃圾瀑布严重,街道公共设施陈旧,机关大院杂草丛生的现状,镇党委、政府以创建省级卫生集镇为契机,在财力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多方协调和筹集资金,投入14万元硬化机关地面,改造和新建职工食堂和健身场所,使镇机关大院环境干净明亮,同时镇上还投资5万元,在集镇繁华地段和人口密集区新修垃圾池6座,对集镇内三座大桥护栏进行刷白,组织学生及劳力5500余人次,大型工程车辆100台次,对辖区内的垃圾山、垃圾瀑布进行清理,疏通泄洪渠3000米。同时镇上与信立建筑公司达成山体改造广告墙开发协议,投资近30万元,采取镇财政补贴一部分资金,信立公司作为主要投资方对集镇主要街道山体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后,集镇主要街道旁山体、垃圾和污水倾倒现象彻底改观。创卫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辖区内派出所、供电所等驻镇单位也先后投入20万元对单位围墙进行了拆墙透绿,改造美化。

二是加大集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力度。在原有保洁人员不足、报酬低,路面保洁及垃圾清运无法达到日扫日清的状况下,镇上财政挤出资金提高环卫工报酬,由原来200元增加到500元,增加环卫人员,由2人增加到4人,严格清扫保洁制度,目前集镇街道卫生已实行全天保洁,街道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还对各路段包抓单位进行垃圾箱投放任务分解,从而达到生活垃圾有序收集和定点投放。

三是临街商铺门头牌匾统一样式,规范悬挂。针对集镇内商铺广告牌匾破旧和悬挂不规范影响景区和集镇对外形象,镇上通过积极联系和协商,在统一风格和样式的基础上,采用无偿为商户制作广告牌匾,规范了集镇主要路段商户门头牌匾40余块,

四是扎实开展“六小”行业治理和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利用六小行业治理和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契机,对全镇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摸底调查,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六小“行业,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镇工商所吊销其营业执照。

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我镇在集镇要道、省道公路沿线、规范汽车修理场所3所、废旧回收市场1所、建材市场1所,实现出入口道路宽敞平坦,交通畅通的要求。集中整治集镇繁华地段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六乱“现象,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物10处,拆除明锅亮灶3处,取缔马路市场4处。有效治理了集镇脏、乱、差现象。

五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是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和提高居民素质的有力抓手。为此,镇上专门成立了由一名副职领导挂帅的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卫生单位、卫生村组建主要领导负责的三级健康教育网络,通过调研和摸底,结合实际,制定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经过一年的工作开展,镇机关及各驻镇单位先后投入经费3万元用于固定宣传栏设置,购买健康教育音响资料及健康教育档案配套设施;为了进一步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及影响力,镇机关及各创建单位、村都在街道繁华地段、单位的显著位置、村委会村务公开栏等位置合理布局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并围绕卫生防病工作和群众健康需求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据统计,截止目前,全镇共设立固定宣传栏22处,张贴和书写健康教育宣传内容100余期;同时镇上还邀请市、区健康卫生教育专家以“健康教育知识大讲堂”形式开展健康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村组、进社区“四进”活动7次,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手册4000余册,编写和印发健康教育传单5000余份发放到辖区广大群众手中,同时镇上还利用“5.31”世界无烟日,在镇机关开展戒烟控烟活动,通过设立禁烟会议室、无烟站办所引导烟民自觉戒烟和控烟。经过一年的扎实工作,各卫生创建单位、村、社区、学校健康教育基本做到了有阵地、有计划、有内容、有资料、有宣传、有活动,集镇群众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形为形成率进一步提高。

六是大力开展防病除害活动。除害防病工作是创卫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环境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镇高度重视,在创卫工作中组建镇、村、辖区单位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和网络,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组织机构台帐,制订了除四害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夯实责任。为了使防病除害活动取得实效,我们还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今年4月和10月先后开展了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和夏季灭蚊蝇活动,全年共购药500余斤,药具40余个,投放毒饵3200余个。通过采取统一购药、统一投放、统一灭杀,使鼠害和蚊蝇得到有效防治。

回顾一年来的创建工作,虽然我们在创建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受资金制约,硬件投入有限,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二是卫生单位、卫生村创建力度和创建队伍相对薄弱,压力依然很大;三是居民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健康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不尽满意。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创卫创优结合,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提高群众文明素质为目标,以卫生村、卫生单位创建为载体,对照创建目标和验收标准稳步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力攻坚,确保完成总体创建目标各项工作任务。

二、二0一0年工作思路

(一)加快集镇基础设施建设。一要强化规划指导。按照统一格调、统一风格的总体要求对新建房屋进行先规划、后开工,强化规范建设意识,彰显旅游集镇特色。当前要重点抓好××干道、207省道××境内沿线新建房屋规划和旧房改造工程。二要完善配套设施。加快环卫设施建设,尽快落实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池、停车场等建设。加快农村民居、旱厕改造建设,改水工程;三要统一建筑风格,规划建设上档次的商场、宾馆、饭店,加快集镇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同步规划增加绿地空间,确保绿化覆盖率达标。

(二)深化各类专项整治活动。2010年双创工作首要任务是抓好各类专项整治,并以此为切入点,把创建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一是深入推进“四乱”综合整治。交警、工商、环卫等执法部门整合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对“四乱”行为严管重罚,确保综合整治成果不反弹。进一步夯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抓好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继续规范车辆停放,不断提高镇容环境卫生水平。二是全面开展“六小”行业综合整治。工商、卫生、环卫、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强化卫生监督,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六小”行业监督量化分级制,完成集镇范围内整治工作,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达标率达95%以上。三要扎实推进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加快卫生集镇和卫生村创建步伐,提高镇村公共卫生水平。四是开展农家乐专项整治,对现有的农家乐进行资源整合发展壮大,加强农家乐的卫生环境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打造特色餐饮,强化食品卫生,加快星级农家乐评定和特色农家乐创建活动。对符合星级农家乐标准,帮助和引导其创星晋级和提级上档工作。五是保持和扩大广告牌匾整治成果。以集镇广告牌匾整治示范街为样板,将整治范围延伸到辖区农家乐及永久桥北头至八中个体经营户,设置一批在规格、色调、字体、背景、款式上相统一的广告牌匾。

(三)着力提升广大居民文明素质。集城环境卫生的好转根本在于提高居民素质。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宣传教育融入到创建工作全过程,使广大群众了解更多创建内容,积极参与各项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双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利用黑板报、专栏等载体,采取演讲、竞赛、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工作深入家庭,深入人心。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把双创与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相结合,全方位推动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双创工作教育培训活动要以文明礼仪教育、“三德”教育、双创知识、法纪法规、健康知识宣讲为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市民公德意识、守法观念、礼仪修养,为双创工作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第6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常委中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信息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校医院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拟定学校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学校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学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或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承办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副职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学校新设单位应及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因机构合并调整后的单位,其安全生产职责作相应调整。

学校建立安全隐患与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治安与消防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学校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涉校涉生治安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监控网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全校范围的防灾减灾技能培训与演练;负责学校重点部位和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各单位利用场地场馆对外租赁,或组织、承接各类文艺、商业、会议及体育赛事等,其安全由场地租赁或组织、承接单位具体负责。

学校体育场馆、礼堂、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和实验楼、办公楼等公共楼宇的安全分别由所属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学校所属经营单位和校内商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分别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和场所租赁方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内道路和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校园道路标牌标识、道闸系统、停车场等校内交通设施;负责校园出入通管控和门禁管理工作;承担学校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

校车运行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承担对服务企业提供的车辆安全日常监管。

其他类型的校车运行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生食堂、校内接待餐厅、学校自营超市的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食堂、校内接待餐厅、学校自营超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负责校内各类食品经营摊点的经营许可,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取缔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摊点。

根据“谁引入、谁监管、谁负责”原则,非学校自营超市和餐饮等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由引入或监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安全,由校医院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学校传染病等疫情的预防、监控及报告等工作;加强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安全的监控管理,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和管控;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卫生防疫与救护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健康保健与卫生防疫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务处、科研处协助做好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定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学院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统筹监督学院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制定和审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其中本科生实习实训活动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研究生实习实训活动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师生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审定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实习实训活动的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具体落实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他单位开展的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由组织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安全,其中本科生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留学生、外籍人员则分别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活动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学生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制定和审定学生各类活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组织开展或督促学院开展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建立本学院学生活动安全责任制;负责按照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报告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其中,

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安全教育,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安全教育。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监督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和督促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各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从业条件管理情况。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工程安全,其中基建工程或一定规模维修工程安全由基建处归口管理;其他规模维修工程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基建处主要职责是:对基建工程或一定规模维修工程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在项目立项审核、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措施;建立新建项目前期论证、设计、规划安全风险评估评审机制。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落实所管理的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相关的维修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水电气管网线路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学校维修工程前期论证与安全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由信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以及主管部门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做好学校网络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负责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负责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学校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制定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其中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建筑物内电梯、食堂(澡堂)锅炉等特种设备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相关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定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学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管理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许可制度;制定和审定特种设备设施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相关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具体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和使用维护档案,及时记录日常使用运行情况;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消除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本单位或学校开展的特种设备设施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校舍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校舍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学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负责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校外建筑设施和地质灾害隐患。

第二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分别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校医院等单位按现行管理职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各自分工,制定并落实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管理与更新补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人员培训;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适时修订与完善。

第四章 奖惩机制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坚持“一票否决制”;学校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单位接报后要迅速按照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学校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漏报或迟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7篇:机关食堂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 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 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 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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