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院实习日记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实习第一天,作为大三的学生,我完全没有了以往在这一天该有的热情和不安,按部就班地早起、上路、报到。我是在c法院民二庭实习,不过相当幸运的是,同庭实习的还有我的两位同学,国际法学院的魏瑾和我们学院的华正军。
第一天主要是熟悉工作流程,作为实习生,我们主要的工作是打印案卷、整理档案卷宗等。我所在的办公室有两名法官,庭长倪琳老师和王爱茹老师。
早上做完清洁后,倪老师分派给我们三位实习生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这是个 枯燥的机械性工作, 也可以说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 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立案审查表、起诉状正本副本、收费条、答辩状、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谈话笔录、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 。 但是好在如今民一庭、民二庭是平均分摊案子,所以工作量可以说并不是很大。
傍晚六时许,太阳西斜。实习的第一天就在埋头苦干中悄然而逝,没有发人深省的感悟,没有 感今怀昔 的事迹,一切都流水般顺其自然。不过对于能够尽快融入庭室的工作、顺利进入角色,我还是相当庆幸的;因为对于实习生而言,这是工作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一天,很是成功。
法院实习日记 (二)
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一大早便起床,然后急急忙忙洗涮完便走出了寝室楼。早晨的晨曦还没有升起,只有冷凛凛的春风伴着我去法院实习。
到法院的时候,书记员叫我去帮他打卷宗,我一看没多少,反正只是打字没什么的。出忽我的意料之外没想到这卷宗里面的字竟然这么小,这下子完了,打字打一天也打不完了。只怪自已没有学好输入课啊,可是现在后悔没有用了,我便试着打拼音汉字。打着打着感觉手在颤抖,时间过的真快,一下子便到了中午。我便早早地吃完中午饭,坐在电脑旁打字。一直打到下午3点多钟,还剩下不多了,我便试着老师教我们的上输入课那样打,虽然比较慢,但是还是被我打完了。哎!今天真累!在法院实习的工作量虽然小,但是做起来还是有点困难的。我的手都快要断了。最后我拿着打出来的卷宗拿到书记员手上,心理 又快乐又累说不出的感觉。法院实习第二天是成功的!
法院实习日记(三)
今天是实习的第五天了,实习的日子和往日一样早起早到。今天上午我得到院长的通知,叫我去听审,今天要开庭审理的是关于前实德球员权磊被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件被定性为“雇凶报复伤人案”。我本想坐在旁席上,只不过前些天被告犯人的家属有好几个,觉得坐在那里有点不妥。后来书记员与陪审员陆陆续续进来,最后法官进来坐在法庭台上的最中央。我不敢作出一点声音,因为只有肃静才能代表我对法院判决的尊重。不一会儿三个法警就把三个犯罪嫌疑人带出来,带到了法庭上来。三个被告手上还被手铐反铐住了。
这三个人的穿着很奇怪,两个男的都是只穿短裤和一件背心,外面套着看守所专用的橘红色马甲,脚上趿拉着一双布鞋。那个女的穿得还算整齐,但是脸色非常不好看,神情显得魂不守舍,这女士也长的还行,为什么会被人抛弃的呢?我心理在不停的琢磨着。怪不得她会找两个人帮手来报复那男的(受害者原告)。
厅审开始,检-察-院所指控的,被告人依依承认,尤其是哪个女被告更是没有任何话可说。哪两个男的只是说受赵艳华(女)被告所托,才起报复行凶。我看着两被告傻头傻脑,没有一点主见,像三岁小孩子似的。但她们很老实的承认自已的罪刑。法庭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左右就审理完了。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态度良好,并且积极承担权磊受伤后的医药费及各种赔偿费,受害人权磊也曾多次向法院提出了希望从轻处罚嫌疑人的建议。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布:
被告赵艳华、郭洪强和陈伟等三人均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三人将承担赔偿金额共120万元。
日本;湿地保护立法;南沙湿地生态公园
2002年被联合国选定为生态旅游年,此举掀起了生态旅游一个新的,生态旅游为当今世界旅游业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向。虽日本于1990年左右才提出生态旅游,但毋庸置疑,其通过多年的不断实践、调研、整合,综合政府的力量,其已成为世界上生态旅游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生态推进法》的颁布与实施。
湿地的保护与开发为生态旅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为岛国,因此即便内陆湖泊也有延伸至海洋的部分,故其湿地通常多为滨海湿地。日本的湿地消失速度极快,湿地保护刻不容缓,其特点是制定法律的同时,日本社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总结日本湿地立法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对南沙湿地生态公园——广州市最后一片大面积滨海湿地,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日本湿地的定义和现状
1. 概念
日本将湿地定义为:湿地的重要特征首先是潮湿;第二是地下水位;第三至少在一年
的某段时间内,土壤处于饱和状态。此定义强调土壤和水分,没有提到植被。
2. 日本湿地公园的类型
日本的湿地公园类型大致包括如下两种:
(1)自然湿地公园:该类湿地公园的生态系统自然演替,人类干扰程度微小,多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基础上发展起来。如日本北海道的钏路湿地公园等。
(2)以湿地特色旅游为主的湿地公园:该类型湿地公园为根据当地湿地自然条件和国内外旅游市场需要,以展示湿地结构、功能、类型为基础,以湿地科研技术为依托,集参与性、知识性、娱乐性、科学性为一体的湿地公园。如东京湾的野鸟公园、箱根湿地公园等。
3. 日本湿地保护立法的现状
日本于2003年提出“观光立国”的国策,将旅游业的发展视为一种国家行为,而旅游
业发展的基础则离不开对资源的保护。日本是个极度重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国家,其国内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综合立法,但已有相对一部分法律针对相关的湿地保护,如《自然保护法律》、《鸟兽保护及狩猎法》、《频临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河川法》等法律为针对湿地生态系统中单项自然资源或特定保护区域的立法,《水污染控制法》、《湖泊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渔业法》等则针对影响湿地保护的生产、开发活动的管制,此外,公害救济法和污染控制法对湿地保护也具有法律效力。
(1)注重民众参与度
在日本的湿地保护体制中,十分重视与积极调动民众的力量,其依靠的不仅仅是国家的
力量,更重视当地居民的参与,如《自然环境保护法》中的意见征询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又如滋贺县政府启发民众参加琵琶湖环境的自觉性,倡导“琵琶湖与人共生”的基本理念,组织其参与保护琵琶湖的各种活动。
日本政府在对湿地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尊重民众的自主性,在合理分配任务的基础上,促进民众与政府的信息交流、相互协作,充分发挥个人、地方居民、企业、行政机关、研究单位等各个主体间的特性,相互合作,共同保护湿地。
(2)基本上由学者和地方代表组成审查机关
虽日本民间认为,审查机关存在太多权限,为政府办事的目的过于明显,希望能够加大
地方自治体的管辖权,但当政府和当地人民团体在建设公共设施项目的意见上存在分歧时,由第三者审查机关出面调查孰是孰非,也不失为一个适当的方法。
(3)制定法规依法引导当地的综合治理
各地方部门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合当地湿地保护的法规,如前已述及的琵琶湖,06年末,
滋贺县政府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对琵琶湖周围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湖泊与河流的堤防建设等做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使各项治理工作有章可循。通过此举,及之前地方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到2020年琵琶湖水质可恢复至20世纪70年代水平;到2050年,可恢复至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
二、南沙湿地生态公园保护立法现存问题
现今中国关于湿地的新闻报道,屡现诸如此类的字眼:“XX湿地日趋萎缩,保护无法
可依”,不难看出,湿地的保护立法在中国已经是非常迫切的一个问题。
南沙湿地位于广州市的南端,地理位置优越,被称为广州的“城市之肾”,其旅游定位为生态旅游,游客多为珠三角一带每天生活在钢筋水泥里的城里人,综合上文所述,发展生态旅游的基础为保护湿地资源,尤其在湿地资源快速退化的现今,关于南沙湿地生态公园的保护立法现在以下两大问题:
1.缺乏专门的湿地立法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完全关于湿地专项保护的立法,这使得各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国家统一立法的指导,犹如群龙无首。
其次,虽我国某些地区颁布了湿地保护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重视法律义务、轻视法律权利;主观性规定居多、客观性规定欠缺等等。
最后,虽《广东省环保规划纲要》特别将南沙确定为“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但南沙湿地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只是靠诸如“生态优先”这样的原则指导湿地的保护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
2.缺少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可以粗略地划分为当地居民参与、当地社区参与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目前,
我国湿地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力量,而不是像国外发达国家依靠居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例如笔者与2013年1月26日中午12点正登陆在南沙湿地公园的主页
(.cn)可见,其“专家献计”的版块,最后更新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并且专家门所发表的文章都不是专门针对南沙湿地的;同时,笔者在相同的时间登入主页内的“会员天地”版块进行搜寻,希望获得公众参与的相关信息,但笔者同样发现会员最后发表留言的日期是2011年10月5日,从参与的内容不难看出,目前南沙湿地公园的公众参与主要倾向于基础级得科普教育,尚未让公众触及湿地保护的事前决策、事中观察及事后监督中。
三、对南沙湿地生态公园保护的启示
1.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湿地保护法规
日本国内的湿地均按照地方特色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保护法规,南沙湿地生态公园可
参考这一经验,南沙区与广州番禺、顺德等市相临,皆处于珠三角,湿地连为一体,因此,其保护与珠三角的湿地保护也存在割舍不了的相互关系,南沙湿地生态公园因根据此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保护法规,同时,国家也应尽快将湿地保护立法提出日程,对各地的湿地地方保护法规做出指导。
2.加大公众参与度
日本的湿地保护体制中,充分尊重民众的自主性,个人、地方居民、企业、行政机关、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关键词】高校;法学人才;实践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转轨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批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法学教育在经历了迅速、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地面临着严峻的外部挑战,存在着困扰其自身发展的许多问题。在当前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正视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促进高校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本科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要为推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实践服务,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当是致力于培养构成中国法治基础并能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律共同体的力量。那么在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定位上,诚如徐显明教授所言,是一种三维度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具言之,就是“思想有深度、知识有广度、实践有力度”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首先,学生专业思想要有深度。就是说法律是理性化思维的产物,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掌握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人,法学教育要致力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从总体上来看,就是要训练出能够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思维,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具有建设性作用。实现这一维度的目标,需要加强理论法学的教育与训练。
其次,专业知识要有广度。知识有广度就是说法科学生在掌握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基础上,能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训练,法律科学在面向社会生活的时候,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因此,除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涉猎与掌握其他学科,特别是相关学科之间的知识,只有在有充足的知识储备,或者说知识有广度的情况下,才能培养出既能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又能从事立法、司法、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的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实践有力度。法学专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必须有效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培养应用型(实务型)人才为目标”。要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就是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体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上,将主要表现为法学教学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应当活泼与务实,在注重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案例、诊所式、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提高综合能力,增强法律共同体的认同与职业伦理意识。这就需要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施力度,改变许多法科学生毕业后仍缺乏对知识的整体把握,无法把各门课程联系起来并应用到实际中去的现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改造“实践教学‘硬’环境不佳,‘软’环境也不理想的状态。
二、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从整体情况来说,由于开展时间、投入经费、实践场地等因素的限制,各高校的实践教学状况是不平衡的,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在平时的学习中,学校向学生灌输的更多是条文化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这使学生老师严重脱离实践,“侨居”于“宝塔”而很少投入真正的法律案件中。实践环节基本因循过去的做法,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相当多的学生缺乏对法律实践的基本感知。其次,实践环节单一,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但多数高校实习没有计划组织性,教师投入不足,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动手和动脑。同时,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急待提高。第三,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锻炼,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差。有些法学院校结合相关课程,搞一些实践活动,如观摩法庭审判或者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活动形式纳入教育计划,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因此没有形成系统的培养体系,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
三、以实践为龙头,课程设置为基础构建和培养法学完整的法学人才
第一,要明确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第二,要严格学生假期实习的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法学院对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实习形式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首先,学生在实习开始前应将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和联系电话报给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将赴各实习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到岗情况、实习内容、实习态度等。其次,采取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合作的方式,对实习的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开通网上教学平台,建立网上实习小组,实现双向、多向交流和沟通,学生可以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请教指导教师,也可以同学间互相讨论,指导教师可以通过网络指导实习进程,答疑释惑。最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指导老师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意见、实习报告、实习日记、检查情况等综合评分。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要认真参加实习,实习时间累计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实习日记记录认真,内容具体充实,时间连续;实习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书写清楚,论点明确,言之有据;有实习单位的鉴定,鉴定意见为合格以上。
第三,国家社会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实践锻炼,使学生接触实际业务,学到实际本领,而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仅靠学校是很难做到的,必须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如在德国见习服务的实施由法院和政府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大学阶段的实习是由政府机构提供各实习部门,如在巴伐利亚州,由州司法部的司法考试局和内政部负责安排实习部门。同时,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代的社会现实,而必须植根于本国社会的深厚土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才不至于流于空谈,使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结语
法律是一门独特的学问,有自己独特的行业语言和思维方式。要在一个法律空间里形成有效的交流,参与其中的人必须具备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必须承认一些先验的理念和原则,遵守一定的思维规则,否则这种交流就不能正常进行。中国属于法典式国家,其法律的历史渊源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模式也基本比照了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教育内容也比较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基于这种情况,法学的理论教育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自2002年始,我国开始推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目的在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建立了统一的入门标准,将有助于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崭新的课题,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干利民,牟逍嫒.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人学出版社,2004.
[2]王小云,王辉.大学生社会实践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使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这是我迈入大学校园的第一个暑假,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那里我不仅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理解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潜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主角。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透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透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齐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个性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留意,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职责,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务必立刻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务必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一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简单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务必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向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忙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那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们西湖法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一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忙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忙……
优秀社会实践心得体会【二】
在春暖花开的五月,我们迎来了初中首次社会实践,刚来的我们是懒散,无组织,无纪律,没有群众荣誉感的一群人。平时在家犹如大小姐的我,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在这的第一顿饭就让我尝尽了苦头,应对军事化的,哨响声停,安静吃饭,顺序洗碗,就让我有很大的感触。在家里吃饭超慢的我,在那里也学会了迅速吃饭,提高了效率。
在接下来的几天我们学习了军事行走,站立,蹲姿及坐姿等。参观展览馆,让我体会到了鸦片对人们的危害,吸毒危害家人,自己及其他人。在体验馆中,我了解了各种军事警报的响铃,学会了如何在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中自我保护的知识!教学员老师的课程让我大开眼界,下午我们走进机器人的世界,透过自己的动手实践,体会到了机器制造者的无限智慧及创造探索过程中的坚信。那节课我学会了动手潜力和体会别人的那颗宽容的心,学农我们学习了种黄豆,虽然女生只是放黄豆和盖黄豆,但我也体会到了农民伯伯的辛苦,深刻体会了“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从今以后不会再浪费不易之粮了。
拉歌,是最有好处的事了。每个人都在使出自己的全身之力为班级乃至自己的学校呐喊,助威。谁也不让谁,那一刻,仿佛我们是一体的。我们一条心。为的只是让自己的学校赢!从口号:“海滨二校怕过谁”这句让我深刻体会,不只是我,好像大家都在短短几天里长大了~我们学会了团结,包容,学会了群众第一。学会了自立更生!
社会实践就快落幕了。我们不再是那群懒散,以自我为中心的孩子了。此刻的我们要以更勃发,更用心,刚团结的精神大步走向我们的未来,这短暂的几天,我永生难忘。
优秀社会实践心得体会【三】
社会的进步靠人才,经济的发展靠人才,但什么样的人算是人才呢?我们怎样才能成才呢?首先是修身。品德是评价一个人的关键,更是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德才兼备才可称为真正的人才。小到关怀备至、乐于助人,大到虚怀若谷、大义凛然,都体现着品质和德行的光芒。其次是求学。满腹经纶,学富五车是为才。所谓真才实学,求学才能成才,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积累中坚持不懈,坚毅自强。最后是扎实。实践中有这样一句话——越具体越深刻,在我心中激起阵阵涟漪,扎扎实实打好基础,把每件事做到具体细致才能刻骨铭心。
6月17日 周三 银河广场及周围建筑
今天,本打算是以宿舍为单位出去参观一些建筑,但可能昨天太累了,只有一半人去了。而且由于是下午去的,比较晚了,银河广场周围的建筑都致残管道外观没能进入内部体验空间结构,所以收获不是很大。
依次参观了银河广场、天津展览馆、天津国际展览中心、天津礼堂、水晶宫饭店和天津乐园。其中印象最深的是类似月亮形状的天津展览馆,从前只是从书本图片中见到过类似帆船形状的悉尼歌剧院和类似蛋形状的国家大剧院,从来没有亲眼见过类似实物形状的建筑。第一次亲眼见到了类似月亮形状的天津展览馆时,不禁为建筑的神奇而惊叹:原来建筑可以是这个样子!对专业的兴趣自然而然液体省了很多…
6月18日 周四 意式风情街
今天,参观了充满异域风情的意式风情街。体验了不同风格的建筑,感觉很新奇,对欧式风格的建筑也有了初步的了解。
欧式风格强调以华丽的装饰、浓烈的色彩、精美的造型达到雍容华贵的装饰效果。类型有哥特式建筑,-巴洛克建筑,法国古典主义建筑,古罗马建筑,古典复兴建筑,罗曼建筑,文艺复兴,浪漫主义,折衷主义.喷泉、罗马柱、雕塑、尖塔、八角房这些都是欧式建筑的典型标志。另外,欧式建筑很多都是穹顶的。文艺复兴时期,这种穹顶技术变得成熟,建筑师开始热衷于把穹顶加在教堂的中心。这种形式既合理,又好看。之后形成了传统,重要建筑物,教堂、法院、议会等重要建筑都开始继承这种传统,逐渐成了重要建筑的象征,所以包括美国白宫都采用这种形式。
6月19日 周五 古文化街
今天,有幸参观到我国的古典建筑,很兴奋,也领略到中国古典建筑的博大精深。
中国古建筑的特点:
1,中国古建筑以木材、砖瓦为主要建筑材料,以木构架结构为主要的结构方式
2,中国古代建筑的平面布局具有一种简明的组织规律
3,中国古代建筑造型优美
4,中国古代建筑的装饰丰富多彩
5,中国古代建筑特别注意跟周围自然环境的协调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契合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2011年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在走出校门、步入职场时能够迅速适应法律职业的职业特征、很快进入工作状态。这就意味着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契合,探讨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契合的模式,成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途径。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
通过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比较研究了国内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学期安排。纵向主要是针对国内不同层次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比较;横向主要是选择与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层次相当的专业的实践环节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地方高校都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寻求合适的人才培养方向,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实践教学体系。但是实践教学体系和法律职业大环境匹配兼容的程度不高,或者和法律职业的需求相比,实践环节的针对性过窄;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将实践教学环节和法律职业需求充分契合。在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上也多数遵循一流高校的开课方式,难以形成自己原创性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一问题成为遏制增强人才实践动手能力的瓶颈。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落后。从教育理念上来讲,我国教育界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目前的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是需要大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重心应该从理论教学转移到实践教学上来。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教育理念落后,思想认识偏差,认为课堂授课才是正道,实践教学不重要;还有一些高校对人才培养目标没有清晰的认识,不了解实际工作岗位对法学实务人才的具体要求;再有,实践教学环节开展时对设备、环境、条件要求较高,重视实践教学,就需要加大投入,很多高校为了节约成本,而忽视实践教学。
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内在的缺失。现在国内高校出于多种原因,其实践教学环节设计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课程体系缺乏逻辑性、衔接性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应该构成一个严密的课程体系,不仅各个实践环节之间应该有前后衔接、各实践环节还应该和理论课程存在衔接关系。例如,在大一开始法学专业各门理论课程学习的初始,应该开设法律见习实践环节,带领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去参观、观摩,对司法工作形成感性认识;在《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学生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刑法实习;在《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民法实习;在《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讲授完毕后,应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将其学到的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论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环节进行重温、实践。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与理论教学课程应该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让学生在整个体系中形成典型的法律思维。
3.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就目前对教师教学环节评价情况来看,各高校普遍缺乏对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学生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体现各门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过程中。实践环节的考核,一般都采用学生上交实践日记、实践报告等形式,通过对书面材料的检查给出实践环节的成绩。实践环节中对学生能力的考核无法仅从文字材料撰写上体现出来;不少学校在实践环节开展过程中,缺少过程跟踪、考勤制度,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的表现缺乏了解。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体系不完善,不能够有效地反映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学生和教师的表现,亟待完善。
4.实践教学经费支持不足。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经费不足是现在困扰实践教学环节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涉及模拟法庭实践环节,各高校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多则百万、少则数十万,在重理轻文的传统观念中,很多高校都不愿用如此大的费用来建设一个文科的实验室。又如,把学生安排在相对较远的地方实习时,就涉及学生的住宿费、教师差旅费、学生的安全管理等诸多费用和问题。为了节约费用,很多高校就直接要求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等到实习期结束,上交一份报告和盖了实习单位印章的协议就了事。
5.“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律师”双重资格的教师。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对指导实践的教师要求也比较高。往往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由于其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指导实践时更得心应手,带出的学生实践能力更强。而目前各高校的“双师型”实践师资明显不足,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影响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一)积极探讨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理论
对实践教学领域的研究还远不如理论教学领域的研究深入,尤其是在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目标、评价体系等方面。这种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教学活动,很难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法学教学的研究重点应实现从完善实践教学的形式到寻求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理论的转移。多数高校的教学研究类项目都在对实践环节的形式做研究,几乎没有一所高校对如何实现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接轨作出实质性的探讨。这对于各个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首先,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反映出实践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数、学期等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践教学学时至少应占总学时的15%,但从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需求来看,这个比例远远不能够实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很多高校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增加实践环节的种类、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另外,还需要制定实用的实践教学大纲。纯粹的实践环节,一直以来都没有严谨的教学大纲,一般都是在实践环节开始前,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上报学校就算完事。因此,重视实践环节课程体系的构建,需要制定完备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让实践教学开展时有规范可循。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建立和完善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需要从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教师评价,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改革现有的教师评价标准,不能单纯地看教师的科研成果和理论教学学时数,而是要考察教师指导了多少学生参与实践环节,其实践效果如何、学生在就业岗位中的实践能力如何。当然,这种考核很难用量化指标来衡量。但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是应该克服困难,努力改革教师的评级指标,鼓励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活动。
另外,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也需要改革,一方面要加强过程监控,要改革学生考勤制度;实践环节的过程监控,主要是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监控,包括增加考勤,指导教师对在实践单位实习的学生要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不能说把学生送到实践单位,就再不去检查指导。指导教师要与实践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检查监督学生的实践状况,随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于指导。另一方面要改革学生实践环节成绩评定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应该从四方面来考核:实践环节过程中的表现,实践工作记录,实践单位的评价,实践环节答辩。
(四)构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够收到成效。首先,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仅需要考察其学历、学位,还应该考察其职业资格,看看是否具备律师资格。虽然我国目前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具备律师资格为标准,但是也应该要求高学历人才具备律师资格,这样引进的人才才算是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为实践教学储备师资力量。其次,高校应鼓励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去考律师资格,通过给予各种鼓励措施,让教师对考取律师资格产生兴趣。再次,高校应该鼓励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改革现有的教师工作考核方式,给予从事实务工作的教师更多的鼓励。从上述多方面入手,应该可以为法学“双师型”实践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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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查。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6)干扰。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7)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如湖南外贸学院以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再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不足这一现象,我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并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下面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思路。
(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宪法和民法却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惩罚,但民事部分,特别是侵害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未予保护。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与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受害人还是不能获得救济。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隐私权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行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是仍没有明确,只是对名誉权的解释范围进行扩大,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内容。甚感欣慰的是,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尊重。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规定具体的保护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人采取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具有拓展性。建议将目前的间接保护方式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在确定隐私权范围和内容时,要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应当明确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隐私权的抗辩问题。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其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的隐私,根据自力救助的原理,相对方可因以免责或减轻责任。隐私权抗辩应具备以下条件:(1)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他人权益;(2)他人侵犯隐私权人隐私系以救济该他人已被侵犯的权益为目的;(3)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这是自力求助扩张解释的本质要求);(4)侵犯隐私不得超过维护该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
根据以上条件,如果“”的偷拍人欲免责应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就构成对对方隐私权的侵犯:(1)隐私权人确实先有婚外情行为;(2)偷拍人偷拍行为仅以获取配偶婚外情证据为目的,而且拍摄到的配偶与第“第三者”的不轨行为不得传播、公开;(3)偷拍人通过其他途径确实无法获得充分证据证明配偶的婚外情行为;(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上海南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人格权案件中,妻子正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携亲戚至丈夫租赁的房屋,拍摄到丈夫与“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妻子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应至此为止)。但妻子仍不罢休,与亲戚一起将“第三者”内裤剥去,再行拍照,这后面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妻子搜集丈夫不忠的证据行为未尝不可,但其后的侮辱行为侵害了“第三者”的人格权,其妻子及其亲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确立一个责任原则,使当事人能够正当行使权利。
(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情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守、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公众选举官员并授予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各方面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亦有义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公众人物,他们已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为优越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这里涉及的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科学家、文学家、国家官员等。公众人物隐私权包括阳光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阳光隐私权是对公民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有限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形成对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阳光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是公众人物为得到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主要是为能够得到社会尊重,实现抱负,有成就感,获得物质待遇等。
但是公众人物以下方面的隐私应得到保护:(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2)私生活不受监视;(3)通讯秘密与身由;(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社会知情权还包括公众对社会新闻了解的权利,并引申出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因而就出现隐私与新闻报道的冲突,这一对冤家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我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三是人格尊严原则。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如他人的妻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等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利益最大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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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挫折;措施
在大学四年中,一些学生会遇到许多不如意的事件,面对选课,社团活动,竞赛,评优,入党,就业,恋爱,人际交往等许多复杂的事件,难 免会出现始料不及的困惑和挫折。由于学生的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不能相互一致,导致学生们遇到不如意的任何事时,惊慌失措,陷入不良情绪而不能自拔,有时还会采取极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受挫现象。这也是引起大学生心理障碍的原因之一。本文仅就这一现象作一些探讨,以求助广大同仁,也望为解决大学生心理障碍寻找一个不成熟的途径。
简析挫折
所谓挫折,心理学上定义为个体在实现目标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阻碍和干扰,即需要和动机无法满足而产生的紧张状态和情绪反映。通俗地讲,就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体的具体的人的心理本来的愿望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努力程度、主观条件和主观的环境发生的不一致。使原有的心理愿望不能满足而产生的心里难受感。挫折虽有使人觉悟的一面,但大多是负面效应,使人处于不安的心态中,出现紧张情绪,从而导致不安全的行为反映,产生不安,焦虑,紧张,攻击,幻觉,偏执等现象。
二、挫折的类型及表现:
(一)学习挫折。大学生在大学里学习,有许多理想。为了实现这些理想,他们刻苦勤奋,希望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自己的学习成绩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使这部分大学生心理产生较大的挫折感,认为自己是失败者,因而垂头丧气,失去了刻苦学习的勇气,有的甚至产生了厌学的心理。这种挫折的主要表现:1,预期目标过高产生的挫折现象。2,学习方法不当引起的受挫现象。3,学习基础的差异引起的受挫现象。许多学生中学是学理工科的,中学时练就了一套思维方式,学习方法。到了文科学校,发现除了看书就是作笔记,总之都是一堆堆的文字,弄的脑大无比,也不知道文科这种书该怎么读该怎么学,因而认为自己不适合文科的学习,产生放弃学习的想法。4,自身认知差异引起的受挫现象。5考研挫折。有些学生很早就有考研的想法,到了大四,更是身体力行,确定极高的目标,以期实现自己的梦想,但心里却没有强中自有强中手,山外有山的心理准备,结果考研失败,自然无法接受,有的闭门不出,有的羞于见人,有的从此一蹶不振,有的甚至一听考研二字就会打颤。
(二)爱情挫折。恋爱对大学生来讲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也成为大学一道优美的风景线,成为大学生生活的重要部分。大学生们甚至调侃:在大学中如果没有恋爱就等于没有上过大学。因此,爱情挫折就成为大学生的普遍现象。
应对措施
(一)给大学生灌输必要的挫折理论知识,使其正确认识之,并力图自我调节自我消化。理论可以指导实践,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常识,我们从正面向大学生灌输挫折的理论知识,,使大学生能够用挫折理论自觉的自我分析发生的事件,心理上有一个提前准备,一旦发生挫折,他们就会适当地进行自我调节。从而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对挫折的承受力和解决挫折的能力,从根本上培养大学生遇到挫折时能保持自己的行为和心理状态不失常的能力。这一点,应该通过开设大学生受挫折教育课来解决。
(二)根据不同类型的挫折,教给大学生相应的克服挫折的方法。
1、遇到挫折时应进行冷静分析,从客观,主观,目标,环境,条件等方面找出受挫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态度。
2、要有一个辩正的挫折观,经常保持自信和乐观的态度,要认识到正是挫折和教训才使我们变得聪明。
3、向他人(朋友们)倾诉你遭受挫折心中不快以及今后打算,改变内心的压抑状态,以求身心的轻松和放松。人的情绪具有一定的弥漫性,就是说一个人产生了一 定的情绪后,只要寻找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把它释放出来,这种情绪就会减少或消灭,人就会恢复到正常状态,这种方式最有效的是找知心朋友畅谈,当然这种知心朋友包括自己认识各层次的朋友(同学,老师,长辈,父母),也可以找一些固定物作为攻击的目标,例如:唱歌,跳舞,爬山,写日记,阅读等。
我一直觉得我的大学生活挺坎坷的。首先,大一军训完我发现我被分到了一个外班宿舍,我们宿舍都是三班的,就我一个是二班。这样上课、吃饭等很多事情都很不方便。大一大家都不熟悉,对我们班更不熟悉,这样也不利于我和我们班之间的了解沟通。有一阵子,我一个人去上法导课进教室都觉得紧张,因为大家都是整个宿舍的一起,而我,一个人,就觉得特别孤单,下课了连头都不抬,这种情况持续了一学年久。
再后来竞选班干失利,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其实我最初是觉得自己本来就和班里同学联系较少,这也不失为一种良策,可是还是失败了。 大一迎新晚会,参加了一个歌唱节目,被刷;经济法学院搞的什么会(我忘了),参加了小品节目,被刷了;学生会招新,自己也没进……开始有了挫败感,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所以大一没什么大发展,心思用在了学习上,递交了入党申请。
大一成绩还行,只是参加的活动太少。体育健康标准测试没过,所以将本来的86拉到了69,也正因为如此,评优被拦在门外。因此,第一学年,当大家都硕果累累,手捧荣誉的时候,我却很落寞,很伤心。归结原因,就是自己身体素质不行。所以我下决心,增强体育锻炼。在第二学年,终于如愿以偿的过了健康标准测试。但是后来才知道人家又没有这个限制了。也就是说,不管健康标准过没过,都是自己本身的成绩。然后我当时就觉得自己的努力好像都白费了,没有价值!
这次的综合测评结果也已经出来了,又有一个小意外。就是我的司法文书(曾经找王老师谈过)。因为代课老师的极度不负责任,导致一百多名学生成绩为及格,也就是60分,接着,我的成绩被拖到了班里十几名,这门选修课也完了,是不是也意味着评优没希望了!我一直再说评优,因为我越来越发现它的重要性了。首先,这是一个荣誉。其次,这也是一种肯定。这次班级选预备党员,我就是因为没有奖励才又被刷了。那天老师说,国考省考人家都是要看档案的,看你是不是党员,挺重要的。之前也找李老师谈过,说过自己以后的打算。我不想考研,我想先有自己的经济能力,所以打算考司考,考公务员,现在正在努力中……
有这样的打算,也是因为一件事。大二开学时,我把学费给弄丢了,六千多。当时没几个人知道。很懊恼,刚开始也没告诉家里,去报警了,好长时间都没好好吃饭,哭了很多次,觉得自己很没用,而且发誓要凭自己的能力把那些钱挣回来,不管兼职还是打长工。后来是同学劝我,说不要本末倒置,才跟我哥说了,之后我爸我妈也知道了。我家也是一般家庭,爸妈年纪也大了,我真的真的不想在给他们添一丁点麻烦,我觉得他们辛辛苦苦供我上学到现在,已经做的很足够了,是我该报答该反哺的时候了。可是,每次想到自己现在的状况,就觉得很对不起他们,真的很对不起他们……钱最终还是没找到,所以只有等,等将来自己可以赚钱,一定好好孝敬爸妈。今年暑假在法院实习,更是坚定了这个信念。有了将来在法院工作的念头,但是依然觉得未来迷茫……
因为都是和外班宿舍在一起,和本班同学关系大体一般,在本班交了一些好朋友,平时班里有事她们也会跟我说。以上所说,都是憋在心里很久的,从来没有跟现在的同学说过,曾经找李老师谈过一次,她说让我好好学习,好好努力。可是,努力也要有机遇呀,也要有一定的运气。我一直都觉得自己很倒霉很倒霉,好像什么都是差一点,就因为这一点,错过了很多机会。我也和其他人一样,一样努力,一样拼搏,可是总是没有成效
大二第二学期,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忙碌的学期。因为要合理安排时间,去做很多事情。计算机班、党课、英语六级、必修课、劳动法诊所课等等,事必躬亲。结果,党课成绩不是很好,计算机机试没过笔试过了,其他的都挺好。还是会有遗憾,但是我爸就劝我,让我别想太多,自己努力了就行。可是很多时候,我不得不去想,不得不去考虑。我舍友总是跟我说,大学期间,她拿了国家励志,她获得了奖励,她成了预备党员,她足够了,她就只剩学习,好好学习,毕业了找个好工作。每次听她这样说,我都很心酸,同时很羡慕。真的,人家就只剩学习了,一心一意的学习,而我,什么都没有……
这次找王老师谈并且以这种方式,我也是考虑了很久,算是一种宣泄吧。不管怎样,谢谢老师。浪费时间来听我的故事。
4、学会自我宽慰。自我宽慰是克服不快最有效的办法,外力帮助再大,也是暂时的。当自己陷入一个困境之后,适当的找一些说的过去的理由加以宽慰,慢慢的解开心中的疙瘩,是心情愉快起来,例如:追求某男或某女时,人家看不上自己心里肯定不愉快,怎么办?心里就应该想着他的很多缺点,说不定他(她)答应了我还会使我今后的生活更糟糕呢,还有更优秀的在等着我呢,在工作和学习中,只要自己尽了全部努力,就应该对自己表示满意并尽力享受其中的每一点的乐趣,使自己处于自我满足的兴奋中。投稿是结果稿子被退了回来,不要生气要想到我写作时的快乐,毕竟它已经是你的“孩子”,只是它未长成熟而已。
5、补偿。原先的预期目标受挫,可以寻求别的途径达到目标,或者改换新的目标,获得新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