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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以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作为还款保证,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出口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专项贷款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一种形式,企业或商业银行可按照银发[)276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三条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部门协助、国税部门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财政协调、银税贸配合,税款质押、中介担保、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贷款对象为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誉、且末发生过逃废银行债务、套汇骗汇、出口骗税问题的各类出口企业。
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均可从事专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专项贷款业务事前应当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条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如专用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当填写《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式样附后),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二)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
(三)持贷款申请书和《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
第七条专项贷款在符合《贷款通则》及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和贷款手续,并确保在办结手续的当日,贷款资金到达出口企业帐户。贷款发放原则上以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为限,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专项贷款办理到位后,担保公司应当将贷款协议和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出口企业将该专项贷款还清后,应当将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退税帐户变更、核对、核销等事项。
国税部门应当确保《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中注明的应退未退税额,退税时退入该专用帐户。
第九条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财政对所形成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年按30%补给,以后逐步增加到60%。担保公司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担保时,免收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出口退税专户实行封闭管理,退税款划入专用帐户后,只允许用于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在专项贷款和其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本息末还清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国税部门不予办理出:退税专用帐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因出口退税指标限制,造成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办理展期手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政[2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以经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市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称托管交易所)作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转让鉴证,是指托管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托管交易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19*]124号)的规定,接受**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转让程序和股权转让*同的审查,公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交易,最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过程。
第三条股权托管原则
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托管交易所
托管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托管交易所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与股权管理、股份转让、股权融资相关的各项工作,促进各类股权*理流动,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托管交易所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托管交易所应当作好国有股权登记托管的统计工作,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登记托管的国有股权于每季度末向以上部门报告;遇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托管交易所应当将经有关部门审核过的股权托管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交易所的工作场所或信息平台公示。
第五条托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冻结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登记终止)等。
(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股份权益分派、股权托管证挂失、股份查询、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专业咨询等。
托管交易所应当以接受托管公司委托,办理股权初始登记为前提,开展其他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第六条股东名册管理
托管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在登记托管后,应与托管交易所管理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托管交易所负责对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有义务向托管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托管交易所应当在完成股权初始登记后,及时将初始登记股东名册与该托管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应当于每年的1月15日前,集中将上一年度托管公司股东名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并作为企业年度检验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
第七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托管公司股权在托管交易所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托管公司向托管交易所申请,集中统一办理。
第八条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托管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持股数额、股权性质、股权托管证编号、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登记办理和返回回执五个阶段。
第十条托管交易所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托管交易所根据托管公司提供的原始股东名册对股权归属进行确认,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发放股权托管证,在股权托管系统内为股东设置股权帐户,为股东代办银行资金帐户。托管交易所编制新的股东名册提交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声明无异议后,托管交易所办结公告。
第十一条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登记托管的决议;
(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四)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五)公司原始股东名册;
(六)公司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资料;
(七)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十)股权确认法律意见书(股权明晰的除外);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股权托管证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公司名称;
(二)股权托管证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工商注册或身份证号码;
(三)股东编码、股权性质和数量;
(四)冻结情况、送配股情况、分红派息金额、日期;
(五)开户日期;
(六)托管交易所公章;
(七)注意事项。
第二节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和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
(三)转让方的股权托管证;
(四)反映受让方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五)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交易过户变更登记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股权转让变更;
(二)股权置换变更;
(三)债权转股权变更。
第十六条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增资减资股权变更;
(二)遗产继承股权变更;
(三)离婚分割股权变更;
(四)赠与股权变更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股权变更。
第十七条国有股权在挂牌转让之前,应在托管交易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受股东委托,托管交易所可以已托管股权的挂牌转让,为出示产权交易凭证的交易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及时报请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国有股权的须同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节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股东以其*法持有的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同,并向托管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托管交易所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
第十九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
(四)双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出质方股权托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质方须出具股权所在公司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十)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担保期限到期,解除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托管交易所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节股权冻结登记
第二十二条股权冻结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
(二)因股权托管证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
(三)带期权性质的股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转让条件的股权;
(五)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股权。
第五节股权登记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的终止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托管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并;
(二)托管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托管公司破产终结;
(四)股权登记托管*同期限届满并不再续办托管;
(五)托管公司转上市公司。
第三章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第一节股份权益分派
第二十四条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交易所分红派息的,应当与托管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将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交易所,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托管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托管交易所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资金账户或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节股权托管证挂失
第二十五条股东遗失股权托管证,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托管交易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托管交易所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第二十六条托管交易所为股东重新开设股权托管证和股东资金账户的同时,应当注销原股权托管证和股东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股东遗失股权托管证未按前款规定向托管交易所申请挂失、办理股权冻结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交易所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交易所应当向股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
第三节股份查询
第二十八条托管交易所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
(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证;
(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查询。
第四节股权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托管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托管交易所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通过托管交易所信息平台公开披露,内容包括:
(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前5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重大经营、诉讼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节专业咨询
第三十条托管交易所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与股权托管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托管公司的违规责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交易所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托管交易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
(三)未经过托管交易所而擅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冻结和终止登记的。
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的违规责任
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托管交易所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托管交易所的违规责任
托管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向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
(三)参与股权交易;
(四)擅自对托管公司的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
托管交易所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交易所的股权托管工作进行监管,监督含国有股份的企业向托管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宣传、解释、协调和统计工作,对重大股权转让项目严格把关。完善股权托管操作细则,努力推进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含国有股份的企业在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对未进行登记托管的企业,其国有股权的变更不予办理。
监察机关对股权登记托管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登记托管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托管交易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性质的股权或相关权益,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登记托管。
“入托了。”
近来,类似的对话成了大足区五金工业园区里企业老板之间流行的问候语。
这种现象源于重庆针对中小企业推行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模式。
发展之殇
2007年3月的一天,重庆华浩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什么?我们成了被告,说我们侵犯专利权。那原本就是属于我们的技术!”董事长王绪其拍着桌子怒吼。
原来,华浩公司的一名下岗职工开了一家粉沫厂,在把华浩公司生产有色金属粉末产品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后,反过来状告华浩公司侵犯他的专利权。
官司输了,华浩公司为此赔付了38万元。
“这感觉,就像自己的娃儿被别人抱起跑了不说,自己还被捅了一刀,真是身心俱损。”站在綦江区三江镇的山头上,俯瞰依三江河而建的原重庆冶炼厂整个厂区,王绪其心中不禁生出一阵悲凉。
在重庆,吃过专利亏的,并不只是华浩公司一家。
“渝企的知识产权意识曾经一度低得可怕。”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袁杰一声叹息。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企业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老观念,重生产、轻创牌。所以,企业的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抢先获得专利授权的事件几乎每年都有。
2007年的侵权案,给了王绪其一个教训:企业必须重视专利保护。
然而,王绪其也有说不出的苦衷。
我国目前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和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然而,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却没有知识产权部门。
目前,企业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除了要提交申请书、专利说明书等一揽子文件外,申请的时间也得八个月至两年不等。此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要进行转让、评估时,必须找相应的中介机构操作,但目前社会上此类机构太少,且良莠不齐。对于普遍缺乏信息和专利管理人才的中小型企业来说,这些情况就像一道道门槛,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谁能帮助中小企业越过这一道道门槛?
企业“入托”
2009年2月的一天,大足工业园区邓氏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总经理,专利申请的专业性很强,我们聘请一位员工专门从事专利的申请工作吧。”助理向总经理邓修建汇报。
“我们一年申请的专利最多几件,有时一年都没有专利可申请,要是招聘一个员工,一年成本就得多出好几万元,耗不起。”坐在靠背椅上的邓修建思考片刻后说。
邓氏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面临的问题,是重庆众多中小企业的一个缩影。
“企业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未来,我们必须突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难这个瓶颈。”2011年,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开始思考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了《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
但是,对于重庆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来说,“知识产权托管”还是一个新鲜事物。
“江浙等地中小企业较多,这些地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托管开展得比较早,有经验,不如我们到这些地方去‘取经’。”有人建议。
随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相继派人到江浙、北京等地学习取经。
什么是“知识产权托管”?
“知识产权托管是指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中介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中介机构在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接受企业委托,代办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包括咨询、申请、维护、维权、经营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针对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分别提供专利与商标申请、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专利侵权预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维权打假、战略规划、咨询培训等不同类型的托管‘套餐’。”回到重庆后,袁杰就不断向人讲解。
随后,重庆开始如法炮制,并选取九龙坡区摩托车中小企业集聚区、涪陵区金渠孵化园、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和大足区五金工业园区及四家托管服务机构进行试点。
从此,重庆正式开启“入托”。
专利布局
有了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逐渐明晰起来。
“我们生产的一款甲板锯产品想申请海外专利。”重庆明友钢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友走进知识产权托管中介机构重庆前沿专利事务所所长郭云的办公室。
“这款产品不但能在国内销售,而且能够进军海外市场,因此希望在海外同步申请专利。”陈明友对郭云表明自己的想法。
“在一个国家申请一项专利,动辄需要一二十万元。如果在世界各地同时申请,对公司而言将是一笔极大的开支。你们还是先在企业进军的海外目标市场印度尼西亚申请吧。”郭云建议。
陈明友接受了托管机构给出的建议,在印尼提出专利申请。
在托管机构的帮助下,明友公司先后有九项专利获得授权,有五项专利在受理中,还有四项专利正在积极申报中。公司所有专利都已经应用到生产中,新专利的研发涉及小五金、热处理等专业领域。
明友公司还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时,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明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就会立即通知明友公司,并阻挡侵权产品出入境。
如今,陈明友在与印尼客商谈价的时候,因拥有专利许可,其价格远远高于本地生产的其他同类产品。
“有了知识产权托管后,我们将专业的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办理,企业省钱、省心、省力。”陈明友说。
知识产权托管燃起了许多中小企业的雄心壮志,这些企业有意识地开始了专利布局。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 月 日( )法合委字第 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施行。
11.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授字第号(存根)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乙方:_______(证券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帐户及其下挂的证券帐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帐户:_________;证券帐户:_________(上述帐户如与所附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上记载不一致,以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为准)。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帐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帐户内资产总值低于_________万元(即警戒线),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帐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帐户下挂的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帐户内总资产低于_________万元(即平仓线),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帐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帐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盖章)
2006年1月24日,大鹏证券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令破产还债,成为继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之后第三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
就在一年前的这一天,这家券商因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在随后的行政清算中,大鹏证券被证实挪用了高达96.5%的客户保证金,缺口达15.23亿元。两个月后,负责清算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揭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被托管时,大鹏证券总资产为32.35亿元,总负债为60.1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7.78亿元。
正是前述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使得证监会在2005年10月批准了行政清算组关于大鹏证券司法破产的提议。此后,行政清算组正式向深圳市中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后者最终宣告这家券商破产。
自2002年8月鞍山证券被撤销至今,证监会已处置了19家问题券商,但进入司法破产程序者仅只三家。个中原因,一是因为国内企业破产向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88年起试行的企业破产法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生效,且无相应实施细则;二则由于国内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因危机爆发而被行政关闭后,往往需要历经漫长而繁复的债权清偿过程。在这一“前置性行政处置”尚未妥善完成前,问题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实则缺乏可行性。
在大鹏证券之前,首家破产券商大连证券虽早在2003年6月即被当地法院判令破产,但至今尚未走完破产程序。佳木斯证券早自2003年11月就被关闭,但直至2005年11月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由是,大鹏证券未来破产清算是否顺遂,尚是未知数。
《财经》获悉,在宣告大鹏证券破产后,深圳中院已指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会计事务所组成破产清算小组,预计今年5月10日在深圳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紧急清算
去年1月14日,大鹏证券被长江证券托管;1月18日,由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进驻大鹏证券。这是首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证券公司行政清算。
被关闭前,大鹏证券已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透支数亿元,同时挪用大量客户保证金以偿还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本息。在托管组进驻时,大鹏证券可动用的客户保证金仅余5000余万元,令托管组和清算组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
为此,长江证券准备了8000万元备付资金,同时规定5万元以上的提款必须预约,以此保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形下,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加快完成对保证金缺口的核定。2005年2月底,中审即提交了审计报告,据此向央行申请再贷款。长江证券组成的托管组则同步启动第三方独立存管,这也是央行发放再贷款的前提条件。
2005年4月,央行批准了大鹏证券的再贷款申请,再贷款资金分批到位,其中3亿元用于客户应急提款,这才缓解了营业部的提款压力。
经清算审计,大鹏证券未分配利润为-49.1亿元,这实际上是它的真实亏损。巨额亏损主要来自三方面:自营和委托理财投资亏损、委托理财带来的高利息负担,以及市场下跌后出现的经营性亏损。
其中,自营和委托理财的投资亏损是重中之重。大鹏证券在五矿发展(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58)等三只重仓股上损失惨重。虽然公司在后期将所持五矿发展大部分股份抛出,但仍有较大损失。
在对大鹏证券31家营业部的40多万个账户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共清理出自营账户、委托理财账户、融资账户、三方监管账户和内部管理账户等非正常账户1540个。清算组对每个账户的属性进行甄别,分类处理,并汇集涉案账户的全部资料,提交给证监会稽查局成立的稽查组和深圳市公安局组成的公安专案组。
据悉,检察机关将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鹏证券操纵股票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有可能对相关责任人以操纵股票罪提起公诉。目前,包括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在内的六名公司高管仍在被调查中。
为掩盖亏损,大鹏证券曾于2002年3月成立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将亏损剥离至后者。根据大鹏证券关闭前的相关审计,2002年11月30日,大鹏证券将账面值为26.19亿元的自营证券和11.47亿元受托资产――总计近38亿元的资产全部转让给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当年末,后者只向大鹏证券支付了5%的首付款,其余部分则成为大鹏证券的应收款,致使2002年大鹏证券的应收账款增至47亿元。
这38亿元打包至大鹏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实际上就是大鹏证券历年股票投资的成本,但由于转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账面上而被掩盖,大鹏证券的账上只呈现出2亿元左右的亏损。
有鉴于此,在大鹏证券关闭后的行政清算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对其七家关联公司进行了审计。至今,中审完成了17项专项审计。“我们聘请了法律顾问,每份审计报告都有司法鉴定。”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杨池生对《财经》说。
破产前提
在大鹏证券关闭后,行政清算组的职责也包括资产处置、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等。
清算组首先对大鹏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快速整体转让。2005年1月底,国信证券以2000万元的价格整体接收了大鹏证券投资银行部,包括相关项目及工作人员。当时大鹏证券有四个项目,国信证券以每个项目500万元的价格签订协议。但由于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迟迟不能启动,国信证券的出资尚未完全到位。
2005年6月,长江证券出资约5000万元购买了大鹏证券的经纪业务。至当年底,大鹏证券绝大多数营业部已经翻牌为“长江证券”。
与此同时,清算组清查大鹏证券的资产线索,对现金、分类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及关联公司分别进行清查,重点排查容易变现或被他人控制的资产。截至2005年9月底,清算组已清收大鹏证券总部现金资产1145万元。
“大鹏证券能清收回多少资产现在还很难说,它拆借给几家机构的资金,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杨池生说。
在大鹏证券清算过程中,央行总计为其提供了超过19亿元的再贷款,其中15亿用于客户保证金兑付,4亿元用于收购个人债权。此番大鹏证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央行19亿再贷款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
深圳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在破产还债过程中,大鹏证券的债权人仅能获得小比例的受偿,而大鹏证券的股东更将颗粒无收。据闻,之前与大鹏证券有委托理财业务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全额计提了投资损失。
证券公司的破产因涉及个人债权兑付、挪用客户保证金缺口弥补等问题,被关闭之后往往要先经过行政清算,解决一系列问题后才能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目前,证券公司破产须先经证监会同意,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地方法院才能受理。
大鹏证券行政清算组向深圳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称,证监会已于2005年10月13日发函,同意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
破产申请书还称,大鹏证券已经完成了司法破产前的所有行政处置程序;对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平稳转移经纪业务客户;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已足额弥补,个人债权也已作甄别确认,具体收购方案、收购资金已经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明确预案;完成了职工的妥善安置;在整个行政处置期间,未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公安机关专案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簿已清理完毕,随时可移交法院。
制度缺失
正是因为券商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需满足多个条件,一些在两年前就被关闭的证券公司至今未能进入破产程序。例如2003年12月被撤销的新华证券,就因债权确认尚未完成,一直未能进入破产程序。
专家一度呼吁,破产清算应当是解决问题券商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破产法还在修改当中,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执行程序,除依照1988年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中所提供的有关依据,其破产清算事实上缺少法律依据。
杨池生认为,当前应尽快制定证券公司清算条例。“我们在清算中发现,关于清算的法律规定很少,有的方面甚至没有规定。比如清算组有无权力冻结所谓的可疑账户?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后,有无权利继续出让经纪业务?比如股东和债权人权利如何保护、股东权利如何限制?又比如司法保护是否会引讼时效的中断?等等。”
由于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阻力重重,以往问题券商大多都以行政清算方式收场。
2002年8月,首家被撤销的鞍山证券在公司关闭之后,由央行沈阳分行成立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和资产清收,最终受偿资产总额为6亿余元。
鞍山证券清算组有关人士告诉《财经》,2005年8月26日,鞍山证券债权人大会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最终同意了14%的偿付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人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六条 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注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书及与注销有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政府依据规划调整用地或进行房屋拆迁,调整及拆迁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当事人未办理续期申请的;
(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拖欠有关土地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调查、审查核实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维持公告结果,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由登记机关改正,复查费退还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
(四)地籍图;
(五)土地登记簿(卡);
(六)土地归户册(卡);
(七)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结果表;
(八)确权过程中的估价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籍档案并及时增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籍档案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档案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申请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对拒不申请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土地证书或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公告,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对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违法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临时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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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七、续当、赎当、合同绝当、交易绝当
7.1、本合同不得续当。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7.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界满日完成赎当,逾期未赎当(即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办理重新订立新合同,即视为“合同绝当”;甲方有权对“交易绝当”进行强行抛售,抛售“交易绝当”股票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交易绝当”是否盈利,甲方可立刻降低乙方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授信额度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风险控制、预警及平仓条款
8.1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 a帐户、b帐户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指资金余额加证券市值)进行实时查询。
8.2乙方申请当金股票到抛售前,若a帐户、b帐户及对应达到证券资产总和低于警戒线(警戒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甲方将通知并要求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向a帐户补充资金,使资产总和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将乙方视为高危客户;乙方将可能遇到随时被甲方平仓的风险。
8.3.1、当乙方a帐户、b子帐户及其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低于乙方本次占用b帐户当金本金及综合管理的平仓线(平仓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乙方授权甲方 (身份证号:)凭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帐户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平仓清算。而不论平仓时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资产市值总和是否回升到平仓线以上,甲方均可有权进行平仓清算。
8.3.2、无论合同绝当、交易绝当,甲方均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进行平仓清算。
合同存续期内,若乙方发生经济状况恶化及其他特殊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并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或者决定由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如不通知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9.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或甲乙双方结清债权债务之日止。
9.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