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水质分析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1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水的来源水毁的防治,必须先了解积水产生原因,切断积水的产生渠道,及时处理、排除积水,增强对水的抵抗力,就能达到防治的目的,混凝土路面结构层水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冬、春季节地下水位升高,路面设计标高较低;②路面水从路面“三带”、接缝和裂缝中渗入;③毛细管中的水位上升或相互连通水膜中水的垂直运动;④路肩、绿化带水的渗入。
1.2路面积水原因
1.2.1机非隔离墩机非隔离墩施工埋设时,两侧砂浆封闭不严、质量不合格,泄水孔标高不准,日久封闭口松动漏水;养护时泄水孔疏通不及时,造成积水。
1.2.2非机动车道施工时,非机动车道横坡控制不好形成反坡;通车后,机动车道沉降量大于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道偏高,产生积水。
1.2.3接缝渗水填缝料剥落,导致路面雨水渗入基层。
1.3路面结构层处于水饱和状态,在重载频繁作用下,基层条件恶化实践和研究表明,路面过早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水渗入路面结构层引起的。水渗入路面结构层,得不到及时有效排除和处理,就会使得路面结构层长期处于水饱和状态,这是引起路面早期破坏的主要原因。
受综合因素、环境、气候等的影响,使得混凝土路面基层条件恶化,导致面层唧泥、裂缝、断板、错台、拱起等各种病害的发生,进而造成混凝土路面破坏,失去其应有的功能。
路面结构层长期处于水饱和状态,在重载、水泥混凝土板块收缩应力、翘曲应力等重复作用下,使得路基发生唧泥、冻融现象,路基土不均匀膨胀和沉降,细粒材料的冲刷及流失,导致基层脱空,使混凝土板块支承条件恶化。
1.3.1唧泥作用在路基基层处于水饱和状态时,重载压低了受弯的路面板边缘,重复作用就会产生唧泥现象。在重载车辆的作用下,车轮使得后板回弹时形成真空,这种负压进一步将水泵入业已形成的原始空隙中,车辆载荷再一次作用,挤出空隙中的水和粒料,这就是唧泥现象。唧泥使得细粒材料发生冲刷、流失、移动等产生唧泥病害。细粒材料移动积存在路面板的末端,导致路面的错台、不均匀支撑以及路面板破坏、断裂。细粒材料冲刷、流失,使路面板底沿横向接缝位置脱空,路面板受弯产生横向裂缝;沿路面外边缘位置脱空,使路面板产生纵向扭距而产生纵向裂缝;板角位置脱空,产生板角断裂缝、沉陷等。
1.3.2冻融作用路基基层在冻融作用下松散、破碎,失去支撑能力,从而产生各种病害。
1.3.3水冲刷路堤作用一侧为沟、渠的高填方路堤,由于沟、渠中的水对路堤浸蚀坡脚,造成边坡下滑,基层失稳,引起路面纵向裂缝、侧移等病害。
1.3.4基层失稳护规范中提到的常见水泥混凝土路面破坏形式,根据其原因分析基层失稳是板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水的作用则是造成基层失稳的一个重要原因。
2具体的防治措施
水毁原因特别复杂,要想有效防治,必须从设计、施工、养护三个环节入手,加强重视。
2.1设计阶段
2.1.1横断面为了保证路面水能够及时排除,机非隔离墩最好不要设置,即使设置也应采取放在路表面的隔离体系。非机动车道路面标高要比机动车道标高低5cm为宜,因为通车多年后,机动车道沉降量大于非机动车道约3cm左右。非机动车道横坡要大,以3%为宜,目前横坡设计多为1.5%~2%,由于下沉和施工等原因,常出现平坡甚而反坡现象。
2.1.2排水体系路面下排水不足是引起路面性能不佳和路面早期破坏的主要原因。所以,设计时应考虑一个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排水体系来及时排除路表、路面下各层次的水,以及切断地下水浸入。
2.1.3接缝必须选用满足功能要求的密封、接缝材料,选择合理的接缝构造尺寸,以切断路面水的浸入。
2.1.4基层为了增强对水的抵抗力,提高结构的整体效能,必须设计合适的基层体系,提高基层的水稳性。
2.2施工阶段
2.2.1把好“四关”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原材料进场关、施工工艺关、现场旁站监理关、各环节验收检测关,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2.2.2接缝施工必须做好接缝的清洗和表面处理工作。一方面,低质量的密封材料受热时流淌,受冷时脆裂、粘结性低,使接缝丧失防水性。另一方面,施工不当也会使密封材料的性能降低,甚至丧失防水作用。如果接缝壁上粘附有水泥浆、灰尘或潮湿,即使性能好的密封材料也难以粘结牢固。接缝壁粗糙有利于提高粘结强度,混凝土强度低时切割的缝壁会具有较粗糙的表面;强度高时,切缝表面较光滑,所以切缝要选择合适的时机。
2.2.3基层施工提高基层的施工质量,在路基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到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分层检验。每层质量指标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以提高基层的水稳性。
2.3养护阶段对于出现的病害,采取了灌浆、开设横向排水沟、凿除重浇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3.1凿除重浇。对于破损成3块以上的严重破碎板,可凿除后重新浇筑混凝土板块。对于基层松软的问题,可使用素混凝土和夯实相结合的补强方法,局部设置钢筋网进行补强。
2.3.2灌浆。对于板底脱空积水的板块和严重裂缝板块进行灌浆处理。对于孤立的一块板采取钻4个孔,对于许多连续板块的,考虑到板块之间的相互联系,采用3孔或2孔的形式。每个孔距板边大约0.5m左右,钻孔深度大约比板厚深4~5cm,成孔直径为42~45mm,压浆压力控制在2Mpa以内,保养时间约为5~7天。
2.3.3设置横向排水管。对于排水不畅的地方每隔10m设置一道横向排水PC管(Φ50),与机非隔离墩相接处设置一小积水井,将水排到路基以外,定期进行疏通。
2.3.4灌缝。加强对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养护灌缝的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灌缝机灌缝,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灌缝的养护,尤其要加强雨季之前的养护工作。
鉴于目前的体制,养护部门不能参与道路的设计和交竣工验收,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通车后道路出现的问题往往不甚了解,因而造成了许多工程遗留问题。建议今后能让养护部门参与到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主要环节中去,以有效地解决道路的养护和长效管理问题。
我们习惯了用上水和下水,给水和排水来界定水资源和水污染控制,所以解决水资源问题我们第一想到的是开源,而在防止水污染上把目标定在排放达标上。但高密度的人口和有限的水资源早已不允许我们这样界定了,作为水源的河流常同时肩负着纳污的重任。水污染控制本身也是开发、保护水资源。
我们习惯于把地下水和地表水分开考虑,通常当地面开始下沉时我们才直觉到过量开采地下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城市的规划中很少考虑到地下水、地上水的相互联系。
我们习惯于把“是否能直接使用”作为水的价值的衡量标准,把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的意义更多地理解成直接再用的节水效益上。事实上,污水的处理深度是一个城市水系统的决策问题,不直接使用的水的价值并不比直接使用的水的价值低。世界上不只是有污水直接再生再用的成功经验,也有通过维系良好的水圈循环来解决水源贫瘠的成功案例。中国已有案例研究显示水域污染控制(也是水资源保护)本身也要求污水不只是达标排放,而是需要最大限度地节水和进一步的深度处理。水资源、水污染也是一个系统问题。只有把握系统本质的规律性,持之以恒,才能真正缓解水资源危机。
二、规划和行动中的“正本清源”
水资源、水污染的规划与评价必须要成为城市发展、经济发展模式中的一个根本议题才能真正走向完善。
为了规范管理,设置统一的指标体系是有意义的,如排放标准、节水率、生态住宅评价体系、节水型社会指标体系等等。由于系统的复杂性和环境容量的有限,分门别类的国家级指标体系在一个区域或城市的水资源决策、管理中无法取代与地域特征和城市发展紧密结合的水系统的规划和宏观决策分析。
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水圈的良性循环应成为各项指标体系的最高宗旨,否则会出现污水处理率、中水回用率无法反映一个地区的水资源管理是否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深圳治水的争论并不在于污水处理率是多少,更多的是一个地区如何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用水排水模式的争论,由此可见一斑。
城市化对自然水圈带来的量上的明显改变是地下水减少、又得不到补偿;地表水停留时间缩短,下渗和蒸发减少,径流量增加。而在质上,则是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即水源的污染。
三、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兴建只是近二十年的事。城市虽然已经高楼林立,但在基础设施、城市管网建设等方面仍需走很长的路才能达到欧洲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现在或几十年前的水平。
在重视单项技术引进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在治水方面已走过路程的研究,分析这条路还有多长和这条路是否是唯一选择。在对策的研究上,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紧迫感,因为我们每年都有上千万的人进入城市,因为我们每几年在城市化道路上所走的路程是现在西方用几十年才走过的,因为我们高速发展进程中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城市区域中把雨水储存、直接利用是有很大局限的。欧洲有大量实例说明,城市广泛实施分散的雨水生态工程不仅能有效恢复、补偿地下水、改善城市小气候,而且通过减小雨水对城市管网的压力在经济上同样有巨大意义。
出于对市政管网经济性的考虑,约在一百年前,欧洲国家就有在城市区域中修建分散的雨水缓冲池的例子,用于消减暴雨径流对排水系统构成的短时间高负荷。七十年代后,出于经济和生态上的考虑开始实施分散的、大规模的雨水反渗地下水模式,作为城市土地硬化后对原有的雨水自然下渗进行补偿。
四、挑战与机遇
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共识是近一、二十年才形成的共识,西方国家城市化的发展历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城市高耗水、直肠式、末端混合处理模式建立和壮大的阶段至少在时间上是与对自然资源和殖民地的掠夺、工业化高速发展与自豪、较低的城市密度、较大的环境容量这样一个大背景同步的。特别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水生态保护上,西方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
中国大规模、高速的城市化一方面对水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对水的管理提出了挑战,但另一方面,能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总结别人过程中的得与失,也为我们“一开始”就注重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机遇。
城市污水控制的资金来源渠道是污水控制中的一大障碍。城市、乡镇扩展和老城的现代化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两大模式,把给排水和污水控制与房地产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可能会有效地解决资金渠道问题,因为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地的开发开始就得到积累,事实上,它在地价、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
在这一背景下,分散的(可能在万人规模大小)水污染控制具有很多优点和可操作性。它可以避免集中污水处理方式在城市区域发展进程中多年排污量逐步增加,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时续上或者超前或者落后的问题,可以避免污水的远距离输送所带来的经济和管理上的困难,可以将资金来源与地产开发更好的结合起来,更有利于污水的源头控制,将污水治理与责任群体进行更好地挂钩。
雨水、污水控制、地表景观水的统一规划设计对城市区域水资源、污水控制以及资源化常常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节水、污水尽可能的源头控制不仅有利于水资源的良性循环,产生更多的地表景观水,而且可把污水地下远距离输送成本降至最低。
城市污水中绝大部分的氮、磷来自人粪尿。中国在粪尿返田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化粪池很早就得到普及,粪尿的量仅与污水处理厂污泥的量相当,其生化降解速度更快,反应工程上更容易控制,即使实现不了资源化,单独处置可有效减少其它废水的污染负荷和深度处理的成本。欧洲和中国的应用示范研究均表明负压和/或压力管道系统可有效地实现粪尿的源头收集与输送,与节水器具联用可将源头节水与源头污水控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除了环境效益外,与传统混合排水模式相比在经济性上同样具有优势。
(一)地层岩性
区内主要是白垩系中统、扎佐组K2Z,三叠系统关岭组1-3段T2g3、T2g2、T2g1、下统茅草铺组,夜郎组,大冶群T1m、T2y,岩性主要为紫红色砾岩,含钙质、泥质粉砂岩、灰岩、白云质灰岩,泥质瘤状灰岩,紫红、紫绿色页岩,含钙质、泥质白云岩、白云质页岩,红色厚层块状白云岩。
(二)地质构造
境内地质构造属于贵州东部南北向构造带及东西构造黔中隆起,横跨反接之重叠地区,有南北向、东西向、华夏系、新华夏系及各种扭动构造,其中以南北向构造形迹最为显著。区域性南北向构造,主要由一系列南北向褶皱及其伴生的南北向冲断层组成,有复向斜和复背斜,均具扭动构造特征,且相间成雁列排行,龙塘向斜,两翼近于对称,产状较缓,倾角为30-50度,整个向斜由南向北成波状起伏,轴线具有S型,其西面有河沙坝断裂,东面有天文旋转构造的压扭性断裂,河沙坝断裂位于北东50-60度,倾角30-45度,断层带宽度40-80m,断距大于1500m,延伸大于40km,属压性冲断层。水库位于河沙坝断裂及天文压性及压性扭性断裂之间,背斜轴线走向近SN,两翼岩层基本对称,岩层倾角为30-45度,在库区范围内无地震活动记录。
(三)岩溶水文地质特征
区域内水系发育,乌江河流从水库西侧流径,受岩性及构造控制地下水以乌江为排泄基准面,地下水的类型主要有碳酸盐岩溶水及岩溶裂隙水,碎屑岩裂隙水,自垩系为砾岩及泥质砂岩,岩溶较发育,泉流量一般<51I/S,三叠系茅草铺组关岭组为灰岩及白云岩,岩溶不发育,泉流量一般为1051I/S,岩溶裂隙水的分布:因溶蚀作用扩大的裂隙或小管道岩溶水,在白云岩中分布最为普遍,在背向斜核部,因“X”型裂隙发育,地下水易于沟通汇集,在向斜昂起端及背斜倾没处,张性裂隙发育,裂隙水富集成泉涌出,在含水层及隔水层接触地,地下水多顺层出露。
二、库区工程地质条件
(一)库区渗漏
水库位于乌江河流右岸,受乌江河流的切割,地表水以乌江河流为排泄基准面,水库正常蓄水与河流高差300m,库内尾段有一条压性扭动褶皱出露,并深内库内地下,当水库蓄水至5米左右时,能听到流水声,水库建于麻池河下游,切河而建,在枯水季节和无大暴雨的情况下,水就从沿途的溶洞流失,无水进水库内,坝基渗漏,坝与山体接触面渗漏,水位越高,渗漏量增大,水库蓄水达到正常蓄水位于,渗漏量累计有0.02L/S。库内下游河流有3处泉点出现,受水库蓄水限制,渗漏量可达0.5L/S至6L/S。根据泉点与水库蓄水运行观测泉水与库水有水力联系,说明水库向下游产生渗漏。
(二)库岸稳定
库区植被较好,除上游为良田外,老猫水水库左、右坝肩均为灌木林地,岸坡坡度较缓,无大不良物理地质体,库岸稳定。淤积量大。
三、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
(一)地形地貌
坝址区沟谷浅切,呈不对称的“U”型谷,右岸山体高,岸坡陡,坡度40-50度,局部为陡坝,16m高以上为台地,右岸山体低,坡度35度-40度,属碳酸盐岩溶地中山地貌,岩层倾向库内偏下游,近于纵向谷。
(二)岩溶水文地质特征
坝址处于T1m、T2g白云岩,岩体破碎,风化严重,岩溶发育,地下水活动强烈,在坝下游河床300m1000m之间有泉点1、2、3出露,泉水流量不稳定,随着水库水位的升高,形成泉水逐渐增大,经水库运行观测,泉水流量与库水位呈线性关系,说明3个泉点是水库集中渗漏点,在左坝肩,库水沿层间溶隙及坝体与基岩的接触带渗漏,渗漏点不集中,呈筛状分散渗漏,流量随库水位的升降而变化。
(三)渗漏原因分析
水库渗漏包括坝基、绕坝渗漏、库内褶皱产生裂隙渗漏,坝体与基岩接触带渗漏,根据水库多年蓄水运行观测,库水集中渗漏点有3处,分别是坝下游300-1000m泉点1、2、3,分散渗漏点较多,在正常蓄水位时,总渗漏水量达6L/s。
根据坝址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库水渗漏现状观测,水库渗漏原因有3方面:
①坝基及绕坝渗漏是基岩受构造及岩性控制,岩层产状陡倾,层间溶蚀裂隙发育,库水沿层间溶蚀裂隙产生渗漏②坝体与基岩接触带渗漏是由于建坝时清基不彻底,基础未置于弱风化带上;
③坝体渗漏是建坝时的施工技术水平、建筑材料等未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所致。
(四)渗漏处理措施
根据水库的工程地质、岩溶水文地质条件及岩石的渗透性质特点,采用帷幕灌浆处理水库渗漏,其设计及工艺措施要点为:
①在库内褶皱带设置双排帷幕,其余部位和坝肩设置单排帷幕;
②钻孔本着依序次施工、逐渐加密的原则,按一、二、三序进行,施工程序及工艺严格按有关《规程》要求。
③帷幕线长度为弱岩溶式,总长80m,孔距4m,共计20个孔;
④采用悬挂式帷幕,下限达基岩深度12m,底界控制在Lu≤10,高程为825.00m附近,底界与白云岩弱风化带搭接。
⑤先导孔和检查孔的岩心采取率≥85%;
⑥帷幕灌浆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或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一般孔段灌注材料以R.O32.5普通硅酸盐水泥为主,搭接面附近及主渗漏区以R.O42.5水泥――水玻璃双液灌为主;
⑦灌浆压力一般按1.0-1.5倍水头,但不引起坝变形为宜。
四、结论
在碳酸岩地区,因岩溶发育而产生渗漏、稳定问题,造成的病险水库较多,在开展工作时,应地质测绘、物探方法及水库多年蓄水运行观测来综合分析,采取有效、经济的处理方案;
对强岩溶地区的渗漏处理,采用帷幕灌浆为主的综和治理技术,先进行勘测,再针对病害原因进行灌浆或其它止漏技术设计。施工中,根据岩溶发育情况,及时修正施工工艺,并配合其它防渗处理技术,切忌盲目施灌;
灌浆孔的布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强岩溶地段,帷幕厚度不完全取决于灌浆排数及排距,一般单排即可满足要求,必要时增灌,孔距也根据实际情况定,以试灌加密孔距的方法,灌浆材料除水泥外,可采用水泥粘土混合液,必要时加速灌剂,除水泥灌浆外,也可采用其它止漏技术;
加强灌浆施工期的观测分析工作,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修正灌浆处理工艺设计。
[论文摘要]针对老猫水水库工程存在的问题,对建成运行以来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大坝渗漏、稳定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渗漏处理措施。
老猫水水库建于20世纪70年代,水库位于瓮安县城北面34Km的龙塘乡官塘村境内,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的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时,未对水库及坝址区进行地质勘察,至今无相关地质资料,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列为病险水库治理,需对建成运行以来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大坝渗漏、稳定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渗漏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贵州省瓮安县自然经济地图集1989.
[2]中国人民七三二部队,区域水文地质报告.
关键词:物业税;社会本位;价值
1物业税概述
“物业”一词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税在不同国家、地区,具体名称不尽相同,在日本称为“房地产税”,在法国有与之类似的“住宅税”,在英国有“市政税”,在美国我们所讲的“物业税”则包含在“财产税”之中。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概念基本相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税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该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的税种,其税额额度随不动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其在这些国家实行的过程中体现了以下特征:
(1)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原则。
(2)根据不动产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
(3)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在免征范围内,这一点更注重不动产范围的界定,即城镇和农村的不动产均在征收范围内,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异,使其征收规则与实际情况结合更紧。
(4)物业税在财税划分体制中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针对目前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情况,把物业税纳入地方税种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5)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与之相配套。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相对行政法的权力本位和民法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体现社会本位的。事实上,社会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经济法在调整上述三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始终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保持干预的适度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这也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主要内容。
税收体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法合理的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能够只求扩大税收收入,设定不合理的税种税率;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片面强调自身的财产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以行使权利为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题则要独立于前二者,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服务。在整个经济环境中,任何主体的活动都是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准的。在更深的层面上,从的角度考量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或体制,税收的征管涉及到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博弈,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税收法律必将承载着更重的色彩,将“在民”的精神更好地体现出来,从而也就更加鲜明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3物业税的经济法价值
(1)以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归并杂乱的税费,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同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现状表明,涉及房地产业税种大致有9个,而涉及到房地产的各项杂费有80到200项不等,房价的40%为相关税费,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开发商必然要将其转嫁给购房者。换句话说,就是购房者在实际上承受着房地产的沉重税费负担。在这极为混乱繁杂的税费中,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复征收,有的则纯粹是乱收费。统一出台物业税后,这种杂乱的情况必定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消费者刚性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房价随着税费的降低而下调的可能性值得期待。在经历了房价持续快速上涨之后,这种降价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消费者,物业税在社会大众的此项受益中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打击“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无论在税种、税率设置、计税依据方面,还是在税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产业的投机行为,导致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位。而物业税的开征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对房价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大部分个体从中受益。
(3)有利于确立一个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物业税均被归为地方税,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呈现出“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物业税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将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持续和稳定的水源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改变现阶段地方政府卖地筹钱的根本动因,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的平衡。这种平衡使地方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中央政府也能够提供足够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最终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4)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在环境日益恶化,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房产税征收体制下,税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功能并未很好地体现出来。而物业税的征收,尤其是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的差别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业用地得非农化,同时抑制大面积商品房的大量出现,促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需求的中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按照西方税收理论,物业税是否具有收入与财富分配功能取决于对其税负归宿的分析,如果税负归宿相对于财富分布具有累进性,那么它就具有调节收入与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则否。结合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实际,本文倾向于不动产税具有累进性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物业税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质不同、省区不同,则税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总的来讲,物业税的征收可以从开发商、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各个市场管理和活动主体的层面,对其行为进行间接或直接的规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动产领域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给初涉市场的房地产产业一剂高效的镇定剂,解决目前市场出现的盲目投资、滥占农地等短视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环境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物业税的征收在完善我国税制的同时,给社会法制进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条进路,是国家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趋于符合社会的需求,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技术创新就业压力配套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在2004年拉开了序幕,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税制转型后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2004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首先在东北三省制造业、石油化工等八个行业试行。显然,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政策解读
1.地区和行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增值税支付的运输费。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
1.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四、建议和展望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则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会出现人为逃税,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因此试点时期不应过长。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一下子实现“全额抵扣”,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对财政会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级财政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因此对税收影响也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转型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配套改革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转型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在增值税税基缩小且存在一定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其他税种划入增值税纳税范围。
(3)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4.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根据转型要求,征收机关应该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强化日常监督,尤其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也容易引起争论和质疑,导致纳税人和公众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产生抵触情绪,使征税决定在执行上产生困难和障碍。我国税法实施效果不佳,征税决定难以执行,甚至有些抗税案件的发生,与税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关系很大。我们坚持税收程序作为一个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必然会承认和关注税收程序的正义问题,而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主体相关权利的设定,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税收法治中的程序问题:理论分析随着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理论的发展,宪法的程序属性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人们开始强调宪法作为“形成法律的法律”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宪法”、“程序”、“程序正义”得到普遍关注。[13]而渊源于社会契约思想的税收债务关系说,昭示了税收的正当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税者同意基础上的税收立宪契约。为忠实地表达人民的意志,需要为征税权的设立和运行提供符合税收正义要求的根本程序规则。因此,按照代议制的一般原理,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税收立宪程序成为各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这表现为有关税收立宪、修宪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等内容在各国宪法上受到普遍重视,以维护税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正当程序对实体正义的审查职能,这尤其表现在关涉公民财产权的有关税收实体立法的正义性必须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制定符合正义要求的税收法律,实现税收良法之治,税收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税收立法作为分配税收负担和税收权益的资源配置活动,其程序活动的特点在于各种税收价值的选择和相互竞争的各方利益的权衡,这使得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成为税收立法程序关注的焦点。尤为突出的是,囿于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机关委任立法和制定税收法规的职能,而且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着突出的作用,税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准备阶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机关操作的,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政运作机制。[14]为克服间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导的不利影响,需要突显税收立法过程中参与机制对课税权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张扬程序民主性,保证税收立法过程中竞争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协,也更易于对立法结果的接受,实现多元税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程序对参与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对税收活动的巨大实质性影响,在税收行政立法过程中更应强调参与的价值与意义。例如,美国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但根据联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构在制定法规时,必须举行立法性听证,以便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因此,通过公开立法、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度,实现税收意义上的参政权,可以更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减少征税权对人民权益的侵扰。同时,重视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无论对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是极为重要的,这体现为赋予公众在税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承认合理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人类进入社会法治国时代,税收成为介入私人经济、供养社会国家、提供福利给付的基本手段,征税行政权的大量、专门、及时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现代程序控权模式为特征的新一代税收法治应运而生。“国家命令公民纳税和地方当局让利,与一个持枪强盗逼人留下买路钱之间的区别何在?就在于国家的行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条件为前提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15]由于税收实体正义标准的不确定性,纳税人只有祈求程序正义,希望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作出实体征税决定。现代税收程序制度通过选择机制、抗辩机制、参与机制、角色分担机制,保证了参与、公平、中立、公开、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实现,在税收法治建构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税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这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税收程序是税收法治建构的起点,是税收法治运行的动脉,正当程序是税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程序是实现法律对征税权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约权力”的程序控权论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实体控权论的创新,在中国建构自治型程序控权模式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税收正义的实现仰赖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纳税人基本权的切实维护,而税收程序性权利则是纳税人基本权的核心内容,[16]税收正当程序成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通道。税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税过程获得正当化,并且有助于对实体税法疏漏的补充和修正,从而使征税决定的权威性和正统性得以树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征税权的有效监督和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护,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税收司法保障,税法司法状况是检验一国税收法治的标尺。税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标是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济保障。法治发达国家都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税法规范实行合宪性审查,赋予纳税人宪法诉权,站在的高度解决税收争议。在税收普通救济中,注意扩大救济范围,尊重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增强和保障救济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拓宽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救济成本。为了保障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确立纳税人诉讼,允许以纳税人身份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和违法支出税金行为向法院提讼,以全面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基本权益。
四、中国税收程序法治化:建构思路在进入税收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税收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17]但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本应成为税收法治建设中心的程序建设,例如,税收立法和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税法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保障机制,重管理程序轻控权程序,税法实效、税法遵从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亟待改进等诸多问题。为因应快速转型的社会变革、日渐提速的税制改革和迅速发展的法治建设,应当在税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将税收程序作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切入点,努力推进税收程序法治化进程。通过税收立宪,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税收法定主义等宪法原则,明确规定税收立法程序、财税体制、纳税人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等内容。在税法通则等法律中,确立税收公平、量能课税、合比例等税法基本原则体系。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确立立法公开、听证、参与原则,建立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阶段的职业主义原则、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评议和答复制度、审议抗辩制度、审查制度、公布和备案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对凡是涉及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征税行为,都应当为其提供正当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税决定的依据、告知、表明身份、阅览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税机关的中立和独立、平等对待程序当事人、禁止单方接触、听取意见)、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顺序、遵循先例、说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简易程序、选择条款)。尤为重要的是,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增强程序抗辩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确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税收救济程序中,开放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增强
宪法税收条款的司法化。拓宽救济渠道,废止税收复议前置和先缴税后救济制度。健全和追究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程序的刚性。在税收行政复议程序中,要增强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增强复议程序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提倡辩论、质证等言词审理方式。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实行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将案件就地消化”),将抽象税收行为和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减少税收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加举证责任和证据失权等规定。扩大税收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另外,试行税收调查官制度和调解制度,建立纳税人诉讼,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多样、有效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德]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2]陈清秀著:《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67页。
[3]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页。
[4]黄俊杰著:《纳税者权利保护》,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页。
[5]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页。
[6]栗劲、李放主编:《中国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页。
[7]徐亚文、廖奕:《政治文明与程序》,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8]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关于税收程序构成、特征、类型的详细研究,参见拙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页。
[10]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项内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后者“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1]“权利”是与“特权”相对的概念,前者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而产生和获得的财产以及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自由,后者是通过政府而获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关于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有关情况,参见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3]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税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税制调查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组成、审议程序、意见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学者的广泛批评,并主张应从宪法论、人权论的高度来完善税制法案的立案起草过程,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页。
[15]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
(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增加投入。一是在现行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二是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收取质量监督费,提高收取到位率。三是根据质量监督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将质量监督机构的费用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以上三条途径增加质量监督的投入,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议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临督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质监站的政府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地、全面地监督工程质量。随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一大批国有勘测、没计、施工制作、监理等单位,正在和将要转制,这个变革无疑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增强建设市场的活力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产品的质量保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需要随着建设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式,以切实保证政府质量监督效能的发挥。
水稻恶苗病从苗期至抽穗期均可发生。种子带菌是引起苗期发病的主因,重病种子往往不能发芽,或萌发后的幼
苗不久即死亡。轻病的种子长出的病苗往往徒长,比健株高1/3,植株细弱,叶片和叶鞘变窄而长,全株呈黄绿色,根系发育不良,根毛稀少,部分病苗在插秧前、后死亡。在死苗上生有淡红色和白色霉状物(即病菌的分生孢子及分生孢子梗)。成株期一般在插秧后1个月左右出现病株,症状与苗期相似。病株分蘖少或不分蘖,节间显著伸长,节部常弯曲露出叶鞘之外,下部几个茎节生有许多倒生的不定根。剥开病茎,有时可见节的上下组织呈褐色,茎上有暗褐色条斑,可见白色蛛丝状菌丝体,茎秆逐渐腐朽。重病株多在孕穗期枯死,轻病株常提早抽穗,穗形短小或籽粒不实。天气潮湿时,在枯死病株的表面长满淡红色和白色霉状物。
2病原
称串珠镰孢,属半知菌亚门真菌。分生孢子有大小2种,小分生孢子囊卵形或扁椭圆形,无色单胞,呈链状着生,大小为(4~6)μm×(2~5)μm。大分生孢子多为纺锤形或镰刀形,顶端较钝或粗细均匀,具3~5个隔膜,大小(17.0~18.0)μm×(2.5~4.5)μm,多数孢子聚集时呈淡红色,干燥时呈粉红或白色。有性态称藤仓赤霉,属子囊菌亚门真菌。子囊壳蓝黑色球形,表面粗糙,大小(240~360)μm×(220~420)μm。子囊圆筒形,基部细而上部圆,内生子囊孢子4~8个,排成1~2行,子囊孢子双胞无色,长椭圆形,分隔处稍缢缩,大小(5.5~11.5)μm×(2.5~4.5)μm。病菌能产生赤霉素,所以能引起稻株徒长和节上产生不定根。
3发病条件
带菌种子和病稻草是该病发生的初侵染源。脱谷时,由于脱谷机空隙小,转数过快,可增加种子受伤几率,如播种这类受伤种子比未受伤的种子发病重。脱粒时与病种子混收,也会使健种子带菌。土温30~50℃时易发病,伤口有利于病菌侵入;旱育秧较水育秧发病重;增施氮肥刺激病害发展;施用未腐熟有机肥发病重;一般籼稻较粳稻发病重;糯稻发病轻;晚稻发病重于早稻。育苗床灌水不及时,缺水受旱,发生龟裂,易使幼苗根部受伤,或拔苗时由于育苗床上缺水使根部受伤,这类幼苗插秧后发病重。药剂浸种不彻底的病种子比浸种消毒彻底的种子发病重。
4侵染循环途径
病菌主要以菌丝体潜伏在种子内或以分生孢子附着在种子表面越冬。病株上的分生孢子和菌丝体亦有越冬能力,但不是主要的初侵染来源。病种子播种后,幼苗就会感病,重者幼苗枯死。健康种子播种发芽后,也可由于分生孢子萌发从芽鞘侵入而引起幼苗发病,导致徒长等。一般病株中菌丝体会蔓延到全株,但不能扩展到穗部。感病或枯死的病株表面产生分生孢子,可借风、雨传播而引起再侵染。在水稻开花时,分生孢子侵染花器,造成秕谷或畸形,侵入颖或种皮组织内,而使种子带菌。脱谷时,病部的分生孢子也会飘落粘附于种子上,病菌便在种子表面越冬。
5防治方法
一是选育无病种子。建立无病留种田,选栽抗病品种,并进行种子消毒处理。留种田及附近一般生产田,发现病菌或病株应及时拔除,以防传播蔓延。留种田应单收、单打、单贮。二是加强栽培管理。催芽不宜过长,拔秧要尽可能避免损根。做到“五不插”:即不插隔夜秧,不插老龄秧,不插深泥秧,不插烈日秧,不插冷水浸的秧。三是清除病株残体。及时拔除病株并销毁,病稻草收获后作燃料或沤制堆肥。四是减少受伤。如育苗期要防止缺水受旱,损伤稻根;拔秧前要先灌水湿润,以防损伤秧苗根部;脱谷时要注意脱谷机间隙不宜过小,转速不宜过快,以免种子颖壳受伤,以减轻病情。五是种子处理。用1%石灰水澄清液浸种,15~20℃时浸3d,25℃浸2d,水层要高出种子10~15cm,避免直射光;或用2%福尔马林浸闷种3h,气温高于20℃用闷种法,低于20℃用浸种法。用40%拌种双可湿性粉剂100g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150~200g,加少量水溶解后拌稻种50kg;或用5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1000倍液浸种2~3d,翻种子2~3次/d;或用辉丰百克2mL对水5~6L,浸稻种3~5kg浸72h;或用35%恶霉灵胶悬剂200~250倍液浸种,种子量与药液比为1∶1.5~2.0,温度16~18℃浸种3~5d,早晚各搅拌1次,浸种后带药直播或催芽;或用20%净种灵可湿性粉剂200~400倍液浸种24h;或用25%施保克乳油3000倍液浸种72h;也可用80%强氯精300倍液浸种,早稻浸24h,晚稻浸12h,再用清水浸种,防效98%。必要时可在秧田喷洒95%绿亨1号(恶霉灵)精品4000倍液。
1.1国内国外立法已有先例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来看,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将断电、断水等加以规定的先例。
《日本国宪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除了新《行政代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对可替代性作为义务采取的代执行方式外,对于不能适用代执行的非代替性作为及不作为义务,也规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为对《行政代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必要补充,比如“拒绝给付”。所谓拒绝给付,是指私人的相应行为欠缺适当性,行政厅便采取拒绝供给自来水、电、煤气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以督促私人纠正相应行为,或者通过保留该手段,以事先规制私人行为,确保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厅可以拒绝供给自来水等服务。《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第35条规定,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业用自来水业主停止向违反命令的工厂供给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建筑指导纲要中,也大多规定了对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业主可以拒绝给付的制度。
1.2符合我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三种,即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可见,代履行针对的是可由他人代替履行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它的适用是有条件和局限性的。对于不可替代性的作为以及不作为义务,是不能适用代履行强制方式的,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
鉴于此,强制法草案又规定了执行罚的方式。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者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这种执行罚专门适用于对相对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学者们一般认为,这属于间接强制的方式。
2断水、断电等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设计,既关系到行政决定所确定内容的有效实现,又关系到义务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如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和协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城市也采取了“断水断电”这一强制措施。如《上海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接到停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可见,《上海城市规划条例》已规定了赋予规划管理部门停电、停水等强制执行权。再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电双方在公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40条规定对违章用电且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列举了用户违章用电的具体情形,规定如果存在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等情形下,供电企业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虽然在实践中我国已采取了“断水断电”这一强制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它需要改革:
(1)断水断电只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及于公民个人。
断水、断电虽然可以迅速达到行政目的,但对于义务人权益造成的侵害非常大。所以,断水、断电措施一般只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及于公民个人。而且,这项措施的适用还必须严格遵守“最后手段”的原则,除以其他方法无法实现目的时,或有紧急情况外,不得轻易动用断水、断电措施。
(2)断水断电不能由法规和规章来规定,而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断水断电这种影响到义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强制执行权不能由法规和规章来规定,而只能由作为法律的行政强制法来规定。借鉴台湾和日本的做法,我们也可以在行政强制法中把断水、断电等上升为一种普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并对其适用条件做出具体说明。
(3)断水断电的决定应由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做出,再由有关企业协助执行。
断水、断电等可能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因此它不能被行政机关随意滥用,也不能仅凭企业作出的决定就对义务人施行,这些决定只能由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做出,然后由有关企业协助执行。
3结论
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的合理运用,可以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但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权衡利弊,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又必须适度,而且还要对其加以监督,从而实现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条“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现在,我国行政强制法正在起草之中,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可以在该草案的第10条中增加第5项,即:“(五)断水、断电、断气等”。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增加一条:“行政机关在实施代履行、执行罚后,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义务人隐匿存款或银行帐号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实施断水、断电、断气等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措施以义务人履行义务完毕为期限届满之时。对人民法院的上述执行措施,裁定书中指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有依照裁定书协助执行的义务。”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