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法学博士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学博士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学博士论文

第1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撰写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的方法

第一, 了解自己研究对象的一般性问题以及直接跟自己的研究主题相关的原始文献资

料。(注意:原始资料和参考资料完全不同)

第二, 查找文献资料:确定文献的出版日期、版本、年代、页码和作者信息等收集全

面。

第三, 撰写研究计划。注意根据资料提出研究问题,并试图根据这些材料来对所提出

的问题进行回答。

第四, 材料分析:对材料背景进行分析。比如:你所研究的原始神学材料是在什么情

况下写出来的?写作的过程和程序怎样?作者当时的思想世界是怎样的?这些

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会深刻地影响你对材料的分析和理解。

第五, 深入研究原始材料:仔细阅读原始材料,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多角度对其进行分

析。

第六, 原始材料的分析:这里要注意“系统和内在”的分析方法,注意主观跟客观的

区别。分析中要注意材料内容的四个层次性。其一是单独概念的分析:分析某

个概念在原始文献材料中出现的频率,重要性和地位。分析这个概念及其配对

的概念和它们之间的核心关系(如信仰论、信仰和信任、相信的关系),古典神学和哲学的概念及其在文献材料中的使用,以及在意义上互相接近的概念,注

意,如果该概念的使用不同于普通的情形,应该把这种特殊性分析出来。其二,

单独论断的分析:文献材料中的论断是什么?这个诊断是清楚的还是含糊的?

这个论断是作者本人的观点,还是他对其他人观点的描述?这个论断是一个强

烈还是柔弱的观点?这个观点是作者生活的环境里是正常的观点吗?这个观点

怎样跟古典哲学和神学的解决途径结合在一起?这个论断的表述中包括根据吗?如果有根据,那是什么样的根据?其三,是论证的分析:原始文献材料中包含

了什么样的论证?这些论证是如何以论据的材料来证明论题的?作者是从哪里

找到自己的论据的?作者是用什么样的论证方法?论证有系统性吗?这些论证

有正确的起点和理论前提吗?论证的因果关系符合逻辑吗?不同的论证之间有

矛盾或冲突吗?其四,先见(即出发点、背景假设和理论前提)的分析:作者

把自己的思想建立在什么样的哲学和神学传统(本体论、认识论、解释学或语

言哲学)之上的?这个整体结构能怎样帮助人们对术语和论证进行理解?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把自己的思想建立在连贯的哲学传统之上,(若研究者能指

出这一点并且加以证明,这本身也就是系统神学分析的成果了)。一般情况之下,基本理论的前提和假设起点可以从材料的字里行间表现出来(即可以从论证和

语境中分析出来)

第七, 大纲提要

第八, 撰写初稿:先为每一章勾画轮廓大纲,清楚注明如何在每个小节按照逻辑进行

论述,以达到每章能够涵盖所需要的部分。注意章节转换时的衔接问题,在转

换时应该有内在的逻辑性和外在的衔接桥链的形式。必须要确定的是,你的分

析是真正建立在原始材料之上的。在每章每节进行转换之前,要进行小结。

第九, 从事研究和写作。特别注意你的论证、主题的逻辑性分析、层层递进分析论述

和自然的表述风格。需要注意的是,系统神学界公认的和普遍接受的观点不要

你再次进行论证。注意,你不能简单地以你自己的主观观点来批驳或支持你所

研究的学者的观点,你必须通过概念、论断、论证或前提的分析解剖提出证据

来,向读者证明你所研究的学者的学说是如何可信或如何站不住脚的。论述要

力求明确和简洁。

4006006988

第2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语文教学;文言文;阅读;兴趣

文言文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文言文素养是语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文言文是中学生语文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语文课程标准》中对初中学生提出“阅读浅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理解基本内容。背诵优秀诗文80篇”的要求。而苏州市中考评价指要中关于文言文阅读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阅读浅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理解基本内容,了解作者的观点态度;掌握课文中常见的文言实词,了解重要的文言虚词(之、于、而、以、为、乃)的用法,能根据上下文正确解释词义;理解课文中的重要文言语句并翻译成现代汉语。”2011年中考关于文言文阅读又提出了一个新的变化,翻译的文言语句由课内语句变为课外语句。这种变化无疑是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由于文言语句与现代汉语的差距,使得部分基础薄弱的学生望“文”生畏,一提到文言文阅读就浑身乏力,昏昏欲睡。课堂教学时,这些学生提不起兴趣,分不清字义,记不住内容,文言文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天书。而面对试卷提问时,这些学生更是茫然,毫无入手之处,得分情况可想而知。日积月累,冰冻三尺,初一初二时基础没打好,初三学习文言文就陷入困境。

俗话说的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要成功激起学生对文言文的兴趣,困境必被打破,新的局面定会展露在我们面前。中考近在眼前,如何激发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兴趣,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学习中来,并逐渐窥得文言文阅读答题门径,成为教师必须思考的问题。

结合自身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激发薄弱学生阅读文言文的兴趣。

一、背景渲染,点燃好奇感

“渲染”,这个词语作为文学术语有四个义项,其中之一解释为:“物像间的衬托”。借用这个意义,引它进入文言文教学中。

教材中的文言文是以单篇的形式呈现的,篇目之间没有明显的情节性联系。苏教版初中语文教材收入文言文大大小小共39篇,时间跨度从先秦到清朝,文体涵括小说、散文、寓言、铭文等等;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通通都有。而内容表现上更加五花八门,精彩纷呈。这固然是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体现,却也在事实上给学生阅读学习带来了难度。这些课文仿佛一颗颗蒙尘的珍珠,它们被零散地堆放在六册教材的各个角落,偶尔翻找出来观看一番,然后再丢回角落,默默无闻。学生们在阅读这些文章时,既产生不了厌恶感,也产生不了欢喜感,平平淡淡,兴致缺缺。

如何点燃学生心中的火花?如何激起他们阅读的欲望,擦亮他们黯淡的双眼?笔者认为应当将单篇课文重置于历史长河之中,以历史背景衬托文学作品,使得文本内容不仅仅是生硬的单调的固定的文字,而是成为柔软的丰富的流动的生活,为学生的文言学习创造文化氛围。比如九年级下册《曹刿论战》《田忌赛马》《邹忌讽齐王纳谏》分别出自《左传》《史记》《战国策》,它们的成书年代不同,但是故事的主人公曹刿、田忌、邹忌生活的年代却比较接近。“齐桓公征伐鲁庄公,曹刿横空出世扭转局势,为世人留下克敌制胜的重要经验;时光流逝,桓公之子威王即位,重用双忌,田忌为国举荐军事奇才孙膑,邹忌则巧喻说动齐王广开言路,纳谏除弊,由此齐国军政修明,国势强盛。”当笔者为学生讲解这一段话的时候,笔者明显感觉学生眼中的光亮比平时高了几档,阅读文本的兴趣被激发出来了,在接下去的教学活动中学生反应明显比较活跃。

二、朗读指导,强化语言感

朗读是文言文学习的重要法宝。苏轼说“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书,是越读越有味道的。文言文的学习,也是从朗读开始的。学生在反复朗读中潜心涵泳,认知文字,感受声律,体会词语,领略作品的韵味,领悟语法,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最终学会并喜爱上阅读文言文。

然而,学生在朗读上常常遇到以下困难:读不准字音;读不对停顿;读不出感情。这时,教师及时的朗读指导就显现作用了。笔者认为,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一通读二听读三散读的方式来应对。

通读时要求学生结合注释和工具书,读准文本每一个字的读音,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通假字、多音字、冷僻字。这一步骤可以由学生个别朗读并合作指正来完成。在保证每一个字读音正确的前提下,由教师进行范读。教师范读时要保持精神饱满,注重语音、语调的变化,把握好重音、断句,使学生在听读的过程中得到美的享受,调动学生的情感。这样,学生会不知不觉地模仿老师的朗读,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语感水平,阅读文言文的兴趣也更加浓厚。前两个步骤到位之后,学生的自由朗读环节必不可少。教师应当放手让学生朗读,反复朗读,大声朗读,全身心投入朗读。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鼓励学生朗读时搭配肢体动作,摇头晃脑,手舞足蹈,配合文本抑扬顿挫,朗读时别有一番意趣。如《醉翁亭记》“至于负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树,前者呼,后者应,伛偻提携,往来而不绝者,滁人游也。临溪而渔,溪深而鱼肥,酿泉为酒,泉香而酒洌,山肴野蔌,杂然而前陈者,太守宴也。宴酣之乐,非丝非竹,射者中,弈者胜,觥筹交错,起坐而喧哗者,众宾欢也。苍颜白发,颓然乎其间者,太守醉也。”一段,朗读时学生不拘一格,不仅直观地感受到了文字的魅力,还领略到了太守与百姓宾客怡然享受山林之乐的趣味。

三、预置练习,体验成就感

对于基础较薄弱的学生来说,文言文字词练习通常是在教师通释课文之后,为达到巩固复习的目的而进行的。这样的练习方式虽然能起到总结归纳的效果,但是学生做练习的时候,心理比较被动,思维活跃程度比较低,情感上不容易产生兴奋点,阅读兴趣较难激发。针对这个现象,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尝试了预置练习。

教师将文本中重要的文言实词和虚词圈点出来,并划出特殊文言句式提示学生注意翻译。在朗读环节结束之后,教师并不进入讲解课文,而是将练习纸下发,由学生结合注释工具书,主动参与解决字词难点,化被动接受为主动探究,以此来增强学生阅读文本的成就感。当然,教师适时使用一些小花招更能增强学生的成就感,比如“如果练习做对8成,就免除回家作业”等等。在学生自主阅读释词的基础上,教师可以采取合作释疑,点播指正等方式来明确常用文言实词和虚词的含义。

需要注意的是,练习的预置目的是为了激发学生自主阅读文言文的兴趣,所以练习纸上应当留下空白处。比如特殊文言句式的翻译,教师为学生划出的句子当是最典型的句子,而后应留白给学生寻找相同句式的语句并进行翻译。比如《桃花源记》,教师划写省略句“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学生在文中再寻一句省略句。通过这样的练习,学生能够真正参与进文言文的阅读中来,开动脑筋,体验到思考的乐趣。

四、情境翻译,生发愉悦感

翻译,是文言文学习必须掌握的能力。翻译家严复对翻译有三字理论: “信、达、雅”,即“准确、通顺、优美”。对于初中学生特别是部分基础薄弱的初三学生来说,翻译要求主要以准确通顺为主。

翻译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直译和意译。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基本鼓励学生以字对字直译的方法来译读文本。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只要掌握关键字,就能翻译句子。比如“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这一句,只要掌握“少、尝、佣、辍、之”等字的意义,就能够字对字翻译出整句话的意思:“陈涉年轻的时候,曾经和别人被雇佣耕地,停止耕作到田边高地上”。但是犹如拼音文字可表读音却不表意一样,直译的缺陷就是语句无法通顺。因此,必须在直译的基础上,对句子进行留、删、补、换、调、变等一系列变动。这一过程对于部分学生来说,无疑是枯燥的。怎样将翻译过程变得生动有趣呢?

笔者认为,应当在直译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将孤立的句子还原到文本语境中,借助想象穿越时空,在脑海中对文本进行艺术再创作。这样,翻译的过程就不仅仅是学究式的咬文嚼字,而是注入了许多新鲜的生活气息,文字中古老的人物复活了,面目清晰,个性鲜明。比如苏轼《记承天寺夜游》“何夜无月?何处无竹柏?但少闲人如吾两人者耳”,这一声喟叹,于通彻皎洁的月光之下发出,一种淡泊从容,随缘自适的豁达气质漫卷而出。通过翻译,学生接触到各式高贵的灵魂,在翻译中收获了愉悦感。

总之,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激发学生阅读文言文的兴趣,使学生乐学,善学,真正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者。

参考文献:

第3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据报道,正在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就读的张孟珠,在中正大学历史所攻读硕士期间,以探讨贞节作为清代及士大夫世界所力倡的道德价值,在实践层面上的落差,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并据此研究结果撰写《清代贞节的实践及其困境》论文,取得硕士学位。

报道说,张孟珠毕业后,考入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在查询研究资料后赫然发现,东吴历史所居然有一本硕士论文和她的论文内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发表的单篇专文《赋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读》内容,更是撷取她的论文精要。

张孟珠指出,她获悉论文遭盗用抄袭,透过关系要求林姓女博士生更正道歉,但林姓女博士生却毫无道歉、反省,还试图阻挠她追究此事,甚至宣称学术之路漫长,希望张孟珠有“智能”放手,不要因此弄得“头破血流”。

第4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后金融危机时代,主要发达国家在加大创新力度、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战略部署,以期抢占新一轮发展的制高点。同志在党的十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需求导向,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国际发展新趋势和十报告重振实体经济的坚强决心与宏伟目标,为面向工程技术领域的我国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的新一轮发展与振兴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中不仅没有出现基础性学科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而且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物也非常稀少。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从制造业大国到制造业强国,需要大批工程技术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成为中华民族现代工业体系的脊梁,引领新型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抢占全球产业价值链高地,亟待立足国内,定位高端,将培养工程技术领域拔尖人才上升到国家战略,办出世界一流的高等工程教育,从源头上解决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本文将结合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的特点,探讨工程博士培养的若干问题。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立与发展背景

新世纪以来,全球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程技术领域的变革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外部环境日趋融合, 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之间知识流动的非线性、新技术的高度跨学科性,以及信息技术与网络基础设施的影响,需要新的工程研究和开发范式。“工程教育回归工程”“大工程观”(Big E)视野下的工程教育已成为各国工程教育改革的努力方向。为适应这一要求,与哲学博士(Ph.D.)、教育博士(Ed.D.)、医学博士(M.D.)、法学博士(J.D.)、工商管理博士(DBA)等并肩,工程博士(Eng.D.)成为国外优秀学生在工程技术领域接受正规教育的最高学位。从国际经验来看,相比其他类型的专业博士学位,工程博士教育起步较晚。1965年,美国工程检查协会(NCEE)通过一项决议,敦促高校发展工程博士计划,并指出:发展工程博士教育计划需要聘用具有现代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师。1967年,美国底特律大学率先设置工程博士学位(Eng.D.)。随后,德州农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哥伦比亚大学纷纷设立工程博士计划,培养博士水平的专业工程师。在20世纪后半期,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工程博士培养计划。工程博士学位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设立与快速发展,反映了现代经济社会对高层次工程专门人才的旺盛需求,也反映了博士学位呈现多样性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伴随我国新型工业化社会向纵深发展,同样面临着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严重匮乏的现实,从而制约我国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为了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对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特别是能够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的需求,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我国于2011年批准设置了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并于同年开始在清华大学等25个学位试点招生,这是培养我国工程技术领域拔尖创新人才的一项重要决策。积极推进工程领域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协同创新,推动教育、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丰富我国学位门类,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于我国工程博士定位与培养的几个基本问题

国际化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如何调整、产业如何转型升级等复杂挑战接踵而至,急需中国工程师具备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更宽广的视野,尤其是掌握能够引领创新、创业和全球工程实践前沿的综合能力。尽管国外专业博士学位的发展,特别是工程博士学位的发展特点对于我国的专业博士学位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然而,如何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多样化格局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工程博士培养体系依然需要各类高校的积极探索与广泛参与,这也是作为我国工程领域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主渠道的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实现我国工程教育改革目标的分内之责。

1.工程博士学位的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主体采用学术型培养模式,侧重培养科学研究和创新知识的能力,从而造成培养目标单一,重理论研究轻工程实践、重学术论文轻工程设计的思想根深蒂固。据调研显示,在以工程技术为主的企业工作的学术型博士(Ph.D.)约占毕业博士生总数的比例不足15%,大部分人主要分配到大学、科研机构、政府等部门工作。一些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使进入企业,也由于不适应企业工程环境而无法很好地胜任工作。所以,纵然我国拥有体量庞大的工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但依然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对高层次工程技术型人才的现实需要。我国工程博士学位的设置正好适应了这种需求。工程博士实质上是一种职业学位,强调实践性,与强调学术性的工学博士(Ph.D.)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评价标准和要求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工程博士教育强调应用、设计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工程博士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的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以服务面向的差异为依据,将博士层次的培养划分为学术型与专业型是非常有必要的。

工程博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需要在技术、技能、管理、素养以及满足社会需要的绩效等方面得到适度平衡。在课程安排上应当既让学生接受大量新知识、新技术,又使他们有能力阅读和理解本专业的前沿文献。攻读学术性学位(Ph.D.)的目的是为以后从事学术活动和理论研究打好基础,而攻读专业性学位则是为今后从事某一职业做好准备。作为工程专业学位的最高学位层次,工程博士的定位应当是:以工程实践为导向,工程绩效与前沿理论兼备,培养与学术型博士层次相同、类型不同、目标有别、质量评价标准侧重不同的创新型、精英化的专门人才。

2.课程体系

工程博士的定位使得其在课程体系设置上与学术型博士(Ph.D.)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明确的区别。美国的一些大学在工程博士的培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美国德州农工大学的工程博士课程体系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职业发展课程三部分组成。工程博士的专业基础课程部分与学术型博士需要学习的专业基础课程类似,“数学”“概率”“统计”等课程都是必修课程,只是学术型博士更加侧重理论性和分析性,而工程博士强调的是实用性和综合性;专业技术课程部分,工程博士相比较学术型博士而言增加了拓宽专业领域的跨专业、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程;职业发展课程部分则是工程博士单独开设的,需要修完工程管理、商务管理、经济学等涉及职业发展的相关课程。此外,工程实习在工程博士培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一般要求到企业进行至少一年的现场实习,专门从事研究和设计开发工作,类似于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后期的科学研究环节(如综合实验、学术发表等)。美国德州农工大学的工程博士学位初步显示的特色体现在对有助于专业发展的基础课程模块和校外实习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3.师资结构

工程博士学位的定位表明,仅仅依靠校内学术型的师资显然是难以满足工程博士学位培养需要的,应充分考虑到工程绩效的需要,课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师资配备要充分引进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一线专家和高级工程师,以传授工程创新能力。例如,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工程博士的培养大纲需要由以外聘专家为主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审议,而顾问委员会由航空等产业界专家组成,同时在学校的全职教师中约有40%的教师有丰富的产业从业经验。正是基于这个独特的办学理念,该校的工程博士毕业生遍布全球航空航天、战略安全、汽车机械等领域,在他们各自的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

4.实习环境

为保证工程博士的培养质量,可以不受课程内容和本校教师的限制,选择校外企业现场进行实习训练,但学校必须严格把握实习的质量。实习指导书规定,在实习开始之前, 学生和未来的指导人要共同制定实习目标,通过实习,使学生不仅要在工程技术方面作出贡献,而且还要在经济、对外联络、工作联系和环境等方面有所作为。

5.评价指标

培养目标决定评价指标,学术型博士(Ph.D.)的培养以学术论文为主要评价介质,而攻读工程博士学位是为今后从事某一职业(或岗位)做好准备,宜以工程技术能力、工程实践的经验积累和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大体包括:攻读学位者掌握基础课程的程度,博士论文的选题及过程是否显示出攻读者具备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与技能,工程技术方面是否具有创新思维能力,研究成果在工程技术方面是否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在工程应用领域的推广价值等。

6.培养质量约束机制

工程博士学位的定位表明,工程博士是以解决面向工程技术绩效为目标的,高校内部现有学术型的培养质量约束机制难以保障其目标的实现;另外,当前我国行业企业在学位质量保证体系方面尚缺乏有效整合,企业的短期绩效压力使其自身难以解决对高层次工程技术创新人才的需求。因此,探索与行业有天然联系的高水平大学主导的产学研用高度融合的工程博士培养质量约束机制,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综上,工程博士学位是构筑工程技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亟待吸引综合能力强、工程学术兴趣浓厚、具备发展潜质、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创新性、研究性学习,使其中绝大部分成长为相关工程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

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的产学研用协同模式有利于为工程博士培养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进入新世纪以来,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已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目前,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不仅传承了服务行业企业的优良历史传统,在及时地跟踪和解决行业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战略和技术问题、构筑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行业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行业企业技术研发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形成了特色优势学科群。此类大学在自己的主体学科领域内具有突出优势和较为宽广的学科群,在学科前沿的开拓、学科方向的把握、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与互动发展方面优势显著,并在某一行业或专业领域独占鳌头。简而言之,这类大学既有核心行业企业特色学科专业,也有适用于行业企业发展最新需求而新崛起的新兴专业、交叉学科,具有相对完整的理论与产学研用融合的教学科研体系。

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本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相互信任,以及对本行业企业发展的全面和深度了解更有利于解决教育、科技、产业相互脱节的难题,在推进高校和企业在招生工作、培养方案制定、导师团队建设、课程教学和实践训练、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实现校企全面合作、协同创新更是有着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

1.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校企双导师制的契合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创新成果的吸纳和消化以及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需要在企业里得以实现。因此,构建以高校导师学术结构为基础、企业导师实践结构为发展的产学研用交互知识和技术培养体系,是工程博士培养师资配备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工程博士的实践结构,从工程实践经验和社会影响上给学生提供支持,同时进行规范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工作,通过“干中学”帮助工程博士积累从事开发和管理大型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宽广知识和经验。高校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夯实工程博士的学术结构,传授给学生系统、完整的学科知识,拓展学生专业知识面。由此,充分发挥高校导师与企业导师由于工作领域不同或学术背景不同形成的在学科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特长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有效促使工程博士研究生在参与工程实践过程中扩展知识面,培养和提高实践创新能力。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相应行业企业之间长期的深度合作,为工程博士培养所要求的双导师之间的高度契合提供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和环境。这使得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在培养工程博士的师资配备上既能够体现高校在知识理论上储备充分的优势,又能够充分体现行业企业特质,能够较好地满足行业企业对未来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科技前沿工程人才的需求。

2.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培养课程体系的契合

培养工程博士的课程体系既要反映理论基础的厚度,也要突出工程技术对高层次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理论基础与工程实践能力的有机融合应成为工程博士培养课程体系的显著特征。鉴于此,工程博士的课程设置应当由行业企业与相关高校共同协商,发挥各自优势:企业方提出需求、高校按照相应的人才培养规律提出方案,进行周密、反复的论证,并适时跟进企业和社会需求进行动态调整,进而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协调、互利共赢的内生性课程体系。在工程博士培养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双方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拓展性,既能满足工程博士掌握国内外专业基础的新知识理论、新技术开发,拓宽知识领域和国际性学术视野,又能突出与社会环境、工程实践的有机结合,并以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共同提升工程博士的工程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实习环境的契合

鉴于工程博士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工程博士必须经历至少一年的“工业见习期”,与医学院的“住院见习期”相类同。在此期间,学生需要频繁往返于大学和资助博士论文的公司企业之间,接受高校导师和企业导师(专业工程师)基于工程绩效的双重指导,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和设计开发工作,并通过与产业企业的工程介质无缝对接,分享大量隐性知识与经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大学而言,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相应行业企业往往建立了“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校企之间在重大科技专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培养(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丰厚的物质条件、组织资源和成熟的合作经验。因此,基于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间的天然联系构建起的相对稳定的产学知识交互、人才流动的创新平台,能够为工程博士实习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4.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质量约束机制的契合

工程博士的定位要求其培养方案应高度重视能力导向和实践应用导向, 形成大学与行业企业互动、产学研用主导的培养质量约束机制,是工程博士实现价值诉求的关键一环。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长期以来与相应行业企业建立起来的“血肉”联系,使得工程博士的培养能够充分依托各行业协会和行业内龙头企业既有的有关工程师能力鉴定、认证、资格框架等基准规范,将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在较高的水平,也有利于工程博士培养的国际化衔接。因此,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有能力将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转化为培养方向一致、创新介质确定、情境关联有序的平台有机体,在高度细分与整合的质量约束机制下,实现工程博士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通过大协同、大循环、大交叉的集群创新,构筑工程博士培养高地。

第5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主持人介绍】黄锡生,江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2007年8月-2008年8月)和美国波士顿大学(2000年7月-2001年4月)访问学者。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十一五”重点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负责人,重庆市精品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负责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常州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部开发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优秀博士论文通讯评审专家,长江学者通讯评审专家,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项目通讯评审专家。重庆大学首席法律顾问,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和民商法学的教学、研究与法律实务。出版专著8部,主编教材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获省部级科研奖3项;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课题16项。重庆大学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教师,2003年10月获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2006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6年荣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07年被评为“第四批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008年8月被评为“重庆市第二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09年1月获“重庆市首批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入选者。

摘要:基于保护受害人和促进核工业发展的考虑,豁免供应商对第三方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成为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责任豁免的范围被扩大到因供应商过错造成的核事故对营运人的损害。笔者认为,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绝对豁免不仅造成供应商与营运人权利义务的绝对失衡,有违公平公正,而且不利于敦促供应商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防范核事故的发生。文章进而对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的重构,建议明确规定供应商对因其原因造成核事故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人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细化责任的实现途径。同时,借鉴各国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废除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做法,要求核材料、核产品供应商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

关键词:核损害赔偿责任;供应商;绝对豁免;相对豁免

一、核损害及核损害赔偿责任

广义上的核损害,是指在人类和平或非和平开发利用核能的活动中,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笔者所指的核损害主要是核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核事故,从而对人体、财产和环境等所造成的损害。核损害既包括对传统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所造成的侵害,还包括对现代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保护的环境所造成的侵害,其性质属于核能和平利用这类合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1]。相关国际公约如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和1963 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对“核损害”均有明确的定义。核损害相比于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由于放射性的存在,其损害的范围和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在国家密集的地区,核事故还会造成大面积的严重跨界损害,进而引起国际环境争端。

核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人对核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责任人包括核设施营运人和供应商由于核工业的特殊性,涉核交易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因此核材料、核设备的交易链条短,供应商多为核材料、核设备的直接生产商。。供应商向核设施营运人提供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技术等特殊商品,获得相应对价,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核事故一旦发生,通常会造成两种损害:一种是对核设施营运者以外的第三方(通常是核电站周边受核事故影响的企业和居民)造成的损害;另一种是对核设施营运者造成的损害(通常是对核设施本身和核电站厂址内营运者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笔者讨论的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又包括对核设施营运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核事故的发生与供应商提供的核燃料、核设备及相关技术的缺陷有因果关系,即供应商对核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二、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绝对豁免

20世纪50年代,人们一方面对利用核能的美好前景持乐观态度,另一方面却也担心其潜在危险。核设施运营中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向自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将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的各国提出了作出特别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供应商对第三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

首先得到关注的是核事故对核设施营运者以外的第三方,即核电站周边受核事故影响的企业和居民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当时,大多数国家已经对一般危险活动造成的损害规定了第三方责任,对通常要求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必须有过错的一般民事责任制度作了有利于第三方的改变。例如,举证责任的转移,即除有因果关系外,要求赔偿的人不必像民事责任规则通常规定的那样证明被告有过错;相反,被告必须证明,在从事有关危险活动时,已经克尽勤勉。从理论上讲,这些规则本来也可以适用于核责任。但是,根据一般民事责任法,对于一次核事件造成的损害,不仅核设施的营运者要承担责任,而且犯有过错的供应商和建筑商也有可能被追究责任,而受害者则可能难以确定实际上应由其中哪一个人负责。而另一方面,在无法取得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应负责任的人就要承担无限责任,许多投资者、供应商和建筑商因此都不愿意涉足核能领域。鉴于核活动一般被视为比常规危险活动更具危险性,立法者普遍认为,核损害的责任应适用特别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对核损害作出迅速和充分的赔偿,同时又不让新生的核工业承受过重的负担。在制订国内立法的同时,由于核危险的特殊性以及存在一次核事件可能造成极为巨大的损害并涉及不止一国国民的可能,各国还努力通过国际协定来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2]。

首先感受到有必要实行国际管理的是那些在核能领域作出地区性共同努力的国家,如后来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经合组织)以及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成员国。除了地域邻近与合作等因素外,这些国家还曾面临核燃料和核设备供应商不愿意供应材料的困难。供应商的理由是对材料的使用可能导致受害者和运营者本身承担界定不明确、易变甚至可能是无限的责任。此外,出口国政府还担心,根据国家间合作协定出口的用于进口国核设施运营的核材料和设备,可能因为核事故造成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给其国民和出口国政府本身带来不利的后果[2]。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核装置的运营者应对核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专属责任,与该装置的建造或运营有关的所有其他人(如建造者或供应商)均应免责。1960 年巴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和1963年《补充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公约》均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营运者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应对核损害承担责任”。上述公约构成了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OECD体系。

在世界范围内,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主持推动的,以1963 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和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为框架,旨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核损害赔偿立法体系的核损害赔偿责任IAEA体系,也确立了由核设施运营者对核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专属责任,包括供应者在内的其他相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并未加入OECD体系和IAEA体系,为了解决大亚湾核电站建造涉及的核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986年3月,国务院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参照《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和《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来确定中国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管之前,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该营运人对核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2007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可见,中国也规定核电站或核设施营运人对核事故承担唯一责任,对供应商和第三人的核损害赔偿责任给予绝对豁免。

(二)供应商对运营人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

对于供应商对核设施营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国内立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技术门槛很高,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技术仍处于卖方市场,供应商往往依仗技术垄断优势,要求参照供应商对第三人的核损害赔偿责任绝对豁免的相关规定,对于由其原因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人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免除赔偿责任。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供应商提出要求核设施营运人就由于卖方的产品或服务引发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放弃向卖方进行任何索赔或追索的权利的主张更加强烈[3]。而核设施营运人一方面因为迫切需要得到某项材料、设备和技术,另一方面认为核事故发生几率微小,往往同意供货商的要求,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供应商对核设施营运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

三、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绝对豁免质疑

核设施营运人和供应商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特殊性有以下两点:一是合同的标的特殊。供货商与营运人通过合同所买卖的商品是核材料、核设备甚至核设施,这些商品或者本身具有放射性,或者对核设施安全、正常运营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国家对其管理特殊。一般的买卖合同是由市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国家只是管理市场,不实行直接干预。而基于核工业的战略性和核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国家的行政干预是必要的。核设施营运人和供应商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有一个行政审批及许可的前置程序。但是根据合同法理论,卖方即供应商对其供应的燃料、设备、技术的品质、质量和安全性承担品质担保义务,对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因合同的特殊性有所动摇。然而,依据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绝对豁免的立法和实践,供应商对由于其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技术存在的质量缺陷引发的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受到的损害实际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关于核设施运营中和核材料运输途中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时,由核设施营运人承担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基于核能作为清洁能源给人类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多重效益,旨在鼓励核工业发展,打消核燃料、核设备供应商顾虑,同时有效地解决受害人的求偿对象问题,将赔偿责任集中于支付能力较强的营运人,以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赔偿,避免过多的诉讼程序形成诉累,有利于营运人更加审慎地防范风险,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鉴于供应商第三方核损害赔偿责任绝对豁免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中国也应立法承认核电站或核设施营运人对核事故对第三方的赔偿承担唯一责任,对供应商对第三人的核损害赔偿责任给予豁免。在国际涉核贸易中,这不仅有利于中国从发达国家获得先进的核设备及相关技术,也有利于中国在核材料、核设备出口中更好地合法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国务院《批复》属于法规性文件,但仅具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在法律形式和效力上都属于较低层次。《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供应商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供应商对核设施营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法理还是实践需求上讲都不应予以豁免。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利益关系的手段。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条“重大失衡(gross disparity)”条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的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人可宣告该合同或者该个别条款无效。除其他因素外,尚应考虑到下列各项:(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或者不公平的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者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以及(b)合同的性质和目的。”[4]中国合同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供应商与营运人之间关于供应商对核设施营运者的损害赔偿的免责约定使得供应商在核材料、设施及相关技术合同中的品质担保义务缺乏法律责任的约束。责任的豁免必将导致义务的虚置,而被排除的恰恰是合同的基本义务。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造成供应商和营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及风险的严重不对等,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更重要的是,赚取利润是供应商的目的,其最关心的是产品的价值是否得以实现、投资是否如期收回,在约定供应商对因其过错造成核事故引发的核设施营运者的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供应商很难主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自我监督,客观上增加了由于核材料、核设施的缺陷引发核事故的可能性中国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然而由于技术门槛很高,中国核电工程所采用的核心技术几乎都来自国外,主要技术装备如大型铸锻件、主循环泵、核级泵、核安全级阀门等也多依靠从国外进口。但是2010年大亚湾核泄露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有关部门从法国一家公司采购了连他们本国都还没有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前些年秦山核电站也发生过更为严重的事故,同样也是由于进口的安全壳存在技术缺陷。,与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引发全球对核安全的反思背景下,国际社会加强核安全管理、严格杜绝核事故再次发生的趋势相违背,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一定威胁。因此,供货商和营运人此项免责条款的约定当属无效。

四、供应商赔偿责任相对豁免及其立法实现

作为拥有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中国至今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原子能法律体系。对于核损害责任问题,仅有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侵权责任法》有所涉及。为了更好地解决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尽快制定《核损害赔偿法》,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整范围、责任主体、赔偿限额等。鉴于《原子能法》已经列入2011年的立法计划早在1984年,中国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后因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而被搁置,但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加快了中国原子能法的立法脚步。2011年4月7日在深圳举行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年会上,协会理事长张华祝表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已经完成“《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课题,召开过多次研讨会和论证会,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应先期在其中用专章或专节的形式来构建核损害赔偿制度,并且规定供应商赔偿责任相对豁免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规定供应商赔偿责任范围及实现途径

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豁免,是指供应商仅能就第三方核责任享有责任免除的权利,对于因其过错造成的核事故所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者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并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权利。营运人关于就核损害放弃对供应方的索赔和追索权,应严格限定在“第三方核责任”,而不能笼统表述为“核事故造成的损害”。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豁免,一方面遵循国际惯例坚持了营运人对核损害第三方的绝对赔偿责任,既保证了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又督促营运人加强监管杜绝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对供应商风险一定程度的控制,打消其顾虑,促进核工业发展;另一方面改变了绝对豁免下供应商和营运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局面,通过供应商与营运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敦促供应商恪守品质担保义务,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核事故发生的几率,从源头上控制了核事故风险,实现了由向受害人、供应商的绝对倾斜向受害人、供应商、营运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转变,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对于供应商责任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明确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营运人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人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核材料、核设备的供应商对于因其过错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人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核材料、核设备供应商过错的认定,应当规定,核设施营运人和核材料、核设备供应商对于核材料、核设备的质量问题引发核事故存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辖区所属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是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国家监管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受总局委托,在所辖区域内承担核安全监督职责。目前的监督站及监管区域为上海监督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监督站(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监督站(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北方监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东北监督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北监督站(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提出书面的质量鉴定申请,明确争议对象、产品质量要求、申请鉴定原因及争议焦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根据事故性质、质量鉴定的难度决定由自身或者提请国家核安全局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作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国家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牵头对秦山二期扩建工程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端焊缝缺陷、宁德核电站反应堆压力容器法兰接管段开孔错误、AP1000主设备锻件和福清核电站蒸发器管板锻件等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对核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核材料、核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是由于核材料、核设备经一段时间使用后的正常磨损,还是因为核材料、核设备安装或使用不当或是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等造成进行检查判断,出具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于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复检。国家核安全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为最终结论。而核材料、核设备供应商对于核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多大程度的过错,据此应当对核设施本身及营运人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则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定。

(二)建立供应商发展风险责任制度

核工业是高科技产业,对科学技术的依赖程度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在当时的科技水平下不可能发现。这种危险即为发展风险。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免除了生产商的发展风险责任,但是发展风险在产品责任领域尚存有广泛争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发展风险的责任抗辩进行了限制。如德国在人体组织器官、血液衍生品及药品领域禁止适用发展风险抗辩。法国在农产品、药品及化学品领域都设置了一定的例外,即当产品上市10年时间内,其缺陷被发现并且生产者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避免损失,那么将不适用发展风险抗辩[5]。在美国1982年著名的DES案 原告辛德尔是一个腺癌患者,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种在20世纪50至60年代被广泛运用预防流产的药物des(己烯雌酚)。直到70年代初,人们才发现des与腺癌发病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了11家制药商主张的工艺水平抗辩,对他们苛以巨额赔偿金。中,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表示,“产品的缺陷状况是唯一需查明的,制造商的知识、疏忽或过错在所不问”,从而确立了药品生产商的发展风险责任[6]。

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生产商不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但是鉴于核材料、核设备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核事故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损失难以弥补,笔者建议,借鉴各国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实行的发展风险责任的做法,在核产品生产领域废除适用发展风险抗辩,要求核材料、核产品供应商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供应商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有利于核安全。日本福岛核事故给全球核电大发展敲响了核安全的警钟。供应商控制着核设备设计、生产工序,由其控制和预防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核事故风险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发展风险责任强化了供应商的责任,能够刺激供应商在最大程度追求利润的同时,尽最大可能改进产品设计,提高核设备的安全性,将核事故危险消除在源头。第二,供应商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有利于实现供应商与营运人的利益平衡。在核损害赔偿中,即使在核事故是因供应商过错引起的情况下,营运人也是第三方核责任的唯一承担者,较供应商分担了更多的风险。核材料、核装备的供应商承担发展风险责任,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产品损害造成的风险,从另一个方面实现了供应商和营运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而且,作为行业专家和商品生产者,供应商拥有产品信息和风险化解等资源优势,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或者价格机制分摊风险。

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核材料、核装备的供应商对于由其原因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者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不得以“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或缺陷是在投入流通后产生的”主张免责。但是,供应商发现缺陷并及时通知营运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除外。

参考文献:

[1]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基础[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0-53.

[2]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1997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和 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解释性文本[EB/OL].(2004-07).省略/About/Policy/GC/GC48/Documents/Chinese/ gc48 inf-5expltext_ch. pdf.

[3]戴安微.浅议核电站核损害赔偿责任[EB/OL]. [2011-07-19].省略/?a=view&p=36&r=360.

[4]张玉卿.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英汉对照)[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