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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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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

第1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补贴迟迟拿不到手,极大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发展,之后其负作用进一步向上游设备供应商蔓延,形成了困扰整个风电和光伏产业的三角债难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务之急是解决补贴欠账和资金不足问题,进而理顺整个可再生能源管理和补贴机制,这对中国未来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至关重要。”

资金缺额

可再生能源在发展的前期,政府会采取补贴措施加以扶持,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成为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从2006年的每千瓦时0.1分钱逐步提高。

即便如此,筹集的资金仍难以满足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2012年年中,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曾联合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的分配情况进行摸底。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缺口高达107亿元。

2013年8月,面对补贴资金缺额可能对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实,国家发改委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7年间,上涨了15倍。

附加征收标准提高了,而2012年前拖欠的107亿元至今尚无定论。记者就其形成原因致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据接近财政部的消息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2012年起可再生能源补贴归财政部管,而2012年以后补贴资金依然存在较大缺口,财政部只能优先满足当年的补贴,无暇顾及历史欠账。

另有消息称,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国资委都呼吁动用专项资金或国库资金解决2012年之前拖欠的可再生能源补贴,但至今尚未解决。

在欧美“双反”背景下,政府通过扩大国内新能源市场来拯救整个产业。以光伏为例,“十二五”装机目标由原来的5GW调整为35GW,翻了7倍。中电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并网太阳能发电量2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0.8%;并网风电发电量15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2%,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也需增加这样的比例。但即便全社会用电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2014年仅能增长3.8%。

毫无疑问,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仍将进一步扩大。

体制障碍

除资金不足外,多头管理体制也造成可再生能源补贴不能足额按时发放。

2012年以前,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其中牵头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家不定期公布《补贴方案和配额交易方案》,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由省级电网公司代征代管。2012年1月1日以后,管理部门调整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其中牵头部门为财政部,管理部门原则上按季拨付补贴资金。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需要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提交全年发电量证明材料。材料经三部委审核通过,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后才能发放。“补贴部分支付周期过长,企业应收账款增长超过了收益增长,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面对非常高的偿债压力。”孟宪淦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审核拨付过程中的多头管理,在产业发展规划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前,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规划和核准(备案)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财政部负责可再生能源能源补贴的具体收支。彼此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最终暴露出中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时,国家规划、企业战略和补贴支付能力不匹配的现实。 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长期“寅吃卯粮”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解决之道

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长期“寅吃卯粮”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受到了各方的关注。

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此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可再生能源要想得到大的发展,需要逐渐减少补贴,甚至于最终做到不要补贴,与燃煤发电有一定的竞争力。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提交了“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收支公开化的提案”。他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与产业发展规模缺乏有效的关联性,导致征收资金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缺口。朱共山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电力需求增长情况,估算补贴资金征收总量,财政部据此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总额和年度发展计划;由财政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的监管,严格执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规定,确保补助资金能够按时足额到位。

此外,中电联在3月10日的《中国电力工业现状与展望》中也提出建议,新能源发电从单纯追求“装机增长速度”向追求“质量与速度并重”转变,从单纯追求“集中大规模开发”向“分散与集中、大中小相结合”方向转变。发展目标要与国家财政补贴能力、全社会电价承受能力和电力系统消纳能力等相平衡。

第2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1、汽油不是可再生能源。

2、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

3、经过亿万年形成的、短期内无法恢复的能源,称之为非再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它们随着大规模地开采利用,其储量越来越少,总有枯竭之时。地热能基本上是非再生能源,但从地球内部巨大的蕴藏量来看,又具有再生的性质。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第4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村能源建设成为。为了配合新农村建设,农业部先后提出“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和“循环农业促进行动”,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能源适用技术,系统整合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高效生态农业技术。这有利于缓解农民日常生活用能和边远地区无电农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优化农村环境,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研究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对于我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现实意义

在国际社会能源紧缺的压力和背景下,积极发展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潜力和发展趋势预示着我国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可再生能源相关理论包括循环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可再生能源理论。国内外许多的科研机构和学者已经对能源和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也有了一定的研究。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关政策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激励政策和补贴性政策,但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需求相比较,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清晰的政策框架、激励措施力度不够、缺少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等。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有益启示。应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确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总体发展目标、界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利用范围、营造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便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为此,各地政府应该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能互补,加强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能源建设资金,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培育农村市场,明确发展目标,完善政策法规建设。为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和惠及广大农民,提供更多支持与保障。

2我国农村能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思想认识存在不足

虽然国家把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作为长远战略来抓,各级政府也连续多年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了实事工程,但部分干部群众的认识还不高,措施不到位,并没有认识到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没有将其作为发展低碳环保的新兴产业来对待。

2.2技术发展迟缓、产业化程度低下

目前,多数农村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力量,技术资金投入少,使用分散,缺乏高端科研人才和核心技术,难以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取得突破发展,致使多数农村能源企业技术基础薄弱,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下。目前除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沼气方面有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其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生产规模少、非连续性等特点,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高,产业发展和商业化严重受阻。

2.3服务能力亟待提高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服务体系具有公益性和技术型,其市场体系尚未形成。虽然我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为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初步建立了农村能源维修服务网络,但因投入少,设备简陋,其服务功能尚不齐备,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综合效益没有全面充分发挥。

3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况

3.1农村畜禽粪便与农作物秸秆的开发与利用

农村沼气开发:沼气是一种利用畜禽粪便在厌氧条件下发酵而成的可燃性气体,属于典型的二次能源,大力开发沼气,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比如做饭、取暖、照明等问题。农村是开展养殖业的主要阵地,同时畜禽粪便排放也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畜禽粪便开发沼气利用,绝对是变废为宝,有利于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作物秸秆:秸秆就是农作物的地上部分,以往的农作物秸秆农民会采取焚烧的方式,不但浪费了资源还污染大气,其实农作物的秸秆是宝贵的纤维素资源。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有着非常丰富的秸秆资源,目前我国的农作物秸秆气化主要采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技术。它是我国农村能源建设推出的一项新技术。以农村丰富的秸秆为原料,经过热解和还原反应后生成可燃性气体,通过管网送到农户家中,供炊事、采暖燃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秸秆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开发潜力巨大,值得推广。

3.2太阳能技术在农村的应用日渐普及

近年来,太阳能热水器开始向农村辐射,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纳入了“家电下乡”的产品目录,农村太阳能保有量迅速增加。到2009年底,农村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达2955.6万台,总集热面积达4997万平方米,约占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保有总量的1/4。推广应用太阳灶近150万台。目前,中国太阳灶的推广和应用区域集中在西部太阳能丰富的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四川、云南等地。太阳能采暖技术发展迅速。太阳能采暖是太阳能在建筑上的一项应用技术,据监测,冬季太阳房室内温度可达8℃以上,室内外温差超过15℃,全年节约采暖用能达2/3以上。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构造简单,造价仅增加12%左右,维护管理方便,供暖保证率可达到60%以上。因此,在广大农村和小城镇推广应用太阳能采暖技术,既节约能源,又经济舒适的太阳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3.1制定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合本地区的发展规划、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中、长期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步骤。二是要制定长期稳定的补助或奖励标准,激发群众热情,充分调动基层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的积极性。三是要积极探索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3.2健全农村能源服务体系,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

注重村级农村能源服务网点的建设,使农村能源服务机构达到全面覆盖,尽量减少能源服?彰で?。加强对农村能源服务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农村能源服务质量和农村能源的使用效率及效能发挥。加大农村能源服务设备投入,提高能源服务机构硬件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政府必须规范农村能源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加强对能源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能源服务的不合理收费而导致的对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造成的挫伤。

3.3完善服务,保持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优化服务方面,要建立并完善乡村服务网点,加强技术培训,配备服务设备。建立一支品质优良、技术过硬的技术服务队伍;引导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迈进;鼓励发展以市场运作为主的乡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合作组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村卫生状况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业升级中的作用,以及技术、模式及成功典型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5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近几年来,在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拉动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产业发展以及市场应用等均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仍很大。这是因为:

1.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在目前政策环境和技术水平下,除了太阳能和水电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外,多数能源在开发上成本较高,普遍规模小、资源散、缺少连续生产的可行性,缺乏竞争力。当前,我国虽然支持风力发电、质能生物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扶持政策体系还不完整,激励机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稳定性,科学持续发展的长

效机制还没有形成。

2.市场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明确目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虽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场保障政策还没有完全配套,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导致市场拉动力太小,我国可再生能源在技术的发展上始终处于缓慢、粗劣的状态。

3.产业体系和技术开发能力薄弱。我国的沼气、太阳能利用和水力发电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普遍存在技术研发能力低、制造生产设备的能力弱、过度依赖国外进口的现状。加之目前我国在能源资源评价上、标准技术上、检测和认证产品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技术人才明显缺乏,技术服务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国《星期天世界报》用4个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谈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访人普遍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表示怀疑。在最受欢迎的太阳能的调查上,德国权威调查机构民意调查显示,认为未来能源供应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阳能的人占99%。但调查同时显示,对太阳能的快速发展,科技工作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普遍认为成本太高,已影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最近德国的环境部长发言,德国保证不了以后坚持采用收购补贴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国要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德国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安装规模较大,本国电网的承载能明显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国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规模将达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继续发展并保持强劲态势,德国电网在稳定性、安全性上将面临极大的考验和质疑。

2.成本比较高,政府的财政负担明显加重。从经济效益的追求上看,风能发电明显优于太阳能发电。据《星期天世界报》提供的数据显示,一个风轮发电机所发出的电量等同于20个足球场地大的太阳能光板的发电量。加上太阳辐照度被自然条件(季节、昼夜、地理、经度纬度)和随机因素(晴、阴、云、雨)影响大,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导致太阳能发电经常间断,极不稳定,增加了太阳能规模应用的难度。

德国放缓太阳能市场规模建设,暴露出德国政府制定的太阳能政策,根本达不到促进太阳能市场发展的现实。从科研方面看,虽然德国装机规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术发展跟不上其发展的幅度。例如,在电能存储上,由于缺少小型电力存储装置,导致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电网明显承受力不足,必须进行改造,导致太阳能人网波动较大。中德能源市场合作存在的问题

1.中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引起德国的担忧。中德双方虽然合作不断扩大,但存在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的不对等,德国担心技术得不到保护,在发展规模上会不如我国。如,我国2004年启动风能项目,到2010年我国的投入已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德国后悔培养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导致出现非理性想法,针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和合作中断等,给双方合作蒙上了阴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

2.经济和环保利益没能达到有机统一。在能源合作上环保利益和经济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相辅相成,但是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没有达到有机的统一。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但它同时也会对德国的相关产业带来竞争和冲击。如果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德国的经济产生冲击,德国肯定会采用贸易保护。从环保出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该会加快传播和普及的速度;但从经济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这导致德国在技术交流上设置障碍。德国虽然是对中国转让技术最多的国家,但这些技术多是低水平的,德国对关键技术有所保留。

第6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使学者们更加了解化石能源的不稳定性。欧洲的一些学者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由此有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政策的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如今,欧盟己被称为能源国际规制最为先进的实验室。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己经形成一个体系,甚至在很多领域引领着全球法律秩序的革新。近二十年来欧盟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可再生能源法制定者,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其他国家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国内传统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加之环境污染问题日趋加重,国际石油价格不断震荡,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缓和中国能源发展局势的必然选择。发达国家普遍得出经验,用立法的形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最有效的途径。能源是欧盟最早通过法律和机制进行单独管理的部门领域之一。

二、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中的具体规定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较以往来看,有了共同的行动措施和明确的长期目标。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技术性的创新和制度上的创新,促使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在各个成员国内普遍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目前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是通过指令、计划、条例和政策的方式。

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需要各个欧盟成员国遵守,是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规定。2009年,欧盟通过了一项关于全球气候问题和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其中包括一个指令《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指令》。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欧盟最终能源总消费的20%,至少占成员国运输领域最终能源总消费10%目标。该指令修改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指令及生物资料指令等。所涉及的立法范围十分广泛,并对电力、生物燃料、原产地证明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欧盟要求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交换数据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普遍发展。因此,此规定大大加强了欧洲国与国之间的合作,甚至是国际合作。欧盟在供热、电力供应等方面,所占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份额能够尽早的达到的所要求目标。该指令明确的规定了欧盟内部合作的制度。通过欧盟各成员国内部合作的形式,实现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设定的目标,实现信息共享。该指令还规定了成员国需要及时向欧盟报告制度。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需要向欧盟通报具体的实施状况,具体的通报时间、通报内容在该指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欧盟的可再生能源计划从焦耳计划到兆卡计划,再到ALTENER计划,随着社会条件的不同经历着各种变化。ALTENER计划也就是专门的可再生能源计划。该计划最基本的目标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多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该计划规定,在各个成员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信息网,方便开展成员国内部合作及国际合作。其后通过的ALTENER II计划也是以此为基本目标,并增加了更具体的内容,它鼓励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更多有利条件。ALTENER计划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起到了良好的成效。它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欧盟可再生能源,使公众敢于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欧盟还有众多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这些计划同样使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地发展。包括侧重研究能源市场的ETAP计划,注重提高能源效率的SAVE系列计划,促进国家间能源合作的SYNERGY计划等等。

欧盟可再生能源条例要求成员国遵守其中的规定。欧盟可再生能源条例对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及其补贴力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欧盟还颁布了一项关于有关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条例,强制电力供应商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这里所说的电力供应商不仅包括新加入的供应商,还包括小企业的电力供应商。

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根据当时的能源形势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发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从应对石油危机开始,到保护环境成为人类普遍追求价值,再到如今可持续发展理论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为了共同体的发展,1995年欧洲正式出台欧洲能源政策白皮书。该能源政策的出台目的很明确。包括三个目标: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能源安全;增强欧盟能源总体竞争性。白皮书提出,未来的能源发展取决于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以及未来能源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欧盟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事实证明该能源政策适应了当时的能源局势。欧盟明确能源发展的目标后,更加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7年,欧盟发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白皮书。该白皮书制定了更为具体全面的能源行动计划: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在欧盟能源总结构中占50%的目标。2006年,欧委会发表《欧洲可持续、竞争和安全能源战略》绿皮书。该绿皮书出台原因是由于人们对能源需求量加大,且在当时俄罗斯等国家发生了天然气危机,使能源形势日趋严重。欧盟急需建立较为稳定的能源市场,尽量减少能源危机给欧盟带来的危害。绿皮书提出建立稳定的能源市场,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结构。目前,为了更好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欧盟在2010年启动新能源战略。新能源战略包括对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目标,如果条件准许,将减少30%的碳排放量。这也将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总体能源中的份额。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前期研发与生产过程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支持,其需要的成本与传统能源相比,根本不足以与传统能源竞争。欧盟各成员国没有统一的补贴手段,如直接的减免税务、投资补贴、贷款优惠等,过多的补贴政策易造成对其他国家进出口的绿色壁垒。设置高额的关税、增加技术难度、对某些材料采取过于严格的环保标准等行为,违反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不利于全球的经济发展。

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中,急需快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能力,来配合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欧盟内部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审批程序不一致或者过于繁琐,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带来负面作用。如法国曾经在办理电力入网过程中,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还规定风电场地要建立在政府划定的发展区域内。有些地区还规定,不得创建风力涡轮机。显然,这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迟延,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同时需要面临的问题很多。我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过分的追求经济增长,使环境承载能力变弱。我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单位GDP增长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能走低效率、高投入、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我们需要探索一条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一)强化政府对法律政策的引导

欧盟成员国政府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不断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成员国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发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虽然当今的社会提倡重视私人产权,治理环境也重视私人的力量,但是进行公共管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公共管理能够对公众的意识进行最大程度的引导。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如我国对太阳能的研究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还不及印度等国家。对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国的财政体制上甚至是存在许多利益冲突的。

(二)重点培养竞争性市场主体

欧盟一些成员国国内对可再生能源建设实行招投标的方式,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竞争体制中,使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不断壮大。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易造成腐败现象出现,能源产业将停滞不前。

要想培养竞争性市场主体,最主要的是建立起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艰难,不仅是由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风险大,还与价格、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相关。在欧盟,风力发电的价格往往按收购价格进行补贴,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征收碳排放税,对用煤电的企业征收能源税等。在我国利用风力发电的价格比煤电的价格高的多,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同样比传统能源的价格高很多。

(三)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国际合作

欧盟通过能源创新,能源技术研究方面越发纯熟,在能源领域获得许多丰富的成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在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科学研究情况。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状况是总体的技术水平较低,除了利用沼气、太阳能水利发电等领域外,其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差,大多技术需要依赖进口。我国应该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注重节能增效,引入科技创新人才,加强产业创新建设。在能源技术创新领域,重视同其他国家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互利互惠,推动全球能源经济发展。

(四)构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

第7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近年来,苹果、通用汽车等美国企业可再生能源采购量逐年走高,给市场发出了积极的信号。2009年,美国新建的可再生大型地面电站的产出基本全部卖给了电力公司,自2010年以来,企业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势头增强,到2015年,企业可再生能源采购占到了当年新增装机容量的40%,其中,企业直购风电比重更高达当年新增风电总量的56%。

2014年的Power Forward 2.0报告称,60%的财富100强企业以及43%的财富500强企业都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部分企业还承诺未来实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拿谷歌为例,该公司披露其2015年消耗的电力约为5.7太瓦时,这相当于同一年旧金山整座城市的用电量。

2010年,谷歌首次进入可再生能源采购市场,与爱荷华州一个装机量114兆瓦的风力发电厂签订长期购电协议,购买了这一风电场的所有电力。2016年12月,谷歌宣布通过购买风电和太阳能电力,将于2017年实现全球业务100%使用可再生能源。

目前,谷歌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买家,截至2016年底,累计签订的风能和太阳能电力装机容量达到了2600兆瓦,这约相当于2015年浙江省风能和太阳能的累计装机总量。 买方需求+政策刺激

美国企业可再生能源采购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美国社会重视环保的大环境相关。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来减少企业碳排放。企业在重视环境效益的同时也在追求经济效益,可再生能源的价格随着可再生发电设备成本的大幅下降而越来越具有竞争优势,从而让企业作出采购决策时更加偏好可再生能源。

Lazard 2016年平准化发电成本LCOE10.0报告显示,即使不考虑政府补贴,在美国地面电站规模的太阳能光伏和风能的发电成本普遍低于天然气和火电发电成本。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2016年6月份的一份报告称,2009年以来,风力发电设备价格下降了约30%-40%,而太阳能电池组件的价格下降高达80%。该报告还预计到2025年,陆地风力发电成本较2015年水平将降低26%,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甚至可能降低59%。

在美国实现这些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离不开一个大前提,那就是美国拥有充足的可再生能源优质资源。美国陆地风能资源非常丰富。AWS Truepower公司披露的数据显示,美国中部地区有近20个州年平均风速均可达到6.5米/秒以上。美国风能协会(AWEA)上个月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美国风能历史装机总量已达82200兆瓦,成为占比最大的可再生能源。

其次,相对成熟的市场监管机制以及政府激励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美国企业可再生能源购买的快速发展。美国各州电力市场规则各不相同,超过半数的地区,诸如加州、纽约州、得克萨斯州等,批发市场及零售市场已经有不同程度的去管制,独立发电商和售电公司可以参与市场竞争,这为企业直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创造了便利条件。只有少数诸如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等地区,电力市场尚未放开管制,电力公司从发电、输配电到售电垂直一体化运营,从而导致企业用户无法直接与电厂签订购电协议直购可再生能源。

从政府政策来看,税收优惠是刺激可再生能源采购的手段之一。美国联邦政府早前推出投资税收抵扣(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和生产税收抵扣(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刺激企业投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电力开发项目。

随着风电和太阳能光伏电力的价格优势日益凸显,美国联邦政府于2015年底宣布将两项税收抵扣延期,但抵扣力度均逐年大幅减少。市场也预期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成本将继续下降,而且下降速度可能会快于政府税收优惠政策退出市场的速度。

这也意味着,即便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的平均平准化电力成本也将会持续降低,^而在电力市场上也更具竞争力。 便捷的采购环境

从制定可再生能源购买的目标,到筛选项目,再到签约合同完成交易,美国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各自面临不同的挑战。但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企业面临的挑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虽有不同,但是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来节能减排的目标都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

拿微软为例,全球员工高达12万人的微软公司认识到企业内部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是实施这一目标的关键。因此,微软可持续发展部门在公司内部积极推广碳中和理念,不断输送信息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益处,赢得了各业务部门及高管层的理解和支持,这为微软顺利签订可再生能源购买合同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外,为顺利推进可再生能源采购交易,微软组建了专门的能源团队,招募了一批在能源行业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来负责交易。

得益于内部团队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认可、能源团队的执行力以及外部合作伙伴的协助,2013年至2014年两年间,微软与伊利诺伊州和得克萨斯州的两家场外(off-site)风电开发项目签约购买了共285兆瓦装机的风电供其数据中心使用,这两家风电场的发电能力可以满足近12.5万个美国家庭的用电需求。

其中,第一笔可再生能源采购合同是在六个月左右成功签约,第二笔交易开展的更为顺利,仅在六周内就完成了。

微软的案例属于美国企业在本土完成可再生能源采购,而通用汽车则实现了在本土市场以外的购买。2015年2月,通用汽车与墨西哥Enel绿色能源项目签订了15年风电购电协议,购买该项目的34兆瓦风电。通过这个风电协议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直接抵消该企业在墨西哥境内各地工厂的本地电力消费。

之所以选择在墨西哥购买风电,部分原因是因为通用汽车计划拓展在墨西哥的生产规模,有长期稳定的电力需求。另外,墨西哥市场监管较为灵活,允许企业购买场外(off-side)可再生能源电力。通过直接与可再生电厂签订购电合同,公司不仅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声誉,也节约了数千万美元的运营成本。

雅虎则通过直接跟风电场签署“虚拟购电协议”实现了金融对冲,从而控制电力市场价格波动对其运营带来的影响。2015年11月,雅虎与位于堪萨斯州中西部的亚历山大风电场签署为期15年的虚拟购电协议,从该风电场购买23兆瓦的风能。

由于美国天然气的发电机组在总装机中占比较大,受天然气价格的影响,美国电价有很大的波动性。这次交易显著降低了雅虎接下来15年的电力采购成本波动风险。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也降低了他们的投资风险,确保该项投资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签署长期合同使得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更容易获得融资。可谓皆大欢喜。 可靠的中介服务

在@个蓬勃发展的大企业采购可再生能源市场中,购电企业依然面临很多挑战。对于企业买家来讲,尤其是首次进入这一市场的企业买家,在交易达成前,将面临经济性分析、财务法律以及团队能力建设方面的挑战。

由于缺乏电力行业从业经验,企业很难预测批发市场电价的未来走势。同时,可再生能源采购合同比较复杂,在签约的过程中企业将遇到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顺利完成交易,企业还需斟酌是否成立专门的能源团队负责可再生能源采购事宜,以及是否需要外部合作伙伴的帮助。

对于希望在美国市场以外地区采购可再生能源的跨国企业买家来讲,企业长期处在一个缺乏详细市场信息的状态而找不到可以签约的项目。而且,很多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致使有购买目标的跨国企业很难展开实际行动。

针对企业遇到的困难,企业可再生能源中心(Business Renewables Center, BRC)于2015年在美国成立。该中心通过搭建网上交易平台,企业买家需求和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信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同时交易中心还为企业买家提供交易指导和培训,定期组织论坛或会议,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企业、中间商、财务和法律顾问公司汇聚一堂,提供机会让各方分享经验,全面了解市场信息,提升各参与方之间的合作机会与信息透明度。

截至目前,该中心已有193家会员企业。2015年美国公布的全年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总量达到了3240兆瓦,其中95%的交易中有BRC会员企业参与。

回望美国企业可再生能源采购的历史,这一当初被视为极其复杂的交易,在今天因为拥有众多企业买家的成功经验而变得清晰可循。

第8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创新;原油价格;研发投入

在2009年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中,欧盟承诺将在2050年前削减高达95%的温室气体排放,中国也提出了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量相对2005年下降40%-45%。之后,中美在2014年北京APEC峰会上签署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美国承诺在2025年前减排26%,中国则力争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从2030年左右开始减少。以上提高能效和应对气候变迁的计划意味着现有的能源结构急需改变,利用轻污染、低碳排的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已刻不容缓。

之前的学者更多地将研究重点集中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介绍与评估、立法模式、贸易争端及发展战略等方面,鲜有学者分析可再生能源创新的激励要素。本文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1990-2011年OECD国家的跨国数据,就推动可再生能源创新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

1. 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基本特征

图1分析了在研发投入和装机容量两个维度下所授权的专利数。其中研发投入占国民经济比例越高的国家,专利数就可能越大;但装机容量与专利数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由此可见,高创新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比,且较早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立法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图2考察了1990-2011年间日本、美国、德国和韩国的专利数变化趋势,并包含了所有OECD国家专利中位数作为对照。不难发现,这四国专利数的增长速度都很快,均高于OECD专利中位数。《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各国专利数大多为零。签署之后,在碳减排压力以及其他因素影响下,可再生能源创新得到快速发展:韩国后起勃发,从1998年的4件上升到2009年的284件,增加了71倍;日本也从25件上升到约790件,增加了将近32倍;美国和德国的增幅分别为20倍和10倍;平均来看,OECD国家的增幅为17倍。

2009年欧债危机之后,可能受到了研发投入缩减的影响,美国可再生能源专利数大幅下滑,在2010年时被日本赶超。日本和德国在2010年后开始出现回落趋势。韩国虽增速减缓,但总数仍然在增加。平均来看,OECD平均专利数在2009年达到峰值32件之后开始下滑,2011年时仅为23件。由以上分析可以推测,经济危机可能通过缩减科研经费的渠道阻碍了专利增长,影响了创新发展。

2. 研究设计

2.1 模型选择

对于实证分析的模型选择,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度量通常以申请或授权的专利数来代替。但由于专利数具有非负计数数据的特征,因此考虑采用泊松分布模型或者负二项分布模型。通过检验发现国际可再生能源专利的期望与方差不同,不符合泊松分布模型的假设前提,故采用负二项模型。根据豪斯曼检验结果,最终确定采取固定效应的负二项回归进行分析[1]。公式(1)是负二项分布的对数似然函数。

2.1 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本文采用1990-2011年《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国际可再生能源专利数代表可再生能源创新,数据来自于OECD数据库。此外,由于专利具有时滞效应,采用滞后三期的专利数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4]。

由于“诱发创新效应”的存在,原油价格(Oil Price)的上涨会提高成本,进而刺激可再生能源创新,使其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原油价格数据来自于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回顾》,单位为美元/桶。

创新来自于资源的投入,因此利用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指标(R&D)考察其相关性,数据来自OECD数据库。此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让各国政府和企业承担了碳减排的压力,减少传统能源消耗的需求反过来可能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因此设定0/1哑变量(KP)来考察其对创新的影响。

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可以有效地考察各国国内可再生能源市场潜力(Huber, 2008),单位为百万千瓦[5]。另外,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来检测可再生能源创新体系的有效性,发电量的单位为十亿千瓦时。以上数据均来自美国能源信息局的国际能源统计数据库。

此外,Park & Ginarte (1997),邓海滨和廖进中(2009)等学者在“波特假说”的理论基础上强调制度因素对于创新的积极影响,认为好的制度可以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提高效率[6]。为了验证这种相互关系,采用Legal System & Property Rights、Regulation、Freedom to trade internationally和Sound Money等四个变量代表制度因素。变量值从0到10,0代表健全程度最低,10代表健全程度最高。数据来自Fraser Institute的世界经济自由数据库 。

由于被解释变量为国际专利,所以纳入资本和实物的国际流通变量,即FDI占GDP比重(FDI.% GDP)、进口占GDP比重(Imports.% GDP)和出口占GDP比重(Exports. % GDP)。另外,城镇人口的数量越多,专利数可能会随之增加,故而纳入城镇人口比例变量(Urban.% Population)。以上数据来自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指标。最后,为了消除异方差可能带来的偏误,将除哑变量之外的所有解释变量对数化。

3. 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实证分析

3.1 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影响因素

表1列出了固定效应负二项回归下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影响因素分析。模型(1)仅考虑五个自变量对专利的影响,模型(2)加入了制度因素,模型(3)又进一步增加了控制变量。不难发现,原油价格、研发支出和《京都议定书》哑变量均与被解释变量在1%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原油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成本,进而刺激了作为替代原料的可再生能源的创新;研发支出是创新的直接推动力,一单位研发支出的增加可带来近2倍专利数的增长;《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则在客观上增加了各国政府和企业的碳减排压力,使其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以达成减排目标。可再生能源比例在1%水平上与被解释变量呈负相关关系,意味着创新系统的有效性不足,也反过来说明在传统能源供应乏力和全球达成减排共识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较低的国家会有更大的创新空间,Cheon and Urpelainen (2012)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7]。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虽然正向影响了创新,但并不显著,说明各国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发掘。图3在模型(3)的基础上形象地展现了五个自变量在95%置信区间下对国际可再生能源专利的平均边际效应。不难发现,研发支出、《京都议定书》哑变量和原油价格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决定性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四个制度变量均不存在显著相关性,与邓海滨,廖进中(2009)的分析结果不同。可能的原因有二:第一,他们所考察的是所有专利,而本文专指可再生能源专利,说明制度因素对可再生能源创新没有显著影响;第二,他们所考察的26个国家多为转型国家,这种情况下制度因素对于创新具有显著的影响(Mowery & Nelson, 1999),而本文考察的34个OECD国家均为已开发国家,相互之间制度因素差别很小,对于创新的影响也不显著[8]。

3.1 不同国家和地区研发投入对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影响

为进一步分析可再生能源创新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研发投入的相关关系,本节利用交乘项分别考察美国、日本和OECD中欧盟24国的研发投入对国际可再生能源专利的影响,如表2所示。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欧盟24国的研发投入有效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创新,这得益于其在研发支出的持续增加。即便在欧债危机财政紧缩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2012年研发经费也相对2011年增长了2.9%,占GDP比例提高至2.06%。美国的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自2009年达到峰值(2.92%)之后开始持续下滑,2011年为2.78%,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推动创新发展。日本的国际可再生能源专利数虽排名靠前,但受研发投入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自2008年伊始受困于财政窘境,日本的研发投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持续下滑,并低于同期的韩国、芬兰、瑞典等国,影响力受到了削弱,需要更多地依靠其他因素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创新。

3.1 分类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影响因素

根据OECD的分类,国际可再生能源专利包括四大类:风能、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 。本节分别以这四类专利为因变量来考察它们的影响因素。从表3回归结果可知,原油价格的变化刺激了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却对水能没有显著地推动。原因可能在于水能的建设具有投入高和周期长的特点,波动不定的国际油价很难对其产生明显的影响。由于风能和太阳能的技术含量高,又是科研投入的重点,因此增加研发投入可以显著推动其创新水平的提升;水电技术已相对成熟,研发投入对其在10%水平上显著相关;地热能和海洋能的科研投入还不足,未对其产生明显的效果。

由于风能和太阳能在总体能源利用中的比例仍然较低,所以有效性不足,仍具有发展创新的空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对风能、太阳能和水能均具有显著推动作用,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而地热能和海洋能尚未得到足够的开发,所以没有显著关系。由于水能在多数国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发,具有清晰的市场前景,所以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仅对水能在10%水平上显著相关。

4. 结论及启示

本文利用1990-2011年OECD国家的数据,通过负二项回归检验了影响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因素,得到如下结论:(1)从创新存量的角度来看,美国是世界创新程度最高的国家,其后依次是日本、德国、韩国等。但是日本已在2010年国际专利授权数量上赶超了美国,成为单年度可再生能源创新程度最高的国家;(2)国际原油价格、国内研发投入以及外部政策法规是影响可再生能源创新的主要因素,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比的影响不确定,制度因素对已开发国家的影响不显著;(3)研发投入对欧洲和美国可再生能源创新的推动作用显著,对日本不显著;(4)风能和太阳能创新受上述所有因素的影响显著,水能创新主要受政策推动,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海洋能等)创新则受油价影响。

尽管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超过全部发电装机的30%,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最大的国家 ,但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创新成本较高、政策出台滞后等[9]。基于OECD国家可再生能源创新的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完善石油储备等相关制度,减轻对石油的依赖程度。石油储备不仅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还可以平抑国际油价波动,将国内价格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避免出现因政治、供需、政策等外因所导致的国际油价在短期内的剧烈波动。为此,可鼓励和开放民间资本或外商企业投资或参股建立地方性的商业原油储备库,作为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补充。适度开放石油市场,改革国内能源价格体系,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石油定价机制。

此外,对石油的过度依赖会对可再生能源创新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近期国际油价的暴跌激励了人们使用石油代替其他能源作为燃料,进而对可再生能源市场产生了负面冲击。针对中国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特征,短期内在保证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同时以低价原油代替煤炭;在中长期则以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作为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的主要手段。

第二,保证研发投入,提高利用效率。日本由于财政支撑后续能力不足,无法提供持续的创新激励。作为警示,中国应当保证研发资源的供给,特别是提供其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保障。以欧盟为例,即便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新推出的“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计划仍准备在2014-2020年间投入770.28亿欧元,比之前FP7的505亿欧元增加了52.5%。到2020年,欧盟研发与创新投入预计占欧盟总财政预算的8.6% 。此外,在增加投入的同时,还要提高其使用效率。如鼓励设立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创业和风投基金、优化经费投入模式、以及培养可再生能源产业链等。

第三,积极制定并实施可再生能源政策,刺激创新发展。前文的分析结果表明,相关政策如《京都议定书》对可再生能源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因此中国需要构建具有约束力政策法规以促进创新。2006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在此引导下,风力发电已成为这场能源革命的主要力量,中国也成了全球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2014年APEC峰会期间,中国政府公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开发风电,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提高地热、海洋能等开发利用水平,到2020年使得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到 15%左右[10]。在设定的宏观框架之下,具体政策得以推行,包括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风电并网、以及海上风电和太阳能的分布式利用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也呼之欲出。相关的法规政策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它们的实施会对创新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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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owery David C, Nelson R R. Sources of Industrial Leadership: Studies of Seven Industries [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第9篇:可再生能源范文

在全球气候不断变暖的情况下,为实现本国减排指标,解决日益短缺的能源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针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正在不断扩大。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具体分析如下:

一、投资总额

201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投资总额已经从2005年的16万亿元(2.6万亿美元)增长到350万亿元(55.4万亿美元),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性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已从2008年的8.4%提升至9.6%。为了实现我国到2020年时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 15%,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降低40-45%的承诺,国家将在未来十年追加5万亿的新兴能源投资,其中既包括国家投资, 也包括将拉动的商业化社会性投资。根据其具体细分, 除核电和水电之外,可再生能源投资将达到2万亿至3万亿元,其中风电将占约 1.5万亿元,太阳能投资则将达到2 000亿~3000亿。

二、投资结构

我国具有丰富的风力资源,幅员辽阔,海岸线长,风电产业的发展有良好的资源基础,风电具有成为未来能源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基础。因此我国政府将风力发电作为改善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的主要替代能源技术之一,给予了有力的扶持,吸引了大量资本的涌入,占投资总额的72%。

由于我国水电资源丰富,我国小水电资源居世界第一,技术可开发量为1.28 亿kW[1],发展小水电有利于解决我国边远地区的农村用电紧张问题,保护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小水电的发展,目前已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模式多样化和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投资体制,吸引了15%投资额。

为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发电的利用,我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光伏屋顶应用”“金太阳示范工程”。外加光伏技术不断发展、成本下降,并网技术成熟,这为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吸引了6.3%投资,2010年实际新增装机量超过500MW。其次是生物质能占总投资额的3.8%。为了实现2020年风电装机容量30000MW和光伏发电装机量20000MW的目标,我国风能和太阳能在投资结构中占的比重将继续扩大,而小水电比重将降低。

三、投资方式

可再生能源投资方式包括政府财政支持、VC、PE、上市融资、碳交易融资、信贷、资产并购等。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不同阶段,投融资方式也不同[3]。目前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融资日趋活跃。一是政府通过从每度电拿出4厘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与财政部用于金太阳等示范工程,以及对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政府补贴统筹使用,每年超过200亿元。二是银行信贷中每年有数亿元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三是通过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如我国十来家光伏企业上市已从国际资本市场拿到几百亿人民币。四是近年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很快。近年来国外各类投资机构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五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也可从国际上获得一定的资助。

四、投资主体

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投资主体情况有较大差别。 风电的投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是中央企业和部分风能资源丰富的地方国有发电投资企业;目前我国光伏发电还处于试验、探索阶段,投资建设项目规模小,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小水电是唯一进行完全商业化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当前,小水电的投资主体有国有水电及电力公司、 农村水电企业等集体经济体、 中央和地方政府、民营企业、有闲置资金的个体、投资公司等;我国生物质能目前尚未形成产业规模,民营企业是发展生物质能产业的主体,依然面临资金和研发上的困难。

五、结论及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增长迅速,从2005年到2010年增长比率高达88%,是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最多的国家。这与我们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规定严格可再生能源目标,以及大力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密切相关。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方向主要以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为主。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占了总比重的80%,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大,边远山区经济发展落后的国情,我国小水电投资额占了17.5%,但随着其开采程度的增加,小水电吸引的投资比重将会下降,生物质能所占的投资比重将会上升。

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融资方式日趋活跃,在财政支持投资为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投资融资市场化有所发展,如资产融资、公开市场融资、VC等融资方式发展迅速。因此,我们应该加速产业投资的市场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国有、民营以及外资企业纷纷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其中风电和小水电领域以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能发电领域以民营企业为主。我们应该鼓励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税收方面给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些政策方面的扶持,这样在政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核心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丽军,刘京和.中国小水电投融资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年(11).

[2]宋成华.中国新能源的开发现状、问题与对策[J].学术交流,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