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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工伤已成为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本文通过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05~2014年间发生的1490例工伤事故进行回顾性调查统计,对可能导致工伤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工伤事故的预防性对策,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两者之间有效的联动机制,使政府、企业更加全面、准确、详实地掌握生产安全事故。
一、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1.时间分布
2005年~2014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共认定工伤事故1490例,明显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2014年共发生工伤事故175例,比2005年(57例)增长了3倍。其中,2月、8月、9月、12月是工伤事故的高发月份,其他月份则相对较少。星期一、六和星期天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高发日,其他则呈现事故发生数递减的趋势。
2.人群分布
2005年至2014年,亭湖区认定的1490例工伤事故中,平均发生年龄为46岁,60%以上的工伤发生在35~45岁年龄组;男性1100例(73.83%),女性390例(26.17%)。在发生工伤事故的人群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比例最高,为43.1%,其余为高中21.7%、中专中技13.6%、大专13.1%、本科及以上8.5%。从职业分布来看,发生事故最多的为机械(56.8%)和建筑(30.1%)行业,其他如纺织、餐饮、交通运输等也是工伤发生较多的行业。
3.事故伤害分布
在各种伤害类型中,碰撞伤(18.9%)、物体打击伤(16.4%)、坠落伤(12.9%)、切割伤(10.2%)等具有较高的发生频率,而触电(1.3%)、中毒(1.9%)、火灾(1.5%)等因素引发的工伤事故相对较少。在各工伤事故中,上肢损害发生频率占57.5%,其他躯干损伤(12.2%)、下肢损伤(10.1%)也属较易受到伤害的部位。
二、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1.劳动者自身因素
在对工伤事故发生的籍贯、年龄和性别分布的研究中发现,不同危险度的工种中,工人性别构成比不同,造成4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中男性占了较大的比例。此外,年龄在35至45岁之间的工伤事故占了一半以上,且高中及高中程度以下发生的工伤事故居多,这主要与工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技能水平、生活压力、文化水平等密切相关。
2.行业因素
不同行业由于其工种不同,工伤发生的风险度和易发性也不同。建筑和机械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这与工人日常工作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相关。建筑行业易发的是高处坠落事件,机械行业高发的是机械打击、挤压和切割事故。不同行业工伤发生的不同危险程度导致不同的工种工人受伤的类型和部位各有特点。碰撞伤、物体打击伤害、坠落伤、切割伤是建筑和机械业中最常见的伤害类型。
3.劳动环境因素
季节和工作日也影响着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夏季是一年中气温最高的时候,也是工伤事故的高峰季节。高温环境不仅影响工人的心理状态,如易烦躁、走神等,而且影响工人机体在工作过程中的判断力、反应力和劳累程度,导致更多的工作失误和错误。此外,夏季衣服穿着相对较少,而防护减少是造成工伤在夏季多发的另一原因。周一工伤发生事件最多,周二至周五呈现逐日下降的趋势,而周日又有较多的工伤发生。究其原因,周一为工作第一天,对一些工作而言,员工在周末休息之后肢体记忆性动作产生了一定的陌生性,一部分工人在周末休假之后难以快速适应工作状态,导致注意力下降,从而使得工伤较易发生。而在周末,由于许多在工作团体中资历浅、工作时间短、操作不熟练的工人被分配加班、值班等工作,在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工伤较易发生。
三、工伤预防的对策
1.加强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通过经常性地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工伤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打破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定期召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当前工伤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协商对策措施,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互关联的问题,自觉地运用安全系统理论去解决系统安全的实际问题。
3. 建立工伤事故统计交流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换、互通的平台,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情况和工伤认定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各自的信息平台,互相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在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提供事故情况说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
4. 建立工伤事故执法检查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工伤事故多发的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5.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基金使用机制
一、工伤保险调研的内容及调研情况
此次调研的内容:主要是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全面落实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情况;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情况;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方法和措施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了问卷式调研,由各旗组织专人对调研内容进行分类调查后,汇总上报。现将调研内容整理如下:
(一)当前全盟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我盟自1998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从基础调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入手,全面开展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推行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全方位开展工作,于20__年成功实现了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使我盟工伤保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__年底,全盟参保企业已达298户,参保职工人数达31731人。其中,盟本级15549人、阿左旗7198人、阿右旗2600人、额旗1153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5231人。工伤保险已覆盖了金融、交通、化工、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十年来,我盟工伤保险制度从国有中小企业率先启动,到重点推进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保,并逐步向餐饮、住宿和商贸等服务行业延伸,扩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配套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二)落实执行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情况。一是在国家《条例》、自治区《实施办法》等主体政策的框架下,各统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操作。各统筹地区按照阿拉善盟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由盟级调剂工伤保险基金,提高了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抗风险能力。如20__年煤炭企业发生工伤事故211起、死亡17人,而工伤保险收入112万元、支出309万元、收支赤字达197万元。但通过借款垫支等办法优先保障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待遇支付问题。三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贯彻落实自治区出台的1-4级工伤农民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长期性待遇办法,促进农民工参工伤保险、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四是贯彻落实了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将企业老工伤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五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20__年、20__年两次调整了对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遗属抚恤费标准。六是规范经办业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办理业务。
(三)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情况。一是建立工伤保险机构,健全工伤保险规章制度。盟局在转发的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就明确和细化了具体要求,便于操作。各统筹地区均建立了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制定了劳动鉴定程序,建立伤残职工档案,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统计报表。二是工伤认定工作日趋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1)建立了工伤报告登记制度,规范上报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2)及时调查取证。接到报告后,我们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定,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取得第一手材料。(3)认真进行工伤认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审核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结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认真进行工伤认定。为了降低工伤争议案件的发生,还成立了劳动行政、经办机构、安全监察、公安交警、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伤认定专家小组,商讨疑难工伤认定案件的工伤认定工作。三是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纳入正规化。各统筹地区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由盟里统一组织。盟局成立了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抓了以下工作: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把鉴定的身体检查关,做到医疗检查过程的客观公正;派人现场跟踪监督每个检查环节,避免了检查过程中舞弊行为,确保了鉴定现场工作秩序;成立义务鉴定专家库,开展医务鉴定时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成7人的医务鉴定专家小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封闭式劳动能力鉴定。四是实行差别费率制,建立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为加强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预防工
作,减少工伤事故,各统筹地区均实行了差别费率制度。我盟根据煤炭企业事故多发、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情况,在认真测算基础上,及时将煤炭等高风险企业费率调整到3%。
(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法和措施。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我们全面实行了工伤保险扩面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稳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一是抓好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扩面工作。矿山、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工伤风险很大,工伤事故发生率很高,又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方。我们对矿山、煤炭等高风险的行业企业,发扬啃“硬骨头”精神,深入企业蹲点宣传解释政策和耐心说服等途径积极扩面。二要抓好重点人群的扩面工作。把扩面的重点转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职工和矿山、建筑、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和新上项目建设工地季节性农民工参保上。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我们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扩面困难,覆盖面窄。虽然我盟各统筹地区都已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参保率不高。如一些工伤风险相对低的行业和企业、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不高、意识淡薄,拒绝参保现象较普遍。而我们也没有相对强制性的扩面措施手段和鼓励性的扩面政策,扩面难度较大。
(二)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我盟参保职工不多,参保企业多数为高风险行业的企业。20__年以来我盟将煤炭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事故发生频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出现工伤保险收支赤字现象。再加之近几年在企业转制、破产和煤炭企业整顿过程参保职工流失严重,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减少。因此,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短缺,业务经费严重不足。随着《条例》的实施和工伤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工作任务不断加大,业务操作急需实现微机化。人员短缺问题日趋突出,业务经费缺口增长很快,已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工伤保险深层问题和矛盾的研究不够。在工伤保险工作中,仍存在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工作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现象,导致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后支付伤亡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待遇偏低,侵害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利益。
三、通过调研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大依法行政力度,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政府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大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如依法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担负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目前,急需建立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并重的运行机制,从而达到在全社会形成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目的。
三是继续抓好工伤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做好少数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转制重组和新建企业参保工作,做到应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及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不断增强企业依法参保意识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意识。
四是增加工伤保险业务投入,进一步规范管理。要建立工伤保险经费投入和奖励机制,落实伤保险业务经费,加大对工伤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解决工伤保险取证调查设备问题,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继续落实《条例》实施后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及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工作。
五是实行浮动费率制,与企业安全状况实行挂钩。这种激励性和促进性的工伤保险费率,能表现出公平的成本资源分配并有效促进资源成正比增长的良性发展,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工伤安全的目的。
六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预防工伤事故来巩固工伤保险扩面的成果。劳动部门主动参与企业安监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办和新招用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将工伤事故防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同时与工商和安监部门配合对安全事故多、伤亡职工多的企业予以坚决取缔。
一、坚持目标管理,建立工伤保险的责任体系
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政府推动,强化责任。市委、市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纳入各级党政主职经济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月量化考核,年终奖惩兑现。为强化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征缴,市政府还建立了扩面征缴奖励制度,每年除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从基金中提取专项调查、预防和鉴定费外,工伤保险每扩面新增名参保人员还奖励-元。在这一责任体系的带动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稳步增强,每年新增余家企业、万余名参保人员,新增基金收入万元以上。
二是部门联动,强化配合。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信息传递等工作。去年我市开展了为期个月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家部门整体联动,新增工伤保险扩面万人。我们会同安全、财政、卫生等部门,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因企制宜,因人而施,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是一家以矿山采掘为主体的企业,扩覆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参保费率上,将后勤服务单位与主体区别对待,对老工伤则一次性预提费用,促使其万人全部参保。
三是政策驱动,强化引导。我市年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先后制定了《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多件政策性文件,建立起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扩面征缴到待遇给付、工伤医疗管理到医疗康复、工伤预防到浮动费率等一整套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补偿问题极为复杂,稍有不慎,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坚持摸清情况,对照现行政策分类排队,严格把关,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目前已累计为名工伤职工预留工伤费用万元,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模式
工伤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一样,成败的关键在于科学、严格、有效的管理。为此,我市从基础管理入手,逐步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管理等“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规范工伤认定。我市建立了重大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定期会诊制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累计作出工伤认定余件,其中有约‰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持率和胜诉率均达%,没有发生一件工伤认定不合法、不准确。
二是强化劳动能力鉴定。我市确定了多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了由多名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检查、鉴定时随机抽选、临时调度,切实做到“及时、客观、公正”,杜绝和减少人为因素。近两年,我们对余家改制企业的万名老工伤职工,本着对伤残职工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态度,采取专家组进驻企业、分类组织鉴定等办法,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较好地保障了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为切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本着“保证治疗、合理用药、防止浪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工伤事故首诊报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和异地工伤管理等系列制度,推行“人性化”管理服务。既及时地解决了工伤职工治疗康复中的实际问题,又有效地控制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们对余名成建制驻外的职工和本地工伤医疗费预计超过元的工伤职工,建立工伤档案,跟踪管理。对高位截瘫等重伤康复治疗人员,则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定期上门问诊和后续管理。通过跟踪管理服务,仅去年就核减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万元,扣减违规医疗费用万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四是完善业务经办程序。从年实施工伤保险,我市就设立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在经办机构内部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科室,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进一步健全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在所属县(市)设立了工作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严格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开展工作,保证经办业务科学、严谨、缜密。为了规范工伤医疗机构行为,减少基金流失,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期考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对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采取按项目结算的方式,不单独提取,按规定开支比例使用,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综合治理,形成事故预防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将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延伸到企业,建立预防工伤事故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年,全市参保单位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上年下降%,工伤人员人均医疗费由元减少到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从%降到%。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制度。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安监部门建立了互通信息、工伤事故会审制度,定期通报、交流工伤事故管理、伤残等级鉴定及企业的安全状况、职业病危害等信息,及时介入,未雨绸缪,以防止企业瞒报、漏报或迟报工伤事故而影响伤残人员康复的现象,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
二是推行“两项费率”。根据行业或企业工伤事故频率及风险概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是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作用功能最直接的手段。我市将企业的浮动费率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及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直接挂钩,优则下浮,差则上调,拉开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类风险较大的行业缴费费率最高相差个百分点。
三是健全工伤保险奖惩机制。我市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奖惩制度,明确了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培训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对每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无工伤费用支出的企业,除对企业下浮费率外,还将奖励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发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对本企业上浮费率外,安监部门还将对其进行惩罚。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审阅;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Abstract: The rate of working injury accidents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frequent, so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should be proceed from injury prevention to radically reduce the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of working injury accidents and reduce the employment risk and injury payment risk of enterprise.
关键词: 建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伤事故;预防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social insurance management;working injury accidents;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5-0137-02
0 引言
工伤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它的发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荣誉及职工队伍的稳定等,严重的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自《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由劳务用工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尤其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施工队伍的管理是一大难题,多起劳务争议均由工伤事故引起,工伤事故的潜在风险不容小觑。鉴于此,建筑企业在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宣传,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配套实施,该条例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更有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并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建筑企业应借《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机,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对新条例的宣传:一是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展开专门培训,使各级管理者明确职责,提高思想认识。新条例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对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新条例的这些变化,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并且通过培训学习,充分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从而提高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二是针对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使他们在培训中更深刻地理解新条例的规定和政策精神,规范操作流程,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领域,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办法,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三是针对广大职工开展宣传教育。一线职工往往是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对他们的宣传是新条例宣传工作的重心。通过宣传,让广大职工对新条例有更深刻明确的认识:首先,新条例将工伤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涵盖了更多的职业。其次,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这些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增强职工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保障意识,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要对广大职工做好宣传工作,首先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教育员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去面对日常的工作。其次加强“人——机——环境——管理”体系诸要素的管理。要从“人——机——环境——管理”系统中的各要素着手:对“人”,重在通过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素质和应变能力,减少或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对“机”,重在防止和消除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工厂安全生产的要求;对“环境”,重在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生活环境,全体员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对“管理”,重在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予保证切实执行,有效落实。第三规范作业,注意安全,做到四查——六准备——四查。作业之前做四查,即:查身体情况是否良好?查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查用具是否适用?查周围环境是否安全?作业充分六准备,即:工作内容充分领会和理解;工作步骤及准备充分就绪;作业现场充分清理和整顿;机械、器具及工具、材料充分清点检查;有关规则及注意事项充分了解。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充分检查。作业之后再四查,即:查用完的工具、器具保养后是否放于规定位置?查现场是否良好地进行清理和整顿?查有无麻痹大意、疏忽松懈现象?查机械器具出现异常、工具不良或损坏是否已向上级领导报告?第四注意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勤检查、保安全。员工在日常活动中要注意检查自己的行为动作,注意检查周围环境。细观察、再行动。身体好、精力旺。
2 加强对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理顺劳动关系
不论是市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是铁路桥梁、轨道交通,建筑企业都与其存在密切的联系。很多因素都会对建筑企业的生产任务产生影响,造成生产组织结构失衡,常常为了超进度、赶工期而加快生产节奏。当生产规模过大,或在生产任务紧张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队伍,导致企业潜在的工伤事故风险日益显现。因此,强化用工队伍管理,正确处理劳务关系,可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用工单位尽量规避用工风险。倘若无法厘清劳务关系,用工单位难免要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工伤赔付风险的机率就越大。因此,建筑企业在引进劳务队伍时,一定要依法聘用管理规范、资历深的劳务公司,把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审查引进劳务队伍的必要条件,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监督检查,明确划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责关系,使企业尽可能的规避用工风险及工伤赔付风险。
3 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证据文化建设
证据文化,也就是企业管理中基本的第一手资料整理存档。新条例的实施,对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设立工伤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鉴于此,加强证据文化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惟有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工伤保险的操作流程,全程监管其实施过程,才能避免因工伤引发过多的劳务争议,从而确保企业稳定谐的发展。根据该条例的内容,工伤鉴定的范围更广了,认定程序相对缩减了,这对于劳务工作者来说是好事,但是却对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造成了困扰。基于新条例的工作要求,建筑企业不得不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使管理程序更加科学规范。
4 以浮动费率为导向,积极开展工伤预防
基于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工伤保险的实施首先是做好补偿工作,使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有一个基本的保障;但是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劳务工作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工伤预防与康复逐渐发展成为工伤保险管理的重点工作。建筑企业应该根据本行业工作的特点,以新条例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考核机制,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为导向,根据企业内部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频率,适当提高或降低其费率标准,激励各施工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伤预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以工伤预防为主,补偿和康复为辅的先进的工伤保险体系。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标志,建筑企业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积极应对新条例的变化,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敬铭.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探析[J].价值工程,2011,(04).
[2]马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探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6).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故致因模型;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 TV52 文献标识码:A
城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基础性建设工程,近年的发展速度更是令世界为之瞩目。但与此同时,一些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弊端也屡见不鲜,最终导致一些重大施工伤亡事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层出不穷,这也给工程建设带来了惨痛的代价。因此,如何能够吸取过往工程建设的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国城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致因模型,从而找出工伤事故的主要因素,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降到最低,以保证整个施工环境的安全,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成因的研究发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是城市基础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工程项目,在世界范围内的每个国家都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发展历程,从上个世纪开始,人们就从大量的安全伤亡事故中找出发生的规律及内容,通过不断地学习及探究,逐步更新施工伤亡的成因原理,使人们不断地认识到工程施工安全对整个工程施工的影响,这期间许多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成因模型理论被总结出来。
1.1 初级成因理论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们还只是从工程施工伤亡成因的表向去认识施工伤亡的成因理论,欠缺一些深刻的理论实践基础,下面将分别对该阶段的理论主要特点进行扼要阐述。(1)事故频发导向。施工工伤事故与某类人的因素密不可分,这其中包括:该类人的智商、性格特点及生理、动作特点等人为表现。(2)海因里因果连锁反应。施工工伤事故的成因从社会整体环境及个人遗传基因、人的缺陷、人的不良行为及物的非安全状态、相关事故、相关伤害去论述其连锁影响关系。
1.2 系统成因理论阶段
通过初级阶段的理论发展,人们已经开始逐渐意识到,在水利电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事故并非仅仅是偶发现象,透过现象能够认识到事故发生的现象本质,从而更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2 事故致因模型的构建
水利电利施工工伤事故致因模型的建立是我国该行业向成熟发展方向迈进的一个重要阶段,有效地借鉴国外专家所总结出的工伤伤亡成因理论,总结出适合我国水利电利施工工伤事故致因模型,可以让我国在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管理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通过我国高发事故因素的分析及提炼,借鉴事故伤亡成因理论原理,从事故发生的源头进行分析,以防止和控制为中心思想进行致因模型构建的描述。这其中经历了三个分析阶段,分别为安全时期、危险时期及事故时期,其中安全时期与危险时期是相互附着的,一旦安全时期的危险系数超过安全警戒线(即:人、物及环境相互反作用下,导致危险源不断地被扩张),在管理失效的状态下人的不良行为、物的失常状态及环境的不善条件相互转换达到一定极限以及再次管理失控的情形下,系统将进入事故时期。因此,安全体系的建立是维护施工系统安全的有利保障。其构建模型如图1所示。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预防对策
通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致因模型构建的研究,充分认识到施工伤亡的内质原理,从理论上对工程施工安全提出科学性的指导建议。同时,对工程施工中影响安全体系的危险系数进行预防,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
3.1 施工安全体系的评价预防
要先清楚施工安全的评价所属范围及特点,通过查阅大量的国内外相关安全系数指标及施工作业技术标准,从所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找出危险源,并按照工序找出每个危险段及发展规律,并据此选择相适应的分段式评价方法,对评价结果做出定量、定性分析及改进措施,对此评价进行报告总结。
3.2 预防对策的实施
首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清晰地按照国家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其次,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所属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制定出更加细致的施工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然后,应该建立影响安全体系的人、物、环境的一级管理体制,使其和谐运行;再者,对于一旦发生的不和谐因素及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二级管理体制,使危险源被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最后,应该在施工前及过程中对影响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合理的科学分析,并在人为能力上积极主动地保持好作业环境。
结语
建立安全的施工作业体系,减少在可控制管理范围内所引发的施工安全事故,同时通过建立科学的致因模型及防范理论,将水利电利工程施工伤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未来我们还需要不断地摸索及改善。
参考文献
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职业风险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在建筑行业中有很多公司为了赶工期,忽视必要的安全防范,从而造成了一起又一起的工地意外事故。而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死亡之后却得不到适当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很多农民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后,也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问题已成为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下面我们以文登区实际情况为例,分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参保情况:文登区2011年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66919人,其中农民工为45503人,占参保总人数的68%;2012年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69482人,其中农民工为49333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1%;2013年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68424人,其中农民工为51181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5%;2014年截止到5月底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70909人,其中农民工为54480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7%,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文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和比例呈逐年上涨趋势。
工伤认定情况:文登区2011年认定工伤884起,其中伤者为农民工的604起,占工伤认定总数的68%;884起工伤中因工死亡的12起,其中农民工为8起,占因工死亡总数的67%。2012年认定工伤803起,其中伤者为农民工的575起,占工伤认定总数的72%;803起工伤中因工死亡的为10起,其中农民工为7起,占因工死亡总数的70%。2013年认定工伤802起,其中伤者为农民工的597起,占工伤认定总数的74%,802起工伤中因工死亡的为17起,其中农民工为12起,占因工死亡总数的7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七成左右的工伤者和因工死亡者都是农民工。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总体来看,农民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有喜有忧:喜的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逐年上涨;忧的是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对25个用人单位及部分农民工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需求迫切,但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程度还有待加强,而且农民工与雇主对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存在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存在地区差异性,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威海市属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同时政策法规相对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有力,故当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很高,工伤保险的执行情况较好,农民工参保率高达80%以上(本地户籍农民工要求缴纳五险,故参保率不能达到100%)。但其他地区的来威企业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逃保、漏保现象严重,再加上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后农民工很难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在经过层层转包的建筑行业,包工头所雇佣的工人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的参保质量。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施工工程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包工头所雇佣工人的劳动关系则难以认定。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经过层层转包、分包的包工头所雇佣的工人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民法院不支持上述劳动关系的存在,往往按雇佣关系处理,而农民工大多为农村户口,施工企业按照农村标准所付赔偿相比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要低很多。故上述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以及赔偿标准问题,是建筑行业企业逃避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原因。
企业有意隐瞒工伤事故,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由于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同时我们从经办的众多案例得知,很多企业出于各地方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也不报告。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义务,而是极力私下赔偿解决。
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由于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漫长,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处理就出现了拖延现象,很多案件甚至会延长至两到三年的时间。如果受伤农民工未能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协商一致,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法定程序。更为严重的是,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属空白,这类工伤争议的处理情况着实堪忧。
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而言,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缺失尤为明显,这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通过与农民工协商私了解决经济赔偿问题,成为了受伤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的“现实”选择。
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影响自身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无劳动合同保障,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出现事故后拿不到工伤赔偿;另外文化程度不高使其岗位安全生产素质偏低,再加上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促使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改进建议
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所在。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没做出明确细致的要求,工伤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应尽早建立系统有效的工伤预防和伤后康复机制,特别是在工伤预防方面,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可用承担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费用提取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运用透明化,监督大众化。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提留一部分准备金(5%左右),准备金的运营可以采取商业保险模式由社保部门自行管理。这样可以节省不必要开支,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当然,如何做到对公众透明,保证基金来源与去向,加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问题又成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改革面临的新问题。
第一条 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六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
(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
(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五)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第十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第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第十四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之初,工作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企业预收一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准备金,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各市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85.5%作为支付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费用;10%作为工伤社会保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2%至4%作为管理费。
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管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产补贴;
(二)业务费、宣传费;
(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四)对工伤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和本年度预算,同时向社会公布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章 工伤保险范围及职工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伤残、职业病和死亡的,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企业管理人员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
(二)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管理人员指定而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
(三)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造成 伤亡;
(四)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 伤亡;
(五)职工上下班时间按正常路线行进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 死亡,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造成 伤亡;
(六)国公到外地出差和工作调动报到途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未能及时救治造成 伤亡;
(七)因公因战致残康复后旧伤复发的;
(八)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 的其他因工伤亡。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实反映工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治愈、治疗期达12个月或者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当作出医疗终结结论。由于医疗单位或者本人原因不能及时作出医疗终结的,职工所在企业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作出医疗终结。
第二十四条 对已作出医疗终结结论的工伤职工,由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等级证》。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因工负伤的必须提供工伤事故批复结案报告、工伤证及原始医疗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有关诊察结果等有效证明;患职业病的必须提供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及原始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的各种 有关诊察结果等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职工因工致残的,应当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发至企业、职工及其亲属和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等级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规划办理:
(一)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一至四级的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为准,简称社会月平均工资,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随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一次;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按社会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该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后需要护理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发50%,大部分护理依赖发40%,部分护理依赖发30%.完全护理别严重的,护理费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70%发给。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工亡待遇:
(一)丧葬费,发5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发给48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发给60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供养1人每月按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每年7月1日随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一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除按本章前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支持的保险待遇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治疗期的工资、医疗费等待遇,以及下列两项工伤保险待遇仍由企业支付: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确定为五级、六级,本人自愿离岗休养的,按月发给企业平均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七至十级,本人自愿另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标准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七级发给20个月,八级发给16个月,九级发给12个月,十级发给8个月。
第三十三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停止享受;刑满、教养期满后继续发给。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企业发生争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农民合同制 人因工伤亡的,参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第五章 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者被兼并、拍卖时,新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借调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必须在财产处理中留足工伤职工平均寿命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由清算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在本规定实施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申报本企业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新开办的企业,必须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后10日内,企业和职工家属应当办完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处理的,停尸费由工亡职工家属负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月20日前按本规定如数向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支付当月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工伤待遇发放情况实施监督。对企业不发或者减发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逾期发放或者少发、漏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责令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补发。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逾期不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二)在劳动合同中不规定及非法免除工伤保险责任,或者在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间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瞒报、少报或者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以及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逾期不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征收缴费额1%的滞纳金,由银行直接扣缴。滞纳金并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和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可停发有关待遇。对虚报多领的,必须追回多领款项,并可停发1个季度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经劳动鉴定确认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以截留、平调、挪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拒绝、阻碍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因工伤残、患职业病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