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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履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个人履历

第1篇:个人履历范文

个人简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应聘者的成功几率。那关于个人求职简历绿色封面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个人求职简历绿色封面,希望对你有帮助。

个人简历绿色封面图片1

个人简历绿色封面图片2

第2篇:个人履历范文

时间过得太快,让人猝不及防,又到了寻求新的工作机会的时候,这时候需要提前写好简历了哦。那么怎样写好简历呢?那你知道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1个人信息

姓名:张斌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9岁(1986年7月3日)

居住地:上海

电话:139________(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律师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2003/9——2006/6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1999/9——2003/7上海交通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2009/3律师执业证书

2009/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07/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03/7日语一级证书

2002/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普通话(精通)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2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法律专业人员类-法律顾问

法律专业人员类-法务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类-其他相关职位

寻求职位:法务经理、法律顾问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法务专员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_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律师助理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参加案件诉讼程序、接受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整理归档案卷资料及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两年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o四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工作经验r熟悉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r擅长企业合同审核与管理、知识产权申请与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及法制宣传工作r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r有一定的英语表达能力o熟练办公软件操作。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3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法务专员、律师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4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居住地:上海

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

20__/9——20__6__大学法学硕士

20__/9——20__/7__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

20__/3律师执业证书

20__/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__/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__/7日语一级证书

20__/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普通话(精通)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5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法务专员、律师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20__年3月—至今在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20__年3月—20_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__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__—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第3篇:个人履历范文

在徒步梅里雪山雨崩村的时候,我一直在背包上挂着朋友在大理买给我的铃铛。每走一步,都会“叮铃铃”地响。而且,我总是走在队伍的最前面,体力好像用不完的样子,连同行的男生都追不上。于是,同伴觉得我和雨崩村里脖子上系着铜铃,不断进出山路的骡马颇为相似。从此,“骡子”就成了我在那个团队中的代号。

我至今想念那个团队中的每一个人。那些拄着拐杖在稀泥和腐叶中前行的日子;那些淋着大雨一起登上海拔4700米的神湖的日子;那些为了挑战高山反应,一起在5000米的悬崖上抽烟的日子……这一切,都是那场旅途中最让我刻骨铭心的记忆。毫不夸张地说,我记得和他们在一起看过的每一处风景,一起经历过的每一个故事。

从前,我一直在想: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喜欢徒步旅行。遇见他们,我明白徒步旅行能收获的不仅仅是美景,更有那种艰难前行的过程里,收获到的独一无二的情感。没有走过这段路,你无法体会,男生背着走不动的女生在高海拔地区行走的感动;你无法明白,一个团队为了能一起抵达目的地,体现出来的那种震撼人心的凝聚力;你更无法收获,一步一步坚持走下去,看见自己想要看到的风景的那种成就感。

团队里后来有朋友写了一本书,书里提到我的部分有这样一句话:“我看着她瘦小的身体,随时都会担心,她根本无法承受她身后巨大背包的重量。但是她说,她要用她35码半的脚去丈量脚下的土地,眼里满满的都是坚定。”

每个人心里其实都住着一个环球旅行的梦想。但,只是梦想而已。有多少人能够真正迈出步子,去实现梦中所想?我也有这样一个梦想,但是我深知我走不完世界的路,所以每一次旅行,我都会用我35码半的脚,细细地丈量脚下的土地。在那一刻,我脚下的土地,就是我想要行走的世界。

长途旅行归来,我带着我环游世界的梦想加入了《环球人文地理》的团队。每天都能认识新的摄影师和驴友,我看着他们分享给我的旅行美图和文字,心里满满的都是感动。

看到图片和文字中我熟悉的风景,会想念从前和伙伴们一起走过的旅途;发现我没有去过的新地方,会和驴友们相约一同前往。归来之后写攻略,发美图,和亲爱的你们一起分享我所经历的故事,以及我所看到的美景。这对我来说,就是最幸福的事情了。

第4篇:个人履历范文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法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人格

法治社会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任何社会人都不应该脱离于法律制度的规范之外,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就民法而言,需要把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都纳入到民事法律中进行规范。但是,我国现有民法没有明确民事责任能力这样概念,使得法律对某些特殊主体的规范和教育作用有限。

一、现阶段我国民事责任能力的几种观点及其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没有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在伦理界的争议很大。主要有将民事责任能力包含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1],有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实为侵权行为能力的“侵权行为能力说”[2],有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列的“民事能力构成说”[3],有将民事责任能力视为民事权利能力一个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构成说”[4],还有“所谓责任能力,主要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的“财产责任资格说”[5]等等。不管那种一观点,都没有意识到民事责任能力缺失给法制建设带来困惑和法理上混乱。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是以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往往是与具体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行为主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所导致民事责任,法律定直接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因而似乎没有单独讨论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事实上,这导致了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肆无忌惮地触摸法律红线,使得法律对这些特殊主体失去应有的规范和教育作用。

从理论上讲,没有责任能力,意味着不该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这类特殊主体的民事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实质改变责任的性质,法律的规范作用,教育作用和威慑力丧失也就顺理成章了。民事责任不具备惩罚性,明确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意味惩罚。却能够教育未成年人:损害他人利益,应该进行等价赔偿。人不应该无偿占有他人利益这些民法的基本理念需要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民事责任的产生及其与民事权利的对等关系

1.民事权利的产生与承担

从法律制度角度看,民事责任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的,二是约定的。民事法律主体没有自觉履行法定民事义务法时,这种民事法律义务就转化成了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之间约定为或不为某民事行为,结果一方或多方没有为或者为了约定的行为,这时违背约定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的后果。这种后果依据先前的约定本来是公平合理的,对任何一方都有利,结果因为一方或多方从多占有利益的思维出发违约了,而且不按照以前的约定承担违约而应给对方的补偿时,法律将强制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义务。法律的这种介入具有强制给付的作用,从人性自私的角度看,被强制给付的一方认为那是对自己“不利”的。

从法律事实和行为角度看,民事责任的产生也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律事实,二是行为。

源于法律事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控制性,某些确定或不确定的事件发生或消失,都会给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带来民事义务的变更。如果某个事件给特定的法律主体增加了民事法律义务,该主体没有自觉履行,民事法律将强制其履行,这时候民事法律责任就基于事件(事实)而产生了。法律在规定某事件产生或消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主体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尽管可以利用立法的技术手段,只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承担,但某些特定事件却应该规定所有人都应该承担民事义务。比如自然灾害发生后,银行的钱散落一地,法律不可能只规定成年人才有不把这些钱财据为己有的义务。

源于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行为的性质有关。不是所有的行为都给行为人带来不利后果,只有行为主体损害了他人利益,依据民事法律应该给予赔付,从而给为了民事行为一方的主体带来了不利后果的行为才能给行为主体带来民事责任。为一定的行为的主体,不论出于什么样主观状态下,都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包含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因此,就算为一定行为的主体没有刻意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会被法律苛以一定的义务,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既然为一定行为的主体可以不考虑主观意识情况,那么,那些不能完全控制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同样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应该承担赔付对方损失的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就意味着会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如果任何情况下都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的话,有些损害他人的行为将难以得到控制。一个7岁的孩子在上学路上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孩子的行为没有错,如果法律不规定孩子有将笔记本电脑还给失主的义务,而规定孩子的监护人有赔付失主的义务,那么孩子会理解为拾到的东西属于自己的,这显然不利于教育孩子。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看,7岁的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没有将笔记本电脑归还失主的义务。但从法理角度分析,岁孩子的行为造成了失主损失,将他人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由孩子的监护人赔付了失主损失而有孩子占有该笔记本电脑,那将违背法理。同时从教育孩子的角度看,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2.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民事责任产生与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强制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民事责任,是指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6],民事法律义务包含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在民事主体为自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这种原本“理所当然”应该履行的义务带上了法律的强履行要求后变得对民事主体“不利”了。责任意味着给付,从人性自私的角度出发,法律强制民事责任主体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公平。因为人性的自私,所以在给付一方看来是不利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对等的关系,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当然应该履行民事义务。如果承认有享有民事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那么,民法的公平原则就将遭到冲击。

民事责任能力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应该是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能力之一。不应该受其他任何民事法律概念限制,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体现了作为民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完整要求,是民事主体行为不被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的需要。一个法律主体只有具备法律资格才能不被排除在法律之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例外。如果某类民事法律主体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却可以行民事行为,这显然违背了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民事责任能力应该是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

科学定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应该使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能够包含民事法律规定的所有责任形式,力求内涵准确,外延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通说认可的的民事责任概念以及对概念进行定义的逻辑理论与法律实际,可以把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能力”一词在汉语中有两个意思,一是指主体内部的机能,一是指主体外在的资格(见1995年《现代汉语词典》1447页),民法中使用“能力”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主体能够实现民法所赋予的某项任务的内在力量,在民法中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就包括了“能力“一词的两个含义,既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包括能够完成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另一个意思是外在资格,在这层意思上,不要求民事主体有力量“能够”完成某任务,只强调民事主体具备某种资格。从这个意思上讲,民事主体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与能不能完成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具有承担责任资格,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完成法律苛加的责任,因此让其监护人来代为承担。承担的责任是该主体因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导致,而不是基于监护而具有的责任。这样理解监护的含义比另行使用监护责任更为直接和明确,也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了,该行为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最终的赔偿不是行为人给付,不是因为他不该承担责任,而是因为他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才由监护人代为给付的。这解决了出现民事法律事实、有民事行为并损害了他人利益法律却未规定承担责任,而另外搬出一个与法律事实和行为无关的监护责任来要好理解得多。监护责任只是一种代为给付的责任,这在法理上可以不必再个转弯去寻找到底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没有的问题。同时,很多情况下监护人已经尽到责任了,但被监护人还是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这时候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依据实质就是一种代为给付的义务。

因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建立起“行为——责任——责任承担——代为承担责任(监护责任)的模式更符合法理,也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一个人,不管你的意思表示能力如何,都不应该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这是起码的道德品质。从法理上看,一个行为产生了,如果该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就会产生赔偿责任。谁行为,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不能承担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律就规定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民事责任。这样理解起来就不会出现有行为并损害了他人利益,却没有责任;没有行为却横空产生一个监护责任更为合理。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让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他自己应该承担责任,更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

四、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的法理意义和现实意义

1.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的法理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四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项。这些民事责任形式中,有些显然无法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比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有的如果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则会失去意义,比如赔礼道歉。一个未成年人损害他人利益,却让其监护人给他人赔礼道歉,自己却什么事也没有,这显然不能起到教育孩子的作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使得孩子故意去为这样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具有逆反心理的孩子,因为不满监护人的管教,故意给监护人找麻烦。

2.现实意义

我国民法没有明文民事责任能力这样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直接导致了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家长有送子女入学的义务,却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有入学认真学习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这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失去了应有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民法中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在法理上能理顺行为和责任的统一关系,更容易理解监护责任的产生和履行。同时,可以对未成年人设置应有的义务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138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德国民法典》(第828条),《日本民法典》(第714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均明确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无关。我国民法显然也可以明确界定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人自出生就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不应该剥夺任何人承担责任的资格。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当然更不应剥夺部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注释:

[1]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95.

[2]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M].台湾三民书局,2001:236.

[3]冯兆蕙,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J].河北法学,2001(6).

[4]任清.民事责任能力本质反思[A].侵权法评论[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70.

第5篇:个人履历范文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②谢静.关于征信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社科纵横,2006(7):90-91.

第6篇:个人履历范文

旅游行业对旅游人才培养的定位需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旅行社要求旅游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外部联系、计算调节以及营销策划的能力,还应该掌握时展所要求的电子商务、虚拟导游以及旅游咨询等业务能力;第二,景区需要大量的经过中高等级专业培训和学习的导游员、解说员和旅游策划人员;第三,与传统的旅游酒店服务人员相比,社会对旅游酒店的管理人才的要求向综合化转型,他们必须具备服务、管理、外语、人际交往等综合服务能力。传统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制约着旅游管理专业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推进校企合作,加强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是满足旅游行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旅游专业人才要求的关键。

2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效策略

2.1专业对接产业,突出专业特色加强旅游行业岗位人才需求预测,切实做好旅游管理专业的市场调研,深入行业、企业,掌握行业、产业的发展动态以及旅游服务和管理岗位对旅游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实现旅游管理专业建设与旅游产业结构调整的对接。旅游行业人才的培养与行业发展之间关系紧密,旅游管理专业的办学理念强调专业教育以促进学生就业为指导,教学工作以行业的需求为出发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满足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职业院校不仅要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还应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学模式的改革要突显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教育理念的特色,课程安排要与职业岗位要求紧密相连,旅游人才的培养应该坚持“特色”、“精致”、“精品”的原则,突出旅游专业特色。

2.2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制订严格课程标准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要认真分析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及旅游行业用人岗位能力的构成,按“实际、实用、实践、实效”的原则,制订严格课程标准,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优化调整课程结构,重构课程内容。课程标准以旅游职业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方向为准,开发具有旅游专业特色的专业课程;通过职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的融合,根据旅游职业资格的鉴定标准,针对旅游行业发展的个性需求,开发出符合旅游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职业素养、企业岗位培训等课程;根据旅游行业的职业岗位群的实际,以空间教学常态化为推手,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与旅游行业发展和用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2.3深化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培养实行校企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校企双主体育人的作用,是改革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举措。旅游企业将自己所需人才的培养触角延伸到职业院校,而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以企业的生产实际来引领教学,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共同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教材、共同考核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深化订单培养的内涵、共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与创新等实现双方“共赢”;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利用假期安排教师下企业进行专业实践,聘请旅游行业的资深管理人员进行来校专题讲座,或参与教学工作,不仅可以优化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团队,还可以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旅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2.4推进“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推进“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教师在进行理论教学时,进行职业性情景教学,实现“教、学、做”合一,学生将在旅游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带回学校请求教师的帮助;在实际的岗位操作中,教师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岗位操作相结合,促进学生专业动手能力的全面提高。

2.5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效果最终体现于旅游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职业院校要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来加以保障。要组织旅游行业专家与院校合作开发完善旅游管理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切实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要依托旅游管理部门、企业开展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完善自我监控机制,建立旅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要认真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完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结束语

第7篇:个人履历范文

1、表示还按现在执行的贷款合同执行,即到了贷款利率调整日(大部分人的利率调整周期是次年一月一号)时如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利率会调整。而贷款基准利率最近一次发生变动是2015年。

2、如果选择转,则面临选择转为固定或浮动两个选择。转为LPR固定利率,则意味着贷款期内利率就保持6.125%不变了;转为LPR浮动利率,则LPR的5年期利率调整后,到了贷款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会变。LPR是2019年8月第一次公布,以后每月20日公布一次,近几个月的利率走势是稳中略有下降。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个人履历范文

带着对律师职业的憧憬,2014年5月份加入了咱们泽鉴律所的大家庭中,收获着大家所给予的温暖和关怀,自身也从懵懂青年茁壮成长。

第一次零距离接触破产管理业务,刚开始是不太适应的,首先是语言方面,虽说是同属于大市,但是该地区的方言还是比较难听懂的,刚到那会儿,同事们基本上都是用本地语言交流开会,自己只能傻傻愣在那。有犹豫,有挣扎,认为自己的律师之路是不是走偏了,律师不都是从诉讼案件的文书写作、案卷整理、法庭旁听等操作起步的吗?但最终我试着说服自己既来之则安之,尝试尽快调整并融入破产管理的工作节奏。

呆在这边也快九个月了,从刚开始对破产案件的似曾相识,到如今熟悉了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处理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性操作,比如如何有序开展债权登记、债权表制作、债权的审查、破产财产的维护、应收款催讨、财务审计与评估、召集债权人会议等等,破产案件的日常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的琐碎,周期性会很长,我很高兴自己能够从一而终,坚持下来,并从中学习到了很多新知识和待人处事方面的技巧,也感谢汪律师和张律师对我的照顾和帮助,在我迷茫的时候能够在旁边指导我怎样去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怎样去与协调人际关系。

当然,在反思中,本人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离自己想象中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距离。第一,工作上不够细致,律师是服务型人员,细节决定成败是适用的,关注细节,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第二,积极性和努力程度不够,近来一部言情小说改编的热门电视剧《何以琛箫默》,剧中的男主人公何以琛是上海著名的袁向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青年才俊、柔情似水、术业专攻等都是他身上闪亮的标签;而这些荣耀的背后,是早出晚归、勤恳负责的付出,我想,何以琛的成就也是他一步一步凭借着自己的认真努力而获取的。业精于勤荒于嬉,与大家共勉。这七个字也是悬在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自己。第三,语言表达方面还有待提高,语言是有力量和技巧的,如何能够说服债权人申报债权,打响攻坚战,这里面的许多奥妙是值得我仔细琢磨和借鉴。针对以上的不足,我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筹良策,在明年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克服。

第9篇:个人履历范文

作为二十世纪既有成就又有代表性的中国作曲家,罗忠的音乐创作主要是各种形式的交响乐、室内乐以及为人声与钢琴而作的独唱艺术歌曲。其中,艺术歌曲多以现代技术为参照,题材则全部取自中国诗词,尤以古诗词居多。这种条件下的人声旋律,既在适应新技术的过程中显示出现代旋律的一般性特征,又在旋律进行和对诗词风格的适应中相对保留了与传统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的内在联系。这已成为体现罗氏艺术观念、创作理念、作品特色和人声技术的结合体。罗忠艺术歌曲的人声旋律存在以下处理方法。

(一)依字行腔:旋律进行的形式依据

在构成汉语字音的声母、韵母和声调三元素中,声调对旋律走向起决定性作用。所谓“依字行腔”,是指以唱词中单个汉字的声调来决定旋律音调的走向,它是我国传统民族音乐中,人声旋律创作“腔从于词”之说的具体技术形式之一。但人声旋律的功能除正确表达字声外,还兼顾表现感情、传递音乐美感,它们之间甚至相互制约。所以,“依字行腔”只能、也仅仅只能决定旋律的一般性走向。

由于汉语字音的声调丰富,调值与调类也因方言而复杂多样,进而,依不同地域的声调行腔便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地方音乐,并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腔格规律。罗忠基本是以普通话的声调系统为标准作为人声旋律进行的形式依据①。但由于普通话较晚近才被确定为标准语言,所以音乐中并没有可资参考的腔格规律,本文将以最为接近它的京剧声调系统及其腔格规律,观察罗氏对“依字行腔”手法的运用情况。具体来说,罗氏人声旋律反映出以下基本规律:一,处理单一字声时,规律如表1所示;二,处理字声的相邻关系时,音高存在相对的高低比例,即阴平字、上声字不低于其后的阳平字和去声字,阳平字、去声字不低于其后的阴平字和上声字;三,在连字成句时,遵循了某些字要改变调值与调类的特殊规律②。

我国的语言声调十分丰富,“依字行腔”便成为中国传统音乐的旋律创作最重要和最具特色的方法之一,因而有“四声不得其宜,则五音废矣”③一说。罗忠对“依字行腔”的借鉴,使人声旋律保持与传统音乐的直接联系,是“中国化”个性特征的反映。

(二)依意行腔:旋律进行的内容依据

如上所述,以“依字行腔”为形式依据构成的人声旋律,功能主要为正确表达字声。表现感情、传递音乐美感的作用则仍然有限,因而要求有更为灵活的程式手段来与之相适应。以唱词内容为旋律进行依据的“依意行腔”便是其一,它也是我国传统音乐比较讲究和推崇的旋律处理方法。“意”,是指唱词内容定的语义和情感,主要通过语调的高低变化来表达,旋律进行中常相应表现为上升、下降和水平状的运动形态,并带来稳定感的变化④(见表2),罗忠的《囚歌》(JV47)⑤、《夜歌》(JV51)和《浪淘沙》(JV72)等歌曲的人声旋律,就大量运用了“依意行腔”来表达语义和情感。

“依意行腔”不仅为我国传统音乐讲究和推崇,也是西方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的固有的音乐处理方法,其美学思想直接源于亚里士多德“艺术模仿自然”的学说。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传统手法是依相对完整的诗意行腔,而西方手法是依个别单词(短句)的文义行腔,所以也称“词语描绘”⑥(word painting),这种以内容表现为目的的手法,非常符合艺术歌曲的体裁性质。罗忠的艺术歌曲中虽然也有“词语描绘”的处理,但仅见于《峨眉山月歌》(JV63)和《嫦娥》(JV71),并且更像是一种下意识的处理。

艺术歌曲作为文学与音乐的综合体裁,词与乐的关系极其紧密。“依意行腔”的旋律构成方法有别于“依曲填词”,是歌曲创作专业与非专业、艺术化和生活化实现分野的具体标准之一。罗氏通过该手法使人声旋律有效地和唱词及其关键内容结合,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表情作用。但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罗忠显然更多是使用表达语义和情感的中国传统手法,这说明他在以“依意行腔”作为人声旋律进行的内容依据时,仍然倾向于保持与中国传统音乐的联系。

(三)特定节奏:古诗词艺术歌曲的风格适应

中国古诗词的结构多为上下句,上句以仄声字押韵或不押韵,下句以平声字押韵。又因诗词结构的各种句式形成不同的自然节律,如偶字句常均分,而奇字句则有所不同。五字句常分为“二/三”的头尾二逗,且二者长度相当;七字句和十字句则分别为“二/二/三”和“三/三/四”的头、腰、尾三逗,其中尾逗长度相当于头、腰二逗的长度之和。中国传统音乐为保持诗词的风格不变,也为使句逗明晰不生歧义,人声旋律的节奏处理大多遵循以上结构原则,如使用强节拍位置来强调诗词的韵字,或以相应的节奏律动来保持诗词的各种自然节律,这是我国传统旋律规范化创作的一大特征。

罗忠的大多数艺术歌曲取材于中国古诗词,这些人声旋律显然继承了中国传统音乐“将诗词节律入曲”的节奏处理手法,来与古诗词风格相适应,从另一方面体现了他的“风格中国化”创作思维。如《南陵道中》(JV45b),全曲的人声旋律不论拍子如何交替,“油求”辙的所有辙口韵字均在强拍上。

但罗氏运用该手法的目的不仅要与古诗词风格相适应,还要突显旋律特性。为寻找二者的契合点,罗氏在不同诗词的自然节律之基础上,局部或整体地使用各种变化来求得旋律节奏的生动。如《寄扬州韩绰判官》(JV45c)、《卖花声・题岳阳楼》(JV61)和《江南春绝句》(JV68)等歌曲,在遵循诗歌节律的基础上,都采用了紧缩或扩充的变化处理,来与规整句式相平衡。

(四)现代技术:中国艺术歌曲对新风格的适应

追求技术并实验各种新技术,是罗忠音乐创作的一个重要特征,他的绝大多数艺术歌曲以现代技术写成,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中又以兴德米特(Paul Hindemith)作曲理论体系和十二音体系运用最广(见表3)。具体来说,罗氏的人声旋律存在以下特征:一是突破传统调式调性,同时又以明显可识别的广义的中国化曲调来与当代风格和中国化风格相适应;二是现代技术的使用,都是从艺术形象塑造的角度出发选择具体的技术类型。

为与当代风格和中国化风格相吻合,罗氏的基本技术是在现代技法的运用中彰显五声性音程。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他受到了兴德米特“二声部写作练习”的“模调”写作中处理三全音和半音方法的启发,即在相邻音程中避免三全音和半音,在相隔音程中淡化三全音和半音的影响。罗氏运用现代技术的另一特点,是从艺术塑造的角度去控制技术。如《旅次朔方》(JV67)不但使用了半音音程,甚至还强调性地使之成为该曲旋律的特征音调,以表现细腻微妙的思乡情结。

保罗・亨利・朗格(Paul Henry Lang)认为:十九世纪的一些艺术歌曲因过分强调歌喉的纯感官美而忽略了在音乐中表达诗人的情绪和思想⑦。以沃尔夫(Hugo Wolf)为代表的艺术歌曲已进了一步,钢琴声部因参与了表现而成为这种作品里音乐的真髓之所在⑧。在对罗忠艺术歌曲的研究过程中可发现,作为二十世纪的作曲家,在潜意识或有意识当中,他已不满足仅以钢琴声部来进行艺术表现,而要让人声旋律也参与艺术塑造――在彰显五声性音程以保持中国化风格的前提下,将新技术纳入人声旋律的处理方法正是以它为前提和目的。

(五)演唱技巧:人声写作的必然要求

对于艺术歌曲的重要传达媒介――人声,罗忠在发声技巧、气息控制和情感表现等技术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挖掘和发挥。由于艺术歌曲不单是歌唱艺术的表现形式之一,同时还具有文乐结合的体裁特征,因而罗氏运用演唱技巧的的前提和依据就不是炫技,而是诗词的具体内容和歌者的客观条件。

以诗词内容为依据而运用演唱技巧,可从《山行》(JV45a)和《渔家傲・秋思》(JV69)的人声音域比较上窥见一斑:前者清新恬淡,只运用了女高音的十度音程,这一音域几乎可以由女中音胜任;而《渔家傲》则因该词内容深沉凝重并充满戏剧性冲突而运用了男中音的十五度音程,基本到达了该声部两端的极限音高,可见罗氏是因二者诗词内容的差异而选择了截然不同的人声音域。

艺术歌曲演唱技巧的选择还取决于歌者的客观条件,这在现代音乐创作中显得尤为重要,意大利作曲家贝里奥正是有歌唱家妻子凯西・贝贝里安高超的表现能力和忠实的支持合作,才使其“新人声主义”的创作理念得以实现和完善。罗氏对于人声技巧的运用也与他的生活背景息息相关。西方作曲技术在中国的发展不足百年,现代作曲技术的运用仍处于探索阶段,人们对于新音乐的接受程度还非常有限,特别是,热衷于演唱、并有能力演唱新音乐风格艺术歌曲的人士更是如凤毛麟角。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罗氏的大多数艺术歌曲实际上是为歌唱家妻子李雅美而作。李氏的声音类型属抒情女高音,气息控制力很好,音域可达两个八度以上,即使是已入古稀之年也仍能自如地唱到C3;加上良好的音乐素质和对作曲家较深的理解程度,完全能胜任复杂的音高音准、较高的声音技巧和丰富的表现要求,她也因此成为了罗氏艺术歌曲最忠实的演唱者和最佳的诠释者。

结 语

罗忠艺术歌曲中人声旋律的处理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罗氏高度重视艺术歌曲文乐结合的体裁特征,因此在以上处理手法中是以文学内容作为音乐表现的基础和依据,彰明较著地体现了“以文化乐”的创作理念。

第二,与艺术歌曲比照,中国传统的曲唱音乐也同样具有极强的文学性和语言性。罗氏正是以此为依据,来寻找个人创作与传统音乐之间的联系。如在文学题材的选择上,所有艺术歌曲均采用中国古今诗词;创作手法上尽管也运用西方作曲技术,但在深层更倾向于对中国传统音乐技术的借鉴,反映出“风格中国化”的作曲思维。

第三,罗氏的人声旋律虽然借鉴于中国传统音乐,但形态并不拘泥于传统;虽然运用现代作曲技术,但不是最复杂、最极端的形态。儒家思想一贯崇尚“允执其中”的美学观念,即避免事物的“两端”而取其“中”态,以调和两端的矛盾,取得二者的平衡⑨。罗氏艺术歌曲的人声旋律至少在形态上印证了儒家“中庸”美学思想的审美观。

第四,从结果来看,罗忠的艺术歌曲创作遵循的最高原则,是“需要”的原则。这既是艺术作品存在和传播的现实需要,也是作曲家彰显创作个性的需要。

罗忠的艺术歌曲创作贯穿他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创作生涯,反映着他的创作轨迹和作品特色。因而对罗氏人声旋律的观察与分析,不仅是对他歌曲本身、乃至对他整体的音乐创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希望能给其他中国作曲家的声乐创作提供一点可参考的资料。

①罗忠的人声旋律中还有“依方言声调行腔”的特殊处理,但仅《卖儿谣》(JV3)一例,目的在于与诗歌鲜明的四川口语特征相吻。

②于会泳《民族民间音乐腔词关系研究》[J],音乐人文叙事, 1997,54-91。文中甚至认为“京剧完全可以改用普通话的声调系统而不会失掉或破坏其原有风格基调”。

③ 转引自洛地《词乐曲唱》[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5,4。

④同②。该文还认为,因受调式调性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音乐的稳定感与旋律形态的运动方向不一定为正比关系,但二者若形成正比关系则有助于内容的表现。

⑤本人在罗氏的专题研究中编定了《罗忠作品编年总目录》,以“JV”的形式编号。“J”为作者之名“涓涓”的缩写;“V”为德语“编号”(Verzeichnis)的缩写。

⑥钱仁康《“词语描绘”纵横谈》[C] ,钱亦平编《钱仁康音乐文选》(续编)[A], 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687。

⑦[美]保罗・亨利・朗格《十九世纪西方音乐文化史》[M],张洪岛译,人民音乐出版社,1982,370。原文为:“音乐家的处理往往比一个优秀的朗诵者的处理显得逊色,因为歌喉的纯属感官的美可能使诗意变得淡然失色。但是真正的歌曲作家不只是用一个歌唱旋律替代那诗句的美丽的语言旋律而已,他还可以做更多的事:他还能够不是用音乐,而是在音乐之中来对我们表达诗人的情绪和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