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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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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细则

第1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细则一一、德育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定时召开班主任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指导工作。

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班主任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理论和进行思想教育,每学年召开教改经验交流会。

三、学校不定期抽查班主任工作手册。检查班会质量,了解学生对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检查班主任一日常规落实情况。

四、学校对班主任及班级工作的评价主要看行动,看效果,学校及时公布检查情况。

五、学校要经常关心班主任的疾苦,帮助班主任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教务处要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学期结束填写《班主任工作考核表》,作为考核晋级、评优的主要依据。

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细则二班主任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派往各学生班负责全面管理和教育的干部,为便于管理,提高效率,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实行班主任责任制。由班主任全面负责所负责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2. 抓好班风建设。以学风建设为核心,通过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争创良好学风班、文明班级和先进团支部。

3. 抓好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认真选拔、培训学生干部,指导他们创造性开展班级工作。负责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向学生团委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党校学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4.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通过两课教学、班团活动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要经常深入教室、宿舍、食堂等学生活动场所,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注意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处理,并在四小时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5. 抓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综合测评、评先评优,学生奖贷学金评定,困难补助评定与发放,组织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并且要按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以及处理后的思想工作。

6. 按学校规定组织检查查学生上课、出操、出勤等情况。

7. 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必须到场。

8. 经常与任课老师交流本班学生情况,实现班主任工作与教学的有机结合。

9. 日常工作做到五个有:即工作有笔记,会议有记录,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考核有书面材料。

10. 抓好十类重点学生,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对学优生,学生干部,有专项特长学生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注意发挥他们的示范教育作用;对贫困生,有心理障碍学生,受学业警示学生,受处分学生,留级生要特别关注,定期与他们谈话,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学习、生活指导,制定帮扶措施。

11. 按时参加班主任会议,学生工作会议,班主任培训等。

12. 完成学校各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细则三1、常规管理,每月检查一次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本班的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予以落实。期末写好总结。

(2)按学校布置的内容上好班会(队会)课,每周时间一课时,不得挪作它用。班会(队会)课之前须认真备课并写好教案

(3)按规定上好主题班会(队会)课,隔周一课时,要有班会队会设计,要有简单的仪式程序,要有相关的过程性材料,记录详实。

(4)认真记录班级日志,记录及时,详实。

(5)按要求使用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填写认真、详实。备齐相关的过程性材料。

(6)按要求整理、使用好学生成长记录袋,从成长记录袋中能清楚明了的看出学生的成长轨迹。班主任要对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清楚熟悉。

(7)班级布置新颖、实用,符合课改要求。

(8)协助课任教师抓好课外延伸活动,按要求认真落实好教学改革的各项工作。

(9)无乱收费情况,一经查实该学期班主任工作为最低等。

(10)家访

联系本班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家长会,每学期要对本班学生普遍家访一次,并填写家访记录,不家访该项不得分。

(11)后进生转化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努力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既严格要求,又耐心帮助,热情关怀。后进生转化明显,无犯罪现象。有记录。无记录该项不得分。

(12)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没有人为使学生转学情况,如果已经查实,班主任工作本学期最低挡次

2、守则与规范

认真开展班级工作,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认真开展《守则》、《规范》活动月活动,扎实有效落实学生《守则》《规范》的要求,使学生,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中无违法乱纪和犯罪现象。

(1)仪容仪表

关心学生的个人卫生,经常教育学生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检查并督促班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内不穿拖鞋或背心。男生不留长发、怪发,男女生均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染发,不穿奇装异服,不允许留长指甲,指甲缝里不能有污垢,不允许染指甲。学校定期抽查。

(2)卫生习惯

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扔纸屑,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喝酒。值周教师及学生每天进行检查记载。

(3)物品设施管理

教育学生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担当区及班级教室所有的公物,由本班看管。合理使用班级备品,除正常损耗外,备品使用得当、完整,能及时对备品进行维护。班级物品摆放有序、位置合理,不影响室容。桌面、墙面无乱写乱画痕迹。室外不折、损花草树木,不在墙上乱写乱画。如发现视情节轻重当天该项得分为零或该周此项得分为零。

(4)卫生

教室卫生及清洁区卫生的打扫应采取全班同学岗位责任制的办法,须保持整天的干净、整洁、无杂物。教育学生注意用侧卫生,不随地大小便。如发现用侧不讲卫生的学生或幼儿,该班级当天卫生得分为零分,并责令该班级进行清扫。将垃圾倾倒到指定地点,所辖担当区无垃圾、无杂物、无纸屑、教育学生不吃零食,不乱扔果皮,包装袋等。如在班级或担当区内发现此等杂物,当天卫生状况为零分。如发现学生在学校园内乱扔此等杂物,该班级卫生状况一周为零分。

各功能库室、生活用房卫生定期清扫,保证清洁。要保持经常,如由于不定时清扫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该班级当月班主任考核为最低档次。

班级内应设废纸篓,杂物袋。要定时倾倒。班级桌凳、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定期清扫墙面、屋顶,定期擦玻璃、桌凳,做到窗明几净。如发现墙面有灰网、桌面有灰尘,地面有杂物或玻璃不定期清理,该项当天分数为零。

(5)纪律。

班主任能经常下班,向任课老师、班干部了解班级课堂纪律,配合任课老师及时处理课堂上的偶发事件,学生出勤率高,未出现乱班现象,课堂纪律良好。

对班级要全天候的督导,如对班级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班级纪律混乱,甚至失控,师生意见强烈者视情节轻重除评比为最低档次外,严重的免除班主任职务。或与课任教师发生争吵,当月该项得分为零

课间纪律。学生课间保持良好秩序,认真做好课前准备。不大声喧哗、跑动、打闹,更不能进行危险游戏。虚心接受老师学生检查人员意见。

放学采用站队放学的办法,除值日生或特殊情况外,均必须站队放学。

中午上学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如提前到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无论年级高低、一人或几人,该班当天的纪律得分为零。

无论什么时间,学生一律不准在学校园内骑单车。

大型集会活动,教师跟班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会,要求学生准时到达,静心听讲,不做与会无关之事,不起哄滋扰。外出活动学生要严格遵守外出纪律,注意安全。

外出活动班主任要提前到达集合地点。

(6)安全工作

加强班级安全教育,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避免学生在学习期间发恶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凡在学习期间发生恶性事件或安全事故本学期班主任工作为最低等,学生打架班主任工作本月为最低等。

3、活动

按要求参加升降国旗活动,值周旗手按要求每天升降国旗。做好升降国旗记录,指导学生撰写国旗下的讲话稿。

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科技、体育、文娱等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1)跟班并组织学生做好课间操。值周教师检查年级班主任到位情况。

(2)跟班并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值周教师每天检查年级班主任到位情况。缺席当天的该项得分为零分。

第2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全省林业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主要是指草拟和修订林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和林业地方标准,促进林业生产企业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应当制定林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二)林业(含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等)调查、勘查、监测、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森林抚育、间伐与主伐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五)林木种苗培育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六)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它林产品、野生动植物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与方法;

(七)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八)木(竹)材、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植物提取物等林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九)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的方法与技术要求;

(十)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原产地保护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一)数字化林业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技术要求;

(十三)森林公园与景观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保护、开发利用与森林生态旅游功能服务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四)森林资产评估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五)林业生产定额;

(十六)林业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与转化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七)其它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地方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林业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木本粮油、食用性森林产品卫生与森林食品标准;

(二)用于林木种苗、森林培育、林产品加工、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与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下同)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林木种苗、木材等林产品及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营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松树采脂最小胸径、割面与割沟深度标准;

(十)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标准;

(十一)森林(竹林)采伐强度、竹笋采挖时间与强度、其它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二)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国家林业标准化和地方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全省林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标准体系框架;

(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推动、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建设工作;

(七)根据国家林业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国家或省级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组织实施林产品品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林业厅成立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林业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结构表;

(二)提出本专业拟订或修订的地方标准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协助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拟订、修订和审查工作,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审查上报本专业的地方标准草案,对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五)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品牌建设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六)协助开展本专业标准的培训、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林业地方标准计划

第十条林业地方标准计划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林业地方标准计划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省林业厅根据地方标准的编制原则、要求和林业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林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的原则、重点领域和要求;

(二)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个人均可按照林业地方标准的原则、重点领域与要求,提出林业地方标准计划建议项目草案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汇总、审查、协调后,在全省林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内,根据实际确定并下达年度地方标准项目制订计划。

第十一条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

先于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的企业标准,在地方标准正式后,应当作相应的修改或者终止执行。但严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除外。

第十二条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的林业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对林业标准拟订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林业地方标准的拟订计划项目应当申请撤销。

第十四条需要调整的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省林业厅批准。

调整的林业地方标准拟订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林业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省林业厅标准化工作机构应当按林业地方标准计划与计划项目起草单位签订林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合同。

第十六条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林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对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担的工作;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论据(含试验、统计数据)及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

(四)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与依据;

(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废止有关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等。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林业地方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应用现有技术基础,进行必要的专项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检验、质量监督、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在对调研、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借鉴处理后,编写地方标准送审稿,同时完善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其它附件,并填写好《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报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有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林业标准的初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林业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

采取会议审查的,组织者应当在会前一个月将林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函审的,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二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有关文件、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标准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代表同意为通过;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定。

会议审查应当由组织者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者名单。函审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审查通过后,参加审查人员应在《江西省地方标准申报表》中签名。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好《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审定。

第二十三条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报批稿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为(一式三份):

(一)《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第五章林业地方标准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林业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林业企业标准的审批、编号、由企业自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制定林业地方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六条林业地方标准由起草单位统一印刷,印刷时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册》要求,同时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印在地方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印刷好的林业地方标准的正式文本,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三十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林业标准化宣传、贯彻与示范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林业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林业地方标准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培训、贯彻实施。

第三十条林业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六章林业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一条林业地方标准实施后,根据林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林业地方标准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省林业厅提出复审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改项目,列入修订计划。

第三十三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地方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科技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3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第1条

为规范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加强仓库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所有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第3条

仓库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单,要列出三份,写明情况,双方与上级签字确认,各保留一份。

第4条

仓库管理人员需要监督有关人员做好文明安全装卸、搬运工作,保证物资完整无损。

第5条

做好仓库的安全、防火和卫生工作,确保仓库物资安全完整,库容整洁。

第6条

做好仓库用工具、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7条

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中的"四检查"。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资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已上锁、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3、经常检查仓库的温度、湿度、保持通风。

4、检查易燃、易爆物资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8条

仓库管理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仓库工作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

2、严禁酒后值班。

3、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4、严禁未经同意擅自涂改账目报表。

5、严禁在仓库内堆放杂物。

6、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资。

7、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资。

8、严禁在仓库内谈笑、打闹。

9、严禁动用仓库内的消防器材。

10、严禁在仓库内私拉乱扯电源电线。

第9条

未按本细则执行而造成物资短缺等,仓库管理人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经 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10条

本细则由公司仓储部负责制定、解释,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11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第4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一、人员构成及其工作范畴

***老师:1、全面负责小伙伴俱乐部各项活动,维护及吸纳会员,保证基地正常运作。2、宣传并制定季度工作计划。3、每半年一次,负责添置并更换俱乐部物资,并联系物业进行清洗等。5、制定与联系每月一次的亲子外出活动,活动前期的准备及宣传。6、负责DIY课程前备课写课程大纲,课程前准备好课堂所需材料,上课中和会员互动并传授知识,课堂后整理上课材料。7、负责每半年一次,策划组织亲子家庭喜闻乐见的融体育竞技、手工制作、生活劳技、知识传授、亲子互动为一体的会员日活动。8、负责大学生的管理、培训与工资制单、高中生的培训与学分录入。开学前,学期以来工作会议。9、快乐小伙伴公众号上宣传信息并组织大学生制作育儿推文。

***老师:1、协助报名,双休日基地日常工作协助管理,做好会员登记领卡、会员上课登记录入等工作。2、负责招募亲子外出会员、做好登记、收费等工作。3、组织大学生进行布置,对仓库进行整理。

基地管理(协助)学生志愿者:协助各个板块的正常运作,接待会员,录入会员信息。做好包括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协助老师保证基地正常运作。

第5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李龙

近期,公司总经理每周五早晨都会组织员工读《泰嘉新材》报。通过读报,我们了解到泰嘉公司开展的这场“6S”管理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泰嘉员工的工作热情,使他们的生产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刚走出大学校门没多久就来到山东庆祥锯业公司工作,对于我这个初出茅庐踏入社会的新手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学习提高的绝佳机会。

6S现场管理包括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和安全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功能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空间,使每个职工都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生产安全,最终实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温故而知新,从学习6S管理过程中,我渐渐的领悟到做一个有责任感的员工是对学习和掌握6S管理最好的诠释。

人是决定事和物的主导,提高人的思想意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6S”管理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自觉的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使之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

我觉得要把工作真正做好,一定要有责任感,这样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工作。我记得《你在为谁工作》这本书的作者引用了美国前总统杜鲁门的一句格言:“责任到此,不能再推。”这句话应当是我们每一位员工对待工作的态度。

责任感是我们战胜工作困难的强大精神动力,它使我们有勇气去排除万难;再艰难的任务,如有责任感也可以完成得相当出色。今年三月份以来,钢材市场转好,很多大的机械厂和全国各地经销商纷纷向我们投来大量的订单,我们每天都有干不完的任务,每一页日历仿佛都沉甸甸的。高强度的工作量好比打仗,我们员工有的带病坚持上岗,加班加点,但大家都默默地奉献着,没有一句怨言,只要看到我们加工好的锯带能准时发货,看到每根锯条都能及时地送到客户的手中,我们就会感到极大的欣慰。这当中也体现了我们员工对公司、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感。

第6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菏泽;防洪抗汛;机构设置;人员管理

菏泽地处黄河下游,在七八月份会受到副热带暖湿气流的影响,出现降雨集中、强度大、范围广等情况,加之坡地和河道汇流速度慢,导致洪水历时长,河道洪水峰低量大,另外降雨走向一般是自西向东,顺水流方向,形成洪峰迭加,加重了这一地区的洪涝灾害。所以防洪抗汛是水利和农业部门以及政府重视的一项工作,在这项工作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安排管理也是相关部门细心考虑的重点之一,笔者试图对菏泽地区的这一方面进行探讨。

1.菏泽主干河流防洪抗汛工作中的机构设置

1.1合理设置防洪抗汛的指挥部门

菏泽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协调流域内防汛抗洪工作,调度指令

指挥部门是一个机构的灵魂和中心,一个优秀的指挥部门总是能够进行详细的情况分析后快速的作出正确的决策,防洪抗汛的指挥部门也是如此。防洪抗汛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的一个方面。因此在防汛指挥部门的设置上要十分重视。菏泽地区防洪指挥部门的设置大致如下图所示。

在整个指挥部门的示意图中可以看到,防汛部门

是由市防汛总指、市指挥成员、县防汛指挥和河

县防指: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洪调度指令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洪工作,调度指令

道管理处四个部门组成,市防汛指挥总部是菏泽

市防汛命令的者,处于调度人员和进行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洪调度指令

决策的工作心市指挥部成员其作用就是执行市总

河管理处: 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洪调度指令

防指的命令到现场进行实地的指挥,操作具体的研究方案。县防指的作用就是执行市防总的调度命令,对辖区的汛情进行汇报并努力做好防洪具体操作和监管。最后河道管理处也是防洪的重要部门,处于抗洪抢险的第一线,更是情报搜集的信息站。从整个门的布局来看,设置合理,且各个部门职能分工清晰,协调合作有利于工作的有效开展。

1.2.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达系统

信息是决策指挥的依据,掌握丰富的信息才能够保证决

策的相对正确,否则只会产生片面的判断或者贻误了最佳的抗洪时机。而便捷的信息传达系统是保证信息正确有效传递的重要平台,因此要注重信息传递系统的建立,时常保证信息的搜集与传达的畅通性。菏泽地区的河流信息传达系统由四级组成,第一级是堤防、闸坝管理所和有关乡镇水利站,这两类机构是防汛工作的排头兵,是河流情况的直接观测者,其工作的内容就进行河道河水的检测和记录,将相关数据进行初步搜集和整理交由上级。第二级是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乡镇防指,这是信息搜集系统中的第一级管理部门,其任务就是分析所得数据,做好数据的上报,准确传达上级的指令。第三级是各县区防指和各县水务局,其工作就是认真检查辖区内上报数据,做好分析和总结,对异常情况进行查询和实地考察,另外还负责对县区内的防洪部门信息传递系统的建设,例如,设立观测站,堤坝管理所等。第四级是菏泽市防汛总指挥部。总指挥部既是信息的所得者,还是决策的制定者和者,最终防汛抗洪的总体布局和方案等重大事项都是有防总来进行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有效的工作对防汛抗洪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应当得到相应的重视。

2.菏泽主干河流防洪抗汛工作中的人员配置

2.1.实行“河长制”

2012年7月18日,菏泽市市政府实行了“河长制”,其范围包括全市主要的3条河流以及45条重要的支流,各县的重点河段或出境河流由县区长担任“河长”,各县区辖区内重要支流上由一名副县级领导担任“河长”,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方案。这一方案的实施使县级的领导直接参与到防洪防汛的工作中来,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河长制”具体至少体现了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副县长等重要的县级领导进行河道的领导管理,为防汛防洪以及河道的治理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使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到及时的决策,从而能够避免因决策的拖延而导致重大的损失。有了副县长的坐镇,也为下级机关的工的开展提供了信息询问的窗口,从而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传达的快捷性。第二,副县长的亲自领导对河道相关项目的监督意义重大,在防洪防汛的工作中有助于理清责任,使县以下的各级防汛部门对防汛工作引起重视。最终更好的将市防总交予的任务落实到位。

2.2.抗汛队伍的组建及各部任务

抗汛防洪的队伍是保证抗洪任务完成的最重要的组织,这些队伍在执行防汛抗洪任务中都是在第一线,因此组建强大的防汛抗洪队伍是抵御洪灾的关键。菏泽市的防洪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四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常备队”。这支队伍是由河道的管理人员和有丰富防洪抢险经验的民兵组成,在整个辖区内属于市、县两级防汛指挥部管理和调度。其任务为:平时维护防洪设施,参加新的防洪设施的建设;在汛期来临时,帮助搞好巡查检测,加强联络,如遇险情最大限度的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并组织村民进行自救;平时加强相关防洪抢险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做好防洪演练。第二部分为防汛抢险队。其成员由河道两岸和防洪设施周边的青壮年组成,抢险队和专业抢险队是抗洪抢险的突击队伍。专业的防汛队更是防汛抢险的主力军。其主要作用是,在汛期是帮助专业的技术抢险队进行抢险救灾,平时做好先关的培训和演练,既有相关的知识,又有相关专业技能。第三部分是防汛的后备队。其组成人员与突击队相同,起作用是在出现较大险情需要大量人力投入时,全力支援一线的救灾,帮助运送抢险救援物资、疏通管道等。第四部分是人民和武警部队。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中坚力量,在汛期时,他们承担者物资的运输,被困人员的营救,以及获救人员的安置等工作。这四个部分的人员进行协调合作,形成军民联防的模式可以有效的进行抗洪抢险任务,保障人民的生产生活。

3.结束语

菏泽地区最为鲁西南的重要地区,是南水北调东线的重要区域,因此做好防洪抗汛工作一方面可以保障农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好水源的优质性。在抗汛防洪的行动中形成良好的管理局面,机构设置合理,人员安排得当,保证了信息的有效搜集和决策的传达。在遇到险情时能够快速的决断并进行人员的召集,确保了抗洪抢险的快速有力进行。通过菏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最终使得这一地区的防洪能力得以显著提升,为人民的安居乐业谋得一方福祉。

参考文献:

[1]戴春子,苏枫. 中小河流防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1,05:47-48.

[2]罗少彤. 中小河流防洪规划中的若干技术问题[J]. 广东水利水电,2009,09:40-42.

[3]季万才. 河流防洪工程影响评价因子分析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第7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中的三四则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八十五条第一则 第六则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则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则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八则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第8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基层管理 绩效考核 思考

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是企业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业绩、工作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品德)进行评价,并用评价结果来判断员工与其岗位的要求是否相称。其目的是确认员工的工作成绩,改进员工的工作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非常重要的范畴,是在管理工作中大量使用的手段。从理论上讲,绩效考核的有效实施,能够整合并激活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形成强大的内驱力和拉动力,通过不断地改善员工个人的绩效,最终实现企业整体绩效的提升。基层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加强基层绩效考核显得尤为重要。在通过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基层队实地调查后,笔者认为目前的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关注,并加以研究解决。

1绩效考核的全员性不足,考核覆盖面应该加大

绩效考核应该覆盖到全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覆盖全员。这一现象,导致了部分基层员工对绩效考核的存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考核是作为对员工的控制手段而存在的。在这种错误认识下,员工尽可能的逃避考核,没有把各项考核目标看作是提高个人绩效的努力目标。进而给单位带来不应有的管理矛盾,最终会影响单位的士气和发展。

绩效考核应该是全员覆盖的,不单是管理者对员工的考核,也不仅仅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全员性要求,考核应该是双向的,考核的要求和重点不同。

另外,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应来源于基层队各类人员的代表,有基层队干部、班组长,也要有职工代表,这样的考核评价小组才有民主的可信度,考核结果也能相对客观。基层队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是大多数基层队采取的模式。这一模式不能只是将考核任务逐层分解,也要通过明确不同的考核重点,为个人、班组、基层队指明提高绩效的努力方向,这样才能统一步骤,形成合力。

2考核的程序性不明确,应该尽量减少随意性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绩效考核制度经常被管理者的随意性打破。这一方面有考核标准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与管理者对绩效考核的重视程度以及自身的能力有关。由于存在管理者的随意性,降低了考核细则的权威性,也降低了班组的权威性。有章不循是基层考核中的一个通病,有些考核行为成了基层队长的“一言堂”,这影响了考核工作持久有效的运行。从公平理论的角度来看,员工喜欢将自己的投入和所得相比较,也喜欢将自己的投入所得与周围其他员工进行比较。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比较过程中只要出现不平衡,就会产生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直接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因此,必须强调减少基层绩效考核中的随意行为。绩效考核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但并非是唯一的管理手段。要坚持“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时刻注意维护绩效考核的权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绩效考核的积极作用。

3考核细则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提高

笔者发现,很多基层队的考核细则,存在空洞、粗放、缺乏操作性等弊病。主要表现,一是可操作性差,有些内容脱离客观实际,空话、套话连篇,考核细则不像是一个执行标准,更像是一份宣传材料;二是过多的掺入了考核主办人的好恶,有些内容不具备公平性,细则应该是围绕生产需要制定,各条目要与团队的绩效有相对密切的相关性,掺入过多的主观因素会降低细则的科学性。三是内容不具体、表述不简洁,在指标的排列上堆砌无序、重点不明。细则指标应该明确,细化,要避免模棱两可的语言,要力求提高指标的真实程度和有效程度。四是考核的弹性成分大,分配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时,没有将细则作为一个整体去考虑,使得考核细则失去重心,这些往往造成为兑现不严或兑现不公。清晰的指标能帮助员工把握工作重点,明确努力方向,知道怎样才能提高个人绩效,这样考核才能体现激励作用。

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基层绩效考核细则进行梳理规范,去除那些冗杂的与团队绩效相关性不强的内容。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提高考核细则的操作性。

4考核的透明性不足,应该重视考核结果的反馈

绩效考核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不能制造神秘感、紧张感。考核结果应该采用不同方式与被评者见面,使之心服口服,诚心接受。在基层绩效考核工作中,被考核者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到考核结果,容易造成对考核结果的片面认识。

一个完整的考核过程,应该包括员工对考核结果的反馈。因此要提供渠道,允许被考核员工申辩和解释。对确实有误的考核结果要及时纠正。开展绩效考核不是目的,通过考核改造和转化员工行为,变消极为积极才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5过于关注考核结果,而忽视了考核过程,对绩效考核存在畏难情绪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拉大岗位、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是手段而决不是目的。应该关注“差距是怎样拉开的”;不应过于关注“差距拉开了多少”。考核是对管理过程的一种控制,其核心的管理目标是通过评估员工的绩效以及团队、组织的绩效,并通过对结果的反馈、分析绩效差距来实现员工绩效的提升,进而改善企业管理的水平和绩效。在实际考核中,基层往往更关注考核结果,而忽视考核过程。应该将考核延伸为一种日常的管理行为,渗透到日常工作中。

第9篇:工作管理细则范文

一、制定依据

根据区教育局2011年工作要点,将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细化,形成学校教育工作综合督导三级评估指标,将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的内容和依据,以此推动学校全面落实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保证全区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一是强化规范管理。促使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为区域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进一步推动教育内涵发展。围绕全区均衡、内涵、特色三大教育主题,坚持德育为本、育人为先,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根本,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区域教育内涵发展水平。

评估指标:一是基础性指标,二是创新创优创效指标。基础性指标包括6个一级指标(200分):规范管理(60分);德育工作(20分);教学工作(60分);学区工作(20分);和谐校园建设工作(40分)。每一项一级指标分若干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包括评估细则、计分方法及评估流程。

创新创优创效指标属于加分项目,总分10分,学校在各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示范性,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经验和成果等,经督导评估委员会讨论研究认定,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

特色学校建设指标,作为一个独立的指标体系,依据《区AAA级特色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进行单独的督导评估。

三、评估方法

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一是根据评估细则,对学校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计分,基础性指标加创新创优创效指标的总得分,为各学校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是根据评估细则,对学校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首先以分数呈现结果,其次以督导评估报告的形式进行反馈。

四、评估流程

一是基础性指标的督导评估,根据部门职能,将各项指标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详细分解,由分管局长负责。每一项工作的得分由日常积分和实地检查计分两部分组成。实地检查计分部分,由督导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科室,统一安排、协调。

二是创新创优创效指标的评估。由各部门、各科室根据标准,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等,由督导评估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加分事宜。

三是特色学校建设指标的评估。年初学校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升级申报,督导室根据《区AAA级特色学校督导评估细则》,对不同等级的特色学校进行升级达标、验收复查。

五、评估结果

一是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基础性指标加创新创优创效指标的总得分,为各学校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指标的实际得分。督导评估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得分情况,评选出全区中小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此奖项与学校评优选先挂钩。

二是评选专项奖。根据一级指标的评估结果,评选出“规范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德育工作先进单位”、“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学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谐校园建设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