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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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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教授曾将金融系统比作马戏团。经营金融机构就像杂技演员走钢丝,除非杂技演员能完成优美高难动作,否则观众不会捧场。为了避免意外,钢丝绳下会设一安全网。但如果演员表演的节目没有失败的可能,自然失去观众。在经济生活中,演员是银行,观众既是投资者也是储蓄者。存款者和投资人希望银行适当地冒险,从而享受经济成长的果实,但不希望银行冒与投资回报不相称的风险。经营不佳的银行被淘汰是金融系统良性循环的必备条件.
如果以资产质量为标准,中国的国有银行甚至不如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银行。但由于存款人坚信中国政府会动员一切手段避免系统性危机,因此与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实际已有一个隐形的存款保险。由于公众一向把国有银行的信誉与中央政府的信誉等同,这种隐形存款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已变得非常明确。再加上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兑换,利率受管制,国内储蓄者不可能也不必要通过利率变化来监视银行的经营状况.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以及利率管制的逐渐放松,存款人不可能永远指望中国政府对所有银行存款担保。
国外银行带来的竞争将给中国国内的存款人更多的选择。同时,中国正在受到资本项目逐渐开放的冲击,对QFII (合格的国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政策考虑,表明决策者已意识到资本项目在未来几年中将受到冲击。尽管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几年中很可能会保持稳定, 但人民币的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实际上香港许多店铺早已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一旦人民币在香港更广泛地流通,国内企业通过香港进行人民币融资将很快成为现实。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势必对国内利率造成上升压力,因为投资者和储蓄者可以比过去作出更多的投资选择。这意味着,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接轨的进程会比政策执行者的期望来得快。
中国金融改革已对监管当局提出严峻挑战。国家信用对银行存款的隐形担保肯定无法长期维持。由于金融改革的目的是淡化政府对信贷的控制,因此建立一个明确的存款保险是必要的。但明确的存款保险的建立不应以助长道德风险为代价。以美国银行史为例, 商业银行破产数目和比例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反而增加。
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存款保险的设立可以使商业银行信誉和政府信誉脱节,这无疑是好事。但存款保险一定要设有上限,而且存款保险的联保极其必要。联保的道理很简单,保险只保存款的一个固定比例。比如说,存款人80%的存款在被保范围内.,如果银行破产, 存款人将失去20%的财产。联保的目的是使存款人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共患难。这样,存款人就有动机监视银行风险,联保就可以减少道德风险,政府也不会滥用纳税人的钱去救助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提供兜底。
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较快发展。据一项较新的调查显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其建立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在过去的30年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个增加到2003年的74个。建立一个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加西亚。2003)。这种迅速的发展得益于两股力量的推动:
一是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欧盟的《欧盟存款保险制度管理条例》在欧洲地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条例明确要求成员国必须全部建立国家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欧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因此由1995年的11个上升到2000年的32个。
二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90年以来,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集中在经济转型国家、加入或拟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国家是在危机期间建立或者修订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例如,泰国、马来西亚和韩国的存款保险体系是在1996~1998年间创建的。从目前发展的趋势来看,会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通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存在很长时间。长期以来,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其实是由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正因为这个原因,储户才愿意把钱存在当时不良贷款巨大、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的四大国有银行。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过大面积的银行系统性支付危机,但并不能说明我国不存在银行破产的可能性。我国一直对“问题”金融机构采取行政处置的办法,并以国家信用向国有银行提供隐性担保,这本质上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兑付危机被关闭;2001浙江台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发挤兑风潮;2004年6月,由于出现严重支付危机,青海省格尔木市的昆仑等8家农村信用社被撤销。由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这些金融机构关闭最后埋单人都是央行。仅在青海格尔木市8家农信社事件中,国家就提供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的资金超过5000万元。这些金融事件使隐形存款保险的弊端显现无遗,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碍。
首先,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多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了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关闭往往以央行再贷款的形式垫付。再贷款属于变相的向社会发放基础货币,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对于执掌货币政策的央行来说,一再发放再贷款,扮演“救火队”的角色很是尴尬,外界对央行的此种做法多有非议,不利于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其次,随着国有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必将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资者;转型后国有银行已转变成股份制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经营。如果发生问题后依然全盘埋单,必将受到是否合理的质疑。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也给银行业开放埋下了隐患。依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银行业就将全面放开地域限制,如果那时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外资银行无力支付或倒闭,是否还要国家埋单?如果不埋单是否会有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嫌疑?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废弃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长远看,政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从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2、当银行倒闭时,中国目前实行的政府实施相关措施而补救金融机构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风险。银行经营不善时,监管机构和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之间的特别密切关系是行政部门腐败的一个原因。国有银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门的特别关系来解决问题,那么,这些银行的内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会改善,国际竞争力不会提高。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对银行补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标准来实施措施。为了改善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现在我们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银行安全网,即存款保险制度、P&A和早期处理制度等银行破产法制度,除了系统性金融机构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应尽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关措施。
3、政府或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银行的办法,由于政府承担保全债权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国家资金。该办法使原来已过重的财政负担更加紧张。如1995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和中国新技术创业发展公司分别被托管,其全部债权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银行,实际上是政府承担了损失。从美国、日本的经验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其他办法来构筑公共安全网以解决财政负担过重问题。
最后,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如“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相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等优点,比较起来利大于弊。因为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话,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非常严重致命的问题。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减慢,同时政府未能采取适当措施的话,银行的较高不良债权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债权可能造成一些银行的经营危机,还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危机。综合上述四点理由,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阶段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至6%。特别是,2002年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后,各家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逐年递增,对于不良贷款的覆盖率提高。按照《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的规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达到60%,建行达到80%;2007年继续增长。这表明,以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弥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损失,从而使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交纳存款保险费提供可能。
2.银行监管从人民银行职能的分离使存款保险制度具备了组织框架保证。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了银行业监管从人民银行职能中分离的新金融监管体制。从而保证了人民银行专司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做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银监会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业审慎监管密切相关,互相制约。存款保险组织不能成为银监会的内设机构,否则,两种金融风险防范往往无法起到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与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在最后贷款人之前需要设置存款保险制度为其前置防线。存款保险组织同样需要独立于人民银行,否则,人民银行一旦滥用权力,无法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不与最后贷款相混同。
由此看来,银监会独立于人民银行成立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构建了组织框架上的保证。
3.金融生态环境受到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引弦待发。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中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银行机构的会计处理得到规范,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高;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明年实施的《破产法》,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
在以上基础上,设计得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是形成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各方良性发展,从而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社会各界对中国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基本形成了共识。
作为一国金融体系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一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理论争鸣开始,我国就在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而9月中旬央行举办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推向了白热化。为此,本报特邀请了在存款保险领域拥有资深经验的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董事会主席R.N.罗伯逊先生,请他来谈一谈加拿大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以兹借鉴。
主持人:您在CDIC工作已经近20年了,其间见证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种种变革,您能不能就此向我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呢?
罗伯逊:我想从CDIC的转型上来谈一谈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在设立之初,CDIC只是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器。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带来加拿大金融体系的稳定。1982年至1992年,加拿大爆发了银行倒闭风潮,使CDIC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继而引发了对改进加拿大存款保险体系的事后调查分析和研究。多方研究的结论是:一方面必须加强监管,改变金融监管体系失灵的状况;另一方面,由于CDIC单纯付款机器的法定权利不尽如人意,也必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应该赋予其更多的职责和更大的权力。
这一制度设计是成功的,CDIC在此后20年间的成功就是最好的证明。CDIC的损失率被大幅降低了,它不仅偿还了全部债务并且将由于以前倒闭风潮所产生的损失也全部化解了,同时它向金融机构收取的保费也降至了成立以来的最低水平。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CDIC是一家风险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对此您能不能加以更详细地说明?
罗伯逊:从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存款保险机构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付款机类型、成本最小体系类型和风险最小化类型。
第一类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是:在吸收存款机构倒闭和关闭之后,对所承保的存款进行偿付。在吸收存款机构倒闭和关闭之前,存款保险机构无权或仅有十分有限的权力对其进行干预和监管。
第二类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原则是:一旦吸收存款机构倒闭,应该使因其倒闭所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最小化。因此,这类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尽管它可能无权关闭某家吸收存款机构或在其被关闭之前干预其事务,但在吸收存款机构倒闭之前,它却有权参与并了解与其有关的全面信息,以便当其倒闭不可避免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设计出将吸收存款机构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和负债最小化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三类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原则是:将存款保险机构本身所面临的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实现风险最小化,必须得到风险最小化授权,即被授以履行该职责的权利,使其能够对其所承保的吸收存款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该机构倒闭前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接管或使其关闭。
我们认为,CDIC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从第一种类型转向第三种类型,因为一个强有力的风险最小化授权能够有效地激励整个存款保险体系节约大量资金,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
主持人:加拿大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困难?
罗伯逊:风险最小化的制度安排在实际运行中当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问题。由于存款保险机构重点关注其承保的吸收存款机构的风险。相比较而言,除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监管机构的职责还包括根据公共政策目标、政府的优先发展战略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普遍保护或发展整个金融体系。显然,二者的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在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其他安全网参与者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为了在CDIC与监管机构的目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CDIC董事会中为其他监管机构和安全网参与者的主要负责人设立席位、组织多方负责人参加的高层论坛、签署战略性联盟约定以及联合签发干预指南等。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职责重合和监管真空问题。我们认为,金融体系中的某些方面存在产生低效的职责重复现象,这将会导致不必要的高成本。因此,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我们在保留CDIC的主要授权、职责和责任的同时,废除了那些与监管部门的公司治理指导有所重复的稳健经营和财务操作标准。
主持人:您认为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成功的经验?
罗伯逊: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我们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有得也有失,我们的经验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有限保护的原则下,当一个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适当的独立性、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其职责时,它在保护存款人和对于倒闭有关的成本最小化时才能非常有效率。
首先,我必须强调,对存款保护必须遵循有限保护的原则,并由一个信誉良好的独立存款保险机构来提供保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最小化授权和一定的独立性是存款保险制度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在经营上的独立性与风险最小化授权是同等重要的。此外,责任感、透明度和诚信也是一个良好的监管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一个风险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它应该是整个金融安全体系中的一个值得信赖的和可合作的部分,并能得到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全部信息。
主持人:您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有何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委托—挤兑道德风险
1委托—模型
1.1委托—理论框架
委托—理论主要是对下面问题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1.2一般化的模型及应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从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演变而来得。我们假设存款者(委托人)与银行(人)面临一个长期的合同,两者的收益函数分别为v和u。银行是风险中性的,存款者是风险规避的。银行的可观测收益?仔和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Z,其中Z为外生变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数。同时,假设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可能选择有效措施规避风险,也可能消极对待,其联合分布的密度函数分别为hH(?仔,Z)和hL(?仔,Z),相应付出的成本分别为c(H)和c(L)。那么,传统的委托—模型的优化问题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参与约束条件(IR):表明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如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那么他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
激励兼容条件(IC):表明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比消极对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学意义:如果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不影响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选择,那么存款者就可以仅从收益状况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而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该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激励与保险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影响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选择,那么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就必须写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据收益状况和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使银行承担较小的风险。如果存款者无法观测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现的消极态度就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此时必须设计一定的成本激励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金融风险。
2银行挤兑与委托—
2.1银行挤兑的产生
银行挤兑的发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环境中监督银行价值的方式。当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银行成为风险者时,对其储蓄的担心促使他们要求兑现存款。从双向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发现,银行无法观测到存款者资金的真实流动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银行资产的真实状况。当一部分存款者获得关于银行风险资产回报的不利信息时,银行挤兑就会发生。因此,银行挤兑有一个基本的根源,就是银行的不良业绩(Gorton,1985;Jacklin&Bhattacharya,1988)。另一种观点认为,挤兑是银行内生问题的暴露,如果银行是基于先来先服务的原则对存款者的债权进行兑现,即顺序偿还限制(sequentservicecon?鄄straint),那么以银行现有的资产存量根本无法兑现每个存款者的债权,因此后到的存款者就会受损失。任何随机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引发银行挤兑(Dia?鄄mond&Dybvig,1983;JamesPeck&KarlShell,2003)。
2.2委托—模型的分析
如上所述,挤兑是在是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委托人(存款者)无法观测到人(银行)的产出,因此,对自己的存款利益产生担忧,因为存款者的收益是函数。所以,要确保挤兑不会发生,必须在满足参与约束(IR):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如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那么他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的同时,还要满足激励兼容条件(IC):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比消极对待所取得的收益高。而不会导致存款者无法观测道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而出现的消极态度(挤兑)给银行带来风险。
3道德风险与委托人缺失的委托—
3.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
D-D模型(1983)分析了银行挤兑发生的必然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在银行倒闭时,维护广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一点,国内外众多学者已经做了详尽论述,这里不在赘述。
3.2道德风险的发生
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一般为银行)与消费者(本文指存款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从而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特别是,作为中小存款者的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更加弱化了中小存款者对银行行为的监督与激励,从而,产生了委托人缺失。3.3委托人缺失条件下的委托—
委托人缺失的条件下,委托-的优化变成下面的表述:
v(?仔-S(?仔)-G)hH(?仔,Z)dZd?仔
(IR1)v(?仔-s(?仔)-G)hH(?仔,Z)dZd?仔≥
(IR2)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该模型与一般的委托—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委托人的收益中增加了国家成本G这一项,G为外生变量。同时,增加了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IR1),表明委托人在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
从模型的结论来看,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成立,模型分析的结果应该与传统的委托—模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不成立,那么存款者就不可能根据收益状况和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致使银行的激励兼容条件(IC)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会为自己的利益,而对金融风险置之不理;银行在金融风险来临时,也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使整个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
这种委托—模式体现了在存款保险机构存在的情况下的国家成本,特别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下,国家成本会更大。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在2006年外国银行业全面进入我国市场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国有银行的储蓄业务被分流,而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国有银行业会更加具有风险的趋向,整个系统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应对措施
4.1信息的完全化原则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保存款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息公开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这一点,就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的上市改造。使银行的行动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场股价的变动上来反映出来,银行也可以通过存款者的行动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4.2强制投保原则
投保风险的产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性,有可能导致顺利时存款人从被保险人的银行转到未保险的银行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在银行困难时又会向相反的方向转移,逆向选择产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有相当多的银行参与,以便风险能在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充分分担,自愿参与时,参与的情况很可能不稳定,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相悖。因此,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普遍不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还不健全的因素所决定的。
4.3实行与风险相关的差别保费率
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对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很难客观评价,如公开风险程度,有可能会动摇市场信心,导致金融秩序的不稳定。以相对统一保险费率来说,差别保险费率相对较为公平,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实行低保险费率,既可以减少其成本开支,又可以促进其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促使银行稳健运营。为强化银行内部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各银行风险级别、风险管理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设定不同保险费率较为合适。
4.险共担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不应实行全额保付,损失应该由银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三方共同承担。IMF规定,银行存款保险额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国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实行全额赔付更会弱化大存款者对银行的监督与激励,造成广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车”。
4.5存款保险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权利
有效的存款保险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不要仅仅对发生危机后的承保负责,更要对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实施事前监督、监管,做到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齐天翔,朱戎.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概念: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科学,1999(3)
关键词:存款保险;存款人;银行
引言
近十年,我国已发生过多起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事件,如"中农信"、"海南发展银行"、"中银信托"等。为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及对破产的银行进行善后处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刻不容缓。我国银行业改革已进入全面深化和推进阶段,随着中国金融业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业的风险也越大,公众储蓄存款损失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中国加入WTO后,还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快速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市场的退出机制,而这些无一不体现着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一、存款保险制度
(一)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它主要分为显性存款制度和隐性存款制度。
(二)中国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正逐渐加快。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13年,央行《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一)设计原则
首先是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即便建立起来仍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是信息披露,为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投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的向存款保险机构报送。再次是防范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与生俱来很难消除的,因此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减轻它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最后是有效处置。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不仅能够增强存款人的信任,还有助于存款保险机构有效地控制处理成本,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设计内容
1、参保金融机构和保险范围
国家存款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国内所有法定许可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
立法时保险范围应该明确界定为被保险银行的定期和活期储蓄、支票及退休金等账户存款。同时也应当明确不能参与保险的范围,例如银行间存款等。世界银行的专家曾提出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
2、存款保险机构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民间融资、影子银行等风险初步显现,金融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因此,我国需要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同时赋予独立的风险处置权限和一定的监管职能,便于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以及制定并执行危机处理方案。
3、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
可靠的资金决定了是存款人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对于维护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和公众信心是非常重要的。从各国实践看,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以及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
4、保险费率的设计
保险费率模式主要有单一费率与风险厘定费率。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暂时还没有建立起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基于风险来设计保险费率成本较大,实行也有一定的困难,单一费率又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同时,由于中小银行规模较小,风险较大,如果保险费率设置过高反而会使其经营负担加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差别费率,但是应该在何种基础上建立以及存款保险费率具体厘定为多少仍存在较大差异。
5、破产机构的处置
根据国外经验,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的赔付主要有全额赔付、最高限额赔付或比例限额赔付。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可以全额赔付与比例赔付相结合:在一定限额内进行全额赔付,超过部分按比例赔付,国际上对于限额的界定的依据一般为人均GDP。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会给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接下来会从存款人、政府、金融机构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存款人的影响
被保险存款人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个人存款人和企业存款人。个人存款人因存款规模可分为大额存款人、小额存款人,而一般企业存款人的规模较大,二者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在着差异。
1、个人存款人
①小额存款人
对小额存款人的保护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在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进而对各银行产生不同的态度,若是对银行资产质量不信任,小额存款可能就会转移至层级更高的银行,这样可以促使基层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管理与防范。
②大额存款人
相比较小额存款人大额存款人受到的冲击很明显。按照前文,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设置保险限额,大额存款人的大部分存款将会超过这一限额,超额部分存款将会直接面临着银行风险,所以出于厌恶风险的考量,大额存款人将会以分散存款,多元化投资等方式以应对,而这些会加速部分储蓄流出银行系统。
2、企业存款人
企业存款人的存款规模较大,必将采取对应手段来规避风险或者要求风险补偿,调整账户资金分布就是方法之一。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金融机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先支付保费,因此就会给经营成本带来压力。特别需要指出,若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银行业将失去国家信用支持的全额担保,这会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且对不同类型的银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对上市银行而言,它们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特别是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方面,风险水平也较低,公众对其信心充足,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其影响相对较小。然而,对于那些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它们面临的经营压力将会增大,特别是一些基层银行,因此,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应当先将基层银行纳入,给予观察期,如果在期限内无法满足条件,将其转移到制度外或者安排合并及市场退出程序。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定对政府的影响
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且存款保险机构可采用差别保险费率等多种手段更为灵活和高效地进行监管。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我国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加强,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水平也得到显著提高。
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私营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政府管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和以后运行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才能成功。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制度后,存款保险机构应加强透明度建设,同大众建立良好关系,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信誉和整个金融行业的公信力度。
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好的金融监管。金融危机以来,为防止以高负债为特征的银行企业因过度冒险而破产,世界各国几乎都建立了以巴塞尔资本充足性监管协议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中国也必须尽快启动建立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及能够反映风险定价与风险补偿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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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改革;金融创新;监管创新;综合经营;金融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9-0008-03
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的需要
近些年来,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已经引入我国金融市场,股份制和利润最大化正成为各商业银行优先选择的发展路径,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市场参与和风险意识正在不断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正在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体现市场退出法制化的重要法律――新的《企业破产法》也公布实施。
目前,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出现经营性困难和清偿性危机而产生的潜在金融风险正逐渐显现,已成为城乡社会、众多的储户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所以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需要机制化和市场化的问题迫在眉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公民唇齿相依,金融稳定已构成了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金融风险也成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
从近几年我国关闭的金融机构看,这些金融机构的清算资产均不足以全额清偿个人债务。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由财政出资或者直接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全额补偿了个人债务的合法本息。这不但不能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还鼓励了居民的麻痹心理,不关心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度,削弱了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由于金融机构内在的不稳定性,一旦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国家救助和依法处置,势必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安定和金融稳定的国家成本,最终还是由全体纳税人负担。所以,无论从我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还是从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必然的正确选择。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金融改革的现实选择
过去,国家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其风险损失的承担者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包袱重,政府不可能随时安排紧急应付银行或储蓄机构关闭后的清算偿付,最终还是迫使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助者的责任。自1998年以来,共关闭近300家金融机构,为此人民银行支付了1700多亿自然人债务。这不但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和实施,而且也不利于在规范的法律框架内处理倒闭银行或储蓄机构的接管、清算事务。加之全额补偿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缺乏公平公正,会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易于鼓励或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这种做法过去对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虽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严重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等潜在的风险问题是显现的。农村信用社因经营不善无法偿付债务时,地方政府不可能用财政资金“兜底”,中央银行也不可能用“再贷款”偿付农村信用社的债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护性措施。对于国家全资或控、参股的商业银行,应当依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宜再由国家信用对存款做全额担保,存款保险体系成为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和政策,加强市场戒律对金融业的约束,也将进一步促进监管法规的健全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在某种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稳定金融市场特别是防止非理性的挤提扩散。首先,存款保险优越处在于存款保险体系在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下,对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为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刺激银行改进管理,加强风险控制。若银行倒闭,银行家和经理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样,外在的压力会迫使银行管理人员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尽职尽责地维护银行稳健运行。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从国际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的范例看,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通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都缴纳保费,用这些资金来救助出问题的个别金融机构,是一种市场风险的摊薄机制,也为转换政府职能,逐步向“有限政府”过渡创造了前提。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约束力与外部监管同样重要,而国家补偿从根本上削弱了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取消国家补偿,建立市场化的有限补偿机制,必然促使居民、企业、各类社团增强风险意识,主动判断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并加以慎重选择,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同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越大,破产概率越高,保费就越高,经营状况越好,抗风险能力越强,保费就越低,由此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也可起到辅助风险监管的作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营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需要
过去,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出资性质划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金融组织等。这种划分带有信用歧视和政策歧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大相径庭。因此,从完善统一市场规则的角度出发,客观上要求建立国家信用的替代机制,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隔离国有商业银行凭借的国家信用,为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发展创造平等公平的信用条件和市场环境。
(五)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加强和良好的社会信用建立
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引发“存款搬家”。二是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在没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经营的风险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就会为获取高收益更多地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存款人的利益能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漠不关心,也无需担心因银行经营亏损而遭受损失。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努力健全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存款人的监督意识。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第一,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既可改变国家赔付资金的压力,又可以给防范系统性风险设置一道安全防线。它的核心意义在于,今后问题金融机构将以怎样的方式退出市场, 老百姓将以什么方式、获得多少储蓄本息的赔偿。
第二,金融改革的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微观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多层次银行体系。这些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趋于多元化,历史包袱已经解除,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竞争主体,优胜劣态的规律已经显现,银行不倒闭的神话已经被打破,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想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特征和目的
一是保护小储户的利益,防止非理性的挤提事件的扩散,也就是存款人引发信心危机时,由于存款得到了保险,人们不用担心存款的安全,反而更可能避免恐慌,并防止挤兑。二是为处理问题严重,破产或濒临破产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存款保险制度在破产银行资产的清算、债务的处理诸方面都事先做出了适当的安排,这有利于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适时退出市场,从而有利于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达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
(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从世界范围来看,其设置上有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与管理和银行业出资创办的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三种情况。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财政部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监管机关可以监督和控制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存款保险机构采用政府出资的形式组建比较好,设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并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存款保险机构在性质上可以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会员制,各商业银行为存款保险机构会员。
(三)明确存款保险范围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当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险的资金范围应当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以及由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存款等应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以有效提高市场约束,降低道德风险。
国际经验表明,要求所有的储蓄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成功的关键。我国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换过程中,如果不采用强制型存款保险,则会面临“逆向选择”和“软约束”问题:风险低的机构嫌保费过高而不愿加入;高风险的机构即使不加入,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国家还得救助。因此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存款保险目标的基础性前提。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业务操作
(一)存款保险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时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的实收资本;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即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四是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比较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和有限的盈利能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单靠银行的保费收入远远无法筹集到足额的存款保险基金,更不用说满足破产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要求,银行保费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最终还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来解决这些负担。所以由国家财政和银行共同出面筹集存款保险基金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投资于国债等收益稳定的品种,保证保值、增值。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并从基金中拨出资金赔付客户。存款保险基金的额度宜在被保险存款的1%―2%之间。
(二)实行差别费率制度
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各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金额将在统一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即基本费率加风险权重。相对统一保险费率,差别保险费率相对较为公平,它与银行风险挂钩,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实行较低保险费率,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使其为自己进行的风险投资活动付出一定的成本,引导投保银行关注存款的安全性,一定程度上抑制其高风险投资的冲动。缴费方式以事前结清为宜。计收的依据是每个投保银行季末应计被保险存款余额,按季调整。
由央行上报国务院的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报告,各方颇为关切却无法得知详情。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对此缄口不言。但是,实际上,《财经》获得的一本名为《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著作,已经将大体轮廓勾勒出来。该书厚达805页,由中国金融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内容即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英国Maxwell Stamp咨询公司、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在原央行银行监管二司牵头下所提交的各个分报告。
事实上,央行上报国务院之报告《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主要观点即来自于此。该书的主编,正为央行原银行监管二司司长南京明。文中的各报告中,最具实质性意义者分别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英国Maxwell Stamp咨询公司撰写。二者分别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出了系统的和确切的建议。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议:
――建立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作为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直接受其监管,或者设立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其建立应以立法形式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应设立董事会,可以包括来自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代表,也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独立董事;
――拟议中的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候补监管”的职能,当有理由相信银行的风险已对保险基金构成威胁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有权参与对银行的检查;
――赔付额度应保持较高水平,但应低于100%,在最初阶段应覆盖所有家庭储蓄存款,当银行体系较为稳定时可以适当降低赔付额度和覆盖范围;
――应建立一个保险基金解决存款保险机构日常支出,支持破产银行处置并负责赔付被保险人的债权,基金投资应限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并具有向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申请再融资的权利;
――鉴于许多农村信用社已经实际破产并由地区政府管理,农信社系统应成立单独的保险基金。
英国Maxwell Stamp咨询公司的主要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应当是强制性的,对存款者不实施共同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及关联方存款、公共部门存款、与洗钱等犯罪交易相关的存款外,无论何种币种,居民和企业存款都应在这一制度覆盖之内;
――存款保险的上限确定在人均GDP两倍左右的水平上,即13000元人民币,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以确保其实际价值;
――存款保险计划应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紧急时由人民银行提供补充融资,通过向参与机构收费而在未来偿还;
――计划在事前收费的基础上运行,每年缴付费用必须足以在规定时间(比如五年)内使保险基金达到目标水平(如投保存款价值的1%),但每年缴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投保存款的0.3%;
――保险费率标准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定价,例如将参保机构的缴付标准与风险权重的资本充足率或央行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相联系,同时高度关注投保机构的短期偿付能力;
――央行管理存款保险计划,有权干预问题机构的清算过程,只有在可能爆发系统性危机的情况下才向未投保者及其他债权人提供保护;
――存款保险机构的董事会主席由央行代表担任,成员包括财政部、投保的商业银行和专业人士代表,构成比例由央行决定,在长期中应当提高来自专业人士的比例。■
资料来源:《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资料]
存款保险溯源及现状
早在1829年,当时美国还处于单一银行时代(不允许银行开办分支行),纽约州就成为全美第一个开展存款保险的州,此后,全美陆续有14个州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部分州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后不久就难以为继,部分州则一直运作到20世纪20年代的农业大萧条时期。
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大萧条和银行倒闭风潮,凸显了保护存款人和银行稳定的重要性。在这一背景下,FDIC于1933年7月成立,它是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险,其次是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和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能。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1934年FDIC初创时,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此后保险限额不断提高,至1980年,保险限额提高到了10万美元。
20世纪70年代起,存款保险制度加速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展,在IMF的183个成员国中,有67个国家采取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隐性保险制度。
IMF曾提出“常态下”存款保险制度的15项最佳实践准则:避免过度激励、明确相关制度、迅速实施救援、迅速处置倒闭机构、较低的保险覆盖范围、强制性参保、快速赔付存款、确保足够资金来源、根据风险调节保费、具备良好信息机制、适当披露、存款保险机构保持独立并接受问责、避免银行业控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最后贷款人(央行)和监管者紧密联系、显性的有限保险制度应在银行体系稳健时建立。
(余永桢整理)
[名词解释]
由此“存款保险局”的构想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2005年央行曾向媒体表示,“新的存款保险局将具备完整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共同监管参保银行。”
范建军在上述提交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建议,“它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单独存在(辅助银监会对银行进行监管);也可以考虑把它设在银监会下,统一对银行进行监管。相比而言,后者更为可行。”
为了杜绝“逆向选择”(问题银行积极参加而健康银行不参加),央行曾在2005年指出,存款保险基金以税费形式取自商业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交易,用于关闭破产银行。存款保险实行强制参保,至少要覆盖所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郭田勇指出,应对参保银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如果不加鉴别将所有银行通通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可能会导致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系统中,增加存款保险体系的资金压力。”
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应给予商业银行一段时期以调险资产、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各级政府必须抓紧采取措施加大坏帐核销力度,增加资本金。一旦这些存款机构的资产状况得到改善,可立即让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或者对此类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专项基金。
其次,在保费的设计上,范建军认为,可参照银监会目前制定的银行风险评级标准,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为评价依据,制定与风险分级标准相对应的差别费率标准;并按风险分级标准对各银行进行风险的动态评估,然后根据对应的费率征收保费。
不过,郭田勇认为,在费率制定上可以分两步走。在开始阶段,根据银行的规模差异和经营特点将商业银行分为不同层次,对每一层次的银行制定相同的费率;在条件成熟之后,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引入风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