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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单轨制保护模式,即由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维护环境公益。然而,对于没有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公共权力,其权力本身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是每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所无法改变的。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护同样受到制约。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的巨大潜力,是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趋势。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指致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公民、环保组织或特定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方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此处所指的特定国家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它最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管理环境的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4.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提讼当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鼓励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减少因环境纠纷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主要理论依据体现在以下两点:
1.环境法中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拥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有在环境保护方面监督、检举、控告和诉讼的权利等。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利遭到行政行为侵犯的时候,不管是否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讼,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权理论的兴起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作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要素来说,乃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损害;国家是基于全体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权的,因而政府作为委托人有责任管理好这些财产。
当行政机关只注重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现象漠然视之,行政机关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公民、组织或国家特定机关均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其职责或管理环境的义务。
环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环境法是一种社会法,从社会法理的观点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社会法思想为底蕴,具有社会法理基础。
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环境问题的危机不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严重侵害,而且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环境公益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单轨制保护体制。这种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体制紊乱和软弱、行政监督缺位与低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另外,政府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权利本身对环境公益构成侵害,不能实施保护环境的行政行为。可见,这种单轨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寻求解决这种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以期改变环境保护不力的状况。
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预防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时就容许公民采用诉讼等司法手段加以解决,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护环境,民众必须参与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司法过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国单轨保护体制下,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力以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求,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政府行政行为上,进行监督制约,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参与保护和监督环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畅通环境公益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环境。
(二)可行性
我国已经存在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些在法律上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就体现了公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体现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的精神,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据。由此可见,人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政府机构行为和权力形成强制性约束,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
2.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空前提高。另外,社会的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将一定范围内个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政府环境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监督性。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众基础。
3.国外经验可以借鉴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在美国,环境法中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称作公民诉讼,即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出诉讼。接侵害。在英国,检察长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组织公共性不正当行为的诉讼,只能请求检察长的同意,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德国、法国的“越权之诉”“客观之诉”实际上也是类似于美国集团诉讼的模式。
实践证明,国外的公共诉讼对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提高环境质量、实行法治发挥了极大作用,而且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也积累了经验,我们可以吸收其中的精华,并与我国的本土资源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
另外,我国已有公益诉讼的案例,这些案例从程序上、实体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提供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础。
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政府单轨保护环境不力的状况以及民众要求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软环境,具有可行性。从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出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绿中美.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2;(6)
[3]赵慧.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J].政法论丛,2002;(5)
摘要: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基础,科学有效的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对于促进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改善环境状态,推行可持续发展等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论述造成我国目前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探寻实现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4]。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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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志燕,高世楫。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与调整思路[N].学习时报,2007,(11).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4]。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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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行政学:思辨研究:行动研究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1)10-0021-05
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始于上世纪20年代,后受苏联影响研究终止,直到80年代初才酝酿教育行政学的恢复与重建。经过30年的建设与发展,教育行政学研究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其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反思历史并探寻未来发展趋向,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与深化。
一、教育行政学研究的历史轨迹
清末民初。我国师范学校就设有教育行政这一学科。政府教育部在其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课程标准中也有教育行政学科目。在解放区根据地的各级师范学校教育中均开设小学校行政科目:高等师范学校开设教育行政科目。全国解放后,我们照搬苏联的做法,苏联的师范学校不设置教育行政或学校管理课程,仅在教育学这门学科的最后一部分概要性地简单介绍。随之,我们也取消了这门学科,认为教育行政人员不必学习理论,凭经验办事也就行了。已有近半世纪的教育行政学科历史至此中断。断裂30余年之后,教育行政学研究从恢复重建到发展基本成熟又走过30年,这一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教育行政学研究恢复与重建阶段
之后,教育行政学开始恢复、重建。但是教育行政学研究起步较晚进展缓慢,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何宗传于1981年10月发表《外国教育行政学简介》一文,对国外教育行政学有关概念、理论等进行介绍,为我国教育行政学学科构建提供借鉴。北京教育行政学院的刘问岫于1984年4月发表《教育行政学科的由来》,介绍教育行政学科的发展历史等相关知识;又于1987年发表《我国教育行政学科的教材建设问题》,探讨教育行政学教材编写的原则与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教材与专著方面的成果更少,八十年代初,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系和教育学院干训部以及教育行政学院,专门开设这门课的学校为数不多。当时面世的教材仅有四部(含内部印刷):北京教育行政学院学校管理教研室编的《我国现代地方教育行政》(1983年内部印刷)、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编的《地方教育行政》(1983年内部印刷)、邓品珊、康尔圭主编的《现代普通教育管理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直到1989年由孙绵涛编著的《教育行政学概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该书作为高校教材,填补了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领域及教材建设的空白。该书紧扣我国教育行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行政的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还大量引用了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教育行政方面的原始材料,丰富了该书内容,同时也增强了可读性。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已走向正轨。
(二)教育行政学研究发展与繁荣阶段
九十年代,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逐渐繁荣起来,研究成果渐渐增多。李进才于1992年发表《略论教育行政与教育行政学范畴的界定》,认为教育行政不仅指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也包括学校行政的管理,对教育行政学研究范畴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杜伟于1992年发表《关于教育行政学知识体系的思考》,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学知识体系。张新平于1994年发表《关于教育行政研究对象的探讨》,对以往教育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分类和分析。认为教育行政学的核心内容是教育行政职能,教育行政学是一门研究教育行政职能以及为实现教育行政职能而进行的一系列教育行政活动的规律的科学。萧宗六和贺乐凡于1995年发表《构建中国教育行政学的思路》,对他们合作出版的《中国教育行政学》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一是解释为什么在教育行政学前面冠上“中国”二字,二是详细阐明这本书的五大特点:体系完整科学、全面阐述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体现了教育行政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附有反应教育实际的案例、文风语言体现中国特色。
(三)教育行政学研究走向成熟阶段
进入二十一世纪,教育行政学研究出现多样化、具体化,多数学者已将研究兴趣转到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领域,如对教育行政法规、沟通、监督和评估等问题的探讨,关于教育行政学学科本身问题涉及的很少,如华中师大纪皓月的《构建我国科学的教育行政学体系之初探》,华南师大葛新斌的《高师教育行政学教材建设与教学策略探析》。教育行政学著作方面,出版的书籍虽不多,但是这一时期的教育行政学比以往有所创新,在教育行政学学科体系中加入了教育行政理论部分,使教育行政学体系日趋规范和完整。标志性著作为吴志宏于2000年7月出版的《教育行政学》,该著作将管理思想的演变与教育行政管理单做一章对教育行政理论进行梳理。不仅如此。在其他章节也增加了相关的行政学理论研究成果。该书的理论化是有别于其他著作的亮点。若按日本教育行政学者久下荣志郎对完整的教育行政学学科体系的三大依据:理论化、体系化、现代化来估评的话,该书已基本达到这一要求。
我国教育行政学自恢复重建以来,通过教育行政学者们的不懈努力,教育行政学从无到有,从借鉴到自我创新,从单一到多元,完成了教育行政学学科由创建到多样化发展的过度和转变。在创建和发展的30年中,据统计,发表教育行政论文1156篇,出版教育行政学专著100余部,已取得可喜成就。
二、教育行政学研究三十年的主要问题
教育行政学研究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政策诠释轻理论创新
教育行政学研究过多关注教育方针政策的诠释与解读,很少涉及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育目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处理教育事务的重要依据和准绳,对其进行全面解读和贯彻有助于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办事的合理合法性和行政效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报刊上对方针政策进行及时解读,做些普及性的说明工作是可以理解的,无可厚非,但是要把它作为《教育行政学》的重点研究内容,而且多章节对其进行介绍,这样做显然有些不妥。因为一个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国家的方针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其面临的具体实际情况与问题,根据所处时期的社会需求和时代任务制定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而《教育行政学》
作为一门学科则要求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适性,不能刚印刷装订成册,印墨香气还未散尽,书就过时陈旧了,这样做既造成大量社会资源浪费,又无法解决教育行政学学科自身的问题研究,同时也给以此为教材的高校师生带来极大的烦恼与不便。
(二)重条块功能说明轻组织理论研究
教育行政学研究过多关注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过多介绍教育行政机构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即常说的“条条”、“块块”的职能划分与功能介绍。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受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制约的,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随着不同时代、不同时期的任务变化而变化。教育机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规划和具体要求而制定的。这些都属于教育行政操作层面的具体实务,但是在我们的《教育行政学》专著中往往采用写实的方法,精描细写,全面而翔实地对其进行罗列说明,并设多篇章分别介绍,如:“教育行政体制”、“教育行政机构”、“教育财政”、“教学内容行政”、“教育行政机关人事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等。我们的《教育行政学》显然成了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和功能说明书,或者是教育行政工作知识大全,一册在手,万事无忧。倘若你要细翻我们近百部教育行政学著作,你会惊诧于纷繁成果之“雷同”。“雷同”也者,“英雄所见略同”也。这些现象似乎已经证明我们教育行政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我们过多关注特殊组织的知识性描述而忽略了用一般组织理论对教育行政组织进行应用性研究。
(三)重思辨研究轻实证研究
教育行政学在学科初创阶段,前辈们通过资料收集整理,翻译借鉴,研史考据,为学科体系的建构做出了开拓性和奠基性工作。这一阶段的研究多属于思辨性研究,这是研究本身所处阶段使然,无可厚非,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范式并没有随之变化,思辨性研究依然重于实证性研究与实地研究。究其原因这与思辨研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分不开的。思辨研究多采用描述概括的方式进行的。一是从资料来源看,大部分资料都是通过对他人研究成果、政策法规、管理准则、新闻宣传等进行收集整理间接获得的;二是从研究者活动空间看,绝大部分研究者都是坐在书房或在图书馆里,通过书海寻觅或在网络中畅游展开的;三是从研究成果性质看,思辨研究大多是感想式的、思考性的、追问式的、主张型的或指示性的,其观点和论证有失严谨、科学,甚至有些武断之嫌;四是从研究成果实效性看,思辨研究成果不具有操作性,对实际工作很难产生直接的指导作用。鉴于以上特点,思辨研究是一种低成本易操作的研究方式,在没有严格标准验证研究成果的当下,这种研究方式依然广泛采用。纵观三十年的教育行政学研究,大多属于这种单一思辨性研究,相对而言,缺乏科学严密、逻辑实证的程序性研究和实地研究。
三、教育行政学研究未来展望
教育行政学研究从学科恢复重建到走向成熟已经取得较大成就,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教育行政学学科的内在特点结合当今时代的要求展望教育行政学研究未来发展走向。
(一)在研究目的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注重理论和实践探索
我们的教育行政学研究虽说已走过30年,由于起步较晚,研究的理论水平还不高,与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学研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甚至落后于台湾香港地区,理论研究滞后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众多学科之林中还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摆在教育行政学研究者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提升教育行政学研究的理论品位,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学理论体系。
首先,要依托行政学理论提高教育行政学理论品位。教育行政学是行政学的一门应用分支学科,上世纪初,随着教育日受各国重视,教育行政学才从行政学中分化出来。行政学与教育行政学虽说有从属关系,但必定存有差别。那么行政学的理论是否适用于教育行政学呢?对于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尚存争议,但是笔者认为从组织学角度来看,教育组织与其他组织彼此大同小异,不存在质的差别,所以行政学理论可以运用到教育行政实践中去,并可以根据教育行政活动本身特点将其发展为教育行政学理论。
其次,要善于及时吸收当今企业界先进管理理念与经验完善教育行政理论体系。各大中小企业是管理理论应用的试验场,更是新的管理理论生成与创新的沃土,许多优秀的经典管理理论都来自于企业管理实践。譬如开启行为科学理论时期序幕的霍桑试验,该实验得出的结论了科学管理所认定的事实:只有金钱的鼓励、物质条件的改善才是提高效率的不二法门。提出社会与心理因素才是影响组织工作绩效的最重要因素。77年后的今天,发生在全球生产规模最大、生产技术最先进、物质生活待遇尚好的富士康企业的连续12起跳楼自杀事件,不仅再次验证了这一结论,还引发行政学者对组织成员心理及其社会关系的关注与研究,并对其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再反思,同时对教育行政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次,要深入教育行政各级各类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针对教育行政组织运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符合教育行政自身特点的管理理念和操作规程。教育行政是有别于其他行政的特殊行政,之所以特别是因为它的服务对象是处在发展中的人和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服务的教师和教辅人员。俗话说教育事关百年育人大计、事关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事关国家民族之未来。教育投入与产出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不是一种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事业,教育事业本身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教育行政与其他行政之间存有差别。教育行政学研究需要根据教育自身特点进行实践探索与理论探索,为理性化、人性化行政提供学术支持,教育行政学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需要做的更多的将是理论创新和教育行政方式创新。
(二)在研究方法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更关注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的讨论与运用
教育行政学在恢复与重建时期,大多数学者对教育行政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论探讨时。只是在论著中对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和问卷法、比较研究法和实验法等具体的研究方法进行一般性的说明和介绍,对其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论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而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者们发现,将具体的研究方法分门别类地整理后即可抽象出其背后更高层次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论。
从研究范式来看,研究范式是对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抽象,它对具体的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有着直接的影响。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教育管理学有两种研究范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实证范式是西方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主导范式,而思辨范式是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主导范式。还有学者认为,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范式有三种基本类型:思辨研究、实证研究和实地研究。其他学者对西方的范式方法论进行研究后认为,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包括现象学范式、解释学范式、批判主义范式、建构主义范
式和符号互动范式。
从方法论体系来看,有学者认为,教育管理研究的方法论体系应分为方法论、研究方式和方法技术三个层次;也有学者在对西方元范式方法论、一般范式方法论和方法范式方法论评析的基础上重构了新范式方法论,把这种新范式方法论分为研究方法的哲学基础、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三个层次,分析了这种方法论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对这种方法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
综上,教育管理学研究者们对研究范式和方法论已经关注并取得初步成就,随着这方面研究不断深入,教育行政学研究也会将其关注点转向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研究,并以此指导教育行政学研究领域的研究范式与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三)在研究内容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更关注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本身
在研究内容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在前期阶段过多关注以中央和地方行政为主轴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规划、教育财政、教育体制、教育督导、教育评价、教育人事以及教育设施等内容,很少关注教育行政过程本身的规律与现象。实质上,教育行政学要研究的对象与问题均在教育行政活动过程之中,它们相互作用、交互出现。为了便于讨论,我们给教育行政活动过程作如下界定: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其管辖的教育事务,通过计划、决定、沟通、协调、激励、领导、组织、监督、评价等管理手段,用经济有效的方法,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活动历程。通过这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教育行政活动过程可以细化为九个具体环节,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都为整个教育行政活动的最终完成奠定基础。作为教育行政活动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行政就是通过这些具体的九个环节进行教育事务管理的。教育行政事务一般包括人、财、物、事、空间和时间等的管理。教育行政研究应该把主要精力与研究方向放在对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本身的研究上。以上我们所谈及的教育行政活动的九个环节、教育行政活动主体以及活动对象等都是教育行政学所研究的核心领域。概言之。教育行政学研究关注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实质上是教育行政学研究的本义回归。
(四)在学科体系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注重建构富有特色的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