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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文形式与要求
(1) 论文要求论点新颖,论证充分;设想可行,结论可靠;条理分明,书写清楚,用字规范,上交电子文件(word格式)。
(2) 论文格式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内容提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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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说明
论文摘要:如何做好大客户、集团客户,特别关联企业客户信贷风险防范,是农发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对农发行鄂尔多斯分行几个大的关联企业客户营销及信贷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客户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的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对企业集团来说,尤其如此?鸦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由关联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或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在我国,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法律法规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是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提高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发生。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鸦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客户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主要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繁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人事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提供配套服务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不少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主营业务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银行做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司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一些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技术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一是在服务供给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服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服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子公司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提供服务?鸦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
(六)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鸦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客户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一,理清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鸦企业的主管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企业违约引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第二,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最后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
(二)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一是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首先,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
其次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再次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迫索权的条款等。
论文摘要:2006年5月,检查组对天津市部分邮政储蓄机构的内控状况、现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文就邮储在机构、人员、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开展情况
1.储蓄基本情况。2006年9月末,全市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267.06亿元,较年初新增储蓄有款31.92亿元,年增长率为13.57%;较去年同期新增储蓄余额57.77亿元,增长率为27.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224亿元,占储蓄余额的84.07%;活期储蓄存款42.2亿元,占储蓄余额的15.8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0.09亿元,通知存款0.1亿元。2006年9月末,邮储存款余额市场占有率为9.76%,存款余额居全市第5位。
2.中间业务情况。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的中间业务有代收代付(工资、代收电信资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代收水费电费等)、保险、国债和基金等业务。截至2006年9月末,中间业务收入0.57亿元,占邮储业务收入16.17%。其中保险业务量9.31亿元,保险业务收入0.375亿元,占中间业务收入的66.31%,市场占有率达到38.63%。目前,已与全市9家寿险公司、3家财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寿险、家财险和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天津邮政储汇局成立于1989年12月份,隶属天津市邮政局,目前设置综合办公室、市场部、信贷业务部、储汇业务部、会计核算部、稽查安保部、保险业务部、清算中心、储蓄卡部等部门。
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网点361个,其中市内六区邮政储蓄网点155处。共拥有自动柜员机(ATM)176台,其中市内六区106台,塘沽区15台,大港区14台。
(三)人员情况
2006年9月末,天津市邮政储蓄从业人员2076人,其中正式职工696人,占33.5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32人,占11.18%。
二、当前邮政储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制约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其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为天津市邮政局所辖二级单位,各区县储汇分局为各区县邮政局的业务部门,因此各区县储汇分局与市储汇局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其二,邮政储蓄独立于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专业局负责对各区县邮政局的储汇业务经营进行发展筹划、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三,邮政储蓄机构的人事管辖权集中于邮政局,市储汇局对各区县储汇分局并不具备人员管理的权利。这种业务与机构、人员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邮政储蓄的发展。
目前,邮政储蓄从业人员中只有1/3为正式职工,从业队伍缺乏稳定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1.18%,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金融业务经验及专业化管理能力,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邮政储蓄这种特殊的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无法对邮储的业务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大大削弱了执法力度,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二)财务管理模式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邮政局的下属机构,其邮储业务收入按季统一上划天津市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报账单位,其财务核算完全由天津市邮政局帐务中心负责。邮政储蓄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行政管理机构,无法全面掌握财务收支情况,无从进行成本核算,制约了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在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无权对邮政部门的账务进行检查,也就使邮政储蓄机构的财务收支完全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操作风险是邮政储蓄面临的最大风险
银行业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通过对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日常监管、现金业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现场检查发现,邮储机构在现金业务、大额交易、网点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操作风险隐患。如单人进出库房、不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柜员交接时不对现金进行请点等严重违规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源于邮储业务操作流程不完善、内控制度缺失和业务人员有章不循,若不及时进行整改,将极易造成操作风险,不利于防范案件和保证储蓄资金安全。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进程
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开始筹建,邮政储蓄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邮政储蓄机构应尽快做好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准备工作,重点要在法人治理结构、银行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分账核算、人员专业化管理等基础建设方面做好准备,力争早日达到银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科学制定财务管理、业务监督、业绩考核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办法,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事后监督,有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不适应当前发展和基层实际管理情况的内控制度进行修订,为无章可循的业务环节制定操作规程;二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对各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水平,为业务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引进和培养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
改革与发展,人才是关键。首先,应大力引进金融和财务会计专业人才,充实从业人员队伍,为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切实加强在岗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再次,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给职工以提高专业水准的动力和压力。通过上述措施营造聚才、育才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满足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法治
作者简介:石佑启(1970—),男,湖北大悟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进行选择或者是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1].20世纪以来,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要求政府能动地解决各种社会现实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增长并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所必需的,但它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受到监督与控制,否则将导致行政专横与恣意。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于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2](p.68)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提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3](p.566)我国有学者总结道:“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围绕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互相结合的历史。”[4]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这样一个过程中得到发展的。
一、司法审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破坏了法治,不是看其量的多少,而要看对其进行控制的机制是否完善(注释1)。英国学者怀特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手段有多种,如立法控制、权力机关控制、行政机关控制和司法机关控制等。但“二战”以后,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司法审查在保障法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它既保障了行政机关能灵活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控制了其不被滥用。哈耶克认为,行政机构在法治下行事,也常常不得不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如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然而,这是一种能够且必须受到控制的自由裁量权,而控制方式便是由一个独立的法院对行政机构经由自由裁量权而形成的决定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5].对自由裁量行为实行司法审查,已成为现代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对于独断专行、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应当宣布为非法,予以撤消。”英国法院肩负着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职责,对不符合法定目的的行政行为和有不相关考虑的行政行为,以及不合理的决定,法院要进行审查。法国也发展了“滥用权力”的概念,规定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有权予以审查。日本1962年颁布的《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可以通过诉讼手续,要求撤销超越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理决定。澳大利亚1977年颁布的《司法审查法》第5条规定,执行法律作出的决定属于对法律授予的权力不适当运用的,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4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被授权按照其自由裁量权行为,法院则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拒绝或者不执行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根据行政机关超越自由裁量权的法定界限,或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授权的目的的理由,对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
在我国,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们普遍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则不予审查。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选择”的权力,行政机关只要不超出授权的范围,即越权行为,则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若允许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司法审查,则是对行政权的干预,不仅不利于行政机关高效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务,更有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之嫌[6].笔者认为,这是对行政法基本原理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偏颇理解,这会导致众多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这无论对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极为不利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对现代社会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权力的存在便预示着滥用的可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负作用即对法治和公民权利的侵犯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法治要求法院阻止政府滥用权力,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监督是维护和保障法治的神圣使命。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在广度上,所有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都应纳入到司法审查中去,而不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理由如下:
1.从合理性原则作为法律原则这一点来看,它本身就属于合法性原则的范畴,是合法性原则的引申,是合法性原则在自由裁量问题上的进一步要求[7].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如认为不违法也只是不违背“形式”法,即现存成文法,而违背了“隐形”法,即法律所倡导的科学、公平、效率和适应社会向前发展的民主法治精神这一法意。对此,美国学者盖尔洪和鲍叶尔认为,议会的立法都是根据理性和人民利益制定的,因此,议会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它不仅包含有不能与法律条文明显抵触的要求,而且包含不能违背理性和人民利益的要求。所以,一切不合理的行为,从根本上说都是不合法的行为,是对“合法行政”要求的违背。
2.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左。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讼。”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问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羁束行为还是自由裁量行为。
3.《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里的“合法”,应理解为不仅要合乎法律条文的表面规定,而且要合乎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本意和精神。即我们应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考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这才是对“合法”的完整理解。现代行政法治不仅指行政权的行使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指从实质上要符合立法者的意志,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违背立法者的意志,违背法的本意和宗旨,也就是背离了行政法治原则。
4.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实际上已包含着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所谓,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违反一般人的理智或违公认的公平规则而导致行为明显的不公正。和显失公正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8]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形式上合法但内容极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而内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必然与法律的目的及法律内在精神相违背。流行的观点所认为的“合法性审查”只限于对羁束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一般不进行审查,对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一种例外的情况,这显然是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与深度混为一谈。因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又怎么能认定它是否属于或显失公正呢?既然人民法院对所有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都可以进行是否构成“或显失公正”的审查,那又有什么理由说它是一种“例外”呢?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度
从深度上讲,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既要进行审查,又要保持克制。即应该正确把握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深入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达到既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节制地行使的目的,又不至于导致完全代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要在司法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总的来说,对显失公正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变更、撤销或责令履行职责等。而对一般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人民法院既不能判决变更也不能判决撤销,至多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处置。这是因为行政事务广泛、复杂、多变,为了适应这一实际情况,同时为了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政的能动作用,必须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灵活机动、便宜行事的权力,必须对其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一个容忍“度”。如果司法权对自由裁量权干预的程度过深,对所有不合理或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都判决改变或撤销,则行政自由裁量权会变得名存实亡。且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实质上也是法院在行使着司法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行为时,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人民法院也要根据法律的目的、意图及精神实质来进行审查判断,这就引出了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是法官,由于法官自身的素质及行政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在强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也要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或显失公正时,也要找到一些具体的操作标准。对此,理论与实务界已在不断地探求。笔者认为,可从下列方面把握:
1.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法的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服务于该目的的。无论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或者是规定某种行为的具体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因此,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首先要考虑法律的目的何在,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出现于法律的尽头,相反,它是由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重要限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授权的目的,在被授权的范围之内,针对具体情况,选择最符合行政目的的决定。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已达成以下共识:“行政机关若是违背了法律赋予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应按滥用权力论处”[3](p.571)。违背法的目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都与恶意动机相连,有学者提出,较为常见的恶意动机有牟利、徇私、报复陷害、满足虚荣心等。[9]
2.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事实认定包括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和事实性质的认定,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在这两方面的审查标准分别为是否缺乏可定案证据和是否为不合理的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的性质,也因为它具有公正的性质,能够适应各种情况。如果将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则法院就可以以缺乏可定案的证据为由此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对事实定性同样要遵循公正合理原则,而不能任意为之。具体地说,行政机关对事实定性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时,还应当在坚持法律原则及基本精神的大前提下,参照各种理性的载体(行政惯例、风俗、习惯等),对事实作出合理的定性,如果定性明显不合理,法院可以对其自由裁量行为予以撤销。
3.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所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决定根据的因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不应该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英国丹宁大法官指出:“法定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从来不是无约束的,它是应该按照法律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至少意味着:法定机构必须受到有关因素,而不受无关因素的影响和指导。”[2](p.72)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则,便是专横和任性的表现,也即滥用自由裁量权。4.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法则。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的选择和判断,准确地贯彻立法本意,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留给的空间内随心所欲,任意所为。实施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实现公正的价值。“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成为公平正义的寓所,而不能成为的渊薮”[10].公正法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平等对待,无偏见,不歧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同等情况应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自由裁量的决定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他们对行政机关的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抱有私心或偏见,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对待,公然偏袒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而歧视另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使行政相对人承受了与其行为极不相称的法律义务,便属违背社会公正法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2)遵循比例,不失衡。即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时,应适当地平衡对相对人造成损害与社会获得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实施对相对人个人的损害超过对社会获得的利益的行政措施。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某种行政措施对相对人的损害与社会获利之间的关系显失均衡,即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11].(3)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即行政机关在相同的情况下,先前所作的行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为应保持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今天这样,明天那样,翻来覆去,使行政相对人手足无措。美国的法官们认为,用专断的或反复无常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注释2)。
5.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采用弹性法律用语,意味着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解释自由,但行政机关在解释弹性法律用语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目的。整个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社会公认的基本规则进行解释。任何法律,除有明文规定,不得解释为授予了不受限制的武断权力,或可为任何目的而行使的权力,或可以不顾立法目的的性质任意行使的权力[2](p.75)。丹宁勋爵认为法律应该随社会发展去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反对从字面上解释法律,而主张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法律。他指出,“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解释。”[12]如果行政机关离开这一标准,甚至不顾人们的一般常识,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就会变成握于行政机关手中的一种捉摸不定的东西。法将不法,被管理者就会无所适从,管理者就可为所欲为。
6.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故意拖延或不作为。故意拖延或不作为是消极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办理某一事项的时限时,在时限内,行政机关在何时办理某事有自由裁量权。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某种事项必须紧急处理,否则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一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等到某种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之时再办理,即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办理的某些事项,法律、法规有时没有或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时限,何时办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也应根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各种有关因素,依序办理。如果行政机关故意将某些应紧急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同样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还很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的自由度很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的现象还较为严重,特别是赋予公民权利或免除公民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更容易出现不当的迟延或不作为。因此,要做到合理行政,就必须对消极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加以控制。
参考文献:
[1]MarshallEDimork.LawandDynamicAdministration[M].NewYork:PraegerPublishers,1980.131.[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566.[4]袁曙宏。行政处罚法的创设、实施和救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71.[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71.[6]周汉华。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1997,(4)。[7]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43.[8]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2.[9]王振宇,郑成良。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5)。[10]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259.[11]刘兆兴,,董礼胜。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219.[12](英)丹宁。法律的训诫[M].杨百揆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3.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基层邮政储蓄银行没有设置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长期以来,邮政储汇局只是邮政局的一个内设部门,不是一个法人机构,邮政储汇局的会计和统计数据都要并入邮政局的大账当中,因此邮政储汇局没有专门的统计部门,也不设统计岗位,统计数据都是由会计人员兼职报送,但兼职人员无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数据的工作经验,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
2.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仍然处于手工报表状态,没有自己的金融统计程序和数据传输网络。从1986年开始,邮政储蓄机构一直处于手工填报、手工汇总和手工上报的状态,即使是2004年起建立了邮政储蓄“全科目”报送统计制度,这种状况也没有根本改观。再者,从数据报送方式上看,基层邮政储蓄机构由于没有建立与上级机构和与人民银行的纵向和横向统计数据传输网络,统计数据只能通过电话和传真等原始的报送方式报送。
3.邮政储蓄银行会计、信贷等部门信息系统滞后,无法满足“全科目”报送统计制度要求。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信贷等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在邮政储蓄机构一直没有根据“全科目”统计报送制度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信贷等相关的各类账户信息,使得邮政储蓄统计无法获得全面完整的各类相关信息,这也是邮政储蓄“全科目”统计报送无法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4.信贷“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邮储机构的信贷业务开展情况。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初,优先开展稳健经营低风险资产业务,并逐步开展各项资产负债业务。但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全科目”统计指标中只对储蓄、同业存款和应收款项等少数几个指标有所反映,其他业务都通过“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轧平,不能全面反映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业务。现以各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已经开展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为例,据调查,基层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统计数据时将其归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而没有按照贷款用途归入农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科目,从而造成地区贷款统计数据缺失。
另外,由于邮储银行已经开展了贷款业务,因此邮储银行应及时报送累放累收统计报表。因为累放累收统计数据更能全面真实地反映银行贷款的发放、收回和周转等流量变动情况。但是邮储机构从2006年试点开展贷款业务以来,累放累收统计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导致此项数据漏报。
5.现金收支统计一直没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体系当中,影响地区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据调查,邮政储蓄机构从1999年开始采集现金收支统计数据,但是采集来的现金收支统计数据只报送给其上级邮政储蓄机构,从来没有报送给人民银行。但是,由于邮政储蓄机构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有现金调缴款往来业务,为保证辖区的投放回笼数据准确,各地区人民银行不得不将邮储机构调缴款的发生数据虚拟填报到人民银行现金收支统计报表中,并且用储蓄存款收入、储蓄存款支出等项目进行调平。这样虽然保证了辖区的投放回笼数据是准确的,但是储蓄存款收入、支出,汇兑收入、支出等现金外部统计项目不是完整和准确的。
6.中间业务统计制度没有建立,不能全面反映邮储机构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在邮储银行成立之后,邮储银行除了开展传统的代收代付业务以外,还将开展承销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销开放式基金、保管箱服务等业务。但是邮储机构始终没有建立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不能全面反映邮储机构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
7.银行监管统计没有建立,影响对经营风险的评估和判断。邮储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竞争力强的现代银行。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将与其他银行一样,在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等方面依法纳入银行监管体系,并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监管。银行监管统计是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邮储银行刚刚成立,内部控制制度正在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没有成型,因此相应的银行监管统计自然也没有建立。
完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体系的建议
1.建立完备的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完备的制度是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邮储银行应依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和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金融统计制度和办法应包括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统计考核评比、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等方面内容。
2.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统计人员。为高质高效地完成统计业务,必须改变目前邮储机构统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的状况。同时,配备的统计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会计和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满足各方面的业务需要。邮储银行要在满足上报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报表需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求,建立一套涵盖信贷业务统计、贷款累放累收业务统计、现金收支业务统计、中间业务统计和监管业务统计等方面的业务齐全、指标完备和编码规范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证上报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另一方面有利于为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更加详实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
一、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劣势
(一)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及管理方面的劣势
1.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灵活性较差。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未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有三家进行了改革,变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仍然是由国有公司控股,所以,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来自许多方面的干扰,还必须兼顾银行的商业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在业务上常常被要求更多的为国家政策服务。其灵活程度与外资银行相比有很大差距。外资银行都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预,完全以利润为中心,十分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在我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大都是一些国际性的大型跨国银行,管理相当规范,完全按照国际商业惯例运作,非常有效率。
2.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及经营方式存在局限性。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分业经营方式,一直局限在存、贷、汇传统业务上。在全球银行业已形成统一的综合化、全能化趋势的背景下,面临国际全能银行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条件下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水平与外资银行相距太远,根本无法与外资银行竞争。外资银行的管理模式通常采用金融集团的形式,经营方式则多数采取混业之中的分业经营,经营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还从事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以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和资本市场业务。经营业务非常广泛。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员工数庞大(每家银行最少15万人,最多60万人)。成本支出庞大,效率低,人均创造价值少,常常人浮于事。外资银行有很完善的激励措施及管理措施。所以,相比而言外资银行人均贡献值很高。与中国银行资产规模相当的汇丰银行只有3万多人,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均创造利润为5万多美元。
4.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较低,各种软硬件设施配备不够,自动化水平较低,柜面压力依然较大,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功能比较单一,创收能力不足,深层次的服务项目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外资银行的服务手段电子化水平较高,软硬件设备、支付应用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先进,网络技术在金融系统得到广泛运用,大大地降低了经营成本。
5.从资本充足率来看,截至2005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3.57%,较上年提高2.28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都超过8%。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资本金的多少,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清偿能力,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应付偶发性的资金短缺,从而维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任。由于《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所以,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使国有商行的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逐渐接近外资银行的水平。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国有商业银行偏高,花旗、汇丰控股等都超过11.5%。在国际上资本充足率对一家银行的国际活动、国际地位有很大影响,国际评级机构也把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评级的重要尺度,所以,单从这方面来说外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要高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能力及投资收益方面的劣势
1.在不良资产方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外资银行。虽然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帮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但至今还有1.17万亿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率仍为7.6%,还是高于国际不良资产率。巨额的不良资产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步履艰难,阻碍了银行的正常发展,阻碍了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不及时处理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便会面临严重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客户风险意识的加强,客户将会越来越关注银行的资产状况。因此,不良资产状况对商业银行竞争力有很大的影响。外资银行由于是完全以利润为中心,受政府干涉少,长期以来形成了非常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有着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良资产率很低。很低的不良资产率使其可以在越来越激烈的中外银行竞争中轻装上阵,大大提高了竞争力。
2.从银行的规模实力和经营业务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明显。单纯的规模并不能构成优势,只有建立在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和灵活经营机制基础上的规模才构成优势。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存贷款差是其主要来源,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品种相对较少,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对产品的管理也不够精细,不注重效益功能,主要是从事一些操作简单、技术含量低的业务,如以工资为主的代收代付业务不仅占据了大量的柜面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且效益很低,而一些技术含量高、投资回报高的投资业务、资金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业务及理财业务等则没有得到相应发展。外资银行不但资产规模大,而且规模经济效应、安全性、流动性也相应较高。外资银行依靠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水平,使其具有很强的国际筹资能力,筹资成本较低。近年来,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中间业务已成为外资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外资银行以其强大的创新能力开发出一系列的金融产品。仅中间业务品种目前外资银行就达到1000余种,大约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中间业务品种的3~4倍。与之相比,在我国加入WTO前,由于金融监管的限制,外资银行对中间业务这一市场只能观望;加入WTO以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的优势,加紧参与对中间业务的竞争。这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明显落后,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占我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我国虽有像中国银行这样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但并未体现出规模经济效率,与其他跨国外资银行相比处于劣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进入我国的大型国际性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实力差距。
3.从投资收益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收入依然来源于风险性很高的存贷业务,而风险少、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所占比例很小,投资收益率很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只有3%左右。外资银行大约有70%以上收入来源于中间业务,其存贷业务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外资银行的投资收益率远大于国有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0%左右,渣打银行为14%左右。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优势
虽然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及管理、经营能力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劣势,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资产比率、市场占有率及客户群等方面却具备外资银行所没有的良好基础。
1.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外资银行。从200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分布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较大比例,资产比率达到55%,而外资银行仅为2%。国有商业银行雄厚的资金是外资行不能比拟的。
2.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具有相当优势。从市场占有率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星罗棋布、覆盖全国的机构网点,有巨大的市场占有率,可以说有了自己的品牌。在内地的各级银行,共有77500家分支机构,是外资银行网点的152倍。仅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就超过了18000家,从数字显示,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市场领导者。入世以来,外资银行只在我国开设了511家分支机构,摩根大通的报告列出外资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只有1.7%,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为53.5%。两者相距甚远。
3.国有商业银行有庞大稳定的客户群。从客户基础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根植国内,经过长期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上形成了自己固定的客户,特别是一些大型、特大型的客户,在长期合作中,已形成了互相依赖、互相支持、密切联系的关系,这种的关系,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外资银行割断。再加上国家在信誉、资金上的支持,使得国有商行在人们心中拥有很高的信用度。而且国有商行的网点普及率非常高,分布非常广泛,在全国各地拥有77500家分支机构。如此众多的网点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的异地通汇能力,吸引了众多的客户,仅中国工商银行就拥有1.5亿的个人客户。外资银行进入我国时间较短,人们对外资银行的了解较少。外资银行在信誉度上就远比不上有国家支持的国有商业银行。而且由于资金、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短期内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铺设经营网点,只会更多地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这就大大限制了客户范围。
三、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对策
1.在体制方面,改革落后的银行体制与制度,改变观念,大胆创新,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全面的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步伐,随着工、中、建的成功改制,我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农行的改革刻不容缓。通过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学习外资银行的先进管理方法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产权关系明晰,以真正独立的法人身份进入市场,焕发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2.在分支行的设置方面,由按照行政单位设置分支行改为按经济区设置分支行,这也是银行发展的趋势。第一,有利于银行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缓解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整体经济的高速增长,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有增大的趋势,而增大的区域不平衡又成为制约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一般来说,一定的经济水平要求一定的金融水平与之相适应,并要求一定的金融政策与之相匹配,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第二,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减员增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职员队伍不但增加了成本支出,而且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并容易产生各种攀比、扯皮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的减员增效势在必行,但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使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在保持如此众多分支机构的情况下的大量减员是很难实现的。一条重要的渠道就是精简分支机构,对业务量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分支机构进行撤并,机构的撤并必然伴随着人员的精简。第三,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的提高。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各经济区划行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寻找并发展本地区的效益增长点。另外,对归入撤并行列的二级分行,其撤并所导致的收益的减少一般小于成本的减少,这将直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第四,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不同的金融政策,不同的金融政策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需要不同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经济区划行采取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防范风险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第五,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涉,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按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地位进行改革。
3.在营销策略方面。首先,以“精致”营销取代“粗放”营销。所谓“精致”营销,包括两层含义,即把握市场定位并树立营销特色。第一,发展模式特色化,选择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的发展模式。在海外实施进攻性战略,通过市场渗透、市场开发、产品开发、服务多样化、增设分支机构、拓展营销网络、收购或兼并当地机构等措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要敢于走出国门,经营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贸易融资、外汇买卖、国际债务的承销等。在国内实施合理化战略,通过调整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布局,按经济区划设置分行,收缩甚至撤销业务量小、经营亏损、无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扩充业务量大、经营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压缩管理费用,以成本优势来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形象。第二,发展重点特色化,市场竞争目标由总体市场占有率转变为细分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国有商业银行应从各个角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经济发展、客户需求、自身实力等因素进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创新,要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市场需求调整贷款和其他服务结构来抢占市场份额。第三,拓展业务范围,开发中间业务品种。因为中间业务较少动用自己的资金,风险较低,收益率高。中间业务的比例增大会降低整体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中间业务收入很少,而国外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则一般要占50%以上,较高的可以达到70%。第四,加紧开拓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潜力巨大,而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方面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足,如果再不加紧行动,这一利润丰厚的市场迟早会被外资银行所占领。其次,以“动态”营销取代“静态”营销。银行的营销以金融市场为导向,而金融市场并非静止不变,因而必须抛弃传统的以静制动、以不变应万变的营销思想,做到立足现在、放眼未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作为市场份额的守护者,国有商行更要有一份危机感和紧迫感。再次,以市场开发取代市场占有。在中国,各银行的“存款大战”尽人皆知,尽管这中间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不言而喻,但为争夺资金来源,各银行似乎一贯“义无反顾”。这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一种狭隘的营销观念,即盯着已成熟的市场,以赢得现有市场份额。国有商业银行要打破旧框框,采取创造市场的策略,推出新举措,创造新思想。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环境,只有最具创造性的银行,才能最终赢得目标市场。最后,以关系建立取代产品推广。银行进行产品推广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广大客户的购买,而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购买决策是建立在信息、信任、关系和他人赞扬的基础上的,正是银行和客户的紧密联系才是金融产品推广的“生力军”,这也是外资银行重视客户情感经营管理的原因所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公共关系资源,加强银行与客户、银行与市场的交流与联系,在这一过程中转变、修改、完善乃至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互动中稳固客户关系,在关系网中树立形象,在形象先导下顺利实现营销目标,从而建立起以客户为“轴心”,环境、关系、质量和服务为“滚珠”的营销机制,以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迎接外资银行的全面挑战。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政治交易费用 路径
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选择问题始终是学者关注的热点,国内理论界争论也较大,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产权论”、“外部环境论”及“超产权论”。“产权论”认为,产权是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改革来改善激励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外部环境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障碍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压力来提高国有企业效率。“超产权论”则认为,由产权改革产生的激励效应只有在竞争环境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国有企业仅仅进行产权改革是不够的,还需要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本文认为,国企的改革,本质上是相关权利的重新分解和组合过程。在权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交易行为,因而会产生交易费用。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优路径选择,必须保证交易费用最小化。上述三种不同甚至相对的观点,可以统一到交易费用框架里进行分析。我国改革的显著特征就是政府主导下的渐进性增量改革,其中所包含的更多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交易费用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政治交易费用。本文试图运用政治交易费用理论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政治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的思想最早来自科斯,他认为,交易费用是为准确获取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签订契约的费用。政治交易费用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康芒斯。康芒斯将“交易”概念一般化,并将“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第三种交易就是政治交易费用的来源。诺斯率先利用交易成本分析模式来研究政治过程,创立了交易成本政治学。诺斯认为,政治市场是不完全的,比如环境的复杂性;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高信息成本;集体行动困境。 由于政治过程的核心是利益再分配,围绕这个过程就必然存在各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谈判,而谈判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就是交易费用。
迪克西特建立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框架。迪克西特认为,政策的制定是一个政治过程,经济政策是某个政治过程的均衡结果,该政治过程受到各种交易成本的影响,比如契约的谈判和协调成本、信息不对称引致的成本、做出可置信承诺的成本等。政治过程还受到历史的和社会的制度禀赋和环境的影响。对政府行为的分析必须考虑交易成本的影响。政治过程的效率极端依赖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就成为理解政治效率的关键。
国企改革中的政治交易费用
(一)政治交易费用的产生
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政治交易费用包括制度设计费用和制度执行费用。
1.国有企业改革存在很高的制度设计费用。
环境复杂性。中国经济改革发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实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以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以及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征。传统发展战略赋予国有企业一系列政策性负担,由此导致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深化,还导致经济周期性波动、寻租和腐败行为泛滥、金融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地区间发展差距扩大。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自始至终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存在着制度供给的政府垄断,制度设计者并不具有关于市场经济的完备知识。
有限理性。Williamson认为契约人的特征是有限理性,从而导致契约不完备。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事物的状态是不可观察的,即使可观察也不可证实。从而可行性合同必定是不完全的。由于本身的特殊性,政治契约具有一系列特点,表现在:“第一,政治契约至少是两个确知的缔约者之间的契约。至少在契约关系的一边有多个当事人。第二,政治契约的内容一般比经济契约的内容模糊得多,它们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以及许多可以用来逃避责任和指责第三方以转移过失的漏洞”。因此,“政治合同比经济合同更不完善,有限理性也就更为重要了” 。
集体行动逻辑。“制度变迁通常需要集体行动,因此‘搭便车’是制度变迁所固有的问题。而且,制度安排一旦被创始就会成为公共物品。所以,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最佳供给。政府可以采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然而需要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来说明政府是否有这样做的激励。只有在政府收益高于费用时,政府才会建立新制度”。在我国,由于制度供给的政府垄断,几乎所有的制度安排都不具有自发形成的可能性。但是,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中央政府如何准确获取信息成为主要问题。地方政府出于自利动机,并无激励向中央政府如实提供信息。改革开放后,随着放权让利的逐步深入,地方政府的谈判能力逐步增强,在与中央政府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中央政府获取准确信息的成本进一步提高。
2.国有企业改革需要高昂的制度执行费用。
委托—。任何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运行都受到制度参与者的参与意愿约束。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更多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制度供给的政府垄断,使政府可以设计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方案,以确保自己的垄断租金。国有企业最终所有权归全体人民,即“社会”。“社会”作为委托人,把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由政府。但是,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官员来行使,政府官员本身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一方面,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于全民的范围太大,任何个人对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存在着集体行动逻辑;另一方面,财产的实际支配权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政府官员又是通过无数个选举、委派、任命环节产生的,这等于说在全民与政府官员之间加进了无数个委托—关系。每一个委托—关系都需要耗费成本,最终总的成本十分高昂。
论文关键词:邮政,普遍服务,范围,质量,定价,成本
邮政作为社会服务行业,以追求社会公共福利为目标。邮政普遍服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在对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质量水平和定价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归纳总结出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特点,对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约束强度进行分类,并借助三维坐标体系和理论对邮政普遍服务约束和成本进行了讨论。
一、各国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界定
邮政普遍服务在满足用户多种需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普遍服务的范围,欧洲1997法令按产品资费和限重明确了邮件的范围(邮件0-2kg定价,包裹0-10kg或20kg),包括挂号信和申报价格服务等特别服务。法国、荷兰、英国、爱尔兰邮政都颁布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详单。英国、荷兰和爱尔兰的规制机构增加了普遍服务的范围及约束。我国《邮政法》也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即便普遍服务范围相同,成本和赔偿金也会存在差异。
近年来,普遍服务的范围也在发生变化,如英国的代领邮件,德国的代收货款邮件,加拿大北方食品邮递(Northern Food Delivery)的特别费率等。各国在单件邮递方面存在差异。在绝大多数国家,直接邮递属于普遍服务,但荷兰的普遍服务不包括一些大宗直接邮递。芬兰把定期投递这类二级邮件从普遍服务中剔除。英国邮政服务委员会将普遍服务分为单件邮递和大宗邮递,并认为大型邮递不需要普遍服务,因此其普遍服务只包括一项大宗邮件龙源期刊。几乎所有的邮政企业都提供非普遍服务,如日本的快递服务。美国普遍服务包括所有邮政服务。
二、各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和定价的差异化研究
质量是普遍服务的核心(Xavier Ambrosini,,2006)。影响普遍服务质量的因素包括,邮件投递和收集的频率、销售渠道或网点建设、投诉处理、丢失或损毁邮件的赔偿责任和邮政时限。质量直接影响成本。邮政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偏好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降低服务水平。因此,制定普遍服务价格定价,能有效制止邮政企业的低效率行为(Franoois Boldron,2006)。
(一)影响普遍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
各国普遍服务的质量标准存在差异,但主要因素基本相同。(1)邮件收集投递。投递邮件频率直接影响投递的成本,减少投递次数能大幅削减服务成本。各国具体投递见表1。邮件投递频率与处理邮件和非直接供应有关,与普遍服务产品转运时间几乎无关。(2)到户投递。斯洛文尼亚的普遍服务必须到户,除非用户住所超出邮路200米或基于商业惯例无法集中处理,邮件可投至附近信箱。瑞典的信件要投至住户门前,所有包裹只送至当地邮局。寄送的地点直接影响着邮件投递成本。(3)网点建设。德国拥有超过12,000个邮政营业所(retail points),每个营业所有5,000个邮政办公室,人口超过2,000的城市必须临近至少一个营业所,人口超过4,000的城市,联络点(point of contact)和居民的距离应保持在2km以内,每80km2就有一个营业所。爱尔兰规定An Post公司在每个国家至少设立一个大宗邮件的处理部门。在荷兰,超过5,000人口的城市平均每500m就有一个信箱,平均每5km就有一个联络点;其余地区每2500m至少有一个信箱。新西兰邮政拥有至少240个全方位服务窗口和880个部分服务窗口。日本每个县至少有24,700个邮局和超过186,000个信箱。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则有相当大的差距。
表1 各国按投递次数分类
投递次数
不受约束
每周五天
每周六天(含特例)
每周六天
国家
美国
加拿大,意大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日本
瑞士,西班牙,法国,荷兰,德国,丹麦,英国,爱尔兰,芬兰
(二)普遍服务的定价
合理的价格能有效防止垄断抽取租金。质量约束意味着价格控制。在竞争市场中价格迫于竞争压力而下滑,不需要物价控制。而单一邮政企业(如乡下的单件投递)常常导致垄断高价。价格控制是价格约束方式中最常见方式。
定价机制可分为:(1)价格控制龙源期刊。根据约束力由小到大将价格控制分为自由放任型定价,价格只受竞争法则约束;事后控制型,由规制机构或政府进行规制;事前控制型,规制机构或政府制定价格上限进行规制;直接管制型,价格上涨要经公共机构(如规制机构、政府等)批准。一般保留区的价格约束更加严格。英国普遍服务由国家统一制定价格上限。德国针对垄断服务、竞争服务和与邮政通道有关的服务(products related to access)分别设定价格上限。由于独立性强,因此德国价格上限约束力强于英国。在选择相关指数方面,荷兰价格上限以商业地区工资指数为基础,邮政规制机构和财政部计划根据通胀指数设定价格上限。法国以价格服务指数为基准。(2)利润目标。普遍服务企业还受到财政约束,大部分企业都能盈利。利润差异会影响产品的价格水平,财政约束会降低企业自由度。表2详细列举了各国价格控制方式。(3)统一定价。尽管欧洲1997法令没有统一规定,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已经统一定价,详见表3和表4。
表2不同国家的价格控制
国家
价格控制方式
澳大利亚
价格上限
丹麦
保留区服务有价格上限,保留区外的普遍服务没有约束
法国
普遍服务实行全球价格上限,单件和大宗邮件分离
德国
重量超过1000g的邮件分三类价格上限,其他普遍服务受事后控制(当价格违背邮政法案准则)
爱尔兰
规制机构在保留区进行价格控制
日本
一般邮件、特别处理邮件和国际邮件有直接控制
荷兰
国内普遍服务的价格增加不能超过芬兰国内工资指数。邮政服务分两类价格:所有国内普遍服务和小部分用户
新西兰
没有控制(竞争法律和市场力量被视为充分的)
西班牙
政府设定国家价格上限
瑞典
国内重量超过500g的加急邮件有价格上限
英国
当竞争低效时,对所有产品设国家价格上限定价,监督价格
美国
普遍服务企业必须寻求邮政资费委员会的建议,才能改变资费
表3 按现存保留地区服务统一定价约束分类
约束类型
没有约束
约束部分服务
约束所有服务
国家
爱尔兰,意大利
澳大利亚,美国
加拿大,瑞士,德国,丹麦,法国,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英国
表4 按现存保留地区外服务统一定价约束分类
约束类型
没有约束
约束部分服务
约束所有服务
国家
加拿大,瑞士,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挪威,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
澳大利亚,芬兰,日本,瑞士,美国
丹麦,荷兰,斯洛文尼亚,英国
由此可归纳出各国普遍服务价格约束强度,详见图1。
图1 各国普遍服务价格约束强度
三、参照图形结合理论分析普遍服务约束及其成本
(一)三维坐标系
参照”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s in the Postal Sector EconomicLearnings from Cross-Country Compariso”中的三维坐标体系分析普遍约束,见图2。
图2 邮政约束的三维坐标
三条坐标轴分别代表普遍服务的范围、质量和价格约束,实线立方体为普遍服务约束,虚线为所有服务约束。较之普遍服务约束的基础性作用,所有服务约束服务范围广,则质量水平和价格较高,约束力较强,因此邮政企业自由度较低,成本较高。立方体体积与成本的定量关系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畴。在跨国比较中,如果一国立方体体积较大,不代表其普遍服务的成本一定更高。因为地理、通信数量和竞争程度都会影响普遍服务成本。实际上,为保证整体经济利益,各国对邮政附加约束更为严格。详见表5和图3。
表5附加约束
国家
附加约束
芬兰
当邮件无法送及收信人时的投递特例
法国
邮局办公网络(post office network)是指邮局周围5km内居住着90%的人口。
爱尔兰
法律规定在营业所提供金融服务的义务
意大利
定期优惠价格
日本
日本邮政公社的并购和收购限于一些地区定价,根据法令这些地区与邮政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葡萄牙
关于报纸的一些额外义务
瑞典
乡下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邮件投递;盲人材料;选举邮件;出纳
瑞士
保证品种多样性的优惠税率
中国
保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约束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图3 附加约束成本与普遍服务约束成本
(二)理论分析
欧盟规定成员国必须保证在向国内所有用户提供可接受价格的特定质量的邮政服务。传统观点认为,普遍服务与垄断密切相关。垄断假说普遍服务理论认为,邮件投递到户是一项所有国家都应保证的重要公共服务龙源期刊。在一些低信量或不方便服务的地区,邮件投递价格过高,这时政府应不断给予邮政财政补贴。垄断企业制定全国的单件邮资,用高信量地区(邮票价格高于成本)利润补贴低信量地区。许多发展中国家邮政也采用了垄断普遍服务模型。但因无法严格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常常出现义务不明晰的现象,例如:普遍服务义务不包括投递到户。一般模型要求邮政企业保证其在国内统一价格的邮件投递,用垄断业务收入补贴亏损线路。这个模型的可行性在许多发达国家均已得到证明。但在发展中国家该模型似乎是低效和不可行的。
用盈利路线补贴那些真正需要普遍服务的线路——亏损线路就产生了普遍服务的成本,即亏损线路的全部损失。普遍服务约束也是有成本的,普遍服务范围、质量水平、定价方式等因素都影响着普遍服务约束力度。
四、结论
各国电信部门自20世纪80年来逐渐自由化,总结了许多计算普遍服务成本的方法。垄断是邮政部门常见的市场结构,需求多元化导致无法统一成本计算的方法。近年来,随着邮政部门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定价,计算普遍服务成本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本文比较了各国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质量和定价。各国普遍服务约束成本主要取决于普遍服务范围、质量和定价三个重要因素,其中质量约束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核心问题。本文还分析了各国普遍约束的强度,并借助三维坐标系和理论分析方法,交叉比较了普遍服务约束和所有约束,其中普遍服务约束具有基础性作用,图中立方体体积越大,说明约束力越强,约束成本也越高。立方体与成本的定量关系不属于本文研究范畴。实际上,很难同时建立所有普遍服务约束影响因素,因此本文并未考虑地理、人口、交通水平、投递约束等因素。
[参考文献]
[1]Xavier Ambrosini, FranooisBoldron,Bernard Roy. 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s in the Postal SectorEconomic Learnings from Cross-Country Compariso[J]. Progress towardLiberalization of the Postal and Delivery Sector.2006(2):23-39.
[2]Cdtia Felisberto, Matthias Finger, BeatFriedli, Daniel KrdhenbUhl and Urs Trinkner. Pricing the Last Mile in thePostal Sector[J]. Progress toward Liberalization of the Postal and DeliverySector.2006(2):249-267
[3]Chone,P. L. Flocheland A. Perrot.Allocation and Funding of 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s in aCompetitive Network Marke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Organization.2002.20(9): 1247-1276..
[4]Guilkey,D.K.Lovell,,and R.C. Sickles. A Comparison of thePerformance of Three Flexible Functional Forms[J]. International EconomicReview 24.1983. 10(3): 591-616.
[5]Kmenta, J. On Estimation of the CESProduction Function[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1967: 180-189.
[6]Segal, D. A Multi-Product Cost Study ofthe U. S. Life Insurance Industry[J].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Accounting 20 2003.3(2): 169-186.
[7]Stefano Gori, Emiliano Piccinin, SimonaRomito and Gennaro Scarfiglieri. On the Use of Cost Functions in the Assessmentof the Impact of Liberalization on Postal Universal Service Burden: Restrictedversus Flexible Specifications.[J]. Progress toward Liberalization of the Postal and DeliverySector.2006(2):59-75.
[8]植益草.朱绍文译.微观管制经济学[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9]吴立峰.邮政普遍服务研究[M]. 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10]肖兴志,等.公用事业市场化与规制模式转型[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5
[11]李永红.邮政通信市场管制与邮政普遍服务实现研究[J].JOURNAL OF INFORMATION,2005,(1):65-66.
[12]Charles Kenny. Questioning theMonopoly-Supported Postal USO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Progress toward Liberalization of thePostal and Delivery Sector.2006(2):75-89.
[13]庞贵法.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及补偿策略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13]贾玉平,张毅.略论邮政普遍服务管制[J]. 邮政研究,2008,(1):44-46.
[14]吕伟雄,谭顺勇,孙斌锋,廖涛,李军.我国邮政业普遍服务实施机制的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1):46-48.
[15]Roger Hill,Richard Robinson.Establishing Non-uniform Access Prices in the UK[J].Progress towardLiberalization of the Postal and Delivery Sector.2006(2):123-141.
[16]Paul WJ. de Bijl, Eric van Damme,PierreLarouche. Regulating Access to Stimulate Competition in Postal Markets?[J].Progress toward Liberalization of the Postal and DeliverySector.2006(2):153-173.
[17]吴立峰.邮政普遍服务的界定[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35-39.
[18]胡仲元.瑞士邮政经验值得借鉴[J].中国经济周刊,2009,(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