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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称,同意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华创证券等6家公司进行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
对此,有不少市场人士预计,互联网与券商行业的融合乃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将让券商行业重新洗牌,甚至将深刻改写券商业格局。
在这种大背景下,同信证券也按捺不住蠢蠢欲动的心,联合P2P公司赢众通及众安保险,再次联合推出小额快速融资产品“随时贷”。
此消息一经,质疑声便不断传出。因为,这一产品模式已超出了传统的证券公司类贷款业务范畴,不做股票质押,意味着证券公司放弃了对资金最有效的风控手段。
对此,同信证券、众安保险随即集中作出了回应。他们表示,券商、P2P、保险公司三方分工合作,是“随时贷”诞生的关键――券商负责导入有融资需求的股民客户,P2P平台负责吸引投资人,而保险公司提供为投资者提供保险保障,并充当数据模型计算的角色。
三方合作打通融资链条
同信证券融资融券总部副总监、“随时贷”项目负责人邓娟表示,此产品面向拥有可流通的同信证券账户资产的客户推出,融资申请额度在1000元到20万元之间;无需抵押和担保,也不限定用途,号称10秒闪电放款、股票0质押、年化利率低至8.5%。
它的授信模型由三方共建,同信证券不包揽信用审核,也不负责提供资金,只将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导入赢众通平台申请借款。
赢众通,它是于2014年8月正式上线的一家公司,全称为“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其官网信息显示,赢众通是众安保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是国内第一家通过与保险公司全面合作来为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提供信用保障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目前,赢众通网站上全部的借款标都来源于同信证券的“随时贷”产品,累计已成交364笔,“随时贷”达成的借贷金额,目前就已有几千万元。
众安保险的介入,是他们产品设计的重要一环。这一产品的要点在于通过大数据模型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和预判,从而在股民融资体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上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股民的证券账户价值是本产品授信的依据之一。
申请借款的同信证券客户需要签订两份协议――借款协议和保险协议。账户资产是作为对借款的增信措施。如果客户有这么多资产,那么就倾向于认为他有这么强的还款能力。”
另外,众安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参与P2P行业采取的风控措施主要有五个方面:对借款人的过往信用记录进行审核;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控制,降低风险敞口;对每一区域城市的累计授信总额进行控制,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与合作伙伴风险数据及业务经验,完善及融合丰富两方现有的风控模型;借款人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手段,并在整个借款期内监控其资产状况。
风控模型有待检验
同信证券是一家在全国只拥有34个营业部的小型券商,注册资本6亿元。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显示,同信证券2013年资产、收入等各项指标在115家证券经营机构中排名都在80名之外。
尽管“随时贷”不限资金用途,可以消费、买房、买车,但是,据悉,该产品设计的出发点之一是为同信证券客户提供用于证券投资的融资资金。
众所周知,融资融券的业务门槛一般都较高,需要客户在一家券商营业部开户满六个月。对于同信证券的不少新营业部、新客户来说,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
之所以不采取股票质押,主要顾虑是,冻结账户会限制客户的股票操作,进而影响还款能力。对客户的资金做最少的限制,也是对客户风险做最好的控制。
同时,在传统的券商信用业务模式下,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比如,融资买入的股票仅限于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约定式购回的质押股票需要过户到证券公司账户;股票质押虽然无需过户,也需要在原账户被冻结。
今年以来,不少券商正加快布局互联网金融,瞄准散户融资市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已有银河证券、上海证券、中山证券、国泰君安等多家券商推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产品。下半年受沪港通刺激,A股行情连创年内新高,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也进一步活跃。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基于股票账户资产的信用风控模型搭建还刚刚起步,其有效性有待验证。可能是考虑到“借钱炒股”的概念过于前沿,在赢众通网站上,所有“同信随时贷”融资标的资金用途为“个人消费借贷”,并未将“证券投资”列入其中。
中小券商“触网”有门道
当然,对于中小券商来说,互联网金融是难得的可以一鸣惊人的机遇。“余额宝”让名不见经传的天弘基金一跃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基金的辉煌先例,让中小券商在互联网业务开拓上空前积极。虽然和大券商相比,他们没有雄厚的资本,颇高的品牌知名度,以及庞大的客户规模,但是如果抱个BAT级别的大腿而“一夜成名”,何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呢?
不过,选择什么样的“大腿”,其形式也各有不同。例如,之前中山证券、华龙证券、同信证券、华林证券、广州证券等五家中小券商选择了腾讯新上线的“企业QQ证券互联网服务平台”。这是一个以QQ用户为目标客户,集证券开户、交易、营销客服等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只要在QQ上添加上述任一家券商的企业QQ为好友,就可以在聊天框中按照指示开户,并且有客服在线解答问题,十分方便。
除了便捷的金融服务平台,也有券商联合互联网公司推出线上金融产品。例如国金证券与腾讯战略合作之后推出了“佣金宝”,网上开户佣金率仅为万分之二点五,并为股票账户内的闲置资金提供理财服务,腾讯则向其开放核心广告资源,及协助其进行用户流量导入和在线服务等。
还有另一种合作方式,就是与门户网站在经纪类业务上进行合作。例如新浪就与东海证券开展了合作;而华泰证券则与网易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在网上开户、在线交易和个性化财富增值服务等领域展开合作,希望借助网易的多渠道客户接入增加客户流量。
典当主要涉及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三类。动产主要是金银首饰,也有部分典当行接受高价电器、手表、汽车等。财产权利质押主要是股票、存款单、支票、汇票、股权、债券和知识产权质权等。当金一般为市场价50%~80%,典当成本包括利息和综合费用。当金利率目前一般为每月0.5%。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质押每月综合费率分别为不超过当金的4.2%、2.7%和2.4%。费用结算也有所区别,动产和不动产按月支付当期月综合费率,下期续当时再交当金的典当利率0.5%。股票抵押典当6个月,在赎当时一次性结清所有息费,按借贷资金17.4%(2.9%×6个月)计算。
在各类产品典当业务中,黄金最为合算,典当价格高达市场价格的3/4。而其余珠宝典当价格最多也只有市场价格的1/4。玉器翡翠典当最不合算,5万元的翡翠手镯,往往以2000~3000元成交的居多。如物品不打算赎回,最好还是去二手市场,典当价格普遍比二手市场低20%~60%。但铂金首饰唯一例外,该二手市场尚不健全,一条5克左右的铂金项链可当近千元,比较划算。此外,千万不要混淆“当东西”与“卖东西”,当金不是越高越好,借得越多,费用越高。当期也不宜过长,时间越长,支付的手续费也越多。还须保留物品相应的发票,典当行要验明来源。
房产典当只适用于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人,典当手续简便,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少典当行对信用较好的“老客户”还采用类似“授信额度”的做法,一次性质押多次使用,无需重新评估。此外,房产典当需要合理计算费用,如王先生急需200万元资金,有两套分别处于A区和B区的房产作典当(还有别的房产),按照评估价,两处房产分别可以贷120万元和80万元,由于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快慢,此时要和典当行约定拿到20072元全额当金才办理典当业务。因为如果只拿到120万元,而另外80万元要一个月力、下来,则到手的120万元无实际用途,还要交月综合费率27%,即3.24万元。
巧妙利用保管箱功能
善于理财的达人们除了熟练运用典当的短期融资功能外,也不会错过保管型典当业务的巧妙功能。如节假日外出旅游、出差期间,可以将私家车、珠宝等贵重物品送到典当行质押,仅借质押物品价值的一部分,这样只支付很低利息和综合费用,就能解决贵重物品的安全保管问题。若某私家车评估价为10万元,典当金为估价70%,则每个月支付的综合费用达到10万元×70%×4.2%=0.294万元。如把典当金设为起始标准1万元,则每月只需支付420元。这样,不但为爱车买了份保险,还多了1万元流动资金。纯粹的保管型典当业务,要特别注意典当时间,5天一个价格,半个月一个价格。不足5天按5天计算,超过半个月按1个月计算。要合理运用时间计价,降低临时性借款成本。同时要注意按时赎当,最长不超过6个月,届满后5天内不赎当或续当,就成为绝当,典当行将按有关规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关键词]融资制度制度创新短期融资渠道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
一、整体制度演进下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1250亿元》,/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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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
,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
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模板一
典当权人(质押权人)(简称甲方):____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人(质押人)(简称乙方):
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财产做质押,向甲方申请办理典当质押借款。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用作典当的质押财产为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股票、基金、债券、资金等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上的全部资产(详见________号股票质押协作函)。
第二条 借款金额:甲乙双方对全部质押物进行评估,估现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按评估价值的________%折价,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综合费用为月________利率为月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支付乙方典当借款时预扣综合费用,在典当期内,乙方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不返还预扣的综合费用,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五条 甲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一日内将借款给付乙方。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到期五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续当。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否则,到期不予续当。续当费率在首次典当费率的基础上增加________%。
第七条 典当期满后,乙方没有在五日内赎当或办理续当手续,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质押的股票及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所有资产,(包括冻结股票交易,卖出所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提取现金,收回贷款,追偿欠款)。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第八条 绝当后,乙方与甲方协商赎当或续当时,逾期费用按日________计算,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典当期间如果乙方帐户总市值降至(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时,乙方必须自动地在二日内将市值补至(人民币):________ 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如果乙方在二日内未补至上述市值以上,甲方有权随时处置乙方质押资产(包括冻结股票交易,卖出所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提取现金,收回贷款,追偿欠款)。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第十条 当票、股票质押协作函、授权委托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背。甲乙任何一方认为此合同需要公证的,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双方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模板二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 综合费, 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 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 《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 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 30 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 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 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 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 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 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 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否则不成立抽当, 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 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 5 内日赎当或与 1 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 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 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 债权范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 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 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 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 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签发当票, 典当期限以当 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为 元。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 、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 乙 方 一 次 性 预 扣 典 当 期 限 内 月综合费大写 %、月利率为 %,合计 元( 元)。 ,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 并随时接。
6.3 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 30 日的次 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 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 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 限届满的, 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 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 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 6.3、6.4 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 在不违反 6.7 款规定的前提下, 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 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 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6.8 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 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 额, 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 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 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 若甲方支付 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 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 甲方可向乙 方申请续当, 经乙方同意续当的, 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 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 对账。
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 应结 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 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
9.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 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的, 乙方有权单 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 但乙方以变卖方 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 70%。
9.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 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9.1/9.2/9.3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 70%。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 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期违约金。
10.2 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 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 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 或擅自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 押、 托管、 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 或到期不能履行, 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 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 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4 9.1/9.2/9.3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 但乙方变卖当物 向乙方支付逾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 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 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 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 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 并不再在质押 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 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12.9 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 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 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 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 5 日 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 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 并列的, 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 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 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 (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 、 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 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 保证人仅在 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 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 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 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 6 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人, 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人的行为直接对甲 方产生法律效力。16.2 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 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 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 甲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 。 箱 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 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 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 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 ,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第十九 补充约定 19.1 19.2 19.3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 (签字或盖章)
2008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利率,这是2002年步入加息周期以来,央行首度调低贷款利率,也是2007年底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的首次松动。10月9日,央行二度降息,确认了中国进入降息周期。从个人融资角度来看,降息意味着贷款成本的降低,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除房贷之外的个贷业务都日新月异,创新不断。
喜欢到银行存钱的百姓,在资金紧缺时,从银行也可以借钱解燃眉之急。那么,目前银行都有哪些适合个人的贷款种类?中外资银行又有何不同?本专题旨在厘清个人借贷的门槛条件、成本,便于大家结合自身之需,解资金紧缺之困。
个贷产品细盘点
个人融资的概念比较宽泛,其主体不单包括居民,也包括单一法人中的中小企业主;融资途径不仅包括大家熟知的银行、典当,也涵盖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甚至券商、个人,创新之道层出不穷。在中国,银行仍然是百姓最信赖的金融机构,现在银行贷款都有哪些种类呢?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类标准,个人信贷产品基本上可划分为住宅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教育助学贷款、质押贷款、委托贷款6类。
住宅抵押贷款
住宅抵押贷款是个人融资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在此类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具备合格的借款人、足额的抵押物以及有效的担保人,贷款用途也是考虑因素之一。特别是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借款人,是银行的重点考察对象,这也是银行区别于典当的关键。
一手房贷款通常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是目前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2007年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第二套及其以上住房提高首付比例和利率,收紧了个人住房贷款融资条件,一举扭转了房价的疯狂上涨的局面。最近个别城市出现“断供”现象,除了房价下跌因素外,违规发放“零首付”按揭更是罪魁祸首。因此汲取美国的次贷教训,防范“假按揭”始终是我国住房贷款面对的首要问题。
二手房贷款分为先放款后抵押和先抵押后放款两种。由于央行叫停了“转按揭”业务,目前二手房贷款一般是通过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个人垫资来完成。近年来,二手房交易日渐火爆,二手房市场成为商业银行争夺的焦点。但市场参与者良莠不齐,二手房价值往往被高估,甚至出现虚假交易,使得银行面临着较大风险。
房屋抵押贷款一般是指以现有房屋设置抵押,用于满足购房、购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行为的贷款,随着“有房族”的增加,房屋抵押贷款的市场需求增大,但贷款的审批通过率却相对较低,原因通常是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不足、贷款用途不真实或抵押物估值过高。在当前房价走低的趋势下,商业银行往往通过降低贷款价值比率(LTV),甚至停办此类业务来防范风险。
消费贷款
这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及助业贷款等。此类贷款往往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由于用途相对固定且金额较小,属于个人融资的边缘渠道。
汽车贷款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及金融公司、生产厂商的介入,汽车贷款愈发引人关注。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汽车(含自用车、商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担保方式多样,结算方便,可享受优惠,有利于提高借款人的生活品质。可采用抵押、质押及保证3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有利于减轻借款人近期消费资金压力,提升借款人的生活品质。
个人汽车贷款适用于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以及能提供有效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居民,也包括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
小额消费性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装修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其担保方式多样,期限较长,用途广泛。适用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能提供有效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
经营性贷款
经营性贷款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私营企业主贷款。这类贷款针对性强,担保方式多样,还款方式灵活。适用于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能提供有效足值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教育助学贷款
教育助学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就读国内小学、中学、大学或已批准在境外就读中学、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包括出国的路费)的人民币消费贷款。这类贷款期限长,担保方式多样,还款方式灵活,借款主体多样,满足学生家长培养、教育孩子的资金需求。适用于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址,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提供有效足值担保的借款人。
质押贷款
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分为个人定期储蓄小额质押贷款和个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这类贷款随用随借、手续简便,盘活资金、不影响定期存款预期收益。前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符合条件存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后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符合条件的凭证式国债和有效身份证件的我国居民。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以及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目前借款人暂定为自然人。(姜龙君)
消费贷款选择
小刘在一家咨询机构工作,2006年结婚的时候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由于当时股市行情看好一直投资其中,至今房子没有好好装修。眼看三周年纪念日就要到了,房子再不装修可真说不过去。小刘算了一下,精装修的话大约需要15万元,可是手头的资金只有4万多元,股票又被套得太死,在用足信用卡消费额度的情况下,仍有10万元的缺口。小刘一时犯了难。思来想去,小刘想到了个人消费贷款。
业务发展迅速
当前个人消费贷款呈现多元化趋势,一般包括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结婚贷款、个人旅游贷
款以及其他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从1998年全面开展,起步虽晚,但是发展却相当迅速。对我国扩大内需、启动消费、拉动国内经济的迅速提升起到了明显的支持作用。对于个人来说,个人信贷可以使得中等收入的家庭实现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等)的愿望,还可以帮助低收入者购买一般消费品、部分耐用消费品以及进行日常生活消费,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多种方式供选择
从贷款渠道来看,目前我国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渠道主要有中资银行消费贷款和外资银行无担保信用贷款两大类。
中资银行消费贷款
利用中资银行的最大优势即分布广阔的分支网络以及庞大的基本客户群,消费者可以非常便利地享受服务。同时,内资银行消费贷款的利率较低,基本上都是参照央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采取10%~15%的上下浮动。但较低的利率意味着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差。2008年相关信贷政策调整后银行普遍收紧银根,目前国有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基本定位在信用等级高的优质客户群,同时往往需要优质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比如工商银行个人贷款需要不动产、国债、定期存款抵押担保,而民生银行可接受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产抵押及第三方担保等,华夏银行则需要现金质押或房产质押。
外资银行无担保信用贷款
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蓬勃发展,外资银行纷纷凭借无担保个人消费贷款形式来试水国内个人信贷市场。除汇丰银行在中国尚未推出此项服务,东亚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皆有此服务推出。东亚等3家银行的贷款额度上限约在20万元,贷款最长在4年内还清。
无担保个人消费贷款,就是无需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消费者只要具备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就可以向提出银行贷款申请。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收益性投资。无担保个人消费贷款主要针对有稳定收入的工薪阶层。花旗和渣打要求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东亚则要求在5000元以上。渣打银行锁定利率为7.9%~9.9%;花旗银行基准利率为8.8%,上下浮动15%;东亚银行利率不固定,视贷款数额和期限而定。另外,东亚、花旗、渣打每月还将额外向贷款人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分别是贷款本金的0.4%、0.49%和0.69%。
办理起来并不难
个人消费贷款需要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满足以上条件的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有贷款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个人收入证明、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等。看着麻烦,其实办理起来也并不很难。
以小刘申请的交行住房装修贷款为例,应提交的资料主要有:1、个人装修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3、拟装修房产的房地产权证;4、房屋装修合同或装修计划书、装修购物清单;5、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税单、其他资产情况等);6、借款抵押担保的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者第三方保证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等。
银行人员提醒小刘,他可以用房子做抵押,也可以用有价债券、存单等做质押或者找保证人,还可采取一种或数种组合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小刘选择了以房产作抵押。半个月后,小刘拿到了这笔贷款总额为1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为央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为6.93%×(1+10%)=7.623%,采用等额本息付款法,每月还本付息8681.42元,1年共支付利息4177.06元。之后小刘便紧锣密鼓开始了装修大业。(白沙 冯佳)
留学贷款办理指南
任萌萌经过一番艰苦的备考和严格的面试,终于拿到了澳洲某知名大学MBA的入学通知书。但她没有准备移民局规定的已存够6个月的定期存款(一般情况下移民局要求以此做为担保金)。眼看着申请签证的日子就快要到了,无法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在澳两年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费和旅费就难以顺利签证,焦急的萌萌不禁蹙起了眉头,赶忙拨打了中介的电话请求支援。
留学贷助签证
中介介绍说,其实利用出国留学贷款就可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萌萌觉得很是意外,以前听说过房产可以抵押贷款,难道出国留学贷款真的对自己有帮助吗?贷款得来的钱,又会不会影响签证的办理呢?
带着一连串的问题,她行色匆匆地连跑了好几家银行,了解到一些情况。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境外读书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的外汇消费贷款。签证官重点考察的是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如果银行肯放贷款就已经证明申请人拥有一定资产,具备出国条件。因此,留学贷款是可以帮助萌萌申请签证的。目前一部分银行已经开通了出国留学贷款这项金融服务。
据中介介绍,来代办留学贷款的人最常见的就是像萌萌这样的,解决定期存款存期不够6个月或者现金流上有困难的问题。和存款证明不同的是,留学贷款提供的证明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就能办好,不像存款证明那样,有一段时间的存款冻结期。
当然,如果手头确实拮据,但能够提供有收入能力和有担保金的证明,也可以单纯用贷款或存、贷混用来作为担保资金。
申请资质及要件
办理出国留学贷款的基本要素如下。
留学国别 澳洲移民局接受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中信及浦发等行的留学贷款;新西兰目前只接受中信银行的留学贷款。
额度、年限及成本 留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国外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报名费、1年内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必需费用的等值人民币总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6年(含)。其利率参考现行央行同期贷款利率。
常见担保抵押 房产抵押指贷款最高额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审批时间大约为3个星期。另外要收取一定的抵押费和律师评估费。质押(国债、贷款行存单)指贷款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人民币资产)/80%(外币资产)。一般两三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质押手续。特别指出的是,银行一般不接受保险类存款的质押。
算计成本及时还款
萌萌喜出望外,连忙将家中所有的存款证明都放在一起,结合转账凭证证明了自身的资产总额约50万元,按银行卡的开卡日期算起,开具一张存款证明。然后运用国债和存单质押贷款出50×90%=45万元,贷款期限两年,覆盖整个学期的长度。贷款利息为目前1~3年的利率7.02%,则每月还款PMT(7.02%/122445万
元)20151.74元。
这样24个月,她需要连本带息共计还款483624元,成本比较高。像萌萌这样手头有存款但只是因为不符合保证金要求时,可用贷款做担保金,拿到签证后就还款,免得承受更多的利息支出。(郭卉)
用信用贷款应急
大李平素打理着自己那间小小的玩具贸易公司,2008年初以来虽受到外部条件不景气的影响,但几个合伙人齐心合力,仍保持了不错的业绩。金秋时节,大李决定请几个兄弟去一趟九寨沟当作犒劳,但苦于自己的“家当”早都砸进一笔项目中去,不禁感到捉襟见肘。
正惆怅间,猛然想起最近兴起的“信用贷款”。大李连忙跑到各家银行,找来相关资料,看看能不能解燃眉之急。
信用贷款的申请
大李了解到,所谓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向其一次性发放的无需担保的贷款业务。借款人一次性提款并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这种无抵押的贷款主要是供个人解决一些应急性的财务需要,包括装修、教育、旅游、婚庆、购买耐用消费品、医疗、纳税和教育支出等。相比消费贷款,使用面更为宽广。
因为银行是凭借信用而非抵押的条件下提供贷款,条件审核一般比较严格,申请人需要提交翔实可靠的证明。
期限决定成本账
大李觉得自己的情况符合条件,决定办理申请5万元贷款,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的申请表格和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地址证明、征信系统查询授权文件、任职证明、收入证明、资产权利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等)。银行在进行了业务审批之后发放了贷款。具体的贷款定价及其他细节如下。
标准利率 常见有两种约定方式,一为锁定的贷款利率,仅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厘定标准利率;另一种为根据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贷款利率,根据同期同档贷款情况上下浮动一定百分比。
手续费率 即便银行不在条款中明示,也会收取不菲的手续费。一般每月按贷款总金额的0.4%~0.5%收取,年化费率5%左右。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笔费用按照贷款金额收取,并不随贷款余额的减少而减少,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收取的手续费就会很高。以大李为例,每月缴0.5%×50000=250元的手续费,1年就要付出3000元,可是一笔不容忽视的开支。对其他用途、贷款周期可以较长的贷款则成本更为突出。假设同样是5万元的贷款,如果期限4年,则需交纳12000元的手续费,高达贷款总金额的24%,因此申请者最好在不影响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贷款期。
还款方式 市场上有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双周供及定期自动扣款还款等方式可供选择。一般银行多使用等额本金法。以大李为例,贷款金额5万元,还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6.93%上浮30%即9.009%,则每月还款4372.78元。另加手续费250元。每月贷款成本总计4422.78元。
提前还款 一般银行允许提前偿还贷款,但需要另外支付约5%的手续费或一个月补偿金。
综合看来,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相比信用卡贷款额度高、期限长、无须担保申请,不失为迅速融资的捷径之一,但不可忽视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郭卉)
质押贷款操作技法
马先生在北京经营了一家小型的服装厂,他在经商方面有很敏锐的触角,又肯吃苦,因此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可是,最近马先生却愁眉不展,寝食难安。原来,上个月一家机构定制了价值50万元的工作服,这对于生产规模还不算大的马先生来说,算得上一笔大生意。但由于对方需要在确保服装质量无瑕疵的情况下,也就是3个月后才能付清货款,而马先生需要一部分流动资金来购置原料。仔细一算,缺口大约20万元。盘点了一下自己的资产,只有1年期30万元的存款,5个月后到期,利率4.14%。如果提前支取,会损失利息10260元。1万多元对于马先生来说,也不算一个小数目,他不想承受这个损失。那么,他还能用哪种渠道筹集资金缺口呢?
马先生想利用手里的存单解决自己短期资金紧张的情况,他到银行打听了一下看是否有此类业务,让他高兴的是,银行的答复是肯定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情况适合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有特点
所谓质押贷款,就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是目前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
质押贷款的特点是金额少、期限短。尤其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来说,它具有两大优势。首先,不需要额外的担保,只要有定期储蓄存单、理财产品认购书、个人寿险保单、凭证式国债等就可办理;其次,银行对个人质押贷款的用途没有任何限制,而且个人从银行那里得到的贷款完全是现金。
哪些产品能质押
不同的银行所能够接受作为质押物的权利凭证不尽相同,通常来说,能够用来做抵押的权利凭证主要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一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等。对于本外币储蓄存单,各银行都要求必须是在本行开户的才能作为质押物。
随着人们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追捧,带有质押功能的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目前,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均有可办理质押贷款的理财产品。2008年发行的超过1500多只银行理财产品中,有98只明确表示可以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为质押物,这也为个人贷款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质押细节要看清
对于借款人来说,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质押贷款产品,依然有许多细节因素要考虑清楚。
首先是质押比率。银行的质押比率是不相同的,大多数在70%~90%之间。各银行会根据具体贷款期限不同制定不同的抵押率。如中国农业银行1年之内的质押贷款质押率为90%,2年之内为80%,3年之内为70%。不同抵押物的质押率也不尽相同,如中国建设银行本币存单、美元和港元存单的质押率为90%,而其他外币存单的质押率为80%。
其次各银行贷款的起点也不同。通常来说,个人质押贷款的起贷点一般较低,如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均不设最低限额,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起点相对较高,分别为5000元和1万元起贷。
第三要注意外币存单的质押。并不是所有的外币存单都可以用来质押,有的银行就指定了一定币种的存单,如建行规定,只有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的外币存单才适用于质押贷款。并且无论哪种币种的存单,贷出的均为人民币。
办理手续很简单
办理银行质押贷款非常方便,只需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所要质押的权利凭证,到相关的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时间也相对较
短,通常情况下,办理时间一般不会超过7个工作日。
据了解,目前只有中资银行开展了此类业务,而外资银行大多还没有涉足。
了解了相关信息后,马先生到银行办理了存单质押。根据银行的规定,马先生存单的质押率为90%,也就是说,马先生可以贷款27万元,完全可以满足20万元的资金缺口。按目前的1年期贷款利率6.93%来算,如果采用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马先生3个月需要支付利息为20万×6.93%×3/12=3465元。很明显,马先生因此节省了6795元(10260-3465)。拿到贷款的马先生,脸上露出了开心的笑容。(刘玲)
巧用保单做质押
李阿姨是个老股民,最近的股市大跌让她深套其中,近30万元的资产也无法动弹。不巧的是,前些天体检李阿姨查出患有子宫癌,急需住院做手术。家人清点了一下家里能动用的钱,发现还有3万元的缺口。李阿姨想坚持到年底看看股市的情况,实在不行再将股票割肉。目前,李阿姨手头只有一张保单,是太平人寿银保产品“盈利多”,保费10万元,缴费方式为趸交。面对3万元的资金缺口,李阿姨一筹莫展。
正当李阿姨苦恼的时候,她的保险人告诉了她一个解决困难的好办法――用保单借款。
银行,保险公司都可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需要说明的是,若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也可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
哪种保单可质押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可以用来做质押贷款,这主要取决于保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又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发还的金额。如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型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在缴纳一定时间保费后,会积累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此类型保单具有贷款功能。而短期的意外险和健康险,与财产险一样,由于没有现金价值,因此,此类保单没有贷款功能。投连险虽然具有现金价值,但由于其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而波动,无法确定,所以一般也不能进行保单贷款。
3种情况不能提供保单贷款
除不具备现金价值外,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已经发生保费豁免、减额缴清与保单垫付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保单贷款。
保费豁免
目前,许多保险设有保费豁免功能,即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之后,保单受益人无须继续缴纳保费,可以继续享受保单保障。保费豁免功能尤其体现在少儿险产品中,如被保儿童在被保期间其父母因意外事件而无力继续支付后续保费时,这部分保费将被豁免。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情况下,将不能再提供保单贷款。
减额缴清
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若已缴了两年的保费,则可以将这些保费两年来所折算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平均分配到20年,得出一个新的保额,即完成了减额缴清。减额缴清后,原来合同中的预定利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都不会发生变化,唯一不同的就是保额减少了,并且以后也不用再缴保费。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已经发生减额缴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保单贷款。
保单垫付
如果在投保前选择保单垫付功能,当到期没有及时缴保费,而现金价值也足够了,保单将自动垫付应缴保费,现金价值垫付完之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投保人偿还应缴保费和利息,如果到期不还,保单将自动终止。不过保单垫付相当于自动以保单贷款的形式来缴纳保费,投保人须支付一定的利息。已经发生保单垫付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保单贷款。
额度、利率、续借要注意
不同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同,最高贷款金额也有较大差别。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限于6个月,且金额有限,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
银行的贷款利率是统一的,但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质押贷款,各家保险公司的利率是不尽相同的,不同保险产品的质押贷款利率也不同。一般来说,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保单预定保证利率两者之中较大者的基础上上浮20%。可见,保单贷款利率不仅高于保单的预定保证利率,也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保障功能不打折
事实上,不光打新赚钱,参与二级市场炒新的投资者也是赚得盆满钵满。据《投资与理财》记者统计,今年年初48只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达到了42.75%,上市后至今,对比发行价的平均涨幅也超过60%,出现涨幅翻番的个股不在少数,赚钱效应不是一般的强。
如此好赚的钱,却又不是人人都能赚到的。接受记者采访的上海民生路某券商一大户室的周姓投资者就表示,新股中签太难,多数靠的是运气。记者通过多方了解发现,其实不然。中签固然是靠运气居多,但是靠新股赚钱还是有“秘方”可寻。
天时地利人和,打新热情踊跃
又一次新股上市,资本市场各方纷纷又在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番。《投资与理财》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在所有接受采访的投资者中,几乎没有不对新股不感兴趣的。接受采访的上海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自营和个人投资者均表示,对于新股,或是参与配售,或是准备在二级市场炒作,都是会参与其中。一幅磨刀霍霍向新股的热闹景象。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对记者表示,在当前整个A股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此轮IPO重启后的新股发行价格很低,市盈率不高,流通盘也较小,诸多因素影响的结果是,新股上市后资金炒新的动力更大,上涨空间极大。北京久阳恒盈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胡军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这一波新股肯定会大涨,而且会涨得很多。
不可不知的新股新规定
要想参与此次打新,对新规定不知道可不行。本次新股的新规主要体现在持仓市值、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机制和增加新股首日交易时间等3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持仓市值的计算。沪深交易所新出台的修订后的申购规则明确,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这就意味着,以6月18日为网上申购日计算,投资者只有在5月17日前持有相应市值的股票至今,才可申购相应新股。
在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上交所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要求,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年初新股因频繁“秒停”而饱受诟病。为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上交所在新规中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
而深交所则取消了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限制,并将10%停牌限制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此外,深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还做了以下两方面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借道混合基金打新优势明显
杨德龙对记者表示,由于打新新规的改变,普通投资者很难打到新股。而且,根据证监会最新规定,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这就意味着公募基金通过网下申购,打新中签率相对较高。所以,借道混合基金“打新”有一定的优势,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市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早在IPO开闸前,公募基金就已为打新做足准备。债券基金打新被叫停后,混合型基金接力,成为打新主力军。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混合基金发行数量井喷,已有56只混合型基金成立,大部分都将目光瞄准新股。
在选择打新基金时,投资者有一个问题需首要考量,就是在市场如此多的混合基金中,该如何选择中签率较高的基金。市场人士表示,要看该基金旗下是否有相对受重视的旗舰产品,还要注意公募基金规模,规模太小不容易打中;而规模太大,即使中签,对基金净值贡献也不大。分析认为,规模15亿元是比较理想的打新选择。
融资打新风生水起
由于新股配售市值的认定,以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来计算,这就意味着投资者想打新,手中既要有股,又要有钱。除了买入针对一级市场的各种理财产品之外,眼下一些“差钱”的中小投资者开始了新的尝试――融资打新。
有需求便有市场。据了解,在国泰君安一家营业部制定的打新策略中,融资融券成了提高新股申购额度的工具。具体操作中,保守型投资者可以将普通证券账户的股票卖出,留出资金申购新股,再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回补之前市值。这样既实现持股,又可进行新股申购,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激进型投资者可以根据新股发行时间,在T-3日将全部证券、资金转入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股票,提高仓位,获得新股申购额度;T-1日卖券还款,全部股票变成现金;T日资金从融资融券的信用证券账户划回普通账户,申购新股。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表示,融资业务利率相对较低的优势明显,但对于投资者有不少限制,包括开户需要满6个月、账户资产在5万元以上,而且两融标的也有一定范围。
股票质押打新悄然进行
在融资融券之外,最近一些券商悄然推出了小额股权质押回购,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打新融资门槛,也让资金周转更为灵活。
以中山证券最新上线的小额借款平台――“小融通”为例,此款产品最低融资额5000元起,个人最高上限为200万元。与融资融券相比,除了ST、*ST以及未完成股改之外的所有流通A股、ETF基金都可用于质押。在融资成本上,打新的借款实施随借随还模式,利率为年化11.6%,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据介绍,“小融通的质押融资业务全程线上操作,线上放款,申请次交易日资金即可用可取。”“小融通”对打新用途的资金质押率最高可以做到95%,将有效解决股票持有数量充足、但新股申购资金不足的问题。
打新不如炒新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年初上市的48只新股上市后至今对比发行价的平均涨幅超过60%,出现涨幅翻番的个股不在少数,其二级市场平均涨幅远超上市首日平均涨幅42.75%。在打新极低的中签率背景下,炒新比打新赚钱,也在投资者间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集团),是中国电信集团贯彻国务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精神成立的,下属多家子公司,主要为各通信运营商提供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电信科研、通信器材销售以及末梢电信服务等。自2000年12月成立以来,集团业务不断壮大,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但在通信支撑业务市场日益竞争形成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各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为运营商垫付资金较多。工程结算期延长,运营商结算条件日益苛刻,往往还要求预留至少1年的质量保证金。由此。各子公司应收账款高居不下,资金供求矛盾也随之更加突出。而在母子公司体制下,又不能简单地将集团各单位资金进行调拨使用。如何发挥集团优势,筹集货币资金,解决资金供需矛盾,降低资金筹集成本。实业集团作了积极尝试与探索。
从降低企业筹集资金成本的要求,资金筹集应讲求经济性和时效性。选择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方式。其资金成本也各不相同,且取得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对于及时满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合理选择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方式,力求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时效最佳。
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外部资金和内部资金,对实业集团而言,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中的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筹集成本分析,其筹集成本主要有利息支出、公证费、抵押资产的评估费和保险费等,在时效上,由于需提供担保、抵押、评估、保险、审批等手续。往往不能满足企业在用款时限上的要求。内部资金主要包括:其一,企业保留盈余和提取的折旧,靠企业积累和提取折旧筹集资金最经济。不用支付筹资费用。但要以企业盈利为前提,且筹集的资金有限,往往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二,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内部融资有以下优点:一是降低企业集团的筹资成本,筹资成本包括利息和利息收入缴交的税金及委托银行手续费,利息费用在企业集团内部发生。对企业集团而言筹资成本仅为利息收入应交的税金和少量的手续费,比向银行借款成本低;二是时间快,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根据集团对内部企业信用的掌握。可不提供担保、抵押等手续,手续较银行贷款简便,在时限上能满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要求;三是获得税收上的差别利益。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资金借款,由集团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其它成员企业调剂资金时.企业集团的利润实际上从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了低税率企业,有利于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提高其净利润和企业价值。
基于以上筹资渠道分析,实业集团选择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由于实业集团规模及资源的局限性。又不具备成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内部资金融通的管理机构。而直接在集团内部相互调剂资金余缺。又容易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失效。如实业集团成立以前,各子公司均存在向福建省电信公司借款未还现象。实业集团成立后,除平时积极催收外,对欠款单位还在效绩考核中予以扣分,但仍有欠款未还现象。由此在内部融资机制中我们尝试引入第三方。委托商业银行贷款。即由实业集团提供资金。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贷款金额的1%一5%0,与银行协商后按1%。),委托银行根据我们确定的借款子公司、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借款本息。委托银行贷款后,订立了三方的约束合同,有效地避免了子公司欠款不还的现象,同时规范了集团内部财务结算手续,形成内部融资,达到降低筹资成本,实现集团利益优化的目的据统计,自2003年6月以来,实业集团本部累计向子公司发放贷款8,800万元,节约筹资成本400多万元,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但是。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也受到税法的约束。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内部借款金额过半的企业,必然减少其利润。增加其现金流负担;从投资者角度分析,难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容易挫伤投资员工的积极性。由此我们尝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内部委托借款,其余拟使用商业贷款的组合筹资方式。
商业贷款必然涉及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方式的多样性,我们也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并加以取舍。目前,最为常用的担保方式有:第三方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保证。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即常说的信用保证)采用该种方式担保的,不需要提供抵押和第三方保证,不需要购买保险。从而免去了一笔较为可观的保险费和抵物价值评估费用,担保成本最低。但对企业的资产规模、效益有较高的信用要求。且审批手续严格、时间较长。需层层上报总行审批。目前银行只允许资产规模较大、收入较高、较为稳定的大型企业(例如电信、电力)采用这种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虽成本较低,但由于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资产、收入等规模有限,难以得到银行的批准。
财产抵押是目前最为常用的担保方式。其一般以不动产(房产)作抵,所抵押的财产须办理财产价值评估(评估价值要高于借款金额,银行一般是将贷款额度控制在抵物评估价值的60%-80%以内)。还要办理抵押财产保险,需花费一定的保险费和抵物价值评估费用,是担保形式中成本较高的一种。为规避《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投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规定,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的房产大部分已上划实业集团本部,所属子公司资产大部分是电脑和车辆等,少有不动产,且从价值的总量上也不能满足担保总额的要求。鉴于此种担保方式成本较高,且不易操作,不适合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
财产质押。银行对质物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限于本银行开具、或签发的存款单、凭证式国库券、金融债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质押价值要高于借款金额(银行一般是将贷款额度控制在质物评估价值的80%-90%以内),且在借款期内不能支取。显然,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无法提供以上质押。
该产品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强。尤其银行提供本金保障,属于较低风险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在目前股市震荡时期比较适合那些追求资金安全的稳健型投资者。不过该产品仍然具有一定风险,邯郸钢铁集团可能出现不能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情况,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甚至为0。投资者也没有提前终止权,因此投资本金不能随时变现,并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光大银行日前推出同升系列股票联结型理财产品――同升三号。该产品预期收益联结5个金融子行业中市值最大的公司(花旗集团、美国国际集团、高盛集团、汇丰控股、瑞士银行),投资期限为1.5年,有人民币、美元两个币种可供选择。预期年收益率最低为O,最高不封顶,发售结束期为3月15日,投资起点为人民币5万元,美元5千元,以1000元人民币或100美元递增。
该产品具有本金保证机制,到期有100%的本金保障,投资期限适中,可以做质押贷款,容易满足投资者临时的融资需求。而且该产品所联结的股票的算数平均市盈率(PE)水平均低于历史平均水平,较有投资潜力。不过由于该产品属于股票联结型产品,收益率为浮动型,因此投资者也可能遇到市况不好的情况,预期收益可能为0。而且如果提前结束理财计划,本金也无法保障。
3月8日-3月26日,浦东发展银行推出了2007年第三期“汇理财”本外币理财产品。该产品为浮动收益类产品,并且是浦发银行首次推出的多空双向理财产品。据了解,产品分看多3G通信股和看空金融股的两类,除了有银行理财产品特有的保本策略外,还在金融产品中出现了“买跌可以赚钱”的概念,如果挂钩的4只金融类股票在半年时间都跌10%,全年收益可达5%。即便没有达到10%,年底仍有一次关于挂钩股票相关性的机会,预期最高封顶收益可达12%。而对于3G通信概念,则正好相反,“买涨可以赚钱”,同时也有年底预期最高封顶收益12%的机会。该产品人民币投资起点为5万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美元投资起点为5千美元,投资期限为6个月。
该产品比较适合对资本市场有一定认识的投资人士。如果投资人手中持有金融股,又怕金融股估值过高而大幅下挫,可以购入浦发的看空产品来做套期保值;而看好3G概念但担心大盘下跌拖累的投资人,则可以购入看多产品。同时,看多产品和看空产品也可以互为对冲。在目前波动的市场中做到既参与股市,又能使本金安全。
3月5日,交通银行得利宝“宝蓝”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面市。该产品投资期限为2年,所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蓝宝石”系列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档,投资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提供100%本金保证,预期年收益率为4.5%,上不封顶。
该产品属于投资于优先受益结构信托的理财产品,收益与权益类市场挂钩,投资者在本金保障的基础上,可获得4.5%的预期年收益率,此外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者还可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在安全性上,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保障,因此该产品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回报的客户群体。
近日,浦东发展银行联合上海航空联合发行了“上航・浦发联名信用卡”。该卡针对持卡人的需求,提供了较多的增值功能,如日常消费累积里程、机票买一赠一、专属登机办票柜台、贵宾休息室、优先候补、行李超重及最高达500万元的旅行保险等。据了解,此次发行的为人民币以及美元双币卡,包括普卡、金卡和白金卡。
目前针对飞行常旅客的各类航空联名信用卡日渐增多,增值服务也各有特色,这部分人群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该类卡片。
国外企业利用衍生工具对冲风险,从而在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中不仅存活下来,甚至日益发展壮大的案例却比比皆是。很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将企业是否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作为企业能否取得长期贷款的非常重要的审核条款之一。
发达国家之所以会有很多的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并出现越来越多地金融创新,和国外银行的积极支持是分不开的。而在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支持,尽管在理论界已经有了较多的探讨和商榷,但是在实际操作经验上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如何借鉴国外大型银行支持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为我国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利用期货市场提供参考和借鉴,显得十分重要。
国际经验国外商行参与期货市场的模式
国外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通过发放银行贷款、开展仓单质押等业务,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另外一种则是通过直接成为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的方式,一方面保留传统银行业务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业务,另外一方面也通过期货市场直接对冲传统业务带来的经营风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全能性的大型商业银行一般将自营和经纪结算业务分开,分为两个部门,比如荷兰银行、汇丰银行。荷兰银行采用的是独立部门和子公司模式,汇丰银行采用的则是一站式金融服务,把股票、期货、债券、外汇等等放在同一个金融事业部门下提供一揽子服务。荷兰银行采用母子公司模式,旗下的荷银环球期货交易公司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分支机构,有独立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开展类似金融期货业务的时候可以借鉴荷兰银行的这种模式。
国外商行支持企业参与期货业务的情况
在国外,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前都会要求他们通过期货市场对企业所用之大宗商品进行套期保值,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对是否参加期货套期保值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也不同,对参加套期保值的最高可提供90%的信贷资金,而对没有参加套期保值的最高仅提供70%的信贷资金。甚至,世界银行在给发展中国家发放援的农业、工业原材料等贷款时,也会要求接受贷款的国家或企业参与相关的期货市场进行保值。
融资和保值结合的方案是国际商品贸易中常常采取的形式。而结构性的融资往往涉及到四方,贷款方、生产商、贸易商和买方,某些情况下买方要进行仓储。在这个过程中间,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帮助客户进行保值,这样可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也使得信用风险最小化。如果价格风险保护住了,在付款能力上对银行来说就可以达到风险最小化。
随着经济发展,期货市场正越来越受到国外大型商业银行的青睐,很多银行通过申请成为各大交易所的成员,设立专门的期货服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贷款、风险管理和结构性产品等服务,帮助客户规避价格风险,维护资产安全以及获取稳定盈利。在现实经济中,国外成熟金融市场中的综合性正在发挥着分配和管理风险、价格发现等多种金融中介的职能,为经济的稳定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行结算业务:结算业务是国外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第一步。国外期货衍生品是银行整个业务中的重要一部分,比如澳大利亚的麦格理银行经营的业务中就包括期货(上市衍生产品)执行及清算;商品、能源及环保财金产品、实物及衍生工具组构及买卖交易;利率及信贷衍生工具的组构及买卖交易等,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占了其中较大的一部分。
仓单融资业务:从国外银行业发展看,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相当普遍的,许多交易所会员与企业通过仓单质押等形式向银行融资,银行通过参与相关商品的期货或期权市场规避风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大宗商品期货交易的活跃,银行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充分满足企业的需要。国际上的商业银行就针对一些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好的商品期货品种,开发出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来为企业服务。
在东欧甚至是非洲国家,仓单体系已经较成熟地被运用。因为农业企业没有强有力的信用记录,也没有资产抵押作为担保,所以当地银行往往不愿借钱给农业部门。而仓单成为一个有说服力的工具,对农民有效获得贷款非常有利。如果企业的贷款拖欠或无法偿还,银行就能够有效的行使其权利。
套期保值贷款:套期保值贷款在国外是一种很通行的银期合作业务,该项业务不仅有利于规避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同时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短缺以及生产经营风险的问题,而且可以使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结构更趋合理,从而保证套期保值功能的正常发挥。
结构性理财产品:在发达国家,企业的盈余资金或自有资金还可以投资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预期收益往往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部分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就是期货合约或商品指数。比如荷兰银行2009年3月曾推出一款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挂钩于荷银CYD市场中立商品指数,该指数基于接近到期期货头寸的展期策略。
国内业务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业务不是很多,国内已经开展的业务主要有深圳发展银行的“先票后货”的结构性贷款以及民生银行、交行、建行等银行的仓单质押贷款等,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使得仓单质押贷款在国内发展比较缓慢。同时对于国际市场发展已经非常成熟的套期保值贷款业务,国内目前还是处于试探性的研究阶段,没有正式推出。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与问题
最近两年,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均推出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还有一定局限性,业务的开展还带有探索性质,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政策方面的限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或提供担保。”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很慎重,对贷款用途把关较严。
程序方面限制:三家期货交易所都有标准仓单质押保证金业务,投资者若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质押后用于期货交易,就没有必要到银行进行质押贷款,而且在交易所办理质押手续比较简便。
银行自身业务方面限制:(1)银行投入、收益比不对称:由于期货市场规模比较小,银行的投入和收益、风险不对称;(2)仓单处置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较快,一旦出现急剧变化,寻找交易对手将变得很困难,这样处置仓单就存在很大的风险;(3)增值税发票风险:银行处置仓单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开增值税发票,如果贷款企业不配合开增值税发票,买货方无法抵扣增值税,给银行的出价就会低,要把增值税部分留出来;(4)资金管理风险:银行如果不是期货保证金存管行,资金会到其他行,存在资金监控上的风险,并且由于贷款无法形成存款,对这种银行吸引力不大。
套期保值贷款业务现状与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期货市场,因此目前国内信贷资金只能间接地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为此,目前国内尚无法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套期保值贷款,而是所谓的“准套期保值贷款”,即指向已在国内期货市场对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品做套期保值交易的企业发放的贷款业务,仅限用于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保证金,而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所需的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由此可见银行对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支持明显不足。
服务“三农”企业新模式
目前,农发行与多家期货公司合作,摸索出了一条以“订单+套保”服务“三农”的新模式。该模式下,农发行、涉农企业与期货公司“三方监管”,农发行严格审核、评估期货公司的规范经营与专业化程度,确定帮助涉农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合作伙伴,并要求涉农企业在指定的期货公司开户,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公司须及时向农发行汇报企业的套保操作、资金管理和实物交割的相关情况,确保企业套保业务真实规范,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国内如何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
目前,尽管已经有部分银行开展了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业务,但主要仍集中在服务“三农”领域。我国不仅在政策上对银行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存在制约条件,而且面对期货市场的巨大风险和企业亏损的潜在隐患,使得很多银行收紧对参与期货市场的企业的贷款或完全关闭对企业贷款的大门。要改变目前的这种局面,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还需我们在很多方面努力改进。
探索支持企业参与的新模式
第一,建议政府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政策,同时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第二,在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基础上,优化风险控制体系,推出套期保值贷款,银行可以套期保值的商品作为抵押,向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扩大银期合作的范围,银行和期货之间可以股权相互渗透,资金融合,也可以建造银行控股下的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控股集团下的银行资公司;
第四,积极开展银行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试点,增加银行在交易所的交易席位。银行经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作为机构投资者可以优化期货市场结构,促进市场活跃。
借鉴海外经验,促进模式创新
推进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促进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标准仓单融资因为有交易所的控制和管理,在国际市场上是一种比较可靠的融资方式。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先试先行,尝试性地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开展合作,设计了创新型的金融产品。但是总的来说,在企业中的普及性和覆盖率尚不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一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仓单融资的配套措施,探索交易所在相关制度安排方面的改革;二是进一步推进仓单电子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促进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更好的发展;三是在业务开展中要加强实时监控,防范价格波动风险。
探索现货质押融资业务引入期货规避现货商品价格风险。2006年,国内商业银行打破信贷传统观念,把动产即企业的存货作为一种可抵押的资产引入到银行的授信管理过程中,并使这项业务获得了成功。
从事货押融资的企业基本上是评级不高的企业,没有太多的净资产,更多的是商品变现的现金流。银行只能关注货物本身,而不是企业的财务报表。但是,这项业务在金融危机中却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在现有风险监控模式下难以规避抵押货物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而期货恰好是规避商品价格大幅下跌的良好工具。因此,探索银行将期货市场现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模式将会有利于这项业务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
进一步研究套期保值贷款业务的开展,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当前,由于我国银行信贷资金仍然严禁用于期货市场,因此我们可以变通一个方案,那就是: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套期保值,而银行的放贷资金可以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不但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且有利于银行优化资金的结构,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