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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高等院校税法教学的现状
1.偏重理论,脱离实际
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实际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税法课程的开设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满足市场的需求,为社会培养能够正确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业务的应用技术型复合人才。而税法目前教学更多是依靠于理论知识的讲解,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例如学生只会计算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但是不会进行电子网上纳税申报,缺乏实践环节。学生不具备独立从事纳税处理的能力,不能够做到学以致用。
2.税法更新速度快,教材内容更新滞后
我国税收受地域、经济发展速度、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税赋轻重不一,纳税人实际纳税负担各具特色,税收制度一直处于调整和改革中,税法政策更新速度快,但是税法教材内容不能做到与时俱进,更新速度滞后。虽然每学期开学伊始,教研室选取最新版本的教材,但是由于教材编写与出版时间的误差导致教材上关于税法最新的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即便是最具权威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考试指定教材也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3.税法考核方式过于传统
税法课程考试方式缺乏创新,不能针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采取“一锅端”的方式统一进行考核,但是考试内容一旦进行改版,学生传统的思维模式,靠背题——背写——写就能及格,很难区分出学生的实际掌握能力,学生只知其一,不懂其二,不会举一反三,例如学生会处理增值税的业务、营业税的业务,但是学生不能正确处理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特殊销售方式的纳税计算,难以区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异同,难以用间接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稍微进行变动,学生就不能随机应变。
4.教学方法单一
随着教育成本投入力度的加大,教学条件的改善,课堂上普遍使用多媒体教学,以播放多媒体课件的形式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教学缺乏互动,只是机械式的讲授税收法律条文,教师只是纯粹地讲授课件的内容,学生也是简单地跟随老师的进度,抄写老师授课讲义,授课老师很容易忽视与学生之间的课堂互动,老师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教学,没有考虑到学生对课件内容的理解程度,这种传统的以教师为课堂主题的教学模式,没有把学生真正地引入到课堂中,学生仍然是机械地被动接受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很难激发学生对于知识和未来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课堂气氛异常压抑,学生学习过程中,逐渐厌烦对税法的学习。
二、高等院校税法教学改革的对策
1.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税法课程的学习更加注重操作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将税收法律条文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业务的核算、纳税业务申报等联系起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学生到税务师事务所或记账公司进行短期实习,支持教师去税务局进行短期培训,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学生放寒假之时,正是税务所繁忙之际,学生去实习,帮忙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等日常业务,缩短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完成从理论认识到感性认识的飞跃。这样既可以解决学生实习的问题,又可以为事务所节约人力成本。
2.关注税改动态,及时更新教材
我国经济形式不断变化,税制改革也随之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新颁布和制定,时刻提醒着我们,在给财务专业学生选定教材时,要注意教材的更新速度,并且凭借网络各大媒体的帮助,例如报纸、杂志、新闻、电视等手段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的最新规定,及时收取税收改革的时事信息,不断地填充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另外注重税法课程案例讲解的培养,本着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可以分组讲解,制作PPT课件,老师负责指导评论,借助案例教学模式,帮助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保证教学具有时效性和操作性。
3.以案例教学为依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规定征收19种税,可见税法教学内容信息量十分强大,借助多媒体教学,让学生参与其中,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生的专业表达能力,有学生来控制课堂,玩转课堂,吸引学生学习专业的热情,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增强学生分析案例的兴趣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曹巍魏.转型应用技术大学背景下的课程教学改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
[2]解青芳.税制改革背景下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
一、重视政策学习,内化奉献意识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纳税人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组的每位同志都有一种如饥似渴、锲而不舍、好学不倦的精神。业余时间,我们排除干扰,拒绝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把精力用在学习上,我们组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做到“四会”(会税收政策、会财务会计核算、会宣传税法、会微机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大家开展各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一切要学习的东西,并把它当成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改变一切不良的习惯,挡住诱惑,心无旁骛,潜心静读,养成结合工作认真学习理论,深入思考问题,刻苦钻研业务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拓宽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双管齐下”,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进行税法公示,在办税服务大厅设咨询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所有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随时咨询查找;二是送政策上门,对分局所辖的税源大户,如东风股份公司、华光、江汉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坚持每月上门服务,帮助、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三是开展业务培训,对分局辖区内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分期、分批开展税收政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日前,所辖企业的会计人员均达到合格,并取得了由市局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确保政策执行不出现“死角”和“盲区”。
二、优化人员配置,合理安排岗责
我们流转税组共有成员5人(段刚、蔺涛、刘贵洪、尹国军、张妮娜),作为管理科下属的基层组织,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税收收入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要想把基层建设落在实处,就必须以人为本,带好队伍,切实把基层建设的要求变成每个干部的自觉行为。在分局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基层流转税执法工作实际,遵循以事定岗、依岗定责、岗位制约、权责相当的原则,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税源监控,明确岗位设置,统一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对全组执法岗责重新设定,以实现岗位、责任、机构、人员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讲,即依照分局规范执法工作需求将原来设定的4个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转正岗、减免退税岗、待批文书岗)整合为“五人一岗”的流转税管理岗,实行“一岗多人,一人多责”的设定模式,个人工作考核与奖金挂钩,通过奖勤罚懒,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提高了每个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由过去只掌握单项业务转变为通晓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和减免退税等多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促使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完善一般纳税人管理,强化高效的服务意识。建立起信息化条件下业务重组,责任到人、人尽其才的工作机制。转变管理工作思路,大力拓宽纳税服务方式,坚持内外结合,规范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把认定关口,搞好转正核实
为了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创造更加广阔和发展空间,我们改进了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事宜,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审批的繁琐程序,认真执行市局新印发的操作规程,把更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转换角度,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变被动为主动,现场办公,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从严管理一般纳税人,促进流转税的规范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两步着手:第一步,把好认定关。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对达到标准的,及时予以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坚决做到不通融不照顾,政策不变通,不放宽,不予认定。今年,我局共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77户,有8户申请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未达标准而未予认定。第二步,抓好转正核实。对于转正工作,我们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转正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了解纳税人最新纳税信息;转正与执行政策检查相结合,掌握纳税人执行政策水平;转正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相结合,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今年共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88户,有6户临时一般纳税人在转正工作中被取消资格。截止目前,我分局共有一般纳税人398户:其中临时一般纳税人77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21户。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收入;税收筹划;影响
1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式
一是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拟确认某项销售(劳务)行为实现收入前,应由会计人员对销售(劳务)合同是否符合准则确认收入标准进行判断,如尚未达到标准则应进一步对其进行评估。二是如果企业与客户就销售价格、发货地点、交易数量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应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签订销售合同,原合同可继续有效,但必须终止执行。新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作为原有合同的补充内容,以规范销售与客户双方经济行为。三是合同签订完成后,如需作为独立合同而存在,则应按照各个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如在某一时期履约,需按照产出法及投入法执行合同。如果在某企业时点合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企业应将与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全部转移给客户,在此基础上确认商品销售的实现。
2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按照新出台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应坚持会计政策正确与交易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具体为:
2.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符合税法规定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所采纳的方法。不同核算方法下,企业的利润以及成本,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会计政策选择不同也会造成收入金额在税收法律上的差异。我国税务机关一般会以税法收入确认原则作为标准,促使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但由于我国各省在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新收入准则无法适应不同地区的企业。因此,企业往往会利用会计政策上的自由选择权操纵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而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彻底颠覆了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大大提高了收入会计政策的适用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也应遵循新收入准则要求。
2.2企业与客户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新准则与税收法律同样要求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的合理性,限制了企业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时间行为,统一了企业税法上的收入确认时间。虽然税收法律允许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手段合理降低当期税负,但一旦超越界限,企业的操作极容易触碰法律的界限。例如企业规模较大,总公司下包含的分公司数量较多。基于各地区税率及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会将销售收入在下属子公司住所地予以确认,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区税率、政策方面的优势,进而降低了整个企业集团的综合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确保销售收入完全符合新准则与税法中的经济业务合理性的要求。
3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对增值税、所得税筹划的影响
3.1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对增值税筹划的具体影响
3.1.1收入确认标准方面。原准则要求企业商品有关的经济流入与风险全部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商品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新准则较旧准则在收入确认标准方更加清晰、明确。反之,新会计准则,则有效提高了业务要素的完整性,且提高了会计收入确认的清晰度。以工程设备为例,设备使用后,退货退款的风险较低。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货物一旦发出,既认为要素已经配备齐全。此时,应立即确认收入。企业在采用新准则确认收入后,大大提高了企业税收的规范性,但与此同时,也使个别企业在转移控制权后仍保有部分隐性的控制权,没有真正符合新准则确认的条件。为了彻底解决企业收入确认的难题,建议准则应针对企业不同时期或时点制定不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客户委托建设楼盘期间,如果该楼盘具有用途唯一的特点,此时该开发商在完成建设任务时即可确认收入实现,而委托方应履行合同,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建设费用。3.1.2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方面.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针对同一交易目的,分别签订商品销售、安装、运输服务等多个合同的行为,可将其归为一份合同予以确认。确认期间,需对合同的形式与效力进行判定,如商品控制权可转移,则可以进行会计确认。针对不与原合同进行合并者,则需将其视为独立合同,进行收入确认。该规定执行期间,判断不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过程,属于会计收入确认的关键过程。在判断收入确认过程中,合同如果是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可直接确认,如果是同一个企业集团之间则需根据关联方交易等准则予以分析确认。例如,如果A企业在向B企业销售某新产品的同时,一并将该产品的专利权转让给B企业,并收取了相关的商品货款及转让费用,此时,由于两项合同均是为了销售商品而发生,应归为同一交易事项,因此,A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将专利权转让收入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一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3.1.3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方面.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会以销售合同作为判断的起点,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会影响到会计收入确认。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如果原合同继续保留,新修订的合同独立存在时,企业应按照新合同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标准。如果修订的部分只是对原合同的最新补充,则应将新变更的内容作为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此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并确定纳税金额。假设某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以后者为主,计税过程中,是否产生了不同的履约义务,则属于会计应考虑的主要问题。对此,建议根据合同类型,进行会计收入确认,并确定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在将毛坯房钥匙交于购房人手中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该业务视同为两个销售合同,按此标准予以确认收入。而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则应按照毛坯房实际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购房者在取得房产权属证明后,再将该房屋出售时,应将转让的金额作为其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2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对所得税筹划的具体影响
新收入准则在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下,优化了企业收入确认过程,强调会计人员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收入金额及计税依据。因此,财务人员应将收入的金额及确认时间作为纳税依据,特别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销售商品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以保证计税依据的完整性。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正常销售收入确认外,应对自产商品用于抵债、捐赠、交换、广告等行为视同销售处理,以此计算企业所得税。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计税依据方面仍保持一致,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将更加趋同,也相应地降低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为了保证新收入准则被落实到位,建议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对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中的差异进行梳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也避免因税法政策误解而承担的税务风险,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能力及市场地位。
[关键词] 纳税筹划;税负;节税功能;税收待遇
[中图分类号] F810.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66-03
[作者简介] 徐学兰,新疆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新疆 阿克苏 843000)
随着以市场趋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财税制度与国际逐渐接轨,在税制方面,重新修订和颁布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针对税务中一些具体问题和方法也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会计方面,近两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统一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由于会计和税务相关内容关系紧密相连,我国财税管理体制的最新变化,客观上提高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筹划管理的要求。下面笔者就此谈一点个人的观点。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法“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纵观我国现行税法体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政府一般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其他差别规定大量存在,造成拥有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税负存在高低差异。纳税人可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应该”、“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制定详细的筹划对策,采用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纳税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企业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1.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存在着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总体上看外资企业税负低于内资企业,针对此纳税政策,内资企业可通过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采用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企业的方式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不同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总结概括起来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如服务业5%,运输业3%,娱乐业20%。这就给从事劳务行业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企业可以将不同劳务或服务行业合在一起,适当加大税率较低行业的比重,使其形成主业,从而达到避重就轻的目的。
二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的划分使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其他劳务的企业缴纳营业税;
加工、修理和加工、修理以外的企业劳务有许多相似之处,企业可利用此相似之处为己所用,将一些处于该种情况的缴纳营业税项目转换为缴纳增值税项目或加大增值税应税项目比重,以其为主业申报纳税以降低企业成本。
三是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由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影响,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虽然企业会计与税收会计在纳税所得确认上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也相同,但是不同行业在实际操作中各项成本、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也形成了一些差异。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服务业取得的业务收入,税法规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的计提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交际应酬费的计提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这样就带来了同样是外资企业,因为从事具体行业不同业务招待费允许抵扣的标准也不同,应纳税所得额也因此不同,税负显然有差别。那么外资企业可通过生产和服务行业的组合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是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如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规定等。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和企业改制时就应充分考虑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差异,尽可能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总之,关于税收行业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利用从事行业的交叉、重叠进行组合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纳税,利用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转移利润、转让定价从而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3.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税法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福利企业中“四残”人员达35%以上免征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对学校办的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而对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等。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吸纳残疾人申报福利企业,挂靠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来减轻纳税负担。
4.利用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不同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诸税中仅有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一次课征(除金银首饰外),商业零售环节不再纳税,这就给消费税纳税人利用此项规定通过设立关联机构、转让定价等手段减少缴纳消费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立消费税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时,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加大商业企业比例通过转让定价方式来降低税负。
5.利用地区间的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税法对我国的经济特区、海南、西部地区赋予较多的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相关的地区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将税负较重的产业转移到这些地区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标。上述地区所得税基本实行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将税负较重的企业转移到这些地区,而将税负相对较轻的企业留受原地并进行相关产业的深加工来提升产品附加值,采用这种产业组合可以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得以大浮度提高。
(二)利用税法不完善实施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目前正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阶段,存在着一些疏漏,纳税人仔细研究其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节约税收途径。
1.利用个人所得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列举了十一个税目,但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整个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收入形式都罗列进去。各项目之间有时也很难准确区分。
(1)稿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每次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如果一人出版一部作品得稿酬15000元,费用扣除额=15000×20%=3000元,其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若4人合作每人平均收入3750元,每人可享受800元的费用扣除额。这部作品的费用扣除额为3200元。4人共计应纳税款=(3750-800)×20%×(1-30%)×4=1652元。显然,一人写作比4人合作费用多扣除200元多纳个人所得税金28元,这时选择合作就可以节税。
(2)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其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企业合法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将企业员工的合法收入和纳税义务进行合理的运作,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收负担。
(3)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偶然所得个人一次性要缴纳20%所得税,而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在连续取得大额所得时将部分所得以上述名义对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资助可以减轻下月部分税负。
(4)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和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交个人所得税,保险金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按此政策个人在进行投资时可选择将大部分资金投资到购买国库券、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部分选择性的购买短、中、长期的保险金,就可以将个人投资利息税负担降低到一定水平。
2.利用税法相关条文之间的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税法一些优惠政策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的限定不是很严密,这就为纳税人利用限定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对“新办企业”界定不是很严格,只要求是新开办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拆分产品构成或开设新的分公司的不断循环达到长期享受优惠政策的好处。如一企业是生产棉纺织产品的企业,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开设棉纺、针织、棉业等公司循环形式利用该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在此方面的优惠。
3.利用税法条文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摸纳税人的划分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生产企业是达到180万元的标准,小规模企业是低于180 万元的生产企业。但同时又提出可以根据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类别。有了这样可选择而又不是特别清晰的划分标准,就使的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纳税需要筹划进行相互转化,选择低税负就有了可能。如一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160万元,按一般纳税人标准,规模标准未达到。但按照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条件,企业可侧重于后一个条件的创造。通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方式达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来降低整体税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方法选择不同,带来的税收效益也不同。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因方法选择不同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一)流动资产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无法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此种情况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对实行累进税率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相对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 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波动,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高、低不均而使利润过高造成套用过高税率,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2.对实行比例税率的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各期利润的不均衡,从而造成适用税率上下波动的影响。
(二)长期资产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1.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比较各税制可以看到实行比例税率企业,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反之,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后选择。
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将此作为会计人员自由裁量权由企业来决定。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于没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效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理解和运用制度规定。
2.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虽然,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进入成本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而,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计缴所得税则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小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财务会计,所得税,处理方法
1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概述
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税负压力所在,而该税制是以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境内之居民、连同非居民企业在内,包括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设计征收的。
所得税一般是企业税负中60-70%的税负,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都需要征缴境内所得税。另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者是覆盖全部性质的企业组织和经验组织,税基来源包括全部经营所得,如、销售、财产转让、劳务、租金、股息红利与特许权使用、捐赠等所得内容。
借助最新所得税会计规则,我们可以整理出所得税纳税的相关公式:应缴纳税额=当期合规所得*当期税率(各行业或者不同规模、性质的企业稍有差异),在所得中依据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进行抵扣或者饶让。这就使得当期的全部收入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成为影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重要问题。
2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1收入类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1.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新款准则中明确描述,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定位在一下条件,具体为:企业已经把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与利益都由购买者获得;如果企业并未保留该项标之管理权、同时也并没有对这个已经完成出售的标的进行控制。在我们现在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中,引入和遵循会计之权责发生制这个基本原则,对于企业之正常的生产经营、房地产产权等相关收入都需要准确加以核实。由此才可以最终得到:会计与所得税制度中对于某些项目确认不能完全有效协调或者实现同步时,确认原则存在一定差异的结论。
2.1.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所得税会计与会计在制度规定中,关于劳务这项重要所得的确认并不一致。我们依据所得税会计,全部劳务所得需要纳入应纳税额。而其所得的计算需要依据相关会计规定。结合最新的会计准则内容,国内企业组织等的劳务划分类型是非常多的,我们可以看到:(1)劳务所得之结果可以在会计核算与确认中进行可靠之确认、估计,或者必须要同时的兼顾实现四个条件,如:收入可货币进行计量;相关经济利益确实是可转入企业的;交易结束的进度比较明确或者合同确定;交易当中完成或者将要发生的成本是可以采用货币进行计量的。在我们处理资产负债表内容相关之劳务收入的情况下,一般需要引入百分比手段,合理确认;(2)企业确认以及计算劳务结果也可能存有或者出现一些特例,比如虽然已经产生成本、企业也已经准备预计补偿,诚然遵照已形成之成本可以确认收入并依据同金额结转。
2.1.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当前有关于企业让渡资产的收入计量和确认,强调该项收入所对应的项目中有关利息和使用费等的相关收入,这也是会计准则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一些基本原则之规定。而新的所得税会计中则强调对企业所获得之利息收入的确认,需要借助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利息偿还确认。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则依据合同中对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日期与金额进行确认。两者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
2.1.4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规定,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均隶属与投资收益,一般按照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工作。所得税会计对投资收益的确认重点是在于股权投资所得身上,这里面含有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供给中的股息和红利,红利中具体分为现金及股票股利。股权的投资转让是重要的权益资本所得项目,依据所得税制度,需要归入应税税款中。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看到实质上所得税仅能够弥补得了部分投资企业及被投资标的之间之税率差,这样的股权转让所得当次纳税,且全部归入应税所得中来。按照实际处理利润分配的时间进行确认。
2.1.5在建工程试运行的确认。最新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制度中对于企业正在发生之在建工程项目,试运行期间或者阶段内的收入计量中:工程的试运行成本采用净支出方法计算,在建工程的成本则主要依据销售成本计算。销售及库存扣减收入,最终所得税会计征收是针对全部试运行收入而与成本本身无关,在这个对象所得的应纳税额设计中,一般是依据标准采用收入扣除净支出之差额核算确认。
2.1.6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中对于企业的分销收款销售商品之相关收入确认,一般都是采取依据合同或者是协议之约定相关或明确的最终账面价值现值的。而基本上企业的应收合同同其协议价款之间会存在一定市场公允价值方面的差异或者差额,而如果我们采用应收款摊余成本、引入或者依据实际利率计算摊销额度的手段,以此冲抵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那么实际上也就完成了对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而所得税会计中则强调合同或者是协议约定收款期限中的真实或实际金额,并不允许冲抵差额,这实际上就形成了会计与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空间,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新的涉税风险。
2.1.7售后回购收入的确认。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强调售后回购业务,必须是真正的等到所出售商品所有权在主业风险和报酬转移并且转移活动真正的完成或结束后,才可以对收入加以确认。不过在所得税会计中缺乏明确规定,在税收征管中却把售后回购等同与销售处理,由此可见,售后回购的价格一旦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多出的收入要纳入纳税范围。
2.1.8商业折扣收入的确认。关于商业折扣收入这个特殊的所得部分,所得税会计制度并不允许冲抵所得税,没有对发票等证明当前收入存在折扣的相关规定。而新会计准则实际上是有这个规定的,那么企业在会计中的处理实际上会与所得税制度存在差异。
2.2成本类的差异
在了解所得税会计的收入制度后,我们还需要对成本等相关的所得税减除额有所认识,具体来看,目前所得税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在成本类项目上存在差异,为所得税筹划等创造空间的包括如下内容:
2.2.1借款费用。在会计准则中,将借款费用是企业借款的成本,除借款费用资本化要归为资产成本外,全部纳入财务费用在收入中除去。所得税会计则规定会计核算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数额与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值都需要进行核算,以尊重经济事实纳税。
2.2.2工资薪金。我们现行的会计准则实际上要求企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的情况中,必须借助国家对应付职工薪酬之相关计提规定、比例加以确认和计算。如果企业的该项核算是符合国家所给予的某些特殊规定的,那么就可以依据企业情况进行合理计提。但是,当计提这部分应付职工薪酬之后,企业当期发生的实际金额如果小于预计额,需要冲回多提部分,反之则需要补提。而目前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则更强调企业职工薪酬等可以在所得中予以扣除,但是必须是福利费用、教育经费等不超过法定标准,才可以在收入所得或应纳税额中抵扣。
2.2.3捐赠支出。我们知道在新会计准则中是允许企业在利润核算时,对捐赠支出中的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等全部扣除。但是,所得税会计则仅仅允许救济性与公益性的捐赠项目扣除,而其他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扣除的,一般是在年利润总额确认基础上,按照12%的比重在内进行部分的扣除。
2.2.4业务招待费用。新会计准则中是将企业利润核算中的全部业务费作为营养费扣除,但不允许提前计提或者处理。而所得税会计则是要求按比例扣除,并且年度最高扣除不可高于营业所得的0.5%,无论是抵扣方式还是额度都存在明显差异。
2.2.5广告及宣传费用。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都是销售费用的部分,可以在利润计算时全部扣除,并根据收益期限进行摊销。所得税会计则规定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与宣传费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年度继续扣除。
2.3资产类差异
2.3.1资产入账价值及调整。会计准则中有关于融资性固定资产、连同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交换取得之收入的确定与所得税明显差异,且差异时目前资产项目中比较突出的。前者侧重:假定承租人租赁活动开始,那么当日就开始对租赁资产之公允价值、现值加以对比,可以选其中比较低的一个进行记录、转入资产价值项目中。租入资产之中的具体费用就是其价值计量的依据,而所得税会计强调原值基础上的计量,承租费用则以费用计算,原值并不是固定资产废置计提之所在。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实质上允许企业以任何渠道获取的固定资产、成本划入弃置费用现值。但是所得税会计规定,当处于以物换取物品的情况时,不管是不是补价,普遍都是采取原资产出售和新资产购买处置的,所以参照出售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2.3.2固定资产折旧。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是要求在资产入账后,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扣。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更新与设备的换代,生产上需求和市场上供给的新的设备更新上市很快,原有资产时时面临淘汰的风险,当市价下跌时,会计会把其归为资产减值处理。在所得税会计中明确阐释,除了规定中企业已经提足部分可以仍适用之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外,其他的没有投入使用的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同经营活动不发生关系的固定资产是并不纳入计提折旧范围的。
所得税会计承认直线计提折旧的方式并允许扣减。然而在优惠税法政策中,关于合格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在一定程度得到减少,以及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完成折旧核算工作。在于折旧年限会计准则上,要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标准,然而在所得税会计则有对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生产器具等具体折旧年限的规定,二者明显有不同的表现。
2.3.3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加速摊销法与生产总量法。不过于所得税会计而言只有直线法的位置。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参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得出的,以及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然而在所得税会计中显示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须大于10年,要严密参照使用年限对其进行分期摊销。
2.3.4资产减值准备。在旧的准则中企业需要定期或者在年终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与生命周期的企业资产减值的发生规律往往存在很大差异,这样的固定时间进行减值测试实际上不符合资产减值真实发生的迹象。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是要企业按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进行减值测试的,在具备减值迹象前提下企业是可以全部计提减值准备的。而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中则明确的指出党资产在发生永久损失或实际损失时,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在税前扣除,其他情况并不允许税前抵扣。应收账款的标准是0.5%的账面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税前扣除,这也就形成了在资产减值上的处理差异。
2.3.5非货币资产交易。在非货币资产交易中,会计准则有会计成本都计入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的规定。若不同意非货币交易商业实质、换入资产以及换出的相关资产在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基础上是符合资本成本定性的,当然我们知道企业的可采用资产之账面价值连同其资产支付税费属于资产的成本部分。在企业以后会计期间内,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折旧,如此和税法产生的差额将一并归为暂时性差异转回,在后面会进行相反处理。
2.4会计处理方法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2.4.1过大差异可能引起制度效率下降。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所得税会计则是企业纳税与国家税收监管的基础,两者的差异导致会计账目与所得税的录入口径与内容标准不一致,这就增加了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导致两者存在相互抵制的问题,整体效率必然下降。
2.4.2过大差异可能引发税源流失。企业所得税是构成我国国家税收的关键一环,对比所得税会计与会计准则的不同,如此得出了企业的纳税核算过程并不稳定,法律上对此也有些疏忽,所以企业对税基可以实现一定控制,税源流失的问题是常见的。
2.4.3过大差异加大纳税成本。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的差异略先明显,由此可能造成纳税人的税务核算成本过多,相应的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也从而升高。还有,如此一来企业会计舞弊和税务监管漏洞的提高了较大的契机。
3结论
综上所述会计处理方法数不胜数,本文由比较的方法入手能够发现各有千秋,并由每种方法的背景异同可做的选择也不尽相同,企业通过根据自身实际,结合经济发展形势,选择适合本身发展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不是把缴纳的所得税降到最低就最适合企业本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关键词:中职会计;记账;实训基地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适合当地地方经济发展的应用性技术人才,在会计专业教学中不仅仅要抓理论教学,而且要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生做中学、学中悟,增强会计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并使学生在踏入社会后更好的适应会计工作岗位。引入记账公司并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使实训教学真正的从仿真教学向全真教学转换。
一、中职会计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实习现状
(一)专业课程设置缺乏合理性,教学主体地位不突出
目前,会计专业课程缺乏实用性、缺乏针对性强的实训校本教材,是由于会计专业课程的课时安排、实训场地及其他因素的限制。平时教师上课,授课内容无法与实际会计工作中的内容接轨,教师的教学目标主要是考证,然而考证只需要理论考试,故教师上课很自然的就偏向于基础的理论教学。除此以外,在课程的设置上,核心课程设置不太明确,课程涉及面较广,使用的教辅书籍跟不上最新的会计政策和税法政策,学生学习的财务知识滞后,不能很好的与行业发展相衔接,导致不少毕业生在就业时无法胜任会计专业相关工作。
(二)校外实习基地形式化,校企合作模式表面化
中职学校为完成相关考核指标,中职会计专业的校外实训基地都是通过教师一系列的个人关系,联系到合作单位,再将合作协议上盖上单位的公章,学生的实训一般就走一个流程。企业方考虑到财务工作毕竟与钱息息相关,如果将学生安排在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上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所以,给学生提供知识和技术含金量较低的岗位。这种合作操作层面并不是学生想实习的合作模式,是学校与企业基于完成任务型的表层合作模式,使学生很难掌握一个企业中会计工作的核心内容,几乎得不到专业技能的锻炼。
(三)师资队伍结构单一化,课堂教学模式程式化
会计专业课程性质要求教师需要具备会计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会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专业课教师是由学生角色直接转为教师角色,缺少在企业的专业实践经验,所学的理论知识没有得到实践,那么,在教学生时,也仅仅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课堂上的内容无法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上课基本上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连一些专业实训教学课也以教师讲解为主,并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等简单的动手操作,导致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不强,只能应付考证的题目,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中的任务。
二、中职会计专业记账实训基地建设的设想
(一)记账公司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的内涵
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引入记账公司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进行校企合作, 是因为记账公司的服务对象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专业性虽然很强,但经济业务较为简单,通常只有会计核算、各类税费的纳税申报、工商管理年检及验资等日常业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记账公司规模较小,资金不多,学校可以免费或以优惠价格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供对方使用,日常的经营与管理由记账公司自己完成,学校教师通过记账公司的培训后可以作为记账公司的顾问或兼职人员参与其运作,记账公司为会计的教学实践提供必要的支持。记账公司的盈亏与学校无关,学校免费或优惠提供一些人力、物力,记账公司不仅降低了经营成本,而且还可借助校方的“双师型”会计教师扩大业务,甚至可以利用跟岗顶岗完成企业基础工作,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学校可以获得相关企业的实践资料、实践知识、实践环节等丰富的支持,为学校的实践性教学提供有效运转。因此,学校要认真的向记账公司分析合作的益处,让记账公司认可校企合作是一个双赢模式,为以后的实践教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记账公司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的运行保障
为了保证校企合作机制的长效运行和后续工作的顺利展开,校企双方应各自安排固定人员参与实训基地管理,一方面,能够保证学校利用记账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职业化、企业化的教学环境,安排教师展开实践性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学生跟岗顶岗实习的质量,提升本专业的实务操作技能。学校聘请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担任学生跟岗实习指导老师,企业可以聘请学校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师兼任财务工作。在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学生逐步参与记账业务中的会计一系列核算程序,同时,协助办理注册年检、纳税申报等会计服务,提高就业质量。记账公司可以从实训的学生中选取进步较快、接受能力较强、成绩较突出的高素质学生聘为员工,省去人才招聘的时间和费用,并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不断夯实双方合作的基础,达到“双赢”。
(三)记账公司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的优点
相对于校内仿真模拟的学习情景来说,记账实训基地为学生创设了一个全真的职业情境,平常实训过程中,将真实的企业资料融入到教学实践之中,提升学生对企业的认知程度。非常明显的优势体现在学生的操作技能、职业素养等方面。会计专业教师依据记账公司真实的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分配工作任务,以任务为驱动,以团队合作为主要方式,组织实施课程教学,让学生逐步掌握本专业的工作技能,提升综合职业能力,实现企业实践与会计教学融合、企业业务及其处理与校内实训融合、技能考核与课程考核融合,实现了“教、学、做”一体化。
三、中职会计专业记账实训基地建设的运转
利用好记账实训平台,需要借助合理的课程设置、优秀的教师团队、科学的教学方法,实现记账实训基地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服务功能。
(一)专业课程设置要与会计岗位相衔接
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理论课程,主要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没有专门设置会计岗位实训的课程,因此,会计专业实训课程可以依托实训基地来进行。中职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可以与记账岗位相衔接,可将记账公司所服务的企业按企业性质、业务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刚刚进入角色的初期,学生可以选择业务简单的企业,来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对专业课的教学则选择相应行业的企业,对于具体发生的经济业务,可以直接用于教学,也可以直接用于训练,让学生更够很好的胜任会计工作中的每一个工作岗位。利用记账实训基地进行教学,将工学结合贯穿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二)精心打造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会计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所以,会计专业教师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熟练的会计实务操作技能,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学校要有的放矢,聘请企业专家、行业优秀人员来充实教师队伍,从而使“双师型”教师队伍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从学校层面上要加大教师的培养力度,因为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课堂教学水平直接关系到培养学生的质量。首先,学校需要建立教师培训机制,根据教师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定期选派教师到企业参加会计实际工作岗位的一系列工作,获得相关的证明及荣誉证书,充分调动老师的积极性;其次,加强每年寒暑假江苏省教育厅或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的培训,促使他们成为专业技术强、教学水平高、素质优良的教学中坚力量;第三,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调查或深入企业兼职,通过接触去了解会计专业实践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更加直观的提高职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组织教学借助记账实训基地进行会计专业教学,把课堂还给学生,那么,传统模式下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已无法适用,可以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组织教学,这一教学模式的特点是以学生为主体,改变了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也可以通过微课、墨课等多媒体教学来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启发学生思考问题,从而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来完成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便于学生课后的复习与掌握所学知识。通过对学习资源的获取、整理和应用,边学边做,边做边学。教学实践证明,运用任务驱动法、微课学习等可以提高学生学习会计课程的兴趣,化难为易,增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提高他们在会计实践能力、自主与协作学习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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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江洋.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研究[D].南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