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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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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制度

第1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粮食局组织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由省粮食局颁发《粮食监督检查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本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粮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培训对象:我市所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培训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举止、仪表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省、市粮食局制定的各项执法规定;

(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培训方式、时间:

采取集中培训与专项培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培训:邀请法律专业人员授课或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二)专项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组织学习;

(三)参加国家、省粮食局及有关方面组织的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班;

(四)每年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七条培训目的:

(一)掌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第2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作者简介:唐果,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讲师;徐军伟,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浙江宁波/315212)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教育部重点课题“独立学院浙江模式研究”(项目编号DFA110226)成果之一。

摘 要:2008 年教育部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给独立学院设定了5年规范设置过渡期。由于政策执行者和目标群体追求自身利益,政策方案规划不科学和政策环境的消极影响,时至今日,大部分独立学院仍然“按兵不动”。为了消解政策执行梗阻,教育部不仅要适当降低对独立学院硬件的要求,承认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的合法性并分类管理独立学院,还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以加强政策认知与认同。

关键词:独立学院;政策执行;母体高校

一、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制定的背景 独立学院发轫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公办高校中以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因1999年高校扩招而渐成规模。2003年,教育部开始正式使用“独立学院”指称上述民办的二级学院,并开始对全国独立学院进行清理与规范。在随后的五年中,独立学院在获得很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1)部分独立学院办学不规范,存在违规宣传,违规招生,以及学位证书发放不统一的情况;(2)部分独立学院专职教师人数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3)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4)一些独立学院存在片面追求招生规模而忽视办学质量,管理混乱的现象。公共政策是政府机构活动的产物,是政府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任何社会的经济繁荣、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都离不开合理的公共政策的指导和调控。为了解决上述政策问题,2008年2月,教育部第26号令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独立学院办学进行规范,并规定于当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政策。

二、《办法》 执行梗阻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政策执行并非如公共政策学家T·B·史密斯所说:“政策一旦制定,政策即被执行,而政策结果将与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相差无几。 ” [1] 在现实生活中,政策执行梗阻的现象时有发生,《办法》 也不例外。例如,《办法》第十二条①和第五十六条②分别对独立学院举办者过户资产到独立学院的时间以及独立学院未按期过户资产的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当一年期限已到时,绝大部分独立学院都没有过户资产,当地政府部门也没有处罚相关独立学院。另外,《办法》第五十八条③要求独立学院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完成规范设置工作。不过,截至2011年11月,全国仍有300多所独立学院“按兵不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政策执行者和目标群体追求自身利益

在《办法》出台之前,大部分独立学院每年都要把所收学费的20%~70%作为“管理费”交给其母体高校。当地政府部门是地方公办高校的主管部门,负有向地方公办高校拨付办学经费的责任。在当今办学经费紧张的大背景下,独立学院所交的“管理费”无疑减轻了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使其间接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美国著名学者大卫伊斯顿(David Easton)指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2]《办法》第四十三条④对独立学院出资人的回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不过,该政策实施后其母体高校获得的“合理回报”将会远远少于之前的“管理费”。公共选择理论创建者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Buchanan认为:“政府官员是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在政治市场中他们追求着政治利益最大化,全然不顾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3] 因此,当地政府部门和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都消极执行这项涉及利益分配和调整的政策。正如湖北省多家独立学院的董事长表示,湖北独立学院的独立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与省里既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母体高校也不愿意放弃每年数千万元的既得利益有很大关系。

(二) 政策方案规划不科学

1.政策方案规划违反了稳定可调原则。政策调整或规范的是人的行为和人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它促使人们向政府所期望的目标前进。作为指导社会生活的原则,政策毫无疑问需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免造成社会不稳定。2003年,教育部曾经规定独立学院校园规划面积不少300亩,很多独立学院当年都是按照300亩的标准来修建学校。然而,5年之后出台的《办法》却要求“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这造成大量独立学院达不到要求。例如,浙江省22所独立学院中有18所不符合要求;陕西省12所独立学院中有4所不符合要求;贵州省的独立学院几乎都不符合要求。在当下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独立学院要在占地面积方面达到上述要求明显困难重重,即使独立学院能够获得土地,也需要付出较大代价。所以,许多独立学院执行该政策时踌躇不前。另外,教育部朝令夕改的做法也使得独立学院预期《办法》日后也会发生改变。因此,它们采取静观其变的态度消极执行该政策。

2.政策方案规划违反了现实可行原则。政策必须建立在现实条件基础上,要具有可操作性。《办法》第八条⑤对独立学院举办者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总体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个人资产在3亿元以上且关心教育事业的富豪也不多。在独立学院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情况下,独立学院要在较短时间内找到有较强经济实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且热爱教育事业的举办者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当前,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公办高校单独或合作举办”模式。二是“公办高校+ 地方政府(+ 企业)”模式。在这种独立学院模式中,国有资产的投入占很大比例。三是“公办高校+ 民营企业”模式。[4]从产权角度看,前两类办学模式的独立学院基本属于国有民营,第三类办学模式的独立学院基本属于民有民营。《办法》第二条⑥对独立学院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然而,这个界定并没有考虑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的情况,导致一些国有民营独立学院无所适从。例如,由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浙江大学负责办学管理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就声明自己不是《办法》所指独立学院,故无需执行该政策。而且,《办法》第二条把独立学院归类于民办高校范畴意味着国有民营独立学院不属于“公办”。这显然与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一些国有民营独立学院对该政策有抵触情绪。另外,关于《办法》对校园占地面积的规定,独立学院也认为该政策没有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

3.政策方案规划违反了系统协调原则。任何一项具体政策并非孤立存在,它始终与其他政策相互联系,处于一个政策体系之中。《办法》第三条⑦把独立学院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公共利益的本质特征之一是非营利性。[5]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三是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资产。[6]但《办法》第四十三条却允许出资人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可见,《办法》的第三条与第四十三条自相矛盾。另外,《办法》第二十三条⑧要求独立学院办理法人登记。我国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但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政策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于何种法人。现在《办法》把所有类型的独立学院都定性为“民办高校”,这导致相关独立学院办理法人登记时左右为难。[7]

(三) 政策环境的消极影响

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都会受到所处政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适龄人口不断地减少和高等教育规模持续地扩大,我国高等教育的录取率逐年提高,未来高考录取率甚至可能会达到100%。以山东省为例,2008年该省考生数量是78万,预计到2013年,这一数字可能会下降到50万左右。2009年,山东省的招生计划为52万人。显然,即便其招生计划不增加也将陷入无生可招的困境。心理学家维克多·弗鲁姆(Victor Vroom)的期望理论认为,激励力量是效价与期望的乘积。面对日益萎缩的独立学院生源,失去母体高校金字招牌依托的独立学院无疑缺乏投资热情去满足《办法》的“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要求。

三、消解 《办法》 执行梗阻的主要对策

19世纪英国政治家索尔慈伯里(Salisbury)爵士认为,根本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和所以有机体一样,政策始终处于发展之中。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在制定政策时无法对影响政策的因素及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都考虑得面面俱到。随着人们对政策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其对政策本身做出相应调整亦是必然。能否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政策以及能不能有效地推进和贯彻这些政策,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8]

(一) 适当降低对独立学院硬件的要求

清华大学老校长梅贻琦先生曾经说过,“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句话对独立学院同样适用。独立学院占地面积的多寡与其办学质量高低并无必然联系。而且,美国知名政策分析专家威廉.N.邓恩(William·N·Dunn)认为,当代公共政策问题具有“政策问题关联性”的特点,即一个政策问题的解决可能会引起新的政策问题。[9]例如,有8000多名在校生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的校园面积只有区区258亩,但其办学秩序和办学质量良好。然而,为了满足《办法》对独立学院硬件的要求,它打算迁往偏远的富阳县。迁校带来的资金和招生压力无疑会影响其正常运行和教学投入,导致办学质量下降问题的发生。因此,鉴于多数独立学院已按照300亩的标准修建学校,大学适龄人口不断地减少以及避免浪费资源,教育部应该适当降低对独立学院硬件的要求,而不必规定“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以免因此而出现新的政策问题。

(二) 承认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的合法性并分类管理独立学院

美国公共政策教授麦克劳克林(McLaughlin)指出:“有效的政策执行有赖于成功的相互调适过程。” [10]无论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类型还是产权性质来看,把独立学院界定为民办高校都无法涵盖当前独立学院的整体状况。目前,那些办学比较成功,运行规范的独立学院大多数是国有民营独立学院。如果把所有独立学院都定性为“民办”,那么国有民营独立学院不得不寻找相应的合作单位或个人,而资本的逐利性很可能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对于国有民营独立学院,政策制定者应该把其属性界定为“公办”,规定它是公益性事业并允许其登记为事业法人,同时严格按照教育部“六个独立”的要求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积极支持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逐步规范公办高校与其下属校办企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坚决取缔公办高校无合作方而独自举办的独立学院。对于民有民营独立学院,政策制定者应该将其定性为营利性组织,规定它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允许其登记为企业法人。在当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状况普遍不佳的情况下,民有民营独立学院被定性为营利性组织也有助于其吸引优质社会资源参与办学。

(三) 大力进行政策宣传以加强政策认知与认同

《办法》的顺利执行要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独立学院及其母体高校对该政策的认知和认同为前提条件。只有其充分了解政策的意义、目标以及政策执行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后,独立学院才会积极主动地去执行。为了让政策执行者和目标群体认真地领会和深刻地理解该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规定,统一他们的思想基础,教育部要积极采用各种方法来宣传《办法》。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教育部还要对消极执行该政策的相关政府部门、独立学院及其母体高校进行问责,并对积极执行该政策的组织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注释:

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三)年检不合格的;(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③《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④《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 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⑦《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参考文献:

[1] T·B·Smith.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ocess.Policy Science,1975,No.4.

[2] David Easto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 Inquiry into the State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Knopf, 1971.

[3] James M·Buchanan. The Expanding Public Sector: Wagner Squared.Public Choice 31,Leiden:Fall 1977.

[4] 周兆农.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实践运行的矛盾——由《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所引发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9(6):61-63.

[5] 余少祥.什么是公共利益——西方法哲学中公共利益概念解析[J].江淮论坛,2010(2):47—50.

[6]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35.

[7] 刘在洲,汪发元.独立学院发展之路的几点思考[J].高教探索,2009(3):96—100.

[8] 黄卉,苏立宁.公共政策执行力初探[J].科技与管理,2006(4):12—15.

第3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一位教育家曾经说过:一个人的行为日久可以成为习惯;一个人的习惯日久可以成为性格;而一个人的性格则往往决定他的前途。显然,这里所说的“习惯”、“性格”不是指简单的生活琐事,而是指的是一个人对学习、对事业、对他人、对社会的态度。古代大思想家墨子曾说:“志不强者,智不达”,也可以看成态度不端正的人干不成大事。无论是谁要干什么事,如果想要干成事的话,工作中的态度是非常关键的。前国家队教练米卢曾经说过:足球队员的态度是决定进球的关键。同样,学生的学习态度决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结果。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正确的学习态度的树立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没有这种学习态度,任何学习对学生而言都将成为负担,他们最多只能学会做自己的枯燥无味的作业,总是老一套,支不起半点兴趣。为了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学习态度,我们平时要让学生经常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任何个体良好的意志品质、积极的情感体验,都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设法使他们对所做的事情愿意做,这样学生就不会是被迫参加学习而是愿意学习,要使学生做到愿意参加学习,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愿意学习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下面谈谈我对这一件事的认识和做法。

第一,只要你能使孩子相信,按照你的指示去做是必要的,不这么做确实是不妥的,他(她)就能顺利完成学习。平时为了让学生认识到不能按时完成学习是不行的,你可以给他暗示,不愿完成事情的话,无疑会出现不良的后果。例如以后的功课无法理解,接下去想听也不好懂,不懂就不想听,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结果是很难弥补的。叫做一步走“错”,满盘皆输。或者以此相反,也可以指出,愿意完成学习的话,可能得到某些好处,比如许诺给什么奖品;能为将来的学业打下更好的基础等。要让学生信服,首先教师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事事以诚信为先;凡事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其次,教师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原则上取得一致的看法。不要相互抬讧(特别是在学生面前,这样会给学生造成步信任感,会使你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大打折扣。再次,要让学生了解有关学习的更多信息,这对学生理解工作的意义,激励学生去完成学习任务是不可缺少的条件。知之[1]深,爱之切,行之坚。使人感到奇怪的是,许多老师不经意忘了这一点。平时局限于“去那里,干什么”、“今天完成××作业”……,这样的套话,结果只有自己明白做事情的意义,而对学生无多益的。因而要十分详细地告诉他们:你们的家庭,你自己或社会为什么需要这么干。干事情要不偷赖,不怕麻烦,不怕疲劳。最后,设法使孩子相信,要是他处在老师(父亲)位置上,客观情况也会迫使他做出和长辈那里得到的那些指示一样。

第二,要给学生学习一定的独立性,不要把自己办事的方法、看事情的态度强加给学生。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家长制”的传统思想,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就是“父亲”,平日里教师要学生完成作业时,常常习惯于“要这么做,不要那么做”。学生独立活动不合理性,会常使我们很生气,“看连这都不会”“讲过多少次,不要这样做,还是这样做” ……,导致我们立即干预,“马上改过来”、“重做”、“补上”、“抄三遍” ……,忘记了这不是教育,而简直是刻板的训练。这样无形中意味着教师会把自己的做法强加给学生,而不是给学生以学法的指导;这样教师会无意中抹杀了学生的独立活动的能力,让学生丧失了获得创新能力培养的机会。教师“好心”干了“坏事”。要知社会进步始终是和创新连在一起的,试想人类如果仅满足于当前条件,人类也许今天还在树上,那么社会也许永远不会进步。人类一切的文明成果,都可以认为是创新的结果,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首创精神也是个性成熟主要表现之一。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以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一定的独立性为基础,只有给学生以独立性,学生才会有掌握技能和本领的主动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承认学生也有犯错误的权利,没有必要对学生不合理的独立活动生气,也不要立即干预,就像初学走路的孩子总会摔倒的,摔倒之后,他们还会爬起来继续前进,总有自己走路一天。学生的选择体现了学生自己的爱好与内心的需求,多半是最合适他(她)的能力和爱好的,是学生用自己的思维支配自己的行为,这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性,还可以培养当前学生普遍缺少的“自强不息,战胜困难”的精神,我们何乐而不为呢?何况你的指示再好,学生内心不接受,也就失去了价值。

第三,要对孩子的学习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有些学生尽管知道自己要完成的事情,对别人、对自己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是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自己的愿望,而且有些学生也不可能坚持到底。这时候,我们除了给学生布置的事情最终目的要明确,还要 注意不要使学生在尚未取得成绩时,就使学生感到厌烦。既不能对学生的积极性放任自由,也不能压制学生的积极性,实行严格控制,使学生开始感到压力很大,而应该对学生的学习进行经常性的监[2]督,以便多了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平时教师可通过学生作业地批改,单元教学目标检测等手段,来对学生进行监督,监督时还要对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价,监督离不开评价,评价一般都是称赞(“干得好,加5分!”“你很爱学习,你的学习能力正在提高。”“你能干这个,我相信你。”)来不断巩固学生做事的信心。不过,评价当然也应该包括批评。如果有必要,要以和善而关怀的态度给予批评(“你没有得到好成绩,真遗憾!”),来让学生正视自己的差距;还要作出必要的建设性的结论(“查一下,为什么会这样。”),来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弱点。经常这样做,学生在你的眼中会变得可爱起来,他们会逐渐地开始做应当做的事。此外,教师还要以身作则耐心引导。俗话说:言传不如身教。如果你没有以身作则地教学生,那么,不管你有多么好的方法,也很难取得预期的结果——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学习态度——愿意学。要有先学生之忧而“忧”,后学生之乐而“乐”的准备。当学生面对功课的压力时,教师应教导他们耐心对待,只埋怨而不做,哪有做完的时候呢?当有些学生遇到困难便轻言放弃时,教师不应因此而感到生气或无奈。此时教师应该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培养学生的耐性,这比因学生的挫折而干着急更有建设性。渐渐地学生参加学习的愿望就会从外部向内部转移,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当然,促进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形成的方法不止这几种,只要我们不断地探索,肯定会有不断的新发现。促进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地形成,需要我[3]们教育工作者作出不懈努力。

[1]

第4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关键词:学案引导;有效参与;深度学习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30-0161-03

一、文综政治的专题复习课实施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

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是针对于浅层(shallow learning)学习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布卢姆等人在认知学习领域中把教学目标从低到高分成识记、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大层次。浅层学习的认知水平停留在一层和二层,而深度学习则对应着后面四层。因此,深度学习是指在基于理解的学习基础上,学习者能够批判性地学习新的知识,并将它们纳入原有的认知结构中,在众多知识间进行比较、联系,并将已有的知识迁移到新的情境中,进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深度学习凸显了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向主动获取知识的转化,鼓励学生积极地探索、反思和创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探索精神。

高中思想政治涵盖的理论知识多,时政热点的牵涉面广,而专题复习课要求跨章节、跨教材,既要对理论知识重新整合,又要联系时政分析运用。每到专题复习的阶段,教师因担心复习进度和质量,总是将课堂掌控于手中,依然是教师主讲传授,学生被动接受。其结果往往是学生机械的跟着老师过一遍基础,再做大量题目,专题复习局限于浅层的理解记忆,学生要么兴趣索然,不愿参与,要么重复劳作、疲惫不堪,收效甚微。

新的课程改革提倡以学生为主体,注重知识与生活、社会实践的联系,扩展知识技能。新的高考更突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较高。新课程理念下知识专题复习课应该是引导学生自主整理,促使知识系统化的过程;是学生认知结构得以拓展和延伸、综合应用知识能力得以提高的过程;是使不同的学生通过复习得到相应发展的过程。因此,在新高考的文综政治备考中,采用学案引导专题复习,改变“满堂灌”的课堂模式,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学生积极参与,深度学习,复习效率明显提高。

二、文综政治的专题复习课实施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的操作模式和策略原则

文综政治专题复习中实施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是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学生的自主学习为主体,教师的点拨指引为主导,师生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模式。具体操作如下:

1.教师设计编写学案是引导学生深度学习的基础。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其基础在于合理设计编写学案。文综政治专题复习的学案包括:复习目标要求、学法指引点拨、基础知识回顾、知识网络建构、典型考题示例、知识能力训练、综合拓展延伸等内容。其中要注意几个方面:

(1)复习目标要明确。要根据课程标准、考试说明、教材,研究高考的轨迹规律,分析学生复习情况和学习状态来设计复习目标,内容要求要用具体、易理解、便于操作的行为动词,如“识记”、“理解”、“辨别”、“分析”、“运用”等描述,以清晰明了地指引学生复习方向和要求。

(2)基础知识要顾全。知识回顾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找准重点、突破难点、消除疑点,还要有拓展延伸点。既要查漏补缺、又要启迪思维、培养能力。可以采取基础知识填空、考点问题分解、易错观点辨析、疑似观点比较等方式,检查缺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能力。

(3)知识网络要清晰。专题复习尤其要引导学生领悟并构建知识体系,理清知识脉络、把握内在联系,以提高综合运用能力。应认真研究恰当地选定核心概念,主干知识,如《政治生活》模块可以根据主题设置公民政治参与、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等内容,引导学生整合知识、构建网络。

(4)考题示例要典型。要精选有代表性、能引导方向,规范严谨的题目,引导学生通过一定训练巩固知识,熟悉考试趋势和要求,同时在做题中总结规律和技巧,提高解题能力。训练题要适量适度、涉及考点要全、难度要恰当,切忌用题海战术浪费宝贵时间,还要注意题目和答案的规范,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试题或答案搅乱学生的思维。

(5)综合的拓展延伸。要精选生活实际或时政热点的素材、设置符合高考要求的各种题型或设问,引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思考回答,让学生能够面对新的情境,综合运用专题复习知识,探究、分析、解决新问题,拓展学生思维、提高综合实践的能力。

学案编写目的是引导学生深度学习,文综政治专题复习学案的设计要坚持几个原则:

(1)参与性:学案本身就是要发挥学生主体,主动学习,学会学习。学案设计的内容和环节、情境和问题的设置,要能够吸引全体学生参与,要引导不断深入,要让每个学生在学案中体验感悟、复习巩固、训练提高,拓展延伸。

(2)层次性:认知学习有从低到高的深浅程度,学生的学习需求有不同学力学情,学案编写时既要考虑复习内容条理化系统化、也要考虑不同学生的接受程度。比如,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可以根据内容和学生层次不同,或者留空白让学生自主构建,或者教师搭建框架,将关键点留空让学生填写。对高层次学生自主构建多些,低层次的老师引导多些,学生做的不够老师再补充完善。

(3)导引性:政治专题复习的导学体现在学案设计中,如何用各种形式、各种问题引导学生复习。比如基础知识回顾,可以将考点基础知识的关键词、重要观点挖空,让学生自检填空,引导学生对考点和教材内容做全面的回顾。也可以将知识点变成探索性的问题点,将重难点设置成辨析点,将时政新材料新情境问题化,引导学生不断深入思考,质疑激思、释疑解惑。

2.充分落实用好学案是引导学生深度学习的关键。学案的落实体现在课前自主复习体验、课堂精讲精练交流探究,以及课后巩固评价反馈调整:

首先,课前要做好学案、自主复习体验学习。课前做学案,让学生明确复习目标,完成基础知识的回顾、知识网络构建等内容,阅读了解或尝试做典型题例,标识疑难,带着问题进入课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听课、讨论,提高复习质量。这一环节既可以调动全体学生自主复习,培养学习能力,又可以引导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正确的学习方法,但要注意监督落实,保证成效。

其次,课堂要精讲精炼、交流探究深度学习。高效的课堂是精讲精练的课堂,精讲的内容是要针对重点难点、疑惑点,精讲的语言是要尽可能让学生多讲,老师精点关键处;课堂的精练是促进知识迁移、形成技能、技巧,培养能力的有效方法。专题复习可以让学生多说多做,交流讨论,比如知识网络构建可以让学生互相补充完善;疑难问题可以让学生先讨论分析、互相质疑释疑;典型题例可以让学生先做或讲解题思路,拓展延伸让学生自由发表意见等,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参与度高,学习效果就好。

第三,课后巩固反思提升、评价反馈调整学习。课后巩固练习提高能力是学案引导深度学习的最后环节。引导学生通过巩固训练、扩展思维或提升能力。课后练习应紧扣复习内容和能力提升的要求,也要符合学生认知水平和层次要求。教师要及时点评指正、要做出正确评价,要严格答题规范,纠正不良习惯。课后练习既巩固复习成果、也能反馈发现存留的问题,便于师生一起调整目标内容和复习进度

3.教师观念行为转变是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的保证。传统政治课,特别是政治专题复习课,教师是课堂的主宰,学生是被动的接受者。“学案”的主体是学生、学案的目标是引导学生学习、学会学习。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和教学策略上变关注教师的教为关注学生的学,以学定教。教师是学习的指引者、促进者;学生是主动的参与者、知识的探索者。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问题任务驱动的学案导引、引导点拨的教师促进,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深度参与,主动学习、乐于探究、合作交流、培养能力、提高效率。

三、文综政治的专题复习课实施学案引导学生深度学习的成效与困惑的思考

文综政治的专题复习课实施学案导学,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深度学习、专题复习实效大大提高。

一方面,有效地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深度参与学习效果好。课前根据学案导引自主复习,巩固知识,查漏补缺;课堂上积极参与、深度学习,展示自我、合作探究;课后评价反馈、拓展延伸,体验成功、反思调整,创新思维、提高能力。专题复习学生全程参与、深度参与、效率明显提高。

另一方面,学案导学也促使教师教学观念和教学能力的提高。在设计编写学案和运用学案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整体把握和宏观驾驭的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行为不断由重“教”向重“学”转变,由重“传授”向重“发展”转变,由重“结果”向重“结果更重过程”转变,教师的研究意识增强,教学机智见长,教学能力能以提升。

第5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会计制度; 意见; 固定资本金

2009年8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一年来,业界专家学者对意见稿各抒己见,充分肯定了意见稿的可行性及所体现出的创新精神,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结合高校财会工作的实践,笔者在品读和模拟之后,感觉仍存在可商榷之处。

一、两种会计不宜并入

(一)基建会计

意见稿中,设置“基建工程”及其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设置“基建拨款”及其明细科目核算高校收到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基本建设拨款等。总之,将基本建设会计纳入“大会计”、将基本建设核算纳入学校的“大账”,这样做也许能够使高校的财务状况“一览无余”,但并不是唯一方法,共同的法人主体,完全可以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来实现。若依意见稿,将基本建设会计与教育事业会计合并,必然产生很明显的不利于相关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原因就在于:第一,基本建设会计适用的会计制度为财政部颁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核算基础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这与意见稿中提出的“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不相协调。第二,基本建设业务有其相对独立性,不同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其业务管理有其特殊性,要求财会部门配合的业务事项也与教学科研等事项不一样,比如,存货的管理与核算、应付账款的管理与核算等。第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往往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而与事业费核算相混淆,不利于基建报表事务的办理。

此外,高校会计制度的设计一般以日常的教育事业收支为中心,然而,近年来,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建设任务仍然比较繁重,有些高校一年的投资完成额甚至比其当年的事业费预算收入总额还大。若二者合并,会计核算业务究竟以哪方面为主?

(二)后勤会计

意见稿中,设置“后勤收入”核算高校后勤部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设置“后勤支出”核算高校后勤部门完成后勤保障任务发生的各项开支。将后勤收支核算纳入学校的“大账”、将后勤会计纳入“大会计”。应当说,这样做的目的同基建会计的并入是一样的,但是,这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化将是“致命”的打击。

资料显示:“1998年到2008年,普通高校在校生由360万人增加到2 150万人,高校后勤保障条件不降反升,生均住宿面积由6.62平方米增加到9.17平方米,生均食堂面积由1.28平方米增加到1.33平方米。与改革前的运行模式相比,全国高校每年节约后勤经费数以百亿元计”。回顾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历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上述成果的取得缘于市场机制的成功引入,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在后勤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后勤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业界的共识是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在这一新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制度建设要与之相适应,而会计制度无疑是重要的方面。意见稿中统一管理后勤收入与支出的制度设计,有悖于改革之初衷:“在管理体制上,改革由学校直接管理、全包统管的模式,让后勤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分离,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则融入社会第三产业中。”同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也无法适应企业或准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科目设置有待完善

(一)应增设“学生管理业务支出”科目

意见稿中,设置“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行政支出”和“后勤支出”科目以核算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以及后勤部门完成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但是作为高校重要的学生管理业务,其支出信息却没有一级会计科目反映,这将严重地影响透明支出的质量,也降低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高校学生管理业务一般包括学生奖贷助事务、院(系、部)学生活动、就业指导、日常管理事务等。早在2005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若以2万在校生、生均学费3 600元计算,一年的困难补助等支出就有720万元。此外,学生的日常活动经费、社团活动费、就业指导费等都有不小的支出。从某高校已核准的预算数据看,这几项费用预算生均就达96元,按2万在校生计算,全年至少192万元。因此,将“学生管理业务支出”作为一级科目来反映高校学生管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信息十分必要。

(二)应增设“应收学宿费”科目

意见稿中,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高校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同时,在使用说明中,隐含地指明了该科目核算的应收款业务范围为:科研、后勤和其他。显然,该科目并不核算应收的学宿费款项。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者应依标准缴足学费。一般来说,学生学籍确认之后,学生的缴费义务也就确定了。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学生欠费的现象相当严重。同时,学生缴费义务的确认,与学生实际履行义务,往往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因此,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学宿费的收取与上缴情况,确保学校权益的安全完整,应设置“应收学宿费”一级科目,下设“学费”和“住宿费”二级明细科目,按年级进行核算。具体业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当学籍确认后,按学费标准与相应的学生人数相乘之积,借记“应收学宿费——学费——xx”,贷记“应缴非税收入”。

收到缴费:学生交费时,按实交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学宿费——学费——xx”。

上缴收入:财务部门上交“应缴非税收入”时,按上交金额,借记“应缴非税收入”,贷记“银行存款”。

减免事项:发生减免事项时,按实际减免金额,借记“学生管理业务支出”,贷记“应收学宿费——学费——xx”。同时,完整登记备查账。年报前,应将本年内发生的减免事项汇总,上报核批,按核批金额,借记“应缴非税收入”,贷记“财政返还教育收入”。

平时,在“应收学宿费——学费——xx”账中,借方金额减去贷方金额,其差额就是学生欠费数。以科目余额的形式,显示着欠费情况,有助于确保学校债权的安全与完整。

住宿费核算比照处理。学宿费通过“应收学宿费”科目核算,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精神。学生学籍确定后,借记“应收学宿费”,以确定学校的应收权益,确保了学校权益的及时反映;第二,强制性反映学校减免学宿费业务,完整地反映了高校的支出,也便于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第三,便于催收学生欠费。目前,相当多高校利用学费台账来催收学生欠款,学生欠费问题比较“虚幻”。通过“应收学宿费”科目来催收学费,使催收欠费更具说服力,更有扎实的数据基础。

三、资产核算脱离实践

(一)固定资产核算

意见稿中,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设置“累计折旧”和“资产折耗”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计提。同时,在增加固定资产时,平行记录“预算支出”和“本期结余”科目。这种设计基本上了套用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从会计核算为管理服务角度审视,这种处理方法,没有突出固定资产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有可能助长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重钱轻物”、“重购轻管”以及管理混乱现象的深度发展。首先,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侧重点在于加速资产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盈利水平,防止闲置、浪费和毁损带来的损失。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侧重点是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利用效率。其次,意见稿中,将固定资产原值滚存于“累积盈余”中反映,不仅不能如实反映事业费使用过程的节约与浪费情况,而且也使固定资产以权益形态的反映失去了严肃性。

其实,可以将“资产折耗”变为“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同时设置“固定资本金”科目核算固定资产部分的权益变化。“固定资本金”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以及高校自筹投入的物化资金的沉淀,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十分简洁地显示高校固定资产处置后的原值,也有助于及时地反映出高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蚀本”状况。兹设计固定资产基本核算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购置:假设以存款购置,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特别说明,年报前,根据本年所增固定资产原值,一律视同财政拨款购置,借记“财政拨款”,贷记“固定资本金”。

折旧:按无残值计算,提取折旧,借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贷记“累计折旧”。

处置:主要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报废。正常报废,未提足折旧者应一次补提完毕,借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贷记“累计折旧”;然后,根据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借记“固定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残值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需追偿的报废,追偿金额应不低于未提折旧部分,借记“累计折旧”、“其他应收款”(未提折旧部分及超过应提折旧部分),贷记“固定资产”、“其他收入”(超过应提折旧部分)。之后,按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已提折旧)”、“应缴非税收入(未提折旧部分)”。

第二种情况,出售。当提足折旧时,按已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借记“固定资本金”(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此外按出售所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未提足折旧但经批准溢价出售时,借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未提折旧部分及超过应提折旧部分即溢价部分),贷记“固定资产”、“其他收入”(溢价部分)。之后,按批准售出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本金”(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已提折旧)”、“应缴非税收入(未提折旧部分)”。

未提足折旧但经批准折价出售时,借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实收金额)、“其他费用”或“其他收入”(损失部分)、“固定资产”。同时,借记“固定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已提折旧)”、“应缴非税收入(未提折旧部分)”。

这样处理,可以省略“预算会计”的平行处理,节约财务管理软件的功能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固定资产实物与权益形态联动核算,强化了固定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核算

高校的无形资产一般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也有学者称无形资产为无形固定资产。

意见稿中,设置“无形资产”科目核算高校无形资产的原价;设置“累计摊销”和“资产折耗”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计提。同样,这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一样。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重在摊销方法的选择、摊销期间的确定等。而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其固定资产一样,重在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利用效率。

因此,高校无形资产应并入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分类中单列一类“无形固定资产”或“视作固定资产管理资产”。这样,既有助于将无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又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 张国.“农校对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走回头路[eb/ol]. /html/2010/07/266068_83478.html.uni=830cb6f0-6744-4b36-9187-28d4be7ff7f4.

第6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1 一般资料

本组33例均系吸毒成瘾自愿要求戒毒者,男24例,女9例;年龄最小20岁,最大38岁。其中轻症13例,重症20例。

诊断标准以"DSMⅡR关于阿片类戒断反应的诊断标准"为依据,长期(数周以上)使用中等量或大量阿片,停用或减少使用量后出现下述症状至少3条者,可诊断。(1)渴求使用阿片;(2)恶心或呕吐;(3)肌肉疼痛;(4)流泪流涕;(5)瞳孔扩大,毛发竖立或出汗;(6)腹泻;(7)呵欠;(8)发热;(9)失眠。

2 治疗方法

一般选择在戒断综合症状出现的时间治疗,选择此时间治疗的理由:一是鉴别治疗效果,有比较才有鉴别;二是治疗后能立即解除躯体戒断综合症状,使患者有信心配合治疗,戒断毒瘾。

2.1 足疗

以轻手法按摩全足,着重在脑、心、肺、气管、肾、肾上腺、输尿管、膀胱、腹腔神经丛、脑垂体、前额、眼、内耳迷路、甲状腺、胃、胰等足部反射区以稍重手法按摩5分钟左右。

2.2 背部治疗

上身(或穿薄内衣),先以轻手法叩击督脉一遍,再沿脊柱两侧,从上至下轻叩击3~5遍。

2.3 指压(或掐)十二经原穴

取穴:太渊、合谷、冲阳、太白、神门、腕骨、京骨、太溪、大陵、阳池、丘墟、太冲,每穴指压3~5秒。

另根据患者病情及症状特点辨证施治,在其所属经络上循经取穴,以指针治疗。治疗完毕嘱服温开水一杯。

3 治疗结果

经以上手法治疗后,患者躯体戒断综合症状一般立即减轻或消失,恢复如正常人。整个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有9例较轻患者经1次治疗后,在5天中躯体戒断综合症状基本消失,但顽固性失眠未能解决。其余患者仍有复发,但毒瘾发作间隙由原来的3~4小时延长到10~20小时不等,对同时重叠使用多种者,维持时间更短些。当第2次渴求症状出现时,再施以同样手法治疗,同样取得以上治疗效果。

治疗过程中还需配合其它治疗,如顽固性失眠者,晚上给予一定量的安眠镇静药;对饮食欠佳者给予一定补液等等。

4 体会

研究证实,人体内具有类似阿片样作用的肽类物质,称之为内源性阿片样物质,人和动物的脑内存在有阿片受体。当阿片类药物依赖者长期大量摄入外源性阿片类化合物时,体内内源性阿片样物质受到反馈抑制而减少。此时只要依赖持续用药,足量的外源性阿片样物质代替内源性阿片样物质通过阿片受体及阿片肽系统调节体内上述各系统使体内功能暂时得以维持正常。当成瘾者断然停药,外源性阿片样物质骤然减少或完全阻断,就造成了成瘾者体内内源性和外源性阿片样物质同时缺乏的局面,此时即发生阿片受体及其阿片肽系统的调节紊乱,客观表现为躯体各种戒断综合症状。

在针灸机理的现代研究中发现:针刺信号进入中枢后,这种刺激可激发许多神经元的活动,释放出多种神经介质,其中有内源性阿片样物质(ADS)、5-HT、乙酰胆碱(Ach)等。

在治疗中,应当以较重手法进行足部各反射区按摩治疗,并以指针疗法刺激背部督脉诸穴、脏腑各俞穴、膀胱经背部诸穴,以及十二经原穴。通过这些刺激可激发体内释放内源性阿片样物质,使以上各系统的功能得以调整,达到新的平衡。

同时,手法刺激作用通过穴位、经络、气血影响到内脏及其它部位,直接调节五脏六腑的有余或不足,使相互间生克制化恢复平衡状态,使这一有机的整体得以维持正常生理功能,从而使戒断综合症状立即得到控制、减轻或消失,从而达到治疗目的。

第7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 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第8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关键词:道德观;社会诚信;契约;诚信

《高中政治阅读》哲学部分“怎样做人”主要探讨人的本质、人生观、价值观等相关问题。对人的道德观、利益观及诚信问题做了深层次的剖析和理论探求,是一部励志育人的佳作,是陶冶中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的优秀教材,本人结合自己多年教学体会,谈一些感受。

一、结构严谨,逻辑缜密

全篇以亚里士多德的美德清单引申出道德标准:最低的标准就是不损人利己,最高的标准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然后分四个层次论述道德与诚信。全文层层深入,翔实阐述了道德与诚信是治国安邦的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1.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阐述了古今中外道德标准,道德如何产生,一种说法认为道德来源于人的内心或上帝的旨意;另一种说法则认为道德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人为什么要有道德,有人认为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培养崇高的人格;有人认为是因果报应;西方有一种说法主要是为了精神上的快乐;文中从功利主义解释:人是社会的动物,如果每个人都不讲道德,那么每个人的幸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道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自己,而不仅仅是为了整个群体。

2.人天生是自私的吗

孟德威尔从动物的行为总结出“恶”是人的社会性原则,邪恶一旦消失,我们的社会必然随之瓦解。亚当・斯密提出“理性人假设”,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个体通过“理性选择”能使得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付出成本的最小化,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个人“在追求自利的同时能够带来社会的公利”。文中运用“囚徒困境”“有限理性”和“纳什均衡”等理论对此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它们说明在集体生活中过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可能促使成员之间接受一种毁灭性的规则,只有将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人人都是受益者。

3.契约和诚信

古人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有人认为信用行为的缺失,是因为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等局限,少数人为了私利可能导致不正当的经济行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诚信才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诚信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保障,是个人修德达善的内在要求。

二、引经据典,寓理于事

通篇在论述过程中,注重国学,引用了不少古典,吸取了中华文明的精华,增强了论点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论述道德标准引用了孔子《论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而不同”“德不孤,必有邻”“仁者,爱人”等。

见义勇为的标准论述引用了《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诚信标准论述引用了孔子“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

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论述时,引用了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国人,而未按鲁国的规定报销赎金,大家都称赞他,而孔子却批评他不领取赎金是错误的,这一典故生动论述了个人、集体与国家利益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三、个人观点提出商榷

1.结合学生特点,论述要通俗

文中论述理论很强,与中学生的思想水准有一些距离。有关道德和诚信的论述中,应适当增加一些符合中学生生活实际的诚信问题,总之,要考虑到中学生良好道德、健全人格形成发展的多层次性、分阶段性。

在批驳“理性人假设”理论时,多用通俗道理析事说理,便于学生理解,譬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常见语言,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不但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保护自然环境,才能保护人类自己,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结合时政热点,澄清学生模糊认识

对有的学校利益驱动乱收费,,请客送礼等自私自利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教育,这只是少数人的行为,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是某些人人格低下的表现,最终将会付出沉重代价,为世人所唾弃。

第9篇:政治学习制度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制度经济;交易成本;效用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56-02

科斯定理的形成,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过去数十年,无论是在法学还是在经济学界,制度经济学都大行其道。其中像科斯、诺斯、布坎南、贝克尔这样杰出的制度经济学学者相继获得诺贝尔奖,形成“诺贝尔境界”。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前者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创新及未来发展;而后者主张用制度――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结构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着重从制度和结构方面分析社会的变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石: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

(一)科斯定理的引出――深度剖析一经典的案例

庄稼的一边是牧羊场,法律如规定,种菜人有权利不让羊吃蔬菜,则牧羊人就会考虑,我是花钱买些栅栏防范羊的活动范围呢?或是给对方一些赔偿有利呢?二者完全可以协商,以求双赢之局面。法律还有可能规定,牧羊人有权利放牧,则会出现种菜人主动来协商,建议提供部分资金帮其建立防范措施,或自己在田地周围围些栅栏,或者干脆出资将牧羊人的资产全部吞并。可以看出,不论法律在事先如何界定产权、责任,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双方总能够使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使资源能够配置到对它评价最高的人手中,著名的斯密定理曾有描述:自愿交换对个人总是互利的。但在现实的世界里,交易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为零,一般包括私人之间谈判、签约、监督执行协议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较高的进入门槛,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将能够节省私人交易费用并防止争议进入诉讼,促成交易的形成。就这样,科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的概念,将法律制度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石。科斯定理之完整表述: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责任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有效率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责任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使资源配置到对该资源评价最高的人手里,该定理还说明了法律应以消除私人之间协议的障碍为目的,积极促成交易的形成。需说明的是,所谓行政主体对资源评价及效用,应做这样的理解,即原先的行政行为能使公益得到更为有利正效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尽管尚不完善,但应该说体现了公平的精神,基本符合进行博弈的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可通过、应诉、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进行博弈。在这个平台上,理性的原告和被告既可以进行对抗,也可以进行合作和交易。

(二)政府产生的经济分析及霍布斯定理的引出

让我们假设一个只有人、土地、农业与军事技术的世界。在这个假想的世界里,人们对其先占的土地要进行保护,每个个体都要支出大量的财富与精力用于保护他的土地。这样对于整个系统来说是没有效率的,他们倒不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产权体系,操作与维持这个产权体系的成本将远远小于N个个体用于防御的成本。并把节省下的精力与财富用于改善农业的产出。通过税收,承载这个产权法律体系的形式――国家就能够得以运转。

在无法律体系的自然状态下,私人之间的谈判与协商如果不能够顺利进行,其中的一个人会常常威胁用非常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但在一个法制社会,这些非常手段往往是违法的,法律防止了主体之间因协商不成而用非常手段带来的惨重后果。霍布斯认为,即使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能在合作剩余的分割问题上达成协议。除非有一个强有力的第三方迫使他们同意,否则他们天生的贪婪将引诱他们争吵不休。这就形成了有名的霍布斯定理: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后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对行政法学界来说,其意义就是,积极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诉讼制度,以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协商交易失败后造成的损失最小。

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具有广泛的运用。它们促使我们把问题指向:建立什么样的公法规则以助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谈判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率的转移。并在司法审查中设法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损失最小。

二、行政法与制度经济学的联结点

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那么,如何理解行政法背景下的交易成本呢?我们要对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分为三个步骤:1、适法状态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的互动沟通,目的只能是互通信息以促使行政效率及质量或是预防相对人的违法活动。2、发现违法活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惩罚。3、相对人不服行行政行为后的权利救济,包括行政诉讼。笔者认为,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只能发生在第一个过程中,因为行政职权不得放弃与处分,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就不存在双方之间的交易问题。第二、三步骤都是双方因第一步骤所产生的成本太高而放弃使用后才发生的,只是解决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交易”失败后升级的问题。如果行政法制度得到了突破,采纳学者提出的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那么以上三个阶段都将出现致使效率最大化的交易。笔者认为,行政权也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允许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和权限中根据情况可以处分。一些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程序,似值得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和借鉴。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博弈,进行交易,基于合意,出现和解。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或放弃某项诉讼请求,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以批准。近年来,我国30%左右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的。尽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当多的案件事实上是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协商、调解结案的。与其允许当事人在法院的背后进行交易,还不如将这种交易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并为其设置公平的规则和程序既然美国的刑法制度里还存有控辩交易,一国的行政法制度也可适当考虑一定的弹性,行政权的弹性范围应以不损害公益与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过程中的计划行政、财政预算行政、促进行政以及行政指导,其活动主要由政策调整,总体上要承担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受司法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是那些直接涉及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进行进行协商处置。

现在可以得出评价行政法制度有效率的两个标准:是否减少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双方违法前沟通交易的成本;当违法行为出现后,行政法制度是否减少了因处理违法行为及监督救济而产生的成本以使双方在适法状态下协商失败后的损失降为最小。这两个标准分别是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可以自豪地说,解决了这个理论问题,行政法的经济分析将会成为一个更为严谨的体系,并能加速经济学方法在行政法领域内的广泛运用。

三、此问题的一个完美例证

最近,有关的新闻多了起来,人命案不断。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处理好城管法者与小商小贩之间关系,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恐怕还要从违法前的阶段的沟通协商做起。请看一则来自sohu网的消息:乱摆乱卖、噪音扰民、违章建筑、“牛皮癣”乱张贴,面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长王国如日前应邀做客《沟通无界限•行风大家谈》栏目,与小贩、网友和市民们进行面对面交流,直面市民的问责。在三个多小时的节目中,王国如不断接受市民提问,尖锐的问题涉及、小贩暴力抗法等方面,在广州做了6年走鬼的湖南益阳籍人士秦先生更是在节目中现身说法,倾诉了一名小贩的难处,与城管队员进行了一次平等的对话。王国如表示:市政、工商、街道等有关部门经过沟通协调后,应该考虑给小商贩划定固定的区域摆卖,从而解决因乱摆乱卖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应媒体的邀请,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坐到了一起,开始了科斯交易费用为零的沟通与协商并达成了一双赢协议。做到了资源的最大化配置,达到了效率的目的。此时,无论城管法规有什么规定,双方之间的协商与沟通总能够达到理性人的效用最大化。当然,这是在媒体的撮合下达到了交易费用或者说科斯费用的零成本。正常状态下的交易成本不是为零。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的规定,应努力体现出诱导双方进行良好的协商即科斯所说的交易的一种价值取向。行政主体应营造一种宽松的协商氛围,努力做到对双方的零交易费用。当这种交易破裂后,救济程序也应努力做到使双方所损失之和达到最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决定与判决也应考虑资源配置到对它评价最高的一方。

四,行政法视野下的科斯费用――交易成本之构成

一个对交易成本较为流行的公平义:“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事后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协议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协议而发生的成本;它不同于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是原产料及生产力转移到产品中的成本上。结合行政法的特征,交易成本主要有:

(一) 获取有效相对人的信息成本

在行政处罚与强制行为中,相对人在违法前是不易识别的,只有识别出“高危人群”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二) 因相对人“畏官”而产生的退缩成本

中国国情下的相对人不愿,也不敢和行政主体平等地坐下进行所谓的零成本的科斯协商。行政主体必须长时间主动地来消除此种心理倾向。只要诸位联想一下我们的小商小贩见到城管执法部门后的情景就能够得出城关执法人员在相对人心目中的形象了。

(三) 官员腐败导致的相对人的心里防范成本

部分相对人总是以一种对立的思维考虑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不相信其发出的“协商要约”是为相对人所考虑。在向零交易成本方向努力的过程中,行政主体无疑是应扮演主要的角色,以消除相对人因长期的封建历史而形成的“畏官”心理。由于法官与原被告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息成本,也要求法官在进行调解过程中的行为不同于审判,要尽可能地充当协商沟通的主导方。

参考文献:

[1]钱弘道. 经济分析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5年.

[2]钱弘道. 法律的经济分析.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

[3]罗伯特. 考特 法和经济学 张军 译. 三联出版社 2002年.

[4] 王麟, 王周户. 行政诉讼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