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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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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法律工作方面

1、积极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共同约定行动”。进一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裁员、少减薪,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做到少裁员。力争在全市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2、继续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企业创建率80%,申报考评率60%并选树表彰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进一步拓宽创建活动覆盖面。

3、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到年底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达到98%以上。

4、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下三方机制,年底县、区各乡、镇三方机制建制率要达到100%。

5、加强县、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管理工作,规范登记范围、登记程序以及公告、管理,力争全市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年底普遍实现法人资格登记。

6、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组织和劳动争议“三员”队伍重新进行登记造册,并不定期选派部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外出学习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7、加强对影响职工队伍稳定问题的调查研究。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特别是了解企业裁员减薪情况,准确掌握职工的生产生活和思想动态,对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早介入、及早处理,协助党政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8、积极与市司法局联系,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制。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队伍,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

9、以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做好“五五”普法日常工作。

10、认真接待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案件,为职工排忧解难。对领导交办和重大典型案件直接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面大的典型案件提交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研究。

二、女职工工作方面

1、加强女职工的组织建设。坚持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借助全会力量,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完善同步组建企业中工会女职工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女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

2、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培训。年内将分批选派部分基层女工干部外出学习培训。

3、继续开展建功立业和素质提升活动。针对当前世界经济危机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动员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工人先锋号”,并广泛开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激励更多的女职工发扬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精神,与企业同舟共济,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不断提升女职工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大力培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推动女职工建功立业素质提升工程再上新水平。

4、借助三方机制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非公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建制率要达到90%以上。

5、加强女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高危行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作业现场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预防和救助。

6、积极开展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继续开展对困难女职工的送温暖活动,加大对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子女金秋助学的力度。同时,鼓励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保女职工幸福保险。

第2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女| 25岁(1986年3月23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9********(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

公 司:XX保险公司

行 业:保险

职 位:法律部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法学

学 校:湖南师范大学

自我评价

精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及财务分析,尤其擅长房地产纠纷、存款纠纷等;能够通过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建议,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英语能力良好,口语交流熟练,善于沟通及处理人际关系,能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周之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法律

目标地点: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部门经理

工作经验

2010/9—至今:XX保险公司[ 2年]

所属行业: 保险

法律部 法律部经理

1、负责部门的档案管理;

2、负责审核法律条款、产品说明书、起草各类法律文书等;

3、负责审核公司的各类合同:合作协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4、负责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5、负责协助审核不同地区的保单,做好善后工作;

6、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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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010/8:XX律师事务所[ 1年]

所属行业: 法律

律师 法律顾问

1、负责处理****方面的法律诉讼和相关事务;

2、负责为客户提供诉讼和相关法律援助;

3、负责审阅各种法律文件,做好排查、搜证工作;

4、负责为客户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分析和预测,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5、负责帮助客户健全法务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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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009 /7: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年]

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

法务部 法律顾问

1、负责公司所有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2、负责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负责处理公司的***案件,为公司挽回**的经济损失;

4、负责处理公司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案件;

5、负责协助公司健全法律体系,保证其安全运作。

教育经历

2004/9 --2008 /7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 本科

证 书

2008/6 全国律师资格证书

2006/12 大学英语六级

2005 /12 大学英语四级

第3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年。区司法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三年上台阶这个中心任务,坚持以“四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着力服务和保证全区建设发展稳定工作大局,着力深化法治区创建工作,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服务水平,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建设中促协作。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真正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党和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队伍。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时提高每位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业务知识水平。班子中建议同心同德的团队精神,每周一次局务会,做到大事多商量、事事多沟通,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领导班子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从政,勤奋执政,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二)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依照区委布置要求,机关队伍中积极开展了执法为民、廉洁高效”集中教育活动、创先争优争做先锋”活动、增强制度意识、争做执行表率”双诺、双述、双评”等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全体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依法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5月份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开展了廉政准则》知识测试,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为切实增强了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四)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法律服务队伍中继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律师队伍建设年活动,全区法律服务行业制定下发了区关于开展树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理念的实施意见》引导他克服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狭隘观念,牢牢掌握法律服务工作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正确方向,切实维护了司法秩序。

二、创新中求突破。

(一)加强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区中心工作,通过更换宣传栏、发放法律知识读本等形式在全区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条例、公务员法、环境维护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校园周边平安稳定,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防范意识,尤其加强了学校的法制教育,制作禁毒宣传展板,6月26日,配合区公安分局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通过活动开展,全区营造了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创新载体。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活动开展过程中,巩固和发扬老典型,努力挖掘和培养新亮点,将泺口服装市场作为区“法律进单位”突破口和亮点,泺口服装城打造普法主题市场,并制定了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力争打造成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典型。

(三)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为开好“五五”普法总结惩办大会。全面搜集整理全区“一五”普法以来的照片资料,与省电视台、济南日报合作拍摄我区“五五”普法效果电视纪实短片;制作了普法宣传画册。8月6日,市检查组对我区五五普法效果进行了检查验收,王区长进行了专题汇报,检查组对我区的普法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努力开展法治区创建工作。开展法治区创建活动是一项新的实践。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深入创新开展了法治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三、稳定中促和谐。

(一)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区司法局围绕全区工作中心,依照“做人民调解、助行政调解、通司法调解”工作思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维护了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拆迁是近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区司法局围绕全区拆迁工作大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今年分别在官扎营、宝华、泺口、堤口等街道办事处召开人民调解座谈会,进一步提高了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健全组织、拓展领域。为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区司法局积极把人民调解向社区、村(居)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组织延伸,年,区村(居)调委会共有242个,企业调解组织13个,泺口服装市场,中恒商城、国棉四厂等13家企业建立了3-7人的调委会。同时,积极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土地征用、物业管理、医患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今年8月份,区司法局分别在交警大队、检察院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目前,共调解交通事故1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0万元,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社会矛盾激化。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建立健全了定期排查、敏感期排查、专项排查、联合排查的四排查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系统”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三网共管和信息报送的网络化,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效能。年,共调解纠纷2871起。胜利2814起,占98%以上。其中:婚姻纠纷470起,邻里纠纷522起,合同纠纷133起,赔偿纠纷91起,劳动纠纷144起,村务管理纠纷80起,土地承包纠纷44起,征地拆迁纠纷413起,施工扰民纠纷307起,房屋宅基地纠纷96起,物业纠纷97起,其他纠纷474起。三是密切配合、促进联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做好人民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工作的紧密结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不时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与诉讼调解衔接方面,全年有60份涉及债权债务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法院确认、执行,群众既无须缴纳诉讼费,又避免了诉累,深受群众欢迎;与工作结合方面,配合妥善处置了人造毛皮厂、北园标山社区、棚户区拆迁纠纷等多起突发事件;与综治工作结合方面,积极配合街镇综治工作中心,努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

(二)着力加强两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了一个流程、三项措施、四项基础”建立一个流程:制作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明确了工作职责。三项措施:完善组织,形成网络;规范接收,紧密衔接;严格管理,人性化矫治。四项基础:建立一套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组织一支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办公场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证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动态分析演讲制度、请求演讲制度等,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细化量化了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一表两书”制度,各街镇司法所装置全国安排帮教网络平台,使全区15个司法所与全国各大监狱实现无缝对接,目前区共录入刑释解教人员627人,共接受核实全国各监所籍两劳人员信息360余条。二是完善措施。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区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树立“小社区、大社会”工作理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做到六个到位”即: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司法所长到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位,公安派出所民警到位,社区分管负责人到位,各关口衔接到位,形成共同推进工作的合力。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15人,已胜利解除矫正129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86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继续推广实施分类帮教,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努力协助他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促进他顺利融入社会。

第4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支持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业突发事件的监管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区域内企业突发事件尽早预测识别,提出预警预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事件。

(二)统一领导原则。企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街道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三)分工协作原则。街道各职能部门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则。鉴于企业突发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范围的不确定性,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或处置街道辖区内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企业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__同志任组长,__、__、__、__、__、__为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协调小组。

(一)职工安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__。

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党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__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抚工作。

(二)维稳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__。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中,聚众闹事、哄抢企业财务及伤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财产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__。

由__管理办公室牵头,及时摸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企业的贷款情况、民间借贷及互保等情况;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协调实施工作;会同企业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__。

由街道综治中心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并为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

(五)资金链维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__。

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监测辖区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资金链维系情况,做好企业运行安全的预警、预报工作;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资金链维系预案并协调实施。

(六)舆论宣传组,组长__。

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企业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宣传报道工作,防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好专人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

1、预警信息。建立预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企业运行、裁员、银行贷款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将突发事件企业的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作。

2、预警报告。一旦发现企业裁员、银行贷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业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立即向街道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掌握动态及趋势判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等。

(二)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当辖区的企业可能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突发事件,或企业出现突发事件的趋势逐步扩大无法遏制时,即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协调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的进度和相关情况。需向社会公布的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掌握舆论导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人民群众的信心恢复,社会稳定,经评估后认定应急行动已无必要,则结束应急行动。

第5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成立乐水乡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吴广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杨景担任,成员包括乡团委、妇联、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乡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的领导。

二、多形式、多层面开展法制宣传,使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重点在各中小学校开展宣传学习,各校点要选聘好法制副校长,安排好法制课程,请法制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青少年的的特点讲授“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传授安全防范知识,教育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树立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及时排除学生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各校点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具体负责人,规范校内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倾向。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各种基础设施、消防设施、饮食卫生设施等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问题突出地段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危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要加强家庭保护,又要重视社会保护,充分发挥家、警、校、单位的作用,依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依法追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6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

把“法治”建设作为2014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全力推动。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强化公益普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的法制宣传。围绕服务保障民生,会同食品安全、道路交通、等部门,联合制作法制宣传挂图、组织主题活动,增强社会普法效果。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进一步促进公民法律素养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理念的形成,努力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深化依法治理,组织年度公职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进一步促进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促进县、乡(镇)二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提高。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做好司法行政宣传工作,善于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与群众进行互动交流。加强舆论引导,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案(事)件的处理应对中,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主动权威信息,有效消除误判误读,把握司法行政舆论工作的主动权。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紧贴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要求,坚持一手抓服务、一手抓管理,努力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上有更大作为。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覆盖城乡、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紧紧围绕“五大战役”和县政府2014年重点项目,构建“组团式”“集成式”“一站式”等法律服务平台,深入开展“法律体检”“法企对接”等专项法律服务;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积极为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产业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法律服务;紧紧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认真办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推动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树立律师行业公信力。推动公证业务加快向经济建设领域延伸,严格公证执业准入,加强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严格把好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和出证关,抓好公证机构窗口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与司法救助的配合。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增强法律援助供给能力。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继续推进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人民调解机制建设,拓宽调解领域,创新调解方式,落实保障措施。继续把人民调解工作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责任考核到位。主动会同各级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在“调处”和“解决”上下功夫,努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创新举措,推进全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向物业管理、山林权属、环境污染、旅游等矛盾易发领域延伸。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衔接机制,全面完成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调委会、派驻调解室、村(居)调委会的对接。积极利用微博、微信、QQ群、电视等新媒体手段开展调解。进一步规范县人民调解中心、村居和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加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力度,鼓励、支持、培育各地建立公信力强的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品牌。按照分级培训原则,落实培训内容,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掌握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加强对社会治理规律性的认识,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实际,切实做好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各项工作。抓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所长信息化管理和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方法,规范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严格教育监督,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完善手机定位、轨迹跟踪,启用人像识别系统,严把请假、居住地变更和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审批,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日常排查、法定节假日必查、重要敏感时段严查的工作责任,加强对职务犯罪以及涉毒、暴力、诈骗等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落实保障措施,明确司法所长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要严格督促检查,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督查、重大事项报告和社区矫正情况分析例会等制度,并纳入综治考评。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负责,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刑释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分类衔接工作,一般帮教对象必接必送率达到70%,重点帮教对象达到100%。进一步落实税收、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生活救助等安置帮教政策,促进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五、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

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创建为契机,建立完善司法所基本管理制度,落实经费、装备等各方面工作保障。突出抓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素质能力的提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执法工作的水平。力争2014年内实现全县2/3的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严格司法所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信息的应用和利用。

六、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全面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推进“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建设,深化“三级联创”,推进“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建设,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促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上新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不断提升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纠正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之风,创新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马上就办”工作机制,改进服务。加强先进典型宣传,综合运用网络、平面和影视媒体,扩大先进典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七、进一步抓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7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国助残日

今年5月20日第17次法定“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关于开展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残工委〔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卫生、民航、广播影视厅(局),法制办,局(办),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2007年5月20日是第十七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次助残日活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行动,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好各项活动。

一、主题

保障残疾人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我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的重要体现。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各项权利的法律保障与维护,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至今,在国家公布的四十多部法律法规中,对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都作了明确要求,这些都为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一些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及公布将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法制建设、无障碍建设和法律救助三个配套实施方案,为新时期保障残疾人权益提出了具体目标。

联合国刚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第一个人权公约,也是首个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它第一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以法律等形式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权益,这为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措施

1.各地要及时召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助残日活动方案,部署助残日活动。

2.地方各级残工委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4〕76号),及本地区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针对残疾人的各项减免政策,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各项优惠扶助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残疾人是否真正受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所等机构积极开展优先、优质和优惠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之纳入普法宣传规划,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

4.各级部门要认真研究残疾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领导做一次集中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5.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认真贯彻〔2004〕76号文件,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6.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和共青团、残联要认真贯彻《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06〕3号)精神,切实做好流浪残疾儿童的救助和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范围,落实各种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要会同税务部门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调整完善工作。

7.各级建设、教育、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并认真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保障公共设施无障碍,方便残疾人和各种行动障碍者出行、参与公共生活。

8.各级文明办要将助残日活动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将该项活动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等活动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9.各级广电、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等工作,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无障碍产品,为聋人和盲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提供方便。

10.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力量,给予贫困残疾人以扶助,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11.地方各级残工委在助残日期间,要积极协调当地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本地助残日活动,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走访慰问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的社区、福利院、特教学校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2.各地残联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助残日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要结合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主动将残疾人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更大的支持;要注意调动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文艺演出等活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展示残疾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要教育广大残疾人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宣传

1.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将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2.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国家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残疾人事业的热潮。

3.各残疾人基层组织要根据本次助残日主题,通过公益广告、公共橱窗、板报、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国务院残工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1.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助残风尚

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3.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建和谐社会

4.残疾人权利:我们关注

5.法律援助在行动

6.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7.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8.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9.扶助残疾人,有你有我

10.扶助残疾人,共建和谐社会

11.把温暖送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

第8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 保护制度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225-01

1 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毋庸讳言,虽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在立法方面有些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这类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多为提倡性的条款,实际操作起来缺乏强制性,对行为的约束缺乏针对性。有些条款只规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惩罚。例如,规定了不许在学校百米以内开设网吧,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实施的主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谁来管,怎么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明确下来,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不够明确,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有教育、文化、工商、公安、法院、妇联等多个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结果是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和救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推出去不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实际上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还不够科学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导致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监护人的监护权还不能有效恢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不能从实质上保障受害儿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第五,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综合救助服务系统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与其密切相关的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精神抚慰,医疗救助,家庭监护支持与服务还没有形成体系,这就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的发挥。

2 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全社会应共同关注,齐抓共管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是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师德规范的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公安执法执勤工作各个环节,就能够强有力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司法部门从重从快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的惩罚,全社会齐抓共管、坚持不懈,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第二,应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系统,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政府就有必要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能,成立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后难发现、难受理、难获罪的尴尬。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站,对青少年存在的心理问题予以解答,让其成为未成年人自己的组织团体。

第三,应当设立儿童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以早期发现儿童受暴的案件。规定家庭成员、教师、医生、医护人员这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负有当发现儿童发生伤害案件之后进行报告的义务,应当鼓励社会大众勇敢地拿起自己的手机和电话报告身边正在发生的儿童暴力案件。

第四,建立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紧急庇护所。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生命、健康可能继续受到严重威胁时,紧急庇护所可以临时安置保护他们避免再次受到侵害,使他们能够暂时拥有一个栖身场所。

第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在程序上关注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一方面,要加强对儿童保护相关责任人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侵害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同时,在法律程序上应当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的具体的流程,并且在司法程序当中要关注儿童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二次伤害。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是保护其本身的问题,还关系到每个家庭,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国家的未来,甚至人类的未来。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解决好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使其健康成长,使他们每个人在将来都能成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对人类有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第9篇: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

 

随着国务院“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和推进,我国将迎来新一轮的大学生创业浪潮。然而,相对于基数庞大的大学毕业生,我国大学生的创业率并不高。麦可思的《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3届大学毕业生创业率为2.3%,比2012届和2011届分别高出0.3%和0.7%。同时,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也极低。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陈宇表示“应届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千分之五”。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学生创业中的“双低”现象,除了众所周知的资金和经验问题,通过梳理创业者的成功和失败经验,笔者发现法律风险的存在及防范机制的欠缺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因此,识别创业中的法律风险,构建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无疑是提高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和成功率的重要途径。

 

一、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是指“创业者在创业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不能做出有效应对,或者因为外部法律事件的出现,而使创业活动遭受损失、承担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①。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在市场竞争中,创业的法律风险却不会因为创业者是大学生而“一路绿灯”。笔者所在的课题组通过对收集到的大学生创业失败和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遭遇到的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创业组织内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包括大学生选择不同创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合伙、个体户等多种形式,每一种形式在设立程序、债务承担、税款缴纳等方面的规定不同,创业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如创业者选择个体户形式,在债务上将面临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内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企业发展过程中因融资可能引发的担保风险,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经营和管理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以及作为一个法律“拟制人”因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刑法上的法律责任风险。二是创业组织外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主要是外部合同风险和侵权风险。外部合同风险是与外部其他组织发生合同关系时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侵权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未经允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如作为生产者的创业者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致使其身体受害等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荣誉权等,如创业实体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故意捏造谣言损害对手形象。

 

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创业者的自身原因

 

笔者自编了《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调研问卷》,问卷共18题,主要考查受访者对创业问题的一般认知程度、所在学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实施情况、对创业法律和政策的了解情况及创业法律的应用情况。课题组向宁波5所高校发放了问卷,共发放300份,回收276份,其中有效问卷248份。笔者注意到,87.94%的学生“不太清楚”或“完全不清楚”创办企业的相关程序,83%的学生不清楚企业创设形式的区别,56%的学生不知道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在创业最担心的风险当中,法律风险远远落后于融资、市场等风险。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基本法律知识欠缺问题非常突出。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强调法治化的背景下,大学生创业的全过程都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创业者如果不知法懂法,不按法律合法经营,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必将使企业陷入困境。然而,当前创业者更关注资金和市场,缺少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认识和关注。“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费用的支付水平上。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平均占企业总收入的l%,中国企业为0.02%。如此低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必然导致法律风险的频繁爆发,且直接缩短企业的平均寿命。”②

 

(二)创业环境的法律保护因素

 

自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引导大学生创业,接连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大学生创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生创业。笔者以浙江省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例进行分析,发现该省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积极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大学生参与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发放补贴。例如,宁波市规定,在甬高校如有条件可挂牌成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同时试点创业教育学分制,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以完善创业教育体系。对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补贴1300元/人,成功开设企业的再补贴1000元/人,参加创业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补贴2500元/人。第二,有效整合资源,搭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扶持平台,通过平台的聚焦效应给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各项便利和优惠。例如,杭州市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并规定新成立的大学生企业进驻园区2年内可免费使用5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宁波市也搭建了21个创业平台,让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企业享受各种政策。第三,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减免等方面。例如,杭州市规定对创业者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宁波市给予100%的补贴。第四,鼓励大学生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介灵活创业,对于网络创业者,杭州市和宁波市均规定可享受5000元补贴。与其他省份相比,浙江省关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内容较广,政策扶持力度也比较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如下缺陷。

 

1.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不完善,法律保障不到位。一是创业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个文件,立法层次偏低。以杭州市为例,涉及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有《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免除大学生在杭资助创办企业相关费用的通知》《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操作办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在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等。二是在融资税收等关键问题上,法律的扶持力度受限。例如,在创业阶段,大学生急需资金扶持,尽管目前各地政府都提高了贷款额度,但还是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宁波市大学生创业虽然最高贷款额度达30万元和50万元,但做了企业担保和企业类型及贷款年限上的严格限定。

 

2.缺乏专业法律运行资源支持,法律应用上不给力。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利,规避额外法律责任,是摆在创业大学生面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所谓法律应用,“就是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③。法律应用是一个人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的综合体现,是日积月累系统化、专业化训练的养成成果,最终得以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可见,即便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所具备的法律应用能力也需要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得到提升,更不用说非法律专业的创业大学生了。大学生创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对大学生各项能力的极大考验。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对内要进行企业管理,对外要进行市场开拓,虽然说整个创业过程都应该在法律的轨道中运行,但有一些法律问题是非常专业的,如涉及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法律纠纷等,如果由创业者本人来完成,往往既耗时又耗力,事倍功半。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内部免疫系统的建构和完善

 

1.强化创业法律教育。创业法律教育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中必须重视教育目标、课程体系和教育方法。第一,设置教育目标。创业法律教育目标是构建创业法律课程的前提,它决定了施教者选取什么样的内容和项目、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创业法律教育应包含两个目标:一是共性目标,即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创业基本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普及全体学生,旨在强化全体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创业法律思维,并在全社会形成合法创业、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个性目标,即以有创业意愿的少数学生为重点,对他们实施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应用教育,主要培养他们的法律实战能力。第二,构建课程体系。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是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应涉及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能力,可在“两课”授课(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律的讲授中,可以有意识地突出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传授)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关于创业法律的慕课,利用慕课灵活不受限的特点供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在线学习。第三,选取教育方法和手段。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不应局限于理论教育,必须突出其实践性,因此除了传统的课堂授课之外,还可通过设立创业法律咨询工作室或者创业法律沙龙的形式,帮助解决大学生创业中具体的法律问题,提高教育实效性。

 

2.实行创业法律知识准入门槛制度。督促创业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促使其合法创业、合法经营,不仅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还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新兴公民群体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因此,可以率先在大学生创业群体中实行创业法律知识准入门槛制度。正如我国在驾照考试中要求申领者必须参加关于驾车理论、道路安全法规等的最低课时学习及理论考试一般,要求大学生创业者在申领营业执照前也必须达到一定课时量的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进行效果评估。

 

(二)外部支撑系统的构建和完善

 

1.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规避大学生创业“立法”上的风险。首先,制定一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法。当前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护层次低,大多是政策性的规则,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基本法律保障大学生创业,笔者在此姑且称之为“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应以保障大学生创业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强调大学生创业自由、国家支持及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至少应包含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创业管理与服务、创业教育与培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完善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重新梳理现行法律,对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删除,在法律效力上与当前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要求保持一致,消除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障碍。目前亟待修订的主要涉及担保法和财税法等法律制度、创业教育和培训法律制度、创业激励法律制度等。

 

2.建立创业法律援助制度,规避大学生创业“用法”上的风险。懂法守法是现代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检验创业者是否懂法守法的最终落脚点体现在“用法”上,即创业者能否依法经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如前所述,法律应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一旦陷入具体的法律事务,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创业活动还涉及企业管理、市场开拓、资金安全等诸多专业问题,对创业者的能力和精力提出了挑战,再让其从事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实践,难免分身乏术。故而,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专业法律问题,可以参考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的一个关键特征是由专业的律师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大学生创业群体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是弱势群体,尽管他们自身具备一些优势,成功创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也面临着创业失败的危险,失败意味着自身无保障甚至负债。因此,将创业大学生纳入受援人范围,不违背法律援助制度的精神。此外,从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角度,引入法律援助或者借鉴法律援助的某些方面也是可行的,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尝试:第一,关于法律援助的时间和收费问题。法律援助可以应用于创业的全程,但在收费上应该有所区别。创业者在设立创业组织阶段,主要涉及的法律业务是对拟将经营企业的合法性评估及注册登记等,不仅不可能产生盈利,反而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所以对这一阶段的法律服务不应收取费用。创业组织设立完成后,意味着创业者正式进入了创业轨道,但要让其成功运作,还面临各种挑战,为了提高新企业的成活率,可以考虑在其成立的一定时间内(如一年)给予法律援助。比较可行的援助方式是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形式介入,但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如可以由企业承担一半。对于企业终止阶段的法律援助,应根据企业终止原因的不同在收费上予以区别。因企业客观原因且无法律上的过错(如经营不善倒闭)导致企业终止的,应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如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企业终止的,可以提供收费的法律帮助。第二,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企业日常经营、交易合同的审查,法律纠纷处理,协助企业建立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