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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关键词: 执行难 原因 影响 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
(二)体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
(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
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
(四)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本文通过对贸易流量指标分析表明,台湾地区与包括大陆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不平衡的互补贸易关系,对大陆出口依赖明显,对东盟等其他贸易伙伴进口依赖明显,致使台湾地区对大陆与其他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敏感。基于多边阻力条件的引力模型分析表明,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主要动力是双方经济增长相对于全球经济的增长速度、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海峡两岸贸易政策等。“大三通”、ECFA关税减让等政策的效果显著且不断放大,两种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协同效应。
关键词 :海峡两岸;台湾地区;经贸关系;引力模型;贸易流量
中图分类号:F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7-0099-08
收稿日期:2015 -05 -18
作者简介:李丽(1973 -),女,辽宁营口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等方面的研究。E-mail: lili1891@gmaiL C0m
一、文献梳理与评述
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从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产业垂直分工与贸易的互补性、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一般均衡或局部均衡分析、政策影响等角度研究。吴凤娇和陈炳华运用扩展后的贸易引力模型检验了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之间的贸易流量和流向。李非和吴凤娇运用G-L指数和GHM方法对海峡两岸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李非和蒋含明用扩展的引力模型研究了海峡两岸贸易成本。张传国研究了由台商投资驱动的海峡两岸贸易以及由海峡两岸贸易诱发的台商投资之间的关系。刘秀玲利用海峡两岸进出口数据测算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之间的贸易互补性。黄庆波和赵忠秀以贸易依存度、贸易竞争指数、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了两岸四地贸易依存关系。王腾坤研究了海峡两岸贸易与台湾地区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向洪金和赖明勇基于局部均衡COMPAS模型就ECFA对海峡两岸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大小进行了模拟分析。
国外学者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视角主要是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对海峡两岸及亚太周边地区经贸关系的影响。Hsieh分析了WTO框架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Rosen和Wang用GTAP模型分析了海峡两岸自由贸易的影响,同时分析了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对海峡两岸贸易的影响。Chang等分析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收计划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但对于决定海峡两岸贸易流量的双边和多边因素所做的研究还不多,特别是针对海峡两岸“大三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早收计划等重要贸易政策的定量分析还不多见,对大陆、日韩、东盟等台湾地区周边重要贸易伙伴之间的经贸关系变化对海峡两岸贸易状况影响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以台湾地区与大陆等18个重要贸易伙伴1999-2014年的经济数据为基础,以双边贸易流量指标和多边阻力条件引力模型为基本分析手段研究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状况及影响因素。
二、理论模型与数据处理
1.贸易流量分析的主要指标
(1)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是指某一类产品k占i国出口份额与产品k在世界贸易额份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Xki是i国产品k的出口额,Xi是i国的总出口,Xk是世界产品k出口,X是世界总出口。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反映了一个国在某产品方面具有的国际比较优势,该指标大于1表示i国在k产业具有显性比较优势,数值越大这种优势越明显。
(2)生产率水平(EXPY)是以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为基础,对出口国人均GDP的数值进行加权平均,即产品k的显性比较优势乘以该国同期人均GDP,可以计算出某国产品的显性技术含量。在显性技术含量的基础上再以i国k产品占该国总出口的比率为基础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可得到一国的生产率水平指标。该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3)区域贸易集中度指数(RIT)。一个国家对不同地区出口数量会有所不同,一般用RIT指数衡量一国对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口的相对集中程度。该指标大于1说明该国与特定贸易伙伴的区域贸易集中度较高,进而说明双方贸易关系较为紧密。该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Michaely提出的贸易互补指数通过计算两个国家进出口产品的重叠程度来衡量贸易互补关系,有别于通过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计算贸易互补指数的方法,其经济意义清晰,便于横向比较,是世界银行贸易流量分析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指标的原理并不复杂但计算过程烦琐,限于研究目的本文不详细讨论计算步骤,只给出计算结果。
2.多边阻力条件引力模型
引力模型最早由Tinbergen提出,经过后续学者从不同角度加以完善,已经成为分析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工具。在简单模型条件下,常用双边的GDP作为引力变量,双边经济中心距离表示阻力条件。Anderson和Wincoop进一步完善了引力模型。他们指出,当贸易双方周边还有其他重要贸易伙伴时,双边贸易流量并非简单地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因素,还要取决于贸易双方与其他国家的多边阻力条件。在台湾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中,中国大陆、日本、韩国、东盟、中国香港是近邻,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贸易大国,这种贸易格局符合多边贸易阻力模型的基本假设,因此采用Anderson和Wincoop多边阻力条件引力模型分析海峡两岸经贸关系。考虑引力模型是连乘形式的方程,为便于做回归分析,方程两边取自然对数,对方程系数进行简化、合并,得到以下方程:
其中,TRADEij代表以美元现价表示的双边贸易额.GDPs表示贸易双方GDP的乘积与同时期世界GDP之比,DISTij表示双边地理距离,TARIFFij表示双边优惠关税率,FDISij表示台湾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αn表示常数项及每个指标的系数,ε为误差项。
3.数据来源与处理
各国贸易总量、贸易方向、GDP、人口数据指标取自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数据缺失部分根据各国公布的统计资料补齐,2014年世界GDP取自世界银行的预测值。台湾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指标取自台湾地区“经济部”公布的年度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引力模型的地理信息取自法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关税数据取自世贸组织关税在线分析数据库,贸易、GDP以美元现价计算,双边距离单位是千米。关税仅取用税率百分数的数字部分,关税税率值缺失部分遵照关税税率的延续性,沿用上一年度税率,对于关税税率为O的情况,由于对数不能取0,用0. 010代替。
4.样本容量
台湾地区对外贸易高度发达,与全球248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贸易品种涵盖世界海关组织统计的全部22类98章产品,但台湾地区对外贸易区域分布不均匀,与亚太周边重要国家和地区及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占台湾地区对外贸易额的75%以上。依据台湾地区对外贸易部门2015年公布的统计数据选取台湾地区18个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及重要邻近贸易伙伴的数据为样本,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日本、韩国、东盟六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印度等国家或地区,选取了1999-2014年共16年的面板数据,有效样本288个。这些国家和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双边贸易额占台湾地区对外贸易总额的70%以上,可以代表台湾地区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如表1所示。
三、经验分析
1.贸易流量指标分析
(1)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根据式(1),以国际海关组织商品分类编码HS -2012两位编码为分类标准计算台湾地区及其主要贸易伙伴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台湾地区主要出口优势品种有:针织品、化纤、特种纺织品、贱金属制品、机电、影音产品、精密仪器、精密电子、塑料制品等。在这些优势品种中,台湾地区的比较优势对美国、日本最为明显,其次是对中国大陆,再次是对韩国,和东盟相比则是各有所长,如表2所示。
(2)生产率水平。用式(2)计算台湾地区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全部产品的生产率水平指标。台湾地区的生产率水平(43192)明显高于大陆(8424),略高于东盟(40271),略低于韩国(49403),明显低于香港(114699)、日本(67234)、美国(151376)。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率水平作为一项衡量贸易发展水平的指标,贸易活跃、收入较高的国家的分值会高一些。尽管东盟人均GDP远低于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但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的人均收入较高,对外贸易活跃,三国贸易总额占东盟贸易总额的70%,产品优势集中,新加坡还是全球收入最高、贸易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显著抬高了东盟总体生产率水平指数。
(3)海峡两岸区域贸易集中度。用式(4)计算2010-2013年海峡两岸区域贸易集中度指数,产品分类按照联合国广泛经济类别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 by 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BEC)划为食品及饮料、工业原料、燃油、资本品及配件、交通工具、消费品等6大类。在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方面,食品饮料、工业原料、初级燃油、资本品零配件集中度较高,加工燃油、资本品、交通工具、消费品集中度较低。在台湾地区对大陆出口方面,加工工业原料、资本品、资本品零配件集中度较高,其他品类集中度较低。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大陆是台湾地区重要的初级原料和零配件的供应地,双方在加工工业原料、资本品以及资本品零配件相互贸易集中度较高,说明海峡两岸产业内垂直贸易较为频繁。海峡两岸交通工具和消费品贸易集中程度远低于1,说明海峡两岸在这类产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消费习惯等方面差距悬殊,如表3所示。
(4)贸易互补指数。根据式(4)分别计算1999-2013年间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双向互补指数、2013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分产业贸易互补指数、2013年台湾地区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的互补指数,结果如表4所示。
2009-2013年间,台湾地区出口产品与大陆进口需求互补指数稳定在80%左右,双边需求匹配度很高,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与大陆供给的匹配度平均在60%左右,匹配程度明显低于前者。从产业角度分析,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的匹配度很低,特别是台湾地区农产品出口与大陆市场需求之间匹配度只有26%左右,双方农产品互相需求很低或者贸易障碍很大。大陆是台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但台湾地区对大陆的进口互补性很低,表明大陆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面临较多竞争或者贸易障碍。海峡两岸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达到了非常高的互补程度,双向互补性都很强,双边贸易关系紧密,海峡两岸在相关领域可能存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台湾地区对大陆出口互补指数明显高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而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的进口互补指数明显高于中国大陆,表明台湾地区可能从其他贸易伙伴采购生产投入品加工后出口到大陆。如果大陆对台湾地区重要贸易伙伴实施关税减让政策,有可能直接影响台湾地区在大陆和第三方之间的贸易地位。
在台湾地区与其他贸易伙伴方面,台湾地区与美国、韩国的互补关系比较接近,与日本的互补关系要低10个百分点左右。台湾地区对以上三国的进口互补指数都明显高于出口互补指数,台湾地区进口依赖美、日、韩的供应,而台湾地区出口产品可能在进口国面临竞争或其他障碍。
在台湾地区与东盟方面,双方互补指数较高。台湾地区对东盟的进口互补指数高于大陆,超过83%,接近台湾地区与大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互补关系,说明台湾地区在进口方面高度依赖东盟市场:台湾地区对东盟出口互补指数不到71%,台湾地区出口对东盟的依赖程度相对低一些。
2.引力模型分析
根据式(5)用统计软件STATA 13.O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用豪斯曼检验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显示Prob>X2=0. 409,结果不显著,拒绝原假设,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分析结果。观察随机效应模型各协方差系数,包括常数项在内的各系数都达到了1%的显著水平。保留全部系数可以得到以下回归方程:
下面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分析每种变量对贸易流量的影响。
(1)双方GDP的乘积与世界GDP的比值每增长1%将带动贸易额增长0.744%。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台湾地区“国际贸易局”公布的资料,2013年海峡两岸对外贸易额为1244亿美元,同时期海峡两岸经济分别增长7%、3.78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2014年全球GDP增长3.900%,即双方GDP相对于世界增长了5.059%,意味着为海峡两岸贸易增长贡献了约为5个百分点(6.800% x0.744)。
(2)台湾地区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每提高1010将带动海峡两岸贸易增长0.170%。2011-2014年间,台湾地区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年均增长11.700%,意味着台商直接投资对海峡两岸贸易增长贡献了约为2个百分点(0.170×0. 117)。进一步对16年来海峡两岸贸易和投资流量进行因果分析(Granger分析),结果表明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变化与海峡两岸贸易流量变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著(1%),且贸易流量的时滞为2,意味着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增长带动了海峡两岸贸易额增长,投资对贸易带动效应在2年后显现。
(3)双边距离每减少1%海峡两岸贸易将增加0. 756%。双边经济距离通常非常稳定,但海峡两岸却有特殊性。如果以海运时间计算,在2008年海峡两岸实现“大三通”以前,台湾地区到大陆海运平均时间为7-9天,海峡两岸“大三通”以后平均时间缩减为3-5天。以海运距离计算,即便以绕行距离最近的日本石垣岛计算,海峡两岸直航至少缩短了260海里(约470千米)距离。尽管“大三通”没有改变海峡两岸地理距离,却缩短了经济意义上的距离,因此在引力模型分析时要考虑这个因素。
(4)大陆对台湾地区实际进口关税每下降1%海峡两岸贸易将增长0.188%。目前大陆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是9.700%,《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根据早收计划,大陆对农产品、化工、纺织、机械等539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品实施分阶段减税计划,受益产品占当年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总额的16.100%。早收计划实施一年后大陆对台平均优惠税率下降到8.700%,到2013年优惠品种也扩大至800多项,平均优惠关税税率进一步下降到7.600%。当前,海峡两岸总体关税水平还有较大的下降空间,特别是占贸易额较大比重的液晶、集成电路、化工等产品有望纳入早收计划,将进一步带动总体关税水平下降。
四、海峡两岸贸易潜力及政策的效应分析
1.双边贸易潜力分析
贸易潜力可以用实际贸易额与模型预测值的比值来衡量,潜力小于0.800说明双边贸易潜力巨大,例如政策优势没有得到释放,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制约因素。潜力大于1.2说明双边贸易潜力释放得十分充分,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减弱,需要引入一定的创新机制才能重新挖掘潜力,居于两者之间说明双边贸易潜力已经得到较好释放,同时也有一定的开拓空间。海峡两岸人世以前,经贸往来受到政治、经济多种因素制约,贸易潜力难以充分释放,潜力指数均不足0.700。2002年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相继人世后,双边经贸潜力迅速转化为实绩,贸易潜力指数5年内即下降至2007年的1.660,贸易增长潜力趋于消耗殆尽。2008年海峡两岸就“大三通”达成协议,扩大了贸易潜力,2011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扩大贸易潜力,促进贸易潜力指数持续回升。目前,海峡两岸贸易潜力指数在1左右,贸易潜力已经得到释放同时还有进一步发展空间的良好状态,如表6所示。
2.贸易政策的效应分析
贸易政策的效应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分析与引力模型直接相关的效应,即“大三通”的运距效应、早收计划关税减让的效应,两种政策同时实施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假设两种政策有和无的四种组合分别计算模型预测值,可计算出运距效应、关税效应、协同效应,结果如表6所示。
(1)运距效应。2008年以来,海峡两岸“大三通”带来的通航便利每年为海峡两岸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140亿美元,2011年以后更是超过200亿美元,为海峡两岸贸易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关税效应。2011年早收计划实施以来,关税减让对海峡两岸贸易的贡献显著,从早期的每年30亿美元迅速提高至91亿美元。可以预见,随着关税优惠幅度进一步扩大,关税减让效应会进一步显现。
(3)协同效应。关税减让和“大三通”两项政策同时实施所产生协同效应每年为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贡献超过18亿美元,2014年达到29亿美元。协同效应的存在说明两项政策互相促进,产生了积极的组合效果。
五、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1.主要结论
(1)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现状。从生产率指数、贸易集中度、贸易互补指数等指标判断.大陆是台湾地区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和重要的中间品进口市场,其重要性超过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其他重要伙伴。海峡两岸中间产品贸易互补性很高,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海峡两岸与贸易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得到了发展。大陆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可能面临较多竞争或限制。海峡两岸农产品互补性很低,如果排除农产品贸易障碍或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该领域贸易还有一定成长空间。
(2)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动力。海峡两岸贸易增长不仅取决于各自的GDP增速,还取决于双方在全球经济中份额变化,任何一方的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都将带动双边贸易的增长。大陆经济长期保持高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为台湾地区对外贸易持续发展提供了持久的动力。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对海峡两岸贸易增长有明显促进作用,投资对贸易带动效应在投资2年后显现。
(3)海峡两岸贸易政策的效果。“大三通”、早收计划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海峡两岸经贸发展,其效应随着时间延续在不断放大。两项政策对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贡献显著,并且两项贸易政策同时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协同效应,效果超过了单独实施某一种政策的情况。
(4)台湾地区与美国、日本的贸易关系。台湾地区与美国、日本之间生产率指数相差明显,贸易互补指数较高,双边的产品比较优势十分明显,可以判断台湾地区与美国、日本乃至其他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会比较稳定,对外部政策冲击也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对台湾地区而言,美国、日本作为进口市场的重要性明显高于作为出口市场的重要性。
(5)台湾地区与韩国、东盟贸易关系。台湾地区与韩国、东盟在生产率指数、产品比较优势方面相当接近,三方的优势产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竞争,大陆或其他贸易大国针对三方实施的差别化贸易政策可能引起较为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从而引发上述国家的高度关注。台湾地区的进口需求对韩国、东盟依赖程度较高,而出口对其依赖程度较低。
综上所述,台湾地区与大陆及美、日、韩、东盟等重要贸易伙伴均处于不平衡的互补贸易关系中,出口明显依赖大陆市场,而进口依赖其他贸易伙伴。这种贸易关系使得台湾地区对大陆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变化非常敏感。
2.政策建议
(1)从维护、发展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角度出发,应努力维护对台湾地区贸易政策与对其他国家贸易政策的平衡。大陆与某些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有可能影响到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特别是中韩、中国一东盟、东盟一中日韩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中对台湾地区的排他效应不容忽视。在适宜的场合把台湾地区纳入海峡两岸共同参加的区域贸易自由化体系,或者把大陆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优惠贸易安排扩展到海峡两岸贸易政策中,有利于维持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平稳发展。
(2)应及时评估海峡两岸贸易增长潜力,当海峡两岸贸易增长潜力趋于耗尽时应适时出台贸易政策扩大贸易潜力。“大三通”、早收计划等措施迅速提高了海峡两岸贸易潜力并促成贸易潜力向贸易实绩的转化。从发展海峡两岸经贸关系角度出发,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降低总体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壁垒,将持续推动海峡两岸贸易发展。应结合使用各种政策,既能减弱采取单一政策的突兀感,也能获得多种政策结合使用的协同效应,有利于获得更为理想的政策效果。
(3)改善台商投资环境,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发展。目前台商对大陆投资规模以中小型投资居多,地理分布相对集中,投资产业以批发及零售业、制造业、银行业、酒店服务业、信息软件服务业等为主。与美、日、欧等地大型跨国投资者相比,大陆台资企业自身经营能力较弱,对当地基础设施和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政策敏感。因此,改善台资企业经营环境,完善对台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形成公开、透明、公平的经营环境,同时注重改善基础设施质量,降低台商运营的综合成本,不仅有利于促进台商对大陆投资持续增长,对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发展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凤娇,陈炳华,应用引力模型评判海峡两岸贸易流量和潜力[J].国际经贸探索,2007, (6):34-39.
[2]李非,吴凤娇.海峡两岸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10,(1):121-128.
[3]李非,蒋含明,海峡两岸贸易成本的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455 -459.
[4]张传国,台商投资与海峡两岸贸易互动效应的实证分析[J].台湾研究集刊,2005, (4):61-67.
[5]刘秀玲,海峡两岸贸易互补性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6):57-62.
[6]黄庆波,赵忠秀,两岸四地贸易关系的依存性、互补性和因果性研究[J].财贸经济,2009, (7):82-87.
[7]王腾坤.ECFA签订对海峡两岸之经济分析与展望[J].理论参考,2009, (7):49-52.
[8]向洪金,赖明勇.建立ECFA对海峡两岸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影响——基于局部均衡COMPAS模型的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11, (1):18-23.
[9] Hsieh, P. L The China - Taiwan ECFA, Geopolitical Dimensions and WTO Law[J]. Journal of Intemational Economic Law, 2011, 14(1):121-156.
[10]Rosen,D.H.,Wang,Z.Deepening China - Taiwan Relations through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J]. Peterson Institutes for In-temational Economics, 2010,(6):1-6.
[11] Chang,K.I., Hayakawa,K..张国益.Sel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Early Harvest List: Evidence from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J]. JETRO 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cs, 2012,(8):2-8.
[12]Michaely,M.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583.[EB/OL]. [1996 - 03 - 26]. http://elibrary. worldbank. org.
[13]Lewer,J.J.,Van den Berg,H.A Gravity Model of Immigration[J].Economics Letters, 2008, 99(1): 164 -167.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摘 要 由于诉讼解决机制在制度上的一些不足,难以应对食品安全纠纷这种具有特殊性的要求,必然带来在解决食品安全纠纷方面仅依靠诉讼一种方式所出现的尴尬困境。本文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纠纷的现状及解决机制存在的诸多弊端,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和体制,论证了在我国解决食品安全纠纷中应用ADR的必要性,并提出了ADR在食品安全纠纷领域中完善的一些建议:强调调解的效力,建立食品行业的仲裁机构,实施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的对接机制。
关键词 食品安全 ADR 解决机制
基金项目:该文为2011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对非诉解决机制(ADR)在食品安全纠纷领域中的应用及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武军,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4-03
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
(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起源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缩写为ADR),其概念源于美国,是对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观念的广泛传播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在实践方面主要见于西方国家,以英美居多。如美国接受ADR始于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颁布,其蓬勃发展之势始于70年代中期后。198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若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可由仲裁解决存在争议,则法院应判决由仲裁解决争议。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建议在联邦地区法院中把ADR作为案件管理的六种程序之一,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ADR的运用。最新的ADR立法实践是,克林顿总统在1998年10月30日签署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该允许所有民事案件中使用ADR,建立各自的ADR计划并制定相应的保障程序,从而使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中提出的ADR行动计划更加具体化。现代ADR的兴起与发展逐步改变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结构,促使人们对司法理念以及某些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思考。
(二)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
ADR不仅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而且从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它所彰显的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
由此可见,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价值。其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等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是最独特的价值。其二,该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受“程序主义”影响的现代司法程序更为复杂、严格以及繁琐,导致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较大。相对而言,ADR比较灵活自由,强调并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性,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省时、省钱、省事,成本代价比较低。甚至可以说,在现代经济社会各类纠纷处理中,ADR不仅可以体现节约纠纷当事人的“个人成本”,也同样体现降低整个“社会成本”的价值。其三,现代ADR的发展,不但可以大大缓解“诉讼爆炸”给法院带来的巨大压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代的司法改革不谋而合,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11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 庞大的案件数量势必给各级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司法压力,法院负担严重超载。而在国外司法实践中,ADR机制不但被成功地引入了民事诉讼,而且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可以预见,在日益推进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与诉讼程序的改革相互衔接,必将促成一种更加充满协商、民土、人性、高效与和谐价值的司法模式。
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造成法院面临大量的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唯利是图的商家为了追逐利润不断制造、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侵害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频繁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不仅是法院面临的难题,更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难题。“缓解诉讼爆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可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复杂纷繁,传统司法难以完全适应,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简单、更接近需要、更适应不同当事人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需要非诉解决机制(ADR)的介入。
(一)食品安全纠纷隐含的社会不安定性需要多元化途径来化解
1.主体上的群体性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由于很多人处于同一事件背景,同一地区或单位,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涉及的人员和范围比较广泛,案涉人员可以达到成千上万人,明显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2.食品安全纠纷呈现社会公益性随着商品生产社会化的发展,食品这一类商品的消费对象是整个消费者群体,导致食品安全纠纷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比如1998年震惊全国的山西朔州假酒案,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等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而且也危及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如果处理不善,往往会纵容不乏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放纵其追求不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会让消费者由于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导致对企业和市场经济失去信心,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市场秩序。
3.食品安全纠纷的多发性多发性是近年来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唯利是图是一部分食品生产厂家追求的唯一目的,尽管国家采取了大量措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如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但仍有一些商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就导致食品安全纠纷的多发。以2011年为例,该年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年,“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塑化剂”等诸多名词涌现,食品安全问题也由原来的单一性事件演变为各行业内的“群体性事件”,众多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纷纷“沦陷”。
4.食品安全案件处理的“多米诺”效应食品安全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等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方面需要尽快的惩治不法经营者,对于已经触犯刑事犯罪的经营者要予以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要对民事赔偿这块尽可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公平的弥补其受到的侵害。这必然给政府和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客观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87-01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应当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案内因素,包括案件性质与类型、诉讼标的额大小、案情难易程度、当事人主体地位及人数、案件影响范围等因素。二是案外因素,包括外界干扰程度、法院审判能力和法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种能够客观评价案件性质的客观标准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主体情况三种因素。
一、案件性质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案件的性质,主要是指案件的种类和本身具备的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属性。不同性质的案件审理难度、审理条件是不同的。案件性质往往比较明确、客观,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之一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性质的标准,基层法院直接一审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业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当事人属于同一省辖区的,不论标的额大小,均为基层法院管辖。同时,一些特殊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授权,行使案件管辖权。中级法院应当管辖的一审案件类型为:
(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五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同时明确了五类案件属于集中管辖后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二)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期货纠纷、证券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此类纠纷相对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而言,案件数量较少,之所以确定为中级法院以上管辖,主要是基于这些案件本身是近年来出现的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涉及地域并不普遍的纠纷,中级法院审理能够增强此类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准确性,增强裁判的统一性等。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实践需要。
(三)新类型纠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交易手段的不断翻新,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利益冲突,这表现在诉讼领域就属于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新类型纠纷主要是指案件性质和类型属于新出现的,审判实践中没有遇到的纠纷。
二、诉讼标的额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从国外立法看,级别管辖的标准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目前按照争议标的数额划分事物管辖级别管辖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而且是比较符合处理这一技术性问题的实际情况的,应当予以借鉴。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中,应当纳入标的额标准。但是,在案件标的额标准的选择上必须要有合理定位,我们既充分认识标的额在划分案件级别管辖中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将标的额作为唯一标准的倾向。
三、当事人主体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当事人主体身份、地位、人数及是否跨地区等因素不同,可能会对案件公正审判有所影响。为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对具备一定主体条件的一审案件可以规定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具体包括
(一)集团诉讼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因劳动者工资报酬、消费者权益受损、房屋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较多,有的规模很大,有的分布分散,甚至跨县、跨省,对这类案件无论按照共同诉讼,还是单个分别审理,都面临法院送达、当事人出庭、开庭审理、文书制作等一系列困难,并且容易造成重复诉讼和裁判相互矛盾的后果。为保护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大批权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众多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将此类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跨省地区的案件。当事人跨省区且争议标的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案件,往往可能产生因地方保护主义存在而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的情况,对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如果当事人之间为跨地级市且争议标的达到一定数额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移送申请,由中级法院决定是否一审管辖。
本文作者:、王长军 查字典原创投稿
浅谈民商事关于经济纠纷的审理及举证
王长君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种障碍而不能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且这种障碍是否会消除以及在何时消除均无法确定。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究竟延长多长时间为好,可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但应以不过分延迟案件的审结为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后,自国家立法以来,已走过半个世纪的苍桑立法历程,至今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证据的法律。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论刑事诉讼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民事诉讼,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的问题,证据问题占了较大比例。证据问题不但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都较为头痛的问题,也是法官们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20xx年,经过无数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xx]33号,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若干规定》起施行以来,总的来说适应中国国情的发展,诉讼中当事人基本上能及时举证、质证,符合现行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适用该规定的过程中,除仍存在一些问题外,还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实际、全面与深入的探讨。
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经济犯罪的嫌疑和线索如何进行处理,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对于犯罪行为的侦察、起诉与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而民商事审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由于涉及的部门多,认识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近年来,这类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势,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极大关注。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的座谈和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总结了经验,找出了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基本区分了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正确处理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交叉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几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均处理了一批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于统计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纠纷案件,虽然涉及经济犯罪,犯罪线索已经移送或发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但由于未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故在案件统计上未能显示。有些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见未被合议庭采纳,在民商事案件统计上也未能显示。几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存单纠纷案件、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涉及农村“三会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此类案件如:涉及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的存单、借款担保案、涉及荥阳中行的存款及存单纠纷案、涉及百花集团、三星集团非法集资案、涉及农村“三会一部”的存贷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案件等。这些案件,既涉及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又涉及到与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内部刑事审判庭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复杂,认识上往往并不一致,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在案件处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况,致使一些案件审理周期长,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的及时实现,诱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当事人反映强烈。《若干规定》对于举证时限一般规定为: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xx)2号)中规定了《举证通知书》的格式与内容。在民商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交证据。但在司 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简易案件应当快审,一般未通知诉讼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确定。此时法院一般希望答辩期届满就开庭,不少案件法院确定的开庭日为答辩期限届满的次日。而答辩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顾及《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规定为答辩期相同,或开庭日的前一天。这种“简易”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若干规定》,如果说,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范畴,那么这种作法就是法院违法的。对于这类情形,上级法院或一审法院一般不予理会,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法官们往往采取自由实用主义态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适用。这种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体个案中,表现非常普遍与突出。这也是我国不立法,而通过司法解释造法的严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释应对此作限制规定,以程序法来体现公正、公平,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保障审判的合法性与正确裁决。
关于现行的举证时限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予以明确规定或配套实施细则,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相关的证据规则:
一、存在的问题和特点
从妇联系统接待和处理维权案件来看,涉及到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成上升趋势,从XX年到2010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38件,其中因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上访的44件,占同期上访案件总数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10年9件,2010年元-4月份8件;从县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XX年至2010年5月共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68件,均已审结。从2010年5月起,县法院对该类案件暂缓立案至今。目前,拟向县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的当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马、黄花、榔梨辖区,其中以跳马的情况较为突出。据初步统计,目前向法院要求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马占一半左右,现有几十位农村出嫁后向市、县妇联投诉。
(一)问题的出现存在四个方面
一是承包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强行收回。主要表现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归集体,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被强行收归集体。有的离婚后不论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征用土地补偿时,侵犯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如有的地方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规定,妇女出嫁、离婚后承包经营权不受保护,不能享受本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体现在少分或不分给婚嫁妇女土地征收补偿费。还有的对妇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随意性大。农村妇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由村规民约、户主代表会决定,即是同村同等条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三是离婚妇女因离婚后不能单独立户,户口还在夫家,政府按户主发放土地征收费后,夫家从中卡扣,致使离婚妇女土地征收补偿费难以到位。
四是部分妇女就土地征收补偿费问题上诉到法院后,胜诉容易执行难,官司胜诉了,但因“婚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有的赢得了官司拿不到钱,还有的是第一批征收款赢了官司款还没到位,第二批征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诉法院。截止目前为止,县法院反执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14件,尚存未执结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有54件,案件执结率反达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审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界定: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具体实务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生等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在实务中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是审理中存在无法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无法调查取证、无法正常开庭审理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济组织成员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对抗法院生效文书的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产生往往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合法化”的村民会议自制剥夺经济组织个别成员的权益,在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生等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均排斥或拒绝执行法律。尤其个别经济组织负责人煽动民心,组织经济组织成员阻碍法院取证、庭审及执行,影响恶劣。
四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对法院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协助、不支持,甚至人为设置阻碍。在县法院已受理的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曾出现有关部门不配合、不予协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情形,经教育、制裁后情况虽稍有所好转,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五是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执行难度大,补偿款分配到村、组后被迅速分配到经济组织成员手中,资金无法收回。而集体经济组织又无其他经济实体,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执结。未能执结的案件越积越多,逐渐形成恶性循环。而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在判决后因无法得到执行款,便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愤怒转嫁到法院和办案干警头上,动辄上访、告状,办案干警疲于应付各种汇报,严重影响干警办案积极性,甚至影响县法院全面工作的开展。
二、凸现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部分群众甚至少数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内容理解不深,认识不足,导致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讨论制定村规民约时作出不利于“出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生等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剥夺受害人的权利。
二是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不符。有的村组虽然落实了30年承包责任制,但仍按村规民约每隔3至5年调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随意终止或变更承包合同的问题,对婚嫁女、农嫁非妇女、丧偶妇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强制调整,严重地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
2010年截止6月30日。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局部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局部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激进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置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置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发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抵触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债权转让顺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顺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发明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动身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示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置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水平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处置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满意公司不分配利润,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采用诉请又有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抵触。三是以平等维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涉及合同撤销、变卦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卦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卦或者解除。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布置。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证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依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布置。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证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依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法,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证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证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守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安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平安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平安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庭推动下,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料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平安公司联合座谈会,就平安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平安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平安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守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庭一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掌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守业服务年”活动。通过依法平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协助企业掌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证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进去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平安合同纠纷中关于平安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平安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平安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布置。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问题调研,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平安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演讲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至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演讲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顺序要求和时限要求,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布置,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置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庭通过选派人员参与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与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与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与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与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时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