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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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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第1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一、方法与措施

(一)全力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吉安县共有财政专户182个,其中县本级101个,乡级81个。按照“规范、统一、高效、精简”原则,今年4~7月,吉安县对县本级无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达到了每项财政资金只开设一个专户、每个商业银行只设置一个网点财政业务的目的。

在这次整顿规范财政专户中,业务人员一是克服了时间紧和任务重的困难,通过传达好上级精神、汇报好工作进展,争取到了县领导的大力重视和支持。二是克服了金融机构的阻力和异地撤户的压力,通过做好宣传和解释,取得了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克服了开户时间久和财政专户多的复杂局面,通过协调人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找到了有关的开户依据等资料,并顺利进行了账户撤销和归并,整个整顿规范财政专户工作始终在紧张中有序开展。

(二)大力进行资金安全排查。(1)对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进行了全面自查。3月份,县财政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采取倒查方式,先是提取县财政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所有财政专户及其存款余额等有关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与相关股室管理的财政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逐一核对,对资金风险点和其他疑点进行重点核查。(2)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核查组同时着重在内部控制上实施了内部监督检查,对账务处理、资金拨付、印鉴和票据管理等方面一一查实,对岗位责任制、股室职责权限、两级对账制度等进行了安全排查。

(三)尽力做好专户归口管理。在财政专户归口的问题上,吉安县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早在2008年就单设了国库股,先后抽调6名思想健康、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国库股工作。截至2009年9月,全县90%的财政专户归口到了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对剩下没有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管理的专户,通过多方协调和努力,在今年6月底前已全部移交到国库股管理,实现了财政专户资金和账务“双集中”管理。

(四)倾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1)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为规范财政资金运行,吉安县相继出台了《吉安县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安县财政局国库股工作岗位责任制》、《吉安县财政资金专户与开户银行对账办法》、《吉安县财政专项资金业务股与国库股对账办法》、《吉安县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吉安县财政局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规范了资金、账户和账务的管理和监督。(2)明确银行职责。今年上半年,县财政还与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等事项,着重规定了财政资金拨付的单据由财政局指定专人送达银行,银行设置财政票据接收登记本进行登记,严格执行票据接收登记手续,非指定送票人员送来的票据不得办理资金支付。银行如无票据接收登记手续,或票据接收登记手续不全,以及用非指定送票人员送来的票据办理资金支付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以规避和防范财政印鉴被模仿等情况带来的财政资金风险。(3)加强印鉴保管措施。为确保印鉴保管安全,县财政局在原有一个保险柜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保险柜,三个印鉴由三个人用三个保险柜分别保管。

二、成效与现状

(一)撤并了一批没有开户依据的专户。在这次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中,吉安县县本级专户保留了27个,撤并了74个,撤并率为73.3%;乡镇财政所专户保留了44个,撤并了47个,撤并率为51.6%。通过账户清理整顿,实现了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完善了财政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各业务股室都能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按照相互监督、相互牵制、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了内部稽核制和内部制衡制。

(三)实现了专户资金的安全高效管理。账务处理方面,所有专户资金和账务纳入了统一管理,同时要求有关业务股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表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填列真实准确,按规定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符合会计规范要求。资金拨付管理方面,在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上,明确基本支出、专项支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分类,规范了相关的拨款流程。印鉴和票据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拨款印鉴由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同时对印章的保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资金拨付的相关票据也能按要求妥善归集保管。

三、问题与打算

尽管吉安县在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上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成效明显,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何长期贯彻执行,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如何有效加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不断巩固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的成果,建立起维护资金安全的长效机制。

(一)从整顿作风着手,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八项服务承诺”、结合发展提升年活动,避重就轻,深挖根源,教育干部自觉抵制私欲膨胀,自觉摒弃权力攀比,紧绷资金安全这根弦,切实预防职务犯罪,使干部职工“不想”违法违纪。

(二)从制度执行着手,建立起常抓常管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好内部约束机制,落实好月、季、年对账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好拨付流程等,做到防微杜渐,形成一套规范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流程,使干部职工“不能”违法违纪。

(三)从教育惩治着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度。加大管理和考核力度,发现问题,绝不姑息、不袒护、更不纵容,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该移送的移送,通过严格管理和执法监督,使干部职工“不敢”违法违纪。

(四)从财政改革着手,尽量减少财政专户资金结余额。在进一步清理财政专户资金结余额的基础上,制订结余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办法,将专户结余资金逐步消化。同时,大力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有条件的专户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财政资金长期大量结余在专户上,从而进一步减少财政专户资金的风险。

第2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务院研究提出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决策部署,这既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又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是当前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审计检查的重中之重。文章通过分析当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等,提出加强预算管理、减少财政沉淀资金的建议,对于财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财政存量资金;预算管理;理财观念

1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大幅度下降,财政统筹能力不断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得到提高。但地方在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过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

1.1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待完善

存量资金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存量资金分类与现行财政决算存在差异,增加清理统计和盘活难度;对部分资金如财政专户管理结转结余是否纳入存量资金未明确规定;尚有中央部分资金未通过上下级财政拨款划转,直接通过上下级对口部门原有账户拨付,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不能统筹安排使用,只能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达不到尽快盘活存量资金的目的等;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净结余认定程序不明确,下级财政在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时存在畏难情绪,既担心统筹力度过大面临审计风险,又担心资金沉淀未发挥有效效益。

1.2部分项目确定方式有待改进

部分支出预算编制仍采取“基数加增长”模式,支出规模安排脱离实际需要,从而形成财政存量;部分项目资金需要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后才能确定具体市县或项目,地方根本无法按要求时间分配下达。同时部分与中央配套项目,因中央相关部委一般都是“当年研究确定当年的项目”,致使地方财政在编制预算时无法将这部分资金提前细化到位,难以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仍沿用“先下投资计划再下预算指标”的管理模式,尚未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年初难以细化到位,执行中资金下达较晚,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1.3部分部门理财观念不适应新情况

基本建设资金受制于投资计划制约,不能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前细化到位,影响预算执行效果,形成年底存量;部分部门预算管理理念滞后,预算惯性思维未转变,不能按要求提前细化到位,仍存在预算执行中再二次分配的现象,严重影响预算执行效率;中央及省级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占比相对较大,因相关部门评审时间较长,难以按照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盘活效果不明显,受制于国家部分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部分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迟迟得不到有效盘活。

1.4资金管理办法有待健全完善

随着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部分资金管理办法不适应管理改革需要,急需尽快修订完善。尽管我省提请省政府印发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尚未建立每个专项资金有且只有一个管理办法的制度体系,需要加快工作进度。部分国家层面制定的制度办法未及时修订,如森林植被恢复费,影响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效果。

1.5部分预算部门基础管理薄弱

部分预算部门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备选项目库或者虽然建立了备选项目但未实施有效管理,项目库内容质量不够,备选项目库未有效发挥作用,尚不能实现从“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导致资金迟迟不能分配下达;部分项目在向争取资金时未进行充分的前期评估论证,仓促上报,资金下达后才组织项目申报,无法在规定时间分配下达;部分部门向上级上报项目后,未及时与上级对口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衔接,不能及时掌握项目申报进展情况。

2加强预算管理建议

为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财政沉淀资金,针对上述问题,应从国家和地方层面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2.1国家层面

(1)加快推进预算管理模式改革,为地方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创造条件。一是以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为抓手,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改变过去“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模式,根据国家深化预算改革要求,对重点支出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督促中央相关部委转变传统预算管理理念,将项目确定机制从“当年研究确定当年项目”改为“当年研究确定下年项目”,以便地方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就能够把专项转移支付细化到位,从而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二是积极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明确提出“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国家投资管理体制的调整,地方财政无力推动,建议中央能够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推动落实“统一预算分配权”。如改革暂时难以到位,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对该资金“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提前将项目细化到位。三是督促有关部委适时调整资金管理模式。一方面,中央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合理确定中央支出责任,减少地方配套资金压力,确保地方财政集中财力保障民生。另一方面,中央尽快完善非同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政策,规范中央部委拨付地方资金管理模式,统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处理,全部经由上下级财政部门下达,再由财政部门按照既定项目和使用方向将资金分配相关部门,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及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供有利条件。四是明确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净结余认定程序,便于地方实际操作;尽快根据新《预算法》及财税改革有关要求,修订相关制度办法,为地方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清除障碍。(2)进一步明确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加强对地方统筹使用存量资金的指导。一是明确重点支出存量可由地方统筹调整安排使用。按新《预算法》规定,重点支出的调减需报人大审批,但因受人大审批程序烦琐,即便部分重点支出进度缓慢也难以调整统筹使用,从而影响盘活效果,建议明确地方可在重点支出总规模不减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科目支出需要相互调整使用。二是明确地方政府项目动态调整权限。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切块下达资金比重,由基层统筹安排项目,发挥地方财政贴近基层的优势;减少中央财政直接确定到项目的资金规模,提高地方统筹使用余地。三是明确单位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政策。建议清理现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对于已不适应当前财税改革的规定尽快废除,倒逼单位激活原有账户沉淀资金;同时明确对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管理政策,便于地方有据可依推进盘活存量资金。(3)调整完善消化财政存量资金账务处理,降低对当年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当前,收回财政存量资金账务处理规定,重新安排项目调整支出科目的,要按原科目冲减当年支出,此种处理方式在实际执行中导致部分支出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当年预算安排情况、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果差异较大、财政总预算和部门决算支出数据差异等问题。建议中央层面完善关于消化财政存量资金账务处理办法,降低对当年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采取将所有收回的调整支出科目的结余结转资金统一冲减“22999-其他支出”科目,增设“一般公共预算收回存量资金调减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收回存量资金调减支出”款级科目,以负数填列当年需冲减的支出数,并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和总决算报表附注详细说明结余结转资金调整科目冲销情况,确保其他科目本年预算执行结果真实性,规避列支和冲销科目无法匹配、当年部分科目冲减为负值等极端情况,减弱特殊事项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

2.2地方层面

(1)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项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每个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支持范围、使用方向、分配办法等内容,严格落实每个专项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严禁相关部门在执行中再次拆分专项,形成每个专项资金内部不同使用方向的竞争机制,突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导向。(2)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继续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改革,促使部门转变预算理念,适应改革要求,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减少省对市县直接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切块下达专项所占比重,发挥市县财政部门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预算细化管理,凡未按要求细化到位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部门申报新增专项资金必须先细化到位,否则不予安排。(3)进一步加强预算基础管理。明确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从源头上控制存量资金规模;完善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机制,对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市县财政,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或转移支付规模,督促其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督促预算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储备可执行项目,将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程序提前或压缩评审时间,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下达效率。规范地方配套,积极培植财源,提高生财、聚财能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配套要求;从规范事权与支出责任入手划分各级事务,为规范地方配套奠定基础。

作者:张宝立 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70号)[EB/OL].

[2]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2015〕35号)[EB/OL].

第3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共性、绩效性,降低和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就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强化部门预算执行刚性

部门预算是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部财力保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下达的各项资金额度内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好资金,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增资因素外,一律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对因上级或县委县府出台新的政策而确需追加的专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追加项目支出预算。对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因工作任务变动或调整,需在项目之间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

对中央、省、市下达以及县财政安排的建设类和社会事业发展类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申报、项目筛选、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程序规范操作。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本部门需实施项目情况,加强对需实施项目的调研,建立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制订出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条件、范围及实施该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并制订项目申报文本,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本部门编制的项目库内。

项目筛选。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项目情况,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项目筛选确定后,除另有规定外,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给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资金坚持“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拨付”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审计后,拨付后续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拨付资金或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绩效考评。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并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考评。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管理

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在第一笔资金拨付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实施单位书面提出项目实施的明细预算及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部门(单位)应将审定后的明细预算报送会计核算中心。在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要根据明细预算管理拨付资金,在后期资金拨付时,要加强对前期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要暂停拨付后续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纠正后再按正常程序拨付资金。会计核算中心要按照明细预算规范报账核算管理。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管理。

四、严格报账环节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核算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部门和单位要对报账的票据、凭证,按实际发生支出的性质进行严格分类,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把关,按照预算中确定的项目进行核算,对不符合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内容的票据、凭证,必须拒绝报账支付。违反上述规定报账核算或与相关单位串通做假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乡、街道及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把支出关,加强对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合理性、合法性审查,严禁以行政事业类支出挤占项目支出。

五、规范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必须由部门或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前提出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列入年初预算。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做到:一是凡预算中安排的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二是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公用经费类项目(如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专项业务、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等),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三是专项资金结余数额,必须要与相应的存款余额对应,基本支出不得挤占项目资金结余。

六、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部门、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归部门、单位包干使用。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两部分。净结余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或由于政策变化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项目结束后的净结余及因政策变化或计划调整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应交归县财政。专项结余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专项结余留在单位继续用于未完成的项目。

七、实行非税收入考核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征收、安排、使用”三分离的征管机制,推进综合预算,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并对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下达非税收入征收指导计划,实行专项考核(考核任务及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下达),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对完不成征收计划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扣减公用业务经费等支出预算。

八、统一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住房公积金一律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和12%的缴存比例执行。

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口径核定各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各单位实际缴费数应与预算安排数基本一致,不得自行扩大和提高缴费基数和比例。对超过上述规定缴费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予扣减;对超过上述规定缴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核定缴存基数时未扣减的,会计核算中心应督促纠正并拒绝报账。

对镇乡、街道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编外用工应按《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全年奖金、福利掌握在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0%以内,不得突破;如为该用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承担应由单位缴纳部分房公积金的,应相应减少其奖金、福利收入。

九、规范临时机构及单位变动津贴补贴福利

对经县委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从部门借用的人员,其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一律在原单位发放,临时机构不得自行巧立名目再发放津贴补贴,如确需单独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的,须报请县委县府研究决定。机关干部有兼职情况的,按照“兼职不取酬”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兼职单位的津贴补贴等经济待遇。

临时机构需招收的临聘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办理,如为临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单位变动,其工资关系及相应的津贴补贴,原则上应费随人转;对工资关系未转移的,其津贴补贴不得在原工作单位和现职单位双重享受。

十、规范部门会议的表彰奖励

今后各部门召开的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全县性专业会议表彰奖励,除经县委县府发文批准的奖励外,不再发放现金、其他物质性奖励及礼品,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奖励(礼品)资金。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和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负总责;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轮审。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有关资金或相应扣减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4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按照县委办《关于印发〈20__年全县党委系统信息调研报送重点〉的通知》(__委办[20__]11号)精神,县纪委汇同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后。

一、基本情况

据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按实际支出数统计,20__年纳入集中核算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1354万元,比上年增长74.3%;公车消费1306万元(不包括购置经费),比上年增长44.6%;接待费开支1827万元,比上年增长59.7%。截止20__年6月30日,全县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有142个。据初步统计,今年1—6月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支出总额为7527万元。其中:办公费为48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9%;交通费为64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5.5%;会议费为61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6%;招待费为125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8%;培训费为27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5%。随着公务员津补贴的规范,不能再违规发放任何奖金、津补贴,预计各单位用于考察、学习、接待的经费还会大幅增长,所以,规范我县公用经费开支迫在眉睫。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我县各项公用经费开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会议经费增长过快。因__离主城近,由我县承办的会议逐年增多,部分会议发放纪念品、现金、购物券等,部分餐费、住宿费标准偏高。县内会议在增多的同时部分城关参会人员参与就餐,少数会议工作人员太多等原因造成。

(二)接待中浪费现象普遍。在公务接待中缺少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标准,陪餐人数多,菜、酒、饮料、香烟等消费标准逐年提高,单位之间彼此宴请现象有所回头,造成浪费。

(三)学习培训费用增加。外出考察学习费用增加,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较差。

从报表分析,部分单位公用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单位存在上年结余,年初财政虽未拨付多余资金,但单位根据今年的预算资金安排,向财政提出申请大笔开支;二是部分单位有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也为其预算了经费,单位有了资金后总想法把资金用出去;三是部分单位新增加了项目资金支出;四是上年度财政决算的超支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转入本年度公用支出,造成今年的公用支出比去年同期高。

(四)公务车管理存在问题。一是表现在公务车数量与现有编制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全县共有公务车辆446辆,编制为183个,其中全县局级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和县公安局未核定编制,此部分共有184辆车,剔除后仍有79辆车无编制。二是表现在车辆使用管理上难度大。八小时之外和节假日的车辆管理存在盲区,真正用于公务活动的时间与公务车的支出上,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现象仍然存在,同时还存在公务车使用节能降耗的意识不强,造成浪费。

从情况分析看,公务车增多的原因,一是1996年、1997年配备的公务车较多,目前到了换车高峰期;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了公务的需求。公务车超编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因领导职数大大超过“三定”职数,现有的公务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以及部分临时机构和部分单位因执法需要经批准配置了公务车,这部分车均无编制。

三、规范公用经费开支的建议

为了管好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加强公用事业支出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严肃预算,对部分单位的预算外支出的核定要准确,防止单位以各种名目申请财政资金。二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各种项目资金是否有结余,要严格执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出台相关的公务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支出。建议如下:

(一)完善会议费管理办法。根据现行物价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目前执行的会议费

综合定额标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综合定额标准预算会议经费。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领导批准,任何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现金、购物券等。(二)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一是完善制定公务接待分类自助餐标准、宴请餐标准(包括酒水等所有费用在内),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馈赠纪念品、不安排到旅游景区参观。二是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的重大公务接待要事先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来客单位、接待对象和级别、陪餐人数等),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财政部门按照接待方案和分类标准审核接待经费。三是部门单位自行安排的接待要本着“厉行节约、大方得体”的原则进行控制,经费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中解决。探索向公务接待费超支严重的单位按超支金额的多少征收政府调节基金。

(三)严格控制外出考察学习。建立外出考察学习(含培训、会议,下同)审批制度,成立外出考察学习审批领导小组,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进行严格审批。外出考察学习必须要针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去,考察学习后要写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考察学习报告,供县委、县政府决策使用。

第5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没有规范的处理办法,现谈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 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问题

目前,各地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主要是统发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其他部分项目资金。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范围窄,业务单一,国库集中支付效果难以全面发挥。如何正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已成为制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

按照财政部此项改革的总体要求,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是由财政部门出具支付指令,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单位帐户。其主要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出具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其主要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方案要求形成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财政授权支付为辅的国库管理制度模式。但是由于预算单位改革意识不强,对国库管理制度认识不高,对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十分青睐;财政部门预算未对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建议在编制部门预算的时应考资金支付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问题;对各类财政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以地方法规、管理办法、文件等形式将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规定下来,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的问题

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资金支付后,因帐号不符等原因又退回到零余额账户的情形。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正常情况下,零余额账户的余额应为零,当发生支付资金退回后,必然导致零余额账户产生余额。从理论上讲,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后发生退回的款项,应原渠道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由于银行清算系统尚未实现实时清算,各地的做法不够统一:有的采取在银行设置备用金帐户,每日支付资金时银行将从财政部门开设的备用金帐户支付,待次日从清算银行清算后将资金补足备用金帐户;有的是将清算时间确定为每日上午,即每日上午支付的资金当日清算,下午支付的资金银行做压票处理,待次日一并清算。同时,由于资金退回国库手续繁琐而且资金退回时已过清算时间,目前各地的做法还不够统一:有的采用设置专户的办法,将退回资金集中到专户;有的采用另行开具支票直接转账汇出或提取现金的办法;有的由银行挂帐到次日清算回国库,财政部门不去监管。笔者认为,只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在支付的当年度发生退回,不管是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还是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也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资金退回(包括预算单位多余现金缴存银行),都应及时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

三、人员工资、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具有相同收款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问题

财政供给的人员工资、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等一般均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的要求,财政直接支付所生成的支付令和需要打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必须按基层预算单位,分不同预算科目、预算项目处理。每月发放工资、支付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时,财政部门打印并传递给银行的有关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每月至少也有数百份。财政统发工资等业务如此大量的凭证,既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容易出现差错,也加大了支付成本,造成资金的浪费。我们在实践中,分析工资统发等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特点,依据收款人(银行)的不同,将相同收款人的支付令付款金额汇总在一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上,在该汇总《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下附有清单,清单上列明每一笔被汇总支付令的具体信息。这样,发放工资等具有相同收款人的数百、数千份《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信息,就可以集中到几份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清单上。这种做法,能够满足人民银行、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需要;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大大降低行政成本。

四、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目前,各地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按照现行核算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仅对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进行会计核算,而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备查资料。事实上,财政部门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下达授权支付额度一样,均属预算单位可使用的资金限额,资金性质并无区别。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查询计划结余额,尤其是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比重会逐步扩大,笔者认为,应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不能仅采用登记备查资料的方式。其会计核算办法可作如下设计:增加资产类科目——“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该科目借方登记财政部门已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登记预算单位已使用的计划和年底冲销结余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借方余额表示已批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该科目按照预算项目设置明细帐,并且在财政部门下达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时,同时给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计划下达通知单》作为预算单位进行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一)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通知单》作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二)预算单位收到银行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时,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经费支出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已批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调整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将已批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结余数,全部结转到“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内,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三)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结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第6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目前,监狱系统正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指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监狱财务工作的影响

监狱系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业务处理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改变了财政性资金划拨方式

改革前,监狱主管单位在预算指标的控制下以纸质方式填报请拨单,直接请拨资金;监狱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需要经过层层转拨;改革后,监狱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预算指标的控制下,根据不同资金性质,划分支付方式在网上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的审核、下达、批复程序全部在网上进行,财政直接对各基层预算单位拨款,单位用款更加便捷、高效。

(二)改变了财政性资金划拨形态

改革前,财政资金以实有资金的形式拨到预算单位基本存款户,监狱基层预算单位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资金收支;改革后,监狱基层预算单位可使用的财政资金体现为“额度”的存量形式,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对应额度的控制下,由银行代垫资金的方式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进行额度核算。

(三)改变了财政性资金核算方式

改革前,资金拨付核算以拨列支,资金结余保留在实有资金账户;改革后,资金拨付核算以支用列支,监狱基层预算单位未支用的财政资金“额度”结存在国库,年度终了,办理对应的指标结转手续后,单位可继续使用上年度预算结余。

(四)改变了财政性资金核算内容

改革前,监狱基层预算单位支用财政资金更注重会计科目的核算而不是预算科目的核算;改革后,监狱基层预算单位支用财政资金必须严格与批复预算的科目、项目相对应,每支出一笔资金时必须明确填列其科目、项目信息,强化了监狱基层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

(五)改变了原有的会计核算

按现有财政保障状况,在监狱经费预算支出中,既有财政性资金拨款,又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改革前,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在监狱经费预算支出中不用分开核算;改革后,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在监狱经费预算支出中,必须严格区分,单独设账核算,进一步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监狱财务工作的促进作用

(一)提高了财政资金运转的透明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监狱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的每一笔资金的金额、付款科目、付款用途、付款账户、收款人、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付款人账户余额等要素都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以往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财政资金运转的透明度。

(二)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了预算管理。由于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所有财政支出要做到“有预算才能有支出”,从而保证了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建立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财政资金管理新机制,大大提高了预算约束力,因此,只有细化预算内容,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保证预算单位各项开支的需要。

(三)增强了执行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把预算执行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把对支出预算总额的控制变为对每笔支出的控制,使各项支出能严格按预算执行,从而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强化预算的严格性。因此,对监狱的部门预算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改变了监狱以往预算编制较粗,资金不能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弊病,从制度上强化了部门预算,增强了部门预算的计划性、严肃性和主动性。

三、做好监狱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监狱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支出拨付程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将资金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财政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强化部门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相互配套,不可分割。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预算具体、准确,而当前的预算编制比较粗糙,年中增加预算的随意性大,集中支付后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效果。监狱预算单位要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确、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预算。同时,编制预算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项目的预算中含有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以减少会计核算的复杂性,简化财务核算。

(三)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狱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监狱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同时,监狱基层预算单位在全面落实现有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章立制,从规范操作抓起,有效防范各类资金风险,尤其要通过合理确定岗位和人员配置、岗位间相互牵制、严格执行重要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等一系列手段,确保资金安全。

第7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专项转移支付就在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其资金规模及比重日益增加。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数额已超过基本支出,2013年,自治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共计3690.4亿元,其中:基本支出1674.4亿元(占总支出的45.4%)、项目支出2001.5亿元(占总支出的52.2%)、经营支出14.5亿元(占总支出的3.4%),可以看出,专项资金支出已占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一半以上。

以自治区2013年本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情况为例,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达到849.7亿元(包括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自治区本级财力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含20大类,20大类之下又包括具体的242项专项转移支付。具体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支出、金融支出、国土海洋气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预备费支出、其他支出。

根据内蒙古经济结构及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各类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呈现出比例不均衡的特点,如:农林水支出占34.9%、交通运输支出占15.7%、节能环保支出占12.3%,而同期国防支出占0.1%、金融支出占0.2%、国土海洋气象支出占0.4%。农林水、交通运输、节能环保三大类支出达到534亿元,是国防、金融、国土海洋三大类支出的92倍。同时,重点支出领域涵盖项目较多,农林水、交通运输、节能环保三大类支出所涉及资金项目达到90项,而国防、金融、国土海洋三大类支出涉及到的资金项目仅为5项。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自治区各级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为缩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了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大规模的专项转移支付投入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稳定经济,保证地方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一些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没能够很好地和基层实际需求相衔接,没有与相应政策目标相联系。一些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没有考虑地域间差异,全区各盟市地域差别、生态环境和自然条件各异,经济发展有其特殊性,也有各自地理资源优势,而目前大多由上级部门一刀切确定项目范围、指定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方法不尽合理。

专项资金审批机制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现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申报多采取“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审批程序,造成项目审批时间较长、项目审批过于分散、资金拨付严重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二)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存在交叉重复问题

自治区每年近一半的财力来自于转移支付,却仍难解基层财政之渴。目前中央对内蒙古财力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约为1:1,大量的专项资金掌握在部门手里,同一类资金在不同主管部门和财政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管理,造成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不统一和项目管理上的重复。

(三)专项资金下达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得不到保障

部分专项资金下达晚,当年项目难以实施,影响预算执行效果,并形成大量的资金结转,影响资金效益的发挥。一些项目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有些是涉及当地经济社会民生稳定安全的瓶颈或救急项目,但由于项目的审批具有周期性,在中央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要挤出资金先行垫付,但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往往投入不足,项目难以达到预期设计要求,中央资金到位后或造成重复建设,或资金停滞在账上,影响财政资金效能的发挥。

(四)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开性、透明性不够。从中央层面看,专项转移支付往往由各部委逐级对口向下分配,财政资源在财政部门之外形成多重分配格局。目前,各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不在于其规模之大,而更多地是集中在分配过程不够透明、分配安排不够规范。同时,在政府预算编制较粗的情况下,专项补助的分配只能由财政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完成,各地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分配表绝大部分标明“不发地方”,从而造成分配结果也不公开透明。同时,法律不健全、制度监督不到位,加大了对掌握审批权官员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的难度。

另外,一些转移支付项目政策设置偏离目标,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无偿补给了竞争性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甚至是落后产能企业,客观上给同类型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设置了政策障碍。

可以看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体制方面对财权事权的划分不够清晰造成转移支付项目林立,各自为政。转移支付和投资项目设置目标不够明确,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安排的项目内容重复,在预算管理级次多、资金链条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利于加强项目管理,影响预算资金的科学使用。

二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不够完善,导致转移支付资金缺乏预算约束。尤其专项补助部分缺乏科学的项目库制度,加之下级项目预算是在上级预算审查批准之前编报,地方难以对上级补助资金的数额做出准确预计,且最终上级下达资金与当初项目预算间可能在数额上存在差距。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标准,资金的拨付、使用没有严密的审批制度,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和不透明。

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申请立项程序不够完善。有些项目往往是凭主观臆断,缺少严格的申报、论证以及其他相关的程序,导致标准不科学,手续不完备,影响转移支付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和内控制度,后期使用缺乏监控管理,资金被闲置、滞留、挪用的现象频频发生,使用效果不明显。

五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往往要求地方拿出配套资金,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地方向中央钓鱼”的现象。

三、内蒙古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做法

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规范工作,从旗县入手试点改革,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整合。主要措施及经验如下:

内蒙古选取了包头市达茂旗为专项资金整合试点旗,成立了由财政、发改、扶贫、农牧业、水利、教育、住建、交通、旅游、口岸、文化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财政项目资金整合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等具体工作,并制定了财政资金整合工作方案,规范整合各类财政资金。达茂旗将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现代农牧业发展、重点区域绿化、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基地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归并整合,涉及项目374项,资金4亿元。推行“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实物补助”等投入方式,重点支持马铃薯以奖代补、畜牧业良种补贴、合作社牛羊养殖基地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农作物良种补贴等项目。

根据近3年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经验看,影响专项转移支付发挥效益的根本性问题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分配体制。中央各部委分散掌握项目资源,这一工作模式直接延续到自治区、盟市、旗县,资金重复分散,项目各自为政。从基层自下而上推动专项资金清理整合难度超乎想象,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条框制约,由于整合使用专项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存在将上级资金打捆重复投向同一项目的问题,基层普遍担忧这种做法是否会影响以后年度上级对本地区项目资金的分配。另外,现行专项转移支付普遍要求专款专用,即便是同一类别的项目也不得调剂整合使用,基层在整合使用资金时面临很大的审计压力。如果不从根本上破除现行转移支付资金限制过死的条条框框,基层部门一旦进行大规模的资金整合,有可能被追究挪用资金责任,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

除了以旗县为试点搞改革之外,自治区本级财政积极探索对专项资金清理整合途径,2013年对自治区本级部门年终结余资金实行清理整合。将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截至2013年底,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超过1年的项目资金,由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连续两年及以上的项目资金和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余资金共计51亿元,全额收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用于充实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同时还清理自治区本级基金结余10亿元。这项政策的出台压缩了结余结转规模,盘活了财政存量资金,督促了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了存量资金使用效益。另外,自治区还出台政策要求全区财政结余结转2014年需比上年压缩15%,到2015年公共财政结余结转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不得超过8%;全区财政暂付款2014年要在上年基础上压缩30%,到2015年基本清理完毕。

四、对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建议

(一)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

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针对目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分散、比重大、覆盖广泛等特点,必须优化和调整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的科学体系,扩大地方财政自主调控余地。对政策目标相近,内容相似的专项进行统一整合,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方法,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存量,限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增量。探索将专项转移支付“切块”下放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再进行合理分配,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进一步明确上级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从公共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看,应以所提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其提供主体。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缓解一些特别困难地方的财政压力,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资金支配权;逐步将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至地方,不再经由各部委,逐级对口往下分。针对地方财政专款配套负担较重的问题,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降低或取消部分配套资金要求。建立县级财政最低支出保障制度,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困难县实行“托底”。同时,要区分地域差异,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转移支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有差别性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二)及时清理整顿,对专项转移支付实行动态管理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最根本应从中央层面规范项目设置,摸清现有专项转移支付底数和具体使用效益情况,在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先期可以对同一个部门管理的性质和用途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整合,减少资金项目个数。此外,还要及时清理到期和一次性项目,对项目实施已终结或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予以取消,取消补助数额小的项目;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将政策稳定规模固定且具有长期性的项目调整成一般性转移支付。明确专项资金的设立时限。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

(三)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范围,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一些专项转移支付以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地方,但其用途早已被限定,即所谓的“假一般”,非地方政府可作为一般性财力随意支配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增大了财力性转移支付数额,但却不是地方可用财力,建议中央将此类型资金调整成专项转移支付,以避免在计算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受到影响。建议中央财政可按目前专项转移支付总量的30%的比例将预算切块下达给地方政府,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的轻重缓急在不改变资金所属大类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建设项目。破除目前一种专项资金一套管理办法的分散管理模式,制定按大类划定的统一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程序、范围和要求等,便于地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同时整合人力和信息资源以降低行政成本。要打破目前各部门单位条块分割、各自为战、自建网络数据库和各管一块从而造成的行政效率的降低、资源重复浪费现状。

(四)强化预算管理,合理界定专项转移支付使用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改革。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加快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公开步伐,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预先通知地方,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预期使用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整合归并同一类别的专项资金。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坚持保持存量不变、重在调整结构,规范增量安排、重在整合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部门预算中“二次分配”资金。完善资金拨付制度,打破部门垄断资金的旧有格局,减少资金分配环节,加快资金拨付速度。

(五)完善监督与绩效管理机制,保障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效益最大化

进一步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力度,项目申报时要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和目标值,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预算同时申报,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结果和支出效益的绩效跟踪监控和评价,建立财政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8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基础

腐败的实质是利用公款、公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腐败的滋生与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有着内在的联系。预算管理制度助长腐败隐患主要在于预算编制粗放,缺乏完整性,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健全、支出可行性研究不够、项目交叉重复,预算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不高、预算执行随意、预算与决算存在较大差异等。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具有天然的源头防腐功能,在预算编制环节加强预算评审,细化预算编制,按要求编制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落实全口径预算要求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可以在决策上压缩腐败空间,有效防范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在预算执行上强化预算约束,明确追加预算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有利于防止预算单位自行随意支配资金的可能性,从而在运行上防控腐败机会;在预算监督上增强财政透明度、加强实时动态监控和财政监督,有利于约束资金的运用,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有效防止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由此,通过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预算制衡约束机制,实现源头防腐。

二、漳州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和成效

近年来,漳州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在省财政厅的直接指导下,结合漳州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扎实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管理的防腐基础,不断提升源头防腐能力建设。

(一)推进预算编审改革,抓好源头预防

1.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漳州市市本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范了部门预算管理,将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分类等制度化,明确了部门支出预算管理与执行的工作职责,严格界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工作经费、部门发展性专项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的内涵界限与资金使用边界,净化腐败滋生的土壤。

2.完善基本支出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基本支出定员、定额、定标测算,逐步理顺资金渠道,市本级连续三年提高综合定额公用标准,增强预算单位运行经费保障能力,有效地缓解了预算单位的经费紧张状况,减少了预算单位从项目支出随意挤占经费催生腐败的现象。

3.严格项目支出立项依据。项目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文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委书记、市长批示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设立。不具备以上条件不予安排,杜绝“人情项目”、“关系项目”,减少了决策程序的随意性。

4.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事前评审。将绩效目标评审实质性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编制部门预算,加强预算编制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控制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增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增强预算执行规范性,强化管理防控

1.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经费,“三公”经费做到只减不增,切断腐败滋生的资金源;优化支出结构,将节约、压缩的资金用于保障改善民生和重点支出。

2.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明确对各部门、各单位业务费一律不增补;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追加的,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安排。

3.建立预算准确率、预算执行率通报和考评机制。定期通报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准确率和执行率,对各预算单位年度支出预算编制准确率和执行率分别低于70%和80%的,纳入绩效扣分项目,同时相应调减新年度预算;强化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一体化责任,将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真正衔接起来,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4.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彻底盘活存量资金。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各类存量资金;建立年末存量资金自动清理、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结合、结余结转率通报等三项机制,有效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

(三)加强预算监督制约,确保防腐落到实处

1.提升预决算公开水平,增强财政透明度。出台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从公开时限、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等方面对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做出明确、严格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预决算公开全覆盖。在做好上级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规定动作”外,积极探索“自选动作”:一是将社会事业发展专项明细情况及预算单位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纳入预算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强监督,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相关内容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作扣分等处理。切实做到将公开工作与实现预算管理目标紧密结合,提高了预算管理和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理财和科学决策。

2.加大财政资金运行动态监控。通过动态监控系统采用蓝色、黄色和红色三级提前预警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预算单位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授权支付方式范围等违规问题,消除预算单位随意调整、串换和挪用财政资金的可能性。

3.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拓展财政监督形式,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部门预算执行检查、专项资金检查以及“三公”经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财政收支违规行为的制约。

三、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加强源头防腐基础建设的建议预算管理制度

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但是在提升预算编审质量、支出定额标准化建设、完善项目库建设、实质性整合专项资金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为我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为确保源头反腐的有效推进,在今后的预算管理改革工作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合理界定各预算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基本支出的范围,确保基本支出定额涵盖范围合理、规范;加强细化预算单位的分类分档,充分考虑各预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支出特点以及资产配置情况,使不同类档预算单位的定额标准更加切合实际,避免苦乐不均;二是进一步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项目分类,加强标准建设所需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技术水平和项目特征等设置通用和专用定额标准,建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定期清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支出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不断深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在完善立项方面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和立项等基础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明确专项资金入库程序、标准,项目排序规则,建立科学分类、及时入库、定时清结和滚动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编制质量;二是在规范分配方面完善分配办法,严格申报管理,优化分配机制,减少分配批次,注重资金分配的公平性、效率、激励作用和效益,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三是打破部门界限,破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局面,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着力于解决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过多、分配零散、资金效益不高和整合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切实归并目标相近、方向雷同的专项,大力推动专项资金跨部门的实质性整合。

第9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在深入研究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从分析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产生的原因入手,针对不同原因产生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法,有些处理方法尚处在研究探讨阶段,希望对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解决这种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2001年3月财政部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即银行)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月末、年末中央预算单位要与银行、上级单位进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会计对账,确保各方的结余资金一致。

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的存在,零余额账户实际结余资金与应结余资金不一致,如何消除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成为困扰着财务人员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有针对性的提出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的处理方法,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的定义

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是指由于技术性差错、政策性原因等造成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应支付款项存在的差异。

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应该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的款项,实际由零余额账户支付;二是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款项,实际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三是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某一预算科目支付的款项,实际由其他预算科目支付。前两种情况属于零余额账户与实有资金账户之间支付差异,第三种情况属于零余额账户不同预算科目之间支付差异。

二、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的产生原因

(一)技术性差错

1.会计人员技术性差错,会计人员对要支付的款项是由零余额账户支付还是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是由零余额账户这个预算科目支付还是那个预算科目支付判断错误,造成应该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的,误由零余额账户支付,或者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误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或者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某个预算科目支付的,误由其他预算科目支付,由此产生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

2.出纳人员技术性差错,出纳人员将零余额账户支票支付指令填错,造成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某个预算科目支付的,误由其他预算科目支付,由此产生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

(二)未按预算科目管理现金

近年来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越来越规范,零余额账户下的明细科目也越来越多,最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款、项,后来在每一类款项下又按照预算来源不同分为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对于预算单位来说,一个零余额账户下有几个、甚至十几个预算科目(即类款项),每个预算科目下再分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即预算科目个数翻一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预算单位有5个预算科目,每个预算科目下再分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那么一个零余额账户就分成10个小的账户,即使在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下,这10个小的账户也都可能会发生现金业务,如果每个小的账户都实行单独的现金管理,那么工作量将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用实有资金账户或者零余额某个预算科目垫付其他账户现金的情况,产生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

(三)政策性原因

这里所说的政策性原因是指按照规定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以下简称托收)支付的一笔款项只能对应一个银行账户。如果一笔托收款项应该由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共同支付,而实际上却只能通过其中一个账户支付,这就会产生零余额支付差异。

托收是指收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期间内委托开户行向同城的付款人收取特定款项,付款人开户行根据付款人的授权,直接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款项。常见的托收业务有托收各项税金、托收水电费、托收电话费等。

比如,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均发生工资性支出或劳务费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银行托收账户为实有资金账户,在这种情况下,零余额账户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要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这样势必产生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

三、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技术性差错产生支付差异的处理方法

1.退回原支付款项,重新付款

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零余额账户与实有资金账户之间的支付差异,即应该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的,误由零余额账户支付,或者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误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

(1)应该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误由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预算单位先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业务,由收款单位将收到的误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款项退回零余额账户,银行收到此笔款项后,预算单位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提交银行申请款项退回,银行恢复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再办理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支付业务,通过实有资金账户重新向收款单位付款。

(2)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支付,误由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的,预算单位先办理实有资金账户资金退回业务,由收款单位将收到的误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的款项退回;预算单位再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业务,按照正常程序从零余额账户重新向收款单位付款。

2.更正零余额账户支付指令

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零余额账户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支付差异,即应该由零余额账户某一预算科目支付的款项,实际由其他预算科目支付,预算单位只需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更正业务,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提交银行申请付款更正,银行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原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收款单位不发生关系。

(二)未按预算科目管理现金产生支付差异的处理方法

在“现金”科目下设“实有资金账户现金”和“零余额账户现金”两个二级科目,在“零余额账户现金”科目下按照预算科目和预算来源设三级科目,其性质属于过渡性科目,类似往来款项,可以为贷方余额。

假设预算单位用实有资金账户垫付现金,该预算单位某财政拨款项目(预算科目为2060301;预算管理类型为基本支出;预算来源为当年预算)发生了25元的出租车费,在现金报销时出纳人员用实有资金账户现金支付业务人员25元,产生25元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记录这笔差异: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25

贷:现金/零余额账户现金/2060301当年预算 25

每天(或每周、每月,视业务量大小)按照“现金/零余额账户现金/2060301当年预算”科目贷方余额,从相应的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归还实有资金账户,消除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冲平“现金/零余额账户现金/2060301当年预算”科目:

借:现金/零余额账户现金/2060301当年预算 2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5

(三)政策性原因产生支付差异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也就是说不能通过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转账的方式处理支付差异。

那么能采取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办法处理吗?财政部规定,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资金归垫适用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在实际工作过程,像托收这种政策性原因产生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差异未列入财政部资金归垫的范围,因此也不能这种方式处理支付差异。

但是这种支付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财政资金会计对账的要求这种差异又是必须解决的,不能采取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转账的方式,也不能采取资金归垫的方式,只能由预算单位自行调整。

在“银行存款”科目(实有资金账户)下设“日常业务”和“应收零余额账户款项”二级科目;在“零余额用款额度”科目下按照预算科目和预算来源设二级科目,在每个二级科目下设“日常业务”和“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三级科目,其性质属于过渡性科目,类似往来款项,可以为贷方余额。

假设某预算单位委托实有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托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财政拨款项目(预算科目为2060301;预算管理类型为基本支出;预算来源为当年预算)发生了1000元劳务费支出,960元实发数由零余额账户支付,4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实有资金账户托收,产生40元支付差异,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 1000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40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日常业务 960

同时记录这笔差异:

借:银行存款/应收零余额账户款项 4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 40

根据“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大小,即零余额支付差异的大小,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

1.零余额支付差异较小时

从相应的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归还实有资金账户,消除支付差异,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

借:现金/实有资金账户现金 4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日常业务 40

同时冲平“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科目: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 40

贷:银行存款/应收零余额账户款项 40

2.零余额支付差异较大时

在实有资金账户需要付款时,从零余额账户付款,金额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科目贷方余额为限,消除支付差异,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

借:经营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日常业务

同时冲回部分或全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贷方余额: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60301当年预算/应还实有资金账户款项

贷:银行存款/应收零余额账户款项

四、建议

未按预算科目管理现金以及政策性原因产生支付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如何处理这些支付差异,财政部出台的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本文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提出的处理方法尚处在研究探讨阶段,建议财政部能够在政策层面上予以一定规范,否则单纯要求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一致,会给财务人员实际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参考文献:

[1]《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

[2]《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3]《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

[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78号).

[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财库[2004]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