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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范围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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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范围

第1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第2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7、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3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年度第41号公告,决

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关键词】税收成本 征收成本 税收管理 依法制税

一、税收征收成本内涵

税收成本从理论上讲是在实施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有形无形的耗费,通俗的讲就是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从它的影响范围考虑,可分为广义的税收成本和狭义的税收成本。

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一国的税收征纳双方因税收存在而发生的征税成本、纳税成本以及因课税对经济运行产生的负效应即税收的社会成本之和。狭义的税收成本,是指税收征收成本,即为制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所支付的费用总和。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狭义的税收成本,即税收征收成本。

二、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的现状

(一)征收成本普遍偏高

据有关数据资料表明,自2000年以来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虽有所下降,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高水平。截止2005年,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是它们的的2至6倍;从人均税收贡献看,尽管人均征税额总体是上升的,从1996年的90.75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361.32万元,前后增长了3倍,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按照2006年的平均水平测算,我国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是48.6万美元,而美国的人均征税额达到2777万美元,是我国的57.1倍。假如按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水平匡算,征收成本率在现有水平上降低一个百分点,达到印度、巴西的水平,我国全年税收征收成本将节省大约400亿元。

(二)征税成本在国税、地税系统存在差异

从税种构成看,地方税种多而小,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征收难度大,需要聘用协税人员,因此征收成本高。据了解,房产税、自行车的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直接成本已高达20%-30%。一般而言,地税系统的税源零散的特点,决定了地税系统的税收成本高于国税系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资料表明:1994年至1998年,该省地税系统征收成本率比国税系统平均高2.53%。从全国看,地税系统征收成本率高出国税系统近1倍。

(三)征税成本的构成不够合理

在税收成本的分类构成中,用于基本建设(主要是住房、办公楼建设)和招待费等消耗性的非直接税收成本比例明显偏高。而直接用于征税的科技、人才的投入却明显偏低。从有关部门的一份对湖北省天门市、潜江市、荆州市沙市区、石首市、公安市、松滋市、宜昌县、株归县、宜都市、五峰县等10个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征税成本三分之一以上的部分用于基建支出,而用于增加科技投入和人才培训等业务费支出的比例很低。

三、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现状的成因分析

我国税收征收成本与国外比,明显偏高,全国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之间税收征收成本差异较大,一些地区税收征收成本构成不合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设计不尽合理

(1)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由于制度设计者对经济形势估计不足,缺乏深入地调查研究和论证,税制的调整和改革频繁。而每一次税制的调整、改革,不仅使税务机关的税收调研成本、税收立法成本〔法律草拟)以及新税制出来后的宣传成本支出大大增加,也使纳税人为理解和和执行新税法的财力、精力和时间花费大大增加,从而使税收成本大大提高。

(2)税法条例不明晰、不具体,导致执法随意性较大。我国税收立法档次低,大多以单行税法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层次),法律效力不高;且税法条例一般都很概括,不得不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加以解释,形成内部通知多,理解解释及执法随意性大,再加上手续繁杂,不仅纳税人搞不清楚,许多税务人员也弄不清真正是怎么回事,导致税款流失很大,税收征收成本不断上升。

(二)税收法治化程度不高

依法治税是保证正常税收分配秩序的需要,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一要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可依,二是征纳双方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规定行使征税权和履行纳税义务,三是对税务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地制裁和处罚。而我国目前税收法治化程度还不高,中国长期以来人治带来的惯性作用仍有极强的影响力,导致税务稽查威慑力的下降,在政府部门的说情庇护下,人情大于法,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很大,社会上偷逃税情况更加严重。这一方面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分配秩序,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风气,另一方面,税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也受到很大影响,征税难度大大增加,从而加大了税制执行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信息化手段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都不惜重金配备了相当数量、较高档次的计算机,初步建成了一定规模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广域网络。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没有很好地考虑税收业务和征管改革的需要,没有考虑各地经济水平、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差距,盲目建设计算机网络,结果造成资源浪费及闲置,使用率较低,既增加了成本,又影响了工作效率。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化建设一体化的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二是数据质量不高;三是信息应用机制尚不健全。新征管模式中的管理信息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四、优化税收征收成本的思路与途径

(一)发展经济,涵养税源

税收征收成本是一个相对概念,只要设法增加税收收入或减少费用,都能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降低,而可采取的方法很多,但最重要的方法在于发展经济,丰富税源,增加税收总量。因为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总规模和速度制约着税收增长;而税收增长的规模又直接影响着税收征收成本率。因此,税务部门应主动为各级政府当参谋、提建议,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增加税收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经济,涵养税源。

(二)优化税收制度

进行制度改进,优化税收制度,是税收成本最小化的基础。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适度改革和完善,使税收制度不仅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能力相适应,还与广大纳税人的理解程度相适应,这是提高制度效率和行政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一,简化税制,应尽量采取低税率、低负担、宽税基、严管理、易征收的税收制度,减少人们对偷逃税的利益诱惑;第二,在税收法规、税收规则的制定上增强严肃性和连续性,力求税法规定、税收规则明确、具体、详细,避免含糊不清。第三,应将目前税法体系的各种条例、通知、批复、规定等进行裁撤、归并、完善、整理成系统完善的税法,提升税收立法的级次。

(三)强化管理,提高税务经费使用效益

科学、合理编制年度税收征收成本预算,增强税收支出的计划性、针对性,避免开支的自目性。实行“有保有压”的税务经费管理方针,优化税收征收成本支出,提高税务经费使用效益。第一,建立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保证税务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保证日常税收征收支出;第二,厉行节约,尽力压缩诸如接待、会议、水、电费等行政费用支出,增加税务教育、信息化建设、稽查等方面的投入。第三,努力推行政府采购,通过竞标,降低设备费用支出。

(四)改善税收环境,做到依法治税

一个依法治税、依法纳税、广大群众自觉协税护税、具有严密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良好的税收环境是降低税收成本的重要保障。第一、创造一个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形成良好的纳税秩序,加大税收政策和税收法治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够理解、配合、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第二,坚持“严管重罚”的思想,强化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使偷逃税者选择一种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合作博弈,当绝大多数人都做出同样的选择时,就会造成一个人人受益的制度环境。第三、建立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切断利用权力寻租设租的条件和环节,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

(五)推进税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税收征管手段改革的必然选择,从长远看,税收工作的信息化必然带来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大幅度降低。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最大程度地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目前,系统与系统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信息联通、信息交换、信息共享的进程仍然比较缓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省、市、县四级纵向骨干网和各级内部的横向网络的建设速度,尽快完成全国税务系统“一体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加速社会各部门的网络联系,逐步实现与财政、工商、银行、统计、国库等相关部门的网络连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大力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第5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一、统一征管模式

自年3月24日起,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销售和房屋租赁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以“先税后证”为手段,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项目跟踪、过错追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涉及房地产的非税收入可参照“先税后证”实行“先费后证”办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税收征收机关与发改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信息化办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支持,实行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共同搞好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

(一)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税收征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发改物价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或备案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机关;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按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商品房开发和房地产转让交易、产权登记及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再会同发改物价、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建设规划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逐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信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交换的具体信息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的为准,国土资源、房产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

(二)先税后证

房产、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办证人出具相应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放各类许可证照。

(三)联合办公

税收征收机关和房产、国土资源及建设规划等部门应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形式,在县政务中心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软件操作

从年3月24日开始,与房地产税费征收及证照办理的相关业务,必须进入“房地产税费征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操作,不进入系统或手工操作填制的证照无效,非税局将对该部门停供一切票据。地税、财政、房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明确专职的软件系统电脑操作员,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实行专人专机操作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必须按照软件系统授予的权限及时审批把关。县信息化办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房产、财政、地税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软件系统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系统高效精确运行。县政务中心要明确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综合治税的局面;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充分发挥镇、村的联动作用;以搜报涉税信息和个体税收委托征收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监管,努力实现由税源向税收全面转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政府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有利于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减少工作环节;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组织收入质量出发,促进财政增收。

(三)坚持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强协税护税工作,工作内容上首先是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其次是通过协税护税网络,充分挖掘个体及零星税收潜力,促进税收全免、规范征管。

三、组织机构

建立镇、村二级协税护税工作网络体系。

(一)成立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国税、地税、国土所、派出所、工商所、财经办、经济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协税护税工作。

(三)各村建立协税护税点。各村建立协税护税点,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每个村有专人负责搜集、提供本村范围内有关涉税信息,协助做好税收征收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领导全镇协税护税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协税护税问题,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会议;

2、负责对各村协税护税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构建全镇协税护税信息共享平台,督促协护税部门做好涉税信息交换。

(二)镇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财经办。加强与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日常联系;对全镇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协助国税、地税部门开展税收征收工作;针对协税护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2、税务部门。对协税护税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对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报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拒缴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每月及时向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提供征管数据、税收情况分析等新增、变更等情况。

3、工商部门。负责无证无照户清理及补办营业执照工作,及时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等相关信息;协助国税、地税部门和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每月及时提供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等涉税信息。

4、派出所。协助镇协税护税办公室采集私房个人房屋租赁信息;协同国税、地税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5、镇村建办,及时提供工程承揽、中标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协助提供全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开工面积、工程造价等情况;协助国、地税和代征工作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

6、土地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情况,提供全镇范围内土地拍卖及转让情况;协助国、地税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做好对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的征收工作。

7、经济服务中心。掌握全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涉税信息;配合国、地税宣传税法,提高纳税意识;协助解决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8、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处理涉税违法行为。

(四)村委协税护税点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村范围内的税源管理。协税护税人员要深入村组、农户、商店、村民建房及承建情况等台账,完善农村税收基础数据,建立健全村级税收监控体系。

2、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工作。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宣传税法,提高辖区内公民的纳税意识。协助解决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难点文体,协助税款催报、催缴工作。及时向国税、地税机关反映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协税护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联席会议,交流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本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形势,布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总结经验成效并予以推广。

第7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关键词】 税收流失; 地下经济; 公开经济;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3-0002-08

税收流失[1]是纳税人或利益相关者违背税收立法目的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故意的方案筹划或行为安排,或由于征税者对税收流失政策理解的偏差、管理的缺失乃至权力寻租而导致的国家税收收入减少的现象。税收流失与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实现机制,以及国民税法遵从意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税收流失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税收流失不仅是一种经济结果,而且是一种行为过程,它直接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弱化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收入分配的不公,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良好的税法遵从氛围。

税收流失的治理始终是各国政府税收治理的一大难题。屡禁不止的地下经济活动中的税收流失和公开经济中逃税、骗税、避税、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仅使各国政府在应对税收流失治理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合作与协调的行动,而且成为检验一国政府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创新持续进行,税务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有效降低税收流失率,有效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提高征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突出税收道德文化建设和税法宣传教育等政策措施,在综合治理税收流失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然而,税收流失的治理问题仍然不容小觑。

较为准确地测算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不仅有利于认识地下经济所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而且有利于把握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的现状。本文拟通过对2001―2013年地下经济和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与测算结果的分析,进一步探讨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流失的成因与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税收流失治理的有关对策。

一、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②

(一)公开经济中的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公开经济是各级政府公开监管的各类经济活动的总称。公开经济所创造的国民财富全额纳入政府统计的范围之内。在各个税种、税率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税法所规定的法定税基和法定税率,可求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故有公式1:

某税种的应纳税额=法定税基×法定税率(公式1)

同时依据某税种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征收税额之间的差额,求出该税种的税收流失额。故有公式2:

某税种的税收流失额=该税种的应纳税额-该税种的实际征收额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税种税收流失额加总,求得公开经济中的税收流失规模。故有公式3:

公开经济中的税收流失总额=A+B+C+…+N(公式3)

其中,A、B、C、…、N分别代表某税种的税收流失额。

假定T1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标准应征收的税收额,T2是实际征收入库额,则有税收流失额TL,故有公式4:

TL=T1-T2 (公式4)

以下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其他相关税种的测算过程与具体测算结果如下:

1.增值税流失规模的测算

依据现行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商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修理劳务的有关数据难以获取,而且这部分的税款比重也较少,为简便起见,不把它纳入测算之中。那么,增值税税收收入能力的测算故有公式6:

增值税收入能力=工业企业应交增值税+批发零售企业应交增值税+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公式6)

(1)工业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能力如表1③。

(2)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能力如表2。

(3)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税能力如表3。

在分别求出工业企业增值税应税能力、批发零售企业增值税应税能力、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加总求和的方式求出我国各年度增值税的应税能力,减去当年增值税的实际征收额,由此求出的增值税流失规模具体测算结果如表4。

2.企业所得税流失规模测算

根据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2],企业所得税流失总额的测算结果如表5。

3.营业税流失规模测算

根据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测算营业税应税各行业总产值与税收流失总额的基础数据如表6、表7。

4.其他税种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根据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其他税种流失规模的测算结果,具体如表8。

依据上述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等主要税种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流失额测算值的加总,得出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规模,如表9。

(二)地下经济中的税收流失规模测算④

地下经济亦称隐形经济、灰色经济、黑色经济等,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经济黑洞”,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采取修正的现金比率法测算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机理是:地下经济活动和准地下经济活动为了逃避政府部门监管和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会尽量采用不在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留下记录的现金交易方式进行。因此,一国(或地区)流通中的现金M0占银行存款的比例变化可以视为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和准地下经济活动的变化引起的,即流通中现金M0的增长变化事实上是地下经济活动和准地下经济活动变化的晴雨表。基于这一机理,运用现金比率法[3]测算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如公式7:

地下经济税收流失(Tu)=地下经济规模(Yu)×宏观税负(t)(公式7)

地下经济规模是测算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关键要素,基于公式7,地下经济规模的测算过程,如公式8:

公式8中,C为现金余额,D为活期存款余额,Y0为公开经济的收入规模,K0为公开经济的现金比率,即公开经济中的现金余额与公开经济中的活期存款余额之比。

实际上,现金并非是地下经济中唯一的交换媒介,如家庭中的修理和实物采购这些非正规的购买行为,约25%~30%是通过非现金支付形式进行的,因此,现金比率法中现金是地下经济唯一的交换媒介的假设会低估地下经济的规模,进而低估税收流失的规模。为了使测算数据更为准确,对现金比例模型作以下适当修正和改进:(1)放宽现金是唯一交换媒介的假设,采用货币供给中的狭义货币M1和广义货币M2来推算地下经济的规模。定义M=M2-M1,把传统现金比率法公式中的C扩展为M1,D扩展为M,使现金比率法的现金是唯一交易媒介的限制大大放宽,也更符合实际。(2)重新定义K0。在K0取值时,选择某一年份作为基期来测算地下经济规模,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假设该基期年份的地下经济规模为零,显然会低估地下经济的规模。事实上,K0反映的是某一时段内人们对现金和短期存款的需求状况,那么每年新增加的收入也应按原有的需求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有必要对K0进行重新定义。为此,对我国1990―2012年现金和短期存款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分别得到现金和短期存款的时间趋势方程,由此得到K0,即两个方程的系数之比。就演化为公式9:

根据统计年鉴的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可分别得到现金C和短期存款D的时间趋势方程(以1990年为基期,t=1):

基于公式7、公式8和修正后的公式9、公式10,数据代入得出我国2001―2013年的地下经济规模,如表10。

(三)对税收流失总规模的初步分析⑤

基于对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规模和依据地下经济中可能造成的税收损失(税收流失)两者相加,得出我国税收流失总规模,如表11。

二、测算结果分析[4]

1.从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占GNP的比例分析,2001―2013年税收流失占GNP的比例已由最高年份的8.86%下降为6.19%,比平均水平减少0.34个百分点;从税收流失额占实际征收额的比例来看,主要税种的税收流失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5]。如:增值税由2001年的27.36%下降为2013年的15.08%,企业所得税从2001年的39.51%下降为2013年的30.43%,营业税从2001年的46.3%下降为2013年的36.5%。但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关税等税收流失呈上升趋势。

2.从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分析,2013年地下经济的规模110 084.26亿元,比2010年地下经济规模124 904.82亿元减少14 820.56亿元,但比2001―2013年这13年间的平均水平80 372.60亿元增加了29 711.66亿元。地下经济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说明,对地下经济的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还十分激烈,取缔和打击地下经济的效果尚不理想。

3.从税收流失的总规模测算分析,2001―2013年这13年间,我国的GNP增长了4倍,而同期税收收入增长约5倍。税收收入额占GNP的比重由2001年的13.95%上升到了2013年的19.37%,同期税收流失率从最高13.37%下降到2013年的9.00%,税收流失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经济社会仍处于改革转轨阶段,目前税收流失的绝对规模仍然较大,主要原因是规模比较庞大,约占年国民生产总值1/5的地下经济规模由此引发的税收流失数额巨大,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特别是跨境税源的流失亦十分严重。

三、税收流失治理的相关对策

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与分析表明:税收流失的根本原因主要集中在纳税人征税机关、税收制度和国民税法遵从度4个方面:税收法律制度是核心所在,税收管理体制是重要基石,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机制至为关键,国民税法遵从意识的提高则是根本保证。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6],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制度保障

现行18个税种中,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尚未完成税收立法。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治税,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强反避税立法,完善转让定价控制机制,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体制,如设立税务法院,实行税收判例制度,提高税收司法水平,为税收流失的治理提供制度保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当前的重点拟应放在税种的立法和税负的法定、税率的法定方面,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优化税种结构、优化税收征收流程,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中央政府收入在政府总收入中的比重,清费立税,确立税收法律制度在税收流失治理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将税收法定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的全过程。

(二)深化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7],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体制保障

根据现代财政学的观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需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此界定政府间财政关系及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并由此决定中央与地方税权和政府间收入的划分、机构的设置,做到纲举目张。当前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以全面“营改增”为标志的经济领域的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中。中央税收几大主体税种已基本到位、体系基本完善,而地方税体系却远未到位,有必要在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同时,从优化地方税制结构和规范地方税骨干税种着手,保持合理税务水平;坚持清费立税,确保税收在政府全部收入中的支柱地位,建立有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的税制体系。通过以深化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为标志的个人分配领域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以调整消费税和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为标志的税制结构的优化,在有效降低行业税收负担的同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体制保障。

(三)强化税收征管,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机制保障

构建以税收征收管理基本流程为基础、以涉税信息与税务情报管理流程为平台、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管理专业化为重点的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机制,建立和逐步完善以信息管税、风险管控和夯实税收征收管理基础为核心的税收征收管理综合流程,培育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的政府税收行为,健全完善“执法、服务、合作”三位一体的现代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机制。

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和“营改增”全面试点正在进行中,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的博弈日趋激烈,税收征收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和跨境税收信息处理系统,完善与金融信息、财务与会计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等涉税信息的对接和信息的分析应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通过涉税信息的比对,尽最大努力控制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健全风险管控流程,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地下经济活动。在经济税收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将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转入地下,如贩毒、走私、制假贩假、高利贷等非法经营,不仅导致政府收入减少,更为严重的是诱导诚实纳税人产生“比坏心理”,对此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严厉打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重点的各种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打击、取缔地下经济活动的联合执法行动,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机制的保障。

(四)加强税法教育宣传,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环境保障

税务素质教育是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条件,税务素质教育的终极目标在于构建一个涵盖征税人和纳税人的全方位、网络化、信息化的税法教育宣传体系。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现代税收理念,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税务行为,坚持不懈地加强税法教育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税法遵从意识。一方面要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一方面要增强征税者依法征税,廉洁、公正执法的意识,提高征税者的税法遵从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积极的税收文化,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环境,以最大限度遏制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 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0-28.

[2] ACIR.Measuring of State and Local Fiscal Capacity and Tax Effort[R]. Informationg Report M-16,Washington:Advisory Commissi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1962.

[3] PHILLIP C. The Demand for Currency Relative to the Total Money Supply[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58,66(4):303-308.

[4] 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M]. 2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182-183.

[5] ROBERT A R,et al. Estimates of Alabama Losses Due to E-Commerce[R]. UAB School of Business,2012.

第8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

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第9篇:税收征收范围范文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是中央实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87号)的重要举措。实施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体现。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都要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侨区经济建设大局,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质性进展,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管理协税保税网络。

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积极沟通,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大力推进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应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财政部门、国税、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并开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在开具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证明时,应注明申请标的权属证号或特征。对申请人申请土地或房屋的产权登记事项不属于纳税范围的,由申请人出具不属于纳税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核心是信息的一体化应用,关键是建立部门信息定期传递机制,通过房地产诸方面、诸环节信息的顺畅收集、传递和共享,为税源监控、申报审核以及税务稽查服务。因此,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信息资源提供的正常通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地籍资料、基准地价资料、房屋产权资料、房地产开发、交易登记信息、房地产税收征收情况等的信息共享。具体而言:

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土地出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供地批复文号、项目用地批准日期、受让人名称、供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出让金价款等;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让方式、转让价款、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费用等;基准地价、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等;地籍登记信息。

规划(房管)部门应向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开发企业名称、联系方式、项目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用途、施工单位、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等;房屋交易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含项目名称、坐落、建筑用途、批准预售面积、批准预售时间等;交易标的房屋情况,包括坐落、建筑面积、权利来源、合同价格等。

财政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纳税人交纳契税的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坐落地等信息;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的房屋价格评定表。

国、地税务机关对从以上有关部门取得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有责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同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需要,提供房地产税收征收情况等信息。

三、整合资源,创新方式,扎实推进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在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开发区管委会的汇报沟通,合力构建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网络,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加强和落实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监督、部门配合、财税征收”的税收协作管理模式。同时,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单位,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协作与配合。

(二)整合社会资源。财税部门应建立涉税信息内部传递制度,应将定期从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取得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全面运用于日常管征、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地税部门应加强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全面落实存量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加快“一窗式”征收模式进程。

(三)创新管理方式。开发全区统一的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充分运用部门信息资源和相关信息,建设“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数据库,通过应用功能模块细化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出租、房地产保有等各个环节的房地产税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及纳税评估等管理功能。

四、明确房地产一级、二级市场交易契税、营业税计税价格。

(一)房地产一级市场交易。房地产一级市场交易,以实际成交价(购房合同和售房发票为准)计征,成交价明显偏低的,以房地产指导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