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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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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1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2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四免一救助”;妇幼保健;作用

隆德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南端、六盘山西麓,全县总面积985平方公里,辖13个乡镇128个行政村,总人口17.6万,其中农业人口16.8万。境内群山绵延、沟壑纵横,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2010年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958.73元,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1.“四免一救助”项目实施情况

200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190号),在全区开始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惠民政策。12月份,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隆德县实施“四免一救助”的意见》(隆政办发[2009]156号),召开了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启动会,我县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四免一救助”。“四免”是指: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免费筛查新生儿三种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一救助”是指对贫困孕产妇急救进行救助。

为确保“四免一救助”顺利实施,我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四免一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制定了适合我县实际的“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贫困孕产妇急救方案”,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等,设立了“四免一救助”项目办公室,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项目工作。项目实施中,各级人员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执行项目,准确筛选救助对象、严格界定补贴标准、严谨审核领款手续、及时到位发放补贴、规范管理档案资料、按期上报报表,使我县符合“四免一救助”条件的对象都能从中受益。从“四免一救助”启动实施到今年9月底,我县共有农村户籍产妇2940,其中项目救助2789例,救助率达94.86%,救助资金达111.56万元;免费婚检3429对、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2304例,“四免一救助”工作进展顺利。

在人员培训上,我们采取集中培训和每月1号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县各级妇幼人员做了项目管理和医务知识的培训。2009年12月29日,我县召开了“四免一救助”启动会及技术培训班,全县乡镇卫生院院长、妇幼人员及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共50人参加了培训;2010年9月份,省级“降消”项目驻县专家在我县蹲点一个月,对我县有关人员29人就孕期保健、产科合并症、并发症、新生儿窒息复苏等知识做了为期3天的培训。同时,专家还采取传、帮、代的方式对我县妇产科人员进行临床工作现场带教、指导和培训;今年6月份,省级专家又对我县36名妇幼人员做了理论培训和现场指导。项目启动以来,我县共举办“降消”项目培训班4次,以会代训22次,参培人员511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8%。通过各级各类培训,提高了妇幼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了技能操作,也提高了他们的项目执行能力。

在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抢救中,我们成立了“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小组”,建立了“孕产妇急救中心”,开通了高危孕产妇转诊“绿色通道”,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及时到位。“四免一救助”实施以来,全县共筛选高危孕产妇1898例,成功抢救危重孕产妇25例,所有高危孕产妇都得到了及时救治,确保了母婴平安。“四免一救助”的实施解决了贫困孕产妇无钱住院的困难,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改善了乡(镇)卫生院的产科设施建设,有力推动了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四免一救助”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全县妇幼工作的发展,全县住院分娩率不断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各项服务性指标都有很大提高。2010年,全县活产1812例,住院1794例,住院分娩率为99.01%,较项目实施前提高了1.16个百分点;没有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母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很好地实现了项目目标。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实施情况

2003年9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在我县实施。为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我县及时组织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隆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实施方案及考评细则,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使我县新农合实施顺利、发展良好,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农民参合率达97.6以上,比2007年农民参合率85%上升了12.6个百分点,2010年17640人报销住院费用。极大的解决了农村群众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实际困难,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尤其对我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起到了很大的经济保障作用,使农村孕妇住院无后顾之忧,也有力推动了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3.“四免一救助”和新农合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中的关系

“四免一救助”将新农合、“降消”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统筹安排。我县符合“四免一救助”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全免费。2011年,在县级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补助由原来的每例9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7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在乡医院住院的,每例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四免一救助”中新农合和“降消”项目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为产妇解决了全部住院费用,使农村孕产妇没有住院分娩经济负担。“降消”项目和新农合为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免一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2]隆德县“四免一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第3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外界称府谷的医改是“中路突破”,府谷县则把自己的做法归纳为“双补双管四结合”,即既补医疗机构,又补就医患者;对医疗机构实行绩效管理,对医保和大病救助机构、管理对象实行规范管理;坚持预防与救治结合、补贴与管理结合、医保与救助结合、投入与捐助结合。

1.政府“担纲”

为了提高县域医疗服务的能力,府谷县近年来可谓不遗余力。府谷县人民医院院长田乃飞对此感受很深。

据田乃飞介绍,2008年,县委、县政府将价值过亿元的县政府宾馆整体无偿划拨给了县人民医院,并按照三级医院的标准进行改扩建。前后投资1.5亿元,规模达到600张床位,建成了设施、技术、服务水平一流的县级中心医院。今年,府谷县又动员社会力量捐资2.7亿元,在县城新区建设占地120亩、设施功能完善、可容纳500张床位的县中医院。

县财政不仅在基础建设和设备上大力投入,在人力成本和运行经费上更是舍得花钱。府谷县卫生局局长张永强告诉记者,府谷县明确规定,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乡镇卫生院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县级医院的基本建设由财政承担,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和大中型设备购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70%~100%的财政补助。

田乃飞说:“现在医务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发,事业经费政府也包了,医院只想着给老百姓看好病,别的啥也不用想。”

县级医院的“龙头”得到了强化,“龙身”自然也得跟上。张永强说,2000年,府谷县启动了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创建工作,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改扩建。建成标准化乡镇卫生院24所,其中,新民中心卫生院已达到普通县级医院的规模。

为了让基层医务工作者能安心,府谷县政府还实施“安心工程”,在府谷县城,政府出钱、出政策,最大限度地保证乡镇卫生院职工的住房,改善职工生活环境。目前,全县乡镇卫生院生活用房面积达1.6万平方米。“平均每名医务人员能分到40平方米不用花钱的住房。”张永强说。

为了让老百姓在家门口方便就医,府谷县还大力加强了网底――村卫生室建设。现如今已基本完成了全县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不仅做到了全省统一要求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疫苗接种室、药房5室分设的标准,部分村卫生室还新增了血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等常用设备,大大提高了村卫生室的诊疗能力和水平。

张永强说,今年经他手花出去的钱有2亿元,全部用在公共卫生投入、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经费、业务经费和基础建设等项目上。在一份文件中记者看到,府谷县政府规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财政安排的重点,要求卫生事业投入每年不低于县财政支出的10%。这样高比例的硬性规定在其他地方并不多见。政府为卫生投入作出了制度保障,可谓实至名归的“担纲”。

2.“三保险”保需方

从2010年8月1日起,府谷县参合农民基金从每人150元调整到200元;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报销95%,县级医院住院报销80%,门诊统筹增加到50元。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按规定应保尽保。较高的补偿水平和覆盖水平,加上近年来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府谷的患者愿意在当地看病。

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位患者说:“以前有了病,总想到外面去治疗。现如今,我们看病方便多了,而且看病费用基本能报销百分之七八十,再也不用为没钱看病发愁了。”

据府谷县2009年的统计数据,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群众占全县住院总人数的49%,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占41%,到县外就医的患者仅占9.8%。

为避免少数居民可能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府谷县成立了大病救助基金会,县财政注资3000万元、社会捐助1.46亿元作为原始基金,依靠投资收益对城乡大病、重病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实行二次救助。大病救助以外的城乡困难患者纳入民政救助体系。

张永强说,2009年,县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700万元,其中320万元用于农民大病救助,380万元用于民政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大病患者1321人。

民政救助、医保补偿和大病救助基金组成的救助体系,被称为“三保险”的保障体系和差别化的报销比例,不仅缓解了群众就医负担,也为县域医疗机构带来了生机。

府谷县新民乡卫生院院长杨占良告诉记者,在府谷,病人在乡镇医院住院的人次占全县总住院人次的一半左右。近两年,新民卫生院每年门诊量2万多人次,住院病人2000人次,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

3.医改百分比论

补供方也好、补需方也罢,都是双刃剑:政府直接投入医疗服务的供方,容易造成“大锅饭”现象;政府投入资金提高保障水平,又容易造成需方“小病大养”等现象,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那么,府谷县又是如何做的?张永强介绍了府谷县的经验。

为确保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圆满完成,府谷县制定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年初确定工作计划,核定任务指标,实行严格的指标考核、任务考核、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进度拨付资金,按年终考核结果结算资金,并实行奖惩兑现。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县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5%以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指标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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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医疗机构的服务积极性,府谷县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核定病床使用率、检查阳性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和人均住院费用下降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比例提留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职工福利、人才培养基金。未达到目标或要求的单位则不可以提取奖励基金。

对于补需方的各种渠道,如新农合定点机构、医保定点机构和大病救助基金,府谷县也实行了严格、精细的管理。据府谷县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刘二虎介绍,府谷县对新农合基金和医保资金都设立了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年度进行监督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对34个单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控制药品实行三级审批。大病医疗救助按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审核标准一并审核后报批。

第4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城市困难居民就医、购药,享受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诊疗收费优待。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城市困难居民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和中、小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及县(市)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救助、个人负担和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市困难居民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救助对象,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医疗救助卡;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档案。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情况。

第八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者在定点零售药房购药,凭《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医疗救助卡,由政府按照发生的门诊或者购药费用的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100元,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以共享。

第九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医疗救助卡,由政府按照发生的住院费用的70%给予救助。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6000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3600元,户口在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4200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前款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急性传染期的各类肝炎、肺结核;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十条救助对象在本市区(包括县及县级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向社会开放

B类以上的厂矿企业、部队医疗机构)就医,凭《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居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按规定中准价格的50%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70%收取计算机断层扫描显像(CT平扫)、核磁共振成像(MRI平扫)及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70%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

第十一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适时调整医疗救助额度和重大疾病范围。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定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或者在定点零售药房购药,由政府按照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高救助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由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应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和零售药房购药费用,在最高救助额度内,只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医疗机构、零售药房先行垫付。医疗、购药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额度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零售药房垫付的救助费用,由财政部门定期拨付。

第十八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医疗救助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上年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人数、年人均500元的标准筹集,由市和各县(市)区分担。市级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县(市)区的补助,补助比例为:长海县、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市补助70%;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补助50%。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情况,适时调整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和市级救助资金的补助比例。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其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行政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及县(市)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研究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民政部门不予认定医疗救助对象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骗取医疗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被骗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的,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第5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6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为缓解我县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0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向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依据县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规定,为城镇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

第四条城镇低保人员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特困群众家庭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原则上应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县医院为我县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五条以上对象发生常见病、多发病就医的,城镇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部分,其他对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院有效票据和证明,享受10%?30%的基本医疗救助。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根据真实有效票据和单位及社区居委会证明,酌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六条对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城镇低保人员的实际收费,不得突破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定和公布的病种最高限价。

第三章大病医疗救助

第七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镇低保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困家庭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第八条患有以下疾病的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化疗或放射治疗;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六)脑中风急性期;

(七)需救助的其它重症疾病。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转到上级医院诊治。

第九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镇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其他城镇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个人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每次不超过2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其他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第四章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本人向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正式医疗费收据和用药明细单;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接到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申请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

申请人持户口本到民政部门领取医疗救助金。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取消医疗救助资格的情形:

(一)不能如实填写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凭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原属低保对象,现已不符合低保标准不再享受低保的人员;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五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

城镇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县财政将城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每年从福利彩票有奖销售的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款项。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所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纳入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民政局。

第十八条各居委会或单位和县民政局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救助台帐,由民政局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7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配套推进企业改革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体制改革,从市的实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建立一个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起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险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患病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缴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

1、用人单位缴费率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在参保时由用人单位为每人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的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本人享受终生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渠道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的预算管理形式(财政预算、事业经费、社团收入)按比例拨付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和收入中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

2、职工个人缴费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其征缴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实际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及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征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拖欠或通过瞒报工资总额等手段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积累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包括:①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②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分年龄段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40岁以下按1%、41——50岁按2%、51岁以上按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划入。

2、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余额可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在本市凋动工作,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并继续使用,调出本市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退还给本人或随同转移。

3、个人帐户结余的资金,按本年度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可依法继承。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用于统筹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

5、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规定计息。

(三)职工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可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

2、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个人先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lO%左右(三级医院850元、二级医院650元、一级或无级别医院450元)的起付标准自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三级65%、二级70%、一级75%)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以鼓励职工到普通医院就诊。当年再次住院的依次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可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其作用是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和增强统筹金的保障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起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3、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实行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封顶。封顶线为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10%;国产贵重药品、家庭病床、特殊项目检查治疗、器官移植及转外地医院诊疗,其医疗费,个人先负担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药费保障办法按办发()27号文件执行。筹资额每人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独立帐管理。

(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按《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费报销比例在职职工提高5%。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一)、加强电算化管理,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参保职工门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符台基本医疗范围之内的用个人帐户(IC卡)支付。

(三)、职工用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据实结算。

(四)、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定质、定人数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定期结算。启动初期,不具备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件时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结算。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做到基金及时拨付和结算,简化医疗费报销、帐户结算手续,为患者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凡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均可申请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证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职工必须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持有效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三)、取得定点服务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

九、建立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为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因大病、重病而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费用,建立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结转,不得挪用。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按规定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二)、为保持一些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

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十、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费用结算办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配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十一、实施步骤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一)、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同时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搞好软件的设计开发,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各种证册的印制、业务人员的培训、定点医院的确定等各项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第8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建设、交通、铁道炔棵乓魅分霸?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站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把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救助管理经费预算;公安、建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通知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救治;交通、铁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救助管理机构的设置。救助管理机构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救助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各市原有的收容遣送站调整规范为救助管理站。为确保各个市都有一所规模较大的市级救助管理站,将晋中市榆次区、临汾市尧都区、运城市盐湖区救助管理站调整为市级救助管理站。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市级救助管理站要在本辖区内交通方便、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县级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可根据救助管理任务决定是否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不单独设置的可在民政部门所属相关事业机构挂牌,并确定专人负责。市、县级救助管理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市编办根据实际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接送工作。

(二)救助经费和救助标准。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城,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过分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我省受助人员的生活标准按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指定救助医院(含精神病院)。受助人员患有传染病、在救助站突发急病,应送指定医院医治。公安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送指定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医院通知救助站进院核查,属于救助对象的,接回救助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站向当地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四)受助人员的乘车凭证。受助人员返程时由救助管理站为其开据乘车证明,受助人持证到铁路、公路车站办理乘车手续。车站根据救助管理站给其开据的乘车证明为其出具乘车凭证。铁路、公路客运站按救助管理站提供的凭证到该救助管理站报销,年终由救助管理站凭交通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向当地财政报销。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接送安置。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各地要加强协作,做好接送工作。跨省接送由省民政厅负责;省内接送,一律由流入地将受助人员护送回流出地救助站,流出地站再将其护送回县乡居住地。

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已查清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9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

一、参保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筹资标准

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55元,区级财政补助410元,镇乡(街道)财政补助205元。

三、医疗待遇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分别为:区内定点医院300元;区级和市级定点医院900元;其他医疗机构1200元。

(二)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办法支付:

1.区内社区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2.区内专科定点和区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3.市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4.市外定点和市内非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5.市外非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三)提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一个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

(四)调整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额后,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不分段、不分医院类别,由大病救助金支付70%。

(五)扩大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

在目前已实施的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和宫颈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范围。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参保缴费方式

(一)参保对象在年度参保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的,可在医保年度中途到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补办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时按当年度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农村医疗保险待遇。

(二)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其出生三个月以内按规定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

五、其他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城乡居民参加市区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