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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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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

第1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对策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金融行业的一种必然趋势,对金融业进行了有效补充,受到了广大金融人士的青睐。本文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时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发展中还有诸多的不利因素,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工作,其实施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1互联网金融业中常见于盲目的个体决策现象。举例说明,金融机构利用P2P平台贷款给借款个体,这一过程中相关投资需求人并不能正确全面掌握当投资以失败告终后对个体投资人造成的影响程度,虽然该平台非常清晰指出借款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隐患,且投资具有分散性特点,但任何时候网贷都是一项投资风险高的活动。1.2并不是所有风险隐患都会在市场的管控下停止蔓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现行的风险定价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整体效用不高,因此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将重心放在了生产风险大且收益也大的产品上,通过预期的高收益博得众人的注意力,进而拓展自身的发展规模,这一过程中对潜在的风险隐患往往只字不提,完全不顾他人的利益。1.3如果互联网金融业的服务对象较多且具备相当的资金规模,那么当出现问题时无法利用市场出清方式来有效处理。倘若互联网金融业从事一些基础性金融业务,那么当难以为继时会对金融系统各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阻碍,进而产生系统性风险。1.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不足.举例说明,当前,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品质不一、素质不一的情况,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在有的P2P平台中并未按照标准要求予以隔离,这就使得大部分平台管理者携款潜逃;还有的P2P平台通过营销激进模式,把自己生产的风险大的产品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对象如退休干部等;还有的P2P平台将相关法律法规抛在脑后,进行一些不合法的集资及吸收存款。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

2.1加强审查力度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控作用,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加强审查力度。实时了解和控制市场各类风险,并以此制定详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综合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严格审查市场发展动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应重点监管资金流动外部性及风险测评外部性,吸收银行机构的监管措施,落实预期的监管效果。

2.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采用动态监管模式,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投资人员和市场主体充分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落实透明化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避免因信息差异而引起的风险问题,减少欺诈等违纪违法行为,提高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质量及发展水平。并且还加强了相关投资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信任度,使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在现代市场上“发光发亮”。一套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市场份额。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业应将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进行公开化、透明化;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信息甄别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业提供的信息予以科学评估,以确保其客观精准,奖罚分明,对于提供的信息失真、有效性低的互联网金融业,应明令禁止其停止运营,或者将其不良行为公布于众,通过这些惩罚来提高互联网金融业严谨认真的态度,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更好更快地运行。

2.3注重监管的动态性和持续性

在动态监管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持续性监督互联网金融业各项运营指标,尤其要动态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与大型的P2P网络贷款平台,这样才能防止重大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以灵活性与持续性为核心,所以侧重于对互联网金融业运营现状的定时评估,并确立行业的影响程度与风险水平。除了做好相关的评估工作外,还应动态监管高风险和影响程度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对于一些风险不太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通过信息披露或者行业自律等手段来加强监管。动态监管工作对财力和人力的需求量大,实施综合化监管会进一步加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费用,并且制约了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动态监管除了根据不断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确立具体的监管程度、监管手段及内容外,还要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角度出发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信息的透明化,减少了交易成本费用,整个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实力得到了大大增强,不过一些风险隐患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将各类风险抵制在萌芽之中,推动金融市场顺利有序发展,奠定金融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06:74.

[2]郑庆明.互联网金融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4,20:72-73.

[3]李振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J].财经论坛,2015,18-123.

[4]周学东,李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恰当选择[J].中国改革,2014(04)

第2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1.针对个人类客户利润获取方式保障性低,因为缺乏监管,所以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主要是将大量个人储蓄类存款转化为单位存款,并将这批资金以企业单位形式转存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集中性提取存款的行为,则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更加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现有法律中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与补充。其次,可以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正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中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的作用,可以尝试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加强机构准入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其次,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其超过自身的业务范围,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从业者要具备相关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中心,对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可以建立金融风险投资预警平台,对非法或者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参与者提出预警。

第3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互联网以高速的发展势头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金融业务,在互联网上进行金融操作的人群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互联网的各类支付平台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购买产品、办理贷款、缴纳水电费等等,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给互联网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匹配的,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由于互联网产品与业务的行业跨度较大,在同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上可以销售多种产品,虽然国家将互联网金融的各项业务交由各政府部门监管,可是业务之间经常存在交叉,使得各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其次,互联网没有实体机构,所有的产品和业务都是数据代码,而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监管制度的制订速度,由于监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上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使得网络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最后,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可是互联网是虚拟的交易平台,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网上交易合同极易被篡改和伪造,导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1、服务实体经济,把握创新的度与限

所有金融业务的产生都是为了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为人们服务,保证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模式,应给予适当的空间,使其在探索中逐渐完善,提高为人们服务的水平。但是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不管,使其失去掌控,所以应采取动态监管策略,根据对各交易平台与金融产品的影响力及风险带来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依据,决定监管目标和监管力度。

2、既要防止监管套利,又要防控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本质相同,都是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只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模式上进行了改革,将金融业务放到虚拟的网络中操作。所以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体系,应该受到金融监管,而且监管标准应与传统金融一致。同时,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应该配合监管,不能用改变经营模式的方式逃避监管。此外,国有银行应实施宏观调控,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3、既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加强消费者教育

金融机构应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提高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并且严厉打击用高额回报欺骗消费者,非法吸收资金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取消其经营资格。金融机构还应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以减少内部风险,保证行业的稳定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应展开不同层次的教育,以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4、既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实现全范围的数据

监测与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始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抵制恶意竞争、互相诋毁的不良作风,而且不钻法律漏洞,做违法犯罪的行为,以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和谐氛围。金融机构也要严格要求自身,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息与收费。同时,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进行动态的监测与分析,并对金融监管的条例加以补充和说明,以防给互联网企业留下可乘之机。

5、既要强化行业自律,又要处理好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自我约束的力量远远大于外界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互联网给他们带来了无限商机,应该把握好这个机会,不能因为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长远发展带来的收益。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领头企业应主动承担责任,制定行业内部的规范标准,并与政府监管机构建立有效沟通,以促进行业与政府的和谐关系,与政府监管机构一起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内部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路径分析

1、构建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行业广,难以监管,所以应根据金融业务特点对其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安排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原则,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各项金融业务实施分工监管。当金融业务存在交叉时,各监管部门也要通力合作,实现独立监管与合作监管的完美结合,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协调好工作内容,防止监管的遗漏和重复。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监管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属性,是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的强有力的武器。可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只是一个基础框架,内部细节还不完善。所以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性。监管部门应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日常工作入手,实施全面管理。同时,法律法规对金融监管和政府部门也能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

3、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门槛较低,而且没有对新加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过多的要求,导致企业之间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而恶意竞争,搅乱了市场,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形象,使得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所以应限制互联网行业的进入条件,提高企业人员的素质,对行业内部资金进行监控和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使互联网行业能够保持规范、平稳的发展。

4、加强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模式的一次创新革命,所以监管部门不仅要发挥出监督职能,还要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实施多层监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公益性企业应给予大力支持,并降低贷款利率。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配套管理,制定信息监测报表,将企业的网络数据公开化,监督货币的流向。此外,应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对网络支付平台及金融机构都进行监管,严厉打击洗钱行为,保障人民的经济利益。

5、建立并完善征信体系,提高稀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应该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评估体系建设,最终达到抵御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提高稀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我国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建立个人征信运行系统,连接和传输各大数据库,对征信公司生产所需数据资源进行采集、检索和处理,为社会各大主体提供优良的征信服务。

6、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提升社会监督力

我国应积极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明确规定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应该披露内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等,架构消费者保护体系,确保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并适时出台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对于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监管处罚,大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四、小结

第4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风险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防范及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具有的分布规律相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对其采取专门的措施,在法律实施上,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惩治,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第5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1.明确机构定位,注重审查工作。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在互联网理财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对此不应由机构自身声明或外界推测决定,而应由监管机构在考查相关交易信息、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确定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互联网理财机构的宣传信息和服务协议,如果发现有夸大宣传、规避风险提示或避重就轻推脱责任等情况,就要责令相关机构予以改正,作出相应处罚。

第6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行业迎来改革转折年

今年3月5日,在总理所作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金融领域这样描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此前,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则用“异军突起”来评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6年在第三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时用词是“规范发展”。今年则从以往肯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转变为警惕、限制该行业存在风险。

“今年对阐述互联网金融的措辞意义在于更加注重行业监管,以此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筛选出优质平台,为日后发展普惠金融铺平道路的目的。”互金业内知名第三方平台生菜网的专家表示,自2016年以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则密集出台,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与行业改革的持续深入,该行业已经彻底结束了野蛮生长的时代。与此同时,整个行业的监管思路也日益清晰,规范平台的标准和雏形也逐步显现,这为2017年众多互金平台各项改革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因此业内预计,今年政府层面的监管工作将从风险防范方面入手,切实规范加强风险防控力度。这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平台风控水平,不但能顺利通过政策监管,还能解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痛点,将自身平台带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上。

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认为,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行业监管政策密集落地,金融科技创新方兴未艾,在经历了行业洗牌后开始渐入佳境,因此2017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走向成熟发展的新起点。在新常态下,建设全国性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势在必行,应利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

据了解,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体系,以北京为例,在2015年5月上线了“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平台通过对诈骗和已跑路的机构进行分析,对其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然后将现有的机构数据与该模型进行比对,以发现预警非法集资活动。

数据科技有助防范风险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前几年集中涌现出来,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致使投资者很难辨别出问题平台。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出现在P2P行业,各种跑路、欺诈案件较多。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3月4日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时便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清理整顿”阶段,在处置不同形态的互联网金融时,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步入这一阶段,O管会越来越严,行业将加速洗牌。”许泽玮表示,今年市场更多会向合规平台倾斜,将不合规平台清除出市场。同时,也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实践经验,帮助完善监管体系,最终推动整个行业走上规范发展之道。因此,他预计监管层会加速出台更多监管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一方面将会加速此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还会针对现有的金融风险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换言之,未来监管层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

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技术手段防控风险?众多业内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搭建大数据风控系统,挖掘用户的借贷数据,可以判断用户信用情况,从而有效防范其金融风险。因此科技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竞争进入下半场后能否决胜的关键要素。

目前,从整个金融产业链条来看,大数据风控已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生命线,在个人理财、借贷等多种金融服务领域,数据都将起到核心作用。目前,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以及众多初创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都在纷纷布局大数据技术,且应用到了支付、征信、借款、理财、保险等多种金融消费场景。

第7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非正规金融;金融监管;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时下最热门的金融词汇,2012年甚至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阿里小贷异军突起、“三马”试水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数量激增、十家较大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网上综合商城等。

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这两个部分。前者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证券交易,网上银行;后者是非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是属于纯粹新的东西,其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还有众筹融资这三个方面。

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这三者虽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但是其金融的虚拟化、高科技化、跨国经营的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缺位等问题,也导致了其风险管理比互联网正规金融更加复杂,这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面对这些风险的考验,我们必须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

互联网非正规金融主要存在监管安全、法律安全、资金安全以及信息安全这四大风险。

根据国外互联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得到的启示以及我国的互联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现状,建议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以及监管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一套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非正规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监管主体:地方政府

目前我国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外,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因此可将监管权限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伴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已逐步开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活动更加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主导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为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非正规金融规划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监管,符合这一趋势和潮流。当然,全国性的监管指导和统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相应法定职责,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的制定、风险监测和预警。

二、监管方式:原则导向监管

互联网非正规金融目前还远未定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观察。鉴于发展初期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适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报章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

三、监管制度:走规范化经营路线,建“安全港”制度

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平台,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必须做到不违反规定吸收贷款,不得进行资金放贷业务,其所承诺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红线,这是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合法经营的最低标准。

纵观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清楚地发现,在我国,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不断,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监管方面构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联网融资活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将之与非法集资活动区分开来,意义重大,其应包含以下四项核心机制:

1.构建会员邀请机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联网融资平台具有天然的涉众性,容易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会员邀请机制的构建为这一问题的破解提供了出路。会员邀请制度包括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邀请。首先,招募会员注,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资经验、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其次,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出合格投资者;最后对合格投资客户发出相应投资邀请,并开展投资人身份核查。经过三个步骤的处理,互联网融资平台面对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

2.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非正规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在业务中都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否则,互联网融资台将成为非法集资工具。实行资金大三房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刘董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

3.构建简易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人权益。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与证券发行交易具有类似性,都属于直接融资的概念范畴,但在监管方面,目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基本毫无规则制度可言,而证券市场的运行则具有一套缜密的制度安排,而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融资人作为资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实披露融资信息的义务,以确保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有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机会。

第8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316-02

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话题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再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最新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中也着重指出,未来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出一些重要趋势,其中一个要点就是传统金融业务将更加网络化。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普及,大数据和云计算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开始与传统金融业务互相渗透,互为补充。互联网、金融,这两个原本看似并无交集的行业领域,在时代前进的步伐中不断迈向深度融合,向我们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第三方支付、P2P小额借贷、众筹股权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借贷等平台有力地组建起互联网金融的框架。以阿里巴巴、腾讯为首的众多公司借助以上四类模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崭露头角,并带动了新一轮金融创新的狂潮。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百花齐放

阿里巴巴率先在互联网金融界施展拳脚,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截至2014年2月底,我国P2P网贷平台猛增至626家,以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等为首的P2P平台风生水起。电商行业的佼佼者如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等都在逐步开展B2B供应链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也开始与电商合作,中信银行、国元证券等纷纷开启网上开户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攀升

自2007年P2P登陆中国后,其交易规模已经连续6年保持150%的同比增长。2014年,中国权益类众筹融资规模达4.4亿元;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8万亿元;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391.3%。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不断

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百度公司的“百度百发”、网易的“添金计划”等金融产品繁花似锦,极大地冲击了传统金融行业,同时也在投资者中掀起了新一轮在线理财热潮。以阿里金融为例,阿里巴巴在金融服务领域已包括贷款、担保、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全流程。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功能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不再满足于仅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等支持,而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深度积累的企业、个人数据库也为其开拓金融领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于是,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Hannon和McDowell(1995)指出,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动力,金融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出的互联网金融正一种金融创新。谢平、邹传伟(2012)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三种金融模式。1汤皋(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无形的网络为客户办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资金融通行为。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集支付、交易、融资功能于一体,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机构平台。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突破交易对象限制,逐步平民化

与传统金融机构专注于大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对某些客户的金融排斥,可以充分服务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业务要求。

2.业务经营信息化,信息相对对称

与传统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将高度分散化的企业、个人信息集中加工处理,形成分门别类的数据资源。此举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得投资企业信息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3.金融脱媒,资源配置去中介化

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经常不对称的机率被大大降低,资金的供求双方可以脱离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自行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互联网金融有着明显的去中介化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1.信息搜集和处理

云计算、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解决了困扰金融机构一时的信息资源分散杂乱、利用率低下的难题。通过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互联网金融有效地实现了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大大了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2.支付功能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优越,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以及金融创新的活跃,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第三方支付已经被广泛使用。截至2014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已迅速突破8万亿元。

3.资源配置(即融资)功能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脱媒作用,在资源配置领域网络融资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此外,经营业务大范围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深入分析数据,寻找到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与风险分散工具,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一经问世,便在短短几年之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透过节节攀升的数字,我们不难发现现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弊病缠身。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网络安全风险潜伏

互联网金融虽然方便快捷,但其便捷的支付、交易、融资等业务必须基于网络平成。因此,但凡网络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作将会受到巨大的威胁和致命的打击。更不可小觑的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牵扯到巨大的资金来源、流向和庞大的个人、企业隐私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问题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隐私安全。

2.法律法规政策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却一片空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也没有一定的标准。互联网金融业鱼龙混杂,有如雾里看花。

3.监督管理缺位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严格的界定,因此我们难以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督管理模式也随之失效。同时,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也较为缺乏,监管部门无法可依,监管现状一片混乱。

4.信用信息交换难

一方面,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不直接参与交换,信息共享能力差,为不法分子间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接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中,仅靠自身业务资源审查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决策业务的开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以上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四个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互联网技术金融创新

充分发现并解决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清扫该行业发展前进路途中的绊脚石。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重点核心技术的科研支持,主动进行突破研究;强调金融创新,在紧密结合信息结果和金融活动的基础上研发新产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2.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明确界定,以及对行业准入、业务规范、违法惩处、退出机制等一系列规定,使行业机构有遵循的标准,监管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机制

除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也应跟上步伐。为防止出现监管漏洞、监管空白等现象,必须首先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业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畴等问题。监管部门恪守职责、各司其职,禁止推诿。同时,互联网金融业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特点又决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创新监管办法,适应其网络、金融两大特点,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电子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稳有序运行,又不伤害其创新发展的活力。

4.完善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暂时并没有接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中,信用信息交换不便利。为提高信息和数据的使用效率,促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尽快将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与此同时,扩充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统一各机构信用数据的口径,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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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钊钊.浅谈互联网金融模式[J].科技致富向导,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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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12).

[5] 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6] 谭天文,陆楠.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J].中国市场,2013,(46).

第9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改革的进程,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模式变革的共同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视角,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途径做出系统分析,旨在为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导下完善金融风险规制,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机整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作为媒介,为传统金融业务增添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色。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诠释。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受到我国经济体历史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民间潜藏着巨大的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大放异彩,为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提供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有利发展契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为主要背景产生的金融衍生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技术作为全新的社会生产力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发展商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具备融资市场的特性。企业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互联网中挖掘更多、更优的潜在客户,具有金融消费者广泛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其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相生相伴。因此,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构成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投融资平台拓宽的同时,将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利用、分散、传递。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表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一脉相承,以信用风险为核心。信用风险的主要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础衍生出多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P2P和众筹行业在进行肉孜的过程中,由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由于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存在不对称性导致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致使市场信息信号扭曲形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其表现出的金融风险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差异性。民间借贷风险是以熟悉为背景借款主体信用缺失导致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陌生主体之间信用风险导致的金融风险。融资平台上的融资主体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上两种风险会衍生出系统性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延展性的特征。

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道德层面自发的金融风险约束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规避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复杂化的活动中,尤其是在公开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分析

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投资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群以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中之重,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社会诚信的全面建立,关系精神文明的发展。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必然以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作为基础。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主要包括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和金融法的风险规制逻辑两方面:

金融风险规制范式。金融多动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是投资端和融资端。针对融资端,金融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对于投资端,金融法根据适当性原则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上针对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管态势被称为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充分考虑了债权、股权的风险存在概率,使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是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进行的,具有可行性。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由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在投融资两个方面,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此,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向匹配。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解决融资主体由于传统融资模式融资门槛过高等因素造成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问题,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因此互联网风险规制逻辑应该是对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规制范式的发展。根据金融风险涉众型规制范式和匹配度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应主要针对披露和配置金融风险为手段,使风险规避路径具有直接、资源集约的特点,达到预期风险控制目标,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成为扭转扭曲的金融价格形成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的规制手段。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金融风险游戏哦啊哦规避的重要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风险有效规避的逻辑中心。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范式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立健全互联网风险规制提供借鉴,促进金融法的全面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增强金融行业对经济建设的贡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