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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企业经营 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 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3 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从短期看,税率降低对国家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通过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增加财务收益,加快资金积累,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这将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将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2.4 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 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对低附加值企业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业、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特别是过去靠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更要适时调整产业方向,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
2.5 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而新税法多处提出“合理性”原则,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考验。新税法对部分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所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工资列支额度的取消,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等支出的额度变化,这些都是在今后账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企业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筹划的对象和落脚点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题是企业自身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筹划的前提或基础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所得税负担和降低纳税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益带来的益处。
3.1 利用税前扣除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资薪金筹划。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职工工资, 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资形式列支;②持职工股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奖金发放,当然在筹划时应注意权衡职工工资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③在相同岗位要求条件下合理选择人员,如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待业人员可以加计薪金税除扣除,以获取税收优惠。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此条规定较以前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适当统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纳税调整。
3.2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3.3 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之外,还采用了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量上的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税所得的不可行区域为30万元~32万元,其中一个筹划思路是将应税所得控制在30万以下,利用《实施条例》中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实现应税所得额的下降。另外,《实施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顾及到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第23条又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年度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税所得并限制在30万以下,又不影响正常的交易。另外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减少费用的支出,从而扩大和提高应税所得额使其超过32万,当然这个思路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改善和企业形象品牌的推广,因此建议在预计应税所得在32万左右时采用。当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32万的规模,实现更多的应税所得,这应该也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的政策意图所在。
3.4 利用产业优惠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样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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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璠.以成本费用为切入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03):83-84.
税务新闻报道中的误区
1 误把宣传当新闻。业务宣传与新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一是总目标相同,都为所从属的阶级或政治集团服务;二是都要传递某种信息;三是两者的形式可以相互结合。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特征不同。新闻是新信息的传播,重视时新性,业务宣传是以一定的政治观念或主张作依据而进行的一种主体阐述,只讲时机(或时宜),不讲时新;新闻传播一般不允许重复,而业务宣传可以同一内容反复传播。二是价值观念不同。新闻传播的价值观念着眼于“客方”,只要新闻受众喜欢就行:业务宣传着眼于“我方”,只要对我有利就行。
目前,涉税报道多停留在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工作等方面,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居高临下地宣传他们的业务主张,告诫、警示社会纳税人该履行的义务,而忽视了报道对象应是社会公众、广大的纳税人。如某报刊登的《××市县流动纳税服务车功能凸显》,报道内容为此次开展流动纳税服务的效果、服务人次以及各级领导在总结会上的倡议发言等,只字未提流动纳税服务的范围、享受流动纳税服务的途径和渠道等这些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此类报道人为地割裂了公民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
2 热衰于政策变动的炒作。税收报道业务性强。近两年的涉税报道新闻点多集中反映在税收政策变化上,新闻由头多是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的变动。大致有已经出台的、尚在酝酿之中的、探索预见性的。由于税务新闻过分热衷于对政策变动的炒作,失实报道也相伴而生。如今年“两会”期间热议的诸多税务话题还未成定论,网站就已经刊发了《今年或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官方首提社保税新税种
或成收入分配改革重头戏》等信息;各种被炒作的新税种亦此起彼伏,如矿产资源税、环境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报道,让税收这个关乎民生的政策操作变得扑朔迷离。而这些报道中较为普遍的是:报地方的土地政策:把传闻、专家的个人看法或理论研究探讨的内容当作政策来报。大量充斥媒体的这类报道给读者造成了中国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的错觉。
3 缺乏可读性。税务新闻报道历来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税收工作方针和阐释惠民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等税收专业术语。新闻来源多出自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等。如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中税务新闻子栏目里刊登的《××市地方税务局召开2010年信息工作会议》、《××市地税局召开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等报道,文章导语交代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到会领导,主体部分交代会议情况,以领导的讲话分点做结尾。写法公式化,文字干瘪,空话套话多,枯燥呆板,自己不爱看,纳税人不爱读,政策法规的宣传效果不佳。
避免报道误区的措施
1 多视角阐述税收问题是正确报道税务新闻的基本业务要求。新闻媒体面对千家万户,对社会公众影响极大,新闻从业人员应站在客观的角度,把税收放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透视,以辩证的、全面的、开放式的思维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反映问题,既要关注政策的变化,又要更多地注重政策的解释及深度报道,理顺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
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
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
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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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强工兴市”战略的实施,深入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帮助企业促进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工作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现就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主线,牢固树立“强工兴市”发展理念,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以优化纳税环境为重点工作目标,以为企业减负为重要内容,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落实优化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优化税收环境,支持企业创业创新、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服务企业百日活动”具体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由办公室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制作新的办理涉税事宜流程图、涉税事项审批程序一览表上墙公布。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1、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A.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B.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C.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D.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E.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F.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G.用足用好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2、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A.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B.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提供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管理员送政策上门。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由政策法规科结合实际,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制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推进“两创”战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相关企业。
(三)强化中层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服务好经济发展大局
加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专题性分析,做好税收政策调研,认真研究实施新所得税法给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走向、地方财力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分析国际市场变化、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变化对出口经济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的措施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党政领导决策当好税收上的参谋。实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重点纳税企业制度,对全市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130户企业由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分工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发展状况和服务需求,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层干部每季至少一次到所联系企业进行调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呼声,并写出调查报告。
(四)对办税大厅功能进行整合
对办税大厅各窗口功能进行整合,实行“一窗统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实施;税率政策
我国政府早在二零零八年就已经展开了税法改革工作,新企业的所得税自建立到实施已经有半年的时间,随着新税法的改革与实施,企业缴税的流程不断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不断增长,其中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尽管实施了税法改革后会使得企业的净收益有所减少,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的所得税自税法改革后不断增长,这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分不开。但是当前企业的所得税实施中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并且加以改正。
一、新企业所得税颁布的背景
1.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与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转型与升级,因此发展模式越来越科学,获得的经济收益也不断增长,这就为我们改革税法提供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对新税法的颁布十分有利。
2.内外资企业税法政策差异较大
当前的税法改革主要是针对新企业的,而对于就企业的所得税法来说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这就导致了内外企业抒发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交税工作,必须要对当前的税法进行改革和创新,充分满足不同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尽管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去了巨大的活力,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场竞争秩序混乱,许多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得不到基本的保证,而实施新税法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对当前的产业进行升级和转移,不断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这对于企业今后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只有企业不断转变当前的生产模式才能保证和新税法的要求达成一致。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
新税法中主张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内资企业来说,其自身实力与规模十分有限,政府为了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使得内资企业的税率得到了有效降低,而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提高,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得企业的投资能力不断提高。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中的所得税率有所降低,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净收益,使得企业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对当前的生产技术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不断提高了企业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有利。
三、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认定问题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缴纳时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纳税人的认定。新企业所得税就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对纳税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是构成纳税人的部分,并且对二者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了规定,居民企业需要交纳全部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只需要缴纳部分所得税。
2.纳税和就地预缴税问题
新税法中还对纳税地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指出居民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的营业机构超过两个的,可以选择汇总纳税或者主要机构进行纳税。通过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规定,给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工作提供了基础的指导。
3.税率设计与中小企业税负问题
新企业税法中还对税率与中小企业的税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指出新企业的所得税法中的税率主要有三种类型,而不同规模的企业往往需要缴纳不同额度的税负,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收益,但是当前依旧存在着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
4.税收征管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获得企业所得税的根本途径就是进行税收征管,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根据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来划分不同的征税标准,早于二零林那二年成立的企业征税应该由地税负责。但是在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这是因为地税部门的实际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所得税缴纳管理的需要,导致征税过程产生较大困难。
四、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1.采用“层次测试法”来掌握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各国的企业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企业的生产模式和经营模式都有了较大的转变与创新,为了保证企业管理与决策的效率,董事会开始出现并且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企业的日常业务的讨论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管理机制开始出现,董事会的作用逐渐被削弱,因此一个企业要想召集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开始出现困难,无法确定好合适的开会地点,这就使得董事会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当前的企业在确定董事会召开地点时往往是选择内部的管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不断丰富董事会召开地点的选择方法,保证满足不同董事会成员的需求,这样才能提高召开董事会的效率。
我国当前的董事会地点选择方法依旧较为落后于封建,无法充分满足时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在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时发现他们经常采用的一个方法就是“层次测试法”,下面我们将对这个方法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
层次测试法主要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第一层主要是用于测试企业的经济资源、基础设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际利用程度;第二层主要是分析好企业的活动功能,从而选择出企业合适的管理机构;第三层则是根据企业前两层的测试来选择出科学的管理地点来召开董事大会。
2.增加优惠税率档次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新企业税法中对中小企业的税率实施了减少政策,保证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从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十分有限,如果承担和大型企业一样额度的税率那么其基本的发展将无法继续,因此对中小企业实施税率优惠政策十分必要。但是我们发现尽管新企业税法中采取了对中小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但是依旧无法很好地减少企业的负担,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资本有限,内部员工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证,企业无法给其提供专业的培训,使得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无法充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加强对员工的选拔与培训,给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建立起健全的激励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热情,从而加强员工之间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给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活力。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加强对新税法的调整,在规定中小企业的税率时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收益情况,从而采取增加优惠税率档次来给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中小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度,帮助中小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区分国税和地税的管理权限
在实施新企业税法中我们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效率十分有限。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对新税法的认识和利用程度,做好区分国税和地税的工作,这是因为当前由于对新税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较多的人开始混淆国税与地税的概念,无法很好地区分二者的管理权限,这就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当前已经有较多的学者开始研究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对国税与地税有了一定的认知,但是综合来看,当前已经出现的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论存在着较大差异,不同学者的立场不同,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国税和地税尽管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二者是不同的,无论是征管力度还是征管水平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国税涉及到的领域较多,因此实际的业务量远远超过了地税,地税的实际征税力度也无法与国税相比较。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根据国税与地税的实际特点来选择合适的征收标准,当前征收国税与地税的标准还受到工商登记时间的影响,这一做法十分不合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废除这一制度,按照流转税的实际特点来选择相关的征税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国税与地税的区分工作。
还应该对当前的所得税划分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为了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鼓励个人投资,这一做法也使得企业的税法登记方法较为随意,无法充分满足当前新企业税法制度的需要,出现了较多的偷税漏税情况。
五、结语
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相关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应该保证实际行动与新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基本的税收收入。同时,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纠纷,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既具备专业素质,又具备一定的调节能力,当发生纠纷时可以做好与税收主体的沟通工作,减少矛盾,保证征税工作的效率。还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与信息共享,这样才能降低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我国政府部门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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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重视,全面推进。自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我局及时成立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局长和责任科室,并要求按照上级文件,抓好政策性、管理性文件、规章、规定、公告等及时公示,在全面、深入、规范上下功夫。全面,就是将职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办事人员公开,即凡是不属于保密范畴的都要公开;深入,就是全过程、全方位地公开,对制定涉及纳税人利益的政策、制度都要公开。规范,就是要形成制度,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坚持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下去。
2.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为了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局认真研究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推行的范围、内容、方式。结合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明确职责、措施到位,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科室工作目标考核,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3.突出重点,全面公开。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我局从公开决策程序、公开权力运行入手,将税收执行情况,国税税收政策、工作动态等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编印《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手册,内容包括我局职责范围、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税收政策与办税程序、服务时限与承诺、涉税审批事项、行为规范与工作纪律、监督和举报共七个方面,免费向纳税人分送手册;及时更新县政府网站国税子网站,各项更新工作均按要求严格落实;每季度编印《税收法规公告》,及时为纳税人送上最新税法、法规、政策;为推进创业创新战略,重点提出《县国税局推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33条措施》,组织税收管理员逐家上门宣传服务。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4-0037-04
最近几十年,人类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能源消耗也急剧增加。一方面,能源消耗的迅速增长使得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能源成本已经占到高耗能企业成本中相当大的比重,如何开源节流已成为能源行业积极探索的重大问题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能源危机时期。石油能源危机使发达国家能源费用大幅度提高,各个国家都转向依靠本国能源、节约能源的能源战略。于是,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尤其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我国近年来也在节能领域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鉴于此,本文拟探讨如何从税收政策角度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与状况
1.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将节能服务项目减少的能耗费用来支付全部项目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是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通过节能服务专业化,实现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企业和社会三方共赢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针对不同的主体,这些效益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使得一批有节能改造想法却无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中小型企业纷纷加入到节能改造的团队中来,无形中拓宽了改造市场,为节能服务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客户;第二,对节能改造企业而言,企业不需要投入资金,也不需要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就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同时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而且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节能改造企业所有;第三,对社会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能更好地推动节能改造项目的进行,缓解能源紧张的趋势,也使得生态环境效益大大增加。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状况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十几年来,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但其发展进程仍比较缓慢。
①政策缺位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迟缓。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与之相关的政策还不尽完善。首先,现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下,公共机构支付的节能服务费用通常还没有相应的支出科目;其次,目前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资金主要针对大型节能改造企业,扶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政策还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最后,国家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广大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并且对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
②融资困难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萎缩。根据国外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经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需要为节能改造企业提供建设改造资金、采购相应的设备并实施节能服务改造工程。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足,一旦承接的项目过多或过大,资金压力就可能压垮这些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一旦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就将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也会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视作高风险项目,因此,资金筹集渠道及规模等困难是造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萎缩的主要因素。
③技术欠缺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落后。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需求企业提供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核心。一般来说,需要节能改造的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都是比较认同的,因为其自身也需要通过节约成本提高其在自身领域的竞争力,所以都十分欢迎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是有相当实力的公司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相应的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和后继的不断提高能效的增值服务。但是,如何客观公正的评价节能的效果并得到参与各方认可,包括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参与;双方如何分享持续的节能效益,是否存在扯皮;节能改造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即使初期达成一致,后期是否又会出现新的情况?这些都是问题。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成立时间太短,大多是民营企业,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往往涉及专业非常多,综合度强,目前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力相对薄弱,技术能力较单一,企业公众难免会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效果有所担心,从而影响其实施的积极性。
二、发达国家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税收政策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充满活力与希望的新兴产业,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正在全球很多国家如火如荼地展开。
1.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由于其地理条件的局限性,以及发达的经济对能源有很大的需求,因此它对节能降耗一直相当重视,其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及其节能产业的发展很有成效,并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体制。
首先,完善的燃油税收政策补贴节能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日本政府对创新一直比较重视,对节能服务的创新模式也同样如此。由于日本是一个工业大国,并且也是汽车生产与消费大国,其燃油的消耗量巨大,再结合其他方面的考虑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针对能源产品实施了高额的税收政策,即运用高额的燃油税收政策所得的资金,积极推进科研机构、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发展并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其次,全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推进节能产品的广泛应用。日本政府根据政策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目录中的节能产品与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和税收减免,并根据不同产品的能效水平,制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此外,为鼓励节能设备推广运用,政府鼓励银行给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广泛实施。
2.德国
德国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其工业区污染较严重,促使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提供特别支持。由于德国技术力量雄厚,能源供给单位分散且广泛,所以政策方面也根据实际实施节能减排的各方利益做了充分的考虑。
首先,开征燃油税,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德国在1999年就开始了环境生态方面的税收改革实践。开征燃油税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减少了企业和个人对燃油的依赖程度,鼓励消费者使用新能源,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与此同时,用取得燃油税的部分收入再投入到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探索研究中去,走出一条低消费、高效率的能源利用的道路。
其次,个别产业税收优惠与高额征收税费并举。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视在很多
地方都有体现。例如,消费者如果购买节能环保汽车或者其他节能产品,政府会根据购买的实际情况给予税收优惠,甚至有相应的消费补贴;相反,如果消费者购买大排量高耗能的汽车或者其他高耗能产品,政府就会对其征收高额税费,从而限制能源的过度消费。
3.值得借鉴的经验
由于能源的日益紧张,世界各国都积极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产业,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发达国家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相关税收政策比较完善。总体上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第二,采取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的方法或是扩大征税范围等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使其认识到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第三,针对能耗高的企业征收相对高的税款,取得的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技术开发、设备采购,激励低耗能企业进一步挖掘潜力,从而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改变资源利用方式。
三、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经验,我国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以及惩罚性的税收政策以激励和规范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1.强化税收优惠,降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与资本压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企业,加强宣传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国家角度不断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要求,国家相关部委最新《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获得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都可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而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获得政府有力支持,大大提高其积极性。笔者认为国家出台的关于具体税种的优惠政策确实能够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若在其他方面同时采取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其效果会更加明显。
第一,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承担相关的技术开发风险,提高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热情,促使新技术不断的开发出来并应用于实践,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此外,要加强科研院校、研发机构等激励工作,鼓励相关的宣传机构、咨询机构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理念、促进节能减排政策的传播和普及,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未来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一般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资金都比较欠缺,如果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资金的利息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利息负担。同时,鉴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意义和风险,最重要的是对那些给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或个体都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J,从而增加参与各方的利润率,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提高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规模以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