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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瘦肉精”:中国对此“零容忍”
陈晓华说,“瘦肉精”是一个毒瘤,一个顽症。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多年采取专项整治措施。2013年全国司法机关公开宣判了一批制售“瘦肉精”的罪犯。去年全年“瘦肉精”的抽检合格率达99.7%,是对“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实施监测以来水平最高的一年,反映了行动的成果。
他表示,“瘦肉精”的一些品种在有的国家允许少量使用,而中国是零容忍。所以在积极呼吁国际社会取消这类饲料添加物的使用。
禽流感:熟透的禽类放心吃
陈晓华表示,H7N9禽流感病毒生存能力较弱。只要消费者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做到烹饪熟透,可以放心食用。
他也提醒两点:一是要从正规市场购买,而且在冷藏和食品加工的时候要生熟分离。二是如果接触了禽类和禽类产品要立即洗手,坚决不吃病死家禽。
陈晓华还强调,市场的活禽交易要加强防疫监管,要严格落实定期休市和消毒措施。一旦在一个地方发生了人感染病例,当地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市场采取临时性关闭措施。
转基因:研发要积极,推广要慎重
关于转基因问题,有记者问,我国培育的转基因水稻和玉米安全证书今年将到期,商业化种植却一直没有展开,农业部对此有何打算?
陈晓华说,对转基因产品,农业部采取的是积极、慎重的方针。所谓积极,就是要加强科学研究,尽快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在这个领域占领制高点,防止受制于人。慎重就是在推广和应用上必须保证安全性。所以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一整套科学评价机制和多部门配合的监管链条来保证安全性。对于转基因研发成果的产业化问题,同样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成熟一批、推进一批。在转基因新品种的产业化问题上,没有制定时间表。
陈晓华同时表示,我国对进口转基因农产品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我国的贸易需求,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进口就没有问题。
“漂死猪”:绝不能再发生类似事件
陈晓华说,去年黄浦江“漂死猪”的事件影响很大,要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工作部署和推进。“我们已经着手研究建立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制定了病死动物的无害化技术处理规范,指导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们在19个省份的212个县,主要是在大城市周边、重点养殖区、沿江附近的重点养殖县,开展了无害化处理试点。”
下一步,农业部将强化督促检查,特别是和公安、环保、水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查处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两手硬”: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据陈晓华介绍,2013年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6%、99.7%和94.4%,比上年有所提高。但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问题时有发生。
1.强化组织领导
为扎实有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区有业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了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了工作责任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信息科,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收集、汇总、传递、上报和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同时,相关基层单位也都成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和工作机构,全局上下形成了责权明晰、管理有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为顺利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加强体系建设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同时也为了加快和推进洮北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工程建设,洮北区农业局领导积极运作,多方争取,并在上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2010年新建了洮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配备专业检测人员15余人,并引进了先进设备,定期对蔬菜基地、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测。2011年在三合乡和东胜乡设立3个常态化监测点,在民乐蔬菜生产基地设立质量追溯试点,同时按照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在辖区内11个乡镇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站。这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产品整体监管能力,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测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
3.加强基地检查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基地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局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三品”生产基地进行了全程监控,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年重点对东风乡无公害蔬菜生产 基地和丰盛米业、谷丰米业、裕丰米业等基地进行了监督检查,摸清生产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的投入品类别、名称、来源、用途等,严厉打击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督促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档案,规范农业企业和农户合理用药,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并向农户发放了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单2000余份。
4.广泛进行宣传
一是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紧紧围绕“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主题,并结合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质量安全排查摸底工作深入到农资经营业户、基地、“三品”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大型超市,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布置展板、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无公害蔬菜常识、关于农产品生产中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品种及无公害蔬菜替代农药品种、合法的防腐保鲜技术和方法等。共出动宣传车辆25台次、宣传人员100余人次、张贴标语14条、悬挂横幅7幅、布置展板9块、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通过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二是结合农残检测,多次深入到生产基地和田间地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逐步转变了广大群众农产品生产“重数量、轻质量”的观念和意识,有效提高了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通过大力宣传和引导,真正提高了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绿色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的无公害蔬菜正式摆上餐桌,常年供应澳洲肥牛、天穆村、福成肥牛、天力肥牛、贺贺饭店、洮北宾馆、丰泽园饭店,并在金百合和欧亚超市设立了专柜。
5.加大监测力度
为切实保证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农业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各大超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均进行了日常监测范围,每月按计划对全区例行监测网点抽检2~3次。为确保“五一”期间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在4月24 号和27号增加两次专项检测。5月份之后地产蔬菜大量上市,区农业局每周对市售蔬菜抽检一次,上半年共出动检测车辆76台次,出动检测人员 228人次,抽检农产品25个批次,抽检农产品39 个品种共计543 个样品,其中蔬菜27 个品种,479个样品,水果12 个品种64 个样品,检测合格率为100%,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同时积极配合省、市农委,科学、公正地做好蔬菜抽样工作,共检测3次,100个样品。从检测结果看,全区蔬菜农药残留量均在合格范围内。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6次,抽检22个品种172个样品,出动检测人员54 人次,出动检测车辆18 台次,检查基地24 个(次),超市 18个(次),批发市场12 个(次)。
6.强化“三品”培育
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和重点帮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乡(镇)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申报。2012年平台镇民乐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申报的5个无公害蔬菜品种(莴苣、苦苣、辣椒、番茄、茄子),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批准为无公害农产品,全区2012年平台镇民乐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申报的5个无公害蔬菜品种(莴苣、苦苣、辣椒、番茄、茄子),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批准为无公害农产品。截至目前,全区建立无公害种植基地7个,无公害产品31个,有机食品8个,绿色食品16个,三品面积150万亩。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海南毒豇豆、北京蘑菇荧光粉、山东毒韭菜等一些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一再给国人敲响警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刻不容缓。而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要有效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产品产地主体的参与,而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一个行为责任主体,对维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义务和示范带动作用。要做好产地质量安全管理,就需要把握农业投入品进货把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四个关键点。
1 农业投入品进货和把关是前提
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产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前提,是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的重要保障。农产品产地应当从身实际出发,对本产地所需采购的农业投入品可采用统一进货的方式进行质量安全把关,一把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贻误生产,二把安全关,做到不购买、使用国家全面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按规定购买、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农业头品,并做好投入品进货记录,并按照农产品生产的需要统一发放和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频次、浓度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等,严防国家禁限用药物成分,污染农产品。对统进把关条件不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在本产地周边选定2—3家质量安全放心农资经营门店作为本产地的定点供应商的方式进行,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由定点供应商把关,并建立进销货台账。产地有权对定点门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及违禁投入品行为的定点门店,有权取消其定点供应资格,并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报告。
2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抓手
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农产品产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提高自身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一是依据产地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结合本产地生产实际及产品定位,本着适合自身发展的原则,确定本产地的生产技术标准体系;二是依托县级相关产业技术服务部门的人才优势,将所选择的生产技术标准,结合本产地生产实际,转换成简单易行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印发给每一个生产者;三是标准化技术培训。重点就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中的疑点、难点、要点及生产记录内容进行讲解,最终达到每一个生产者都会应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从事本产地农产品的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关键
质量安全管理是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政府监管、产地内部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共同努力,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只有农产品产地自身从制度建设、环境管理等方面入手,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才能保障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
3.1 制度建设
以产地主体为单元,建立健全带有制约性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产地环境保护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动植物检疫、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生产记录管理制度、产品自律抽检制度、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产地证明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有效证件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事故追溯制度等。
3.2 环境管理
展开组织产地环境环境监测评价,并以此为依托,按照相关标准选择适合自身产业发展的地点建立农产品产地,并定期对产地环境进行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良。对违法向本产地排放“三废”,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依法向农业环保部门报告,以维护本产地的合法权益。
3.3 生产记录管理
依法统一规范生产记录记载内容,印发生产记录本,并指定专人定期对每个生产单元的生产记录实施自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掌握不到位的种(养)殖户的产品,记录在案,将作为延期采收上市的依据。生产记录应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两年以上。
3.4 产地证明及质量安全有效证件管理
产地对生产的产品应提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有效证件。质量安全有效证件为农产品应提地的认定证书或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或加贴认证标识或产地自律抽检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有效证件要严格管理,统一签发、统一提供。对符合标准的产品在签发产地证明时,应注清本批次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重量,质量安全状况和有效期。
会上,记者了解到,东丰县围绕“科技兴业、绿色富民”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强力推进无公害产业化发展。目前,东丰县已有无公害加工龙头企业20多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2个,市级龙头企业15个。建设绿色高标准科技示范基地30万亩,其中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水稻)生产基地20万亩,无公害果树面积8250亩,无公害瓜菜面积40995亩,无公害玉米标准化栽培面积10万亩,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达到35万亩。 2011年全县无公害产业总收入实现7.08亿元,龙头企业产值超过26.2亿元,无公害产业纯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三品”产业已经成为富民强县的支柱产业。
生产模式标准化
东丰县制定了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无公害技术操作规程,基本涵盖了种植的所有品种。并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讲座、指导生产等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标准化生产水平。标准化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也促进了“三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将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落到实处。在基地管理上,东丰县实行“五统一”管理,即 “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的生产管理制度,保证标准化质量。同时记录管理,及时指导每个成员填写生产记录。
通过标准化生产模式的推广,使标准化推广从“要我做”变为“我要做”的自觉行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树立以市场为导向、向质量要效益、靠诚信求发展的理念,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把好标准实施的第一关。1992年东丰镇太和村村民采取地膜覆盖种植无公害甜瓜;2007年形成一定规模;2009年初成立了东丰县甜瓜专业合作社,新建13栋高标准钢筋骨架日光温室,甜瓜产业初具雏形。目前甜瓜种植高标准棚室达150栋,注册了“鹿乡太和”牌商标,形成了规模化发展,无公害甜瓜种植收入平均每户达到4.5万元。
生产安全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无公害产品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控制,东丰县在制度、技术和监管方面采取了相应措施。
首先制定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东丰县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投入品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又重新修订完善了东丰县绿色水稻、大豆、玉米等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绿色食品基地农药、化肥使用管理办法和绿色水稻基地建设十条标准,进一步规范农民作业标准和质量。在整地、播种、插秧、防病、灭虫、收获、加工、销售等关键环节,东丰县通过电视公告、告知等方式,向农民和农资商店公布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投入品目录,指导农户科学选用药肥。委托农产品检测中心,对130万亩基地环境及产品进行跟踪、检测、监控。对基地种植的品种、面积、农户清单、地块编号、操作规程等实行微机化管理,实行固定种源、统一供应,适区种植,彻底解决品种多、杂、劣问题。并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2011年对农贸大市场、加工企业共联合检查8次,没收伪劣种子1000多斤、违禁药肥2000斤,取缔违规业户3家,限期整改卫生标准不达标的“三品”企业1家,有效控制了违禁投入品的使用,保证“三品”生产过程安全化。
销售品牌化
东丰县树立精品意识,通过科技创新,彰显东丰地方特色,打造出东丰系列名牌产品。通过开展农业招商和项目品牌推介会、组织参加农博会,向国内外宣传推介东丰县名优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积极引导基地和企业加快无公害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展特色基地,培育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
为了加强品牌保护,东丰县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为,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东鹿”牌大米、马记鹿茸等重点品牌保护。
经营产业化
关键词农业标准化;现状;对策;湖南省
农业标准化是根据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原则,把农业实践中积累和总结出的经验通过内外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综合组装,纳入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以准则、规程的形式来指导、规范人们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进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数量、增加效益的预期目的。
1湖南省农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1建立了农业标准体系
近几年,湖南省把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应对入世后国际市场化挑战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标准化意识,加快农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步伐,使农业标准化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迄今为止,已制(修)订地方标准600多项,包括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农产品加工的产品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农业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发展外向型农业、促进农产品出口打好基础。2004年,全省就制定了32个地方标准。近3年来,湖南省共申报了6个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确定了29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4年湖南省又确立了2004~2006年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47项,有5个项目列入了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
1.2加强农业标准监测体系建设
我省建立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禽水产品质检中心等检测机构建设;抓好2个市州和30个县级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建设;完善配套4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检测设备。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三项管理制度。一是通过国家和地方农业立法建立授权认可和计量认证双认证制度。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法定考核合格后才具备法定检测资格,才能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二是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三是工作管理制度。要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管理制度,规范检测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1.3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是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推进措施。湖南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当重视,切实将其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重中之重来抓,在人力、财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这项工作能够扎实、有效地开展。目前湖南省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平稳起步,已初步形成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的认证格局。已初步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管理及名牌农产品评审制度。截至2005年初,湖南省产地认定面积已达到220万公顷以上,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规模3 900万头,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品已达800多个,是前3年的10倍,其中无公害农产品570个,绿色食品157个,有机食品20个。
2湖南省农业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农业标准化宣传和思想认识不到位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农业标准和他们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由于对标准化的宣传不够,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标准化知识还不了解,实施标准还不能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如农民习惯传统的操作模式,而不习惯标准化的操作规程;绝大多数基层干部对农业质量标准体系的内涵和功效缺乏了解;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管理者标准意识、质量意识薄弱。由于标准化意识淡薄,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有些领导对农业标准化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没有真正认识到农业标准化对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口号多,具体行动少;还有许多农民误认为农业标准化会加大农业生产的成本,难以真正增加收益,因而不愿参与到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工作中。以上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发展。
2.2农业标准体系不健全
湖南省农业标准体系虽已建立,但仍不健全。一是湖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起步比较晚,基础薄弱,许多标准还没有制定。我省农业标准体系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二是标准的结构不够合理。在已制定颁布的标准中,产中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检验标准多,产后标准和系列标准少,初级加工产品标准少,体现农产品优质、安全及市场准入方面的标准更少。三是农业标准不完善。我省的农业标准中,标准的重点不突出,有的标准不全,缺少配套和完整性,还有的标准的技术内容老化滞后,难以适应国内市场需求变化和国际市场竞争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迫切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因此,建立一套既符合省情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2.3农业质量监测手段落后
目前,湖南省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尚不健全,除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外,市县和县以下面向农村基层、面向市场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缓慢,检验检测手段落后,技术力量薄弱。而同为农业大省的山东省2004年初已建立部级农业质量检测中心达到17个,全省17个地级市、135个县(市、区)有一半以上已经建立了不同规模和水平的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初步形成了“以省部级检测中心为龙头,省级区域性检测中心为补充,市县级检测机构为骨干,基地、企业、市场监测点为基础”的全省农业质量检测体系。
2.4农业标准化执法工作亟待加强
首先,农业标准化工作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现有的《产品质量法》《标准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很少涉及到农、畜、渔业等初级产品,特别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制定和完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农业标准化的要求。全省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绝大多数县至今没有这方面的专职人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标准的实施。因此,加强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2.5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不健全
农业标准的实施是整个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只有在实践中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我省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但由于政府投入资金有限、标准宣传、示范推广力度不够、生产者素质较低等原因,已制定的农业标准一直都没有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多侧重于政治目标,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贯彻实施标准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贯彻实施标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它需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不断地去完善和发展。
2.6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业标准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农业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应该体现政府的强制行为。在资金投入上,适度的财政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但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省级财政每年用于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很少,难以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宣传、带头作用;标准的制修订经费几乎没有。而市、县财政用于农业标准化的投入则更少。这种资金严重匮乏的状况,严重地影响了我省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3加快湖南省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建议
3.1强化宣传与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农业标准化知识,选择有关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以便借鉴推广。要重点抓好对乡镇农村人员为骨干,农技人员、示范大户和农业企业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农业标准化宣传队伍。要采用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农业标准化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氛围。建议按照省培训市、市培训县、县培训乡、乡培训村的原则,层层开展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拿出专门力量,通过印发小册子、组织讲座、办培训班等形式,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农业标准化,重视农业标准化。
3.2健全农业标准体系
健全各类农业标准。国家、行业协会和省各级有关部门,应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完整、接轨、配套、简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各类农业标准。这些农业标准应当包括农业产前生产资料的质量标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产后的质量分级标准与包装加工标准等。国家、省和各行业协会及地方应当根据不同的分工制定不同级别的标准。国家主要制定强制性标准;省和各行业协会主要应当根据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制定相应标准和标准生产规范等非强制性标准;省级以下的各地方应当根据省级以上部门制定的各类农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健全标准同时完善各类农业标准。各有关部门应对已制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参照国际标准,根据有关情况,对不完善的农业标准及技术规程进行修正、补充、完善。
3.3完善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健全并完善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及各类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测。按照与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对接的要求,立足本地优势和特色产业,加强国际、国内标准的收集和研究,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标准体系。要根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实验室、有财政预算”的要求,整合资源,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
3.4完善配套相关的法规政策
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标准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尽快分类完善出台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名牌农产品管理、无超标农药残留放心农产品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特别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方面,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其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制定完善《湖南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方案》《湖南省农产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和示范区建设管理方案》,对标准的制定和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和示范区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当前,重点要搞好《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标准的推广,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行为,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3.5加快建立农业标准化投入保障机制
资金严重不足是目前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障碍。没有经费的支持或经费的使用得不到监控都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资金的投入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坚持以农产品标准化与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加快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其次,要坚持以财政投入和信贷投入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利用好WTO的“绿箱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每年要投入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基地专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开发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范围和数量。利用国际组织或政府提供双边或多边优惠、援助贷款,吸收更多的外商到绿色食品领域直接投资。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产地环境安全;基础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对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壮大体系、培育能力、强化动力,高度重视监管的协调一致,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协调统一、易于实际操作且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建立条块结合、权责分明的检验检测体系,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认证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从田间到餐桌”的完整农产品产业链。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农产品中质量安全问题,表现在市场上,但问题大多出在生产上,实施标准化的生产是保证质量安全、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进程。
一是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增强农产品安全理念。立足“大市场、小农户”的基本国情,树立和强化农业标准化意识,通过标准化生产、工业化经营、市场化管理,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二是制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划,加快制订完善农业标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中心,建立完善农业标准化法规体系,逐步实现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和标准管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农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将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管理轨道,逐步建立全程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环境、安全过程控制等方面的俗迹建立配套完善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是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机构,引导和鼓励标准化生产。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扶持重点,落实政策,完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机构迅速配齐人员、置齐设备,确保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普及、宣传工作的力度,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二、认真抓好产地环境保护监测工作
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源头,因此要重视产地环境的保护、监测和整治。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虽然环保部门加大了“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达标排放”的执法力度,但随着经济发展,工业的排污总量已超出自然的自身净化能力,特别是近郊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水污染未得到根本性控制。在农业生产上,农业投入品(如化肥、农药、馆料、植物生长激素等)使用不科学,农业生产过程中副产品(如作物稻禾干、畜禽粪便等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不到位,也可造成环境污染。为此,建议如下:
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加快制定出台针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和力度,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以产地环境安全分类管理制度建设为重点,启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探索实施“生产准入”制度,从产地环境切断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农产品原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凡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标准的基地,将列入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立环境监测点,给予大力保护;凡处于工厂四周、受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农田、菜地,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要求的要进行种植结构调整。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环境因素,着力开展农产品产地适宜性评价。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引导鼓励政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辅之以政府提供贷款、减免税收的政策鼓励等条件,吸收社会投资发展环保产业。
三、严格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
农业投入品包括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种子、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用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及其它用于农产品,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直接影响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着人们健康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控制,从源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建议如下:
加强科学研究,培育产量高、质量优、抗性强、效益好的农作物和动物新品种,加紧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努力提高肥料、词料和农业用水的利用率。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引导企业生产无害、无污染、低毒、低污染的农业投入品,淘汰高毒、高污染的产品,并加紧研制替代产品。研究出台专门的政策法规,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实行专营管理与专供管理,鼓励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营销农业生产资料。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农资市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为重点,建立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公告制度,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加强对最终使用环节的指导,规范用药,形成农业化学投入品产、供、销、用全过程链式管理模式和有效控制机制,促进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的净化,保证农业化学投入品质量的安全和规范科学使用。
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销售行为,为优质农业投入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农业标准体系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完善监管体系为支撑,取切实有效施,解决目前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适应农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永波.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扬州大学,2009.
[2]刘冬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
关键词:实物管理计划管理;ERP;数据管理
一、农业企业存货管理的意义和特殊性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构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被列为第一号,凸显其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性。按照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农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管理水平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而影响企业财务成果。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特殊性使农业企业存货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 农产品品种繁多且数量庞大,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产量和品质极不稳定,加之生产的地域性与消费的普遍性,经常会存在复杂的供需矛盾。
2. 种子种类繁多,性状复杂,储存难度大,具有生命力和较强的不可替代性。
3. 肥料是在植物生长时提供的一种或多种矿物质元素总称,可以分为有外购的商品肥料和农业企业自行收集和加工的农家肥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点和地域性特色。
4. 农药是指为保障和促进植物和农作物的成长,所施用的杀虫、杀菌、杀灭有害动物(或杂草)的药物统称,在使用或禁用规则、安全间隔期等方面具有严格的执行标准。
二、智农农业集团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
智农农业集团成立于2012年末,至2015年4月份已经累计投资40多亿元,全面进入种植、养殖、肥料加工、饲料加工、观光体验、全程冷链物流和终端专卖店的农业食品全产业链循环体系。已经筹建或成立全资子公司近40家,陆续建立自有种养殖基地、肥料及饲料加工厂、沿江及内河养殖场等50多个。2015年春节前后陆续在长三角区域开立观光体验店3家,终端生鲜专卖门店(场)近30家,预计2015年年末复制建立生鲜专卖店(场)近百家。随着集团及子公司所辖生产基地、场(厂、店)产供销循环的迅速建立和启动,存货购销调存领等环节的管理矛盾时有发生。存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材料占用结构不合理
2015年4月末种植业已有12家子公司(29个基地),出现沉淀存货资金2985.35万元,占期末存货总额9970.83的29.94%。其中:农产品332个品种,合计2190.15万元;种子127个品种,合计242.60万元;肥料24个品种,合计328.20万元;农药71个品种,合计224.40万元。
以A公司为例,该公司辖四个农场,2014年上半年进入生产循环,但是因采购计划与生产计划需求的匹配性不够,导致种植期末积压种子、肥料和农药46个品种,计64.6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307.62万元的21%。其他公司类似情况不一而足,各种种子、肥料和农药因采购计划与生产计划不吻合,造成资金严重不合理沉淀情况时有发生。为优化和调整原材料不合理占用,集团内部原材料调拨在承担物流成本的同时,还得承担子公司间采购和销售业务产生的税负。
(二)仓储人员技能和品管人员监管缺位
2014年K公司玉米收成较好,但是进仓前租赁烘干塔事宜决策迟缓,仓储人员操作技术粗糙,将干潮玉米混合烘干造成干玉米烘过火,潮玉米剩余水分大,导致玉米品质下降且不利于储存。2015年4月降价销售近4000吨,净损失高达360万元。
品管人员检测和监管缺位导致原材料中肥料和农药损失11个品种,计320万元,其中:K公司有机肥因重金属检测标准纠纷,净损失达190.8万元。
(三)采购计划与生产计划各行其是
上述12个子公司的种子、肥料和农药在建司初期采购由集团事业部、计划管理部和招标采购部负责决策,子公司生产部门在生产农时处于等靠要的状态,上下部门间计划审核、与供应商洽谈和签约、资金拨付、物流、入库检测流程冗长,几乎每个子公司都存在种子、肥料和农药采购入库时,已经耽误了农时不正常现象。
子公司生产部门为避免适量多批次申请难的情况,对采购计划高估冒算,导致肥料、农药及其他原材料严重积压。截止2015年4月末有17个品种,计157万元的物资出现A公司积压,B公司急需的窘态。
(四)销售管理对存货盈利能力的影响
僵化的销售决策导致存货资金沉淀的同时,还会直接产生存货损失。因过于强调内销计划导致农产品采收、加工和仓储应接不暇,其中:A公司瓜果蔬菜在田时间和储存期过长近65个品种,造成净损失220多万元。
三、智农农业集团存货管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有余,协作意识不足
智农农业集团分别建立了种植、陆地养殖(含肥料和饲料加工)、水产养殖、冷链物流及终端生鲜专卖等四个事业部,采用各事业部牵头与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一起负责对所辖子公司进行对口管理,其中:计划管理部衔接产供销体系的销售计划,招标采购部负责具体采购计划及其业务管理,各事业部依据销售计划分解落实各子公司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采购计划经过集团职能部门分解和落地,具体情况早已变化,往往会造成销售计划与各子公司的生产计划不匹配,生产计划因销售计划多次变更后,又一次造成采购计划应变困难。
各子公司基地或农场区域分布距离较远,存货采购或采收通常在事业部指导下自行组织,对存货的购进、采收、质检、储存、领用、出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实际管理,既不能进行内部仓储物流系统资源的整合,更无法进行集团内甚至集团外物流资源的利用,极易造成存货结构性不合理,形成有问题资金的沉淀。
(二)仓储管理设施落后,质量控制体系难以落地
集团成立初期就设立专门部门致力于质量内控体系的建立,依据整体经营计划和质量内控体系的要求,也制订了各子公司具体的管理制度。但因对仓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给存货的品质管理和储存费用控制带来诸多问题。
以K公司为例,因产能发展过快,自有仓库建设周期长,租用储库多为老式拱形仓、单层板型立筒仓、简易罩棚、露天屯及袋装垛形式等,绝大部分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无机械通风散热散潮设备、无检验检测设备等。经过一段时期的储存,部分农产品受潮或被高温,又组织人员人工晾晒,甚至二次烘干,直接导致存货品质下降。以上情况使企业的质量内控体系难以落地,无法满足存货管理的基本需要。
(三)仓储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
智农农业集团成立以来,因迅速扩张汇集了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类人员,除少部分来自专业农校外,大部分来自中小型农业企业,有些员工还是非对口专业的学生或者是当地的普通农民,这些人员在企业存货管理上普遍缺乏基础技能,没有种子、肥料和农药基本的储存、堆码和养护知识,更谈不上存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理念,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存货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
(四)未发挥ERP为主的供应链技术管理效能
1. 集团信息部门重视ERP系统应用的顶层设计,没有及时与各子公司经营层互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甚至部分子公司仓储人员没有有效培训就强行推行;
2. 完善的ERP操作培训和操作考核制度是ERP系统正常运行并提供有效分析性数据资料的制度保证,但因人员培训滞后,导致系统操作不规范,数据录入不及时,无法对存货进行批次管理和过程品质监控;
3. 部分子公司经营层人员意识持续停留在无ERP系统管理的操作层次,这也弱化了ERP对供应链存货管理的效能。
四、智农农业集团提高存货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确立子公司为经营业务主体,优化管理流程
在明确集团战略目标的条件下,确立各子公司为经营主体,在集团内建立以IT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平台,日常经营管理的审核审批的职能和责任重心下放在各子公司,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事前计划咨询与备案、事中服务与监督和事后分析与考核的相关职能,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和流程清晰的管理体制。
(二)严格用人标准,重视相关员工岗位技能培训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存货进销存业务进行ERP系统管理是企业致胜的重要技术手段,但是员工素质的高低,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优劣对信息化管理软件的成功运用起到关键性作用。
1. 在人员招聘上人事部门应制定合适的用人标准,坚持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或有强烈的学习愿望的人员进入存货管理或其他相关岗位。
2. 组织专业部门和顾问团队对财务、统计、采购、品管和仓储人员进行ERP系统软件操作技术的全方位培训,并使之常态化。
3. 针对财务、统计、采购、品管和仓储岗位的具体操作过程进行截图说明或录音录影讲解。组织骨干人员编写操作手册,并在所有岗位进行推广和学习。在此基础上定期不定期进行总结和考评,以奖促训,逐步带动大家的学习热情。
(三)利用ERP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产供销的大数据分析
1. 采购和仓储人员娴熟的使用ERP系统电子阅读或扫描接收所有存货的数量和价格信息,使存货在计价、记录和识别上变得简单,可以快速发现和分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降低了存货盘点和清查成本,减轻存货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
2. ERP信息系统可以对存货的采购、运输、存储、销售、领料、直至退回或售后等环节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实现存货在购销调存领等环节的信息自动化处理。通过对存货动态运动过程进行有效跟踪反映,及时解决各环节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降低或减少存货实物流转中出现的损失和浪费。
3. 利用ERP信息管理技术参与存货成本核算,ERP信息系统可以对所有的存货数量、价格信息进行储存和分析,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来计量存货的单位成本、领料或发出成本、期末结存成本等。进行一阶段的数据积累,对存货进出数量、价格走势的周期性分析,可以有效地为生产和销售计划提供分析性数据。
4. 利用ERP数据分析优势对存货集中采购和采收、定向定点销售、集中冷链物流管理、异地库存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适时对供应商准入、合同执行、采购价格、供应商交货和履约、各子公司最佳供应商和最佳采购批量进行分析和监控。
(四)优化和调整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计划
1. 在产品销售计划上初期应以子公司周边地区销售为主,自有终端门店品牌推广为辅,随着终端门店销售能力增强可以逐步进行比重调整,切实减少成熟农产品在田和在库时间,降低农产品损耗和仓储费用,提高存货销售环节的盈利能力。
2. 建立以各子公司为责任主体生产计划管理体系,经事业部质询和备案后执行,充分发挥各子公司的地域优势,结合各地的气候和土壤特点,种植生产具有地域特色的名优农产品。
3. 依据生产计划确定的原材料需求时间、地点,利用ERP信息进行集团内外购销大数据处理。引进供应链体系管理方法,与上游供应商采用共享共赢的原则建立采购网络系统,兼顾购销双方利益,统一制定各子公司和供应商的战略合作目标。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基础上,以最优的存货结构为生产经营服务,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盈利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丰.试论国有企业集团的存货管理[J].现代商业,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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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瑜玲.种业公司存货内控之要点[J].中国农业会计,2012(04).
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