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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金融监管改革框架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联储
一、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从20 世纪初的货币危机、1929- 1939年的大萧条、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场的竞争冲击,在晚近百年来的历史时空里,这些事件促成了为应对这些危机和市场变化而构建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一种“碎片式”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为热议话题,由于次贷危机的逐步爆发并扩大,有四份比较鲜明的建议,分别来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个建议反映了当时美国监管体制的如下两点缺陷:陈旧、严格、束缚: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由于上世纪30年代建立并且无大幅修改的监管框架而束缚,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颁布的为监管欺诈公司以及证劵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严格,而且让人难以无法揣摩使美国市场公开发行股票(IPO)下降,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遭受挑战,外国对美国资本市场望而生畏。目标多元、易冲突的结构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纵向上表现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横向上则体现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FSR的“美国金融竞争力的蓝图”分析了产生一系列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的原因,联邦和州监管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产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了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的实力,使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美国在实行新资本协议比欧洲国家迟两年时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代金融监管改革历程。
二、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为了增强监管的灵活性,放松过细的监管规则,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较为复杂、严格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该蓝图针对上述的两个缺陷中,关于缺乏有效竞争缺陷,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风险。
在长达218页的蓝图中,提出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目标改革:短期目标主要是针对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抵押金融市场监管缺失,除了强化对金融监管系统的风险监测力度,还要注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前面的保护,实现金融与市场的完美结合,提高美国金融市场在国际上市场的竞争地位,还赋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监管权力,对其他不从事银行工作的机构进行实地监管,当信贸市场出现停顿贸易危机时,对于银行开放的具有流动性业务的“贴现窗口”联邦储备银行利用上调贴现率来规范了这一借款现象行为,保障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最后为了实现高低押贷款过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强联邦法律机构在进行房贷时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力度,《改革蓝图》提出了预制这一现象的组织。在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实现了美国金融管制体系的不重复性,加大了金融体系管制在市场上实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发展迅速,储蓄章程(Thrift Charter)显得十分陈旧,予以废除,纳入国民银行章程,根据联邦对存款的保护以及监督来对保险业制定规章。构建最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奋斗历程,这就需要增强美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提升美国在金融界的地位,体现在设立的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场稳定监管部门);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审慎金融监管部门);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业行为监管部门),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领域中的市场监管较为严格,交易所获的信息完全,商业之间的经营有条不紊,充分体现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对其的重视,G20峰会即将召开以及迎接金融危机冲击、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在蓝图的长期目标——即对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基础上,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随后3个月后出台的奥巴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这是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奥巴马政府在次贷危机中所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根据不同的机构所做出来的方针政策都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显得结构不完整。从监管机构的重新定义和职能分配来看FRR,我们不难发现这次改革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将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费者金融体系上建立安保机构,使其在监管机构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能超越美国联邦储蓄的监管权力。FRR政策可总结出几点监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国联邦储蓄的监控范围,对所有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机构都要进行监管,甚至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能放过,增强其监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对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例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在商业经营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行业行为标准,商业产品制作要做到安全,无欺骗,监管严惩非法金融机构;再者就是监管部门的建立,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部门与部门的相互协调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再建立一个银行专属的监管机构,只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两个部门相互依靠,相互互补,对美国如今的组织进行缺陷上的弥补;最后就是加强政府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权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可以独自策划危机处理方案,提高财政部门的决策地位,废除旧体制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使政府能独立决策,自主运用反危机政策工具,使财政部在反危机中拥有比美联储更高的决策地位。美国金融监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图(如图1)
从FRR中可以发现,美国监管体制改革虽然是以美联储为“中枢神经”,赋予美联储极大的权利,跨行业监管机构,但是始终是由奥巴马政府财政部制衡,变成了一个整体的监管当局。很显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会带来很多不同意见的讨论,储蓄银行是否应该授予美国联邦过高的监管权力以及过分监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其议论的对象。次贷危机的发生,部分原因归结于银行采用的低利润制度,使美联储没有实际经济的支撑,造成房地产的破产,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美联储在监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职,现如今更加过度授权,央行的独立性将会被剥夺,容易构成通货膨胀,会对美联储的低通胀构成威胁。2010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通过,核心内容仍然是延续奥巴马政府白皮书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但是也对白皮书以及蓝图都协调了监管权限,例如:美联储的监管权限有所调整,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也进行了改革:新设了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为表1所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其中包括对《银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订,授予美联储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统性风险者)权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规则、标准;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三、美国监管体系改革简析
《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突破,说明了其机构的监管在进行一个很大的转变,行为规则逐渐走向监管目标的导向,监管系统设置细到业务服务理念上,对监管体制进行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改革蓝图中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合并是其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使美联储具有跨业监管的权力,加强了美国政府重视对监管重叠改善的意识。
在我看来,金融监管改革一系列的计划是三方博弈的结果,这三方分别来自奥巴马政府、学界,私人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得到重大改变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联储方面:虽然说在监管方面美联邦赋予的权利比较大,其监控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美联邦在消费者保护上所制定方针意味着其某些权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要及时对美联邦出现的状况提供资金,要经过财务部的同意,这样美联邦的独立性将会被损害。对其监管权力扩大同时又紧缩,说明了在次贷危机后,人们对美联储丧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种程度上的依赖美联储的矛盾心情,美国的监管改革虽然仅经历时间不长,但确有实效,在联邦体制下,美国现行的监管体系虽错综复杂,但原存在于其结构中的缺陷——目标重叠以及严格束缚,都得到了改善。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需跟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继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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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银行体系的构成:德国的银行按照从事的业务种类,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由于德国实行混业经营政策,故全能银行除可以从事典型的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电子银行业务等外,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客户理财以及保险等业务。
二、德国金融体系的变迁
1、19世纪中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综合银行制度的酝酿。14世纪至15世纪,欧洲很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贸易,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不断向外扩张,相对其他国家,德国的经济一蹶不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德国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缓慢。进入19世纪后,还出现了主要经营区域性业务的地方银行。就金融行业来看,德国第一个外汇交易所在法兰克福成立,而银行业与产业资本逐渐融合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银行逐渐支配了证券市场,实现了银行交易所化。
2、二战后德国金融体系加以重建,得到回复与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经济水平大大下滑,通货膨胀率上升,失业率剧增,整个金融体系百废待兴,各个行业遭受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金融制度演进大幅度倒退,马克狂贬、信用体系接近崩溃。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进步人“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这些事实都标志着德国金融体系已经成熟。
3、现代的德国金融制度时至今日,德国金融制度仍然是一种以全能银行体系为主导的制度。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德国中小银行纷纷合并,大银行日益国际化以增强自身实力。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三、德国金融体系的优势
1、混业制度一直是德国一直坚持的金融制度。从德国经验看,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具有其明显优势,可以减少摩擦成本,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也可以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竞争力。]
2、德国金融业有较强的监管力量。在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审计院以及其它机构各自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和定位都有相关的法律授权和明确的规定,有分工有合作,这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减少了部门重叠带来的资源浪费,又防止了因职责划分不清晰所带来的部门间相互扯皮,提高了效率。同时,德国金融业又有较强的外部监管力量,有来自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有来自社会的监督。
3、德国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健全。
4、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即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综合性的银行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业务间的多样化效应的好处。
四、德国金融制度演进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20世纪中期,德国经济得到了飞快的发展,金融体制与行业不断完善健全,银行与企业的金融联系不断密切,各个行业的经济状况了不断改善,政府对整个经济金融体制的监管不断加强,通过分析研究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以下有益的借鉴:
1、完善金融体系的有关法律与政策法规。总结分析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对经济行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一方面可以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情况,防止不法事件的发生。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也要注意各项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和严谨性,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形势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做出努力。
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由于财权和事权的匹配不够到位,从早期的各类信托公司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对各种金融机构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总体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数量发展、轻风险控制。这种理念在经济较快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尚不至于出现较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量发展的理念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从过去的发展历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一方面,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三)监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阻碍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一是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偏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五)金融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靠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五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职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监管质量低下。
二、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工作的重点。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很难想象,一个风险频出,信用恶劣的地方能够很顺利地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来。
(二)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应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创新、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再次,应规范和明确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
(三)规范和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流程,督促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运行平台系统。其次,提高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目前对多种形式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立法予以规范。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细化规则。
(四)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应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六)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
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八)以金融生态建设为重点,构建地方信用管理体系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 泛化 利益
泛开发性金融指的是在开发性金融机构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开发性金融在业务和功能方面所产生的新变化,这种变化超出了人们原来对开发性金融的定位和理解,变化本身可能具有积极意义,也可能相反。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提出的泛开发性金融概念,它是对中国开发性金融变化的客观描述,并不含有先入为主式的价值评判,泛开发性金融的效果及其评价则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分析。
泛开发性金融现象的特征
中国泛开发性金融现象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纵观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发展历程,国开行改革与发展走过了三个主要阶段。从1994年到1998年是政策性银行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7年是开发性金融探索与初步形成阶段;2007-2012年进入初步商业化阶段。从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分析,开发性金融泛化现象又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政策性银行泛化为开发性金融泛化埋下了伏笔。早在1998以前,尽管该阶段开发性金融没有出现,但由于中央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管理缺乏经验,过于行政化的操作带来了政策性银行的普遍业绩不佳。加上中央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补充往往力量不足,加大了政策性银行进军商业领域的内在动机,所以政策性银行泛化现象在1997年以前就已出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成为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拐点,此后的中国政策性银行市场化成为中央政府和政策性银行的共同意愿。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现象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有着向市场化的内在动机,政策性银行市场化探索中表现出了明显商业化迹象。如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出现了部分商业性业务。因此政策性银行泛化是开发性金融泛化的主要前提和基础。
第二,国开行市场化探索是开发性金融泛化的基础。1998年以后,国家开发银行率先探索市场化筹资道路。一是到2002年底,国开行筹资完全实现了从债券市场融资的金融创新,为其他政策性银行市场化运作做出表率。二是在1998-2007年,开发性金融理论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和形成,这主要反映在国开行课题组的相关经典文献中。三是这一期间,国开行的业务领域和市场状态发生了较大变化。在1994建行之初,国开行的业务主要定位于两基一支领域,这与当时这些领域处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领域有关,这一时期国开行与商业性银行不存在业务上的冲突。但到了1997年左右,两基一支领域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加快,已出现了市场成熟的苗头。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快速城市化带来了商业性金融的全面繁荣,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很多领域形成了明显的竞争关系。四是随着国开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开发性金融涉及的领域广度和深度均不断加大,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的退出机制,随着国开行实力的不断壮大,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实际上被视为造成金融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典型代表。
国开行商业化后的开发性金融新一轮泛化。传统政策性银行理论认为,开发性金融是限于政策性银行范畴内发挥作用,但从2007年至今,随着国开行商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开行提出了坚持开发性金融的主张,这种商业化和开发性金融并存的格局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严重冲突。
泛开发性金融现象的形成机制
开发性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泛开发性金融现象的形成与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有关,主要表现在:
第一,开发性金融机构追求自身的利益。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实现其既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首先要解决好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对国开行来说,在政策性银行阶段出现的泛化与追求自身利益也不无关系;到了市场化探索阶段,开发性金融泛化是国开行市场化实践过程中的探索性活动,国开行自身利益是推动其开发性金融泛化的原始动力。在没有更多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追求开发性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就有不断强化的趋势,直至相关制度约束开始出现。
第二,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利益。从政府对开发性金融的需求看,中央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往往是从国家中长期发展考虑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相关问题。因此出于国家战略的需要,开发性金融在诸多领域需要长时期存在。例如出于宏观调控政策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需要,需要开发性金融的逆向调节作用发挥。出于平衡内需和外需,需要中国开发性金融实施“走出去”战略等。从政府对商业性银行改革的思路看,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出现和发展是以配合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为基础的。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是由于政策性银行市场化探索导致的,中国开发性金融的深化又是市场化探索带来的。由于商业性银行的深化,政府投融资需求和县级以下的金融需求困难,国民经济中一些固有的和新产生的薄弱领域开始显现,客观上各级政府部门对开发性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从就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结果看,1994年是政策性银行成立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交汇时点,此后形成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格局,造成了各级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融资需求缺口在长期内加大的趋势十分明显。政府与开发性金融合作市场有固化的趋势。近20年来,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的发展历程表明,政策性银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目标,开发性金融在支持政府项目方面的确功不可没。但是,我们还看到,由于国开行与政府合作机制已经形成并有了不断复制的案例,地方政府和国开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之间彼此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强制度依赖。因此,即使在国开行明确实施商业化的情况下,基础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宣传和实践并没有收到来政府部门的明确禁止。这种利益上的共生关系是一般的商业性银行所不具备的。国开行商业化的左顾右盼与中央政府的两难选择有一定关系。一方面,中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融资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显现,促使中央政府有意推动其转型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中国开发性金融资源的稀缺性导致政府对其仍存在长期需求。因此,中央政府利益层面的决策存在较多内在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格局下,开发性金融机构就有机会充分挖掘政策性领域和商业性领域的各种机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在政策性领域和商业性领域都有所发挥。简单的说,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左右为难造成了国开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左顾右盼现象,实质上仍属于泛开发性金融现象。
第三,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忽视。在国开行的发展历程中,开发性金融服务的市场环境前后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尤其是在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两基一支”业务已经演化为商业性银行竞相角逐“好项目”。金融市场的变化推动着开发性金融结构必须重新进行选择。一般的理解,在具有法律约束和制度性调整机制的情况下,国开行要么在政策性银行体系内退出旧业务和开发新业务,要么从政策性银行退出转换为商业性银行。
现实中,国开行既没有从原来的业务中退出,却实现了商业化,同时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中都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尽管这里有国开行追求自身利益的因素,但是考虑到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也不是没有存在的理由。一方面,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新兴战略产业和民生金融领域的金融需求急剧增大,而一般的政策性银行资金实力不足,通常商业银行不愿意介入,因此,客观上需要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该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其次,现实中很多业务兼有政策性和商业性特征,真正区分这些业务的性质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难题。而且,实际业务的性质与时空有很大关系,以前是或者不是政策性业务,不等于以后就不是或者是;同一时间点的不同区域,同样的业务对应的性质可能也有不同。因此,开发性金融在原有领域做出局部调整和拓展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归根结底,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开发性金融泛化现象也许是开发性金融机构自动适应市场调节机制所做出的理性选择。
第四,制度的力量。根据国外经验,完备的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前提条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调整,要先立专门法律,并且要依法实施;除了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外,还对开发性金融业务的调整进行动态监管。和国外相比,尽管中国不存在类似的开发性银行监管制度,但是中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是在中国银监会负责的商业性银行监管体系下运行的,按照商业银行法监管的模式下,开发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必须尽可能创造条件来迎合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对开发性金融监管的制度漏洞做出自利的反应。尤其是当政策性银行的力量足以推动制度的维持或者变迁时,这种效果会更加明显。实际上,中国国开行开发性金融的监管是在《商业银行法》之下,开发性金融改革主要靠行政手段来推动制度的变革,这种方式的改革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利益博弈状况。
综上所述,中国开发性金融出现的泛化现象(见图1),取决于国开行利益和中央政府利益的博弈,也取决于制度、法律、市场环境变化及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决策。换而言之,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最终促成了泛开发性金融现象的形成。
泛开发性金融现象的评价
一是应肯定其创新意义。在借鉴日美德等发达国家开发性金融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环境,国开行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的开发性金融理论。这种特色超出了原有的开发性金融理论,其实就是开发性金融泛化的一种表现,实质是中国化的开发性金融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外在表现。二是应考虑其过渡性。要充分考虑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情,在短期内开发性金融泛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中长期渐进式的改革有助于问题的逐步化解。三是切实改进其负面效应。开发性金融泛化客观上造成了与商业性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即开发性金融异化,这正符合白钦先教授所持的观点。在现实中,开发性金融机构左顾右盼的行为有着深刻的制度缺失和政府利益根源。一般地,这种意义上的开发性金融泛化应该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来进行。四是有计划的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改革。在短期内,一个低成本的改革方案是将国开行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严格的划分开来,分离账户分别监管,通过业务边界来约束国开行的行为。长期内,在坚持政府意图的开发性金融理念下,要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避免因为政府部门的行为缺乏约束,使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支持政府的过程中被动成为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的推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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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
反思始于2008年的那场金融危机,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众多的改革举措中,虽然美国的力度最大,但是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已有百年历史,其较为完善的法规和保护措施值得借鉴。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介绍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在层次多元化和集中统一性方面,最具代表性:一是将消费者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沟通。这三方面在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中都得到了重要体现。
(一)依法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机构
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组织规则见长。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认同消费者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法例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该法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署(以下简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该法例还要求FSA负责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
(二)出台详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操作细则
2001年6月,FSA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2006年l0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确定了衡量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则依据,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FSA把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让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公平、清晰、无误导的信息,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成立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
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FSA按照《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纠纷。FOS基于中立立场来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其争议处理程序科学、透明、缜密、务实。投诉人在向其投诉之前,首先得向金融机构投诉.适用金融机构内部争议处理程序。只有对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处理,才可向FOS投诉。若消费者对FOS的最终裁定持有异议,还可诉诸法律,进入诉讼程序。FOS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它包含了银行业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该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向采纳机构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它们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英国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五)重视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在消费者教育方面,一是FSA为消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等。二是扩大和深化校园金融教育。英国的义务教学大纲中含有深入的金融教育内容。三是强化政府主导推动。在财政部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部、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金融教育。四是进行金融消费者调查,找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事宜,以及最为渴求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以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二、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改革
尽管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金融危机仍然暴露出一些缺陷。为此,英国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Banking Act 2009),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改革。
(一)通过《2009年银行法案》并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英国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了微调,主要表现在:一对FSCS进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资。白皮书提出以后应考虑金融行业对FSCS更充分的事前融资,以避免本次危机中金融机构犯错却要纳税人买单的情况,维护“谁出错谁买单”的过错方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白皮书提出,在提供服务时,金融机构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必须要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在产生纠纷时,要更快捷地解决消费者投诉,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在权益补偿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应该对存款保护安排做进一步的改进。三要通过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等措施,防控大型金融机构的全新风险。四是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出现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风险时对其进行国有化,以防止系统风险的扩散对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二)提出金融产品“合适并且合理”原则
一是加强对贷款人的保护。2009年11月1日起,FSA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的变更。二是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FSA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半年内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要再进行两年一次的披露。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对客户的赔付期限,简化赔偿程序,确保客户在七天内得到赔偿。三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四是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诉专员署)联合了《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FSA、OFT和FOS在公平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责任,强调建立各方合作机制,首次提出应对新兴风险和大规模投诉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费者信心。
(三)更加重视金融教育
通过深化校园教育、加大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继续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普及。一是继续加大财政支持。英国财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预算就达1150万英镑,危机后更是逐年递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约为2000万英镑,占其年度预算的7%左右。二是扩大教育覆盖范围。危机后日益重视弱势群体的金融教育,加强政府推动和财政支持,扩大金融教育惠及面。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但有许多问题仍然需要正视,比如: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等。目前各国和各地区监管当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则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立法,明确监管目标,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列入监管目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该金融监管目标应适时地进行调整。为使金融监管机构能严格地履行该项职责,我国金融立法机构应明确地将该项职责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了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中,但还没有使用更直接更明确的表述。相对而言,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就十分明确规定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署的监管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了解,维护公众对金融制度信心,减少各类金融犯罪”。
(二)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英国的金融立法值得我国很好地学习。英国的金融监管以“自律”著称,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很好地实现立法意图。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有着一套“事前控制―― 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我国需要制定具有良好操作性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同时,立法机构应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加强金融业自律组织建设
英国银行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完善的自律机制,而我国银行业协会虽然成立多年,但由于制度、机制、监管方面的诸多原因,目前还没有在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实质作用。因此,这就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金融业的自律组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则并严格执行。自律组织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上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四)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培训体系
关键词:制度选择;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一、制度和制度绩效的经济学释义
制度是人类围绕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况,它不仅构成了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而且构成了人的最基本的规定性。制度具有单向性,即制度一旦形成或建立,就成为了任何个人的存在和发展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说一个人一出生就面对既定的制度,在文明的社会中人们只能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这样。所以只有制度对处于其约束下的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利而没有相反。于是制度的合理与否对其效率的发挥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制度形成后就会造成既定制度下的利益相关者,这些群体往往表现出制度偏好,所以即使既定制度有不合理性,但由于既得利益相关者对制度变革的阻挠,就会加大制度变革的困难,于是制度变迁的成本就会增加,进而就会衍生出制度变迁中的强路径依赖,从而制度变迁效率就会下降。
不同制度带来的社会总效益可以用制度绩效来表示,制度绩效就是一个经济体系在采用新的制度后,相对于以前而言,在经济质量和数量上所得到的改善和提高。制度绩效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制度的变革所带来的总效益的释放。制度变迁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的成本不同,一般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期内就见效,但在长期中有可能出现外部不经济,即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中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的收益正好是另外一部分人的损失,即很可能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造成财富在群体中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再分配,而由于存在制度损失使得财富增加的总量不如预期多。
二、制度创新与金融创新
熊彼特关于创新做过精辟的论述,认为创新就是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结合起来生产其他的东西或者是用不同的方法生产相同的东西,认为创新就是由于生产手段的新组合而出现的具有发展特点的现象,就是通过对既定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而建立的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而实现原来组合状态下没有实现的新功能。熊彼特认为创新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存在着某种潜在利益,创新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机制改变从而使得这种潜在利益显性化,在不断提高资源运做效率的同时也给利益主体带来更多的利益,进而企业家会持续地改进生产函数,从而创新过程表现出持续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熊彼特提出了经济周期的理论,认为创新过程不是规律性的,而是一个不规律的间断过程,这样的创新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匀性。
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绩效,为了使既定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率就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设计进行变革,从而通过制度创新达到理想的实践目的。制度创新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创新的速度、突破口、时间和路径等的总和。理论认为,按照制度创新主体不同可以将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以命令方式引入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即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和实行的。[1]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将制度认为是一种商品,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制度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对该商品的产生所带来的收益与产生这种收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间的对比过程,所以制度创新过程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由此也会形成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摩擦成本。由此制度创新过程中新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在权衡新制度给其造成的收益和成本对比的过程中影响着制度的演进历程和速度。
金融创新大多源于政府严格监管的逆效应、高通货膨胀的压力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到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主要表现在:突破多年来传统的经营局面,在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西方很多经济学家对金融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理论:(1)西尔柏的约束诱致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回避或摆脱其所受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摆脱这些约束,金融创新就是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2)诺斯、戴威斯的制度改革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由制度的相互影响所造成的,政府的监管和干预等都包含着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只可以在受管制的市场中出现。(3)韩农、麦道威的技术推进理论。认为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是导致金融创新的主要因素。(4)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从趋利动机方面说明了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因,金融创新的实质就是依靠科技进步降低交易成本。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约束与创新缺陷
(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约束分析
1.分业经营的制度约束。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范围的制度设计可分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模式。分业经营是通过法律制度强制规定的金融各行业分隔开来进行专业化运作的模式,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打破分业经营的业务界限使其业务范围在金融领域的各行业间进行扩展和渗透的结果。我国金融行业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实践表明该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这种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设计由于行业之间的排他性而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方面设计了一道屏障,并形成严重的市场分割,各行业间进行业务渗透困难,于是由于金融行业间的业务不能统合而造成严重的效率损失。这一弱点在国外金融实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越发明显,因为国外的银行基本是全能银行,同一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租赁、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这对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行业形成了激烈冲击。[3]分业经营造成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的融通性很弱,而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融通性很高,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不能发挥,金融远期、期货、期权以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才能得以金融高效的融通。
2.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会激活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需要突破既定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为了稳定金融安全往往就要加强金融监管,所以金融创新的要求与强化金融监管约束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为主体需要从经济人的角度考虑,需要在金融监管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即寻找金融监管的漏洞求得自身资源运作的高收益,金融实体的这种选择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的运作风险,而降低这种风险是政府的职责,为了减少金融风险,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就进一步得到加强,于是在政府行为与金融实体的博弈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效率损失,所以金融监管制度遏制了金融创新。[4]与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最大缺陷就是容易造成监管重复和监管不到位并存。这样的制度约束会加大商业银行的各自为政,丧失其金融创新的积极性,约束了金融创新。
3.产权制度的约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还是国家直接或间接拥有,商业银行还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金融企业,这导致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创新主体。商业银行由国家所有,这造成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权利,而金融创新行为本身需要行为主体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权利,于是创新行为与产权约束之间形成矛盾,同时由于银行资源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有权利将银行不同网点的高层管理者进行调动,于是弱化了银行高层管理者的持续经营与持续创新的责任心和动力。(2)高低端事权不对称。金融创新从理论论证到实践推广一般都由总行完成,但只有基层行才能接触基础客户且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然而基层行却没有金融创新的开发权。这样在金融创新的开发与操作之间形成的行为不对称,一方面使得金融创新失去了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创新的效率大为降低。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缺陷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中政府起了很大的作用,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政府总是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很少考虑如何为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创造条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缺陷还很突出。
1.存贷款业务品种单一。银行存款品种的设计都是以期限为尺度进行,而国外商业银行的存款品种设计标尺除了期限外,还包括起存资金、日平均余额、利率、优惠或惩罚措施等多方面,丰富的设计标尺可以组合出丰富的存款产品。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品种单一,银行产品与融资方式的不匹配制约了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投资的项目贷款都是固定资产贷款,这需要通过政府核准的立项审批。而中小企业不需要或者不可能得到政府的审批,于是向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的渠道被堵塞。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放贷的唯一标尺就是贷款对象的资信评级,这一标尺没有充分考虑融资客户的差异,在贷款品种本来就非常少的情况下缺少了针对不同客户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诸多企业被剥夺了融资权利的同时也刺激了一些企业编造资信资料而骗取贷款的可能。
2.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其表内资产负债而形成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可占到其总收入的50%-7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还不到总收入的10%,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传统产品业务占比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仍然以传统形式为主,包括结算承兑、收付等,一些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还有待开发。[5](2)观念陈旧、营销力度不够。国有商业银行长期的垄断地位使其只注重存贷业务而不注重中间业务的新产品开发,从而损失了很多盈利空间。(3)缺乏规范的管理。中间业务涉及的领域很宽,在缺乏标准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因为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权责不清而与相关部门间发生利益冲突,从而不能高效地整合整个中间业务市场,影响了中间业务开展的预期效果。
四、国外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经验与我国的策略选择
(一)国外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
西方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与我国存在明显著差异,出于规避政府金融管制和转移、分散风险,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在此过程中其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其中一些银行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大银行。同时,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原有银行业的分工格局被打破,商业银行向全能化方向发展。其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历史表明银行机构自身的主动性一直起着主导作用,而政府行为在其中扮演的只是辅助作用,主要是为了给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创造条件,使其规范化、有序化,从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1.负债业务的创新。国外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创新的基本做法是:通过设立新的账户,赋予新账户综合功能,付给存款人相应的高息,同时又不直接冲突利率管制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让活期存款获得高利息的同时仍然保证其方便;让定期存款获得高利息的同时方便其流通;将投资银行的业务引入商业银行领域;将被动地吸收存款变为主动负债。负债业务创新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存款灵活和币种转换,客户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存取,有些银行已经实现本外币之间的相互转换。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实现存款账户的多功能化,多功能的存款账户在适应支付和结算的同时也给客户带来了及时的收益。存款的便利性主要表现在自动取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使得银行与客户有了新的交流平台,这些负债方面的创新,增强了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
2.资产业务的创新。(1)贷款形式的创新。贷款对象逐步面向个人和家庭,并且推出信用卡消费以及透支贷款等方式的消费信贷。在贷款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推出了浮动利率贷款,这样可以在银行对借款企业了解不充分的条件下使得企业可以用较高的成本获得融资。除此之外还推出了以借款人的存货和应收账款为担保的担保抵押贷款,为具有流通性较低的资产的企业谋得资金融通。(2)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20世纪30年代以前,买卖证券被认为是投资银行的专利,但为了增加投资收益,商业银行从20世纪中叶也开始涉足证券领域,包括一般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以及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政府也通过制度设计完善了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制度设计。(3)贷款证券化。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增殖,因此商业银行就有一种愿望:将贷放出去的款项在其到期前收回并将其转卖出去,以便使其资产更快增值。但并不是所有贷款都能顺利收回且坏账情况时有发生,贷款不能被收回的风险导致银行资产的出售比率并不高。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贷款为抵押的证券,这样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仍然由银行承担,但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了相应贷款的资金融通,于是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与贷款资金的凝固化和不盈利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3.表外业务的创新。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创设包括金融期货、期权、利率互换、金融远期等方面的金融衍生产品;将银行的表内业务表外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开展和丰富化达到了银
行拓宽业务范围并获得盈利的需要,同时也使得各经济行为主体获得了资金融通的需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策略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创新不足,关键由于制度创新带来的收益小于现有制度的收益,而且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制度上的缺陷,使其不愿意触动既定的制度框架而防范金融风险,再加上突破现有制度约束后现有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的既得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诸多因素造成商业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缺失。商业银行运营中的诸多问题以及其巨大的金融创新潜力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谋求制度创新和选择高效率的金融创新手段,为此笔者认为商业银行需要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金融创新。
1.负债业务的创新。资本市场的发展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传统负债业务。资本市场不发达时期,盈余资金投入银行是获取利息的最好选择,这种状况使得银行即使在利率水平非常低的情况下也有稳定的储蓄资金来源,所以银行运营成本和风险都较低。市场经济使得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大为增强,投资者将其盈余资金进行投资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人们使资金增值的途径除了银行存款外还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基金、股票和债券等。这些都使得银行存款的规模降低并使其增长速度降低。为了扩大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收入,负债业务创新可分为三种方式:(1)增强流动性。通过不断增加存款方式的现金性、流动性和可转让性,对银行存款业务进行创新。(2)增加服务便利。即通过增加存款方式所提供的各种附加服务且方便客户的存取款项目,对存款业务进行创新。(3)增加存款客户安全性。通过可转让支付命令、电话转账制度和自动转账制度、协定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等各种措施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资产业务的创新。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赖以取得收入的重要业务,资产业务的创新在于合理搭配银行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进而提高资产质量、增加银行收益。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调整贷款结构,变只为生产提供贷款为为生产和消费提供贷款;通过将放款业务与国债、证券的紧密结合实现贷款证券化;贷款方式与市场利率紧密结合;提高放款业务高效化的电子放款等。
关键词:管制金融 金融自由化 金融监管
韩国的金融制度是较为实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国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虽然在每个阶段,韩国的金融制度在理论上都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错,为韩国经济的起飞提供了保障。其发展历程可表示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个阶段。
一、历史沿革
1 自主中立金融阶段。建国初期为了治理混乱的经济金融秩序,消除严重的通货膨胀,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响。1950年5月颁布的《韩国银行法》确立了韩国金融业的民主性、自由性与独立性,紧接着其中央银行韩国银行的成立标志了韩国自由中立的金融体制开始运作。在整个50年代,韩国政府都在为巩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颁布了多部关于银行的法律,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农业银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韩国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 管制金融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金融业进入管制阶段,也是政府主导型产业金融体制时期,金融体制独立性逐渐丧失,转而成为政府推行其产业政策的工具。1962年韩国修改了《韩国银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银行的大部分权利,使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据。在这一阶段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很不发达,甚至可以说是无足轻重。进入70年代,政府逐渐意识到金融多样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972年,韩国政府采取措施,整顿民间金融市场,调整和转换银行债务,降低利率等,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机构状况,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3 自由金融阶段。1980年韩国颁布了《一般银行经营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银行法》,开始了韩国金融业向自由化国际化发展的变革,并通过出售银行股份等方法完成了部分银行的私营化,以此来刺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但一直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金融自由化改革仍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完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私有化,而没有完成预期的自由化。
二、亚洲金融危机前后的韩国金融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起韩国政府开始加大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但至爆发危机时仍有部分步骤尚未实施,例如原定于1996年实行的取消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对贷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管制金融的惯性,以及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改革在有的地方还不够完善,甚至出现了漏洞和负面的影响,这也是其后的金融危机能在韩国造成激烈动荡的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是政府的定位不当,在自由化改革中政府提倡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类机构背后大都有工业集团或财阀的支持,它们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干预能力较强。第二,自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来,利率管制放松过急,使韩国国内利率上升,刺激了国外游资的大量注入,并刺激了国内企业举借外债的程度,至危机爆发时,韩国企业举借的大量外债加剧了韩国金融状况的恶化。第三,金融监管不够明细化,过于追求理想目标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政府对于金融企业的保护性太强,纵容其盲目扩张而不允许其破产,这些措施加剧了韩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三、韩国金融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有助于恢复韩国金融的稳定,同时给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定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1 金融自由化是大的趋势所在。但是金融管制或者说是由政府控制金融也并不是没有好处,好处之一就是金融业可以明确而直接的为政府的战略目标服务,可以集中金融业的力量为全国的经济发展服务。韩国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在管制金融时期韩国的经济得到了腾飞和发展。
2 政府在本国金融业发展中的定位要正确。政府干预虽然有些时候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这却是防止金融动荡最有效的手段,但同时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干预过多就会扭曲金融业,在我国目前可表现为政府对银行的不当干预要减少,但对资本市场的控制要有力。
3 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严格控制不良资产率和保证资本充足率,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加大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加强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
4 协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金融倾斜的程度不能太大,强化直接资本市场在国内资本运作中的作用,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要降低,同时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降低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