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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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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

第1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改革;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的规划。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科学选择纳税人类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涵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谓增值税转型,即把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在于完善税制建设,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原增值税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在增值税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也作出了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退税适用0%税率),采用规范的“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在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与修订前的有两个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为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下同)。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以上计算分析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这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购进金额,可根据前述计算公式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为:X=79.95%Y

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下面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三、实例分析

某生产性企业, 2009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35%。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身份审核时涉及到该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一)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额×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6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采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同样,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由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为98×35%=34.3万元,销售额为98万元,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4.3万元÷98万元×100%=35%

由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知,该企业的抵扣率35%<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本例中,假设该厂年销售额98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购进价款34.3万元(98×35%)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用含税购货额34.3万元比同期含税销售额98万元,即34.3万元÷98万元×100%=35%<79.95%。

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分析说明,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一结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一是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该企业将总厂分设为两个分厂,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9万元和49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49×3%+49×3%=2.94(万元)。

二是采用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不设立分厂,总厂为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年应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35%,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98×17%-98×17%×35%=10.829(万元)

显然,该企业以小单位核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7.889(10.829-2.94)万元。经过如此筹划,可达到节税目的,因此,该企业决定下设两个分厂进行独立核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纳税人应该选择税负最轻,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当然,这种选择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假如企业产品多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会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纳税人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就不能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计算税款,而必须按17%或13%的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另外,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销售收入来实现经营目标,在此情况下,即使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算,也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尽管纳税人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认定或纳税方式时会受到上述诸因素的制约,但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企业在合并、分立、新建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财贸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杨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须谨慎[J]. 税收征纳, 2004,(6):2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9-35.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 财政部网站,2008.12.15.

第2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会影响到企业的一系列经营决策。企业设立环节的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第一环节,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对中小企业设立阶段进行税务筹划,不但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开个好头,打下基础,也可以促使筹划思想的深入贯彻。另外,企业设立是一个由无到有的过程,存在着相当可观的税务筹划空间。 而纳税人身份的不同,使得企业所缴纳税款的种类和额度也有所差异,这就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流转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中小企业上缴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可以看出,这两种税的主要差别在于征税范围的不同。当选择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就要缴纳相对应的税款。但由于企业经营内容和业务的多样性,在缴纳税款时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此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是必要的。

第一,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非采用单一税率,针对不同的情况,使用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对于兼营行为有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对于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为了节税,中小企业应当尽可能地进行分别核算,避免本来可以使用较低税率的项目多征税。

其二,兼营不同税种的应税项目。如上所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种的应税项目时,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所以进行分别核算可以规避税务机关核定额过高的风险。

第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但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的处理往往是将非主营业务并到主营业务中进行统一征税。所以企业要根据其主营业务与兼营业务税负的高低来决定缴纳的税种。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单独交纳营业税;相反,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可将增值税应税项目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

总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应当有意识的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并对可能占主要比重的税种进行预测,以便做出有利于节税的决策。

三、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采用销项税和进项税相抵扣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税率有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之分;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由于中小企业新设时身份的可选择性,以及两类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和税率上的不同,因此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现行税法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很容易转嫁,如若仅仅以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为依据来进行税务筹划,忽视了税务筹划全面性特点,有一定的缺陷。而以这一依据来筹划的方法(比如增值率判别法、抵扣率判别法和含税购销额比较法等)都没有考虑增值税征收管理特殊性的影响。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情况会给企业带来销售状况和实际收益的不同,也对本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为了全面进行税务筹划,需要以供应链为线索,针对新设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不同情况,在考虑到供应商和购买方不同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对税后现金流量的比较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时,销售方身份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且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就算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也很低,所以为了供货给一般纳税人,其商品的售价一般要低于身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为了使讨论有可比性和针对性,需要假设销售方两种不同的身份对购买方会产生相同的税后现金流量。这一假设可以得到企业不同身份下商品售价之间的关系。将这一关系作为约束条件,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前提,对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后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

第二,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方也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销售方身份的选择。当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由于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购进货物时注重的是含税价格的高低。此时假设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相同的含税价格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将这一关系作为约束条件,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前提,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的税后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结论: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

第三,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方也为一般纳税人时,销售方身份的选择。此种情况下假设条件与情况第一种一样,只是在计算需要比较的现金流量时,具体所列公式有所不同,此时要以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为前提来比较两种身份的现金流量。比较结果可知: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第四,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销售方身份的选择。此时,假设条件与第二种情况一样,税后现金流量的算法则与第三种情况相同,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已知条件的限制无法确切比较出哪种身份的纳税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中小企业设立时可以将各变量进行合理的预测,估算出两种身份的现金流量并进行初步的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论述可以整理得出如下的结论:

由表1可以看出:当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当购买方和供应商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当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身份的选择。中小企业在设立时可以适当进行参考。

四、所得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税务筹划的重要因素。由于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不同形式的企业存在着的税负差异,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新建中小企业时,企业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形式。这些形式的企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基于税务筹划考虑时,他们所缴纳的所得税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恰当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他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法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是20%,高新技术企业则为15%。除此之外企业如果税后还以股息形式分利给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者还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公司制企业则只需按所分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为了投资者对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作出选择,下面主要针对一般情况进行分析。法人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选用25%,而非法人企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如表2所示。

下面根据已知条件,计算出企业选择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的无差别所得额。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所得额进行预测,并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选择。 假设无差别所得额为X,法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T1, 非法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T2,且非法人企业投资者仅一人(暂不考虑利润分配的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分红。

如果公司制企业不分红,那么可以当作两类企业都只征收一道所得税。而从税率中可以看出,X可能存在的区间有两种情况:

第一,X在第4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即30000

T1=X×25%

T2=5000×5%+(10000-5000)×10%+(30000-10000)×20%+(X-30000)×30%

由T1=T2得:X=85000

可以看出,此时求得的无差别所得额与已知条件矛盾,所以要更改条件继续进行讨论。

第二,X在第5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即X>50000时:

T1=X×25%

T2=5000×5%+(10000-5000)×10%+(30000-10000)×20%+(50000-30000)×30%+(X-50000)×35%

由T1=T2得:X=67500,即得无差别所得额。

也就是说,当中小企业投资者预计其所得额小于6.75万元时,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时所得税税负较小,当估计所得额大于6.75万元时,选择公司制企业更节税。这仅仅是在不考虑分红时的情况,如果考虑到公司制企业双重税负的状况,那么平衡点的无差别所得额会更大。表面看来公司制企业税负似乎要重于非法人企业,但由于公司制企业有很多非税的优势,出于全面和战略的考量,投资者要恰当进行选择。

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比较适合,既可以减少税负,也便于管理和发展。对于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的企业,一般适合采用公司制企业,这样不但所得税税负较小,而且还便于企业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和科学管理。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在初创时,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税务筹划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同情况的排列组合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和不同的税负。投资者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上述税务筹划的思想,灵活进行选择,全面地实施筹划。而且不可以仅因可以少缴税而进行筹划,还要考虑到整个企业的整体目标和财务目标,只有当税务筹划目标符合了企业的整体目标,这样的税务筹划才是有效的。

第3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的水平差异较大。为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一、两类纳税人概念的划分与应纳税额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和负担税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决定了两类纳税人在面对相同金额的销售时所要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来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两类纳税人针对同一实际问题的案例

现在我们以销售例子进行计算证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面对同一销售事项时的不同税负及对利润的影响。

1.进销差价为50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50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50×17%=8.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8.5=8.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1.17)=41.5万元

2.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75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75×17%=12.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12.75=4.2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2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1.17)=12.25万元

三、针对计算数据得出结论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不含税的销售价为100万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论进货的成本为多少,其税负固定由3%的征收率计算所得为3万元;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随着进销差价的逐渐减少而减少,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额的增多,从而抵减了更多的销项税税额。造成了应纳税额的减少。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25-12.25=12.75万元;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成倍增长为50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为50-41.5=8.5万元。我们可以看出,进销差价增长了两倍,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却缩小了约1.5倍。这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随着进销差价的增大而减少,并且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成倍的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但是本文只分析了进销差价逐步变大的情况,随着进销差价的减少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但在无差别平衡抵扣点,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会相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

四、带给我们的启示

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在纳税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因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其他的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在启示我们,对于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该根据自身企业进销差价的特点,随着进销的增大,一般纳税人的优势逐渐减少,来进行选择。

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是因为税收因素始终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内,减少税收支出。将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里,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无论是购进固定资产升级生产水平还是进行其他投资,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帮助力量。

企业同时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考虑根据货物的性质,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考虑与供应商的性质与关系,尽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又比如在小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会计核算质量去达到税务机关的标准时去建立会计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账套,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流程与纳税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小企业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着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总之,在选择纳税身份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选择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业选择时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虑,是再谨慎也不为过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0(8).

第4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二级科目;会计核算

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在2016年12月初制定下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涉税业务做出了明确解释。本文结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增值税法的相关条款,阐述“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变化,并通过案例分析了认识误区。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化的总体概括

“营改增”在全国全面实施后,涉及行业广、业务复杂,在此背景下制定《规定》,通过增设增值税会计核算二级科目和专栏的方式,规范了增值税涉税经济业务,具体表现在:1.充分考虑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由于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税法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规定》中增设了“待转销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收入或利得确认在前,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后的经济业务。如企业发生的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收取了销项税额,但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以后各期实际收款时才发生,在企业收取税款时先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存在需要分期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为此《规定》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当期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税。根据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以后期间可抵扣时,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明确体现了行业差异。“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纳税范畴。建筑业的建造合同具有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的特点,应税劳务发生地往往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企业需要按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因此《规定》增设了“预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与“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面的“已交税金”专栏予以区分。按税法相关规定,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为核算此类业务,《规定》又单独设置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当实现转让收益时,应纳税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的冲减,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而发生转让损失时,则做相反会计分录,作为下期应纳税额的抵减。另外,对于以差额征税的旅游等行业,在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时,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了“销项税额抵减”专栏,专门核算旅游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通运输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导致减少的销项税额。3.细致衔接了企业涉税实务。以往在会计实务处理时,通常会简单地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金额直接计入“进项税额”专栏,忽略了实际工作中增值税扣税凭证是需要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事实,只有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才能作为进项税额在当期予以抵扣,因此《规定》新增了“待认证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认证、当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额,认证或比对通过后,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进行抵扣。针对“营改增”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行业一般纳税人对某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规定,增设了“简易计税”二级科目,直接按应纳销售额和核定税率计算缴税,不再实行抵扣制度;对于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对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增设“代扣代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在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实际支付应付款项时,直接贷记该科目。4.详细规范了财务报表列报。“营改增”后营业税废除,利润表中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变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该项目列报企业当期计提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原先记入损益类科目的各类税费。根据《规定》将“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的二级科目按借贷方余额进行归类:“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而“未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合计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待转销项税额则需要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远近,纳税义务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发生的,对应金额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超过该期限的金额则记入“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认识误区

1.误区一:“预交增值税”与“已交税金”核算内容相同。很多人认为“预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多此一举,它的核算内容与原有的“已交税金”专栏相同,其实不然。“预交增值税”科目主要针对建筑服务业等特殊行业,这类行业一般生产建设周期长,存在大量预售(收)款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或者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或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涉税金额较大,而具体缴税金额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情况,再或者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先按预售(收)款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月末需将“预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预交增值税,由于预交税款时点与工程最终完工交付时点通常在不同会计年度,必须到发生实际纳税义务时才能结转。“已交税金”专栏核算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该专栏设置与行业没有密切关系,通常当月缴税金额已经确定,更不存在跨年度的问题,月末不需要将该专栏余额结转到其他账户。如下例:例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预售房地产项目收取价款1000万元,交房时间为2018年10月,按3%的预征率预交税款。当月该公司交付另一房地产项目,总价款为2400万元(其中销项税额为180万元,已预缴72万元),假定购房者已于2016年3月预交了房款且公司已预交了增值税。分析:承前所述,2017年6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售款后,由于房产项目尚未交付,按税法规定的公式: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暂时无法计算出其应税销售额,因此甲公司暂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待该房产项目未来实际交付时,再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而当该公司交付另一房地产项目时,该交付的项目已能准确计算出销项税额,可以将原预缴的增值税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2017年6月相关会计分录如下:(1)预售房地产时,借:银行存款10000000;贷:预收账款100000000。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2)交付房地产项目时,借:预收账款24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2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0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2000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720000。而如果企业当月只是缴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直接记入“已交税金”专栏即可。2.误区二:“简易计税”二级科目就是专门核算小规模纳税人涉税业务的。《规定》出台以后,不少人认为新增的“简易计税”二级科目就是为小规模纳税人涉税业务量身定制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它在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成本费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是记入“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而新增的“简易计税”二级科目,是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应税行为,如电影放映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等应税服务,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提供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归根结底,“简易计税”二级科目适用的会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新增的这个二级科目可以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作一个严格区分。如下例:例2:假定某市轨道交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月含税销售额为8040万元,适用征收率为5%。分析: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此例中轨道交通公司计算出来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直接记入“简易计税”二级科目,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以此跟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区别。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804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00000。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交的增值税是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的。3.误区三:“销项税额抵减”主要核算的是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业务。《规定》中新增的“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很容易让人误会冲减的是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增值税,事实上销售退回或折让冲减的税额仍旧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处理。这个新增的专栏主要是用来核算差额征税企业的涉税业务,如旅游行业、采用分包经营的建筑公司等“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依现行税法规定,这些企业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当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时,允许从其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企业作为成本费用项目确认),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时,才允许将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如下例:例3: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该社本月收取团费954000元(含增值税54000元),应支付给航空公司、酒店等其他单位或个人机票款、住宿费等费用848000元,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48000元。分析:承前所述,旅行社由于其经营业务性质特殊,一次性收取客人团费,然后分别支付给其他公司或用于个人旅行中的交通费、住宿餐饮费等费用负担。如果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那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可视作是成本,对应冲减的增值税则记入“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95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8000;贷:银行存款848000。4.误区四:“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必再转出增值税。许多人认为“营改增”后,不动产转让或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其在建设中领用的原材料与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一样,不再需要考虑转出增值税。这种理解其实是片面的,因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增值税是分两年抵扣的,领用原材料当年只能抵扣60%的增值税,其余40%的增值税在第二年才能抵扣,因此需要将领用原材料对应的40%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入“待抵扣增值税”,等到抵扣期间再转回到进项税额。如下例:例4: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为扩建厂房领用原材料30万元。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在两年内分别按60%、40%抵扣,因此需要在领用原材料的当年转出40%的增值税,以后年度能够抵扣时再转回。会计分录如下:(1)领用原材料时,借:在建工程300000;贷:原材料300000。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04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300000×17%×40%)。(2)以后年度允许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0400。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5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xx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我公司是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主要销售纺织面料、辅料、服装扣件、各类纱线原料、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电器设备、日化用品、五金建材,办公地址在********。

本公司现有职工5人,配有专职会计人员2名,配备有防盗门、保险柜、防盗窗等安全防范设备;能正确设置会计账簿,能准确核算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交纳的税金,能准确核算主营收入;所有发票存入公司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和开具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管理制度;预计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将超过200万元。

为了我公司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特向贵局申请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金。

特此申请,盼予批准为感!

单位名称

范文二

x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司成立于*年*月*日,经营地址*********,主要经营范围为:********。现有员工7人。

我司于*年*月批准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公司由专业的财务人员担任财务主管,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设置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应交税金明细分类帐,未交税金明细分类帐,往来款项明细分类帐,存货明细分类帐等帐簿,以确保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达到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20年1月1日至 20年 12月 31 日止,销售额共计*元;销项税额共计*元;进项税额共计*元,留抵税额*元。缴纳增值税共计*元;税负为*%。

库存商品截至20年11月30日共计*元。

我司对购置的专门的防伪税控电脑设备,按分局的管理规定,将金税卡和增值税发票分两个保险柜保管;配备了专门的“税控室”,安装了防盗门,税务资料的安全得到可靠保证。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保管发票,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于一般普通发票的使用,也执行专人保管,专人开具,领取核销发票登记造册,保证发票使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恳请上级部门检查我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指正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我们更好完成工作。

至20年12月31日,我司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到期,为了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现特向贵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转正。

第6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一、纳税主体资格方面

由于纳税主体根据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计税基础是增值额,小规模纳税人是以不含税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因此,在售价相同情况下,增值率的大小决定了增值税的高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反之则按一般纳税人核算。现在通过以下分析找到收入临界点来达到确认纳税主体资格的目的。假设:不含税销售额用A表示,增值率用B表示,进项增值税税率M,销项增值税税率N,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其一,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售额×销项增值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进项增值税率=A×N-A×(1-B)×M=A×(N-M+BM)

其二,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算。具体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A×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得到如下等式:B=1-(N-3%)/M

列表计算如表1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可以进行相关比较分析。在第三种情况下,只要有增值,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税负轻。其他情况下,在实际增值率大于上表计算的增值率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税负较轻;反之,则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当然企业在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和国家对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考虑公司自身经营成本,在节约税金和公司营运成本上作比较分析,确定合理合适的公司设立模式,以求利益最大化。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方面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相同点是企业经营范围既销售货物,又提供营业税劳务;不同点是混合销售的两项纳税事项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一般情况下,核定其税种时要依据企业主营业务而定,主营增值税业务要全部交增值税,主营营业税业务要交营业税。兼营经营方式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增值税项目的营业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税率有较大差异,可以通过计算,帮助企业选择税负较低的税种。假设营业税税率C。

其一,纳税人经营全部应税项目。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A×(N-M+BM)

营业税纳税人: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A×(1+N)× C

当企业两项税负相等时,得到平衡点增值率。

B=(C+NC-N+M)/M

计算列表如表2所示:

从上表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当增值率高于上表平衡点增值率时,企业交纳营业税税负较低,反之,按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合适。对于上表第二、三种情况下,只要有增值,就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其二,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项目的,可按以下计算抵扣税额。

不得抵扣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销售额。

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企业纳税达到一个平衡点。若前者大于后者,企业可采取合并经营减少税负,反之,企业可以采取将生产免税和非应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成独立企业,单独核算。

当然这种方法还可以应用到两个企业联营设立上,把独立经营转换成混合经营,当符合上述条件时,把两个或多个生产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的企业进行联营,降低税负。但是在进行企业筹划时还要考虑企业合并或联营发生的相关管理成本,综合考虑设立条件,符合公司法和税法相关规定,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进货价格选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要抵扣进项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由地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抵扣13%)。因此从小规模进货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这样进货价格就存在差异,从小规模企业进货价格就要低于一般纳税人进货价格。简而言之,只要小规模纳税人购货价格降低幅度达到一般纳税人报价除以1.17再乘以17%,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有利。

举例如下: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产品,一般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117元,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90元,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开据普通发票( 抵扣为0)。

计算如下:一般纳税人购货进项税=117/(1+17%)×17%=17元

价格临界点=117-17=100元。

当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低于100元时,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合适,本例中小规模供货价格90元低于价格平衡点1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核算。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开据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率3%

计算如下:

价格临界点=117-17-90/(1+3%)×3%=97.38元。

因为90元小于97.38元,所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划算。

以上计算没有考虑企业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因素,在企业实际应用上述方法时,要综合考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上述方法做一个简单判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进货时不论何种形式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此只要选择进货含税价格较低的供货方即可。

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可以广泛运用平衡数学模型进行相关选择,这种方法在其他纳税事项中也可以进行应用,但在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成本和具体的税收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熟练掌握各项税收财政法规制度,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导致税收筹划失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第7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关键词 商品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税基

因增值税纳税主体身份不同,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实行税款抵扣,所以对此不进行讨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由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得出。

一、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所以消项额的筹划空间从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进行筹划。

1 销售方式的筹划

通常企业会采取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而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的计税方法也不同,所以,企业在采取不同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注意税收待遇的差别对自身税负高低的影响。除了一般的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等。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筹划方法:①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这样可以按照折扣后余额作为销项税额计算增值税。②企业应明确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不同,企业从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优于销售折扣。③尽量将实物折扣化为折扣销售,可以减少企业税负,如买10件商品,应该给2件折扣,在开发票时按12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行用红字开具2件折扣金额。这样按照税法的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可从销售额中扣减,节约了纳税支出。

2 销售价格的筹划

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由于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这就为市场法人主体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实施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筹划的方法通过转让定价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起到递延税款交纳的作用。

3 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企业在销售方式的运行上,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

二、进项税额纳税筹划

根据不同的进项税额筹划空间采用相对应的筹划方法。进项税额的筹划也从进货渠道、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采购结算方式三方面进行。

1 进货渠道的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如下表。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的折扣率高于该比率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才可以获得比一般纳税人采购更大的税后利益。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价格优惠零界点为90.24%。

2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筹划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划分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3 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首先,采购时尽量做到分期收款、分期取得发票。一般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采用款项付清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以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销货方企业不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相关事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税负增大,如果材料购买环节中,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就及时抵扣其进项税额,环节税收压力,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第8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关键词:铁路水电增值税 增收节支 纳税筹划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及相应处理方法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

铁路水电统一由供电段管理,供电段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水电价格购入水电,供给各个铁路单位、家属、路外等使用,供铁路运输部门的生产、生活服务。铁路供水电站段非法人,在当地办理纳税登记较为困难。2006年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1500多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已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可仍旧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税款,需60多万元,供路外电量比例在20%左右,按一般纳税人核算一年能节税20多万。经研究论证,认为我段改为一般纳税人,不但能解决站段纳税不规范的问题,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单位与市、省国税局领导多次接触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等方面依照流转税具体明文规定,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

我单位自拿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及时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计财科在业务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立即给各供电局供水公司发关于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以及附上单位基本资料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复印件,要求对方单位从本月起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确保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收回。我段在2009年的4月-12月短短8个月中,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共节约税款 17.70万元。

(二)相应账务处理的变更

我单位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月按供水电收入(不含税)乘以4%计算缴纳增值税。涉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除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外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结出借方余额,下月备抵。

铁路供水业务的购销核算:

所供水分为从自来水公司购买的水和自扬水。外购水按6%简易征收,自扬水不纳税(依照国税发【1993】154号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994】财税字第0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损失问题

供电对外销售的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供路外电量/总供电量*电平均售价/1.17*0.17

二、纳税筹划的优势及面临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优势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基本按照我单位税收筹划的方案完成,不到1年的时间就为我段节约了税款近20万元,而且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还有一些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筹划失败的风险极难避免。另外,必须加强各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这样,才能真正节约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

(三)坚持依法筹划,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可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坚持依法筹划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认识,这需要加强对企业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筹划方案最好能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税收优惠,又保持与国家立法和宏观经济意图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三、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铁路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税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铁路企业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 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铁路企业应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必将推动税收筹划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筹划;税收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合理并合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是符合我国当前税法和基本国情的。

一,开展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1.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可以减轻企业成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2.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和税务执法部门的意图。企业在充分权衡资金成本与得失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做到既执行了税收法规,又减轻了企业税负。比如,税法规定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的lO%抵扣增值税。除此之外,购进的免税产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企业应对此予以关注,在购进商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采购的是非农产品的免税产品不但垫付了进项税,而且垫付的增值税额不能转嫁,得不偿失。纳税企业在发生这类业务时应吃透税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3.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和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是纳税统筹的必然条件。首先,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其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把握好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是顺应时展的前提条件

1.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仍要注意投资时机和方向,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

3.健全税收优惠体制。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瓷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5.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其次,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刑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推动部分客户。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简洁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

6.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7.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