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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银行200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第一次将保险业发展问题列入其中,报告在总结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从受托资金范围、投资渠道拓展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三个方面分析了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相关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56.6%。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呈下降趋势: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资金余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回报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投资性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不但要化解过去累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竞争,如不尽快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将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由保险公司同属一集团、控股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外部委托投资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经营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便于监督和控制。而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模式已与其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投资运作效率的提高。人保、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界来讲是新生事物,由于现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面临若干新问题,很多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受托资产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以下考虑:第一,按照现有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毕竟是保险集团内的企业,主要是受母公司的委托管理自有保险资金(狭义的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第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可以拓展到广义的保险资金,即除接受母公司的委托的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以及社保基金。
(一)自有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
1.自有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首先是集团内的自有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通过承保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以解决大型保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急迫问题。2003年上半年,仅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就超过2000亿元,这部分资金由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2.其他资产。指保险法颁布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经营实体和不良贷款等,有些保险公司这部分资产在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本来就是公司内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和清理工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理应受母公司委托管理这些资产。
(二)企业年金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近几年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呈膨胀之势,发展空间诱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将是最具竞争力的管理者。(1)企业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产品的特殊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管理。因为,养老金的年金支付方式决定保险公司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工资、年薪、红利或股权发生的缴费,目的用于受益人的养老,其缴费率的厘定应当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这点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相近。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受益人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统筹安排,为参保人设计和管理终身养老金计划。(2)企业年金与保险资金在性质上相似,可以满足投资运用安全性和稳定的回报要求,便于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运作企业年金,符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离的原则,使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待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局面有所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逐步弱化,成为保险集团控股的一般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时,其受托资金范围可进一步拓宽。
二、拓展投资渠道改善投资结构
投资渠道的拓展不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投资渠道的拓展也不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自主确定的,有赖于保险投资政策的放宽,但它是探讨公司经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投资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增值,预期收益最大化是投资的是基本目标。但投资过程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风险和收益是投资的两大要素,投资者要在风险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保险资金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其投资运用上有特殊的要求,最突出的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由于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最终要用于赔付。保险投资要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性,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要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运用投资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将资金投资于两个或多个风险资产上,建立起多证券或多资产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第一,具有风险和收益不同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为组合投资创造条件;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等。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比如,2002年末,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购买国债1080.8亿元,占比18.6%;购买金融债券403.5亿元,占比6.9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占比5.4%:回购业务620.4亿元,占比10.7%;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占比3.16%。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会产生不良后果:(1)利率风险高。银行存款占的比例高,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带动协议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已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目前的3.4%左右。此外,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和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2)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出不同,保险投资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由于期限、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这样使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资金尤其需要长期的投资工具匹配,而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3)加剧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如果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会使其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现有的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担当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重任,因此,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是控制投资风险,增加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对策;管理效率;会计审核;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130-02
随着中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管理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高校财务管理已成为高等院校管理环节,它是通过对资金和资金运动的筹措、组织。近年来,国家和教育部加大了对高校财务管理和治理力度,通过高校财务管理的研究可以看出,高校财务管理的运用,提高了高校内部管理运行的质量,降低了高校财务管理运作的潜在风险,充分体现了高校财务管理的稳健原则。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和高校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校资产管理的基本理念是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适当引入权责制,同时兼顾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实现固定资产的补偿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结合,要求高等学校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审核。
一、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购建时一次性列为当期支出,这项规定对于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同时又要考核经济效益的单位来说,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费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无法科学,准确地考核经营结余。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的价值是其购建时的原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成本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其次,由于不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很容易被各方“遗忘”,特别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资产,等到国家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时,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终会计部门很难寻找到其“踪迹”。因此,这非常不利于国家资产实物管理。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一次性列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内不计提折旧,也不做减值测试,固定资产账面只反映原值,在处置和报废时,处置收入和报废时间没有相应会计资料作为严格的依据。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得不到正确反映,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工作实践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为“宽松”,可能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和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事业单位的财务目标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须与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相配套,因此,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要不要计提折旧的问题,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论。但为了正确反映其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状态,同时使有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能够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可在报表附注中对固定资产的现时状况加以披露。即每年年末对各项固定资产做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会计上不作损失的确认,但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减值的原因及扣除减值后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减值判断与企业会计略有不同,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这里的“账面价值”就是固定资产原值。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随意低价处置;同时,按照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新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应再作“固定资产修购基金”,而是作“应缴财政专户款”。中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依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后,由于技术更新、市价下跌等原因,会发生价值贬损。对其确认和计量远远超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需多个部门协同认定,甚至需要企业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才能认定。例如,我校的财务经济主管单位经济及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学校的行政业务、食堂、俱乐部的经济目标进行规划及财务指标进行总体把握。针对学校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大纲,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学校的体育场、运动场、图书馆等资产,在使用的同时资金的使用是比较难以准确进行会计审核确认,这样会导致学校的资产会计审核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学校内部监控机制中存在矛盾。从理论上讲会计审核确认的目的在于实现财富最大化。然而,中国现行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审核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在保护固定资产管理利益问题上,资产会计审核机制显然是低效率的。
二、建立适应学校现代化发展需要的资产管理模式
首先,建立高校统一固定资产领导制度模式。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固定资产对全校的各类资金从源头上实施统一规划,从而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选择准确的领导是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一个好的管理制度在其领导的选择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保证领导队伍的选用科学化,才能保证固定资产制度的科学化。
其次,建立高校固定资产制度分级管理模式。就是要明确校级固定资产与二级固定资产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分明、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从而达到集中领导,精简高效的目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以财权下放二级单位,从而既充分调动二级单位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学校财力的相对集中。
再次,建立高校固定资产分别核算模式。即学校作为主体的校级核算由学校固定资产处负责,各二级单位则分别实施单独核算,从而实现校级和二级单位的两级核算体系。对二级单位进行的核算则必须依据各类单位的性质来进行,如对教学科研类和行政管理类实行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核定收支、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对后勤服务类和校办产业类实行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成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三、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完善核算方法
根据中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准则的规定,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高校的资产、财产、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重要事项,处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资产保值增值角度看,应当正确看待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投资程序。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核算方法根据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实行有差别化管理,以促使事业单位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核算思想来完善事业单位投资核算方法。进一步体现投资项目的风险性和拟投资时间,确保投资核算能反映投资行为的真实目的,从而有助于事业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树立财务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水平。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的现状,应该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做好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推动财务会计工作的科学化,创新管理和控制制度体系,创新和优化财会业务流程,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为做好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供人力保证;另外,要有效发挥政府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财会控制意识,健垒财会监控体系,为做好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宋玉宁.固定资产审计体系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8).
[2] 李明启.固定资产控制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8).
关键词:高速公路;价值资产;管理;问题
1 对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三点认识
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当中确实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是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导致出现管理分散、各成系统的局面;导致路网的完整性受到威胁,并不利于高速公路带来的规模经济以及网络经济的发展。其次是交通部门的相关职能出现了弱化趋势。某些地区的高速公路管理往往会脱离行业监管,一部分优势资产的衍生效益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导致出现债务偿还系统的不稳定,以及下一轮建设筹资上的困难。因此,我们要从维护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着手,充分保障高速公路网络的完整性,能够大大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我们必须要对高速公路产生以下三点的统一认识:
一是产权明确。要想保障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明确高速公路属于国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范畴。它的这个基本属性,不会因为投资来源或者对其进行投资的主体而变化。要想为高速公路建设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国家就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政策的实施,给投资主体相应的特许经营权利。但是,不管投资主体是何种身份,都不能改变国家是高速公路拥有者的事实。我国相关的公路法,明确规定,全国公路的工作都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各个公路都是以行政区区域为单位来划分的,各个区域内的高速公路管理是由各自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的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建设、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是集中统一。高速公路是国家路网的主要参与者,它的主要地位十分明显。作为国家路网的大动脉,高速公路的形成由国家省干线公路以及农村公路干线各个支脉作用共同支撑的。如果没有这些支脉,高速公路的作用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公路的网络性质,就决定了公路的完整统一性。只有对国家的各项公路进行集中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各个公路的集体价值。因此,对于公路价值的发挥来说,必须要做好前期的投资以及后期的管理工作,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不致于出现管理分散、事倍功半的局面。
三是依法管理。高速公路属于国家公益性的设施,其主要承担的职能是公共服务职能。即使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以及管理当中,有许多企业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但是也改变不了高速公路属于政府监管下的特许经营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对于目前实际存在的事业以及企业单位这两种体制,都要进行科学的探索。对于事业模式,要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引入竞争机制,保障事业模式的先进性。对于企业模式来说,要不断加强政府的监督,保障社会民众的公用利益。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2 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分散
上文已经提及,高速公路具有明显的网络性和公益性特征。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我国的高速公路主要包括经营性高速公路以及非经营性两种。其中,有一部分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已经渐渐脱离了交通部门的管制,而是作为国有资产,由该区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一个省区域的高速公路往往会有两个部门进行管理,例如江苏高速公路,它作为国有资产,已经被分解为三个部分来看待。一条高速公路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由此,就会导致高速公路管理上的分散。管理目标不统一,参与的部门较多,必然会导致成本升高,而且不利于高速公路作为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还有一些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重高速公路资产特性,而忽略其公益性,过分追求高速公路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样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权益。
2.2 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高速公路在很长时间范围内都是由行业体制进行管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高速公路,最终的所有者都是国家。经营性的高速公路与非经营性的相比,具有较多的投资主体。而且,投资目标有很大差异,公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营性的高速公路与非经营性质的会相互转化。由此导致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十分复杂。在高速公路资产的实物当中,相关的研究较多,具有较多相关方法、制度研究的成果。但是对于高速公路资产价值管理的研究较少,而且在研究当中采取的理论各不相同,得出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这是导致我们现在高速公路价值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重要原因。特有的财产核算不完善,就会出现各种资产问题。
2.3 管理不规范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常会采用事业管理方式和模式,有些单位的财务设置不健全,如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和相关的企业相脱节,不能严格按照财务的规则进行办事,只有总的账目,那些单位的明细账都不按照资产的分类进行记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物不相符。财务的工作随意性比较大,缺乏规范的管理,对那些废弃的资产不能及时办理或不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资产的管理基础工作得不到重视,相应的财产管理就会混乱无章,导致单位的账物不符,政府就不能准确的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真实存量进行核实。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单位会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操作,擅自将高速公路的国有资产做抵押担保以及对高速公路的收费经营权转让,不能准确的进行评估,出现转让中低估价格,导致大量的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流失。
3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新机制研究
3.1 实现由多项目多头管理向资产的统一管理转化
经过长期的调查和分析,建立多元经营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难点就是主管部门的定位。在没有调查之前,认为多元经营工作所涉及的工作面比较广,高速公路的各有关部门应该参与管理,如此一来,就会实现管理的平衡。经过分析以后,却得出高速公路的管理只是表面上的管理平衡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力的管理造成了责权利不明确和不平衡,甚至会出现出资者缺位,导致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被削弱。
3.2 由行政管理向出资者管理转化
在长时期的发展当中,高速公路的管理一直坚持的是行政命令式管理。经过实践检验,此种经营模式阻碍了企业自主经营,会导致管理效率降低,影响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出资者管理转化,能够有效让高速公路资产经营公司成为战略决策的中心。尤其是在投资管理上,采取统一的管理,能够使得资产管理者对投资行为实现绝对的管理。
3.3 由层次重叠管理向集中管理者转化
要想提升高速公路的管理效率,就要改善以往分散管理、权限不明的问题。将各个系统管理的多元经营企业以及辅业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各个公司不设置投资决策单位,主要的职责就是争取利益最大化、信息采集等,可以大大解决以往由于管理分散导致的管理力度不够的状况。
4 结束语
从资产价值的角度来看,现在的高速公路与传统的高速公路的管理有很大的区别,在资产价值的基础上,从双角度来观察高速公路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加强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保值增值;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系统,来促进多方受益。
参考文献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重下降以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比重上升,保险资金投资方向更加多元化。首先,较低的利率水平和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使银行存款比重不断下降。银行存款的比例由2004年的47.05%下降到2007年的24.41%,达到历史最低点,2010年银行存款比例略微上升到30.21%。其次,债券在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渠道中所占比例有明显上升。2010年,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分别占保险资金运用的21.80%和17.23%。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也稳中有升。最后,投资更加多元化,增加了对基础设施、不动产等另类投资的比重,2010年该比重达到14.61%。[2]目前的配置领域已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权益类投资、另类投资和境外投资等四大类共几十个品种,可较好地兼顾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我国保险资金尽管主要投向债券、存款等低收益率项目,但是,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深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2007年保险资金收益率高达12.17%;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保险资金收益率急剧下降至1.91%;2009年在经济刺激计划影响下,保险资金收益率又上升到6.41%。2010年,保险业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014.59亿元,收益率4.84%,基本满足资产负债配置需要。其中,银行存款实现收益385.97亿元,收益贡献度19.16%,收益率3.19%;债券投资实现收益943.04亿元,收益贡献度46.81%,收益率4.45%;权益投资实现收益625.04亿元,收益贡献度31.03%(股票投资收益率7.97%,基金投资收益率10.05%)。2011年,保险业实现投资收益,收益率为3.6%。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投资收益2085.09亿元,投资收益率仅为3.39%,这也是近几年最低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过度依赖资本市场,但资本市场长期低迷,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水平还不是很高,平均收益率保持在3%左右,保险资金运用总体上实现了稳定收益、风险可控和稳健运行的目标,保险投资相对稳健,能够支持保险市场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较低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收益率约为3.6%,远低于国际上发达国家8%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一般都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而我国则明显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这主要因为我国保险业整体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存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资金运用效率较低、资金运用结构单一等方面的不足。首先,资金运用结构方面的原因。当前,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银行存款下调、债券市场波动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价格下跌,都使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对各保险公司的业绩影响很大。其次,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大量非市场化手段和暗箱操作,这使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导致保险公司难以从资本市场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盈利能力不足。高度垄断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导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盈利模式单一、专业化人才缺乏。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水平一直不高,但同时也说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2.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存在失衡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已不断拓宽,投资种类不断增加,但是仍存在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失衡问题,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失衡:(1)投资种类失衡。一方面,对银行存款和债券这两种投资方式过度依赖,使保险资金受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股票和基金是其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如美国保险资金对股票和基金的投资比例高达80%,而我国该比例仅占不到20%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比重。[4]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由原来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扩大到定向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不动产等,但现实中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限制较严的局面仍然存在。(2)投资周期失衡。我国保险资金80%以上来自寿险资金,而寿险资金中70%以上又是中长期资金。然后,由于投资工具缺乏、投资品种单一、投资期限较短,导致我国保险业资产与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
3.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缺乏市场竞争力
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3种模式: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我国自2003年7月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已经形成9家国内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外资投资管理中心并存的局面。目前,10家机构管理着保险行业约90%的资产,在国内机构投资者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这些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公司按保险监管要求设立,可以实现总公司按部门、按险种进行投资,对资产直接进行管理和运作,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符合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原则;主要缺点是,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公司由于缺乏竞争机制,难以适应资产管理中的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要求,不能实现对保险资金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难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2011年4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大幅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同时扩大了受托资金的范围,可以委托券商、基金公司管理保险资产,从而有望通过竞争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保险投资,将保险投资看作与承保业务并重的两大主导业务,因此,发达国家普遍放宽投资渠道,降低投资比例限制。尽管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理念、规模、结构、效果和监管等方面差别很大,但是对于我国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1.美国保险资金运用
美国保险公司一般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拥有丰富的投资渠道和比较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选择的投资方式非常多元化,股票、债券、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等都是美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公司债券是其最主要的投资渠道。如美国寿险资金运用中债券占所有资产的比重最大,约占总资产50%~60%左右;贷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取而代之的是股票投资的比例稳步上升。根据美国寿险协会的数据,2011年美国寿险资产分布情况为:公司债券为32.9%,所占比重最大;股票所占比重次之,为28.1%;其次,是政府债券,所占比重为8.4%;抵押贷款比重也高达6.2%;其他为非投资资产(3.6%)、保单贷款(2.4%)、短期投资(1.6%)、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0%)、不动产(0.5%)和其他投资资产。但美国没有联邦的保险法,而是由各州立法,各州有比较严格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限制。[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有价证券是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一方面,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为保险资金提供较为可观的回报率;另一方面,类似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动荡也很容易影响到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总体来说,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较为成熟,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率和较好的投资效果。
2.英国保险资金运用
英国的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高度自律,投资管理体系也比较成熟,因此,英国的保险投资监管相对宽松,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由度很大,这种投资模式在英国运转良好。在保险投资结构上,英国寿险公司投资以有价证券为主,比重约为70%左右,其次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固定资产和其他投资比重相对较低,对海外投资比重较大是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特征。2010年,英国保险资金投资规模总计为17190亿英镑,从投资构成来看,英国国内有价证券比重为37%(政府债券为13%、公司债券为10%、普通股为14%),海外有价证券比重为35%(政府债券为5%、公司债券为14%、普通股为16%),有价证券比重共计72%,单位信托基金比重为15%,固定资产比重为6%,现金和其他投资比重为7%(见表1)。从保险投资效果方面,英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宽松的监管环境,决定了英国以有价证券投资为主和海外投资比重较大的特征。投资有价证券为主意味着保险投资效率较高,海外投资比重大意味着很容易受到海外证券市场行情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定性不佳。
3.日本保险资金运用
日本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一方面,对保险投资监管较为严格;另一方面,重视海外市场在保险投资中的作用,有价证券所占比例较高。截至2011年底,日本寿险总资产达到326.95万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债券占比最高(43.2%),其次是海外证券(14.4%),远远高过本地公司债券(7.8%)和本地股票(4.5%)的投资比重。[6]日本过去最受欢迎的资金运用渠道是贷款,然而由于日元升值和长期低利率,日本保险公司不得不积极从事海外投资活动,主要是投资美元证券(包括美国国债、公司债券、公司股票、资产支持债券等)。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数据,目前,日本约3万亿美元的海外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投资来自于保险资金,仅日本最大的3家保险公司———日本生命(Nip-ponLife)、明治生命(MeijiYasuda)和东京海上(TokioMa-rine)就拥有超过6800亿美元的海外资产。[7]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日本保险资金投资方向发生明显变化,股票和贷款的比重略有下降,而债券和存款的比重则略有上升,以防范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日本严格的监管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稳定性,但由于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比美国和英国要高,所以,日本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和收益率相对英美表现一般。
4.德国保险资金运用
德国保险资金运用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注重安全性,在投资策略、投资渠道和投资监管上更加保守。在保险投资结构上,德国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更加强调对安全性最高的债券的投资,而股票类投资比重则有所下降。2011年,各类债券和贷款的投资比例由2007年的73.0%上升到80.5%,其中,贷款和抵押债券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26.2%和23.9%;股票类投资比例则由8.2%下降到2.9%,权益类投资占11.1%,不动产比重为3.1%,其他投资占2.5%。[8]在保险投资监管上,德国依据《保险监管法》对保险投资进行严格监管,对各类投资都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于国内债券不超过其总资产的5%;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以及许可资产的20%;新成立的公司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及许可资产的10%;投资于股票及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许可资产的20%。[9]从投资效果来看,德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稳健的金融体系,一方面使德国保险投资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抗风险能力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以债券和贷款为主的投资渠道决定了德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不高,尤其在经济形势较好时与美国、英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总之,发达国家保险投资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一是投资渠道比较广泛,保险投资方式比较灵活,几乎涵盖了金融行业的全部投资领域,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达到最佳的投资组合。二是资产证券化程度很高,有利于资产的流动性并兼顾盈利性,为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提供了条件;三是通过规定投资比例来控制投资风险,既规定各类投资所占保险总资产的上限,又规定了每笔投资占筹资主体的上限,有效控制了保险投资风险;四是海外投资比重较大,但是,在世界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海外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五是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宽松的投资环境和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有效地管理系统性风险。[10]
我国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对策措施
1.积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在遵循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进行适当创新,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如可以考虑寿险资金以适当形式投向住房抵押贷款,也可以考虑有限度增加股票、黄金和海外证券等方面的投资,以抵御通胀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另外,还可以结合国家发展需要适当扩大保险机构对铁路、高速公路和能源项目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不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分享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普遍利益。当然,对于风险较高的房地产、金融衍生品、创业风险投资等种类要严格限制。
2.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制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资产监管目标。这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保险资金监管模式,既不能延续以往的严格监管,又不能完全效仿发达国家的宽松监管。其次,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创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使监管工作更加深入保险资金运用之全过程,既为保险企业根据市场优化资金配置,又通过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措施来强化监管,保证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最后,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门槛,推进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制度探索,提高另类投资运作效率,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加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二级市场建设,提高产品流动性,提升保险资产配置效率。
3.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
金融危机的经验告诉我们,资金运用风险是导致保险业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最重要原因。所以,除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之外,保险公司也应建立起严密的风险内控制度。一方面,保险企业要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重点强化对投资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部分高风险行业的风险控制,充分发挥风险预警体系的作用;另一方面,重视保险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以完善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使保险企业涉及的每项投资活动以及每项投资活动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处于内控制度的管辖之下,实现保险企业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收益目标。[11]最后,保险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还要采取规范的市场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获取收益和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基金,风险控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1-0101-03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全国社保基金)是专指经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或由国有股减持划入的变现资金或股权、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基金。于2000年9月由中央财政首期投入200亿元资金而设立,初衷主要是为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社会养老保险支付缺口的需要。
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将分别达到4.5亿和3.36亿人,分别占总人口的32.7%和24.4%。这意味着每3个中国人中就有1人在60岁以上,每4个人中就有1人在65岁以上。同时,中国当前养老基金支付能力潜在较大缺口:一方面是原有的现收现付制度下没有形成基金积累;另一方面是由旧制度向新制度(统账结合)转化时对养老金负债并没有做出妥善的解决方案;再者,是各地所暴露出或依旧潜伏着的养老基金被侵占或挪用等现象,都对制度体系的将来支付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截至2006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权益总额是2724.16亿元,而2006年当年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的预算拨人资金就达到了1745亿元。
面对如此严峻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如何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如何做大做强?如何运营如此巨额资金,在确保其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同时,能够有效实现风险利益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应当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的问题。
二、筹资模式分析与风险控制探讨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及股权资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措资金(当前主要是彩票公益金收入)以及基金的投资收益部分,其中财政拨款累计占到全国社保基金总值的82.81%。
从表1可以看出,占全国社保基金资金来源80%以上的财政拨款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其中2003年竟然不足50亿元,严重影响了全国社保基金的积累速度。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6月公布的数据,1998年至2003年6月间,中央财政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了1760亿元,用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当期缺口。若按目前的基金规模和积累速度,全国社保基金要想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及时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将是十分困难的。
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财政部门缺乏一个完备的扩充社保基金的长期规划。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正是充实社保基金的有利时机。1、当务之急,国家应当制定出财政资金充实社保基金的长期规划和政策规定,在科学估算我国养老基金逐年收支缺口的前提下,采取与年度GDP相挂钩的做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转移支付额度或比例。2、对于国有股减持收入,山于受到我国股市脆弱性的影响,被迫代之为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含股权)充实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但相比较而言,划拨国有资产具有流动性差和积累速度较慢的特点,这也势必会影响到全国社保基金的积累速度,并且,在划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国有资产的质量问题,切不可将社保基金变成不良资产的“收购站”。3、要继续拓展合理的社保基金筹资渠道,顺应国内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考虑转移部分土地出让费、房地产税收、个人所得税等按比例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的可靠筹资来源,以加快提升全国社保基金的筹资速度和积累规模。
三、投资模式分析与风险控制探讨
投资收益始终是全国社保基金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基金积累规模的日渐增大,良好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理想的投资回报率理当成为合理的期望,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效果并不理想:2001年到2004年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而2003、2004、2005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8%、5%、1.8%,可见,全国社保基金的运营能力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投资工具分析
养老储备基金作为一种战略性长期资产,在投资运营的“三性”选择方面,应该有阶段性的区别。爱尔兰NPRF的投资策略,整体上划分为纯积累阶段和支付阶段,其中纯积累阶段以“赢利性”为主,重点选择收益较高的长期投资资产,如股票、基金等,对于高流动性的资产则应采取缩量选择,如银行存款、短期债券等;而临近及进入支付阶段后,资产选择应适当向“流动性”,同时缩量持有长期资产。
据预测,我国养老金支付高峰期将始于2050年,因此,真正需要动用全国社保基金填补支付缺口的时间也应当是20年以后的事情,就如此长的纯积累期而言,投资资产理当向收益较高的长期资产倾斜。而我国的《暂行办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特别考虑,只是“一刀切”地划做出资产配置比例。对此,很有必要借鉴爱尔兰的阶段性投资经验。
(二)投资方式分析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基本分为两大部分:理事会直接运作和委托运作,其中理事会直接运作的部分仅限于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而其他部分则须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托管人托管。但实际上,理事会直接参与的运营资金远超过以上限制。2004年理事会直接运作的资金比例达到了89%,而委托投资仅占到11%。与爱尔兰56.9%对43.1%而言,过大的直接投资比重和过小的委托投资份额,就是一种对社会专业性投资资源的浪费,其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效率低下、投资回报率低。而由此带来的另一可能的后果就是:滋生过高的管理成本,造成机构庞大,监管困难,管理效率降低。因此,应适当降低直接投资份额,尽量利用社会专业化投资力量,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效率、提高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还可以精简机构、提高管理和监管效率。
(三)投资区域分析
当前我国的全国社保基金几乎全部投资于国内市场,而国内规模较小的股票市场和很不发达的债券市场严重限制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无形中增大了投资风险并降低了投资回报率。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欧美等发达国家所倡导的社保基金风险全球化分散的方式,应该引起全国社保基金的关注。如果说国内资本市场很不完善,那么,完全拒
绝对国外市场的投资,就等于限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分散和投资组合优化。
总之,必须理性分析全国社保基金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在综合考虑安全性、赢利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1、实施多元化的投资策略,适当拓宽投资渠道。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储备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更应关注长期投资收益。选取具有良好业绩的基金或信托股份作为股权投资对象,同时要积极拓展海外市场。2、科学配置投资组合,发行长期指数化国债项目。应当积极探索养老基金投资项目的创新途径。如发行超长期的政府国债投资项目,发行政府主导下的长期指数化专项国债等,确保养老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3、创新基金投资的组织形式。逐步加大基金的委托投资比重,降低直接投资份额,充分利用专业化的社会投资力量,开发第三方资产管理。4、编制全国社保基金积累及支出的长期战略规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制定出社会保障基金的长、短期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完全积累期要注重长期投资收益而放弃基金流动性;进入支付期,就要适当注重基金流动性而加大短期投资比重。
四、监管模式分析与风险控制探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运作,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其“委托一”关系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全国社保基金的委托关系基本符合“多任务委托模型”、“单一委托人、多元人的委托模型”和“多阶段委托模型”,对此较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应当引起关注的就是“约束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全国社保基金运营的“三级”委托关系中,第二、第三级的关系可以借鉴市场监督机制。而当前所被普遍忽视的第一级的委托关系,恰恰是应当引起重视的部分。
在第一级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全国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人,而受托人就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于全国的受保障人群是一个分散的个体群体,根本无法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运营形成有效监督;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虽然名义上接受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但这种平行的同等级别部室之间的监督是非常微弱的;再加之全国社保基金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跟具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导致当前对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价、盈亏的考核等激励手段很欠缺。
对此,一是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健全法制,使基金投资运营与监管有法可依;二是成立面向全国养老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督领导小组,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对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实行监管、审计,以确保理事会的运作合法、合规;三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要通过聘请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对其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审计。在坚持社会基金与基金发起人或管理人资产分离原则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既要防止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又要防止社保资金被随意投入高风险领域,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机制,是在现行的退休薪酬替代率不足的背景下,由企业自愿建立,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安排,具有薪酬递延、滚动收益、税收筹划以及弹性激励四大功能。其宏观层面理论基础为20世纪40年代英美福利经济学观点,微观层面的理论基础则分为企业层面的劳动报酬理论、延迟工资理论和部分人力管理学说观点,以及参与者层面的生命周期理论和消费理论。
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和拉美地区的做法,采用四角色的治理安排,受托、账管、投管和托管角色各自分离,相互制衡,以确保年金个人账户做实、投资保值、交易安全等目标。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补充养老制度的试点,到目前为止基本形成了一套保障企业年金运行的制度体系,包括基本管理办法(2004年劳社保20号令)、企业和个人税优、参与主体的牌照管理、资产管理及保障、外部监管等,这些制度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年金制度的政策框架。
二、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现状
(1)市场环境分析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进程加速,人口净下降阶段即将来临,而作为社会养老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却因为历史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无法满足我国未来庞大的老年人口的养老支出。社会统筹过多、个人账户空账、资金积累低于通胀、显性和隐形债务巨大等问题是养老金业务发展的基本市场环境[1]。作为国家主导、企业参与的企业年金,自2004年正式启动以来,规模保持了较快的增长,截至2015年二季度,年金建立企业74797个,参加职工2308万人,积累基金8862.86亿元。年金参保企业数约占同期全国企业数的0.3%。年金参保职工数约占同期参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7%①。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群体较多分布在央企、外资企业和中型企业。建立年金的企业比例并不高。这一方面受企业效益、自身建立意愿以及员工短期心理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现行社保体制中基本保障负担偏大、年金税优力度不强以及年金推广方式的影响。
基于年金从设立到发展均与我国人力资源保障状况紧密相连,为促进年金业务发展,国家也在不遗余力的释/!/放政策红利。如为适应新的资管环境变化,2013 年4 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及《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者放宽了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为解决年金个人纳税问题,2013 年12 月,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采用EET模式将个人年金纳税义务递延到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实现了税收递延,减轻了企业和员工的税负,激发了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制的并轨,2015 年1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势必将带动企业年金市场新一波的快速增长,扩大商业银行的年金业务规模。
(2)竞争主体分析
目前,全国共有年金管理机构34 家、57 个资格,其中,受托资格10 个、账管资格17 个、投管资格20 个、托管资格10 个②。商业银行持有的年金牌照为3张受托牌照、10张托管牌照和10张账管牌照。商业银行按照牌照持有的区别分化为三资格年金牌照和双资格年金牌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情况见表1。可以看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形成了年金业务的第一梯队,其他6家银行除了民生银行发展年金业务相对靠后以外基本处于相当的水平线上。
由于一段时期里年金市场的发展预期低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判断,因此年金业务争夺显得异常激烈。一方面表现在新设年金项目上,成熟企业往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业务选择,商业银行间经常展开激烈的关系竞争、方案竞争与价格竞争;另一方面,受各家银行考核指标与市场增量空间有限的影响,存量的年金业务竞争成为又一争夺的领域,在企业年金业务续作过程中各项资格转移的情形时常发生。从竞争促进服务的角度看,年金业务争夺有利于各家商业银行寻找设计更为丰富的养老金产品;但同时过度竞争的后果也形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交易成本的提升。
(3)业务模式分析
年金业务属于轻资产业务,是在不占用商业银行任何资本的情况下创造的轻资本收入,因此是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各家银行业务模式的相同点与差异点均很凸显。
业务模式的相同点:首先是中后台集中,这一点与年金业务后台营运操作的专业度有很大关系,与一般资金和账户管理不同,年金基金管理和账户管理一般建立在专业系统之上,操作流程、管理方式、资金投向、信息披露均有专门的协议进行约定,且规模化操作是降低边际成本的选择,所以各家商业银行的年金业务中后台均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其次是重点合作渠道选择。年金按照缴费规模区分为单一年金和集合年金计划,在单一年金计划中,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市场竞争的局面联合自身合作相对稳定的重点渠道客户,而在集合年金计划中则更是通过标准化的角色设置将各自的合作关系相对固化,比如1+3,2+2等模式。最后,在客户年金业务的营销上基本上按照从行内资源客户到借助合作渠道寻找客户两种路径同时进行的方式来展开。且营销工具基本为授信撬动、关系捆绑加产品方案营销。
业务模式的不同点:首先,资格牌照的不同使得各自的考核导向和角色重点具有差
异,具有受托资格的商业银行其竞争对手是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年金受托管理上相对于发展成熟的保险公司而言还居于相对劣势,因此,有资质的银行受托人会在受托人竞争中将重点客户自身受理,而中小客户则采用受托外包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操作成本。其次,基于自身客户类型和银行业务特点,年金的行业客户分布也呈现差异化,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在信贷投入相对较大的领域获得了年金业务的捆绑,如某国有行在铁路、烟草行业,某股份制银行在石油、汽车行业的年金客户覆盖相对集中就分别与其业务投向密不可分。最后,在养老金产品供给和增值服务环节,各家商业银行的产品类型基本为结合本行零售、公司产品和联合外部合作渠道的产品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三、国外商业银行开展年金业务的策略比较
(1)美国企业年金制度下的商业银行策略
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由始于1978年401(K)养老计划组成。该汁划是由美国联邦政府批准,之后允许公司雇主单独在税前依据雇员薪金的特定比例向某一金融机构缴款,由该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雇员未来的养老金。20世纪80 年代,美国立法公布了商业银行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合法资格,由于美国商业银行的投行属性,投资者服务构成了其养老金业务的核心部分和关键盈利驱动因素。克林顿大金融法案出台后,商业银行具备提供一揽子企业年金服务的资格。
美国从事投资者服务的大银行通常将业务分为两大块: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交易前和部分交易中服务――以投资决策为核心的信托和非信托业务;投资服务、公司机构服务等交易后和部分交易中非信托服务。一般来讲,大银行更多同时从事信托与非信托业务;而中小银行更多从事信托业务,而将部分或全部托管业务外包给大银行。因为从技术和成本上看,托管等中后线处理更需规模和系统支持。这导致托管业务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大银行,比如富国银行。由于综合化经营能力的区别,美国的大银行更趋向于提供DB(Defined Benefit)和DC(Defined Contribution)计划混合的完全退休方案服务,而中小银行则主要提供DC计划服务[2]。
客户服务模式方面,一是大公司养老金支付金额巨大,同时也有完整严密的管理系统,它们可做到每日监控其资产投资状况,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随时保持联络,对其投资需求迅速反应。银行通常安排专门团队提供客户服务,并采取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结构,并将客户服务与产品运作分离。如道富的大客户业务分为两部分:客户关系经理,确保客户满意和交叉销售;后线运作,会计和交易处理等。二是中小公司和个人客户资产分散,对银行监督松散,银行往往采取客户服务与产品运作合二为一的模式,通过客户关系经理将客户要求和运作对齐。
(2)日本企业年金制度下的商业银行策略
日本的退休养老制度主要由三大支柱构建而成,一是公共年金制度又称国民年金;二是企业补充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主要有两类: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企业雇员和公务员等依据身份不同而分别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
2001年10月,日本国内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并于2002年4月生效。导入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日本年金投资状况不理想,年金制度改革需求迫切;二是日本终身雇佣制度的逐渐瓦解和职业流动的增加;三是日本会计制度国际化所带来的“时价会计基础”的推广,使企业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表面化。该法案还授予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基金资产进行运营管理的资格。
长期以来日本的养老模式奉行“国家中心主义”原则,政府主导着养老资金的管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均由厚生省社会保险厅管理,共济年金则由各互助协会自行管理,政府甚至承担了厚生年金的全部管理费用。且承担资金运作的是厚生省内部的养老经办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尽管在投资管理上采用市场化投资策略,并聘请外部专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但其投资管理仍摆脱不了政府干预。长期以来,在投资决策上执行政府的意志,大部分资金以购买债券、国内股票、住宅投资等形式被政府借回用于公共项目的建设。由于年金大部分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20世纪90年代日本产生了严重金融泡沫并最终破灭,股票市值下跌,资产大幅度缩水。随着年金制度改革的推行,目前日本商业银行在年金业务上的市场化程度得到初步改善,年金收益率开始回升。同时由于日本人面临高龄化社会比较久,其年金延伸的金融商品发展较早,健康医疗不动产投资信托、老人年金与医疗保险结合、遗嘱信托(Will Trust)等产品也得到了较好的运用。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策略建议
(1)将年金业务与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相结合
企业年金业务的服务对象是有建立补充养老制度需求的企业及其员工。从大环境上看,企业建立年金是满足职工养老的补充保障需求,从企业发展自身来看,年金方案则是其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涉及激励的公平效率原则,而且还包含薪酬体系设计、岗位价值评定、特别贡献衡量、中人缴费补偿、离退人员管理等一系列的内容。因此商业银行的年金业务服务首要的第一原则就是必须充分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了解其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和现行的薪酬待遇体系,使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障、税收优惠筹划、员工弹性激励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嵌入与发挥[3]。
(2)将综合经营与专业拓展相结合
年金业务的开展需借助各个参与资格的配合与互动。具有受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资格优势,未有受托资格的商业银行则应该发挥自身金控平台或捆绑渠道的优势,其目的就在于可以提供年金受托、投资、托管和账户管理的一站式服务,提供一揽子服务是商业银行开展年金主动营销的关键。
同时,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定位和优势的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大客户在实际的合作方选择中往往采用平衡各家商业银行的做法
,因此银行在年金业务开展发挥综合化优势的同时需要在专业服务方面加强拓展。比如领先的账户管理系统、个性化的托管营运服务、收益及安全性平衡的后端资产对接、专业的受托方案设计、流畅的监管沟通服务等。 对于国际先进银行在投资者服务上的理念和功能则需要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积极尝试拓展,一是将服务视角向前延伸,积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二是加大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数据信息的分析,为年金投资服务提供支撑;三是争取在投管人牌照上形成突破,实现商业银行年金业务真正的综合经营。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点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正式成立,建行将原有的养老金业务从建行体系中剥离,建信养老将作为建行集团开展养老金业务的统一平台。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已开始向养老金投资核心业务迈进。
(3)将延伸营销与产品创新相结合
年金营销需要本着链式思维,一方面做好年金业务本身的流程服务。商业银行应本着帮助企业实现最优化年金计划落地的原则,在员工理念导入与宣讲、缴费方案与激励措施、角色选择与分工、流程审批与合同签署、投资咨询与资产对接、待遇支付和增值管理、信息披露与持续改进等方面加深客户的服务体验。另一方面要向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前后端服务进行延伸。一是利用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客户的金融产品资源,做好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服务;二是利用商业银行的渠道、信息和系统资源帮助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年金基金资产的增值上实现进一步的提升。
年金业务产品除了标准化的年金组合以外,还需要加大创新、丰富其产品配置,如弹利计划、类年金产品、医疗和健康保障产品、养老社区服务、专属养老金银行卡类产品、养老类融资和借贷产品、互联网模式下的投融资理财服务、养老金专属理财等。
(4)加强内控管理和专业队伍建设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基金公司可正式通过子公司,获得投资于“未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通道。“想不出比这更宽的投资范畴了。”业内人士如是评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公开募集资产规模,较2012年末增长2118.18亿元,其中较大部分来自于基金子公司。
刚刚起步的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不过两三百亿元。上海某基金公司副总对《财经》记者表示,行业的方向并不明确,30家左右的子公司从股权构成到业务类型均五花八门,暂未形成一定的趋势。
长期囿于二级市场的公募基金,管理规模每况愈下,基金子公司成为基金公司参与间接融资领域的触角。招商基金总经理许小松说,发展未上市企业证券的投资管理,一头对接居民的财富增值需求,一头对接对企业的融资支持,整个行业潜力巨大。对于基金公司转型现代财富管理机构 ,子公司将发挥极大作用。 截至2013年6月底,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公开募集资产规模,较2012年末增长2118.18亿元,其中较大部分来自于基金子公司。
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的总经理对《财经》记者表示,业界对基金子公司的预期很高,但资管行业弹性很大,前景仍不明朗。 监管套利
目前,基金子公司业务最多的三类为通道类、地产类和平台类业务,均为规避监管的银行出表业务。
依托股东背景,基金公司有望形成差异化竞争。不同的股东背景,成为各家基金子公司发展的第一道助力。
如诺亚财富作为万家基金旗下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其打通了渠道端,并带来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推出的阿里小贷等项目即受益于诺亚。
又如银行系几家基金公司优势毕现,在通道业务上占尽先机,帮助银行将需要计提资本金的资产,从表内移到表外。据悉,某银行系基金子公司,项目和资产直接对接,储备项目近千亿元。
并非所有银行系基金公司都发力于此,如建信基金、农银汇理基金等,子公司表现并不突出;工银瑞信基金、民生加银基金等子公司在业内领跑,资产规模在100亿元至300亿元不等。
一位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银行系基金子公司储备项目即便规模上千亿元,与其他子公司做到50亿元,其在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上,意义区别不大,更何况储备项目真正落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基于风控考虑,一家非银行系子公司尚未试水此类业务。其负责人称,对银行系基金子公司来说,若不良资产出现风险,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第一时间会为其兜底。而非银行系子公司,没有获得银行的任何承诺和保障,银行即便兜底,也可能是最后的解决方案。无论最后是否发生实质性的风险,对子公司的业务都会产生致命影响。
基金子公司亦频频现身基础设施类项目。汇添富基金子公司首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天津团泊新城的保障房建设提供融资,收益率在8.5%-9%之间。
多家基金子公司涉足房地产类信托业务。4月,东吴基金旗下子公司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新东吴优胜-晋江开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专项理财计划,用于晋江市工业园开发建设。
银监会对信托监管愈加严格,基金子公司目前在政策上受限较小,资本金要求低,灵活性强,因此房地产类、平台类项目由信托向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转移的趋势十分明显。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一些无法通过银监会监管要求的信托产品,改由基金子公司来发行,银监会监管对信托的资本金消耗厉害,信托对刚性兑付的要求亦比子公司苛刻。
3月27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以及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批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通道业务受到打压。
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每当政策出台,行业方向都会发生巨大变化。监管套利的模式不会长久,市场中存在的一些套利空间也只是阶段性的。 业务多元
基金子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开展多样化业务方面已开始积极尝试。
招商基金总经理许小松表示,基金子公司初期聚集通道类业务,长期来看必然引致价格战,难以持续,基金子公司应逐步进入主动管理阶段。
公募基金拥有完备的行业研究和公司研究团队,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对股票质量、信用评级等提供研究,对融资折扣进行定价等,得天独厚。
3月11日,东方园林(002310.SZ)公告,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960余万股质押给万家共赢,为基金子公司试水股权质押项目第一单。
一位熟悉基金子公司业务的人士表示,股权质押业务盘活股市总市值20余万亿元的存量资产,在抵押品市场中,是不错的资产,以当前的指数点位,流动性尚好,风险基本可控。
兴业基金专户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正在摸索子公司产品流程,建立内控体系,初始业务集中在股权质押领域。
不少基金子公司与银行合作,由银行提供股权质押业务的大部分资金。据了解,沪深300成分股质押的折价率可以达到60%,而创业板公司股票质押折价可能低至3折。
日前,投资非上市股权等业务也出现了基金子公司的身影。华夏幸福(600340.SH)公告称,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其旗下非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并约定到期之后,以一定收益来回购股权。
一位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公募基金在企业并购重组方面有长处,可尝试并购基金等。嘉实等大型基金公司,未来可尝试直投。
与大多数信托和银行相比,基金公司在定向增发领域优势明显,特别是配合分级产品的架构,可充分体现基金公司领先于银行和信托的投资能力。
4月2日,京能热电(600578.SH)公告显示,华夏基金的子公司——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华夏资本-农行-定向增发收益权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该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获配3617万股,持股比例1.57%。
小基金公司聚焦期货专户、定向增发专户等也已实现突围。截至4月底,财通基金发行专户产品共47单,规模近40亿元。
相关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介绍道,有时基金子公司无需借助信托,直接参与定增,而有时资金来源于信托,因此信托计划取道于基金子公司。
在固定收益管理、债券债权的评估和选择、投资标的的风险控制上,公募基金具备独到优势。
如私募债在现有体系下仅可在基金专户里少量涉及,但基金子公司可以针对某一私募债集中投资,或者对某些债券和债权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处置。今年4月,博时基金推出“上虞振能私募债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针对单一私募债发行高收益产品。
前述基金子公司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未来若出现分散拿多个项目的产品,通过其他项目的高收益,来覆盖个别项目的亏损等,可有效防范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可视为固定收益的一种,通过盘活基础资产来获取稳定收益权,部分基金子公司已成立相关项目小组,只等业务开闸。业内人士认为,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未来主流,“理论上来讲,任何一项资产均可证券化,只不过当前机构对基础资产要求较高,但标的也足够。”
去年下半年至今,阿里金融先后与嘉实资本、万家共赢等基金子公司,合作发行过私募性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分别在2亿元左右。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基金子公司在其中更多地充当拨到表外的工具,并不能算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尝试。 风险犹存
《暂行规定》中,仅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2000万元,对业务未提出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的要求。
相比信托和券商资管动辄几十亿元的资本金,基金子公司承受风险能力相当羸弱,尤其在牌照发放宽松之时,吸引丰厚的资本金尤为困难。
基金子公司规模迅速膨胀,然而激进的子公司可能爆发风险,防范因为个别公司的风险而导致整个行业的清理和整顿,加强风险控制成为重中之重。
上海一家业务比较靠前的子公司总经理称,当前基金子公司资管规模约在1千亿元至两千亿元之间,随着规模持续上升,监管趋紧是必然。此外,若有公司出现风险事件,则监管会立即收紧。
据《财经》记者了解,监管层对基金子公司还在观察期,鼓励创新,但有问题会及时纠偏,其理念是不要出现系统性风险,个案风险要自己买单。
“在对风险没有明确的认知时,一旦有产品兑付风险,会拖累整个公司的发展。” 博时基金总裁助理刘东说。
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合同条款已提示风险,从法律角度,没有刚性兑付的意义。然而,一旦无法兑付,对公司品牌是致命影响。基金子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找人接盘、请股东帮忙等方式来解决。
基金子公司为开展业务,对员工的激励十足,亦有可能为日后的风险暴露埋下伏笔。基金子公司的管理相对独立化,人员多来自信托和券商,激励方式也比照信托模式,某些银行系子公司提成可达12%,而个别非银行系子公司可达20%-30%。
长期困扰公募基金行业的股权激励问题,亦借道子公司而实现,万家基金、广发基金等纷纷试水。6月底,易方达基金公告称,持股子公司40%,易方达基金骨干员工持股35%,子公司员工持股25%,比例之大开业内先河。
为冲规模,行业不乏个别基金子公司,不惜通过降低通道费率的形式——以低于0.5‰的通道费和极快的项目处理速度,迅速做大资管规模。
粗略计算,基金子公司的杠杆率已超信托。信托以2000亿元左右的资本金,规模接近10万亿元,杠杆约50倍,而已成立的30家基金子公司,以平均每家3000万元的资本金计,行业规模已超出50倍杠杆的450亿元。
部分业务的高风险性也令基金子公司较为纠结,如投资房地产项目,虽可产生高息,但子公司在询问资金方需求时,发现保险、银行等投资相关项目的政策多次变化,难以下手。
也是在4月,有消息称,深圳某基金子公司正在筹划基金池业务,该业务与银行资金池业务类似,但由于监管部门持否定态度,这项计划不得不搁浅。 泛资管竞争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变局中,监管层引导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形成了泛资管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合作竞争。基金子公司的出现,在信托、券商资管和保险资管等已然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再分一杯羹。
几类泛资管形态各具优劣。信托经多年积累,拥有庞大的资源、渠道和客户,资本金雄厚,但监管限制多。而券商资管拥有投行、研究、网点、直销等综合业务条线支持。某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券商资管实际对客户的控制力与基金子公司不相上下,并不具优势。从法律关系上讲,券商资管系松散的委托关系,而非更为紧密的信托关系,导致很多业务无法开展。
另一位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认为,不同机构的资管业务有所重叠,但也有一定的互补性,彼此间既竞争,也是合作关系。例如基金子公司给信托做通道,来规避非公募200人上限的限制,则是合作关系。
基金子公司与私募基金亦存在合作可能。一位基金子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人士称,此前一家私募基金向他们提出承包部门,以基金子公司的名头来发行专项资管计划,这种形式的合作使得资产管理的成本更低。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表示,基金子公司的机制,较保险资管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对保险资管原本在不动产和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既有优势,亦将形成竞争。
保险机构资金雄厚,具有长周期属性,极度厌恶风险,费率也低,与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等可形成错位竞争。而且保险机构内部流程和监管机制都极其繁琐,保险产品多在系统内部流转。
本文主要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若干结论与政策建议。全文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和设立审批问题。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恰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划分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进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进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范围要远大于经纪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恰当的。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建议采取许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地域上的扩张、风险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效率低、机构重叠、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完善组织结构,解决组织结构难题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对比分析了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优势与缺陷。然后结合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的事业部制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业部制的案例,说明了事业部制对于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同时,分析了现行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两大问题:本位主义和前后台脱离。最后,提出通过权力进一步分散化和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来解决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问题,实现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产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路,来解决区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问题。即通过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办法,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事业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务性的管理职能。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最后,分析了除集团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提出了立法上应允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建议。
正文:
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国外投资银行的挑战,证券公司自身如何发展壮大,在组织结构方面如何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问题。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问题。这里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1.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实行的情况下,应该对综合类券商的不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是解决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等诸多问题的基础。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1.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实行的情况下,应该对综合类券商的不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是解决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等诸多问题的基础。
2.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允许以自有资本进行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投资不得低于新公司资本金的5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应该是综合类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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