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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单走廊洁净手术部术后污染物品的收集与密闭转运,自行设计手术室污染物品与废弃物品密闭转运车。其临床使用效果实现了单走廊洁净手术部术后污染物品的快速收集与密闭转运;规避了单走廊洁净手术部环境感染的风险;促进了护理管理的持续改进;节省了手术运营成本,提高了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其安全可靠、操作简单、方便快捷、经济实用,而成为单走廊洁净手术部感染控制之必备的医疗用品。
关键词
单走廊 洁净手术部 污物 密闭转运 管理创新
医疗废物的管理是当前和今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手术室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点科室,也是产生医疗废物最多的地方。对手术室医用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是控制与预防医院感染、避免造成社会环境危害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医院医疗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部分。
洁净手术部按照国家医院建设规范与管理规范的要求,应设有污染走廊。我院西区的洁净手术部,因原建筑结构的限制,只能为单走廊,因此如何确保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无泄漏,成为感染管理的重中之重。
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有损伤性医疗废弃物和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医疗废物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危害性 ,因此收集管理不到位就容易引发疾病传播。为此,我们自行设计了手术部污物密闭转运车,并于洁净手术部正式运行时使用,实现了术后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快速收集与密闭转运;避免了医疗废物在运送时的撒落,规范了其收集、转运的流程;促进护理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护理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已成为洁净部污染与废弃物密闭转运过程中必备的医疗用品。现就该密闭转运车的设计、功能及使用做如下介绍:
一、材质与方法
手术部密闭转运车长110cm,宽60cm,高950cm;全部采用进口304#不锈钢加工而成,4只立柱采用1.5mm厚38mm×38mm的方管;翻盖及门用1.2mm的板材;底部有4个直径100mm万向型、静音、防缠绕脚轮并配有制动装置;其车体分为左右两部分:左为污物储藏厢,分上下两层,上层放污染的器械和物品;下层均分成两个并列的厢体,放置损伤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左污物储藏厢体配有实体门及锁定装置,使术后污染物隔离于密闭的空间。右为污物储藏厢,其内配挂有混纺布料的超大污物袋,盛放污染的敷料单及手术衣;上方为污染敷料的投入口,配有双页翻盖,关闭可实现相对密闭;右厢体正面配有栅栏门和锁定装置,方便超大敷料袋子取出和放置;右厢体底部为不锈钢板,避免敷料负重拖地和浸湿敷料对地面的污染;右厢内的敷料袋与箱体的连接固定装置,保障转运途中的大宗敷料不会倾倒于车体外。车体左上的栏杆,为转运车的扶手。
二、使用污染物品密闭转运车的效果评价
(一)为单走廊洁净手术部感染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在非洁净手术部建成前,术后污染物的转运为开放式转运,手术器械车上层放器械物品,下层放术后敷料、感染性和损伤性废弃物。其弊端是器械车体四周无挡板,污物无法遮拦;各类污物无特定的安置空间;污物虽分类放置,却因其性状不同,种类繁多,纵向空间利用不足而略显拥挤,放置难于稳定,污物常彼此重叠或凸于车体之外,极易在转运途中移位、滑落、甚至倾倒,致污染物泄漏。这些都源于缺少确保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不发生抛撒、滴漏的专用车。我们自行设计手术部污染物品密闭转运车可解决以上问题,该车分别为术后各类污染物、废弃物设有单独的放置空间;护士按国家医院感染管理的规范要求把器械与敷料等用品做简单包裹、封闭感染性废弃物的塑料袋、损伤性废弃物集中于硬性盒中,并能较快地放于车内相应的位置,关闭并锁定转运车的门,盖好柜顶的翻盖,做到固体废物不洒落、液体不渗漏,实现污染物在转运中的零泄露。密闭转运车的独特设计克服了开放式转运的诸多弊端,为术后污染物的快速收集与密闭转运提供安全保障,规避了医疗废弃物污染洁净手术部的风险,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范要求,成为单走廊洁净手术部感染管理必备的医疗用品。
(二)促进护理管理的持续改进
1.优化术后污物收集与转运方案,简化操作流程
原转运方案是护士清洗手术器械和用品,并归整、包裹、转运术后所有污物,与器械室人员对接手术器械与物品,再对污染物行分类放置与初步处理。新的转运方案是在手术即将结束前,护士电话通知辅医员,后者将转运车推至手术间门口,护士在手术间内仅对器械、物品、感染性和损伤性废弃物及敷料单等做简单归整或包裹,按转运车的设计分别置于到相应的位置,关闭转运车的门,交给辅医员,后者即刻将其转出洁净区再处理,简化了污物的收集、转运与处置的操作流程。
2.减少术后污物收集与转运的人员,降低职业伤害
使用转运车后,原由多名护士承担的工作,现变为2~3名经培训的辅医员即可做术后污物的收集、转运和初步处理的操作。由于该操作常接触术后器械、物品上残留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及病原菌,而势必对工作人员、工作间空气、械器及其他物品造成污染。而在处理污染的锐器时,极易造成被利器刺伤等职业伤害。既往护士发生锐器伤害与接台的手术多,工作节奏快,护士疲惫或应急等因素密切相关。而由辅医员接手该工作后,实现定人、定点、定流程,便于该操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避免多人参与可能引发的意外感染和伤害。
3.节省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密闭转运车,采用新的转运模式,简化操作流程,减少护士体力、精力和时间的消耗,节省下的时间可做接台手术前的准备和手术患者的护理服务,同时为护士必要的休整赢得时间。并保障接台手术如期开台和手术配合的质量,减少手术台的空闲时间,降低洁净手术部的运营成本,提高手术室的工作效率和手术床的使用率。
4.规避感染风险,提高感染管理的质量
原方案中手术护士多人多次往返于洁净、非洁净区和污染区,势必增加洁净手术部环境感染的风险和意外伤害及感染的几率。新的转运方案的实施,密闭转运车的使用,减少了手术护士的职业暴露与意外伤害,规范了术后污染物的收集、储藏、转运和处置流程,规避了单走廊洁净手术部环境感染的风险,提高了洁净手术部感染管理的质量。
三、结束语
手术部污染物品密闭转运车的设计与使用,可实现术后污染与废弃物的快速收集、密闭暂存与安全转运,使单走廊洁净手术部的感染管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临床实践证明其操作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安全、经济(结实、耐磨、便于清洗、寿命长)、实用。它还促进护理管理的持续改进,降低了感染的风险,减少了职业暴露与伤害,节省护士资源和手术室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手术室感染管理的质量。 (编辑 许译心)
参考文献
[1] 李宁,郑洪柱.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预防医院感染[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8,18(6):808.
[2] 张开玲,于爱玉,高娟.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及监控措施[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5):645.
[3] 张开玲,于爱玉,高娟.加强手术室医用废弃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7):1037.
[4] 王栩轶, 石健, 魏华. 病室控制医院感染的管理[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16(4): 421.
[5][9] 诸莉敏,王亚霞. 洁净手术部控制感染流程优化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19(5):549.
[6] 史富萍.基层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杂志,2008,18,(9):1348
[7] 杨孔菊, 王烨. 感染性医疗废物的管理与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3):315
1.1实施标准预防
为防止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的泄露,所有标本均须使用具有安全盖的结构优良的容器。来自于病人的血液和体液标本均被认为具有传染性。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应佩戴手套:处于可能接触到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病人的皮肤黏膜﹑工作人员有皮肤破损、处理污染物品的情况下;若处于可能出现血液或体液喷溅环境中,则应使用面部防护装备。实验室入口必须贴有生物安全危险标志,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非实验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有被污染可能的设备在进行维修前,无论其是否离开实验室,均应先进行清洁和消毒;无法彻底消毒的设备必须贴上生物安全危害标签。
1.2气溶胶
实验室工作众多环节均可产生微生物气溶胶,播散而污染实验室空气,造成生物危害。通过对近10年的实验室感染病例分析,通过吸入和摄入感染是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感染途径,分别为31.3%和32.5%[9-10]。为防止气溶胶伤害,实验室仪器应合理摆放,任何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气溶胶的仪器均应严格摆放于适合气流外派的实验台上,工作区亦应使用吸收性强的纸张覆盖,随时吸收产生的气溶胶。
2化学性职业暴露及防护
具有强酸、强碱、强腐蚀性的化学消毒剂、化学试剂和各种添加剂、染色剂、酸碱剂等,均可对长期暴露与其中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产生不同程度皮肤损害;含氯消毒剂因其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长期暴露其中>,!
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3.1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标准操作规程(SOP)文件。生物安全的操作制度是实验室管理的核心。结合科室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适宜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完成SOP文件的编制,严格执行SOP,以便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最大限度地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3.2规范工作人员手卫生
定期进行手卫生知识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并进行考核;在水池上方张贴“六步洗手法”示范图。
3.3建立体检档案及接种疫苗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均需进行体检,体检指标包括常规项目和与即将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从而掌握既往传染病史及阳性检测结果,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每年应体检1次,制定健康监护档案,为暴露后的预防控制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O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为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xx局严格按照xx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扎实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国土面积xx平方公里,辖xxxx乡x个社区,x个村(居)委会,城市建成区规划面积x平方公里。目前,xx现有日处理xx吨的垃圾填埋场一座,拥有环卫车辆xx辆,其中多功能洗扫车xx辆,洒水车xx辆,转运车xx辆,吸粪车x辆,护栏清洗车x辆,垃圾转运箱xx个,果皮箱及玻璃钢收集桶xx个,环卫工人xx人,环卫设施覆盖中心城区、乡xx政府驻地和主要过境公路沿线,环卫设施覆盖的区域都已经纳入清扫保洁范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由xx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背街小巷由各街道办负责保洁及垃圾清运,各乡xx街道等公共道路由乡xx负责保洁和垃圾收运。xx年末常住人口数为xx万人,其中,城xx人口共计xx万人,农村人口共计xx万人,城xx化率为xx。xx年度全区年产生活垃圾xx万吨,卫生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共计xx万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x。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照环保标准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xx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采用卫生填埋工艺进行处理,xx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于xx年xx月xx日开工建设,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xx吨,日处理渗滤液xx吨,占地面积xx公顷,总库容xx万立方米,设计使用年限为xx年,项目总投资xx万元。xx年xx月xx日完成所有标段建设并备案,xx年x月xx日通过区级验收,xx年xx月xx日获得了xxx环境保护厅下发的试运行批复,并在xx年xx月x日正式投入试运营。现xx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为xx公司。xx年xx月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xx年第一季度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xx万吨,城乡无害化处理率为xx,其中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x,乡xx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x%。
(二)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系统。
xx年,xx局启动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xx小城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及xx中心城区、xx、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设计建设乡xx生活垃圾转运站xx座,覆盖xx。
一是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该项目于xx年启动并开动建设,现已完成施工及设备安装,正在进行调试工作,预计4月份投入使用。
二是启动了xx小城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该项目已完成施工图审核,图纸会审等工作,并申请到xx资金xx万元。目前xx等xx个垃圾转运站陆续开工建设,其余乡xx正在进行项目征地,预计xx月份全面开工建设,xx年x月建成投用。
(三)推进xx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和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率。
1.xx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xx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医疗垃圾处置中心1座,处理能力xx吨/天;配套医疗废物运输车x辆;医疗废物周转箱xx个;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施x套。项目审定概算总投资xx万元。该项目采用BOT模式实施,于xx年x月开工建设,现已完成主体施工、附属设施建设,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预计x年x月底投入使用。
2.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为4x的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覆盖xx中心城区及xx等重点乡xx,选址于xxx(xx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旁)。估算总投资xx万元。该工程目前正在进行可研阶段工作,现已完成土地预审、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等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于x年x月x日上会审核,正在进行会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编制完成,正在申请审核。
(四)加快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程,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于x年x月x日立项,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处理规模x吨/天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估算总投资x万元。该项目于x年x月x日获得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现已完成预选址工作,目前正在申办土地、选址、规划等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编制。
(五)加强督促,强化落实。
一是加强对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机制的落实,建立完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艺工作体系,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二是加强对小城xx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的督促指导,适时对各乡xx垃圾中转站建设选点、征地等事宜进行指导,加快项目工程前期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建设,按时建成投用。同时,加强对已开工建设的各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检查,保证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质量。三是加强对其他项目的督促,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快项目工程的工作进程,确保项目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三、x年目标任务
一是加快xx小城xx垃圾收运系统建设进度,于x年6月全面建成投用。
二是加快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进程,争取x年内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三是加快推进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x年完成土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争取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达到开工建设条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建设。
四是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流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科学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确保x年底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x%以上。
一、卫生许可办理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宾馆新办9个许可证、年审20个、宾馆办健康证43个、理发店新办许可证1个、年审9个、新办健康证20个、淋浴场所均无新办许可证、年审2个。医疗场所新换证60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设定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合法。
二、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康青海蓝盾护航1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医疗监督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对我县2家县级医疗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乡镇卫生院及2家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未发现超范围执业情况。2、人员资格方面:我县医疗机构现持证上岗率仅为38.5%(其中:藏医持证率为21.59%;西医持证率为16.94%),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3、诊疗活动方面: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4、健康体检方面:我县只有县人民医院承担公共场所等机构入职及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规范开展。5、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6、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我县无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等工作。7、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治疗过程中医疗文书的书写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情况发生。二是血液安全监督情况我县人民医院已于2018年建设血液科,但经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尚未下达批复,为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放射卫生监督共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2家,其中《持放射诊疗许可证》2家,持证率为100%。检查的2家医疗机构共有x射线诊断设备4台,CT2台,核磁共振1台,有放射工作人员6人,持证1人,持证上岗率1%。 放射工作人员均佩戴个人计量计,个人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机房门外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和工作指示灯,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大部分能达到防护要求。各医疗机构防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并按要求实施。
(二)健康青海蓝盾护航2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此次抽查的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优干宁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医疗机构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1、被检查单位接种单位均由县级卫生及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发证,都在有效期范围内。2、各单位预防接种人员均通过专业培训后发放有效证书。3、各医疗机构均对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经行了公示;并在接种前对接种对象给予详细的告知和询问情况;4、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疫苗都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统一采购后分发给医疗机构进行接种。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进行了规范的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同时在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1、此次抽查的医疗机构均已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但未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2、各医疗机构均按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进行规范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及报告卡;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是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1、除我县人民医院、优干宁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不进行诊疗活动,于此未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2、各医疗机构都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对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经行定期消毒后交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经行处置;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四是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1、各级医疗机构都完善建立了消毒管理组织、制度;积极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并进行登记;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以免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各医疗机构均严格使用医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2、各医疗机构在购进消毒产品时缺乏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五是医疗废物管理。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经签订协议后统一交付至黄南州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进行分类储存及包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相关要求设置了医疗废物暂站;并建立了完善的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制度。六是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检验科均达不到二级实验室标准,因此办理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各级医疗机构检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考核;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实验档案;开展检验的3家医疗机构定期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进行高压灭菌锅消毒后交付至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处置。
(三)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公共场所卫生抽检情况;2018年抽检工作中对进行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和宾馆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美容美发场所2户、沐浴场所1户、住宿场所3户。重点检查了场所内通风换气情况、采光照明、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环境状况,要求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节日卫生安全,建立卫生安全值班制度,查找隐患,认真整改,层层落实。从总体抽检情况来看,各场所人员对卫生安全工作比较重视,为发现严重问题存在的场所。
检查中发现,公共用品、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不全,个别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马上整改。二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情况: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县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抽检。通过对是否取得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涉水产品是否有卫生批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特别强调了做好消毒记录和水质自检记录等要求。县自来水站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名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开展水质自检工作;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三是学校卫生抽检情况: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2所,其中:小学9所、初中2所。根据2018年抽检计划,我所对两所小学(城区及镇区)及一所中学进行监督抽检工作。1、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晨检、传染病登记。建立健全了因病缺勤追查、病愈复课证明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学校保健室人员及保健来时为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情况,在校学生建立健康档案。2、各学校供水的学校进行检查,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有卫生防护措施,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基本到位。各学校水质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看见物、ph等均在正常范围内。3、学校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3所学校均设立了保健室, 建立了门诊日志,传染病的登记等。
(四)健康青海蓝盾护航4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家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均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未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知情同意告知的原则;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规定进行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各级医疗机构均在显目处悬挂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二是制度建立情况:我县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医院等级评审”、“全省妇幼保健院登记评审”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已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已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已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已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5)健康青海蓝盾护航5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自该项活动开展以来,我所加大对各乡镇及村在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配合下进行了全面的巡查,直至目前我县区域内未发现医疗广告的。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我县卫生计生局及我所高度重视,深刻领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方法实质,从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同、规范实施、确保成效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实施工作有创新、有力度、见成效。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模式下,抽查过程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的检查任务随机产生,参与执法的人员对当次抽查任务负责,做到“包干到户”,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确保了执法的单纯性和公正性。
根据2018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率为100%。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的“美丽XX”信息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完成住宿业安全抽检:13家、达30%;理发业:5家、30%;洗浴业:3家、30%。抽检率为100%;一家生活饮用水工程应关闭无法抽检。
四、2018年国家随机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计划,我所对辖区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二级医院及六所乡镇卫生院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的上报与自查工作,网络直报运行正常,都设有疫情登记本。医疗机构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有疫情报告、咨询电话。
四、开展宣传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共举办培训班6次:公共场所1次参加培训人数80人;医疗废弃物培训1次参加25人;卫生监督协管培训2次参加15人次;校医培训1次参加人次20人;个体诊所依法执业培训班1次,参加10人。2018年共举办宣传活动8次发放宣传册10000余册。
五、信息报告工作情况
我所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填报任务,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及日常性监督的网络填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类信息报表,网络信息报告中未出现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现象。准确率达100%。及时完成双随机任务及各项监督监测网络报告任务,完结率达100%。全面彻底清理各专业已过期的被监督单位,确保网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六、亮点工作
(一)医疗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我所对全县5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举措。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不仅是客观反映各类医疗结构状况的直观指标,也是规范医疗结构依法执业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医疗结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医疗结构的诊疗活动步入规范化。
(二)卫生监督执法终端及执法记录仪的应用:为了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2018年通过省级的配套执法终端及县人民政府的执法终端经费的拨付,我所一线卫生监督员已配备了移动执法终端2套及执法记录仪2台,并安装了相关软件。预计于2018年11月中旬全面开展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工作,对各类公共场所,如理发店、美容店、宾馆住宿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进行现场监督时,做到实时实地现场录入。同时,在现场监督时,尝试着使用便携式打印机进行相关的文书打印。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并尝试将现场办案与该系统进行结合,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取证与调查进度,提高办案的效率。
七、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够高。全县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人,每千人拥有卫生人员0.01人;不能确保每个乡镇所在地都分配卫生监督员,基层卫生监督无法横到边、纵到底,存在盲区。现有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无法进行准确的执法文书的制作及书写,现场监督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全县地、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仅5万元,而仅仅是下县下乡开展常规督导工作的差旅、车油费每年就要3万元左右,加上网络通讯费、水电费、暖气费、车辆维修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等超过了预算经费,有人要问,这种经费无固有保障的负数预算方式如何开展工作?这就是卫生监督之难处所在,经费上存在着“要一点,挤一点”,遇紧急卫生事件划拨一点的被动列资情况。
(三)对卫生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卫生监督执法是代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的委托,工作上难免存在着等政策、要方案、靠安排的被动局面,主动介入不力,特别是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上这种现象表现尤为突出。
(四)、目前开展的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住宿业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是否两部门都认可的问题。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明确划定监管单位的问题。
根据卫生局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我院及时召开会议,
周密部署各项工作,
立即对医疗安全,治疗仪器、氧气、锅炉、高压消毒锅、配电室、电梯等水、电、气设备,
易燃易爆、毒麻药品、消防安全、灾害性应急预案等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
总结如下:
一、二、
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主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组织开展全体职工大检查动员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逐项讨论研究涉及
安全的各种隐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对自查内容进行梳理,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逐一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
立即整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三、各个领域,逐项排查
(一)
医疗安全。检查“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死
亡病历讨论制度”等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临床路径管理情况,检查各项
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根据“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
要求,加强细节管理,从制度完善到职责落实,从技术操作到病历书写、从药物应用
到医疗废物处理,检验、放射、CT、超声等都做了详细的排查。其检查结果如下:
1、医疗质量管理责任明确,科室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落实到位。科主任作为科室第一责任人,能严把科医疗基础质量及手术质量、护理质量、病历书
写质量、各种检查等环节质量,使得一系列医疗质量与安全等核心内容得到落实,加
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医患沟通,严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各科室能够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规
范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下,遵照执行的病种治疗模式,真正做到了合理检查、合理用
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同时能够对变异因素进行分析,讨论导致变异的原因,提
出整改意见,修正过程偏差,以达到终末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
3、医技科室制度落实到位,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有完
善的放射诊断与手术、病理诊断或出院诊断对照资料与统计,机器设备专人负责,维
护、保养、检查、登记记录在案;医学影像科管理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要
求,医技人员相对固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检验科严格执行危急值上报制度,出现
危急值后严格按照危急值处理程序对标本、标本采集、标本运送、标本接收及标本监测进行复核确认,并立即告知临床,做以详细的登记。检验室严格遵照相关质控标准
进行室内、室间质控。医疗废弃物、废水有专人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4、完善优质护理各项内容。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能够对
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和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在病区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
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护理人员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护士
长每天评估科室重点患者,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
合理分工,做到能级对应,同时做好高危人群坠床与跌倒的评估,完善安全措施,减
少坠床与跌倒事件的发生,发生不良事件及时进行上报;责任护士能够全面履行包括
病情观察、基础护理、康复指导和健康教育等职责,在护理过程中,不依赖患者家属
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积极开展延伸服务,院科两级能够坚持对出院患者进行随
访。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按照
xx
年抗菌
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院领导的安排,建立完善了《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
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制度上确保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了医师抗
菌药物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权计算机管理,杜绝违规越级处方的出现。特殊级抗菌药物
的使用实行审批会诊制度。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了对重点科室和重点病种的
用药合理性点评。
6、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有序。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医疗废
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新
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更新、修订和完善;负责医废收集的人员经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
握医废管理相关要求,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防护设施齐全。医疗废物严格分类、定
点放置,标识醒目。医疗废物按规定双层包装、分类收集、密闭运送、规范处置,污
关键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法律依据;现状;原因;建议
什么叫过期药品?所有药品都标注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过期药品。随着人们健康观念地不断更新,自我诊疗逐渐被接受,家庭小药箱已然成为家庭必备物品,日常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大,常见如消炎镇痛、清热解毒、皮肤外伤、感冒药以及一些慢性病用药等,储备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导致家庭过期药品的出现,如何处置家庭过期药品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以下从政策法律、现状及形成原因、餐厨垃圾处理借鉴经验、处理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处置家庭过期药品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我国对过期药品处置的法律依据
(1)过期药品处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只明确规定了经营、使用过期药品的企业与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却没有明确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行为规范,也没有赋予任何监管部门及企业回收或处置家庭过期药品的法律责任。
(2)过期药品处置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一般认为过期药品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来处理。查询结果显示,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联合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HW03“废药物、药品”项目虽然包括了过期药品,但也明确了是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过期报废药品,并未包括家庭与个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了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二款规定废药品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家庭过期药品是可以按照普通生活垃圾处理,只有在大量分类集聚后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二、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现状
(1)国外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情况。从目前的资料看来,国外的关注点普遍在家庭废弃药品,而不是仅关注于过期药品,家庭废弃药品包括了过期药品和不过期但废弃不用的药品。美国关注于家庭废弃处方药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一是着眼于部分药物的成瘾性。联邦缉毒局(DEA)将每年的4月30日定为“处方药品回收日”,民众可将过期药品送往全美各地5200个回收点,回收点设在指定的警察局。二是着眼于部分药物黑市交易。为了避免没使用完的药品被人拿去黑市转卖,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建议,部分废弃药品可以冲入水池或者厕所并列出了建议药品名单,其他大部分的药品如果要丢弃,也可以与咖啡渣、猫沙等废弃物混在一起,放进密封容器封紧后丢进生活垃圾。韩国关注于家庭废弃药物处理更多着眼于环境保护。2010年7月,韩国环境部和保健福祉部联合出台一项药品回收制度,以完善韩国家庭废弃药品回收体系,避免环境问题发生。
(2)我国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情况。约从2002年开始,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大体上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药品生产企业公益性回收自己生产的过期药品(流通或使用中过期)。二是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公益性回收家庭过期药品,并赠送换购券,因此兼有促销的成分。三是政府部门推出的公益活动,以宣传药品安全为核心。杭州市属于较早开始此项活动的城市之一,以当时的杭州市药品监督志愿者服务队为主体首先推出了“清理家庭小药箱”主题活动,协助居民清理家庭药箱中的过期药品,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当年底就在华东大药房、海王星辰、武林药店、天天好等较大规模零售企业的8家门店设立了“清理家庭药箱服务点”。此后,该项目成为志愿者服务的固定项目之一,回收家庭过期药品更是从中独立出来,成为最受老百姓欢迎的服务项目。2005年,西湖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出了小绿化小盆栽置换家庭过期药品活动,得到群众热烈响应。2006年,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区县市局青年志愿者联合开展了“过期药品回收箱进社区”活动,全市共放置回收箱300个。
生产企业回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药集团白云山制药。2014年3月,该企业对外了《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其中八成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很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家庭过期药。该企业自2005年开始,将回收家庭过期药品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坚持开展了10年,覆盖全国185个城市,耗资3000多万元。但是,收集后的过期药品处理也存在空白地带。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不愿意处理过期药品;一般按照正规医疗废弃物或者危险物处理,需要按照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费用,1立方米约需要300元。后期如果自行焚烧,填埋等还是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应该说,涉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了多样化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但总体上评价还是局部的、间断的,并未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分析原因看来,目前这种回收机制主要还是建立在一种公益性活动的基础上,缺少政策、法律的定位,不属于药品监管的范畴,无法纳入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当然也就谈不上资金、人员等物质方面的保障。
三、家庭过期药品产生的原因
(1)医疗机构开具大处方。医疗机构追求经济效益驱使大处方的出现,处方量远远超出了病人对药品的需求量,用不完的剩余药品留在家中,最终成为过期药品。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公立医院实施零利率后,大处方现象将逐步得到遏制。
(2)患者用药不遵守医嘱。许多药品都有疗程要求,比如说抗生素,一旦使用就必须遵守其周期性要求,而许多患者缺少用药知识,自我感觉差不多了就停止用药,导致药品剩余成为储备药品,长期放置后成为过期药品。同时,不遵医嘱用药导致了细菌耐药性增加,降低了药品的有效性。
(3)销售市场药品大包装。药品的最小包装过大,拆零销售利润薄、难保存、风险大,有关管理规定又烦琐不堪,导致销售者倾向于整盒、整瓶出售,不愿拆零,造成患者购买多余的药品,增加了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生产企业更换包装规格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批周期长、手续多,导致生产者不愿根据市场需要增加包装规格。
(4)医保资金管理有漏洞。部分人员在医保政策上享有优惠,可以不受限制的多配药,配高价药。药品是用来治病的,对健康人来说并无用处,药品储存过久而过期,甚至有些人把医保配来的药品二次销售,赚取利润。
(5)非理性消费和习惯性储备。一些促销活动会引起某些居民的非理性消费,或者闻风大量购买板蓝根颗粒等事件,多买药品用于储备,而实际上药品使用的专业性、特殊性导致这些储备药品可能长期不需要使用,最终变成过期药品,造成个人金钱和社会资源的双重浪费。
四、可借鉴的餐厨垃圾处理经验
由于“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是从2005年开展的,积累了很多经验、出台了规范、标准,部分省市还予以规章立法,将为过期药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经验和借鉴。以上海市为例,首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文件及管理措施,制订了《上海市餐厨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编制了《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手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手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宣传手册》。完善了各级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网络,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置系统建设,实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由住建部于2012年12月24日,2013-05-01实施。
五、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建议
(1)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法律和社会定位。首先应明确牵头或者负责家庭过期药品的主体机构,从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上来说,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置的重点是如何无害化处理,减少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危害性,所以市容环卫部门应是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置的主体,“共同参与、承担义务、规范处理、资源利用”的想法,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借鉴餐厨垃圾处理的经验,应尽快完善处理办法,行业标准、规范等,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属于废物处理范畴,要求居民必须将家庭过期药品破坏包装后单独放置,并做好标识,以此抑制和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2)规范处方,提高药学人员对临床的参与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生合理用药的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避免大处方的出现。现阶段,一些小规模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等没有药学人员,只有医生和护士。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医学和药学是作为两个专业设置的,医生无论是在高等教育学习阶段还是继续教育阶段,更注重于对医学的学习,而忽视了药学的内容,对药代、药剂、药理、毒理、生化等药物学了解有限,不利于处方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应在医疗机构的开办条件中增加关于药学人员配置及基本条件的强制性要求(如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就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2015年底配备执业药师),应在所有的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药学岗位,负责审核处方、监控用药,指导临床。同时,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无故用药,也不无故停药。
(3)加强医保资金的管理,对节约医保资金者给予鼓励。医保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参保人群进行评价,对同一年龄段同一类病种的人群进行用药评估,至少应该包括用药品种、用药数量、用药时间、用药机构、治疗结果等方面,从而评价医保资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有效性,重点分析平行病例使用医保资金的差异性来源,为确认单病种合理治疗资金的区间范围提供数字依据,既有利于患者治疗,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医保资金的作用,对浪费医保资金者从严予以打击,对节约医保资金者也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减少主动性过多配药行为,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4)建立新型药品包装管理制度,鼓励开发新型药品包装材料,鼓励医院和药店折零销售。现行管理制度中,药品包装量是说明书规定内容的一部分,任何更改药品说明书的行为都必须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核定,周期长,手续复杂,成本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哪怕是知道市场需要更大的包装量(如降压药使用者提出增大包装量,由7片/盒增加至30片/盒,由周剂量包装增加至月剂量包装,减少包装材料浪费)或者更小包装量(如便于终端根据患者情况拆零销售)也没有动力去改变,建议是否将其他项目均无变化,仅改变包装量的变化改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制。我国药品包装材料行业相对来说本就比较落后,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新型包装材料的开发和使用,包括方便使用的小包装或者分包装设计,简化注册手续,提高注册效率,对已经用于药品包装的材料,仅更改物理形状设计者的实行备案制。简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拆零药品的管理要求,鼓励拆零销售。
(5)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合理消费药品,对公益性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者给予政策性鼓励。建立公众沟通机制,减少居民对药品的盲目消费,营造全社会节约用药的氛围。提高执业药师的公众认知度,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在消费药品时主动寻求执业药师的指导,从而引导消费行为,避免重复购药和超使用量购药,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和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理念没有公众的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说有必要建立长效的公众沟通机制,尤其是政府部门要有整体性规划,综合利用公共关系和广告等多种传播媒介,增进公众对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以及产生后相应处理措施的理解和接受度。对于积极主动地开展公益性过期药品回收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如在税收优惠、诚信档案、审批加快、程序减免等方面特殊对待,从而鼓励更多地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推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逐渐完善并长期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文森,孙洁,刘顺良.关于过期药品处理的建议[J].中国药
业,2009(06).
[2] 杜晶晶,马爱霞.对过期药品控制方法的探讨[J].中国药房,
2007(01).
[3] 王凤潇,许卫芳,华婷婷,周杜娟.全国合理用药现状抽样调查
[J].中国药房,2010(17).
[4] 胡愈.议过期药品回收[J].中国实用医药,2009(18).
[5] 王爱军,张丽敏,张文利.过期药品回收现状调查[J].首都医
药,2008(24).
[6] 曹昱,魏莹,王继珍,纪晔.对过期药品回收政策的思考[J].
首都医药,2008(03).
[7] 步秀霞.过期药品严重威胁国民生命健康[J].健康大视野,
2007(09).
[8] 一鸣.过期药品不宜服用也不该“一扔了之”[J].药物与人,
2011(07).
[9] 宋然然.对家庭过期药回收工作的体会[J].首都医药,2008(07).
关键词:三峡地区;乡镇环境规划;三斗坪镇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7025303
1引言
三峡水利工程的兴建,产生了大规模的移民,涉及范围广、迁徙人口多。三峡水库淹没涉及20多个区(县)的277个乡(镇),1680个村,6301组,有2座城市、11座县城、116个集镇需要全部或部分重建,涉及一百多万需安置移民,1632家工矿企业[1]。如此巨大的移民工程,也决定了移民安置工作的困难性和持久性,移民乡镇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也将出现许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选择符合三峡地区区情的乡镇环境规划方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乡镇环境规划分析
2.1乡镇环境规划作用
乡镇环境规划是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根本措施,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对促进乡镇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以污染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否则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乡镇环境规划以生态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3个效益的统一,使乡镇环境与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地发展[2]。
(2)指导乡镇的建设和管理。乡镇环境规划中所制定的功能区划、质量目标、控制目标、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工程项目的生产规模、结构布局等,给人们提供环境保护的方向和要求,可以指导乡镇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对有效实现环境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
(3)合理分配排污消减量、约束排污者行为。根据自然环境的纳污能力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不同排污者的最大排污量和应消减量,为更加合理地约束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污染防治及治理提供科学依据[3]。
(4)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要素,也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对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我国乡镇来讲,合理的乡镇环境规划可以让乡镇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投入的条件下,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
2.2乡镇环境规划应注意的问题
2.2.1突出特色与重点
每个乡镇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环境,因此突出乡镇环境规划特色与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该城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特点,找出制约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重点分析、研究,最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4]。
2.2.2.与省、市、区规划相协调
乡镇正处于经济快速上升期,经济与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和复杂,城镇快速扩张导致未来发展的可变性很不确定。因此,环境规划必须以区域总体规划为主线,合理的将环境保护目标容入总体规划之中[5]。要在突出自己特色的同时,与大区域的规划做好衔接。
2.2.3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
乡镇环境规划方案要科学合理,符合当地风俗民情,这样才能得到群众支持,尤其是得到政府职能部门决策者的认可,这对规划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只有这样规划方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
2.2.4注重可持续发展
随着乡镇人口的增加,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乡镇的发展受到制约。这就要求在编制乡镇环境规划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认识到人类发展必须以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条件为前提,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临界性,必须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
2.3乡镇环境规划重点内容
2.3.1控制水污染
近年来,库区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因此控制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十分关键。一是库区工业污染,长江、乌江、嘉陵江175m水位涉及的26个区县中有51家企业的污染较为严重,直排工业企业共有210家;二是库区面源污染,包括化肥、农药、畜禽粪便和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污水等经地表径流造成的污染;三是库区生活污水及船舶污染[6]。库区船舶年产生活垃圾3×107t,其中入江约8×103t。
2.3.2防治大气污染
移民乡镇要发展,经济支撑必不可少。由此导致煤炭、石油、化工燃料的大量使用,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硫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无限制地排入大气层中,这也是导致三峡地区乡镇大气质量严重恶化的根源。
2.3.3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三峡库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船舶垃圾污染严重,生活垃圾岸边随意堆放、处理率低。仅库区175m水位以下堆存的垃圾就达3.79×106t。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7%,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7.436×106t,危险废物3.95×105t,综合利用率约为43%,船舶年产生活垃圾约3×107t,其中入江约8×103t。
2.3.4控制噪声污染
噪声问题与经济发展同样有很大关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工程建设产生的工业噪声,工厂机械生产产生的噪声,城镇交通产生的交通噪声等。由于城镇化、工业化以及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业的快速发展,噪音扰民现象越来越严重,乡镇噪声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3三斗坪镇环境保护规划
3.1规划区域背景
三斗坪镇位于夷陵区西南部,地处风景秀丽的长江西陵峡中段南岸,是举世闻名的三峡工程坝址所在地,有“三峡坝首第一镇”之美称。三斗坪镇域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年平均降水量1177.34mm,多年平均降雨量在977~1370mm之间。长江是流经三斗坪镇的最大河流,流经该镇24km,三斗坪境内有大小溪河3条(杨家溪、龙进溪和高家溪),支流39条,全长149km,年流水量15亿m3。
3.2规划范围、期限和目标
本规划区范围为三斗坪镇所辖19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共99个村民小组,版图面积177.9km2。到2015年(近期),实现乡镇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破坏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达到生态镇和优美乡镇考核要求。到2020年(远期),全面实现三斗坪镇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努力将其创建成中国旅游名镇,三峡移民创业和谐镇,峡江生态宜居镇,户外运动特色镇。
3.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斗坪镇水污染源主要以生活废水为主,工业废水污染源主要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镇内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Ⅱ类水域功能区水质标准,河流水环境质量良好。大气污染源主要分布在集镇区,以及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生产源主要集中在矿石开采区和石灰石烧制区。大气质量达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和工业噪声,其中以交通噪声污染影响最大。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生活废弃物和采矿企业、石灰烧制、茶叶加工厂和生猪养殖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7]。
3.4环境功能区划
(1)水环境功能区划。杨家溪和龙进溪均为地表水环境Ⅱ类功能区,高家溪为地表水环境Ⅲ类功能区。
(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镇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保护区,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其他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保护区,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3)声环境功能区划。三斗坪镇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标准值要求。三斗坪集镇、各村委会的所在地,居住人口相对较集中的自然村,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S334省道经过的村庄、居民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5环境保护规划方案
3.5.1水源保护规划
农村饮用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是建设新农村最为基础也极为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饮用水源保护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采取优化保护工程建设、严把农村点与面源污染的集中措施,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9]。
三斗坪镇在水源、水质有保障,人口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村地区,有供水规模集中在100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9处,水源主要源自于山间溪水。由于现今三斗坪集镇供水水源黛狮沟(山间溪流、泉水)的水量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规划期的用水量要求,规划将高家溪作为三斗坪集镇供水的备用水源地,确定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松树沟水库库区水面及水库周边200m范围内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内不等进行人类一切活动,防治农村化肥、农药和养殖对饮用水源的影响。严禁养殖业、加工业等污染源进入。
3.5.2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对三斗坪镇村区域燃煤的生活锅炉、茶炉、大灶逐步进行改造,控制和消减区域内二氧化硫、烟尘的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化工程的进程,大力推广普及太阳能技术和使用沼气,减少生活燃煤量。控制机动车辆造成的大气污染,强化汽车尾气管理,建立有效汽车尾气监督检测机制,切实落实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化、规划化、法制化。
3.5.3声环境保护规划
合理调整镇区交通设施布局,在S334省道及主干道路两侧控制噪声污染。对经过居民生活、商贸、文教区车辆,采取严格限速、限制鸣笛及车流时间等措施。临近集镇的高层建筑,应采用能降低噪声的建筑材料,住宅建设避免封闭式庭院及周边街坊的平面布置,集镇街道两旁加强绿化。
3.5.4固废污染控制规划
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装袋,定点收集。加强对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逐步实现产业间的物料循环和链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量,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医疗废弃物和其他特种垃圾单独存放,单独处理,对一般医疗垃圾进行焚烧、降解;对一些具有放射性,有毒性,挥发性医疗废弃物采用专用垃圾容器封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并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医疗垃圾处置的安全性和无害化。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4结语
三峡地区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是乡镇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他结合了区域的资源特色,在环境最大承载力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在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实现乡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规划中重点通过目标控制、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功能区划等项规划手段,在规划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征进行环境保护规划设计,进而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三斗坪镇环境保护规划结合三斗坪镇自然、社会现状和环境质量现状,制定了适合其发展的环境保护方案,从源头上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并针对已经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协调了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三斗坪镇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琳.影响三峡库区后续发展的经济因素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2] 王海云,王振华.三峡地区小城镇的环境保护规划[J].安徽农业科学,2010(23):12733~12735.
[3] 高山.乡镇环境规划研究――从案例分析到理论总结[D].厦门:厦门大学,2006.
[4] 杨旗,王静.论小城镇环境规划[J].山西建筑,2013(7):203.
[5] 贾涛,陈一静,宋立生,等.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10):15~18.
[6] 徐宁.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三峡的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8] 郭怀成.环境规划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9] 黄磊,方芳,郭劲松.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初探――以重庆市朱沱镇为例[J].三峡环境与生态,200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