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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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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

第1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刘丹

(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041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自身能够节约的成本越来越少,而有效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了一个节约成本的重要领域。本文立足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通过对该类企业各个主要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操作,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资料。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用

 

一、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现金流的使用,现金流同时对于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同时能够对现金流进行改善,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纳税人对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的意识

税收筹划是少缴费、缓缴费,并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它是依法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节省税收的策略,从而达到税收零风险,保证自己经济和名誉方面的健全。

(三)税收筹划能够促进房地产业的规划、有序发展

运用税收筹划,能够正确的引导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地发展,对房地产行业中的倒把投机等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企业合法根据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运用,对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来减少赋税,这样对资源适当配置与资本流动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           房地产企业各个环节的税收筹划的应用

(一)  准备环节筹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观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二)  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建房通常是通过自建、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方式。首先,虽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比较偏向于自建,但在这种方式下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是比较小;其次,房地产的代建是指房地产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建造完成后向客户收取收入的行为。这种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收入只是劳务报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的转移,因此不需考虑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了税负;最后,房地产的合作建房。这种建房方式由于投资方没有发生用建造成功的房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投资行为本身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房屋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得合作企业双方共同减轻税负获得利益。

(三)  销售环节

房地产的销售环节是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最多的环节,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房屋的销售价格则是各开发商和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缴纳企业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1、营业税筹划

案例1:A企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规定房子总价款为300万元,分3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为15万元(300);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为6万元(300,以后两次分别交营业税4.5万元(300)。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5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案例2: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X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普通住宅的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的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接下来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四)  保有环节

房地产企业一般的两种投资方式分别是依靠出租房地产获得租金收入和以房地产入股联营获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将建成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也为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负压力,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即将房地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缴纳房产税,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甲房地产公司在市中心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甲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①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屋租赁业属于服务业,按租金的5%征税,应交营业税为90万元: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21.6万元;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税税负为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负为0.18万元;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42.53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63.31万元。

②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6.72万元;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14万元;所得税;税负为100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20.72万元。

由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甲企业采用联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要少42.59万元,这样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成本支出。

三、小结

现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企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房地产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缴纳的税种较多,税额大,因此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需要统筹兼顾,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环境、经营环境、税收环境的改变而进行调整,制定适用于自身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在节约税款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税法》CPA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盖地.税务筹划.[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王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J] 财经界 2013

第2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3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种类;筹划目的;国际做法;我国做法

0.概述

房地产行业目前发展势头,由于受到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用目前的话来说,较为纠结,作为房地产的投资者,怎样才能让房地产有较多的利润呢?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而且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房地产的销售作为投资者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关键环节,其销售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在目前形势较为艰难的情况下,运用税收筹划的原理,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种类

当前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税种较多,除了包括营业税按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征收等一般行业适用的税种外,还有房地产企业自身特殊适用的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达60%。因此,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偏重,税务筹划能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策划的目标

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目标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我个人认为企业税收筹划本身的目标应当定义为:最合理纳税或最优纳税。

3.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1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我国目前整体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可以考虑跨国投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的负担水平也有较大的差别,并且每一个国家也都有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的话,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2选择恰当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外进行投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也是不同的。例如: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的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就可以享受所在国提供的新成立公司的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本质上没有独立,因而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然,子公司也有不利的地方,那就是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合并到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却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的利润,起到抵税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的时候,在海外公司刚成立的时候,由于出现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就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后期就可以转为子公司形势,享受到新创立企业的税收优惠。

3.3选择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移价格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过程中,可能内部交易占有比较大的比例,这时就可通过利用其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的方法来实现利润的转移,从而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保证整个公司利润最大化。

3.4选择设置常设机构来进行筹划

常设机构是已成为许多国家判定对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设置了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人,从而适用于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设置常设机构,则适用于本国的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视他国的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设置常设机构来避税。

3.5选择对企业较为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会计里面,会计的处理方法是比较多的,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例如,相同的企业,在采用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所得到的利润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对企业较为有利的方法,都是在税法的允许范围内的。当让企业可以选择的方法不但是存货,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坏账的计提等等,企业可以视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决定采用比较适合企业自己的方法,这样既不违法,又复合企业的管理特点。

4.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进行税收策划的房地产公司不少,所采用的税收策划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这几种:

4.1合理利用税法规定的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来说,所谓的临界点就是税法上所说的起征点和免征额。

(1)合理利用起征点,所谓起征点就是,在该点以下可以不征税,超过该点,则全额征税。

(2)合理利用免征额,所谓免征额就是,在该点以下可以免征税,超过该点,仅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当中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利用利用20%这个临界点,这是一个起征点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增值额如果超过20%,就需要全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控制增值额,从而起到避税的作用。

4.2充分利用转让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像写字楼一样,即通过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出售,取得出售收入,像目前的商品房转让,即转让所有权方式。税法对于出租和出售,所规定的税种和税率是不相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出租和出售方面进行筹划,使税收最优。

例如房地产出租,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是营业税(服务业)、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所得税等,而房地产出售,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是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所得税等,由于计税方式的不同,税前扣除的各种费用金额也不相同,所以计算出来的税收会有很大的差别。

4.3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一般是比较大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例如,企业需要一笔资金,融资的方式有两种,通过负债融资或者向投资者获取资金,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除了成本不一样以外,税收筹划也是企业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通过负债融资,则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允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起到抵税的作用。如果企业是通过自有资金融资,则由于支付给股东的报酬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在税前并没有扣除,因而没有起到抵税的作用。

所以,企业可以在融资的时候,考虑到筹资方式的不同对税收的影响,采用不同的方式,帮助企业避税。

4.4利用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在房地产销售后确认销售收入,而收入的确认条件中很重要的就是,产权和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就可以利用准则的规定,合理地选择是一次确认收入,还是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收入。显而易见,在这两种方式下,收入的确认额是不一样的,因而计税也不相同。

第4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

一、研究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土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特有的一个税种,其目的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是近年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进行房地产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预征率的提高,清算规程的推行,都推动房地产企业改善长久以来的财务处理方式。土地增值税是在存在增值额的前提下才会有应缴税额产生,而增值额是指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增值额是产生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本质所在,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就是本着高收益低成本的原则控制增值额,增值额的存在主要税收筹划将离不开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两大方向。

二、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的筹划方法

由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加上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分四档超率累进税率,临界点法是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最常见的一种筹划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而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计算临界点的方法实际上就是由于增值额的计算与税率不同而来的,在房地产企业账务处理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了房地产开发总成本,一般构建临界点的方法,都是计算确定相对变量的比例系数。这里主要就开发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各个临界点的计算,如果假设收入不变的计算可以通过同样的表达式推理得出。

下面根据土地增值税的阶段税率进行相关系数的计算推导:设普通住宅项目销售总额为S,不含息开发总成本为V,如果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利息费用不单独计算扣除,则开发费用为0.1V,其他可以扣除的成本为0.2V,允许扣除的相关税金为0.055S。

第一阶段(免税):要使增值率不超过20%,S与V的关系式可以表达为:(1)S1-(1.3V+0.055S1)≦20%×(1.3V+0.055S1),左右等式整理后得出:S1≦1.67024V,那么如果想要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规定,则需要使售价与单位成本的比值小于1.67024,该系数成为享受免税的最高定价系数。

第二阶段(30%税率):如果增值率超过20%,那么进入第二阶段,而且需要按全部增值额的30%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需要大于由于增值率提高后增加的土地增值税,否则综合收益反而下降,还不如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因而需要计算一个最低定价系数,加上增值额还不能超过扣除项目的50%,否则要进入40%税率,因而还需要计算一个最高定价系数。

根据上述内容,构造关系式:(2)S2-S1-0.055×(S2-S1)≧[S2-(1.3V+0.055S2)]×30%,将S1﹦1.67024V代入上式,左右等式整理后得出:S2≧1.79649V。

(3)S2-(1.3V+0.055S2)≦50%×(1.3V+0.055S2),左右等式整理后得出:S2≦2.12534V。

(2)、(3)两个等式得出第二阶段定价范围为1.79649V≦S2≦2.12534V在适用30%税率时,1.79649为最低定价系数,2.12534为最高定价系数。

第三阶段(40%税率):运用的原理与第二阶段相同,收益增加额不得低于税金增加额,构造关系式:(4)S3-S2-0.055×(S3-S2)≧[S3-(1.3V+0.055S3)]×40%-(1.3V+0.055S3)×5%-[S2-(1.3V+0.055S2)]×30%,将S2﹦2.12534V代入上式,左右等式整理后得出:S3≧2.12534V。

石红红(2011)的《基于税收临界点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实证研究》中构建了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筹划法的定价系数,认为40%、50%、60%的税率之下,均有一个最低定价系数,且与上一税率段的最高定价系数之间都有一个间隔区间。但是从以上计算结果发现在第三阶段里并没有税负重、利润少的区间,其最低定价系数实际与第二阶段的最高定价系数相等,究其原因,这是因为在增值率50%以内的还是适用30%的税率,而不是直接全部适用40%税率,也间接证明了速算扣除数的作用。

增值率不超过100%:(5)S3-(1.3V+0.055S3)≦100%×(1.3V+0.055S3)。左右等式整理后得出:S2≦2.92134V。

(4)、(5)两个等式得出第二阶段定价范围为2.1253V≦S2≦2.92134V,在适用40%税率时,2.92134为最高定价系数。

同理,可以计算出税率为50%时的最高定价系数为4.67064。

在房地产企业对成本预算准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参考定价系数来决定开发商品的定价范围。

三、案例分析

SD房产公司有一个住宅项目,全部是普通标准住宅,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平均单位售价8000元,至2011年年底已售7000平方米,销售总额5600万元,土地价为12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4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00万元,假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证明,城建税率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10%。

方案1:继续按平均单位售价8000元销售。

收入总额:9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200万元;不含息房地产开发成本:3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200+3500)×10% ﹦470万元;加计20%扣除数:(1200+3500)×20% ﹦940万元;扣除营业税及附加:9600×5%×(1+5%+3%+2%)﹦528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200+3500+470+940+528﹦6638万元。

增值额:9600-6638 ﹦2962万元。

增值率:2962÷6638 ﹦45%。

应缴土地增值税:2962×30%-0﹦888.6万元。

获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利息-税金﹦9600-1200-3500-500-528-888.6﹦2983.4万元。

方案2:由于房地产市场状况不理想,预计维持原价无法将开发商品销售出去,打算对剩余的5000平方米进行降价,那么降价多少才好,根据在关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定价系数的计算,如果想要享受免税,则要使S1≦1.67024V。在这里单位建造成本为(1200+3500)×10000÷12000﹦3917元,那么平均单价要不超过3917×1.67024﹦6542元,设后面5000平方米的平均单价为P,则需要成立(5600+0.5P)÷1.2﹦6542,解得P﹦4500元。

假设价格真的降到4500元:

收入总额:785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200万元;不含息房地产开发成本:3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70万元;加计20%扣除数:940万元;扣除营业税及附加:7850×5%×(1+5%+3%+2%)﹦431.7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200+3500+470+940+431.75﹦6541.75万元。

增值额:7850-6541.75﹦1308.25万元;增值率:1308.25÷6541.75 ﹦20%; 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获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利息-税金﹦7850-1200-3500-500-431.75﹦2218.25万元。

比方案1少获利=2983.4-2218.25﹦765.15万元。

方案3:想要享受免税政策会导致少获利765.15万元,加上房价不可能从8000元将近降一半到4500元,那么需要提高该定价,这时需要结合30%税率范围内存在的最低定价系数1.79649。平均单价不能低于3917×1.79649﹦7037元,设后面5000平方米的平均单价为P1,则需要成立(5600+0.5P1)÷1.2﹦7037,解得P﹦5689元,假设后期均价为5600元:

收入总额:84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200万元;不含息房地产开发成本:3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70万元;加计20%扣除数:940万元;扣除营业税及附加:8400×5%×(1+5%+3%+2%)﹦462万元,扣除项目合计:1200+3500+470+940+462﹦6572万元。

增值额:8400-6572﹦1828万元;增值率:1828÷6572 ﹦28%;应缴土地增值税:1828×30%-0﹦548.4万元;获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利息-税金=8400-1200-3500-500-462-548.4=2189.6万元。

比方案2还少获利=2218.25-2189.6=28.65万元

第5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税收筹划是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企业利用各种合法以及非违法的方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自身的纳税工作予以科学、合理的策划以及财务安排的活动。为加强企业会计控制,避免会计舞弊现象的频繁发生,2006年2月我国对新会计准则进行,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始到目前已经8年有余。房地产企业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背景之下,税收筹划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本研究主要分析与探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机制。

一、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所受影响

国家企业经济活动中被业已规定的财务核算标准,即指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创新性,既实现了会计信息化,同时在使用范围和财务报告目标方面更加明确。新会计准则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三点,即存货计价方法、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计量。新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开始转变为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原有后进先出法的取消会一定程度地引起房地产企业毛利的波动[1]。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应对方法不正确,该种计价方法的改变必然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一定税负。房地产企业建设周期较长,房地产企业当期损益与存货计价方法关联甚密,当存货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受到限制或被取消,与之相关的当期损益也会受到直接影响。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新规定中,指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采用的计量方式为公允价值,摊销或计提折旧将无法再进行,企业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关 于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计量的规定,也会直接影响到房企涉税状况。

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扩展。这种扩展其一表现在可以对公允价值加以利用进行税收筹划,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方面新会计准则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将会对房企负债和资产计量产生较大影响,促使房地产损益计算产生相应变化。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扩展,其二表现在可对会计政策加以利用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会计政策在新会计准则中有所增加,不同的会计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效果也会有所区别。除此之外,新会计准则中对一些新业务的提出,也会为房地产企业带来新的业务范围,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也有应拓展。针对很多会计事项,新会计准则均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相对原来会计准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必须转变原来的会计方法。新会计准则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相对旧会计准则限制较多,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同时也会致使房企税收筹划相应调整当前的操作手段与方式。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环境下,无论业务核算还是损益方面我国房地产企业都会产生一定变化,而这些将直接对我国房企纳税额度计算产生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变化及其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我国房地产具有较为特殊的经营环境,而且所面临不确定性因素也比较多,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随时都会有产生问题的可能性,而且难以做到完全规避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一)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国家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法会随之加以调整与修正,税收筹划时,房地产企业可依照房地产企业特征构建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有效方法掌握税收政策实际变动情况,便于房地产企业有效、及时的制定风险问题解决措施,尽可能降低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而给该企业带来的影响。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应该对税收筹划中所存在的风险加以充分考虑,对税收筹划方案予以适时调整,以确保房地产企业能够合理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二)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

我国并未严格规定纳税范围,而且税法中也未规定税法行为,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房地产企业筹划税收的难度,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从而在对一些新业务进行开展时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及时认可。同时还能对国家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尽早获悉,将因政策变动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2]。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立足依法纳税观点,根据律法规定设立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账册及凭证。准确、合理的企业会计处理与会计凭证,是顺利实施纳税检查的重要保障。

三、总结

受到房地产企业自身以及外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定税务筹划风险的出现,不利于全面、有效实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也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收。为此,需要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成因和特点等进行分析,并积极的寻找有效措施,以有效管理并控制各种税务筹划风险,保证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新的时期,国家对房地产调控越来越严厉,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就变得异常重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优化产业机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总之,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

然而,笔者通过在房地产业从事会计工作的实践发现,房地产业税收筹划运用地不很理想。其原因主要为观念陈旧、税制不完善、税法宣传不到位和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等原因。因此,如何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并转化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动,最终为房地产企业带来实在的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为流转税的特点,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次数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向B银行借款1亿元开发房地产。借款期满后,A企业以100套住宅偿还借款。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万元和教育费附加15万元,合计550万元。而B银行取得住房所有权以后,再次出售以收回贷款,因而需要再次缴纳营业税等。该住房因流转了两次,因而也缴纳了两次营业税。如果A、B能达成协议,由B直接来代替A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由B来优先受偿,则可以减少流通次数,因而减少税负。

(2)通过选择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C 企业有一价值 12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由 D 企业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开发所得的房产,约定由C、D两企业按一定比例拥有产权。比如双方各可以得到价值14亿元的房产。若C、D两企业简单合作开发,则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方式下需征收营业税,此时 C 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额=12 亿元×5%=6000万元。相反,如果C、D两企业能够合资成立一“合营企业”,则可以无须缴纳营业税,因而有效降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应纳税收入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点,本文认为可以采用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及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转移时间的方法,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而推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时间,从而最终降低税负。

(2)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销售收入业已实现,但部分配套设施尚未竣工的情况。因而也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损失等,进而也无法核算企业所得额。因此,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来延期纳税,以降低企业税负。

3.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点,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降低房屋的出售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衡量因降低房价而减少的收益与因增值率降低而减少的税负之间的大小,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2)通过将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分离进行纳税筹划

因为装修费用在房屋售价中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使其独立于房屋销售合同,则可以有效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从而减少税负。

(3)通过选择恰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3款第2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3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里所说的(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当该企业的利息费用较多时,应尽可能使其能够据实扣除。反之,如果利息费用不是很多,则可以尽可能使其按第3项规定的标准扣除。

除了以上的方法外,还有诸如通过代建房屋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等等,本文就不详细一一论述。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1.税收筹划以投机取巧、混淆事实为手段

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存在的缺陷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来使企业的税负减轻。试图通过投机取巧、混淆事实的手段而进行的所谓“税收筹划”,是一种盲目的冒险行为,有可能成为违法的偷税行为。

某房地产企业通过将“营业收入空挂其他单位”,据此以《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根据,该企业认为其尚不需要缴纳税款。

其实,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从形式上看似乎并不违反有关的税收法规,但实质上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根据“实质课税”和“实质重于名目”的原则,税务局以该企业将营业收入空挂到其他单位的日期认定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企业此所谓“税收筹划”以失败而告终。

2.税收筹划因过于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

税收筹划应进行系统思考、整体筹划和长远衡量,不能把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放在某一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在短期内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利益之上,而是应把税收筹划的目标放在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最大化之上。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以对其影响最大的土地增值税为判断标准,最终选择了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小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没有从整体考虑,企业最后的税后收益没有相应地最优化。 --!>

3.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就是税负最低

税收筹划是通过降低税负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而降低税负只是税收筹划的手段而不是目标,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其核心体现为财务利益最大化,具体体现为现金流最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及居民生活保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而向来是国家调控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波动,房地产行业经常处在调控之中,因而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是经常变化。所以,企业可能会因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主要法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上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把握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就很可能造成税收筹划的风险。

2.因税法层次较低而导致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法层次一般较低,只有个别为法律,大部分为税收法规。不仅如此,对房地产企业实际行为产生最大影响往往是大量的部门规章。由于部门规章的数量比较大,相关部门又比较多,因而在实践中发生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等现象就比较多,从而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进而增加了相应的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目前在19个税种当中,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法律层次,其他皆非法律层次。由于层次较低,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而也造成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3.因理解政策不透而导致的风险

因为税收筹划涉及法律、财务、生产经营等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还要时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所以具有比较大的难度。如果企业缺乏这一方面的专业人才,而仅仅从某一个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机率就会比较大。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尽可能地减少因税收筹划而带来的风险。针对以上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本文认为企业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防范。

1.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涉及法律、会计、税收、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也只有复合型的高级人才才能进行。为此,企业应聘请具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2.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偷税行为。因此,只有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而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如此才能通过纳税检查,才能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合法的依据。

3.通过把握税收政策进行风险防范

因为房地产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多,并且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进行。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首先了解最新的相关税收法律及政策,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4.通过优化筹划方案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以税负最小为税收筹划目标,而是应以减少税负为手段,以最终长远地提高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全面长远地考虑该方案的成本及相应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所以,通过优化筹划方案可以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5.通过获得税务机关认可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财政收入职能,又有经济调控职能。某一税收政策往往因时因地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房地产企业应全面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通过有效的沟通,尽量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从而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6.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由于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作者单位:清合寿山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玉玲.浅谈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投资与合作,2011(11)

[2] 林松池.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商业时代,2010(28)

[3] 汤兴江.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新财经(理论版),2012(12)

[4] 王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析[J].会计之友,2012(9)

第7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税制改革;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

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小,是反映一个国家税负水平的重要指标。2015至2018年我国宏观税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宏观税负率为17.69%。2018年的宏观税负率为17.37%,同比下降0.08个百分点。相比较而言,房地产业宏观税负率在2015和2016年均处在39%以上的水平,这说明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面临着较为沉重的税负压力。而自2017年下降到37.94%,2018年下降到37.51%,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说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业的纳税起到了一定的减负效果,并且对降低我国整体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0.430.08)。另外中央在2019年4月1日再次调低1%的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10%9%),从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房地产业宏观税负又有所降低。经过对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及经营状况分析数据可知,税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率仍然远高于国家整体的宏观税负,在税制改革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存在不小的税负压力。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收支的影响

从眼前的利益来看,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日常的现金收支。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基本体现到了其各个项目上的投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以接收建筑安装服务为主要建设成本的行业,需采购大量的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来开发工程项目。“营改增”三年多来的税制改革,相关行业在税目和税率上都有不断地变化和调整,由于采购和建安成本的进项税可以用于销项税额的抵扣,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现金流出。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利润的影响

从长远的角度看上来看,可以很大程度地影响到企业整体的营业利润。政府推行“营改增”政策并进行多次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成本以及纳税负担进一步降低,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积累充足的盈余资金,从而可以将这部分节流资本投入到企业其他的项目中去,来扩充企业的发展项目。

二、纳税筹划必要性分析

从国家角度上来讲,纳税筹划有利于整个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系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可以逐渐构建和充实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框架和体系,推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优化与完善,促使税收筹划理论日益走向成熟。另一方面是针对税收监管,通过有效地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税负,自然会规避偷税、逃税的行为,对于国家的税收也是一种保障。从企业角度上来讲,现有大多数财务人员都擅长于账务处理,对税务的知识了解不够全面,想要达到纳税人原所具备的专业水平还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他们很难将财务、税务、政策统一到一起去考虑纳税筹划方案。通过指导纳税筹划思路,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增值税行为提供可靠的借鉴和指引,进而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能力,提高财务从业人员水平,从而降低纳税风险和营业成本,最终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三、纳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环节主要在开发建造和销售环节,所以纳税筹划也应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手。

(一)在开发建造环节多获取进项税额

在房地产建造环节,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节约建筑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所以在建筑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应将如何在建造环节多获取进项税额作为筹划的目标。例如,在采购工程材料时,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所以在材料采购时,企业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工程材料。再如,在选择建造方式时,企业应根据具体的资金投入数额,权衡多方面的税率,合理利用相关行业的特殊政策,比如采用清包工方式,将工程外包给建筑服务公司,房开企业只负责购买主要材料,这样就可以多抵扣接受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

(二)与规模较大的企业合作,尽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进项税抵扣的角度进行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时,一定要尽可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在纳税环节进行有效的抵扣,所以企业应尽可能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合作。若合作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尽量要求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以达到正常抵扣的要求。同时应注意辨别专用发票的真伪,为避免税负加重,一定要非常小心谨慎。

(三)加快销售环节的转型升级

目前在一二线城市,精装修住房比例已经达到新房成交总量的60%,并且该比例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广大的消费者群体越来越青睐于购买精装房。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样板房、精装房的所有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进项全部可以抵扣(建安、设计等成本均可纳入抵扣项目),而装修费用在房产成本中所占比例非常可观。因此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拓宽进项税的抵扣途径,企业可以适当扩大精装房的建设比例,逐渐发展成以精装房作为主要房屋销售类型的企业,成功转型升级,从而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

第8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构建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092-02

追求自身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是众多企业追求的战略目标,而内部控制就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一个必要手段,监控着企业内部管理。在所有企业看来,企业内部控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减少企业面临的风险,可是关于税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却没有被企业同等对待。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对企业实行了减税、免税等许多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可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却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风险。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不断变化,这就要求企业适应环境的变化,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企业一方面要做到树立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在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体系中渗透税务控制体系。

一、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必要性

一种普遍观点认为,企业的董事会、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全体企业职工等共同实行的,实施企业税务内控的根本目的是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价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并针对这一目标实行系统的、规范化控制活动。

近几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税收的增长,在国家的税收总收入中占有重大比重。目前,国家对房地产业采取了宏观调控的政策,而且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管理力度在逐年加大。国家税务局曾经在十年前就已经把房地产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的对象,并且是必检对象。在人民群众眼中,房地产业中经常出现税收差错,比如偷税、漏税现象,这就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我国的房地产业的税务征收存在许多问题,有很高的涉税风险。

在我国,国家对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并且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比如国家颁布了房子限购令,再比如贷款利率上涨,尤其是2011年的一系列政策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尽管如此,房地产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且房地产业的税收仍然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占很大一部分。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业的税务内控体系显得十分有必要,有利于规范房地产行业,使其健康发展。这不仅仅对房地产业有巨大作用,而且对我国的整个国民经济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体系将会加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可能会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出现问题。比如,本来是想节税,可是筹划不当可能会导致偷税、漏税,也可能因为不懂国家的税收政策中的优惠部分,多缴税款,造成税收浪费。除此之外,税务内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能够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构建适合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一)提高企业税务内控管理水平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即使自身条件不够,无法达到设立专门的部门的水平,也要由专业人才专门管理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企业一定要把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到位,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一些人员,只要是涉及到税务的岗位,比如采购部门,都要明确职责。企业领导要大力支持税务管理工作。税务管理工作内容有:核算税务申报数据、管理发票使用、分析税收风险、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利用其中的优惠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指导企业的相关部门,避免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关注企业投资方向,提出税务管理意见等。

(二)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流程

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属于提前防范性质,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要提前防范。完善税务内控体系就要做到使企业各环节能够正常运作,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是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一定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同时,要加大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力度,使企业在运行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达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房地产企业首先要认真分析自身的每一个环节,正确评估,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个涉税环节,把风险降到最低。通过不断完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达到控制涉税环节的目的,从而实现税务价值的提高。房地产企业有以下几个环节可能会涉及到税收,比如开发环节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会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在这个环节中,企业所面临的税种最多;在保有环节中,房地产企业会涉及到房产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等若干税种。

(三)企业内部要建立风险汇报制度

风险汇报制度,也就是企业内部涉及到税收的所有职工都要从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认真对待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建立风险汇报制度能够使每一个涉及税收的企业职员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树立风险意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一般涉税金额比较大,涉税事项有时候不容易确定,所以涉税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对于一些重大的涉税事项,比如税务检查、税务筹划、涉税合同以及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的调整等,一定要及时汇报。企业相关部门的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由汇报标准决定的,并且要遵从一定的汇报流程。这就会使汇报文本在各部门之间流转起来更加方便,和谐统一。

(四)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测评制度

从管理房地产的角度出发,测评企业运行中的税务风险,并将其制度化,这就是风险测评制度,它属于企业日常管理的一个方面。这主要从两方面来努力:第一,提高企业职工控制风险的意识,培养其高度的责任感。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使其充分了解税务基本知识,深刻认识税务风险。第二,各个涉及到税务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评估涉税风险,并及时调整工作方向,把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第三,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险测评制度。房地产企业的各部门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及时进行信息交流,特别是要与税收人员保持友好关系,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建议,对于规避税务风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总之,房地产业的税务管理一定要加强。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税务风险,加快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云凤,逄振悦,梁云波.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第9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005-01

引言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也突飞猛进,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中成为提升国民经济指数的重要一份子,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国民税收收入,具有很广泛的产业关联性,也推动了多个产业部门的进步,并且房地产行业己经发展为地方税收的基本来源和主要增长点,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房地产业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地产商投资开发48267亿元,比以往增长33.2%。但房地产行业也逐步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大难点,由于开发项目时间周期长、工程预算结构复杂,涉及多种税收,所以税收征管的难度相对就较大,税源征收就存在许多的漏洞,税收流失问题很是严重[1]。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成为了调节各地房地产各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认真剖析探讨地产界的税收制度可以保持各地GDP持续稳定增长,也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福利。本文总结了房地产业界存在的常见的税收问题,并深入探讨审计对策,来共同提高地产业税收监管效果。

一、目前房地产税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即使我国近几年房地产税收增长幅度较大,但是基于地产行业特殊的经营和复杂的会计核算,以及涉及众多的房地产税税种,征管的难度比较大,再有地产开发企业比较严重的偷逃税情况,税源控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所以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以致严重流失的房地产行业税收,也就推乱了税收制度,并且影响了公平竞争[2]。以上客观原因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常见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地产业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少数就职于管理房地产税源的税管员信奉“坐等”、“坐看”的工作信条。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他们仅仅坐在办公室等着纳税人将税送上门,或者下户简单翻阅纳税人账目或者申报数据,形象的催催税款,对经营情况却撒手不管,也不去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而新增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也是坐等纳税人来办,下户时发掘纳税人不在,就发份限期改正通知书,至于纳税人来不来办理纳税手续,那些则留到以后再说,至于那些隐藏式的纳税人,就是户籍管理中的“黑户”与“游击队”,因为平日他们就在与税务管理员玩游击战,所以什么时候能纳入正常的税源管理轨道,我们也不得而知了。因此,“坐等”、“坐看”的方式在客观上造成了漏征税款的严重后果[3]。

2、利用模糊科目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哲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当涵盖了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应当包括:商品房售后收入、建筑材料销售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收入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代收的费用等。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经常往来款核算其他收入,来逃避纳税义务。除此之外,不少企业也在银行按揭款上做手脚、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不法房地产公司利用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有的性质,用银行按揭款项的方式记入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的方式,从而瞒天过海偷逃税款。

3、信息管税程度不高、获取信息渠道单一,部门配合缺乏合力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部门很多,有城建、规划、国土、物价、房管等。税务部门对地产界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需要依靠其中很多部门的协调配合,这样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源泉,但实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很多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沟通协调往来款核算机制,导致各部门之间掌握的税收信息并不有效共享,而我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或者规章来约束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界的护税行为,导致房地产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基础差、资料采集不够,很多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普遍纳税意识淡薄,没有法制观念,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根本不齐全,可信度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并且这些企业开发环节很多、周期长、预算核算过程复杂,因此房地产涉税低、管理不到位,不能接受税收掌控的制约,难以实现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泉的控制,影响大量税款的入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针对于目前房地产税收一些问题的对策

纵观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房地产业的特点,想要从根本上来解决日前房地产业的税款征收问题,只有通过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联合整理征管资源,改变征管方式,严格加强环节控制,全面的实施房地产税收夫人一体化管理,用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社会化管理来征收房地产税收,从而提升房地产税收征管水平[4]。

1、要加强管理税源户籍,根除税收漏征漏管现象

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主动掌握纳税人登记的各种信息,提倡掌握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综合运用的多部门之间的户籍信息交流互动平台。地税机关要按照户籍信息平台,建立管理税源分布电子图与纳税人的详细电子档案,使税务管理员能够定期普查工作目标更为明确。税管员要根除“坐等”、“坐看”的工作信条,要脚踏实地深入调查,扎扎实实地工作,及时掌握第一手重要资料,主动出击掌控税源的详细信息,根除接受税源信息的被动行为。

2、清理房地产业流转环节不必要的税费

合并印花税契税,取消不合理的税收收费项目,适当减轻房产环节的负担。使土地增值税简化,直到条件成熟时取消。土地增值税计算征收方面与其他税收来说过于复杂,基于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低的情况,很难精确的计算纳税总额。在目前的这个阶段,应该确定适度的税务征收率和适当的减少税率级数,还有使房地产增值额的计算办法简化等,从而降低税务部门课税成本以及义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要为投资者土地投资中的优质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并适当扣除通货膨胀因素,这样避免因赋税过重而因为正常的土地投资报酬降低而引发逃税行为。可以考虑房地产业的逐步规范化,行业利润逐渐步入平均化,并且考虑下取消土地增值税。

3、强化部门间配合,健全护税网络信息化技术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开发所运行的每一环节,都必须到有关部门将手续办理齐全,因此税务部门要尽力争取全面的支持与配合,切实加强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规划局、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定期与这些部门进行交流,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仔细严格的实施税务征收一体化的管理、还要请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行“先税后征”的原则,凡没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不办理税票,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证照,把握住税收源泉的控管的关键,从根本上补救税收漏洞、及时清算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企业,有效管理相关税收实施政策,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治理税收管理上的漏洞。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快发的税收政策有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我们应该把国家的钱一分不让的交上,然而也不损害企业的利益,把好财务的关口,促进房地产税收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实现企业的价值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欧继红.《税收筹划中的房价策略》,《经济师》,2005年第5期

[2]吴跃云.《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思路》,《财会通讯》,2006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