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所谓的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全额使用或是部分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我国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主体主要指的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具体包括三大类:一为直接关系到生活与生产的设施投资,例如水电燃料的供应设备投资;二为间接关系到生活与生产的项目投入,例如通信、交通、水利等设施项目投入;三为行政、科学、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投入,同时高新产业的一些技术项目也属于此类投入项目[1]。政府资金主要有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开发土地的基金、其他的财政资金[2]。
2. 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制约管理中的理由
2.1决策机制尚未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存在不健全的理由,易于受到外力因素的影响,即过多的受到行政干预的干扰,而使得决策的科学性受到影响。通常决策是由领导一锤定音,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并没有经过全面、科学的研究,或是迎合某领导的喜好、或者不重视民主评议,不采取社会公众与专家的意见,即使有可能也只是在走形式化,这就导致一些投资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成后无法使用、项目超计划现象的发生。
2.2管理不够严格
相关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不严的缺陷。如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些审批机关不够重视前期工作,在没有研究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前提下就审批通过,或者是初步的设计工作深度不足、细节没有做好,导致出现缺项、漏项等理由,对整个项目运转造成影响。有些项目没有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走流程化,总是那几家来招标,出现内部利益走向平衡的理由。有些项目的程序是本末倒置的;有的项目并没有上报经审批就私自调整建设规模,以至于“三超”现象的出现;还有的项目开工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竣工后也没有进行项目验收与财务决算等工作[3]。
2.3投融资体系不完善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发行国债、举债权力的是财政部,限定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地方政府只有通过补助或是转贷的形式才可从财政部获取项目投资。如《预算法》就规定其没有编制赤字预算的权限,而《担保法》中也有对政府不能担保经济合同的规定。投融资体系受限于这种规定,就会导致地方政府因融资冲动而出现违规融资的现象,可能会因为投资失误、举债投资或是效益低而出现财政风险。
2.4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政府成立有监督与管理投资项目的机构,还制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对机构职能进行过优化,但在实际中还是存在管理上的理由。比如说合同管理上,没有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性质与企业的投资项目区别开来,采取的是一般的合同方式,就减弱了合同对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约束力。此外,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在监管中更多的是强调行政性的激励与约束,导致收到的监管效果不理想。
3.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制约管理的策略
3.1决策机制规范化
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制约与管理关键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的规范化。投资决策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在决策之前,首先应选择一家信誉好、资质符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研究,综合考虑环境、社会、技术与经济等因素,全面分析与论证其建设规模、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内容。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尤其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请专家进行评议,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仅凭领导说了算,应切实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实行民主决策,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满足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满足城市发展总体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要求,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科学、合理、可行。
3.2管理科学化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构建应以我国的国情与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据。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机构或单位进行专业性的管理,如市建筑工务局、建设管理服务站等单位。同时,管理机构应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以及制约投资项目的投资。
3.2.1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
首先应将投资项目的计划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若在实施过程中有调整也因经审批部门的同意。其次,明确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坚持“依计划、按进度、凭预算”的办理原则。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现象,应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还应规范基本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要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审批的概算建设项目,以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为根据进行财务的核算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会计监督,要及时上报不合理的资金管理与破坏使用规定的现象。
3.2.2投资项目的投资制约
一是要做好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工作,前期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调查与测算工作,做实做细项目概算。经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通过批准后,需上交备案给有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制约管理办法如需可联系我们.部门,调整后的批文也需上交;项目的建设要根据审批的资金计划与概算的内容进行,禁止未经批准就擅自调整项目内容。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制度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的文件内容需公正、公平、合法,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精神保持一致。三是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与交叉复审制度。项目建设的前期、中期都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跟踪审计征地拆迁的费用,及时解决当中产生的矛盾。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交叉复审,以提高项目投资的真实度与项目审计的质量,确保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数据准确、内容齐全。四是设置内部项目投资制约制度。严格执行签批程序,签批的人员与金额均需明确。若项目有变更,还应上交书面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合理性,书面材料应作为签存的附件资料,调整有超过一定程度的项目概算的,也需上报有关部门经备案同意后才可进行调整。
3.3融资方式合理化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日期:2012-12-03
执行日期:2013-02-01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可清
2012年12月3日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应当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融资。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融资来源方式、债务利率、债务年限、提款额度、提款时间。
第三章 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审核。
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同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预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相关合同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制定审核方案,组织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三)出具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对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
第十七条 预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确定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办理项目拨(贷)款、项目结算和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依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最高控制限额不得超过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算审核。
决算审核包括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结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竣工验收证明、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文件资料;
(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情况、批准文件等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建设项目决算是否控制在预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等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三)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是否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间接费用计算、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核实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建设项目总结算造价,核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核实建设项目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通过土地流转形式从事规模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的农业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管理。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项目,继续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查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项目办是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单位,对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经县政府审查通过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是本辖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项目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水利设施防护评价和防洪排险审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验资和工商关系注册;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关系登记。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在境内注册成立农业类项目发展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必须在缴纳。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农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植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万元,观光农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养殖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鼓励和支持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农业项目投资标准由项目办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年重新修订一次。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三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二)县政府对项目申请初审后,批转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制订《现代农业项目审批表》,连同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发至相关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项目还应到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分别进行审核。
(三)相关镇人民政府、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土地流转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办;由项目办对各单位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现代农业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照投资项目审查办法执行。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资料收集和各种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办依据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景区管理局)通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
办理建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项目设计规划图、效果图);
2.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向县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补充。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考评办要纳入所在镇(景区管理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有关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对通过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农业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中,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作为监证方须签字盖章。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的规模档次、农民增收幅度、社会效益、为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通知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未按规定动工,不能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完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转办法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闲置处罚;不按照要求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项目竣工申请,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建任何附属设施;如确需增加,需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办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由项目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景区管理局)下达增建批复(一式两份,分别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存档)。项目所在镇按照批复内容,监督项目单位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我国对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越来越重视,资金投入大幅增长。据统计201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农户)达55.15万亿,2016年1月-5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农户)已达18.80万亿,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量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难以估计,如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尤其是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投资对市场产生良性刺激作用,意义重大。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按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投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个人投资,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更新、扩建项目,按审批的程序不同分为备案类、审核类、核准类,按资金来源分为自筹资金、企业折旧基金、贷款、发债劵、国家拨款等。项目具有建设目标体现国家的政策与战略发展意图、立项计划性强、资金投入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建设方案存在不确定性等特点。一般需要经过前期调研、申请立项、批复投资、项目实施、竣工检验、交付运营及后评价等阶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现状
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提出以有效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服务及审批质量,加强行业项目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管理办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财政部也先后出台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配套制度,对各类型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流程,以及从初始设计、实施调整、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归位,为投资建设方式、招投标技术监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投资结构调整持续优化,工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科教科文卫投资快速增长,高能耗制造业投资不断下降。然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期超概;资金挪作他用;自筹资金难以到位;资金的预算计划与项目实施进度不匹配,国拨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为了完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在付款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办理支付;结余资金不及时上缴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三、影响项目资金管理质量的因素
1.项目预算的编制不够合理,执行过程不重视(1)预算编制不够准确。在项目立项论证环节考虑不充分,或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于财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不够,导致财务人员的预算核算科目内容与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实际支出在内容和金额上出现不一致,造成一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得不调整概算,甚至在竣工决算审计时进行大量账务调整,国拨资金缴回国库。(2)对预算执行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重立项,轻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跑项目上,在一个项目得到批复后,便又开始其他项目的申报,而对已立项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不够,造成项目进度滞后,资金积压;部分企业未充分考虑自身能力,选择将建设内容全部或部分自营,导致项目实施率低、工程质量差;部分企业预算执行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奖励制度,缺乏对预算执行的控制,每月的投资进度和会计处理不及时、不匹配、不准确;有些企业的预算执行统计不规范,不精细,不能及时向管理层提示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一些企业平时疏于管理,为了完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率而突击花钱,这些都降低了投资效果。(3)预算调整不及时。项目从申请立项到批准实施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都会影响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如果不能在项目执行之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预算及时进行细化、调整和报批,会直接影响预算顺利执行。(4)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目前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求国拨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配套使用,而且自筹资金比例越来越高,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财务状况恶化或筹资计划难以落实,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也会直接影响项目的实施。2.项目建设施工中的造价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施工中的具体项目支用,是资金的主要资金流向,由于涉及专业知识和国家政策要求,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想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极强的工作能力,还必须保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谨对待每一项管理工作。由于资金支用通常比较分散、跨度也比较长,为了保证资金支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监管人员需对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要保证考察结果的有效性,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实践经验、了解市场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负责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理念与意识,是影响国拨资金管理工作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但在现实中,项目造价管理中却经常出现管控不力的情况,造成资金损失,工作成效很不理想。3.项目竣工验收缺乏有效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收关阶段,在这一环节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会根据建设施工的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对整体建设施工活动作出评价,并与施工方办理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竣工结算。目前我国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验收的规范、流程还在逐步完善,如果验收人员的过程监督、检查力度不足,中介机构的专业审计能力不强都会影响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质量,有可能出现挤占、挪用及超概支付资金的问题。4.对竣工交付后的运营管理、后评价重视不足若没有签订有效的售后服务合同,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的售后服务不及时,质保期未到期产生质量问题,都会造成运营管理成本增加;同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绩效评价的强制力也需加强。
四、提高资金管理质量的措施
1.建立精干的管理团队,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计划、决策、投资和执行的角度来看,固定资产投资的全过程是一个复杂和高度技术性的系统工程,有必要建立起一个结构与能力搭配的管理团队,将职能与责任进行分解和明确,按照管理和技术形成行政领导和项目设计负责人组成的双总师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由单位法人亲自担任行政总指挥,加以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团队能力建设和科研任务团队的综合优势。2.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上防控风险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不断加强,对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引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以满足项目管理的质量、工期、投资效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与建设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纪检监察和审计制度共同构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用制度加以规范,即使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生变化,也可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3.建立科学、合理的全过程预算体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项目建设的筹划期,建设单位就应建立科学的预算体系,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预算测算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每一阶段都有详细的预算计划,让资金拨付工作有序进行。本着“费用谁使用,预算谁编制”的原则,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财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沟通并发挥各自在预算中的作用,财务人员需加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费用分摊的及时性,资金使用部门应按项目建设的总规划细化分解阶段性任务,加强现场管理,并按投资进度的完成情况申请资金;其次,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与预警工作,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批准使用的资金额度和支出范围开支,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力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率,财务部门应按月核算成本费用,统计项目预算执行率,对预算执行进度滞后于项目工程进度的事项进行预警和分析,提请项目管理层进行整改、调整或变更,对偏离项目总目标较大的子项,应及时“叫停”,找到解决措施再行实施;同时,要重视企业自筹资金和国拨资金间的配比关系,制定可行的自筹资金方案,促进国拨资金与自筹部分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促进项目的建设实施,降低投资风险。4.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控在立项阶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国家的战略规划和项目的建设目标,平衡需求和效益、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关系;在项目申报审批阶段,重点做好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周期、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及时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规范性材料;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减少审批程序的延误;在项目实施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对超出预算额度和预算外支出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提供书面资金申请资料和原因的说明,由建设方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审查确认方能支付,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还须有设计方、监理公司的确认,相关资料做好留存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监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做好项目总结评价,注重效益分析,系统科学地比较预算和实际支出,对超支原因进行分析,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确保控制投资额,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交付使用后,要加强运营管理,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五、结束语
目前正处于“十三五”战略规划的开篇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三去一补、深化供给侧改革的开局时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国家基础能力建设水平,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影响着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中加强资金的管理活动,提高资金管理质量的意义显得益发重大和必须。
参考文献:
[1]李清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研究.价值工程,2010,29(20):45-46.
[2]潘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有效性的分析.经营者,2014(12)38.
[3]梁家煜.如何切实做好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现代经济信息,2015(10).
关键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一、投资项目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监督的机制、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从管理体制看,目前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决策者和项目实施者“三位一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也难以形成相互监督的投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如《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相关制度,项目在决策、招标和实施过程中就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在招标阶段,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流于形式现象时而有之。
(二)项目监督的机构、人员、职责不落实
目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决策、投资安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分头管理。没有一个自始至终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项目组也多是临时组建,“项目上马建班子,项目完工散摊子”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在不同环节开展的不均衡,项目决策监督空白
随着项目管理的实施,油田在项目监督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就项目不同环节的监督情况看,开展的不平衡,项目决策的监督还处于空白领域。可研本身是对拟建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目的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给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但是许多投资决策者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决策,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不仅关系到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也涉及到目前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监督机制问题。
二、投资项目监督的环节与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
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包括项目法人(经理)的选聘情况、决策情况、前期文件的编制深度和真实性、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及设计情况等。
前期文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项目管理的要求选聘项目经理,前期文件的编制是否出现错、漏现象,编制深度、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估是否达到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标准。
对项目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拍脑袋”项目、是否有仅为表现政绩的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尊重客观规律,是否把投资回报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等。
项目设计监督的重点是在设计过程中是否有任意提高标准、增加功能,是否有随意进行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项目设计是否超过投资计划:设计变更增加投资是否超出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质量、投资控制、项目进度等。施工内容和施工标准的监督,主要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无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有无擅自增加施工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施工标准,有无投资超支的情况,是否按计划项目运行时间表组织施工等。项目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其返工,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督
项目监督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监督的重点是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内容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施工标准与设计标准是否相符,竣工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等。结算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监督采用的定额标准,是否按期结算,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等。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督需要完善的措施
要做好对石油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关键在于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职能等方面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应加大力度,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注重实效,逐步形成以公司为主体、以企业自身监督为基础的上下互联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创造条件向多元化监督约束方向发展。
(一)建立投资监督机制
石油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国家作为出资人,公司作为一级法人,代表国家实行投资管理权,是投资主体。因此,公司也应该是投资监督的主体。为保证石油企业投资方向和决策的正确性,公司应成立项目决策监督机构,实行对各事业部等投资决策部门的监督。各石油企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行使监督职能,并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项目决策阶段,重点监督企业投资决策层。同时还要建立投资项目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违反报告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制订并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要使项目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一制度要有统率企业各管理层的功能。因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涉及到现行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计划、劳资、财务、供应等多方面、多环节,因此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就必须由公司统一制订,并要求这一管理办法能与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相互衔接。通过明确项目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监督部门的权力、责任与义务,使各石油企业在进行项目监督时有章可循。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制;管理模式;改进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61-02
引言:代建制是以市场化改革为目的,探索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新模式,对国家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我国很多部分省、市都在尝试或者进一步推进代建制模式,相当地区已经取得了部分效果,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日前,为了进一步进行投资体制的改革,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的管理水平以及投资效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制定了相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投资项目代建制风险管理模式的科学性,本人对于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一些研究。
一、代建制的引出及特点
(一)代建制的定义
代建制的起源是美国的CM项目管理模式,即Construction Manager,为业主提供的工程管理服务。代建制实质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的组织建设实施和项目投资管理等。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前积累下来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在实施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效率低、资源严重浪费和滋生腐败等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在吸收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代建制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过去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混淆不清的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不见踪影,而是由专业性管理机构对在建项目进行相对专业而又集中的管理,真正实现投、建、管、用等相分离。
(二)代建制度的特点
从改革的目的和总体实施效果分析,各地实行的“代建制”已初显成效。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投资无一超出概算范围,工程也全部按时完工,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与现行的项目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等模式相比,代建制又具有自身特点:
1、项目范围仅限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通常必须符合投资要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不以营利和经营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基建项目。
2、相关利益主体相分开。基建项目利益相关方主要是代建人、投资人和使用人,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代建制模式要求将项目利益三方相互分开。
3、招标方式产生项目代建人。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人,其产生具有严格规定,首先,应通过招标程序确定,而不能指定。其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代建人要对项目科研、评估、规划、立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承担全部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明确,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4、风险控制模式具有严谨性。代建制要求要具有较为严谨的项目管理风险控制模式,这主要体现于对代建人履约保函的要求和责任赔偿的规定方面。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约定赔偿责任。
二、代建制实施的必要性
以前存在的建设管理模式,有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相分离,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管理经验,建设单位和建成后的使用单位相同等特点,是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项目管理工作。这会导致以下后果:项目管理水平不高,浪费损失不可避免;项目成本无法控制,三超现象(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严重;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尤其是项目由国家政府投资建设的,实行建设、投资、管理及使用四位一体,从而造成政府在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无法进行正确有效的过程控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参与方都是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国家实际上无法控制投资项目的情况。这也充分体现了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与我国的土木工程建设项目不相适应。
(一)委托代建制是一种新兴的建设项目实施模式,是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的一项重要措施。
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各方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只有拥有大批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的专业人员,才能通过竞争,成为代建单位选中的具有高资质的施工、设计或监理咨询单位。这样通过竞争来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并对项目进行管理,才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且代建人通过制订全过程项目计划来合理安排工作,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各方工作效率。
(二)发挥代建人的专业化管理优势,转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风险。以前的建设管理模式中,不管是使用单位还是政府指定单位,共同点是都没有风险承担能力,所以建设的所有风险都最终由政府承担。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首先要拥有一定资金实力,并且通过合理的信用担保机制,来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代建人由于是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都具备专业的技术,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而且还能保证其专业化技能和信息达到有效积累和持续发展。作为强调专业化管理的建设模式,代建制能够更大程度保证政府的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建设目标。
(三)对腐败行为实行有效遏制。实行项目代建制后,就会打破目前政府投资体制中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实现各环节互相分离,彼此制约。代建制管理下的业主不再需要介入项目前期服务,不需要负责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同时,代建单位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这些政策都能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三、代建制的缺点及改进
(一)代建制自引入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出现一些弊端:
1、设计的“可施工性”不强,设计方案对项目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技术、工艺和降低成本措施等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致使施工设计变更非常频繁,施工效率低下,拖延进度,费用增加,给业主控制投资和合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并且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极大地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的观念没有得到转变,“建设”没有与“运营”分离开来。实行代建制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解决“建设、监管、使用”三位一体的矛盾,然而,为了更好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有些使用单位对代建工作从根本上可能还存在抵触情绪,不能自觉接受项目代建,不积极主动配合项目代建,不履行项目代建过程中的应尽义务;抑或是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的思想和行为,严重影响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正常进行,也极大地打击了代建单位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项目不能得到顺利的实施。
3、代建制监管机构不健全。许多地方,项目代建工作监管主管部门不明确性,代建单位的签订代建合同、招投标等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监控与管理。代建制相对监理单位来说,没有相应的安全和质量责任约束,收费较高,因此较多单位一股脑的申请代建资质,导致鱼目混珠,良莠不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技术和其他难题,埋下了项目顺利实施的隐患。
(二)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确认代建制度的合法地位。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立法来确认代建单位的合法地位,进一步理顺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委托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明晰各自职责权利,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过程实行有效管理。
2、拓宽服务范围,逐步提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企业高素质人员配备,持续扩大代建企业规模范围,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代建从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并在人员聘用、培训计划到考核激励方面,制定科学的实施细则,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着力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力度,提高企业文化软实力,要坚持自身素质提升和服务范围拓展并重,让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成为拓宽代建服务范围的重要保证,以确保市场赢的来,做得好,发挥效益。
3、转变业主观念,强化代建工作监管。通过采取加强宣传报导, 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示范效应,让业主们了解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增强业主的代建制意识,变被动为主动,从思想源头上确保项目代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被业主自觉采用。与此同时,要明确代建工作监管的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全程有效的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难题,确保代建项目顺利稳步推进。
四、结论
“代建制”使项目管理思想、技术和手段朝更专业先进的方向发展;政府也不用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地避免可能存在的公务员队伍膨胀问题;在政府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的前提下,也能通过市场的方式转移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风险。这样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利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正常化,还能在杜绝公务人员产生腐败问题上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所以推广政府项目“代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马德胜(1978-1-),男,江苏沛县,宁波市鄞州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师,方向工程管理。
参考文献:
[1]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2]董军.代建制与工程项目管理[J].中国工程研究,2011.
[3]徐星明.“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一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J].浙江经济,2006.
【关键词】 政府投资 决策机制 探索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科学、民主地进行项目决策是保证项目有效投资和显现成效的根本,更是“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支撑,从而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管理创新”。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必要性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是发挥政府投资职能的客观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即是实现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发展现状和目标的不同,政府投资应当发挥的职能侧重也会不同,只有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进行一系列科学、民主的选择和决定政府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才能使政府投资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是保障资源合理配置
的先决条件。与一般项目相比,社会和民众会给予政府投资项目更高的期望和关注,必须通过完善的项目决策机制,对项目安排、建设进行科学地论证,从源头上保证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避免浪费。
(三)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是推动区域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在产业经济升级的转折时期,政府投资项目还担负着带动和引导区域发展重任。
二、当前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模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模式是遵循“以规划定项目,从储备库中选项目”的原则安排计划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申报,列入储备管理、开展前期报批,相关部门审查、编制年度计划,政府研究决定,人大审议批准”的程序进行决策。总结下来,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项目决策的导向性不强,总体目标定位模糊。一是政府投资调结构的导向作用发挥不明显。大量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固然对改善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建设时序上的不合理,挤占了产业发展的空间。同时,总体布局较为分散,重点投资领域和重点建设区域不够突出,集聚性和带动性不强。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定位不准确。尽管我们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时,也制定了计划安排的原则和范围,但只是从建设管理的基本程序角度统筹考虑,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总体建设目标。
2.项目决策的专业性不足,储备论证过程不够充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相对粗放,项目前期论证不够充分管理模式相对粗放,只是有了一个先期申报管理的环节,还没有完全达到根本意义上的项目储备研究管理。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成效的论证还不够充分、不够规范。
3.项目决策执行不够刚性,制度保障有待加强。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的项目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而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储备库项目中选取。但在目前决策过程中,项目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之前,只有60%左右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而最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也并非完全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三、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建议
余杭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入应不再是简单的“量”的投入,而要追求“质”的提升,要立足区域实际,明确目标,准确定位,有效建设一批能够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完善城市功能、生产生活配套的优质项目。同时,面对资金、土地资源的双重压力,必须从全覆盖投入向分区域投入转变,集中力量,点轴状的圈层开发。
(一)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体系
1.强化决策主体。区政府做为项目决策的主要主体,建立全区层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和计划项目的准入审查,研究和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体目标,研究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源配置方案的总体意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专家库成员做为项目决策的辅助主体。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日常储备管理工作,配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开展准入审查的各项工作。专家库成员主要负责对我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咨询研究,并得出相应成果,对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向和领域提出专业性意见,配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做好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做为监督主体。区人大主要负责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指导和监督。社会公众则根据余杭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从社会层面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实行监督。
2.建立决策机制。一是完善两大机制。即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机制: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现阶段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出项目规划,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联审,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正式列入储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要明确从储备库中进行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管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储备管理之后,根据准入意见和咨询评估结果,分预备类和研究类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及时协调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用地与资金的要素保障,通过适度的考评手段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进程与质量。二是建立三项制度。即重要项目预可研制度:对总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可研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独立客观分析,提供决策咨询。重大项目听证公示制度:对有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向社会公众进行听证或公示,提高透明度,吸取合理化建议。政府投资绩效评价制度: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项目,对其建设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查摆问题、客观评价、吸取教训、有效监督。
一、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内涵
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形成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
(2)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3)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4)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投资;
(5)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财政监管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中心,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以达到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按照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政府投资财政监管工作可分为资金筹集、预算分配、进度拨付、使用监督、财务决算、效绩评价六个阶段。
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管理的要求,政府投资要逐步减少对经营性项目建设投入,转而增加对非经营性项目,特别是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这些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或者微乎其微,没有社会资金愿意介入,不能通过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原创:但却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只有通过政府强制集中和二次分配一部分经济资源来建设解决。而财政则在其中扮演着社会资金二次分配执行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一些项目受政治或领导意图等非正常的因素影响,不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重视项目可行性论证,拍脑袋定项目,盲目建设,致使项目建设的先天不足,出现了“匆匆上马,匆匆下马”的怪现象或出现“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2、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得不到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做成内容,是经人大通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它的执行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更改既定设计的情况,致使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算”之间得不到相互控制,导致建设资金不足、工程款拖欠的被动局面。
3、项目法人责任制得不到充分体现,政府投资监管的客体——建设单位,其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权利和责任得不到充分的落实。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另一种更普遍的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临时性机构进行管理。前一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一些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比较短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管理工作已列入该部门日常的的工作之中,其工作成效的考核自然也并入了对该部门的考核之中。而后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投资规模比较大、建设周期比较长、社会效益影响面比较广的政府重点工程,一般都是采用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管理形式,这些临时机构的设置对于加强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建设指挥部成立后,管理人员都临时从各职能部门临时抽调组成,没有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项目法人,人员管理松散,项目管理成效考核对这些临时机构没有约束力,人为地形成管理真空,从而形成项目开支分散,没有集中的成本核算,只管工程进度,不管钱从那儿来,只管项目建成,不管竣工决算的不良局面,造成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被动。
4、没有建立统一的绩效考核制度,是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根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时效性强,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再加之受建设机构临时性的制约,一些工程建设管理者只片面追求数量、追求高标准、追求大而全、快而美,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处理好质量、进度与效益、成本之间的关系,致使项目建设在抢工期、创一流的同时,超规模、超标准,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大大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
三、加强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应对措施
(一)建设前期,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1、严格政府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先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初审,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批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拟建项目要建立项目课题研究或项目规划研究制度,以课题和规划前期带项目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详尽成熟,要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实施前公示制度,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了要求中介机构评估咨询、专家评议等环节外,还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要严格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
用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项目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按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并报政府审定,审定后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已经批准,必需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期内,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完善资金拨付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先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的“四按”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建安工程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应控制在90%以内,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拔付。
2、大力推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绿化苗木、拆迁评估等,凡是能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都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招标办法和操作规程,纳入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推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制度,把竞争机制纳入审价市场管理,进一步明确预结算审查各方的权、责、利,提高审价机构的风险意识,保证结算审查的公平公正。
3、加强项目建设期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要加大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监管力度,政府重点工程应该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政府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现场勘查、现场测量、现场签证,监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结算审查等的招标投标工作,做好与项目单位的工作衔接,随时做好现场监督服务。
4、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遏制项目建设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保证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设完成后,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1、要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一个项目建设的结束,同时也是一个项目运营的开始,一个项目建设的好坏,质量高低,花了多少钱,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公众的作用等等都要通过竣工验收体现出来。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质量、消防、环保、绿化、市政等单项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3、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未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早建立政府投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推行项目“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