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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征税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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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征税标准

第1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两税合并” 企业 影响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外国在中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成为目前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内外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弊端逐渐显露,内资企业要求平等待遇。“两税合并”已经成为趋势所在,并对内外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企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办法,使得内企在公平税收环境下与外企竞争;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已有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1340亿元,使得内企利润明显增加,企业更有能力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大投入,增加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新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市场经济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客观的要求即公平竞争。我国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统一,要想大力促进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公平竞争,就得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政策待遇水平有所调整。

以前的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着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所以,内资企业在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对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发展很不利。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规范。“两税合一”对它的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它有利于扭转内外资企业竞争中内资企业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遏制目前外资对我国某些重要行业的全行业并购势头,为内资企业研发投入规模的扩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新税法使得税率降低、税收优惠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竞争能力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33%下调为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下调了8%,据此可知,内资企业和相关行业的净利润因此平均增加了5%―8%。这是我国内资企业获得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和外在的盈利能力。中国建设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两税合并大幅减少了该行的税负。据统计,整个银行业上缴的所得税负都会因此而减轻。这表明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处于相对公平的局面。税率的下调和税负的调整直接导致企业净利润的增加,从而使内资企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得到提高。

二、对外企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不同的外企有着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对不同投资目的和在我国不同规模的外企更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两税合并”对不同投资目的的外资企业的影响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邓宁提出了“OLI”理论,即折衷理论。约翰・邓宁表示,若想吸引世界跨国公司、企业的投资,必须为他们提供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我们从这三个优势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其他两个优势的作用和影响比区位优势明显要小很多。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当中,有不少正是为了进去中国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而进行投资的,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对它们影响并不是很大。

而有些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目的只是为了避税,它们的净利润必然会受到两税合并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外资企业避税难度加大。过去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立法比世界上一些具有全面反避税立法的国家法律级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没有针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条款,也没有约束到外资企业普遍采用的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方式,从而使的企业避税承担风险为零,无法实现它的威慑作用。而现在我国新税法对于征税有了新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使得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手段也得到了强化。这样大大影响了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投资,但也有益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两税合并”对在我国不同规模的外资企业的影响

国际流动资本根据规模不同有不同的考量标准。小规模外资企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当一个地区的利润下降经营成本上升时,企业就会离开现有生产基地,重新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考虑最优生产地点;我国具有政局稳定、市场潜力大等优势条件,对大型跨国公司有较强的吸引力。因为大型的世界跨国公司管理水平较高、资本雄厚、技术一流,他们追求的战略回报是长期的,并不十分看重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更多的是对基本投资环境、投资条件的稳定性以及充足变得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具备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关注,对整体利益及其综合经营的考虑。因此两税合并只是减少了小规模投资的外资企业,我国经济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两税合并”表明中国所得税法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新的所得税法使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总体来说,“两税合并”体现了我国税法体制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未来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第2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18-02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酝酿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至此,内外资企业终于在纳税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面临公平竞争的经济大环境。

一、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特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给予外资在纳税方面很大的优惠,即“超国民”待遇,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在特定的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 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执行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亟待新的立法出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一是内外资企业税法差异较大,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两税合并之前,税法在税收优惠、税率、税前扣除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的“超国民”身份很明显,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缺乏竞争优势,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仅在税率适用方面就有了明显的差异,所以内资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的愿望很强烈。

二是两税合并之前,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完善,致使有些企业有机可乘,钻政策的空子,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例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境内,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但造成税款流失,而且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等负面影响。

三是两税并行的十几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情况不断地发生变化,针对新情况曾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的税收政策,需要及时整理出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完善。

为了解决所得税制度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中。

二、两税合并前后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义务人的调整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规定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而新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很明显扩大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这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是一致的,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1]。

(二)合并前后的税率差别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于小型企业又规定了27%和18%两档低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按30%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但是由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33%,平均水平为15%左右。两税合并后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1]。

(三)税前扣除标准的差别[1]

两税合并前,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外资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全额扣除,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的工资附加费税前扣除标准也实施类似的办法。

合并前,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外对于特定企业,规定了1.5%和10%的标准。而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国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都实行按比例限额扣除,即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含1 5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净额的0.5%,超过1 500万元的,限额比例为0.3%;另外对于外资企业的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限额比例为1%,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对一些特定行业按8%的比例限额扣除,制药企业可在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内资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营业)收入0.5%的比例内可以扣除;对外资企业而言,无论是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则没有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比坏例内外资企业也有很大的差别,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5%,而外资企业一般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

两税合并后,税前扣除标准有了很大的变化,总体来说是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靠拢,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合并前后税收优惠差异[1]

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行业优惠方面,如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新办鼓励类的第三产业可以免征所得税一年至二年,废物利用、综合利用等环保方面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另外对于“劳服、福利”性质的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减税或免税。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面比较广,如对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区域性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企业、金融企业等的行业性优惠 ,对于外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优惠,即再投资优惠。对一些规定优惠年限的,时间相对也较长,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主要内容为: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在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三、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这次合并对于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25%,对内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由此节省的应纳税所得额8%的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普遍存在的现金短缺的压力,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部分现金,扩大投资规模,获取更大利润,或者增加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实现技术创新。而对于那些税负可能加大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来说,近期也不会面对税负加大的压力,应该充分利用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调整经营策略,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市场开发能力,占领更大的市场,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以此为契机,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2]。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25%的所得税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从全球范围来看,仍旧具有竞争力。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由此可见,25%的税率外资企业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能否继续吸引外资,税收政策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外资更看中的一是中国的政治稳定,政策法律是否健全并具有连续性,二是中国广阔的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以及丰富的资源,三是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这些因素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做并逐步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外资的认可。

(二) 税前据实扣除,直接减少了内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明显增强。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是除税率之外又一大亮点,尤其是工资的据实扣除,企业节约了纳税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另外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竞争在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现在内资企业可以大大方方地站出来招聘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一改往日因为囊中羞涩或限制太多,吸引不来或者留不住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这样人力资源可以更合理地流动、分配,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新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这一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加大科研支出,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助于企业取得技术创新的成果,有助于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竞争力,或者对于那些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加快技术更新,为企业发展提供科研后劲[2]。

(四)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这些优惠措施是充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得到鼓励,对于节能、环保企业的优惠表明了国家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充分地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为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对这些地区的企业也给予了相应的所得税优惠。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下,企业会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中去。

总之,两税合并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各类企业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将会促进中国经济科学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第3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税负公平;两税法;个税改革

从封建时期到现在,每经历一段时期,我国的财税体制必然会有一次改革。每段时期的改革都是针对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是,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不同时期改革也有共同点,那便是力图使税负趋于公平。当前我们处于税改的关键时期,反思以前的税改会对我们当前的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这里,我主要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谈封建税改对我们当前税改的启示。

一、封建时期税负公平思想的演进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原则包括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而税负公平思想在我国古代已经有了初步的体现。我主要从几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来说明税负公平思想在我国古代的演进。

(一)萌芽

战国时期商鞅的财税改革。商鞅变法中体现税负公平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均平田税,訾粟而税。即照各地当年的实际收获情况,测算标准亩产量,再按统一的税率计算单位面积田税额,所有田税一律纳粟。这就使得田亩多的多缴税,田亩少的少缴税,能够做到税负公平。②鼓励分居立户。这一举措虽然是为了扩大税源,但是它避免了人多的赋役轻,人少的赋役重这种赋税不公现象的出现。

(二)按劳动能力课税

西晋司马炎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西晋财税改革中,体现税负公平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纳税人劳动能力的强弱制定纳税标准。在占田制下,按正丁、次丁,以及男女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课征标准。在户调制中,也按男女的不同,正丁、次丁的不同以及地区的偏远程度实行不同的课征标准。这些实质上都是按照劳动能力的强弱来课征。这种公平思想较之前只按土地多寡、肥瘠征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由于没有考虑贫富差距,而且在制度上对贵族豪强有优待和特权,使得占田少的小户和占田多的大户之间仍存在着税收负担悬殊的不合理现象。

(三)完全以财产为课税客体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两税法中税负公平思想很明显,它提出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否定了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完全以资产作为课税的依据。在两税法之前,以身丁为本的租调徭役使得拥有百顷的庄园主与仅有几亩的贫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是一样的,税负完全不合理。两税法后实行以资产征税,使得赋税负担逐渐趋于合理。这种完全以资产为课税客体为税负公平思想的深入人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之后,清代的摊丁入地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人头税,确立了以田定税的制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得赋税进一步趋于合理。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每次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但我们总能从其改革中看到税负公平的改革思想。每一次改革都是对税负公平思想的一次深化,而每一次改革都在一定时期内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对我们当今的税制改革尤其个税改革很有启示意义。

二、对当前个税改革的启示

今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新一次税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个税改革。

为什么个税改革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体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据统计,拥有40%以上社会财富的富人并非个税的纳税主体,约占人口总数20%;拥有社会财富80%的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10%,实际税负率不足0.6%。这就不造成了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与封建时期历次税改相同,我国当前个税改革也必须考虑到税负公平的问题。我认为在吸收前人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个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一)建立税源核实基本工作制度,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在封建时期,在以资产为课税客体时,一个仍然导致税负不公的因素是无法准确测量出纳税人的资产。现在,我们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虽我们已经明确了个人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法,但综合税制对信息收集如家庭婚姻状况、银行账户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综合税制方面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比如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都还没有到位,这样就不能准确地测算出纳税人应扣除的各项数额以及实际所得。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如封建社会无法准确丈量资产一样,从而导致税负不公。为了解决这个遗留了千年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利用现代科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网络系统,准确核实税源。

(二)考虑贫富差距,分级征收

纵观封建时期的税制改革,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每次改革客观上都使得税负趋于公平,但是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在出现财政危机下,迫不得已进行改革。在其改革的同时,并没有想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税收缩小贫富差距,所以每次改革之后不久,又会出现饿殍遍野的现象。现在我们的社会状况与当时完全不同,财政危机已经不是主要矛盾,贫富差距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我们进行税改的主要目的不是扩大税源,而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级征收的办法,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依然在扩大,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行税率级次与级距的改革,以进一步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参考文献:

[1]张江湖.新一轮税改思路已明[J].中国科技财富,2004,(3).

第4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 免税背景 免税政策

前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也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扶小微企业走出发展困境,实现发展壮大。2013年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这一免税政策将会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切实减轻税收负担,为我国超过600万户的小微企业带来实惠。

一、小微企业免税背景概述

(一)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

1.融资难。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资信度不高、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很难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贷款给贷款额度小又分散的小微企业,因为这样会增加银行的成本。这样一来,不少小微企业为了维持生产经营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原本就资金不足的小微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了。

2.成本高,利润减少。随着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的不断上升以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高,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大大提升了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加之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核心技术,议价能力低,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从而使得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如果高成本问题得不到控制,就将导致大批小微企业面临倒闭。

3.税收负担重。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除要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费包括教育附加费、水资源费等。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面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仍有18个,有关的收费项目达到了69个大类。由此可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负担是很大的。此外,小微企业征税制度的不合理容易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也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了。

4.人才匮乏,用工难。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经济能力弱等原因,不能解决好人才保留、长期职业规划等问题,同时有些企业严格守法意识不强,难以履行好自身义务,在招聘人才时随意性大,容易引起劳资纠纷。而高级人才对薪酬要求较高,小微企业难以承受。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小微企业人才匮乏,用工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一般都是私营和个体经营企业,企业主的素质不高,由于企业成本和规模的限制,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决策时常随意变动,加上财务制度不健全、用人制度不规范,使得小微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国家因而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政策。特别是2011年以来,在本来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二、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有利影响

(一)对小微企业内部的有利影响

1.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经营成本。税收负担重,经营成本高是小微企业面对的发展难题,免征两税能够直接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能增加小微企业的利润,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去进行进一步发展。对于小本经营,只靠几万元资金维持运营的小微企业来说,一年能省下的几千元税费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盈亏线上挣扎的企业,免税政策或许会使他们处于亏损的局面得以改变。

2.增强市场竞争力。小微企业通过减免两税,可以拥有更多的精力用于企业的扩张,同时也可以促进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3.间接解决了融资难问题。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小微企业需要融资来进行发展,融资难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小微企业,相比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的成本更高,融资能力较弱。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运作资金及可支配收入,从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

4.促进小微企业从偷税漏税走向合法经营道路。由于小微企业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较重,从而迫使不少小微企业想尽办法来躲避税费,另外,繁琐的纳税程序与众多的征纳税目也容易使得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小微企业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来减轻企业负担。所以,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的政策不仅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相应的纳税程序,从而有利于帮助其向合法经营的方向改进。

5.节约纳税成本。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小微企业需要拥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又由于受到雇员数量以及纳税成本高的限制,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因而,从总体上看,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将会节约一大笔纳税成本。虽然在实行减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在程序上仍然要履行一定纳税申报手续,但与之前需要缴纳税款而言,纳税的成本要节约不少。

(二)免税后的外部有利影响

1.促进就业。据统计,在城乡地区,大约85%的就业岗位是由小微企业提供的,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在充分配置劳动力资源和提高社会生产力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另一方面,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成本低,灵活性强,容易吸收就业,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收入和保障民生。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减轻其负担,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发展了从而又能够大大的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

2.激励创业。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强、创业成本低等一些特点,一直在创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小微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成功的企业家都有从小微企业逐步成长的经历,小微企业为锻炼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企业家精神提供了平台。可以说,小微企业的拼搏创新,为带动产业生产技术升级、促进实体经济结构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对小微企业免税,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将会极大的激励一些人去创业。

3.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同等规模的小微企业,由于组织形式不同,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第二,产业不同税种也就不同,税收负担的轻重也有所差别。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制造等行业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17%和30%。小微企业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因此,从税率上看,相对而言,同等规模的小微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比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重。[2]对小微企业免征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税收的公平性,以更好地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

4.节约征税成本。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类规模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负担日益加重。尽管小微企业缴税数额不大,但花费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却不低。从日常税收征管角度看,税务部门要按月或按季受理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整理相关小微企业的纳税资料,适时检查或审计小微企业纳税是否属实。从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对比角度看,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可以大大节约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3]

三、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弊端

(一)免税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确的细则

1.两万元是免征额还是起征点不明确。免税规定中只强调了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两税,但并未说明这两万元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税法中都对起征点和免征额做了不同的规定,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

2.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在免税范围之内不明确。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税收上就有一定的折免,是否还能享受免征两税的优惠没有明确规定。

(二)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首先要是小型微型企业,又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淆。其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这两项标准对于很多小微企业来说不易达到。工信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分行业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认定范围,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不同,这给企业在划型上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此外,按月销售额来免税的话,一些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会存在高于2万元的月份,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税了。

(三)行业普及不均衡

这项免税政策并没有分行业制定免税标准,由于不同行业的成本、利润额度大小不一,月收入2万元的标准只适用于从事食品、小日用品贸易的小店。而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工业等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2万元的免税标准过低,这些行业的小微企业根本享受不到免税政策,同是小微企业却不是都能得到免税的优惠,这样,免税政策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就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影响税制的正常运转。

(四)优惠力度过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标准在目前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下显得过低,较低的免税力度难以帮扶更多的小微企业,也带来了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而对于能够享受免税的企业,通货膨胀的上升也会使其收益程度有所降低,2万元的优惠力度显得比较低,从而使得免税的优惠力度明显不够,而难以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也难以解决其实际需要,更无法促进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免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就不佳。

四、完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免税政策细则

国家应出台更为详细的免税政策,完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第一,明确2万元是属于起征点还是免征额,免税政策规定的是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而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免税”,由此可见该2万元的额度,或许是更偏向于一项附条件的免税优惠,既不是免征点也不是免征额,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明确说明。第二,对于已经享有一定税收折免的核定征收企业,要明确其是否也享有这项免税优惠。

(二)拓宽认定标准

一方面,虽然2万元的免税优惠对于小微企业有一定的帮助,但实际作用不是很大,建议提高免税额度,最好是按年销售额免征,这样可以使那些收入不稳定,月销售额时多时少的企业也享受免税优惠。另一方面,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建议放宽免税企业的认定范围,对于销售额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一般纳税人也实行免税。

(三)分行业制定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没有分行业制定免税标准,会使得一部分行业的小微企业不能进行免税。国家应分行业对小微企业制定免税政策,具体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划型规定》中的不同行业划分不同的免税额度,如,对需要运作资金较大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等制定较高的免税额度;对于运作资金较少的农、林、牧、副、渔业,餐饮业制定较低的免税额度。这样通过对具体行业制定具体的免税额度,可以扩大免税的范围,真正帮扶到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促进国家税制的正常运转。

(四)加大减税优惠力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上升再加上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2万元的优惠力度还比较低,国家可酌情考虑加大免税的优惠力度,提高减免额度,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同时,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就可从另一个角度解决目前的免税政策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要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有利影响,但任何政策的制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要具有有一定的广泛性,才能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帮小微企业解决了资金难题,又,使百姓从中受益,也使国家最终受益,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罗燕.加快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 2013(1):35-41.

[2]王桂英.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5):114-115.

[3]任寿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更需要税收优惠长效机制[J].证券时报.2013(8):1-2.

第5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第6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寻租行为

Abstract:Thepresent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lreadymovedfortenyearstohave-odd,take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bealsogettingmoreandmore,anditcarriesouttheeffectnottobeentirelyasdesired.Throughcarriesontheanalysistothepresentincometaxpreferentialbenefit''''spolicysystemfoundation,mayobtainthefollowingbasicjudgment:Twotaxcoexistingareourcountryhightaxrate,themulti-preferentialbenefitsystemfoundation;Revisesexcessivelymucha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thedatumincometaxsystem,taxsystem''''sreformhasbecomethenecessity;Thereformdirectionistwotaxesandtheaxle,thecleaninguppreferentialbenefit,regardingthetaxpreferencepolicywhichneedstoretainshouldimplementtaketheprofessionpreferentialbenefitprimarily,theregionpreferentialbenefitastheauxiliaryprinciple.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Seeksthebehavior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度基础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简单界定——非基准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轻一部分税收。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一种。从理论上讲,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包括基准与非基准两个部分,并以基准部分为主,非基准部分为辅,如果非基准税收制度成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国家均有程度不等的优惠政策,但在我国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种类相对较多,且十分繁杂,这与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密切相关。

2.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税并存。(1)对外资企业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税种,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1984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两税并存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特点,即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企业高;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

3.现行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过程。(1)吸引外资是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动因。改革开放初期,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引进外资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促进对外开放是我国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宏观背景。税收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对这一背景的积极回应,即为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在维护国家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合理的税基。这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就是内部控制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选择。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占经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基的确认方面也体现了当时国民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控制国企的工资发放、抑制庞大的业务招待费等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多种限额和按比例扣除的规定是其具体体现。这样,虽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与外企相同,但实际税率高于外企。主要体现在税基的确认上,例如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与外企差异较大。现行所得税制度也是利益集团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博弈的结果。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所有制认识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社会各利益集团纷纷从各自的角度向决策层争取利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税负不公,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且各行业之间税负差距也很大。决策层(政策制定者)会根据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台各类的针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渐趋向于“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运用税收工具调控经济的目标更容易达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将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产生明显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更加激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争取税收优惠,于是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的区域税收竞争,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按路径依赖最终走向“闭锁”,即在维持高名义税率的基础上税收优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约有七十种,涉及相关文件近二百个。

二、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评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类型:(1)税率式优惠,如零税率、低税率;(2)税基式优惠,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各类扣除标准的突破,计税工资、折旧率、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规定,免税收入等;(3)税额式优惠,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减半征收等。下面对我国“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效果作简单评析:

1.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种“税式财政支出”。传统观点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从税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税收优惠。即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

实践中,尽管我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名,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2.税负的差异导致市场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税负条件下,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不见得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因为竞争优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业可能因为比对手承担更高的税负而丧失优势。尤其严重的是,税负上的差距不同于简单的高税率。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意味着他们将税负的一部分转稼给了政府,而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商业竞争的环境里不可能将较高的税负转稼给消费者,于是税收优惠造成竞争差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效率高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就意味着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缺乏效率。

3.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

潜力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市场潜力、政局的稳定与法律的健全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基本条件。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经济转型国家所实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两种特殊情况以外,通常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此外,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国投资时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优惠”税收政策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多优惠”的特点,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首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的以外,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限制严格,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发生的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到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开办许多合资企业,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损害。企业为了少纳税,获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必然形成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优惠政策,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持现有的各种优惠,发生护租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获得特权垄断的组织往往会采用低效率的生产方法。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将严重阻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的改进上。事实也证明,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三、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税率、多优惠的所得税制度框架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且其目的性与执行效果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依照“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征管”的原则和WTO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修改现行所得税税收制度,加快两税并轨的步伐,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基,尽量缩小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基准税收制度具有长效性。

第7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 两税合并 税率 税基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预示着199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两税合并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地说,新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本人认为,新税法突出显现了公平税负、防范避税和强化征管三大特色。

一、减轻内资企业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内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普遍明显高于外资企业,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一种天然的劣势,主要原因在于外资企业具有较低的税率、优厚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有利于内资企业增加税后净利,大幅改善其与外资企业竞争中的不利态势,使税收环境更加公平。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二是调整税前费用扣除政策,降低了所得税税基。三是改善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

(一)内资企业整体上将受惠于企业所得税率的调整

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在国际上属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此外,为扶持小企业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为配合国家宏观产业,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3%,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 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 % ,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 %,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 个百分点。根据统计分析,电力、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少数企业享受一定期限的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水平低于25%;多数内资企业由于较为严格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实际税负高于25%,有部分企业所得税负担甚至超过了33%。如金融、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25%的统一税率将能够有效降低内资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企业税后净利。

(二)新法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提交人大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包括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这些扣除项目包括:工资、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和广告费支出等。据新华网对两会的现场报道,与草案对比,人大表决通过的新税法在扣除项目方面的变化只是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由原拟定的10%增加到12%,工资、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等其他扣除项目扣除办法很可能维持原定方案。

1.拟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

现行的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采取计税工资的办法,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规定比例扣除。新税法草案拟规定,职工工资可以据实列支。

据国家统计局的《关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告》公布数据,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高于现计税工资标准150元。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其中,证券业、银行业、法律服务等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0万元,远超现行计税工资标准。对于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行业来说,减税效果非常明显。工资费用税前扣除办法的调整,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普遍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例如,目前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在接近40%,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大量超过计税标准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新税法的通过对银行、房地产和电力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月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员工薪酬核算范围并且将其费用化,这部分员工薪酬是否也作为工资费用在税前列支有待于观察,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中应该对此作出规定。

2.拟取消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现行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般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 %、8 %、25 % )扣除,其中多为2%。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草案中拟统一制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简化了税制,同时降低了营销成本较高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对于食品饮料、家化、商业零售等广告费支出居高不下的大型消费类内资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特别是新法并没有出现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禁止扣除的条款,名酒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就此获得较大利益。

3.取消了对研发费用的抵扣条件

现行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 % 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 %加计扣除。规定年增长10%的条件的初衷是鼓励企业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实现产业升级。但这种“全额累进”的做法缺乏弹性,也不合理。另外,该办法在监管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制条件,只要企业发生了符合扣除条件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这样使优惠政策更加规范和公平,扩大了政策优惠面,也使征收管理更加可行。

4.调整了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有3%、10%和全额扣除三种标准,大部分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而外资企业发生的所有公益性捐赠都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规定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作为利得支出,与企业的经营并无直接联系,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捐赠有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据以避税的手段,以至于有观点认为国家没有义务对此支出进行税前列支。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将扣除比例上调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2%,既简化了征管、公平了税负,又更加积极地维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新税法同时取消了全额扣除办法,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的避税行为。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降低了相关内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但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些悬念,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里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值得注意。 诸如员工的确定及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三费”的扣除办法、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扣除办法等方面可能会在实施条例等部门法规中进行规范。(三)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导向,扭转了地区间、内外资企业间税负不公的现状

新税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税收优惠的统一和转型,主要表现为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来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税法旗帜鲜明地把优惠落实到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投资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不管是什么企业,只要能够满足行业优惠条件,都可以一视同仁享受所得税优惠盛宴。这样,执行多年的特定区域外资优惠的特惠制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内外平等的普惠制。行业优惠为主的政策导向预示着我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新税法在区域优惠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特区优惠政策,对投资于特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并且执行“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东部地区吸引外资、开放搞活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同时也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如今的中国宏观经济状况已经有很大变化,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国力大大增强,财政收入呈高速增长态势,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如今,外汇与资本已经不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资金匮乏问题也不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新税法在大幅削弱了特区的外资优惠的力度的同时,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域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对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在吸收投资、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和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人认为,优惠政策的转型实际上取消了我国特定区域吸引外资的所得税政策优势,这是政府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未来宏观经济政策的走向、经济特区何去何从,值得人们关注。

二、堵塞漏洞,强化针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机制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税收公平,企业所得税法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一些常见的避税行为进行防范,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进行避税的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1.防范关联方商品转让定价

通过转让定价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新税法明确了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新税法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上这些措施有效地强化了所得税监管机制。

2.规定反资本弱化措施: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司可能通过缩减股本、向关联方扩大举债规模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新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3.制定防范避税地避税规则:以境外投资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也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重要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重新定义纳税人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同时,首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此外,新税法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三、加强征管,作到颗粒归仓

新税法参照国际惯例,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样,在法律层面确定了非企业法人的纳税义务,同时明确了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范围。

针对存在较多的非居民企业纳税征管环节薄弱的问题,新税法第五章强调了源泉扣缴的征管方式,规定以交易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这样,在对非居民纳税人切实可行地进行了所得税源泉控制,堵塞了漏洞,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入库。

新税法明确了居民、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主要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此外,针对企业合并纳税出现的冲抵亏损、减小税基的避税手段,新税法作出了严格限制: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结束语

两税合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标志着我国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二十余年的“超国民待遇”时代的结束,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大幅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及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等都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2006),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北京:财政部网站.

[3] 财政部. 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财政部网站.

[4] 国家税务总局. 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8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 新税法;经济效应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

(一)统一纳税人,实行法人税制

首先,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不论国有或民营、内资或外资,均适用同一税法。其次,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做法。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汇总纳税,从而使总、分公司之间可以实现盈亏互抵。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再次,新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新税法参照国际惯例,创造性地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统一税率,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这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另外,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提高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并适当提高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第一,取消了老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二,新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老税法不同的是,以上“三费”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并可结转扣除。第三,新税法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新税法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

优惠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方式除直接减免税外,还采取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投资抵免等国际上通用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

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鼓励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新税法规定,除了花卉、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等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外,对其他项目所得,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照顾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5.过渡性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老税法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经济效应

(一)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在现行两税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在税率、成本费用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其结果是税制的不公平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首先,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对内资企业而言,税率由33%下降至25%,下降了8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据测算,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其次,统一并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职工工资支出由限额扣除改为据实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也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并且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1.5%提高到2.5%,超额部分还可以结转扣除;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由2%提高到15%;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以上税率的下调、扣除额的提高,直接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和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将极大地加快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内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流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区域限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除个别项目实行减半征税外,其余大部分项目均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的扣除;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产业导向作用,增强基础产业的发展后劲,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补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动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沿“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体现了这一战略要求,突出表现在,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要远远多于中西部地区,其结果导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东西部企业均可平等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五)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

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农林牧渔产业和公共基础产业已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转向更加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税法通过调整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六)有利于继续保持对外资的吸引力

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随着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和调整,对外资企业来说,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是,新税法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力度更大,并且给予了外资企业5年期的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应该看到,我国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这一切都将使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9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税收税制改革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税务系统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多年来,国有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有经济应当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税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尤其在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培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支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高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本文拟就深化税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现行税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性和差异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形成的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涉及企业内部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也涉及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税法统一、税制规范、结构优化、税负公平,只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才能体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才能促进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1994年,我国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思想指导下,依据财政、效率、公平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影响力强的结构性改革,初步搭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这对企业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认,94税制改革毕竟是对部分税种进行的改革调整,税法尚未完全统一,税制尚不够规范和完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制结构不够优化,具体表现在税种的组合不够科学合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70%左右,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约为20%,其他税种不到9%。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流转税虽然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及时、便于征管的优点,但也有隐蔽性和累退性等特点,如果流转税所占比重过高,税收的调控作用将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业所得税是调控公司行为的一种手段,可以用来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看,流转税应尽可能体现征税面广、税率低、少优惠、严征管的原则,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决策造成更多的影响。所得税应尽可能发挥“调节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税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1994年及其以后渐次进行的税制改革,打破了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实行有区别的所得税制的老框框和旧模式,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然而,当前我国仍然存在“两税并立”的局面,虽然名义税率基本接近,但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宽,税负不公平,如地区投资优惠、产业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地方税减免优惠等,而且在税前扣除、坏帐处理、利息列支、交际应酬费支出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比国有企业宽得多,使二者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据测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只有8%左右,仅为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率的三分之一。税基不规范、税收优惠差别大,客观上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平等竞争,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如,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统一税率,但同时又对城镇集体、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老、少、边、穷”地方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减免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规范,归属不科学,不利于企业改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并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确定其收入归属。这种将产权收益和所得税混为一体,对于企业改制将产生不利影响,其突出表现是,该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各类企业组织形式,通过资本纽带,多渠道融资,企业的隶属关系必然被打破,走无主管部门的独立自主经营的路子,企业成为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对股东权益负责的法人实体,既不属于中央企业也不属于地方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就不能再按隶属关系区分税款归属,否则将对企业改组改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打破部门与地区的界限,企业仍然属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不能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主体,企业自当然无法落实到位,不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从增值税来看,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无疑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这对于促进产业专业化、协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贯彻国家发展专业化、协作化的企业集团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逆向调节效应;同时“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进而不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不利于实现“两个转变”;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要素存量的素质,因而有碍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并列调节,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产生了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如运输发票,从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上出现了运费抵扣率低于实际负担率,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和任意填开运费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二是引起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造成了混合销售收入计税标准模糊、征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国、地税征管交叉,出现了抢税和争税现象,加大了税务督查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从增值税消费税交叉征收来看,我国现行流转税制格局中,增值税与消费税实行交叉调节,且分别实行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税的复杂计算给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统计和财务分析造成许多麻烦和困难。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还会造成价税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应征消费税商品的市场价格信号,给企业经济分析带来困难。

第四,从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还不够,缺乏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规范的产权交易,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资本大约有1万亿元,这种巨大的资本市场,一方面给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大量的产权转让收入(损失)。税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理应加以合理调整,而我国目前尚未对资本利得建立专门的课税制度,在资本利得税收待遇上出现了资本利得内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税款的抵扣方法和对规避税收行为的反避税措施。特别是从我国现行的有关对资本利得课税的税收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如股息和红利所得)存在着重复征税,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劳动组合,需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企业下岗人员,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现在社会改善面还比较小,也不规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岗就惶惶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采取收费形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员的增多和我国逐渐迈入老龄社会,现行筹资方式正日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盖面窄、比例不统一、资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专款专用等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非规范化形式和体制上的法律约束不足削弱了社会保障功能。从长远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应走上规范的法制化轨道,用税收形式筹集保障资金是较好的选择,可目前,我国税制在此方面也属空白。

二、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使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纳税

本着公平、效率、简便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征管程序,实现由按经济性质、投资来源、投资区域给予优惠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缩小减免优惠范围,实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在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上,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基本公平。在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还应解决好其归属问题,取消目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恢复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地位,建议采用所得税“同源共享,分率课征”的办法,即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和“地税”系统分率课征。

(二)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二是从长远来看,应转换增值税的税基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采取两个办法弥补:尽可能取消流转税环节的减免税政策,据测算通过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再考虑用1999年底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到期将增加的350—400亿元增值税收入来弥补转型造成的减税,收支相抵尚有余;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和严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税过多优惠政策也可保证收入不会大幅减少。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准予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现代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效益;三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动服务环节,以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列调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税,以便体现消费税调节目的,减轻生产企业负担;五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征收的刚性,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有利于扩大资金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督;六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缓解和减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必须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产和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的所得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从而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更好地发挥直接税的调控作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

增强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增加技术含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根本举措。“九五”及“十五”期间,我们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而关键的又在于促进企业健全技术进步的各种机制。税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可分割的载体中。就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因科技进步而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业共同承担因采用先进技术本身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和鼓励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其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视增长情况,可规定准予在税前加倍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逐年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第三,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现有的科技人才和对未来人才的储备。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最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四)完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体制,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