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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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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法

第1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 建设设备方案节能效益的评估

一、绿色建筑的特点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 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就技术层面而言,绿色 建筑应考虑以下关键问题:能源、排放物、水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对地区生态的影响和室内空气质量等同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应的建筑的功能性以及建筑美学意义。

绿色建筑的实践毫无疑问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筑师具有生态环保的理念,并需要建筑设备师尽早融入,共同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法,同时需要管理层、业主都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这种多层次合作关系的介入,需要在建筑方案评审阶段确立明确的评价及认证系统,以定量的方式检测建筑设计生态目标达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标来衡量其所达到的预期环境性能实现的程度。评价系统不仅指导检验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约和规范。促使在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效益评估,将引导建筑向节能、环保、健康舒适,讲求效益的轨道发展。

二、建筑设备方案未尽早融入设计方案的遗憾

由于目前许多方案设计公司不配备设备工程师,方案评审时,过多的重视设计方案的美学效果,以此作为建筑物设计方案中的重要条件。而忽视建筑设备方案的融入,业主却要求在不改变设计方案的前提下,配套建筑设备设计。造成许多建筑先天不足,使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经济性大打折扣,使绿色建筑的节能问题遇到许多不应有的困难。如等方案确定后,再进行设备方案设计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现为节能牺牲建筑美学的效果,或为了建筑造型需要造成建筑能效降低,所建的建筑寿命周期内使用费用增高等。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为50年。由于建筑设备方案未尽早融入设计方案的造成的遗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使用费用提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绿色节能的生活方式。由于目前许多建设业主不是最终业主,各自会站在自我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更需要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效益进行尽早评估。

三、设计方案中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优点。

首先应考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第二,资源消耗,建筑的自然资源消耗问题;第三,环境负荷,建筑在建造、运行和拆除时的排放物,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第四,室内空气质量,影响建筑使用者健康和舒适的问题;第五,可维护性,研究提高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第六,经济性,所研究建筑在全寿命期间的成本额;第七,运行管理,建筑项目管理与运行的实践,以期确保建筑运行时可以发挥其最大性能。以商业建筑为例:据有关统计,写字楼和酒店等商业建筑中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的耗能情况大致如下:1空调:写字楼空调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平均为60%,其下限为50%,上限不高于70%;酒店HVAC(热、通风和空调控制)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44%。2照明:写字楼照明耗能占总能的比例为23%~55%,平均26%;酒店照明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29%。3、电梯:写字楼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8%,酒店电梯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10%。4、热水:酒店热水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2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重要性。如空调方式,空调机房的位置对空调水系统平衡与变流量的影响、配电间位置造成供电半径过大对线路损耗的影响、光源选择对耗能的影响、太阳能热水的利用、雨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节水规划,废水回收技术和节约用水等,绿色建筑的节能是指绿色建筑内能源的消费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关系。衡量一个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节能的经济效益应该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节能设计的范围、类别,是仅仅考虑了直接节能、还是包含了广义节能?是否具备潜在节能?另一方面是节能的实际效率和深度。节能效益到底有还是没有、高还是低?这些都是判别建筑智能化系统实际功效的重要指标。通常建筑物节能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建筑设计、空调系统、照明与设备、给排水,绿色建筑节能不但包括原有传统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方法,更重要的采用先进的科技来达到更准确的调整和控制,即”主动节能’’。要达到绿色建筑的优化方案,就需要设计方案中尽早融入设备方案。

四、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节能的经济效益评估

1、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指标: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2、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是指建筑从最初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其中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是其中主要的一部分。因此可见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是绿色建筑的节能效益评价的关键。

3、绿色建筑的节能效益评价可以考虑的内容与方法推荐表见下表。

绿色建筑评估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课题,建立我国玩整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及评估方法,从设计方案的源头做起,是建筑可持续发展战略刻下容缓的要求。我们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

五、结 束 语

第2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 成本收益分析 边界

概述: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监管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根据西方经济学中“有成本和效益就存在均衡点”的论断,得出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存在性,进而比较两种分析方法,得出如何确定监管边界的一般方法,并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形势。

第一章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的内涵及构成

实施金融监管是需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存在着成本问题。同样,金融监管会给监管当局带来好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存在着收益。因为受到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约束,且无论哪个国家,金融监管都被认为是必要的,因此金融监管边界问题的研究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一、 金融监管的成本及构成

根据金融监管所引发成本的直接程度划分,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金融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二是金融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或者称间接成本。三是金融监管的其他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等。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1、行政成本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2、执行成本

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构成复杂。它主要考虑的是被监管者为监管所付出的成本。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1、监管的道德风险问题

2、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导致静态低效率

3、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导致动态低效率

4、监管可能造成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5、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三)金融监管的其他成本

1、当出现欺诈事件、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等时,监管当局为维持金融稳定所进行的代偿性支付

2、机会成本

二、金融监管的收益及构成

(一) 微观分析:对监管对象的影响

金融监管促使个别金融机构实现了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即比照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收入水平更高,并且这种较高的收入水平完全或直接是由于金融监管因素而导致的。但金融监管使得被监管机构收入的提高,并非是立竿见影的,在监管的初期,被金融者的收入甚至是下降的。因为监管的存在使被监管者增加了成本,确切地说是增加了执行成本,而使净收入减少。

(二)中观分析: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金融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的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以及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实现,而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实现更高的收入水平。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有效的消除金融机构副外部效应。

(三)宏观分析: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三、最佳监管边界的存在性

在现实世界中,既不可能没有金融监管,也不可能存在没有约束的绝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结构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反之则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第二章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两种分析方法的比较

一、金融监管边界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分析纯理论模型概述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理论模型包括以下几个变量:

金融监管的强度

金融监管的预期收益

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以下记为r(x),又称为预期收益曲线,这里x为监管强度。

金融监管的成本

金融监管的总成本,以下记为c(x),又称为成本曲线,这里假定c(x)具有通常的成本函数性质,x为监管强度。

4、监管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监管的预期边际收益(MR (x));监管的边际成本(MC(x))。

概述:当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n(x)=r(x)-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监管强度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此时监管达到最佳效率水平。当监管强度低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增加,反之递减。

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收益可以从一下三个层次进行考察:

1、金融监管促使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

2、金融监管促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

3、金融监管促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

由以上的性质我们可以了解到,金融监管由于要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方面来探讨收益性,那么它就必然是一种公共产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种替代的决策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这指的是在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的收益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它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的完成目标,那么毫无疑问,成本更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

两种分析方法的差异及结论

以上对两种分析方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方法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各有优势和劣势。虽然二者有较大的不同,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两种分析方法在对金融监管成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在金融监管的收益方面,显然成本收益分析法的要求要高些,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由有效性来表示金融监管的收益,实际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方面,成本收益分析由于是定量的分析,在各种数据完备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得出我们理想中的监管边界。而成本有效性分析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监管评判其优劣,不能真正的得到我们想要的金融监管边界。尽管如此,成本有效性分析由于其在实际运用方面的优势,一样可以为我们探求金融监管边界提供很高的参考价值。

第三章我国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

一、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投保银行(或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为其付现,提供事后补救,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并防止挤兑风潮,来稳定金融体系。随着商业银行市场机制的建立,市场退出将不可避免,要实现保护存款人的目标,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建立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

我们认为的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不仅仅包括对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的评估,更加重要的是对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评估。在这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只有建立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才能使金融监管的成本准确、明晰、完善,才能为监管当局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明确监管目标

在总体监管目标之下,应有具体的细化目标,或者称之为中间目标。因为我们认为监管目标是监管收益性质的,其收益的大小应该有中间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决定,只有具体细化了中间目标,明确了目标的完成程度,才能真正做到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准确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了两种分析方法的异同。只有研究和利用各种分析方法,确立我国金融监管的边界,才能正确面对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健康正常发展。

引用文献:

1.【美】 艾伦•加特.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中文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

3.陈小平,杨俊川.日本银行的监督与评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4.雷达.从放松管制到再管制.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3期

第3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参考文献

第4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第5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 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第6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3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体系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至1983年,以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式管理为主,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阶段是从1983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逐步转为中央银行,逐渐成立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体系,具体执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别设立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监管机构组成,但金融监管仍处于被动、单一的境地,监管运作的整体性、连续性、效率性不够,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社会审计、法律服务与舆论体系亦十分薄弱,离现代金融综合监管的要求相差甚远。

目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依法治国正在逐步深入进行阶段,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如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日益向全方位大监管的方向转变,强调政府监管当局、监管对象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综合监管,金融监管日益走向标淮化、程序化,监管指标体系已从表内业务拓展到表外业务,已从单纯的资产负债监管发展至全方位、多层次的持续性监管。我国进行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仅有短短几年,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金融监管还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多是一次性的、分散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控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没有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1]。针对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相关法律对金融监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国因国情不同赋予金融监管的职责又略有差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商业银行法》第一条明确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

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规定得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确,表明对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缺乏一致性的认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难以发挥作用,监管仍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保证,银行监管既要与货币政策目标相区别,又要强调为货币政策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仍偏重于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对银行经营的现实问题,如提高效率、降低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重视不够。因此,在修订相关的法规时,应像规定货币政策单一目标那样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面向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全面审视现行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规定”,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将成为金融业发展障碍的条文;其次是补充完善有关条文;再次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3]。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加强规范金融业的市场准人和业务范围的法规建设。目前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严重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科学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法规制度,同时对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作出一定规范。

2.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不能代替市场约束,金融监管不能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倒闭。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或即将引发挤提的金融机构,应视其情况对其依法关闭或破产[4]。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既要防止系统风险,又要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第三,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救行为规范。目前我国缺乏金融破产的法律规定,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难以推行。

三、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1.要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量化监管标准。明确银行业务量或银行数量与经济发展规模之间的数理关系,确定该区域应有银行的业务规模及其银行数量,确定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保证适度的竞争和防范风险。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促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该标准;制定货款评估和分类的适用方法及相应的会计标难;明确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严格审查其任职资格,保证任职期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2.建立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一是设计统一的、科学的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力图报表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二是开发先进的计算机报表分析软件,建立一套严格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运用结构、流动性、盈利性、资产质量等情况的比例分析体系;三是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的跟踪,及早发现并重视非现场检查中早期预警信号,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在事发前进行消化。

3.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行内控评级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骆驼评级制度,对我国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级,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管制度。

四、加快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信息不仅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进行货币政策决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而且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基础。应当尽快建成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资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以满足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满足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信审查的需要,满足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组织对金融信息的需求[5]。

1.要继续完善补充现有的宏观经济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货币统计制度,使货币供应量更加科学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情况。增加金融中间业务统计、新业务统计、内外分文机构并表统计,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调控监管的需要。完善金融市场统计,灵敏反映金融市场运行。

2.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以满足日常的监管需要,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以逐步提高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

3.加快清算系统的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资金运转的效率。中央银行应加快清算系统建设,通过建立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逐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为基础的支付清算系统,以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的需要。

五、建立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多数国家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披露以下信息:经营业绩,包括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主要收支项目、净利差及影响收益的主要因素等;风险暴露,包括信贷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及风险管理政策等;资本,包括总资本结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结构、资本充足比率及计算方法、资产损失准备金水平和政策等;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工具与技术;会计政策与实践,包括计算各类资产价值的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和合并报表所遵循的会计原则,确认不良资产及其收益的会计政策与方法,提取一般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及呆坏账核销停息会计政策与方法,收入确认和资产估值的会计方法等;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包括业务发展战略,治理结构,最高管理层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经验,激励机制,以及企业文化等。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可选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披露:一是同业,主要披露可进行行业比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水平和盈利水平等;二是国际金融组织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原则是应其要求和标准予以披露;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原则上应按其评级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四是社会公众,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经外部会计师或审计师审核。金融机构应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选择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新闻会、年报等方式披露;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所在地监管当局主要以年报、报告及表格等方式披露。

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1.必须提高对监管人员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些不仅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经济金融信息乃至国际政治变化方面的信息,还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临机决断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不仅是对金融监管当局的挑战,更是对监管当局人才战略的挑战。金融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占有一流的金融人才,才能站在金融发展的制高点。

2.建立选拔人才机制。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场规则,要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有用人才的机制。在用人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进行面向市场的改革,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行为方式,真正按市场化来运作。作为过渡阶段,可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先建立金融监管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监管岗位;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员等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制度,规范相应的任职资格必备知识能力要求。

七、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业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金融的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严峻的挑战。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大规模游离于实物经济的虚拟经济(金融资本)放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消除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之间的时空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各国经济影响日益深刻,金融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从每时每刻的汇率波动到难以预料的金融危机,从全球性银行系统的风险到货币市场交易规则,都是任何单一国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为国际金融活动超越了一国的行政管辖权,但在目前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却是单个国家的事[6]。因此,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协调与合作。

我国近年来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但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国际经济地位不断上升的形势。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和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高我国金融在国际中的地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尽快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何昌.发达国家金融结构演变的新趋势及其借鉴意义[J].金融论坛,2006(4):27-29.

[2]华彦勇.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5):39-42.

[3]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57-60.

[4]李志雄.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研究[J].北方经贸,2006(1):77-79.

第7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趋势;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32-04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根据危机爆发的先后顺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国奥兰治县破产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初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巨额亏损,1996年底阿尔巴尼亚金融危机,1997年初英国国民西敏士银行巨额亏损和年中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和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濒临倒闭,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机,2001年阿根廷经济金融危机。这些危机往往都有涉及金额大,波及范围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特点,它们的影响不仅是国内的也是国际的。大量金融危机使金融监管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按照金融监管所涵盖范围的大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随着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日益扩大,狭义的金融监管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对金融监管拟采用一种广义上的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1]这一定义包括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抽象总结。

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仅8个主要发达国家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达55.5%。,他们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往往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方向。[2]由于时代背景和经济金融条件不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很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理论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它的发展变化以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发展变化为依托。对金融监管理论影响最大的两大经济学理论体系是18世纪70年代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和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它们分别成为金融监管是放任自由还是加强政府干预的理论来源。20世纪30年代以前,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金融监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则是凯恩斯主义独领的时代,政府普遍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得到“复兴”,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因此大行其道。进入90年代后,随着大量金融危机的爆发,人们开始审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从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中寻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对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总体评述,不过,任何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时代特征,金融监管也不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给不充分、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由于信息对于金融交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对称还是信息不完全都会导致金融市场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损失。以“贷款人――银行――存款人”这一关系链为例,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贷款人具有信息优势,银行很难确切地知道贷款人的真实状况和贷款的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而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银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银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贷款人使用的状况。这就有可能出现贷款人把风险或损失转嫁给银行,银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风险或损失不适当地转嫁给存款人,同样,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也会出现类似情况。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因此,考察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必然遇到统一性不足而多样化的困难。为此,下文将以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作为分析框架,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做一些分析。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

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因此,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3]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这一观点的另一佐证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监管进行连篇累牍的论述,但对商业银行如何从监管中获取收益的论述却显得很不充分。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

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近年来,一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例如,在欧元区国家中,由于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复存在,有一半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另外,根据1999年各国中央银行公开出版物显示,只有35%的工业化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放在中央银行内,而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则把银行监管职能放在中央银行之外。[4]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从分散化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化。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

3.监管依据的新趋势

为了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环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毫无疑问,这些金融监管法带有显著的国别特征。但就西方国家整体而言,其监管依据却有很大的共性。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和1997年9月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稳定金融体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文献。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经过长达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虽然目前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但是随着2006年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十国集团①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效仿。

4.监管对象的新趋势

20世纪早期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非金融机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膨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与日俱增,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使金融监管对象日益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例,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现在机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发展迅猛,并且其资产和负债规模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日益拓宽,在金融创新、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长短期批发零售业务、政策性业务等都是相互分离的,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因此,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两方面考虑,金融监管当局都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5.监管方式的新趋势

20世纪上半叶,金融学基本上处于定性分析阶段。20世纪后半叶,金融界发生了两次华尔街革命②,工程思维被引入金融学,标志着金融学进入了定量分析阶段。一些人开始利用数学工具研究金融,进行数学建模、理论分析、数值计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动的内在规律并用以指导实践。但是模型化监管虽然代表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然而这一方式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地说,这种监管方法可能会使银行建立两套模型:一套用于内部风险评价的模型,该模型不遵照监管当局的参数标准,而是采用该领域内的最新技术,用于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套模型仅仅用于决定监管资本,这套模型完全遵照监管者的要求而设定。也就是说,采用这种监管方法没有办法使监管者完全能够证实被监管者上报监管当局的风险价值是否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相一致。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许多经济学家在VAR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提出了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预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该方案的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例如一个季度),银行在测试期初向当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即下一个期间内将保持的最大损失值),为该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

预先承诺法能够将银行出于内部风险管理目的而计算出的风险价值同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而要求银行确定的资本要求有效地联系起来。在预先承诺法中,每个银行预先承诺的资本数量是根据其特有的市场状况、经营环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场上业务水平作出的,因此解决了“一刀切”的问题。基于这两点考虑,1995年10月31日美国清算机构的成员银行在给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信中建议联储及其他监管机构考虑实施PCA方案。虽然这一方法尚未被纳入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文件,但从中可以看出未来金融监管的基本精神――内外监管相结合,但更注重金融机构自身积极作用的调动和发挥。

三、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他们对金融监管理论的探索和实践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趋势对国际金融界具有深远的影响,也给我国金融监管予重要的启示。

从监管理论上讲,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时刻关注经济学和金融学发展的新理论,并在实践中善于吸收和应用这些理论。信息经济学作为现阶段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国金融界应高度重视,在实践中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场的不公正。

从监管实践上讲,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各要素的变迁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这对我国金融监管具有借鉴作用。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对我国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作为西方国家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尤其适用。目前,我国经济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各种经济金融制度还不健全,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即银行、证券、保险分别设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以监督管理。从全球看,虽然发达国家具有统一监管的趋势,但多数国家(82%)仍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制,有72%的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5]因此,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是对我国监管依据的启示。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旧巴塞尔协议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国性银行中,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8%的银行共计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实施新巴塞尔协议需要比较苛刻的条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数据库的建设,熟悉新巴塞尔协议的人才的培养以及高额的实施成本等,我国目前及十国集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头几年里,仍将重点实施好旧巴塞尔协议,并逐渐将“监管当局的监管”和“市场约束”纳入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以期向新巴塞尔协议靠拢。

四是对我国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非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市场和跨国银行及非银行跨国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监管对象的监管或者监管不当,也会像商业银行一样诱发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中国第二大外币债券发行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GITIC)因为负债累累和支付危机于1998年宣布破产倒闭,引起海内外震惊。这提醒我国今后要针对金融监管对象的变化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是对监管方式的启示。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监方式要积极吸收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理念,逐渐向数字化模型化监管转变,为以后更高级的承诺式监管做好准备。当然,实现这种转变不能匆忙上阵,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循序渐进的道路,防止不切实际的跟进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

注释:

①十国集团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

②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马科威茨提出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第一次明确地用数学工具给出了在一定风险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资多种证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资方法,引发了第一次“华尔街革命”,马科威茨因此获得了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1973年,布莱克和斯克尔斯用数学方法给出了期权定价公式,推动了期权交易的发展,期权交易很快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成为第二次“华尔街革命”。

参考文献:

[1][3] 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编著.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5] 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8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风险监管;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

一、风险防范与控制渐趋成为金融监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领域又是竞争最激烈,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加之金融行业自身的脆弱性,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风险与金融形影相随。因此,金融风险的积攒和蔓延,势必对全球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核心和焦点。风险监管作为新的监管理念,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

(一)金融全球化与风险监管

金融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市场主体的日益国际化,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这都促使国际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使风险得以蔓延和扩张,并难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环节一旦发生问题,将直接对全球经济形成巨大冲击,从而加剧金融风险。金融全球化还直接导致任何单纯一国监管的低效,加之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金融风险跨国感染和蔓延的机会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已迅速蔓延和扩展,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充分说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健全以风险防范与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至关重要。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统计学的不断进步,人们认识和预测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缩小了不确定性的范围,减少了不确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各样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现,人们还来不及了解其影响时已不得不去适应它,因而,又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新的潜在风险,正是因为大量不确定性的产生和存在,人类始终面对着一个充满挑战、机遇及危险的世界。随着当今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很活跃,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金融创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不仅包含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时也包含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组织、范围和功能的创新。金融创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分类,对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对金融创新发展的制约和束缚。金融监管需要在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中不断变革和加强。金融创新是传统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日渐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务业中管制因素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竞争的反映。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无疑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规模效益,两者的相互促进形成了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激烈的竞争,导致了金融业务更加复杂、金融行为瞬息万变、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任务更加严峻。

(三)金融自由化与风险监管

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由此也揭开了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与此同时,为摆脱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带来的窘境,主张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也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内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与放松管制一方面促进了金融法创新的发展,活跃了资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冒险行为,利率自由化、混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集中了更高的风险和投机性。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而完善且执行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制度质量,从而减少金融自由化所引发的金融脆化现象。因此,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就是金融监管法要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为核心和重点。建立和健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渐趋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顾百年来金融理论演进和全球金融发展的历史,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现代金融及金融理论的发展与传统的金融及金融理论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此金融而非彼金融”。现代金融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巨大的负外部性、日益明显的虚拟性和独立性,加上金融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波动与危机迅猛的跨国界传导,传染性与破坏性极强,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风险的迅速全面升级。面对这种金融风险全球化的趋势,单个国家面临着日益艰巨和复杂的金融监管压力,单单依靠某个国家内部监管当局的力量越来越难以实现对本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为了避免监管信息采集、检查和处置工作的重复成本,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监管无效和失灵,以及由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差异所带来的监管冲突,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就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52届年会讲演上指出:“在许多问题上,各国努力与国际支持相结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难都超出了各国自行解决的能力范围。”这句话用在金融监管方面尤为恰当和贴切。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健全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实现,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减缓金融全球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全球传染效应,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业安全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进程中,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视,已成为一个明显趋势。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合作与协调的主要有效实现方式是国际组织的建立及达成的诸多法律文件,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的召开。国际金融监管最初表现为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双边接触,后来逐步扩展到金融的各个领域。1975年。在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框架内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各国监管当局间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

所说的“巴塞尔协议”)。1997年9月又正式颁布实施了更为重要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84年,证券监管者国际组织(IOSCO)成立,是国际证券业监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发表了《里约宣言》、《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和《承诺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1992年,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成立,制定和颁布了《新兴市场经济保险规则及监督指南》。为了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协调,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对金融监管法律也进行了国际协调。1993年12月,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达成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1997年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FSA)等文件。各国际金融领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断的适应新的国际金融形势,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双边或多边信息共享与合作及技术性和程序性的安排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表现为谅解备忘录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备忘录(FIMOUS),前者通常规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条件,通常包括获取彼此所拥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规定,而金融信息备忘录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备忘录,规定获取更一般信息的条款,或进一步规定关于国际经营企业风险评估认定的常规报告要求。以上这些都说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在此方面有两个问题要引起注意:1、坚持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并不是否认国家经济原则,也更不是对国家原则的质疑和动摇,也更不代表就是现在较为流行的“弱化论”和“让渡论”的拥护者。各国要在坚持国家经济,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互惠”的目的进行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本国的利益,从而进一步促进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2、目前普遍认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力,具有软法的性质,由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是否实施,但绝不能以此忽视,甚至否定这种软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国的彼此依赖性加大,软法的效力虽然不直接来自于各个单个国家的强制力,但是,国际法制的创设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博弈与较量的过程,其具有规范效力,软法一经形成,相应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就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纪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体开除等制裁。因此。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但却对各国有着更高的吸引力,更应受到广泛的信奉、认可和遵守。

三、动态性金融监管和系统性金融监管相结合

(一)系统性金融监管立法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动态的运动本质,随着资本和加速运作,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尤其是在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形成了以资金链为基础的竞争关系,各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更强的相关性和连动性。当一个机构出现问题时。就会迅速波及其它机构,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危机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在提高金融活动效率的同时,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风险。如:股票指数交易、期权、期货交易等。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在产生风险时,这种杠杆效应的存在更使风险倍增。金融风险更呈现系统性扩张和蔓延的特征。

所谓的系统性风险,一般就是相对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而言的,指的是通过单个金融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其在规模和性质上,均大于个体金融风险的简单相加,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等显著特征,往往会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致命的影响和威胁,最终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近期始发于美国次贷危机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机使系统性风险监管问题受到高度关注。2008年3月,我国央行、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该正确处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金融系统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状况,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这充分说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风险从其一产生,就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在金融监管中确立系统性监管的理念,将监管视野扩大,用系统的、全局性的思维去设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趋势。

(二)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在当前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系统性风险凸现的背景下,与时俱进的重视动态金融监管非常重要。将动态性监管与系统性监管相结合,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趋势。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的本质特征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信息化监管。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金融风险又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实、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直接导致了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就很难做出使监管资源最优化的决策,极大的妨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对信息公开制度作过这样的评价:“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鉴于此,为了提升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国际社会近年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保险业协会及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组成的工作小组,出台了《多方工作小组关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终报告》文件,对完善金融机构信息公开披露专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与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经过长达5年的修订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在新资本协议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中,就明确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过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并对相关的要求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及时化监管。监管信息,监管措施及政策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动态监管要求及时的收集监管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的鉴证、扫描与分析,及时编制信息报告,并将监管信息及时高效传递或披露,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决策层并迅速转化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行为。时滞的信息以及监管措施,难以真正起到实效,会导致监管成本的增

加。监管低效,甚至对金融风险的积聚和扩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应在监管中不断的自我改进和完善,与时俱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监管。动态性监管应是持续性的监管,一是应着眼于监管的方案、程序、技术的不断调整与修正,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发挥激励相容机制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机构自身对风险与缺陷的持续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稳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标符合金融监管的需要。

5、预防性监管。金融监管的时滞性普遍存在,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在风险充分暴露,大规模蔓延时才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低效。因此,针对当前金融风险与日俱增的客观现实,为了避免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世界金融的安全与稳定,“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的确立日益重要。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单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199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监管”方式。但仍然延续了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替代了“标准化监管”,但内部模型监管方法却被称作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没有完全解决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弊端,而且在内部模型监管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金融监管领域产生了预先承诺方法,体现了动态监管的理念,以实现预防性金融监管的高效为目标,将成为金融监管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第9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