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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监管 监管资本 经济资本 资本套利 1998年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037-04
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要求资本比例等,降低了单个银行失败的概率从而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本文讨论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历史贡献和存在的缺陷;介绍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国际影响,最后提出几点总结性意见。
一、1988年资本协议及其影响
(一)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98年7月15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在银行监管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88年资本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二是提高银行竞争的国际公平性,消除银行国际竞争不平等的根源。1988年资本协议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监管资本的概念及其构成。在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监管资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公开储备;第二个层次是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以及一些债务资本工具;第三层次是“三级资本”,特指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短期次级债券。二是粗线条地规定了资产的风险权重。1988年资本协议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资产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档次,用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三是将表外项目纳入了资本监管的框架。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膨胀,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银行的或有负债达到了股东权益的好几十倍,对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形成了冲击。11988年资本协议充分认识到表外业务的危害性,对表外业务采取特别的处理方法,对表外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四是统一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反映了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的风险状况,也体现十国集团内部相互妥协的结果。
1988年资本协议后,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和修订,如1991年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纳入附属资本;基于对OECD成员国国别风险差异的认识,1994年调整了对所有成员国给予同一风险权重的做法。具有革命性的修订是1996年出台的“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激励。
(二)1988年资本协议的历史贡献
90年代以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参照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1988年资本协议被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1、提供了衡量银行体系稳健性的统一标杆。1988年资本协议后,“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指标得到国际银行业的普遍认可,8%的最低资本要求仍被共同遵守,相当一部分国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国际组织在评估各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时,资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最重要指标;评级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基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判断。正是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监管才发展成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2、增强了全球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为确保在1992年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发达国家银行通过增加资本工具发行、压缩信贷规模和调整信贷结构,扭转了资本充足率长期下降的趋势。到1992年底,十国集团国家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十国集团国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由1988年底的9.3%提高到1996年底的11.2%。上个世纪90年代先后爆发了北欧国家、墨西哥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但并未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与主要经济体银行体系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也不无关系。
3、推动了风险监管理念的形成和发展。1988年资本协议体现了监管思想的重大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银行监管强调对银行的外部约束,而对银行本身风险关注不够,1988年资本协议首次在全球范围内要求银行持有与其资产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提高了对银行风险的重视程度。二是突出动态监管的理念。商业银行的风险是不断变化的,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地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动态地约束,防止风险的盲目扩张和累积。三是推动对表外风险的关注。表外业务是“双刃剑”,能够使银行一定程度上摆脱资产负债表的束缚短期内实现高速增长,但对银行破坏力也极强。1988年协议强化了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风险的认识,改进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三)1988年资本协议的缺陷
1、涵盖的风险种类少,未全面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仅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商业银行面临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它风险。随着风险计量手段的改进,商业银行管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效性大为增强,但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银行业务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业务外包风险以及交叉风险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直接威胁银行的生存,应在监管制度上予以高度关注。
2、缺乏风险敏感性,不能有效区分资产的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简单化的风险权重无法反映一些信用风险的决定因素,如对于所有公司贷款,不考虑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规模、财务实力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安排相同数量的监管资本显然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风险程度;对各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简单进行相加,未能考虑资产分散化效应;对各类银行施加同样的资本要求,在监管制度上未反映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差异。缺乏风险敏感性的资本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产生反向激励,更多地发放高风险贷款,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账面资产回报率,导致资产实际风险程度上升,与强化资本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
3、导致监管资本套利,弱化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所谓监管资本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无需或只需很少地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情况下,减少监管资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越来越容易通过“化妆”提高其报告的资本充足率,但风险并未下降。监管资本已不能代表银行吸收风险的实际能力。监管资本套利方法包括:一是所谓“为我所用”(cherry-picking)的方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高质量的金融资产从表内剔除。二是重构金融合同,将资产负债表内信用风险转化为资本要求较低的表外头寸。三是对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品),将其头寸从银行账户(banking book)转移到交易账户(trading book),通过采用内部模型法降低资本要求。
4、采用经合组织俱乐部法,不能充分反映国家转移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对国家转移风险采取了极端简单化的处理方法,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债权分配0%的风险权重,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债权给予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最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银行放松对OECD成员国贷款信用风险的警惕,而将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拒之门外,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5、仅规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标准,而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Frankel(1998)认为,1988年协议隐含的前提是成员国已经建立起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而许多不具体实施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也广泛采用该协议,造成了各国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的不可比;国别自裁权的存在和缺乏正式的实施机制使得1988年协议的有效性下降,如协议未对各国如何处理高风险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引,在实施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一些不受约束的(rogue)银行体系进入了国际市场,损害了国际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二、新资本协议及其影响
(一)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计算机、电讯技术和风险计量理论上的进步,推动了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导致1988年的有效性下降,监管资本套利越演越烈,继续执行该协议对于大银行而言,可能产生较大误导作用。前巴塞尔委员会主席Swaan(1998)认为,监管当局既不能无视市场参与者对1988年资本协议的批评,也不应否认改进资本协议的必要性,应适应业界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对风险处理方法进行调整和修正,以维持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大刀阔斧地修改1988资本协议,1999年6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公布了第二稿,2003年4月公布了第三稿,并在全球范围内先后进行了三次定量影响分析,最终在2004年6月26日,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
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一是继续维持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的8%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计算方法仍按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执行;三是基本保留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定义;四是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仍采纳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形式。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重大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了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除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以外,新资本协议总结吸收了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监管当局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建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程序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强调通过市场力量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形成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2、扩大了风险覆盖种类。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新资本协议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要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商业银行必须审慎评估所面临的其它风险,如贷款集中风险、银行账户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
3、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新资本协议摒弃了1988年资本协议一刀切的做法,提出了几种不同计算方法,供各国选择使用。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IRB)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根据历史数据,计算出反应借款人和贷款风险的量化指标;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FIRB)和高级法(AIRB)。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4、拓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适用范围。近年来各种形式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集团公司不断出现、银行间产权关系日趋复杂化,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强调了并表监管,以消除由于银行集团内部相互持股造成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估的影响,不仅要求单个银行应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在次级并表和全面并表的基础上,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扩大到银行集团内部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
(二)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新资本协议更全面、更敏感地反映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技术和管理手段的进步,使得“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趋于一致,将银行资本要求与其风险状况密切挂钩,赋予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商业银行自己计算资本要求的权利,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为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激励。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巴塞尔委员会多年来积极倡导的风险监管的理念,代表了资本监管方式在两个方面发生重大转变,一是由基于规则向基于过程的转变,二是从设定监管资本向基于经济资本配置的转变。新资本协议同时包含了制度约束和激励结构两方面因素,只有平衡实施三大支柱才能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各国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面临重大的挑战。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国家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高级方法(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可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的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成员国中的发达市场,如香港、新加坡等,为提高银行体系竞争力,维护区域金融中心的地位,将同步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都表示,将在2006年以后的几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2006)表明,全球范围内近100个国家/地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2006年10月份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虽然未明确要求必须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为新资本协议实施预留了空间。由此可见,在不远的将来新资本协议将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
全球范围大多数主要经济体都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方案。就信用风险而言,大多数国际化大银行都选择实施内部评级法。美国排名前20家的大银行都将实施内部评级法。到2010年底,欧盟成员国中83%的大银行(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71%的中型银行(资产规模在250亿和1000亿美元之间)将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澳大利亚前6家大银行、香港地区14家大银行将实施内部评级法。巴西前13家大银行将实施内部评级法(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83%)。就操作风险而言,虽然部分国际化大银行希望实施高级计量法,但受数据缺乏、技术不成熟等方面的制约,在开始阶段大多数银行都将实施标准法。
即便是国际化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信息系统的建设、风险管理人才的短缺、信贷流程的再造、风险文化的重新塑造等。埃森哲公司和标准普尔的调查(2004)表明,就内部评级体系而言,欧洲大银行70%运行良好,而美国仅35%;就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的校准,美国银行中只有不到30%是有效的,而欧洲也只达到59%的水平。为达到新资本协议设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付出巨额的合规成本。如法国储蓄银行集团(CNCE)的内部评级法项目总预算达1亿欧元;汇丰银行集团(HSBC)在全球范围内投入大约1000人从事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准备工作,建立了800个数据库和250个违约概率模型。普华永道估计,欧洲银行业为实施新资本协议投入了60亿美元。英国FSA的典型调查结果(2006)表明,5家大银行(资产超过1000亿英镑)实施新资本协议初始成本平均高达1.13亿英镑。亚洲银行家(2005)估计,韩国银行信息系统开发投入3.35亿美元,香港银行业为此投入了3.23亿美元。当然,风险计量技术的进步、风险定价能力的增强以及高级方法实施带来的资本节约,为国际化大银行开拓市场空间铺平了道路,将进一步扩大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业已存在的竞争优势。而对于短期内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国家的商业银行来说,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门槛将提高。
三、结论
(一)资本监管目标日趋多元化。资本监管目标从开始阶段的增强单个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发展到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促进银行体系公平竞争等的多元化目标。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充足率标准逐步成为监管当局对各类银行(甚至包括其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实施清偿力监管以及确保银行之间公平竞争的重要杠杆。
(二)资本监管的手段走向内部化。早期资本监管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强制设定杠杆比例;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的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反映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产实际风险的关注。随着银行风险来源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复杂化,仅靠简单的外部监督已无法实现监管目标,新资本协议进一步考虑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质量的差异,赋予商业银行估计风险要素的权利,向业界发出了“风险管理很重要”的信号,推动资本监管的重点由结果向过程转变。
(三)资本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由危机推动转向技术诱导。从历史上看,银行监管制度演进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银行危机,银行危机使得存款者与纳税人蒙受巨额损失,迫使监管当局调整监管政策以防止危机重现。1988年的资本协议就是上世纪80年代银行危机的产物,在那次危机中成百上千的银行纷纷破产。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工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那些规模庞大、业务复杂的商业银行掀起了上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的革命。1988年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反映的不充分的缺陷逐步暴露。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别无选择只能依靠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推动了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并且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将决定着资本监管制度演进的方向。在一定意义上新资本协议的和实施仅是一个新的起点。
注:
1 如1987年,花旗银行的或有负债为4670亿美元,超过股东权益的50倍;JP摩根为2030亿美元,大通曼哈顿为1750亿美元,都超过了股东权益的40倍。转引自Kapstein(1991):Supervising International Banks: Origins and Implication of the Basel Accord, Essay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No.1985,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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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产品市场市场稳定投资者利益监管框架与制度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从2003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世起,理财产品就以其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成为了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在2003年到2006年的前期发展阶段,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种类趋于多样化,设计创新性有了明显突破。在次贷危机造成的不利外部环境下,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速度并未减慢: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人民币产品发行1302只,外币产品发行1760只,其中以信用、股票产品居主导。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款,2773款到期产品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52%,总体平均收益水平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受2008年下半年理财产品零、负收益事件的影响,2009年银行理财市场经历巨大的萧条,各大银行推出的产品多以稳健为主,如涉股类的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发行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9年共有6824款理财产品到期,平均年化收益率为3.26%,这比起2008年4.52%的平均年化收益率来讲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接近三成。
银行理财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是个新兴领域,一方面,在经历了前期的摸索试探阶段后,银行理财产品飞速发展,特别是在2007年和2008年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凸显出众多问题,如风险控制不到位,市场发展的巨大波动性,财富的流失,产品数量非正常速度的增长,设计不合理、趋同性高、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些都说明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现状是:监管框架模糊,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缺少应对风险的有效机制。
具体而言,首先,我国现行的政府部门监管体制仍旧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领域的严格分业监管格局,理财市场问题的频发,暴露出来的巨大风险,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我国监管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巨大监管空白;同时政府监管主要放在了事后的监管补救上,缺乏事前监控,市场预见能力不足;在立法方面:虽然银监会在改善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巨大成果,但是由于缺少完善的相关立法,监管尺度时紧时松,导致了市场监管缺乏稳定性以及很多监管漏洞的存在,致使投机和违规操作现象的频发。其次,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是保证市场稳定实现整个市场监管目标的关键,需要贯穿产品生命的全过程,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补救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目前银行在控制风险,以及业务操作中存在相当多不规范和不负责的行为,例如产品设计不严谨,产品信息纰漏不完善,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不实告知,售后服务缺失等。同时,在整个理财市场上各家商业银行始终处于一种相对独立分散的状态,缺乏一个立足于该市场的行业组织来协调市场的发展。
2、监管框架设计与制度探讨
建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效的监管框架与制度,应该着眼于维护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既考虑到国民财富的保护,对相应的风险进行预防、控制和化解,同时还应该实现财富在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分配的公平性,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由于监管目标的艰巨性与目前理财市场发展的不规范性,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和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紧迫。
2.1 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鉴于我国目前理财市场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框架,我们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如图所示,立足于整个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整个监管框架由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共同参与构建。其中政府监管部门致力于制定外部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而商业银行作为发行机构必须采取健全而有效的风险内控措施对整个市场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则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通过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救助机制为理财市场监管发挥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三个主体的监管制度探讨,协调统一理财市场主要的三股监管力量,建立起既有政府监管部门的管制和同业协会的协调,又有银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保证的全面坚固的监管网,构建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模式。
2.2 监管制度探讨
在提出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下,还需建立起实质有力、对应于各个主体的监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在经济生活中理性人假设下,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
作为这个市场总的调度者和权力的拥有者,政府部门监管制度的制定是站在整个理财市场的高度,来实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结合理财产品市场现状对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政府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之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实现功能性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由银监会进行监管。但是众多理财产品特别是结构性理财产品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致使理财产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个金融市场领域。仅依靠银监会对其进行规范与监管,一个方面,会让其他相关市场上暴露出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出现重大的监管缺口。另一方面,三部门分业监管也会造成重复监管的出现。由于各个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监管的协调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一个独立于三部门而立足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机构来实现功能性监管,填补部门之间的监管空白,消除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同时,鉴于理财市场的特殊性,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共同采取措施保证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
其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通过搜集和分析近几年来理财市场的监管措施,我们发现,目前立足于整个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只有分散、有限的法令和规范性文件,这就造成了监管随意性和监管漏洞的产生。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可供遵守和衡量的标准,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易导致市场无序和市场混乱。广大投资者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畅通的权益诉求机制。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其是建立在对整个市场进行调研,构建对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以及风险聚集领域的一个整体认识,在征求各方专业人士建议的基础上迅速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整个市场中的各个利益主体提供行为的准则。
再次,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政府监管部门不仅仅需要完善分业监管的制度和制定法律规范,还应该在市场中,从风险的源头做好监管工作,建立完备的风险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关机制,使监管部门作用的发挥从被动变为主动,减少监管的滞后性,从事后的管理转变为更多的事前的预防。一个方面,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迅速、全面的信息传达和反馈机制。各商业银行将产品的市场信息迅速、全面地反映给监管机构,作为信息接收终端,政府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上最及时、全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处理后,对主要的风险领域和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然后返还给各商业银行,并根据对整个市场环境的判断采取综合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抽调人力物力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搜集,建立基于投资者的信息资料库,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有畅通的申述渠道和寻求保护的机制。
第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上的活动是立足于自身的经营范围,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可能发生风险造成巨大损失的业务操作、机构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因此,除了遵守外部监管制度外,构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制度,实现自我风险的监管和化解是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也是实现整个市场监管目标的根本。
首先,规范产品设计,完善信息纰漏制度。
通过实际市场调查,我们发现理财产品的设计不合理,且趋同性高。很多产品的开发和投资组合选择没有充分地考虑资产配置,同时缺乏准确的收益风险计算。特别是有些产品过多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使其收益实现条件过于苛刻。同时,商业银行的信息纰漏制度还不完善。投资者对在投资前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在产品投资期间的实际运行状况等都不太了解。但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者有权知道产品的相关信息,要求必要的信息纰漏,以避免产品售后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其次,优化机构设置,提高从业门槛。
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理财业务仅仅作为一个服务窗口存在,但是在理财业务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后,需要给与相应的重视:成立独立的理财部门,对于产品从设计发行到实际运作特别是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实现专业化理财。其次就是要提高理财业务的从业门槛,因为一线销售人员素质的高低就直接关系到了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放低了理财业务的从业门槛,必然会导致销售过程中的不实告知和误导,投资者无法获得与其各个方面情况相符合的理财服务,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这也为理财市场的混乱埋下了隐患。
最后,建立和完善迅速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体系主要是立足于产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理财产品在市场实际运行当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防范。风险发生后使风险控制措施能及时地介入,对风险进行化解减少损失。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对该管理体系进行效果评价和修正。
第三,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
除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监管外,要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还需要第三方的力量――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同业协会是非直接参与者,但是相对于银监会,同业协会更容易直接接触到投资者,为其解忧。同时其在信息获得,专业精通方面的优势,为监管部门措施的制定,监管体系的构建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经验的交流借鉴,信息沟通,帮助各个银行建立符合自身状况的风险内控体系。但是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在我国理财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机构。即使是已经存在的银行同业协会也由于缺少相应的权力,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所以使广大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意识到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成立一个机构全面,组织完善,执行有效的商业银行同业协会是当务之急。
2.3 动态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建立起整个理财市场的监管框架,对监管制度进行探讨之后,需要对市场的具体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综合三股监管力量对理财市场进行具体的监管,将监管措施应用于具体的操作之中。
首先,实现对银行机构与产品的动态监管。
从商业银行发行机构的角度考虑,对其在信用风险水平,产品设计,产品创新,从业人员的素质,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建立一系列简易可操作的指标,从发行机构申请进入到产品运行结束、退出理财市场,对建立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地测评,建立相应的评级体系,并根据级别给与不同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于在实际参与过程中违规违法的发行机构给与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那些由于相关能力不足而被迫推出市场的商业银行应在事后帮助其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改进,在资金和技术方面都给与相应的支持。
从理财产品的角度出发,基于产品的整个周期建立一个系统的产品风险度与收益指标的评价体系。在产品开发时,根据产品收益的高低对风险范围进行控制,同时对于产品的风险来源进行领域划分,按照不同性质产品的特点对其各种风险进行比例控制。对于不符合评价体系的产品进行重点分析,并给予谨慎发行的通告。比如信托类的理财产品属于收益稳定型,它的风险控制范围就应该很小,而且在各种风险的比例分配上,投资风险就应该分配很小的比重而利率风险则占据很大的比例。当产品投放到市场以后,根据产品已实现的收益率大小,对超过相应风险控制区间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候甚至可以叫停以避免投资者利益的更大损失和市场财富的流失;另一方面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对产品的各种风险的权重进行实时观测,对于其风险结构特点与产品性质不相符的产品给与重点关注与防范。
其次,实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由于银行在产品设计,专业知识,信息获得,以及提前终止权方面都有绝对优势,广大分散的投资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这种权益分配格局无疑会削弱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理财市场的持续繁荣发展。因此,监管力量应该站在实现整个理财市场稳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实现财富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投资者的利益维权有法可依,当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必要的保护。在与投资者进行利益分配时,银行可采取必要让渡措施。例如在产品设计上给与投资者一定的商讨余地,避免收益实现条件的过于苛刻,权益分配的偏向严重;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及时的运行公告,对已实现收益率进行及时披露;给与投资者在产品提前终止权上与商业银行的平等权利。同业协会可以建立一个针对于广大投资者救质的共同基金,特别是当发行机构破产倒闭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可以利用该基金对投资者进行救助和必要的补偿。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层次清晰的监管体系,本文在通过对市场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银行,银行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完善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框架与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控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国民财富的保护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业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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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一、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分析
1.银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能满足防范银行风险的要求
一方面,分级管理的体制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利益膨胀,在利润指标、支付保证、恶性同业竞争、职工福利等种种压力下,往往通过弱化会计的核算、监督功能来达到其目的;同时,绝大多数国有银行的会计处理系统目前都与分级管理体制相适应,按行政区域分散核算、层层汇总上报,使会计工作实际处于地区分割状态,从而为人为地篡改会计数据提供了方便之门;加之基层行领导、会计人员“本地化”的现象普遍存在,最终使弱化会计职能的各种违规行为占尽了“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极易导致风险和损失。
2.银行会计制度的建设迟缓,无法满足银行风险防范的需要
首先,实行新会计制度后,银行记账原则由“收付实现制”变成“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未将会计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业务发展的始终,不采用会计谨慎原则来指导银行经营行为,小则事关银行自身的厉害得失,大则事关整个金融业的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否。其次,不允许银行对其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使我国银行的多项金融与非金融资产(如抵押贷款、拆放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完全暴露在减值跌价的风险之下,而无任何防范跌价减值风险的应对措施。再次,允许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过窄、比例过小、方法过死,审核的手续过繁,使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显得极为脆弱。最后,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制度规定相对滞后,使得银行会计对日益增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可能带来的高风险缺乏有效的披露。
二、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分析
1.内部稽核不力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银行界对内控制度的建设空前关注,然而各银行却没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之系统化、程序化。一方面,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目前仍作为一个个被分解的单元分散在各项管理制度之中,如会计内控制度规定了不同岗位的职责,不相容业务的分离,业务程序的先后制约,却未形成一套生产流水线式的防范风险程序(一般应由目标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组成),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职责和岗位没有严格分离,混岗或集多职于一身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决策管理层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常常出现“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留下事故隐患。
2.教育滞后,人员素质偏低
近年来,国有独资银行在快速商业化的变革中,为抢占市场份额,实行外延式急速扩张的策略,真正精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严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经岗位培训,对于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没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致使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另外,在会计队伍趋向年轻化的同时,也容易受社会上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从而在会计业务操作中违规甚至违法。
另外,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在银行会计业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原来需要几天甚至几十天才能完成的业务,现在需要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能完成,但相应的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高科技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利用高科技犯罪,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
三、防范银行会计风险的对策
在银行风险的压力下,会计如何通过其自身的职能去防范与抵御风险,是银行会计面临的重要课题。鉴于此,笔者认为,防范银行会计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适应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的会计管理体制
首先,应尽快改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主体虚拟的现状。所有者主体虚拟,往往使得企业的利益在利用会计系统监督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开展、会计风险防范等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一个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将国有商业银行推向资本市场,从而优化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使会计风险防范获得强劲的原动力。
其次,应改革现行分级分散的会计核算体制,在建立全行统一会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级核算新体制,也就是在全行实行总行、大区核算中心、基层分行三级核算主体构成的三级核算制,这种体制下总行制定的考核指标等直接面向基层分行,但有关的指标计算、数据加工则由大区核算中心来完成,从而可以在保护基层增收节支防范经营风险积极性的前提下,有效防止会计信息被人为篡改,同时它还可以极大地增强会计信息的实效性,减少机构和职能重叠,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另外,各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采用基层领导轮换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稽核特派员制度等办法,从人员上保证全行集中统一的会计管理落到实处,进一步防范、化解“本位主义”引发的银行会计风险。
(二)加强对银行风险的内部会计监督,构建防范银行风险的监督保障系统
要防范银行业的风险,必须健全会计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一线会计核算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作用的制度,建立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事前建立授权分责的记录,以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对会计部门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周期性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部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要配备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担任此职,对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反馈要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为基础,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岗审计、落实举报等方法和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最后控制。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控体系,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三)加强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揭示,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
离开了来自银行内部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根本无从谈起。为此,要进一步修订现行银行定期编制的会计报表,要充分反映银行表内业务的会计信息,同时要充分反映披露与银行风险有关的会计信息,如风险资产总额及资本充足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及资本风险比率、备付金及备付金比率、贷款风险集中度、贷款结构及不良贷款资产状况以及对外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等。要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以利于评价本期收益质量以及银行资产流动性的信息。要充分披露表外业务信息,改变表外业务仅以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予以反映的现状,应要求银行编制一张表外业务情况表,增强表外业务的透明度,以全面反映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另外,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巨大风险,有必要改造现有的会计报表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也要进行充分披露。
(四)以人为本,提高银行人员的素质
【关键词】银行监管 竞争法 竞争监管
2008年次贷危机的发生,催促金融监管体制做出重要变革,更加注重金融业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竞争机制的引入改变了过去国家垄断经营银行业的局面,银行业的公平、自由竞争成为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中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银行业竞争监管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已经进行的改革或许可为我们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银行监管制度的变化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行业的特点是“市场控制力”方面的严格管制。这些监管制度和措施有助于实现政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目标。出于金融行业稳定和竞争的考虑,市场准入限制也是重要的手段。其中对中小储户的保护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银行监管也经常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许多国家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改革,这种改革主要是转向市场主导和竞争或完全自由竞争的监管体制,以期提高银行业的竞争水平、促进金融创新。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利率管制。在70年代早期,利率管制是许多国家最常使用的一种制度。这使得存贷款利率都低于市场利率,而银行也优先向特权客户提供贷款。到了90年代,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还坚持利率控制。第二,控制金融机构投资数量。投资限制有多种形式,包括购买政府债券、存款使用以及贷款发放等。到90年代后期,此类限制已经大大减少了。第三,限制分业经营。尽管目前还有许多国家对分业经营加以限制,但有些地区已经部分或完全取消了此限制。许多国家取消了存贷款分离和商业银行设立的限制。第四,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金融改革取消了许多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特别是银行业达成了许多国际协议,如GATS、NAFTA和EC。第五,对国际资本流动和外汇兑换的限制。目前,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取消了资本流动的限制。当然,在长期资本尤其是在不动产和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及退休金和保险方面还存在限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监管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不足
监管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提高了经营业绩。首先a,放松管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可以更好地进行金融创新;其次,监管改革强调金融机构的竞争,鼓励创新和对低效率机构进行并购;再次,降低了金融服务价格,提高了生产效率;促使金融机构改进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加种类、提高服务的便捷;取消对跨国机构的限制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
但是,金融自由化改革并不是否定对银行业的监管,取而代之的是更符合竞争要求的审慎监管。许多国家的银行业都从监管制度改革中获得了发展,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和服务。遗憾的是,银行业的竞争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加强。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并没有使银行业的服务真正走向市场,银行业的服务价格并没有随着产品或服务的增加有显著的下降,产品和服务价格始终居高不下。
出现这种情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消费者的转换成本问题,二是银行业的竞争问题。每个银行都从市场分割中获利,没有银行会单独降低服务价格。当银行业务扩展时,即使银行面临着竞争,但银行业整体的市场控制力同时也在增强。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新的银行将使自己面临较高的成本。所以,不可能希望银行业会主动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会降低银行自身和行业整体的利润。
另外,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存在许多限制竞争行为,影响到了金融业的发展。反竞争行为对银行业主要有四方面的危害:增加了交易成本、扭曲了金融产品价格、加剧了金融风险、诱发了腐败案件。虽然有关行政性规范及行业规范中对此问题也有规定,但却不能有效规制金融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竞争监管机构应努力推动银行业的竞争,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分享到竞争带来的好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的经验
由于自身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银行业受到专门机构和竞争性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其中专门机构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主要出于稳定和安全营运的考虑,对银行并购等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加以监管,而竞争性监管机构则是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考虑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除了银行监管制度以外,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完全适用于银行业的监管。在制定、实施有关银行监管的政策和制度时,必须考虑金融服务业的竞争问题。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应适用于金融行业,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做出例外规定,但不能违反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反过来说,竞争法在银行监管中的应用必须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所以竞争法也必须能适应各种行业的特点和要求,使之能够适用于各种行业。
其次,银行业的竞争性监管制度也不能脱离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对于特殊行业来说,往往需要制定特别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特殊行业的规则更容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不是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竞争法的规定则更稳定,不容易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一般竞争法的执行者必须考虑多种利益的综合需要,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真正的利益需求,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当一般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在特殊行业适用时,行业监管机构自然会考虑行业的特点和需求,从稳定行业的角度出发,采取适宜的监管方式和规则来促进行业的竞争。对于金融等特殊行业来说,应当消除审慎经营以外的各种限制条件,实现各行业在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平等竞争。
最后,竞争性监管的执行机构应当是统一的,而不是单独的行业执行机构。在长期的监管工作中,特殊行业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特殊行业的竞争规则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他们从自身的利益需要角度考虑,也会联合起来共同维护特殊行业的竞争规则,阻碍制度的改革。对于一般竞争规则来说,由于特殊利益的需要,监管者会比较各种利益需求,积极地推动改革。所以,在存在特殊行业竞争规则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对制度的变革;在一般竞争法适用于特殊行业的执行过程中,统一的竞争执行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专家意见,以强化和提高监管措施的专业水平。
对我国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的启示
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来看,在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金融垄断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尤其随着大批银行并购行为的发生,将会有许多金融巨头出现,从而形成对市场的实际控制力。只有破除垄断、维护和谐的竞争环境才能为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发展注入活力。因此,为防止大型企业对市场的垄断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对银行等金融企业的日常业务行为进行安全性监管,同时还需要对银行的竞争进行必要的监管。
从竞争性监管的立法来说,在规则制定和执行中,应取消关于市场准入、经营资质和退出的歧视性限制,努力推动或形成一个开放的、竞争的银行市场环境;确保审慎监管与竞争规则之间的界限。
从竞争性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来看,应明确公共利益优先。即保持市场适当的竞争结构和充满活力的竞争环境,使银行业获得公平、公正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使普通公众分享改革和发展带来的好处;引导企业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发展计划和目标,促进经济发展。
从竞争性监管制度的构成来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当竞争法的适用在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主要是针对银行在并购和市场行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从微观层面保证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和公正性;反垄断法的适用在于保证市场环境和维护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并购后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的对市场的垄断,从宏观层面保证市场环境和维护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各国都在进行金融监管的反思与改革,其改革成败将直接影响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经济发展。危机过后的制度性变革,最大意义在于寻求稳定与竞争、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应该强调一般竞争法在金融行业的适用,推动竞争性监管制度的确立和运用,保证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但无论采取何种监管制度,目的都是通过保证竞争自由和市场活力来推动银行业发展,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微观审慎,宏观审慎,金融危机,银行监管
一、银行宏观审慎的理解
与微观审慎相反,宏观审慎是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对微观审慎的升华。微观审慎顾名思义,注重的是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评估预测与解决,而宏观审慎则着眼于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周小川对宏观审慎进行了较为精确的阐述:首先宏观审慎政策是逆周期政策;其次,宏观审慎政策目的是在面对市场失效的危险时使整个金融市场能够更加稳健、金融市场参与者更加谨慎;最后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日益复杂化。银行宏观审慎关注的是银行在运行周期内的波动性引起的银行即整个金融机构面临的系统风险,从宏观的、非周期性的视角采对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以求达到银行企业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并保证国内货币的稳定。
二、银行监管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的必要性
国家监管局对银行的监管普遍采取两大方式:审慎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面对新的形势,尤其是金融危机的扩散和危害,转变银行监管制度,使银行监管由限制性监管转变为现在的审慎性监管,并从微观审慎监管中升华到宏观审慎监管,对银行业而言,是预防金融风险的最有利方式。
(一)直接目的不同。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目的是防范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的爆发;而宏观审慎尽管的直接目的是防范金融系统危机的爆发。
(二)最终目标不同。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成为投资者或存款人的利益;而宏观审慎监管的最终目标是避免金融危机下银行的损失,以及整个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风险的模型不同。当银行采用微观审慎对银行进行监管时,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来自外界的外生风险,对整个金融行业而言属于不可分散风险;而采用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时,银行面临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内生的,并不存在与整个金融行业,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而且容易解决。
(四)金融机构间的相关性和共同风险暴露的关系不同。微观审慎监管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共同风险的暴露并不认为是有关联的;相反,当采取宏观审慎制度进行监管时,整个金融机构间共同风险的发生被认为是有一定联系的。
(五)审慎控制的衡量标准不同。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单位实行自下而上的衡量方法是银行微观审慎控制下的衡量标准;与微观审慎不同,宏观审慎是以整个系统范围为单位实行自上而下的衡量方法的。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金融市场潜在的风险将不断扩大,而其中蕴藏的系统风险更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将无法做到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衡量。另外,微观审慎监管下,银行对市场面临的顺周期性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相反,缓解顺周期性导致的风险积累,将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任。同时,宏观审慎还能实现对市场流动性的有效监管。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资金流失的重大风险,次贷危机的发生也正是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失最终导致的。因此,实现银行监管从微观审慎转到宏观审慎是一种很好的关注资金流动性的方式。结合金融危机的发生原因以及微宏观审慎的不同,我们可以得出,银行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是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和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它是有效预防金融风暴的发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良好运作的有效保障。
三、金融危机下银行宏观审慎监管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以来,世人至今仍心有余悸,从金融危机中恢复原有金融生机是国家金融机构的重任。同时,结合国情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金融改革方案更是全球性的当务之急。将微观审慎升华到宏观审慎,加大和完善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是银行业面对金融风险的必选之路。
(一)关注欧盟,遵循央行监管。面对金融风险的袭击,欧盟实施监管改革中,建立了一个新机构: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其旨在汇集和分析有关金融市场稳定、宏观经济条件和所有金融部门宏观审慎发展的全部信息。因此,关注欧盟应对系统风险的相关对策制度,是银行面对金融危机的威胁不得不采取的措施。除此之外,更要结合实际国情,遵循中央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趋势。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不同于欧洲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加入欧洲联盟,因此银行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必须始终遵循中央银行的审慎政策。中央银行具有理想的能力来监测宏观经济的变化,同时由于货币政策可能对杠杆和风险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把宏观审慎职责集中在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带领和引导国家银行业从微观审慎升华到宏观审慎,齐心协力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
(二)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双管齐下。宏观审慎是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也是微观审慎的升华,但这并不表示银行在应对金融危机的风险时只有采取宏观审慎的应对策略,相反,应该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使二者并肩作战。从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管理理念中也可以发现,其二者各有侧重,同时也各有重任,任何一方的失职,都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金融风险。
(三)设计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风险都是潜在的,危机也是无形的,银行究竟面临着怎样的多大的市场无限是无法直视的,而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汇总进而对金融形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的预测的前提下,争取将风险降至最低直至消失,是银行从金融危机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也是银行实现监管制度由微观审慎升华到宏观审慎的关键。
结论:银行业面对的无论是潜在的非系统风险还是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实现银行监管制度的宏观审慎,使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肩作战,不仅是银行从金融危机中总结出的历史经验,也是实现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风险管理——中国金融研究 》2012年5月
[2]巴曙松 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
[3]李妍 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稳定 金融研究 2009年8月
【关键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93-01
外资银行的进入一方面促进国内银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进行传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此如何维护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安全将成为我国外资银行函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认识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界定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银行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国际化趋势,进而导致了国际银行(IniernatinnalBanks)的出现。“所谓国际银行,通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①这类银行,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在多国从事银行经营活动。”
“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原先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其“作为专门词汇最早见于1970年代末期所签订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②”原意是指一国或地区产品进入另一国或地区市场所应遵循的该东道国或地区对其所作出的规定。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sonTariffand肠ade,以下简称G户口T)到wTo,市场准入问题一直都是各方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兴起原因
随着通讯、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银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资金需要拓展海外市场,迫切要求各国不断减少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而为了更加便利地引进外资,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众多国家希望适当降低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这一切都促使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产生,以及金融风险复杂和扩张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原有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显然己经不能适应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减少外资银行准入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都面临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建问题。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外资银行法》面世。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也只有《条例》及其《细则》。但是《条例》仅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层级和效力等级不高,法律权威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人员监管工作的开展,使其无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行为进行规范。
(二)审慎性措施的利用上有待加强
WTO关于审慎性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条款是根据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特点和需要而制定的,其附录是对GATS基本规则的有效补充。GATS金融附录第二条a款特别授权成员方可以基于审慎的目的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不受GATS金融自由化条款的约束,处于最优先适用的地位,构成WTO框架下的审慎例外条款(Prudential。arve一。ut)。具体到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领域,审慎例外条款赋予了成员方基于审慎原因,超越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而采取额外审慎性监管措施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建议
首先,在立法价值的取向上,应当遵循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避免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或特别保护。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通过《商业银行法》或者专门的市场准入监管法规对银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的程序性规则,对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加以补充。
其次,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方面,目前有两种体例可供选择:第一是将现有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化整理,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使中、外资银行的相关规范统一。第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系统规定在有关外资银行或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中,使中、外资银行分享两套独立的法律文件。这两种立法体例各有利弊。应该从现实出发,考虑目前世界各国银行法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立法趋势,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注释:
①卜佳:.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研究[DB].万方数据库.200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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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汉林.经贸竞争新领域-GATS与国际服务贸易[M].经济出版社,1997.
摘要:一年前,在河南考察时首次做出关于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论述,指出要“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一年以来,新常态已经成为中国整体发展的最新主题。本文通过对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业现状进行分析,结合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大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论提出我国金融业应该如何应对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变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实现新常态下的高效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金融业;发展
201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经济呈现的趋势性变化,明确提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模式。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GDP增长率逐年放缓。2015年,经济增速预期目标设为7%左右,是10年来预期目标的最低值。经济增速放缓的背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结构与外部条件在发生深刻变化。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先锋行业,金融业的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以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代表行业的发展变化为基础进行分析,我国金融业必须加快改革进度,加大创新力度,方能在经济新常态中焕发新的光彩。一、什么是经济新常态经济新常态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不再只是强调经济增长的高速性,而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增长。经济新常态注重经济结构的发展,而不是经济总量的扩大,不仅仅强调GDP与经济规模增长的最大化。中国的经济新常态不仅仅是指中国以后的经济增长速度会放缓,而且还包括经济增长动力的转变、经济发展结构调整, 经济改革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将对社会各行业发展产生根本上的影响。二、经济新常态下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发生巨大变化。如今中国经济在面临向新常态的转变,肯定对作为经济发展排头兵的金融业影响深远。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业代表行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现状。(一)银行业发展现状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银行的发展受整体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巨大。我国从2011年开始经济发展发生变化,银行业也随之发生了巨大改变。在2013年之前,银行在市场上基本处于垄断地位,从各项业务赚取高额利润,其他行业难以匹敌。但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爆发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挑战,大量的资金涌向互联网金融,银行的利润受到不小的冲击。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也给银行业带来不小挑战,2013年7月20日,央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实现市场化。2015年5月1日,作为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措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施行。一系列的政策都在预示着中国的利率完全自由化已经不远,这对银行业又是一大冲击。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存贷款利率不再有限制,而是完全由市场决定,这将缩小银行的盈利空间,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总的来说,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将面临更为巨大的压力与挑战。(二)证券业发展现状中国证券市场并不完善,主要是以股票市场的发展为主。从2008年一蹶不振后,中国股市已经沉默几年,对经济发展并没有产生巨大影响。但是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中国股市在国家政策的促进下一路上涨,迎来新一轮牛市,股市从2700点上涨到4300点,与国家大力推广基础建设等决策相对应的板块股票均大涨。 “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更是带动相关行业股票狂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迎来一个小。此外,新兴证券产品这两年的陆续推出也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丰富,监管制度的规范使得证券业的发展更趋于合理。总体上看来,经济新常态下我国证券业迎来一个新的机遇与发展机会。(三)保险业发展现状保险业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与推广的不到位,在我国一直没有被普遍认知。大多数人不了解保险业,而且由于基础市场上保险推销的不合理使得很多人不认同保险业。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近几年国家开始注重保险业的发展,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9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强调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大大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总理在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对购买商业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一系列的举措大大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总的来说,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发展迎来契机。结论与启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银行业将面临更多挑战,证券业和保险业拥有更多机遇,其他各行业发展也呈现新趋势。经济新常态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在这个环境下,我国金融业应积极采取改革措施,不断壮大与发展,提高竞争实力,保持在新常态下依然处于领先地位。对金融业的应对有如下建议:(1)加大金融业改革力度金融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行业,依旧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行业必须正视自己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果断革除弊端,改善不足,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2)勇于进行业务创新金融业中大多是存在历史较长的传统行业,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很多已跟不上时代变换的脚步。要想在新经济形势下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行业就必须加强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各项业务的创新,善于结合新事物,让自己在这个创新为王的社会处于领先地位。(3)完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原来的条例规定已跟不上经济形势变化的角度,因此金融各行业应从经济新常态的实际出发,制定更加符合现状以及更具实际执行意义的监管制度,完善丰富整个监管体系,给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参考文献:[1]钟经文.论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J].中国中小企业,2014(07)[2]刘海峰.从我国金融发展现状谈金融制度创新[J].济南金融,2002(05)[3]卢学英.论我国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和提高[J].市场周刊,2005(05)[4]项俊波.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J].中国金融,2012(09)
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的干预策略和措施。
1健康教育
几乎在任何行为干预项目中,对预人群开展健康教育都是最为主要的干预措施之一。WHO认为,相比其他干预措施,健康教育的花费更少,但却能够获得对健康相关行为的持久改变,因此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比[4]。上海市餐饮从业人员食物中毒相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结果显示,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现状不容乐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测试题总体回答正确率仅为67.4%,反映食品安全技能掌握状况的试题正确率更低;与此同时,从业人员对本人食品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评价为“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为87.7%,对本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评价为“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高达93.1%,两项指标均大大高于其实际水平。由于大大高估了自身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从业人员按照自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法进行操作,具有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食物中毒隐患。因此,系统和规范地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使食品从业人员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对于预防食物中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从政策和技术两方面保障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教育的实施。
1.1政策保障
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考试的管理机制,制订和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和考试的法规,使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做到规范化,真正发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的作用。在机制设计上,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对卫生部现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5]进行补充和完善:
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考虑到不同食品行业的特点及不同岗位、层次食品从业人员所应当掌握的知识侧重点、知识深度不同,在餐饮业开展的调查也表明,食品卫生管理员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也远高于普通从业人员。因此,可考虑将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分为餐饮、流通、生产3类,在3大类的基础上又根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企业负责人、普通从业人员等岗位差异再细分为等3个级别。各类、各级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均不同。
③相比培训过程的形式,应更加突出强调培训所应达到的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的目标。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本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食品卫生培训机构的培训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但培训大纲、考试要求、试题库和推荐培训教材由监管部门统一制订,食品从业人员也必须到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考核点参加全市统一的以在线方式进行的网上考核,合格后领取培训合格证明。
④为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均可申请成为食品从业人员指定培训考核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培训机构以下两方面的监管:一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二是监督培训机构严格按要求实施培训,并开展对培训质量的评价,不符要求的取消资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办培训机构,只管培训机构,有利于其腾出更多的精力对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提高培训的水平。
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均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开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并对其食品卫生法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开展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的行业,培训情况检查结果与等级评定挂钩;对于发生食物中毒、受到停止生产经营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一次检查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试题回答正确率合计低于一定比例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取部分食品从业人员限期重新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原培训证作废。
1.2技术保障
1.2.1用通俗方法传授知识和技能目前的科学技术已经充分揭示食物中毒产生的机制,如细菌如何繁殖、食品如何受污染、什么措施能够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但如果与食品行业的从业者缺乏良好的交流和沟通,了解这些知识的只能是科学家和专业人员,大部分从业人员仍主要是以自已或同行的经验来进行食品加工,而这些经验在一旦条件发生改变时,往往就不甚可靠。譬如,在食品加工数量大量增加时,操作时生熟交叉污染的概率会增加,食品保存时的温度和时间两个关键点的控制难度也会加大,使食品安全的风险上升;有相当部分的食物中毒是发生在宴会或假日便是很好的例证。发生中毒单位此时的食品加工负荷量往往急剧上升,有时甚至远远超过本身能够承担的最大数量。因此,需要用一种通俗的方法将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传授给食品从业人员,在基于科学的基础上安全地进行食品的加工操作[4]。
1.2.2针对实际的操作技能培训食品加工实际的操作技能培训对于培训的效果至关重要,一些较为原则的法律法规条文和食品安全知识应结合操作的实例进行讲解。如有关法规规定,为防止细菌的繁殖,加工的盒饭在食用前必须始终将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3h之内食用),但由于盒饭在分装、运输、保存过程中都会散失大量热量,按照常规操作难以保证中心温度符合要求,因此在培训中就应有针对性地对这一重要操作技能进行指导。
1.2.3建立食物中毒可预防的信念由于绝大部分的食物中毒是可以预防的,这些方法都相当简便,如时间、温度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等。因此,培训应使从业人员建立起“食物中毒可以预防,通过培训掌握正确的方法后,我完全有能力不让其发生”的信念。
1.2.4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实际的教材是使其更易于接受食品安全知识的基础。因此,在培训教材的编写中应考虑到以下要求:①由于培训是按照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分类开展,培训教材也应按照开展培训的类别分类编写;②各类教材的内容应涉及食品卫生法规、食品中的危害因素、食品微生物知识、各种常见食物中毒的机制及其预防原则,在此基础上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应采取的措施作具体展开(由于此部分内容是关系到食品安全的操作技能,因此应作为教材的重点)。如餐饮业应包括采购、贮存、原料加工、烹调加工、冷菜和生食加工、备餐和配送、清洁和消毒、从业人员卫生、虫害控制、硬件设施等内容,管理人员的教材还应包括企业食品卫生自身管理的一些做法;③由于食品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不高,教材在形式上应尽量做到深入浅出、活泼多样,如配以一定量的插图、照片,不但可加深对从业人员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可使其可以在工作中加以参照,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如正确的配置消毒液、洗手消毒、储存食品的方法等;在教材中设案例和问题分析,则可加深从业人员对怎样是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及可能导致后果的印象,有利于其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类似的问题。
2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包括健康教育及任何能促使行为和环境转变为有利于健康的有关组织、政策及经济干预的统一体,但它需要与健康教育相结合。没有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将成为徒有虚名的概念;另一方面,如果健康教育得不到有效的环境(包括政治、社会、经济、自然环境)支持,健康教育尽管能成功地帮助个体为改变某些行为作出努力,但明显是软弱无力的[6]。
WHO认为,知识固然十分重要,但有时仅有知识是不够的,食品安全的健康教育经常建立在“知识能导致正确的态度,然后产生安全健康的行为”这一假设的基础上,即知识-信念-行为的KAP模式。但很不幸这是一个错误的假设[4]。在许多发达国家,针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已经开展多年,诸如便后要洗手,然而对从业人员食品操作行为的观察和食物中毒的报告表明,不良的卫生习惯仍存在于从业人员中。因此,要改变行为,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及其社会文化影响因素是十分重要的,要明白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提供知识,而是要改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4]。只有给予充分的资源和适当的管理文化,食品安全规范才能得以较好执行[2];应采用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对食品安全影响的方法来使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得以持久改变[3]。上海市餐饮业从业人员食物中毒相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的影响因素除知识水平外,还包括个人特征、食品加工硬件设施、自身食品卫生管理等多方面。因此,以改变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为目的的干预措施,除开展健康教育外,创造各种物质、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性环境也是改变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干预手段。
2.1物质环境
调查表明,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食品加工硬件有关。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也表明,良好的支持性物质环境,使餐饮业从业人员采纳预防食物中毒行为客观可行,反之亦然。例如生熟分开是预防食物中毒的一项基本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除了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以外,还必须有一定硬件设施的保证,如盛装生熟食品的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生熟食品的加工操作区域应分开等,否则从业人员在操作中难以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我国目前已制订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7](《规范》),是我国第一部餐饮业卫生技术规范。其对餐饮业条件的要求都是围绕预防食物中毒而设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餐饮业在设计、设施、设备、用具等食品卫生的具体要求。《规范》为创造良好的支持性物质环境奠定了基础。在监督管理中,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每户餐饮单位逐项完善卫生设施,要达到此目的,一是要在卫生许可证的发证和定期换证中严格要求餐饮单位按照《规范》设置硬件设施,二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把与预防食物中毒有关的硬件设施的运转状况也作为检查内容,发现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2.2管理环境
食品卫生自身管理是企业为保证食品安全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有效的食品卫生管理体系是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受到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不高(尤其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因此企业的自身管理对于预防从业人员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尤为重要。
2.2.1要求和指导建立食品卫生管理体系一是制订餐饮业管理体系规范,强制要求企业建立管理体系,并在对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中加强企业对此项要求的认识;二是指导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食品卫生自身管理体系,如按照《规范》中的6个指导开展自身管理的附录内容对企业开展加强自身管理的指导。
2.2.2教育企业管理层树立正确的态度调查表明,餐饮单位愿意在硬件、管理上为良好的食品安全行为创造支持性环境的不多,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不发生食物中毒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做到不发生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在经济利益和食品安全发生冲突时,不以食品安全为首要。上海市曾有一家平时食品卫生相当不错的企业,在假日期间因超负荷供应,造成一起外籍游客的食物中毒。所以教育企业的管理层树立正确的态度十分重要,预防食物中毒必须从日常的各项工作着手,而不仅仅是希望不发生中毒。
2.2.3在了解障碍的基础上开展指导企业可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特点进行自身培训。研究表明,培训方法甚至比与培训内容更为重要[4-8],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培训可取得较好的效果[9]。但开展培训工作可能存在许多障碍,如从业人员因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按照要求操作可能会增加工作量;或认为按原来的习惯进行操作从不出事,不愿改变;部分从业人员受教育的程度低,不能完全理解培训的要求,或者本身就有不良的卫生习惯等。因此,应指导企业在了解存在的这些障碍的基础上,采取能够达到最佳效果的手段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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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2-06)
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是今年以来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尽管这一《实施意见》体现着渐进式改革逻辑,变化没有期待的那样大,尽管具有明显的表态性质,但毕竟是朝着积极的方向迈出的一步。如果能够认真实施,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应当具有积极的意义。
《实施意见》的两个亮点在于:(1)明确表态支持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其中,一是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这表明民营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最高入股比例终于与境外资本参股各类银行的最高比例看齐了。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当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持股比例还可以调整。这就是说,在以后村镇银行中,发起行可以降低其比例,从而使村镇银行有可能变为纯民营的银行。进而使村镇银行成为民营资本的主战场。(2)明确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各级监管机构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民营资本能真正享受到与其他主体一样的待遇。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民营资本不能进入银行业,但确实存在玻璃门。因为民营资本投资银行业,都是按照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这一点比不上外资的待遇,境外资本进入中资银行或外资银行设立子银行或分行却是有章可循的,如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股权比例为单户不超过20%,外资总股份不超过25%。对于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曾经也热闹过一阵。就银行业而言,为了化解城商行的不良资产,曾经鼓励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结果后来出现了像德隆系那样的案例,银行成了民营资本的提款机,原来单一银行的风险不仅没有化解,反而传染到不少银行。于是监管部门调整政策,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特别是控股银行业持非常审慎的态度。监管部门的担心是关联交易,将银行作为自己的提款机,从而引发风险。在中国,中国民生银行这样的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绩表现不错,也没有出现太大的风险。相反,原来的国有银行却是危机四伏,最后要纳税人花钱买单。因此,没有事实证明,股权性质与银行风险高度的相关性。虽然不能指望民营资本控股银行后,银行就能更多地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但可以肯定的是民营资本的进入不仅可以改变银行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而且可以有效地改变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但是,从监管部门的行为来看,让国有资本控股银行业是一种保险而又简单的选择。因为如果是银行产生了风险,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政府或国有垄断性企业)有实力采取相应的办法来解决,即使不能解决,监管也难以被问责。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显然是为了利益而来。有些可能是真正来做金融的,将银行业作为其新兴的盈利增长点,但不可否认有些民营企业就是为了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视为自己的提款机。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民营资本可能有这样的动机而限制进入,而是通过市场准入环节看它的实力和信誉,更重要的是通过银行业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使之不可能发生不合理、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当然这样一来,监管部门的责任可能更大一些。好在多年来的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得以很大的提升,监管制度基本完善,早些年出现的民营资本控股银行业引发的风险将会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这些表态。因为银行业毕竟是特许行业,对于申请银行业牌照或成为银行业机构的大股东,是需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的,而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时,不仅要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也要看金融体系的整个布局。因此,监管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否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能否将要求规定得更具体,能否在规定的时间里,给出答复,能否将给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否会保持政策的一致性,能否不因某个领导的一句话或态度而在审批时有所松紧,可能比这样的表态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