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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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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业务方面

1、一年多来,本人担任XX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一职,在社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出纳工作,协调、理顺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应经常向主任汇报会计、出纳工作情况及内勤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方面做得不够好,不够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使辖内的会计、出纳工作日趋规范,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按照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适宜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加强内部管理。但是由于我社人员配置较紧,无法经常组织会计、出纳人员集中对业务进行培训。有些规定只能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各个网点,交由各人各自学习,这就容易造成内勤人员关于业务操作方面理解不一致,会出现个别岗位能力较为薄弱的现象。

2、作为信用社的主办会计,既是会计辅导员,又是二级稽查员,我在抓好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的同时,能及时发现、解答和解决业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做好事前辅导。能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会计辅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取得领导的支持,以使各项制度的执行更加到位。但是有时因为事务繁忙,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由于时间有限,对网点的会计辅导与检查的力度与深度不够。根据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编制检查评分表,明确奖罚,年终依据评分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以此激励会计出纳做好本职工作。

3、作为主办会计,我能认真核算各项财务收入,严格成本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和评价经营成果,为主任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

4、认真做好全辖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能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手续,做好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登记、出库。合理安排各网点和存量。每月坚持不少于一次的帐实检查,确保凭证的使用、销号有序、正规,避免出现遗失。

5、能按照制度规定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正确提取各项费用;二是做好各网点的传票、会计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工作;三是结息日做好各网点结息的辅导和事后监督工作;四是及时核对内部帐,督促会计做好内外帐户、总分帐、往来帐、帐户余额的核对工作;五是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六是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便于主任的经营决策。

6、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出纳、结算、财务制度和会计、出纳操作规程,坚持会计工作的十六项基本规定,保证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

7、能加强内部资金和固定资产、零星小额资产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网点的库存限额,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压缩现金资产的占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加强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审议、有报批。定期对固定资产盘查,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规模。但是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做到盘活或处理,比如位于XX新圩的商住土地,已闲置多年未加以妥善的处理。对于微机、终端设备、各类机具以及其他零星的低值易耗品,能够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帐、簿、卡,但是这些物品因实际需要在网点之间或领用人之间进行调剂后,不能做到及时登记,有些物品损坏后,也未能及时进行处理。

8、能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一切开支按照标准实行,需要上报审批的财务费用均待联社批复后才出帐列支;报销费用严格执行经办、证明、主任双签制度,确保每一笔开支真实、合规。帐务处理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正确、清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人和事,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并及时反映和汇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9、随着信用社业务不断的发展,各种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我深知要做好主办会计,一定要有熟悉的业务知识,才能做好会计辅导工作。因此我在熟练基本功的同时,注重对新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熟悉各项会计、出纳等制度;适时学习相关的电脑知识,掌握电脑操作、运用和管理的技能。

10、对于信用社的文件收发登记能够认真负责,及时登记并草拟执行意见,按时按量按领导的批示进行相关的处理。定期做好装订、入档,便于日后的查阅。

11、做为信贷审批小组的成员,能积极参与信贷审批会议,认真听取责任信贷员的相关介绍,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由于没有参与贷前的调查工作,因此意见也只能局限于书面的材料上,不能真正做到对每笔贷款合规性的正确判断。

二、三防一保方面

做为一名金融工作者,深知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除了能经常阅读有关三防一保的文件外,还时常关注社会上的一些金融案件,吸取经验教训,安全防范意识也逐年增强。不论是营业时间还是非营业时间都能提高警惕。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使我更加自觉地将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消除残留的麻痹思想。

营业前,能协助临柜上班人员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例如安全器械的到位情况、柜台内外的整洁与否、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等。营业期间,能用心留意柜台外的一切可疑人员,协助一线人员做好柜台服务。营业终了,通常能在看到网点的库款安全入箱上介后,锁定门窗,并且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才离开。

第2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在线专家:

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1303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待转资产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应该为资产类账户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借方为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而贷方为转出价值,余额为待转资产价值,对吗?(湖南 秦勤)

在线专家:

待转资产价值是一个过渡性账户,在接受资产捐赠时,资产金额较大,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可以分次转入应纳税所得税,所以先计入该科目。

借:资产类科目

贷:待转资产价值

转入资本公积的时候。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

待转资产价值不属于资产类账户,属于权益性的账户。该科目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装修费处理

预付公司装修费这样做对吗?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如果一次将装修费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吗?(辽宁 张力谦)

在线专家:

预付公司装修费时: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时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然后进行摊销。如果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即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再计提折旧(目前实务中计入固定资产的比较多)。

如果金额小则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用积分购物的处理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现在存在这样的问题,给客户办理会员卡,年底搞活动,用会员卡的积分可以换东西,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怎样走收入呢?是全部计入,还是超过部分计入?(北京市 李渊媛)

在线专家:

会员用积分换东西时,也就是用积分买东西时顶一部分价款,目前实务中把顶的这部分价款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比如会员买1000元的东西,他的积份可以顶50元,那实际上他交给商场950元就可以了,商场开发票时就按950元来开,也就是商业折扣是50元,这样企业可以少交50元对应的税款,也就是按950元确认收入。

如果会员的积分是1000元,他就购买1000元的东西,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太好办了,一般的商场是不让采用这种方式的,多少需要付一些钱,这样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就得换另外一种方式来处理。

平时客户买东西时形成的积分商场可以做成下面的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客户买东西时:

借:预计负债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做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是要多交增值税的,相比而言还是作为商业折扣比较合算,或者平时不计提预计负债,在销售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来处理。

发票真伪的鉴别

什么样的发票可以定为有问题的发票或是假票呢?(辽宁省 辛欣)

在线专家:

现在没有提供发票真假鉴别的单位,税务机构也不提供这种服务。只能从几个方面去判断:

对于普通发票:

1、看水印: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看颜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还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加了防伪暗记,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3、看公章: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分别刻制:“××省××市”或“××省××县”字样。“发票监制章”环内字样均为楷体。

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1、水印防伪图案,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制。如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每组图案外边由四个长33mm,宽为25mm的标准税徽图案组成的环珙,中间为正反“税”字拼音字母SHUI,左右两组图案连环构成整体画面。

2、红色莹光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莹光油墨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3、无色莹光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相应的团花图案。只有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三项防伪标记,缺一不可。

有关装修费的会计核算

我公司是新开公司,装修费5万元左右,需不需要做待摊费用?还是可以一次性计人当期费用?如果要做待摊,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青海省李家裕)

在线专家:

如果房屋是自有的,装修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通常按5年期间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贷:在建工程

装修费用单独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如果房屋是租赁的,则需要作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贷:银行存款

按租赁期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出口业务

我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属生产型企业,并执行免、抵、退办法。请问,出口自产产品可享受出口退税,如我公司购进产品没有进行加工直接出口,可否享受出口退税?(福建省 牛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具体界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你企业外购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

(1)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哪种?(辽宁省 詹林)

在线专家:

(1)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的就是固定资产卡片账,也就是单独账页的那种。

基金投资收益涉税处理

(1)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客户购买投连险的保费(扣除一些费用后)用于基金投资,该基金投资全部属于客户的资金,所获得的收益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

(2)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自有资金(非客户的资金)用于货币基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投资,该类投资的买卖差价(利得)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安徽省 高君)

在线专家:

(1)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法条。从原理上分析,它是金融经纪业是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方式取得收入,如您所讲的扣除一些费用,所以认为它仅对管理费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获得投资收益,不应该征税。参考一下对基金管理人的税收分析: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等)获得的价差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属于投资人利益。募集的基金也不属于自己的收入,只是暂时代管,因此,对这些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本身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自己从事买卖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此也作了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

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向投资人收取的一定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属从事基金管理的经营业务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分别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2)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所得税方面:转让收益不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变化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发生了变化?(陕西省 刘梅)

在线专家:

它的变化仅是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作出调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在认定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是过渡期间,暂是没有实质性变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工程物资能否抵扣进项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否企业购买原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呢?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上海市 冯小芬)

在线专家: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第3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包装物一般有随产品出售、出租、出借等形式,分为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酒类产品包装物,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包装物在核算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销售,通常有单独计价、不单独计价两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其税务处理也不同。

(1)单独计价销售。有关销售收入,包装物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包装的消费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关押金收入,税法规定,逾期或超过1年(含)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销售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价值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同规定回收期为2个月(假设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该产品应纳增值税3400元,包装物应纳增值税680元[4680÷(1+17%)×17%],应纳消费税3600元[(20000+4000)×l5%]。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应纳消费税300元[2340÷(1+17%)×15%]。

(2)不单独计价销售。有关销售收入,包装物不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无需另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押金收入,包装物不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包装物收入为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应将没收押金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仍以上例为例,假设包装物不单独计价,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应纳消费税300元[2340÷(1+17%)×15%]。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出租的税务处理

(1)租金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租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产品销售额计税, 通常包装物租金收入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2)押金收入。购货方没有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收入作视同销售处理。特殊情况下,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押金(只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实行加收包装物押金办法的特定包装物,如水泥袋等),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销售金额20000元、 增值税额3400元,随同应税消费品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2340元,收取押金2340元,合同规定回收期为2个月(假设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 则该产品应纳增值税=3400元,包装物租金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合计应纳增值税3740万元(3400+

340),应纳消费税2000元[20000×10%]。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应纳消费税200元[2340÷(1+17%)×10%]。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出借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出借是企业随产品销售暂时无偿交付给购货方物品的行为。包装物出借没有实现收入,无需纳税。但若逾期或超过1年(含)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按税法规定,同样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方法同上。

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酒类产品包装物出售、出租、出借的增值税、消费税处理,同非酒类产品基本相同,但押金计税处理有区别。

(1)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

企业销售产品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不管押金是否返还,无论包装物归还与否,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必须缴纳税款。若逾期或超过1年(含)以上仍不退还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则不用再缴税。例如,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一批,收取包装物押金468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回收期为2个月(该批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押金应纳增值税680元[4680÷(1+17%)×17%],应纳消费税800元[4680÷(1+17%)×20%]。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不再缴税。

(2)啤酒、黄酒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都不用缴纳消费税,只是在逾期后或者超过一年期限时,包装物押金缴纳增值税。例,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黄酒一批,收取包装物押金468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回收期为2个月。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应纳增值税680元[4680÷(1+17%)×17%],不用缴纳消费税。

(文/尹平达 梁仁琼 肖汉平)

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怎样确定

某药品生产企业今年3月初购入一项专利权,价值9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对该专利权购入成本按直线法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比照税法中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故4月~6月份摊销22.5万元(900÷10÷12×3)。6月末,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指出区别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因而这里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投入使用的当月即3月份进行摊销,因而应补提一个月的摊销数7.5万元(900÷10÷12×1),并予税前列支。上述案例表明,一些纳税人对资产的折旧与摊销起始期间还把握不准,为此,笔者将相关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作了一个分类总结。

关于资产的折旧、摊销计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扣除,除税法明确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外,可以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投资资产、存货)和递延扣除(如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计提与摊销),因此,纳税人应对上述资产的折旧、摊销期间予以特别关注,并应根据上述折旧、摊销计提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确定是否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也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摊销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及应用指南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折旧计提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即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这一点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期间不同。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四)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在财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所作的规定则为,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而,企业在处理上述开办费应注意税收的选择性处理与会计处理的衔接。

投资资产与存货采取一次扣除的方法

除上述资产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和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的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而对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两项资产采取的是一次性扣除,不存在摊销问题。

(文/梁影)

暂未取得“核销单”可先办退税申报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国税局收到一企业来电咨询。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久前刚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业务,因暂时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同时,税务人员也告知该企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为了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办好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税务人员提醒企业办税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对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税务人员向企业进行了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第一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 该文件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规定,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 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并视同内销补税。

因此,该公司在暂未取得收汇核销单前,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同时,根据确定提供收汇核销单的时限,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文/陈建波)

出租房屋要缴哪些税

目前,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入已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作为一种应税行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收有以下几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出租经营性房屋和出租住房在缴税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出租经营性房屋要全额计税

今年1月,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一级(城镇土地使用税24元/平方米)地段的150平方米门面房,总房价170万元,他付了50万元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120万元,按揭20年,月供6000多元。3月份,小王以月租金10000元的价格租给了某连锁店,租期3年。则按照有关规定小王4月(以后各月均如此)应纳各项税费情况如下: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5%=5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500×7%=35(元);教育附加费500×3%=15(元);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12%=1200(元);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0×24÷12=300(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360000×0.1%=360(元);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35151200300360800)×(1-20%)〕×20%=1086.40(元)。这样合计应缴税3496.4元。

出租住房可享受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假设上例中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为一套住宅,其他条件不变。则按照有关规定小王4月应纳各项税费情况如下: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1.5%=15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50×7%=10.50(元);教育附加费150×3%=4.50(元);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4%=400(元);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10000-150-10.50-4.50-400-800)×(1-20%)]×10%=690.80(元)。小王合计应缴税1255.8元。

注意几种特殊方式出租房屋的认定

(一)“购房回租”等形式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参与这种形式的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的“租赁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行为计征营业税。

(二)收取固定收入行为视同房屋出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进行转租的要全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即需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申请代开发票要备齐相关资料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笔者认为,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出租房屋发票时,在按规定交清各项税金前提下,以下为必须携带的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的身份证;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若承租方为单位的,还需携带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

(文/高太君)

清包工的营业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被废止之后,很多纳税人提出疑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清包工是否有了新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装饰劳务如何界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法规下的装饰劳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清包工的概念,即客户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仅实施修饰工程作业,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如果由装饰劳务施工方采购或提供自己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 那么此项建筑业劳务不再限于提供装饰劳务,而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处理,即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案例

A市甲建材企业承包B市乙企业装饰工程业务,双方拟签订合同,现有两种方案可选择:

方案一:合同总金额800万元,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乙企业自行采购,合同金额含装饰工程的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方案二: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甲企业包工包料,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乙企业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装饰工程所需建材中有甲企业自己生产的价值400万元的防盗门、窗及消防器材。

方案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方案二: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1500-400=1100(万元),应纳营业税1100×3%=33(万元)。增值税计税营业额为400万元,应纳增值税400×17%=68(万元)。

提示

(1)装饰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方案一中,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辅助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方案二中,除了用于自己生产防盗门、窗及消防器材的外购原材料可以正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外,其他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甲企业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同时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企业应向乙企业出具B市建筑业发票,并在B市申报缴纳营业税。

(3)方案二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文/薛康)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第4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入世之前――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回顾

入世之前,我国没有以“汽车金融公司”命名的金融机构,但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并非完全空白。1996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大众公司共同推出了汽车贷款实验项目计划,为购车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这是我国汽车信贷业务的起点。但由于宏观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原因,该计划于4个月后被中国人民银行暂停。1998年,由于汽车生产厂商垫付的资金过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销售,不少厂商取消了分期付款方式。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试点)》,该《办法》规定,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消费贷款购买的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隔年二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条件、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等进行了规定并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允许财务公司办理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已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为此,200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完全取代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拓宽了贷款人的范围,将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列入贷款人范围。同时,对不同的借款人进行了市场细分,对不同的借款人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及风险管理要求。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该《办法》专设“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等等。这些规定在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发展及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 入世之后――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根据入世承诺,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11月12 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该《办法》,只要符合一定的资产以及负债条件即可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车贷业务不但对非金融机构开放,也同样对外资机构开放。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根据此规定正式核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这是银监会核准开业的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随后,大众、丰田、戴姆勒-克莱斯勒等国外汽车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试水中国的汽车金融市场。

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第一、在贷款利率方面,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在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至30%,与商业银行相比没有任何优势。第二、在业务范围来看,汽车金融公司不准开设分支机构,这又输给了商业银行;第三、从服务种类方面看,还仅限于一次性购买的贷款,而并未能贯穿汽车的整个使用流程。第五、融资渠道单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或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加之我国的资本项目受到管制,不能实现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所以汽车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将非常有限。

第5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项目 后评价 中央企业 建议

投资建设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经历的一个完整活动过程称为一个项目周期。从投资决策机制角度,一般把项目周期划分为项目规划、立项、评估、融资、实施和后评价六个阶段。

后评价是项目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一般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的目标及技术、经济、环境等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新一轮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一、我国项目后评价的发展概况

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第一次有目的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后评价。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后评价被许多国家和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组织广泛地用于世界范围的投资活动结果评价中。

我国的项目后评价是从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中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吸收一些国外机构主要是世行贷款项目管控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计委组织了一批国外贷款项目的后评价。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为确立项目后评价在我国投资管理体制中的作用和地位奠定了基础。随着《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两个文件的实施,我国的后评价制度逐步完善,项目后评价工作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

二、中央企业在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央企业长期以来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随着其发展壮大,投资规模持续上升,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动辄数百上千亿。由于其国有资产背景,许多中央大型企业如中石油等单位都设立了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兼职和专职机构,编制了行业或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项目后评价工作得以不断推进,但也存在着问题与不足。 部分企业对后评价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有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相较于项目前期决策、实施和运营阶段,部分中央企业对后评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很多投资项目甚至是重大项目,在运营多年后未能开展后评价工作。已经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也由于一些部门对后评价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参与、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后评价的工作开展不畅。

由此以来,导致项目管理没有形成闭环管理,也未能对项目中出现的经验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投资项目未能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效率。 后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相对滞后,体系不够完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出台为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各行业之间差别大,项目种类多,该指南很难贴合各行业的具体情况。部分央企也未能及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和项目特点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则和方法,导致后评价体系不完善,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此外,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在很多企业中没有明确来源,缺乏制度上的保证,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后评价工作缺乏独立性。项目后评价重要原则之一就是独立性原则,后评价应由未参加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咨询机构或专家来完成。但部分中央企业的很多后评价工作由项目单位自行完成,出现了“自己评价自己”的现象,完成的后评价报告往往刻意回避问题,缺乏客观公正性,使得工作流于形式。 工作难度加大,专业人才缺乏。后评价是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评价,涉及知识面广、工作量大,而随着央企近年扩张迅速,并购项目和海外投资项目逐年增多,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后评价工作难度不断增大。目前后评价队伍的整体数量和水平,难以适应具体的工作要求,后评价工作出现了统计化的现象。

三、建议 高度重视,使后评价工作能够制度化。中央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从投资额度、项目类型(并购项目)等方面划分,以明确哪些项目需要开展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宣传,转变对后评价工作的认识,使有关部门充分重视后评价工作,积极参与配合。 不断完善后评价体系。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体系。就笔者所在单位为例,近年逐步建立了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如炼化项目和气电项目,建设项目和并购项目等),编制了典型项目后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模板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后评价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建立回避机制,由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第三方完成后评价。建议由上级单位聘请有资质、相对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部分项目后评价可由建设单位提前开展自评价,第三方在此此基础上开展详细后评价。

应明确后评价资金来源和经费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后评价工作的开展。笔者建议可在项目可研投资估算中列出一笔专门的后评价费用,或由上级投资管理部门列出专项资金作为保障;避免后评价费用由项目运营单位承担,以确保后评价工作的独立性。 具体工作开展上,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对行业布局、企业发展、投资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方面的影响。现场调研要充分重视,并以数据资料收集为核心,尽力取得第一手资料,避免走形式。以笔者参与的项目后评价为例,在具体工作中制定了详细的现场调研方案,经济评价部分统一了评价模型,对具体参数提出深入、细致要求,对各项指标尽量予以量化,以使各项目在后评价时具有横向可比性。

2014年,我国约1400亿美元对外投资规模已超过利用外资规模,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在我国企业“走出去”这一战略下,中央企业更将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只有更好的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才能为这一战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6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有价证券;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福利设施;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 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九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

(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

(三)抵押率;

(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

(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内,对易受灾害侵害的抵押物,借款方应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银行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利率,分别按照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所规定的利率办理。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要按期归还,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抵押率,根据物品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可贷额的确定以抵押物现值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抵押率计算。

第四章 抵押物的保管

第十八条 动产抵押物属于体积小、价值大的贵重金属及有价证券一般由银行保管;因保管支付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其余的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由银企双方封存,原则上由借款方保管。

第十九条 借款方对由自己保管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银行的检查。

第二十条 银行对由自己保管的抵押物,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因银行过错造成抵押物的损坏、丢失,由银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物的,在抵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款方与银行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借款方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

第五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原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抵押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方无故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三)借款方被宣告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理费用和与抵押贷款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偿还借款方所欠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处理变卖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银行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也有权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直到还清为止;处理变卖抵押物其价款超出偿还部分,应退还借款方。

第二十九条 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贷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返还相应价值的抵押物,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订,解释、修改亦同。

第7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56家(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开业,注册资本累计达1662.97亿元。其中2016年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略少于上一年的15家。截至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59家(未包括正在筹建的)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另有4家获批筹建,经不完全统计,现注册资金达到1754亿元。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已有44家,注册资金已达到了1250亿元。此前银监会透露过一个数据:截至2016年9月末,行业(未包括3家专业子公司)资产规模为1.94万亿,增长率达27%。

这其中国光大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表现尤为突出,其业绩增长也让业内尤为认可,在此,本刊特采访到光大金融租赁董事长潘明忠先生,受益良多,现将其精髓分享给读者。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融租赁公司”)是2010年5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90%股权)、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湖北省境内注册成立的首家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国务院第二批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首家试点单位。2014年,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完成了第一轮增资,增资额29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达到37亿元人民币。公司开业以来,各项经营指标良好,租赁资产规模快速增长,2016年9月末,租赁资产规模达到590亿元(见图1和图2)。公司在迅速做大资产规模的同时,加大创新领域业务开拓,重点在航空设备、车辆设备、医疗健康设备等领域创新产品、创新模式,重点突破,做专做精,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形成品牌特色。

光大经营租赁的经营历程

截至到2016年末,光大金融租赁总资产规模为645.47亿元,净利润为5.38亿元。自光大金融租赁组建以来,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小而美

2 0 1 1 ~ 2 0 1 4 年, 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 7 . 8 2 % 、2 3 . 9 9 % 、2 4 . 5 9 % 、1 6 . 9 4 %,总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48%、2.45%、2.12%、1.85%,两项盈利指标连续4年在行业保持领先,主要得益于公司初期,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为主,专业化经营,杠杆使用充足,租赁项目优中选优。(见图3和图4)

第二阶段:大而稳

2014年10月增资到位,资本金从8亿增加近5倍,达到37亿元。资本不容浪费,公司面临二次创业。为顺应国内经济发展大势,公司主动降低风险偏好及盈利预期,调整行业投向,提高拨备,以风险管理为首要任务,以规模增长为主要目标,规模指标追赶行业第一梯队,盈利指标对标行业平均。

2014年第4季度,公司着手布局政府背景项目,选取重点区域、重点城市、重点企业,迅速做大资产规模。2015年全年投放262.1亿元,年末余额达到402.8亿元,较年初净增长179.8亿元,增长81%。

2016年1~8月投放225.6亿元,8月末余额达到553.6亿元,较年初净增长150.8亿元,增长37%,增速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2016年8月末,公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占比近60%,多集中在京津冀和|部沿海地区,租赁资产整体行业、区域、客户结构趋好,整体信用风险可控。同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在10%以上(2015年,10.14%;2016年上半年,10.94%)。(见图3和图4)

金融租赁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在与潘明忠董事长的谈话中,我们了解到,中国的金融租赁市场只占到全球份额微小一部分,未来前景巨大。其观点大概如下。

行业渗透率远低国际平均水平,发展空间很大

根据全球租赁报告,欧美发达国家的租赁市场渗透率一般为15%~30%。2013年底,英国、美国和德国的租赁市场渗透率为分别为31%、22%和16.6%。亚洲国家的租赁市场渗透率一般在10%左右。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分别为9.8%、8.1%和9.2%。我国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3.1%。(见图5)

2014年我国租赁行业的渗透率为5.14%,该指标离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我们粗略测算一下,如果行业保持30%的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0%,则5年后行业的渗透率可以达到10%,基本可以达到亚洲国家的租赁市场发展水平。

受益于金融“脱虚向实”及社会融资结构转型,市场空间大

融资租赁业的上游为资金供给方,下游是实体企业,是和实体经济结合最密切的金融子领域之一,在金融业“脱虚向实”的政策导向下,迎来发展机遇。“十三五”规划建议稿首次提出,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周小川行长也强调,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未来五年,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是服务实体经济,找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显得尤为重要,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正是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的典型领域。

社会融资结构转型,非银行融资途径市场空间将扩大。根据央行统计,2015上半年我国近80%的社会新增融资来自银行体系,具体表现为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等,融资租赁是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新生力量,能够有效补充银行为主的融资体系,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因此,在社会融资及结构转型期,金融租赁业有望迎来良好发展机遇,市场空间也比较大。

地方推动政策陆续出台+供给侧改革,行业面临难得机遇

一方面,政府先后多次出台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将融资租赁列为现阶段工作重点的第三位。2015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发文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在此基础上,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出台实施细则,真金白银地落实这一政策。

另一方面,供给侧改革也为行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具体来讲,供给侧改革有两个重点任务:传统产业产能出清和新兴产业投资扩张。对于传统产业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会遭遇流动性问题,很多资质较好的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亟需补充的融资渠道。就新兴产业来讲,环保、新能源、医疗、物流等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有效对接资金,把握经济转型机遇。

金融租赁与经济增长呈现逆周期趋势

由美国数据可以清晰看到租赁业的逆周期特性。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在高速增长期,周期性尚未体现,因此选择美国市场数据,剔除2008年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影响,可以看到,租赁业同比增长速度与GDP呈逆向关系。(图6和图7)

经济换挡过程中,新的增长点仍在培育当中,短期缺乏新的增长引擎,发展中各种矛盾必然会不断爆发并引起各种困难。从收入端来看,融资租赁业具有显著的逆周期特征。根据商务部统计,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60%以上以售后回租的模式进行。售后回租类似银行抵押贷款,所针对的客户为重资产企业,而这类企业在经济下行期往往对资金、流动性有着强烈的需求,但难以及时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融资渠道,从而获得发展机遇。对于直接租赁来讲,当前处于经济增速下行期,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而一次性置固定资产会极大地影响流动性,租赁便成为比较好的资产投资模式。

金融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机制

当前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正在削弱。金融租赁,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的类金融工具,以融物代替融资、债权与资产所有权相结合的特征,决定了其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金融租赁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导向作用,部分替代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能是下一阶段能否实现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潘董事长看来,金融租赁本源以“物”作为起点和终结点,形成一个真正实体经济的机制,才是金融租赁的本质,才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金融租赁以有形的“租赁物”为媒介,将资金导向于实体经济。金融租赁的独有属性是融物代替融资、以物权为基础的类金融形式,其交易的对象(媒介)必须是实实在在的“租赁物”。《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金融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将租赁物归结为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交通工具、附着的房产及其他软件、技术等无形类的资产。实体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的,这就决定了金融租赁服务的真实对象就是实体经济,并确定了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天然联系。

金融租赁改变实体企业的债务结构,产生类似于“去杠杆”的效果。金融租赁是一种兼具资产产权属性和债权属性、介于资产产权和债权之间的“临界性”金融工具:一方面从企业获得了融资的角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债”;另一方面金融租赁替代本应由企业持有的物权或说资产的产权、并事后承担着处置、调剂、整合资产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租赁具有类似于资产投资的特征。这种双重的“临界特征”,使之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一借贷的债务结构模式,单一债务结构增加了实体企业的杠杆,当实体企业经营出现波动或下滑时,银行类金融机构多是采取被动管理方式,往往会提前收回贷款或“银行抽贷”,“釜底抽薪”,使得实体企业的风险加速传递。

金融租赁这种介入资产投资和债权的临界性特征,在企业出现风险时可以通过对物权与资产的处置、调整与资源整合等积极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主动化解风险,发挥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源配置与调节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租赁帮助企业从债权过渡到资产的所有权,类似于“去杠杆”。另外,承租人采用金融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相比银行贷款或商业信用而言,可以在不降低承租人融资能力的前提下相对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收益率,在账面上实现了“去杠杆”。因此,在当今,金融租赁可以成为帮助实体经济去杠杆、化解债务风险的一种重要渠道或手段。

金融租赁为企业实现“资产轻质化”,帮助企业降成本、化解经营风险。实体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这导致债务比例高、成本摊销大、经营缺乏灵活性,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这些固定资产就面临着闲置、折价的状况,加大投资风险。

金融租赁使实体企业的重资产结构转化为“资产轻质化”,使企业“轻装上阵”。在金融租赁的两种交易模式中:直接购买设备租赁给实体企业的直租模式,类似于以租代售,降低了实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比重,让企业资产端“做虚”、产出端做“实”,大大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售后回租模式,将实体企业中处于“重资产”状态的固定资产置换出来,企业收回更多现金投入到“非实”的经营环节中,改变企业投资结构的不平衡。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的今天,这种功能有助于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改善资金环境、适度调整税务成本,从而实现银行等金融工具无法实现的功能。

金融租赁促进实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一方面,金融租赁代替企业拥有了资产的产权,同时必然承担对资产进行处置、调剂或资源整合的责任并承担持有资产的风险,所以金融租赁机构必须极为重视选择作为媒介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如何、未来价值及受欢迎程度如何等,成为考量金融租赁自身业务风险的重要指标。金融租赁这种对作为媒介的“租赁物”的选择过程,将促使实体企业采取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价值含量以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和设备,从而促进实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

第8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电脑做账应如何交接,要注意哪些?(北京市 姚舒)

在线争家:

通常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 把要交接的账簿打印出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确认。

2 给接交人用户注册,设置相应权限;移交人用户注销。差错更正

2009年末,我公司账面亏损50万元,2010年1月份自查时发现12月份多记成本2万元,2009年度账户已经结账,我单位1月份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河北省 田玉海)

住线专家: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千万别忘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把这笔也考虑进去。

物资盘盈的处理

企业盘盈的存货、固定资产如何做会计处理?(北京市 张晓)

在线专家:

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股利分配

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为58万,2010年1月想把未分配利润,分给投资人(都是个人投资),但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分录。我们想2月发到股东手里,不知道这个月要不要先做分录呀,应该怎么做呢?(甘肃省 秦湘宁)

在线专家:

责公司该业务的主要处理思路:

1 做出分配股利决议时: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2 实际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支付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内部往来差错更正

2009年集团公司从我所在的子公司调回100万,我当时做成了借记应付股利,贷记银行存款了,但是到了2010年才发现,应该是借记内部往来,贷记银行存款,那么我在2010年是不是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来调整?可以不用改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么?具体怎么做好呢?其中不涉及到税金问题。(河南省 孙园园)

住线专家:

应付股利与内部往来都是资产负债表账户,因会计前期差错进行调整,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直接: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

贷:应付股利

只有会计前期差错涉及利润表账户的,才要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再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印花税的处理

请问印花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还是:

计提: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缴费: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天津市 章淑容)

在线专家:

1 企业在税务部门预先购买的印花税,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 企业通过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存在与税务部门结算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 购入、投资与资产相关的,需承担的相关税费,这里的税包括印花税,印花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会计处理:

借:××资产(资产中包含支付的相关税费,含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生物资产的处理

我们公司是工业企业,因厂区内部空地较多现购回很多树木进行绿化,我个人觉得应该进入管理费用或是在建工程(因厂区是刚转让来的),但是我们领导说这树木以后是会增值的应该做生产性生物资产,烦请看看到底该做什么科目。(湖南省 施淇淇)

在线专家: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将生物资产定义为:“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会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

如果您企业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则根据生物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企业厂区绿化显然不符合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可划分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由于公益性生物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因此用于企业厂区绿化必须是木本植物才能划分为公益性生物资产;如果是草本植物,由于草本植物大多为一年生,草本植物一年后死亡,就不符合生物资产“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定义。

如果您企业并不是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且厂区绿化并非是企业的重要事项,根据重要性原则,建议还是将厂区绿化费用计入在建工程、长期待摊或管理费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好。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我所在的公司于两年前购买一块地同时在此土地上修建厂房一栋,原来为此两项所支付的款项计入了“在建工程”科目,如今厂房已经建好,并已经投入使用,我该如何做分录?若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那土地是否也应该计提折旧?(吉林省 邹丽丽)

在线专家: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核算。因此,在建工程科目不核算土地使用权成本,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自然也不会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所得税退税的处理

假设A企业2月份业务: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应付账款 58.5

这里进项和销项的差额8.5元月末该怎么做转账分录?还有如果进项是100元,销项是50元,那月末还要做转账分录吗?(辽宁省 童梅)

在线专家:

1 如果上月留抵税额是0,那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5

2 这种情况下,月末就不用做分录了。

丢失车辆发票,无法上牌如何办呢?

我单位刚从一家雪铁龙4S店买了一辆雪铁龙C5小汽车,经手的司机粗心将购车发票丢失,导致我单位无法给新车上牌,请问,有什么办法吗?(北京市 祝四明)

在线专家:

您单位上述的情况,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针对丢失发票给出了解决方法,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5)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您单位可以向原4s店索取原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切记,要加盖4s店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这是必须的程序。然后到4s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确认和备案,税务机关在发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后,您单位可以回该4s店,提交发票复印件,作为4s店重新开具发票的依据。取得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您单位可以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挂牌。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缴纳罚款是否就可以了结了?

我单位办公楼装修工程分包给了5个装修单位,其中有外省一个私人装修队,支付价款32万元,没有取得发票,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我单位追缴个税,并对我单位罚款。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只承担罚款,我单位假如承担罚款,是否不需要追缴税金了呢?(甘肃省 宋史苇)

在线专家:

扣缴了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缴纳罚款,扣缴事项并未结束。

您单位应该扣缴该个人的个税,但是未按规定扣缴,这是非法的,《征管法》第六十九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对您单位上述应该扣缴未扣缴的行为,可以处于罚款。

上述规定中没有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如何理解这个追缴呢?是否可以理解为扣缴人不再负责了呢?

不是的,针对税务机关如何追缴,总局是有明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如何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您单位应扣未扣,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责任没有减除,税务机关可以对您单位按规定处于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应该责成您单位进行补扣或补收,这样,这笔税款的追缴责任仍是您单位承担。

青苗补偿费的票据如何确定

我单位是矿山单位,修建厂区周边的道路,占用村集体土地,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计58万元,全部是收据,这些收据能否入账呢?受补偿农民是否应当到税务部门给我单位代开发票呢?(陕西省 王弼均)

在线专家:

取得收据能否入账,需要结合具体业务进行分析。

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的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才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目前,提供发票的行为主要是征收增值税和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假如一项行为既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则不是《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不应该提供发票的。

上述单位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这是给农户的庄稼损害赔偿,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_不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出具发票。

支付补偿费无法取得发票,矿山单位应当以何凭证入账?《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属于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这里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税务部门对于既不属于取得发票范畴也不属于支付给行政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一般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以及双方确认的收款收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结合补偿协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确认入账,主管税务部门将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当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会代为发放青苗补偿金的话,也可以向单位索要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至于青苗补偿费是否征收个税,国家早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也明确了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何适用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我单位是湖南长沙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工程建设时,会使用外购建材、胶管、钢筋等原材料,如何缴纳流转税?是混合销售业务吗?(湖南省 陈慧琳)

在线专家:

要判断实际发生的业务行为是否是混合销售行为,首先,要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

我们从法理上看,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这就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即或者征收增值税或者征收营业税。我们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贷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是税法中关于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

那么,混合销售中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呢?

我们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其中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这是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不是征收单一税种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用的外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进行制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无论是自产或外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符合条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支持公租房的捐赠,是否可以适用公益捐赠政策在税前扣除呢?

我公司是“河南十佳明星企业”,近期决定将自有的一栋职工宿舍捐赠给市房管局下属的市公租房管理局作为公租房。请问,我公司捐赠的自有住房,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都有哪些税收文件进行规范呢?(河南省 王华民)

在线专家:

关于捐赠支出,我国法律和税收文件均明确了扣除的原则和具体操作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法律层面做出的公益捐赠扣除的原则性规定。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联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捐赠做出了具体的操作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那么,针对企业捐赠房屋作为公租房,是否是公益性捐赠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上述规定看,国家是把企业参与公租房捐赠,作为公益性捐赠来规范的。

因此,你公司捐赠的自有住房,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加息后的理财策略

CPI居高不下,央行终于又加息了。加息政策将会对我们的理财生活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广东省 洪路)

专家:

最近短时间内,央行已经两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和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以抑制流动性过剩风险,可以预见我国已经进入加息通道。

加息之后,银行定期存款收益将增加,但目前存款利率仍然是低于CPI。至于原来的定期存款是否需要转存,主要掌握以下临界点,在此时问之前的先支取再转存此款合算:1年期为46天;2年期为74天;3年期为90天;5年期为131天。

在加息预期下,债券收益率曲线上秽,其中短端上行幅度高于长端,因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所以一旦加息到来,货币市场基金将是第一个受益者,作为货币基金的投资者将能享受到这种收益。加息对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来说都算不上利好消息,债券型基金由于有一部分资产投资于长期债券,“转型”肯定不会像贷币市场基金那么灵活,而股票型基金受大盘的影响比较大,一旦管理者投资失误,则很容易随着股市一起下跌。基金投资者应适当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升息能提高债市和货币市场的利率预期,在增持基金时可适当增加对偏债型基金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债券型基金自然宜选购超短债基金,股票型基金得看基金投向哪些行业和公司,考虑到专家理财的因素,在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不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持有投资基金。

保险方面,万能险、分红险受益明显。万能险主要投资于国债、企业债、银行大额协议存款等渠道,而且万能险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加息后万能险“随息浮动”的效果最为明显。同时,市场利率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保障型、尤其是长期性的储蓄型寿险会受冲击,因为长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设置的,中途利率调整时他的利率是不变的。不过,不应该把保险太多地和加息挂钩,因为保险产品重视的是保障功能,因此对于原来有购买意向的人来说,保单应该照买不误,不必考虑升息因素。没有到期的保单不要轻易退保,否则将扣除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追求现金回报率的投资者可以减少对代客理财型寿险品种的投入。

在股市下跌时,银行固定利率理财产品成为许多投资者追捧的对象,有些产品一天之内即告售罄,虽然这些产品在熊市中的收益强于股票,但是一旦加息,由于这些产品不能提前赎回,投资者遭遇的是利息损失。加息也将直接导致人民币升值,在这样的前提下,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境外理财产品时,要特别注意和考虑汇率风险,如果可以锁定远期汇率,应尽量选择锁定型理财产品。

短期内股票市场对升息较为敏感,一般讲加息将短期内导致股市下跌。加息释放了一种紧缩的信号,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另外加息导致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上升,而股票的收益相应地下降。但相应地,加息会致热钱流入并推高股市上涨。所以,短期内股市会出现反复震荡走势,中小股民介入需谨慎。股民选股时应尽量避开负债率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必要的话应减少对股市的资金投入,以规避升息给股市带来的风险。但股市大的趋势不会改变,长期来看,利率的调整对股市的影响有限。

加息对房贷影响比较大,并且考虑到居高不下的房价,不排除银行再度加息和政策上打出组合拳的可能。对于房奴们来说,由于“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对未来加息的防御能力要好一些,新的房贷应采取“等额本金”的方式还贷。至于是否要提前还贷,要看自己的理财能力。如果你投资理财的收益比贷款利率低,并且又有闲置资金的话,可以考虑提前还贷。

如何理解和界定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界定非经常损益?(江苏省 钱旭强)

专家:

非经常性损益,对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非经常性损益通常也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投资者也好,上市公司也好,都应该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披露指标而非财务会计指标。一方面,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没有涉及和改变会计准则关于收八、费用确认计量的标准;另一方面,讨论某项目是否应作为非经常・I生损益披露,也应以该项目符合会计准则中损益类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前提。其次,非经常性损益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涉及到监管机构对公司重要业务的核准标准,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管门槛”的作用。因此,对某些项目而言,是否应当界定为“非经常”可能并无绝对的标准,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监管机构对市场状况的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准确界定了这一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但在实际执行中,也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实质做出判断。最后,在实际执行中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一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即同公司的正常业务不相关;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经常”的特点,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确判断。

时公司而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具体项目是否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对于规定中列举的项目,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判断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则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如根据定又判断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特定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但同时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说明中,对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规定中未列举的项目,公司需要根据定又并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并将符合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下披露,同时将其中包含的重大项目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股票回购

某些上市公司宣布股票回购计划,是出于什么考虑?会对股价产生什么影响?(重庆市 金晓)

专家: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买一部份自己的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也就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期间回购自己的股票。当股票转为公司所有时,必须正式宣布这些股票作废,这一做法有减少公司股票总数的作用。当所有其他情况保持不变时,这会增加剩余股票的价值。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回购其股票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是由于公司管理层认为股票价格远远低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希望通过股票回购将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这一信息传递给市场,从而稳定股票价格,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大大高于公司投入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公司可以用富裕的现金流回购部分股票,从而增加每股盈利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回购也是公司主动进行的一种投资理财行为。

三是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如公司实施管理层或者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直接发行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权益,而通过回购股票再将该股票赋予员工则既满足了员工的持股需求,又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权益。

第9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促进企业上档升级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万元,专项用于重大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工业总产值、纳税额分别增长%、%以上的工业企业,新上建设周期二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贴息补助。具体为:开工建设一年内(连续12个月),分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六个档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的一年期贴息补助。(由市经贸委牵头)

2、实行“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奖励制度。继续深入实施“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和实现税金总额、利润总额增长15%以上的企业,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奖励资金的60%以上可作为企业主要经营成员的奖励。对年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的企业主要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由市经贸委、市统计局牵头)

3、促进新产品开发。对新认定为省(部)级以上新产品的企业,通过市财政安排的“新产品开发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科技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开发新产品,视新产品销售收入大小,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由市经贸委、市科技局牵头)

4、实施管理提升工程。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培训的补助。建立企业管理咨询的补助机制,对中型、小型工业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并取得效果的管理咨询机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补助。(由市经贸委牵头)

二、加强要素保障协调

5、实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主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比例予以补偿。(由市经贸委牵头)

6、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市级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照其当年工业贷款新增额及工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情况,给予10~30万元奖励,促进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由市财政局牵头)

7、保障用地需求。落实好市政府有关优惠工业用地政策,加强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研究,完善土地供应调度,盘活存量土地,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依法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供地。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8、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出口退税,对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由市国税局牵头)

9、鼓励地产品销售。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市场开拓资金,专项用于:(1)市级工业产业办牵头举办的围绕“1+2”主导产业、“155”产业基地的专场展销会,参加国家、省工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业类专业展销会,给予酌情补助。(2)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首次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按年费用给予%以内的补贴,补贴额在万元以内。(由市经贸委牵头)

四、加强运行协调调度

10、实行运行协调调度激励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对工业提速增效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激发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由市经贸委牵头)

11、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建立市、县两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受理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申请事项制度,对项目审批、建设用地、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重点支持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县领导包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受理和解决重点工业企业问题的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定期通报。(由市经贸委牵头)

五、附则

12、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除有规定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项目受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以上条款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13、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促进本地工业发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