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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基于这一发展态势下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占比规模也越来越大。就目前现状而论,对国企固定资产采取科学化管理,不仅能为其自身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还能使之全局管理更为规范,发展更为稳定,从而使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得以更为充分的发挥是出实质作用。
一、国企固定资产管理职能概述
固定资产是企业经济资源的一部分,也是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究其特质,主要可归为下述几类:不同设备具有不同的数额标准;固定资产是非流动资产,可供长期使用;固定资产的获得方式有多种,可以由社会捐赠、单位自身制造和购买,也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获得。一般而论,国有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围绕以下几点:一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固定资产表;二是相关固定资产的转让需要对接单位核对批准;三是设备报废也需要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之后再行销毁,并同期记录;四是要制定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点。
二、国企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常见问题
(一)资产监管制度不健全
监督管理制度是约束固定资产管理的依据,制度不健全使管理工作杂乱无章,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点盘查的相关制度不健全,部分国企固定资产在盘查过后,漏洞百出,账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账务记录等现象频现;二是管理人员相关责任制度不健全,由于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作为等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不善,且无明确的责任制度和惩处制度约束;三是内部没有必要的控制制度,各个部门之间不能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二)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烈
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及资产流失现象。由于受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国有企业只是重视固定资产的采购而轻视管理,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和方法,对于固定资产的财务登记不规范;还有部分管理人员因日常资产登记中的不规范操作,从而导致总资产金额与固定资产明细不符,影响固定资产的监控管理实效。
(三)固定资产分类不清晰
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准确的分类明细,然而,现在由于固定资产构成复杂、分类不清晰,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部分国企购置大量的设备工具,由于种类多、类型多、功能不一,故应进行分类管理,而在分类的时,则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参考财务、功能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仍无可供参考的依据和标准,由此使得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变得更加繁琐。
(四)固定资产使用率不高
比如,部分国企虽然购买了设备和工具,但对其使用配置计划却不尽合理,相应执行措施难以到位;又如,部分国企对固定资产的认识存在偏差,不考虑企业实际需求,认为固定资产是炫耀、攀比的资本,从而花费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导致购置设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参与日常运营发挥其作用;长此以往,显不利于国企健康有序发展。
三、科学化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践路径
(一)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监管体系
国企资产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因此要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查体系。即各个部门要及时的将剩余物资进行清点登记,按月份、季度对所需物资、剩余物资进行备案,加强固定资产清算的监督管理工作,使之步入正规化;同时制定抽查监督制度,不定时对各单位物资进行抽查监督,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对闲置的资产进行有效的利用,预防资产过量挤压,确保资产得到有效利用;此外,应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制度,规范清查内容和清查程序,确定清查结果的有效性,同步完善资产核算、审计工作,对固定资产审查的全过程予以严格监督管理。
(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高度要求化
即首要提高国企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知识培训,以实现实际管理效果为目标,改善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同时加强固定资产的财务登记和管理,记录好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以及其他变动情况,不能随意更改其经济价值属性,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的范畴和分类标准,制定详尽计划并给予定期检查与核对。
(三)提速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技术基础,通过在计算机中形成固定资产数据库,可以将固定资产按照分类标准进行登记。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实现数据信息的存储、编辑、打印,并且有助于资产信息的更改和查询,有助于国有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使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过程得到高效科学的管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46-01
狭义的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可定义为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1]。广义的国有资产可定义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家标准C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金的流动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设备、辅助物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工资、保险及福利金等。2)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产的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能在一定时期里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金融性产权[2]。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厂房、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物形态的资产,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严格地讲,很难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特定的证书,完全行使实物的权利。3)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国有企业资产根据投资形式分为注册资本和股份金。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在承担企业债务时,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有区别。注册资本的利润分配根据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实践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虽然 2008 年底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此法条过于笼统,对于经济业务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致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业经营者只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不对资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监督保护不够得力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3]。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国有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国有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它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称。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方法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机构及行为的规范化。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表明,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过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才能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流。第二,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特点,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强化服务观念。第三,发挥检察保护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正常运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完善的市场经济管理规范还不够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检察机关必须在严厉打击违背价值规律和公开竞争原则的犯罪分子活动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宁夏商业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相植编著.国有企业宏观管理[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途径探讨[D].山东大学,2007.
【关键词】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创新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总的方向是科学的,主要体现是纠正了“多头管理”问题、提出了三层管理体制、明确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等。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显现出很多新的缺陷。
在现行体制下,代表国家资产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往往仍然是各级地方政府。政府又常常将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混为一谈,既是所有者,又是经济管理者,在利用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又往往利用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加以干预,最终是行政部门普遍行使所有者职能,而企业则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目前虽然对各部门各地方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但由于未能从根本上理顺产权关系,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在企业资产权益结构中占绝大多数股份或一股独大,干预企业经营并不困难,政企不分、以政代企、以政办企的管理体制仍然大行其道,企业难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独立运作,影响了国有资产效率的提高。
一、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
1.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地区则是国资部门。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省、市(地)、县三级之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这种不平等的机构设置不利于资产的宏观管理。在省级国有资产企业,大部门省级设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在省级以下,许多地方设有事务管理局,特别是在县级,绝大部分都没有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另外,一些机关事务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而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国有资产无法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2.管理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极为普遍。具体表现在: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资产具体占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不清;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
3.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一些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相脱节现象,部分地区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而财物管理属于国资部门,而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从而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手段,不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策略
1.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主导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科学管理原则,惟财权与事权有机结合,才能多办事、办好事。由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要事无巨细地进行实地的具体管理,它在整个管理链条上,应当起的是统领的作用,其职责应当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助立法机构制订、修改、完善相关的管理法律、法案,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法》,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二是结合预算管理,把好国有资产初始配置关和期间均衡调剂关,要制订必要的使用定额、使用目标、使用考核指标体系,既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又管束各单位的管理行为,真正使国有资产用得其所、用出绩效,实现物尽其用。三是做好资产处置的规划、审核、批复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入库工作,统筹组织共享资产的使用运作工作、协助做好国有资产的政府采购、价值评估、公开拍卖工作等等。同时,在财政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强化以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为主的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必须递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
2.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维护公共权力的严肃性、权威性。目前,中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等全国性法规,大多是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制定的部门法规,管理手段较为落后,约束力不强,难以适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必须以法制化管理为前提和基础,法律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与市场管理的制度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将行政管理、市场管理与法律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保证公共权力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因此,必须加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法制化建设,完善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建立与完善中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3.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外部监督。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能够有效被利用,我们有必要在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基础上,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外部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提供的用途一般属于公益,也就是说,所提供的特定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或者所收取的费用往往不足以收回投资甚至不能够覆盖运营成本。由于事业单位资产基本上属于特定用途,那么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形成、使用、维护、处置等,就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使得非专业人员在事后难以分析和判断。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可考虑建立一批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也要接受监督)。这些机构可以是在资本市场上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也可以是大学和其它研究机构中的财经类专家。我们必须在资金上和声誉上对那些致力于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业人员进行激励,激发他们(包括大学、专业金融服务机构、评级公司、投资银行、新闻机构和专业分析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致力于对行业动态和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公司管理方面的评价信息。
参考文献:
[1]刘忠俊.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石磊.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探析.经济体制改革,2004,(2).
[3]张栽红.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商业会计,2005,(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机制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涵
我国的国有资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类。行政事业国有单位资产是指由财政投入形成的、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国家所有并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但不包括由社会大众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与公共工程等公共产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其职能而配备的物质手段,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行政事业性资产分布极其广泛,除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外,还涉及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农林、水利、交通、电力等众多领域。”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产配置不当、资产闲置较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统一与合理的资源配置标准,或有标准但未被严格执行,导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各单位之间配置不当,配置不协调。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缺乏评估与监督机制,造成许多单位重复购置或不合理购置现象严重,结果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大量的闲置资产现象。“以中央在京行政单位房产为例,在被调查的106个单位所拥有产权的2056.6万平方米房产中,有9.1万平方米处于闲置状态。”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拨付的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现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转经”现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非转经”的负面影响已越发突出,其中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截至1996年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总量累计为211.6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的1.8%”。
(3)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随意性大
但现实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资产评估或评估过低的情况下,处置闲置资产;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无形资产时,没有进行合理计价,更没有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低价或无偿转让现象时有发生。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1、从历史原因分析
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政府不仅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在这种“三位一体”的模式下,任何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都可以代表国家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都有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造成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责、权、利含混不清。
2、理论研究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时,理论界和实际操作部门都把国有经营性资产放在重要地位。但财政部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为8.01万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占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对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分类、管理、财政预算与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关系等等都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3、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倍受重视,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专门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却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缺乏从资产形成、配置、使用、处置到救济的有效管理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一直以来,没有很好地解决按什么原则管理、由谁管理、如何管理等问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既滞后国有企业改革,又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法律严重滞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尽管各级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局部性的规章制度,但我国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仍存在缺乏法律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我国仍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责权利部门
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一套权责利明确的新型管理体制。在实际运作中,应当明确国家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形成“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三个管理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产权界定、登记、转让,资产评估、处置,纠纷处置,监督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制度,是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预算,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预算。
4、对“非转经”资产要有偿使用并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其实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此,国家理应向其征收资产占用费,这是国家作为“非转经”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追索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实现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资产清查数据为依据,建立起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国有资产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管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6、吸收和借鉴国内成功的管理经验,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内一些地方在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了“南宁模式”、“南海模式”、“安达模式”等,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思路。比如这些地方的改革中,政府都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的配置、管理、经营和处置,并且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国有资产,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总结。
参考文献:
[1]赵登华,蓝晖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亟待加快.经济日报,第009版
[2]涂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亟待深化改革.中国审计,2006;第07期
一、国有资产概念及流失概况
国有资产具有多种形式,既包括设备、厂房等实体资产,也包括债券、股票等虚拟资产。总的来说,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我国,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非国有资产规模的发展速度在不断地加快,国有资产占据的市场资产份额在缩小,但是国有资产仍旧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相关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国有资产出现了大量流失现象。
有观点认为国有资产中的有效资产部分实际上己经流失完毕,目前貌似庞大的国有经济已经被掏成了空壳。而之所以还能惨淡经营,实际上是靠挪用劳动者历史上存放于国有资产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和银行居民储蓄存款。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给国有资产的管理敲响了警钟。若不能尽快措施抑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就可能导致公有经济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巨大的漏洞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首要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经济上基本是闭门造车。仿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国有经济体系管理体制存在政企不分、职责不明、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监管不力等弊端。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并没有随着国门的打开而消失。一些国有资产管理者仍旧抱残守缺,继续使用旧有模式管理国有资产,甚至利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衡机制不完善,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投资融资体制尚不完善
我国打开国门之后,大量的的国外资本涌入国内市场。同样,国有资本也开始参与对外投资或者与外资进行融资经营。但是在我国投资融资体制并不完善,投资主体与产权主体、经营主体相互分离,投资活动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筹资、生产、经营等各阶段缺乏联系,不能有效的统筹兼顾,投资决策的论证往往也不充分,缺乏科学的市场调研和趋势预测,造成了投资融资项目的审批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导致许多投资项目失败,对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3.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法制建设滞后
离开法律的监管,国有资产的有效有序运作是不可实现的。由于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因此我国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产权制度法律、资产管理法律、资产评估中介活动的法律等)的建设尚处于边摸索边建设的阶段。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先制定的法律体系愈来愈不适应新阶段的需求。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又迟迟无法建成,这种滞后性限制了对我国国有资产的资本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三、抑制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些建议
1.尽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手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首先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股权代表。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没有真正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人的角色。因此必须对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优化重组。(2)政企分离。企业具有随市场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济体,一旦被政治手段约束,就极易导致管理体制僵化,运营效率低下,滋生腐败。(3)完善必要的审计监督制度。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评估国有资产的运作效率和总体运营质量。
2.加强投资融资体制建设
随着国有资产全面渗透到国内外投资和融资领域,加强投资融资体制建设刻不容缓。而可采取的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将投资主体与产权主体、经营主体纳入到同一个资本运作体制之中;对投资或融资项目做好筹资、生产、经营等各阶段的科学的详细的计划;投资融资之前对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对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做出准确的市场趋势预测,避免投资失败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是卓有成效的。
3.制定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手段是抑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武器。作为强有力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外部约束机制,法律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因素的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切合现实,制定出适合新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四、结语
适度保持的国有资产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条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采取综合措施抑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虽然我国采取的措施有了一些效果,但仍旧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所以相关工作亟待继续加强。
参考文献:
[1]张立军:《论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条例》也明确了国资管理机构有义务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这将有利于加速形成国有股权转让机制,推动国有股转让进程。国有股转让提速无疑将方便民间资本、海外资本的介入,为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带来新机会,对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并将对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主要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定位准确
研读《条例》,并与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相比,在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股权转让方面,该《条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特点,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主体高。在该“条例”出台以前,与并购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分类主要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制定和,如1994年11月3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4日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共同制订; 2000年5月19日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是由财政部制订。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由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制定和,这在事关国有股权转让的法规制订中尚属首次。
二是法规定位高。 国有股权转让与国有资产相关的人与资产等多方面因素有关,该《条例》是第一个从国有资产管理的整体视角上将国有资产的管人、管事、管资产三项内容集于一体的法规,充分体现并落实了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条例》的颁布,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现有的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50多家都是有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从整个股本结构看,在近5900亿总股本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有3000多亿。长期以来,不管是抽象的国家股还是相对抽象的国有法人股,在法律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出资人地位。国有大股东的法律主体不到位,引发了资本市场的许多问题。现在,《条例》的施行使得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将从源头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对企业未来经营管理产生正面影响。
效果明显
国有资产流动的方式有资产证券化,如2002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从证券二级市场减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国有股权通过并购向外资或民营企业转让等方式。从我国多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并购已经成为我国国有资产流动最主要方式,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例,从1997年以来,通过并购使上市公司股权变为现金的上市公司数量与交易金额每年都在增加(见下表)。
在该《条例》出台以前,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最后把关者是财政部,而国有股转让的当事人是地方政府,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或是出现“财政部的一只笔,中路并购ST永久多付2000万人民币”的现象,或是出现“2000年9月26日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上海鸿仪签订了国光瓷业(600286)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2002年9月财政部才批复该股权转让”等现象,这些现象不利于国有资产流动以及真正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出台以后,必将推动国有资产加速流动,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产流动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将更有效的促进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发展,这些作用将具体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利用更有效。《条例》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资产可以在不同形态上进行转换,如权益出售变成现金,政府现金投资成公共设施或者其它形式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在不同形态转换以后还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只有不断地流动,在形态转换过程中才能做到保值增值。在《条例》规定下,国有权益转让的审批层级减少、终极审批机构数量增加,其审批权限增大,这将大大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特点,加快调整当地的产业经济结构,快速有效地配置当地社会资源,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是审批层级减少。该“条例”出台前,国有资产要进行转让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层层审批、层层上报,直到国家财政部,一般要经三、四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多达10来个部门的审批。该《条例》出台后,由于中央对地方的充分授权及管人、管事、管资产合为一家机构管理,将大大缩减审批层级,国有资产的转让经一、两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有可能完成审批工作。
三是终极审批机构增加。该《条例》出台前,国有资产进行转让需层级审批、上报,最后全部集中到国家财政部,导致有的审批工作从上报到批准要经过3、4年的时间才能完称。《条例》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就意味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就能决定所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处置,而不需集中到财政部这座“独木桥”上,从而缩短国有资产管理的长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
责权明确
研读《条例》,并与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法规相比,在国有股权转让方面,该《条例》具有更准性,其准确性体现在如下2个方面:
一是机构权利清楚。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其转让的权限下放到前线,并集中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上,从而改变了过去那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建议权在地方,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决定权都集中在财政部的局面。 《条例》规定: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负责人管理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上,如国有股权转让等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有资产管理上,改变了过去国有资产管理“五龙治水”的局面。如果并购不涉及国家对国有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则该国有企业对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直接决定是否出让该部分股权;如果并购涉及国家对国有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则该国有企业对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决定出让该部分股权后,仍需取得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关键词: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扩大经营自阶段,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以及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推进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产权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们在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形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现阶段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国有产权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对国有产权管理意识的淡薄。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因为是国家的资产,不关己利,就放之任之,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或是为谋个人利益未经正规程序转让,最终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
2.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模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由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完成。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
(1)未将非持续经营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由于部分大型集团公司是政府在实施政企分开过程中形成的集团公司,政府将原由政府管理的企业,按行业划分成立大型的集团公司,即将原由政府代表出资者的各类企业性质的企业划由这类集团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业因政策、产权权属、生产经营亏损等原因成为非持续经营企业而未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2)部分境外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国境外国有企业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但产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使得境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流程不合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于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交易案例较少以及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产权评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如何加强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2.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合理合规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们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为避免内部人控制,应将国有产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从而客观反映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控股和参股企业日常产权管理工作,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明确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和管理程序,以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权益。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