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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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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第1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银行监管;金融监管

2006年财政部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金融会计准则在相关规定、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使我国的会计标准得到进一步科学与规范。但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实践看,由于许多监管指标依赖于会计数据,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必然影响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因此,包括公允价值、资产减值损失在内的一系列变革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现行银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职能的履行

我国金融监管是一种多元监管体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机关都在不同层面履行着监管职能,形成了以银监会监管为基本出发点、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目前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仍有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监管职责,并有权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准备金执行情况以及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情况等直接进行检查。

2003年4 月, 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组成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银监会主要负责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审查批准或备案等。

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连续对银行业进行审计,查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55.14亿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放贷19.38亿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放贷19.04亿元等问题。

二、新金融会计准则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整体框架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了有机整体。同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核算等具体准则的调整,也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差异

目前, 理论界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目标主要有两种观点: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 会计应为资源所有者, 甚至是为所有的委托人提供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信息,认定和解除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委托责任。由此推论,国有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国家报告、股份制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股东报告银行管理者受托管理银行资产的责任,会计核算应用历史成本客观、准确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决策有用观认为: 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为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在会计计量上不仅要采用历史成本, 还要采用非历史成本。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目标主要是决策有用观,是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群体,降低信息不对称,这与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存在差异。

(二)会计口径与监管口径的差异

银监会2004 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其核心资本是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的合计,附属资本是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合计,可见,监管资本是依据过去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划分的。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附属资本中增加了“混合资本债券”项目,并规定:“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的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这是结合2006年新会计准则所作的调整。但附属资本中“一般准备”项目在新会计准则中已不存在或至少说已发生变化,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而 “专项准备”是否还存在、如何计量等,显然与新准则的会计口径已不完全对应。

新准则将原被置于表外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有利于金融企业及时了解高风险金融投资的有关信息,有利于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但这种做法会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发生变化或显著膨胀。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参考作用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的比例、贷款余额/存款余额的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监管指标随着会计核算的变化将有可能失去原本意义。

(三)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背离

目前,我们的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性,资产负债表上的金融资产更多地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而不同的计价模式对银行利润的影响是显著的。从以下金融类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聘请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双重审计”后的审计利润差异可见, 审计结果的利润差异较大(见表1)。

如深发展2002年境内审计净利润3.13亿元,比境外审计净利润3.87亿元低了0.74亿元,差异率为-19.6%;华夏银行2005年境内审计净利润1.3亿元,境外审计净利润1.4亿元,出现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国际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与负债,而我国当时还用历史成本计量。

(四)资产负债类别与现行监管框架的偏差

新准则以持有目的为分类标准, 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四类,金融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这种划分使存款业务不再按期限划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也不再按存款对象区分为单位存款及个人存款,符合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但这种分类方法使每笔活期存款都可归入“交易性金融负债”,其间的流动性负债、派生存款数量则不得而知。而我们在监管贷款业务及防范贷款风险时,毫无疑问地要考虑贷款的流动性、安全性,考虑贷款与存款的配比。从新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负债的项目类别与现行的监管框架不相吻合,给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指标计算带来了困难。

(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贷款风险管理的冲突

新准则将贷款减值损失界定为贷款的账面余额与使用其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得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而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规定:债务工具减值损失转回可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这些规定缩小了金融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但与银行监管机构的观点存在一定差异。银行监管机构的观点是用经济增长时期贷款准备金的储备来吸收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以预提方式防止将来的贷款损失,如2002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指出:“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2006 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贷款信用风险的稳健评估》(Sound credit risk assessment and valuation for loans)也强调,应“确保根据信用损失估计值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方法合理且符合审慎性原则”。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金融监管策略

(一)加强监管与会计部门的有效沟通, 减少监管与会计标准的差异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表示,“委员会及其成员国计划继续与会计当局进行积极对话, 以尽量减少监管和会计标准之间不应存在的差异”。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应加强监管部门间、监管与会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内审、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2002年颁布《银行内审、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调查报告》以及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2002年《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之间关系》等报告,都为合作与协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改革相关指标及其数据统计,调整监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差异

针对监管口径与会计口径出现的一定差异,应对以会计资料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关键监管指标及关键数据的统计进行改革。如“银行资本充足率”,可根据监管资本的特性,对会计准则中影响监管资本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非现场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提出《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以使监管指标与新准则相协调,消除会计准则变化对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研究新会计科目体系的变化,降低监管指标的偏差

金融监管当局获取信息、掌握信息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一般商业银行根据“新准则” 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重新设计了会计科目体系和财务核算办法,如有些行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下增设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等二级科目,有的行在会计核算时还增设了三级科目。因此,利用现行监管指标时一定要注意这一新变化,如:分析贷款流动性指标时,则需要将资产负债表的“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拆分为“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分析存贷比指标时,则需要将“吸收存款”项目拆分为“长期存款”“短期存款”等,同时注意相应的资产负债比例,必要时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问题,以综合判断其派生存款和原始存款。

(四)制订新的贷款资产监管办法,化解贷款风险管理冲突

贷款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防范风险。新会计准则的“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使贷款损失准备不再预提。因此,应制订新的贷款监管办法,如: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监管时,要检查商业银行确定的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是否切实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点,整体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框架设计是否合理,信用风险评估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所涉及风险计量模型是否与实际经营状况相吻合等,以化解减值准备计提与贷款风险管理的冲突。

(五)以新会计准则及会计信息为基础,创新金融监管方式

综合的、完善的会计准则是金融体系稳健的先决条件。就目前情况看,银行监管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并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非现场监管是通过收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各种模型、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比例分析,研究分析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再结合监管指标发现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的结合应是今后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 司振强.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与发展[J].金融会计,2007,(5).

第2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3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于从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又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属非标准产品,因此很难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核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问题。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会计核算。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4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工具准则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针对金融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有四项,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些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分类、计量以及损益核算的方法,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市商业银行实行股权激励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也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度等审慎银行监管指标的计算和评价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资本充足率是指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为了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监察部门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管制,以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下面我们就金融工具准则的特点及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金融工具准则的特点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公允价值的应用是其中的一大亮点。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期末估价、减值测试等都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的。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区分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即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记入当期损益。

2.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新准则将原先的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还补充了一些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风险数据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套期关系和风险管理策略、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与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的公允价值、不同类别金融资产重分类等信息。

3.改变对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资产和负债按其金融属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对金融资产按持有的意图和能力不同进一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大类;对金融负债也按持有的意图不同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大类。

4.规定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均应在期末采用个案基准和组合基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减值损失一经提取不得随意转回。

5.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应将金融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及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纳入表内核算。可以认为,企业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是金融工具准则的核心内容。

二、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会增加商业银行资本的波动性,从而造成资本充足率的不稳定,其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监管资本确定的影响。在监管资本方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新准则的实施将对核心资本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为随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展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股票期权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等权益工具可能被计入会计资本项目中;交易性金融工具和可供出售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也将会引起会计资本项目的变化;如果公允价值用于负债的计量,那由于商业银行自身信用的变化而引起的负债减值也会引起会计资本的增加。以上提及的会计资本的变化必将对监管资本的确定产生影响。

2.对资本计量方法的影响。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市场价格的变化直接进入损益;按照现金流套期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化直接计入股本;银行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导致某些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发生损益。各类持有待售金融工具的累计公允价值损益直接计入股本,同时其实际损失却在损益表中确认。这些公允价值的(下转第139页)(上接第89页)频繁变化,导致了银行留存收益的变化,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的资本,特别是针对银行帐户风险提取的资本应是持久的,只有已经实现的利润才能被认为是资本;尚未实现的利润作为资本是不合格的。

3.对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运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虽然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但公允价值的运用可能加剧银行体系的波动。因为公允价值具有提前确认收益和损失的性质,从而将加剧会计报表的波动,波动性的增加可能导致银行经营方式的改变,在经济扩张时期,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较高,不可行的贷款项目可能获得贷款,而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较低,即使是前景非常好的项目也可能得不到融资,从而引起经济的波动。

4.对市场风险监管的影响。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计算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设立交易账户以将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分开。交易账户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而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会计的国际化发展将极大地拓宽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范围,并且允许持有可供出售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套期会计的采用把衍生金融工具和与其对应的基础工具的会计核算集中在一起,使得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界限更加模糊,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实施审慎资本监管的难度。

5.对减值准备提取方法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贷款减值准备是采取五级分类的方法,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后,必然要求采取“现金流量法”的贷款减值提取方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种损失准备的基础上,这些准备主要用于吸收银行的各种预期损失。因此,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足额提取是决定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正确的关键。如果银行采取现金流量法计提减值准备,银行监管部门则必须将会计的减值准备调整成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减值准备,以正确计算资本充足率。

针对目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上市商业银行的影响,银行监管部门应结合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水平,及时调整监管政策,提高监管资本的审慎性,重点调整对监管资本的要求,在贷款减值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上,保证监管资本能够充分吸收银行非预期的风险,促进银行的稳健运营。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2月23日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第5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一、金融会计的国际化趋势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遵循着三种不同的会计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会计规范逐渐从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转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993年至2000年之间,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业务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至2003年,除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余银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财务重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工行和农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银行中,除了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广发行之外,其他银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年报编制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已经上市的五家银行还需要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但转换尚未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内容;在海外上市或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年报。

2005年8月财政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面率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2005年9月,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国际惯例相比,四项金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实质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规定大多是相同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暂行规定》和金融会计四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缚,弥补了我国在金融工具会计领域的空白,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必将加速我国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对我国的银行业,特别是上市和拟上市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二、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首先,金融会计国际化将改变传统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方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资产与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种分类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做出有效判断。

其次,资产负债表项目将更加丰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企业才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条件是: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而且没有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根据这些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权利和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以及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也要进入表内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提供的信息将会更加全面。

再者,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其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一方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断变动,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进而影响了权益的变动,因此在没有其他资产和负债变动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价值的波动必然会带来资产负债率的波动。同时《暂行规定》对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金融资产的减值均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五级分类法”,会加剧资产的波动。

《套期保值》对从事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对其运用的先决条件——套期关系作出了严格要求。由于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商业银行进行套期避险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很难达到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因此近期内套期会计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会很大。

三、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经营损益的影响。

根据现行会计框架,金融工具经济价值的变动仅在其实际实现时确认为收益,导致银行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而《暂行规定》要求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从而遏制了银行利用金融工具价值变动操纵利润的行为。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要求,也降低了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操纵利润的可能性。《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加以限制,意味着商业银行可能提前确认的利得将会更少,调控收益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二)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也对传统的损益表披露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的损益表根据实现原则确认收益、成本、利得、损失,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因此以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为特征的传统收益确定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在致力于财务业绩报表的改进,一张被称作“第四财务报表”的“全面收益表”正在形成。我国金融会计的发展,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公允价值计量必将会促使我国损益表不断改进。

四、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内反映,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更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和现代化管理风险技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商业银行真实财务状况,更易于评价银行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允价值的运用也会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外部独立审计来说,证实通过模型获得的公允价值是否可靠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二)减值准备方法的改变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我国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信贷资产专项准备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这更加符合银行监管的目标,即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暂行规定》对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这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状况,而且还综合考虑了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和时间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对于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加客观、公允,更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

五、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会计的国际化过程,不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规范转换的过程,更是一个银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涉及以下四个方面: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规避机制,是进行有效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因素,与金融工具的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紧密相连。商业银行只有在风险管理体系完备、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会计才能得到有效地运用。

(二)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6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企业 资产负债 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原则,是指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亦即资产计价时从低,负债估计时从高;不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但如果有合理的基础可以估计时,应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通过总结分析,着重选择对农村金融企业为对象,对经营农村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及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并就从稳健性原则运用的四个方面,即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结合实践分析阐述。

一、关于坏账准备的核算

企业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可以根据减值测试情况,计提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收账款以原值减去坏账准备后的净值列示。

商业银行必须和一般企业一样计提准备,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与一般准备。而不少农村金融企业未足额计提准备金,据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通报,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为夸大利润,曾经少计损失准备40多亿元,其做法是计提基数不全面、计提比例不达标(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而准备金计提不充分,掩盖了资产质量,降低了防控风险的能力,不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农村金融企业必须按规定计提,计提时要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要求;具体操作时要根据2012年3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 “贷款呆账准备金”或“贷款损失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是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还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的变动总是和“一逾两呆”贷款的变动没有关系。一般准备金是按照不良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它反映的是评估日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因此,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专项准备金是不计入资本基础的,而要作为资产的减项从贷款总额中扣除。与普通准备金不同。一般准备金的变动与贷款内在损失程度直接相关,而与贷款组合的总量变化无直接关系。一般准备金正好可以弥补普通准备金的不足。所以,我国商业银行除计提呆账准备金外,还应计提一般准备金,使之互为补充,构成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整体,使得贷款呆账准备金真正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

审慎会计原则并不意味着鼓励银行毫无根据地高估贷款损失准备金。高估准备金意味着银行低估了资产质量,低估了盈利能力,与低估准备金一样,将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真实性。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计提准备金时对影响贷款损失的各种因素做出分析判断后,应选择能使准备金保持在高水平的那种分析判断结果,但选择高水平的准备金也是建立在可靠的分析基础上的。

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市场体系十分完善、企业管理素质(尤其是企业财会人员素质)十分高的情况下采纳的。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完整的市场体系还未建立起来,还不具备实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会计环境。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不恰当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则既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存货价值,也不可能给企业以真正走向市场的内在机制。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对其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将不可避免。

我国金融企业不同于商品流通企业等,它所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存货就是现金,对它只有进行加强管理,核定库存限额减少无息资金占用,加强安全防卫。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采取了长期资产存续期间允许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的做法,使某些公司把资产减值作为调节利润的“调节器”功能大大降低,增强了上市公司的会计稳健性。

企业如何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方法等内容作了规定。企业在实务中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帐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其他情形。

农村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为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对长期投资必须慎重考虑。农村金融一般不发放中长期贷款,但笔者认为可根据农村、农业的生产周期按长期负债的一定比例发放中长期贷款,这样能够增加投资收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时间计划还款。在减值准备方面按相当于短期投资较高比例提取准备金。

四、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一个前提,就是要判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的减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迹象的之一,就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4)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5)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6)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实务中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包括:(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末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能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损坏,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权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农村金融企业的营业场所一般设在农村市场,固定资产主要是营业用房、汽车等,要按季提取折旧,营业用房按5%提取,汽车按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还必须根据 上述减值迹象等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7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重大创新,本文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管理办法,以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分析相关业务原理,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探讨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银行 资产证券化 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 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3、

编辑整理本文。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57.2988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57.2988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同业 xxx(公允价值)

贷:金融资产 xxx(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 xxx(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8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 资产证券化 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 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

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57.2988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57.2988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同业 xxx(公允价值)

贷:金融资产 xxx(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 xxx(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9篇: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

1.呆?~损失

呆账损失一直都广泛用于企业的会计活动中,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的划分。虽然呆账损失与坏账损失的含义相似,但是其并不等同于坏账损失。坏账损失是企业无法收回的那部分应收款项;而呆账损失是指长期处于呆滞状态,很可能成为坏账损失的那部分坏账。除此之外,要正确的把握呆账损失的内涵,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从会计方面看,会计上的呆账损失不是一个具体的会计核算项目,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但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事项中并未提到呆账以及呆账损失。

从税收上来看,税收上的呆账损失不同于会计,两者的认定条件不同,且即便是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二者在其处理上也各有特点。但是二者在对呆账损失所对应的资产属性上的认定是相同的,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形式,包括所有的金融资产损失。

2.呆账损失核销

关于呆账损失的核销仍然需要从会计和税务上面进行阐述。

从会计上来看,呆账损失核销属于企业的内部行为,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确实无法收回的资产。

从税务处理来看,呆账损失核销是指企业将呆账损失报经相关的税务部门批准后,将其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过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该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纳税人也可以经税务部门的批准,提取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先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予以扣除;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当相应的增加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

1.差异分析

在《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呆账损失核销时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核销时提供资料的要求不同。会计上对于核销呆账损失所提供材料的要求较税法部门宽松,可以包括来自公检法、工商、政府部门的相关公文和企业内部的相关资料;税收上除了上述资料外,还需要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相关的意见书。

二是核销认定条件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了几种认定坏账的情形,包括债务单位已经撤销、破产,债务人死亡、失踪等。在企业的权利机构批准后即可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而在税法中则明确规定了坏账的确认标准,即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要在税务部门批准过后才能够进行核销,先冲减所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未冲销完的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三是呆账准备的计提不同。会计上要求足额计提准备金,而税法上对呆账准备金事项限额税前扣除。例如,在税法上,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为期末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金风险资产余额的1%。

2.纳税调整

根据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与企业会计制度所存在的差异,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呆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呆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本年度实际增提的呆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呆账提取比例-期初呆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呆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期末呆账准备余额-期初呆账准备余额

三、企业呆账损失核销案例分析

由于企业的呆账损失核销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使得企业在具体进行处理时的会计思路与纳税思路不同。为了更加清楚的说明呆账损失核销在准备金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不同,以下将对一般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1.一般企业

在处理企业的呆账损失时,一般企业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在损失实际发生并经过相关税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将予以扣除的部分进行扣除,且还可以同时调整企业的准备金。

例1:某企业在2015年底应提取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500万元,企业当年并未发生相关的坏账损失;按照公司的政策,每年都要按照应收账款的1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且当前起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0.00元。

企业的会计处理: 计提5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

增加损益表中资产损失50万元。

对应的账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万元

贷:资产减值准备 50万元

税务处理:纳税调整增加50万元

(1)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小于已经计提的情况: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在2016年度的坏账损失小于计提的准备金,实际发生损失25万,年底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50万元。

会计处理:冲减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应收账款为450万元,起初资产减值50万元,当期损失冲减25万元。)

计提22.5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为475万元,期初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期末资产减值准备应该为47.5万元(475万元*10%),计算得出应该计提值为22.5万元)

当期应该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准备 25万

贷:应收账款 25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22.5万元

贷:资产减值准备 22.5万元

税务处理:进行25万元的纳税差异调整;

(2)若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大于计提的准备金

由于经济的下滑,企业在2016年度实际发生250万元的坏账损失,当期无新增应收账款,2016年末企业应计提的损失金额为250万元。

会计处理:损失核销冲减资产准备

借:资产减值准备: 50万元

贷 应收账款 50万元

不足部分作为当期损失进行核销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00万元

当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末应收账款250万元,起初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当期期末减值准备应该为25万元,当期应计提2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25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 25万元

税务处理:由于出现税法与会计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差异值,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2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合计减少25万元。

小结:在一般企业中,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额为税法确认的可予抵扣额与会计确认的之间的差额,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准备金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额与资产减值科目当期的变动相同。

2.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核销与一般企业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具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风险类贷款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核销将从两个部分进行讨论:一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核销与呆账准备金;二是一般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核销与呆账准备金问题。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会计按照税法要求计提准备金,发生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损失在向税务部门申报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对于没有申报的情况,将全部呆账损失额纳税调整增加。

对于金融企业的一般贷款,分为两种情况。其一,金融企业当期发生的呆账损失,在专项申报后,直接按全额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对于当期所计提的与按规定可扣除的呆账损失的差额,直接做?{税调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