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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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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会计实务中的所坚持的会计原则很多,如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原则、实际成本原则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等。以下将简要介绍三种原则及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一)稳健性原则

1、内涵

稳健性原则又叫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所持有的一种态度。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只要是可以预见的损失或费用,都要通过会计予以记录和确认,对于没有把我的收入,则不能确认和入账。因此,不确定性是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面对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财产的托管人、审计人员和投资者围了减轻受托责任和审计责任,防范投资分析与合理决策,在披露会计信息时一般要坚持稳健性的原则。

2、稳健性原则在我国现代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从资产定义的角度来看,由于在稳健性原则指导下企业不会将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作为资产来核算,这推动了企业在财会方面的制度改革。如针对我国且普遍存在的资产虚增现象,许多企业都对财务进行了调整,相关部门也制订了新的规定,如对于坏账预备,原制度规定,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财政部门审批才能冲销,这导致了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账,难以及时解决,导致企业资产不实。而新制度中,坏账预备和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以及计提比例都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样能使会计工作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从收益确认的角度来看,稳健性原则坚持不高估收益,不低估负债,主要表现在:第一,短期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作为原始投资成本收回,不再作为当期损益。第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当期损益。第三,对于使用借款购置与建造的固定资产,不再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作为标准。第四,企业如果确定被投资单位发了净亏损,可以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作为限度。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会计实务中的会计核算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是会计实务中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

(二)配比原则

1、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在这一规定中很明显的体现了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配比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时间上说,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与费用的确认的时间段要保持一致。这是因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相比较的结果,只有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才能准确把握某段时间内的收益情况。第二,在计量上,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和费用相互确认时要相匹配。即比对一定量的收入与费用时,必须是应计费用,或者说,在确定一定量的费用的同时确认全部收入。

2、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只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收入确认时积极贯彻配比原则的有关规定。例如,就商品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的确认而言,除了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外,还要符合配比原则,确保相关收入与成本都能够比较可靠地计量;就劳务收入而言,要按成本确认收入,如果预计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则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转换成成本,如果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则应该按照补偿的标准确定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就建造合同收入而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只能根据实际成本加以确认。第二,在出售资产使用权时运用配比原则。出售资产使用权是指出售方将企业的一项或者几项资产的使用权无限期的转让给买房,并一次性收取购买方的相关款项的行为,在转让后,卖方不在承担任何维修的责任,但是在合同上卖方仍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部分收益权的行为。

二、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

(一)会计方法的主要类型

常见的会计方法主要有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考核、会计预测和会计决策等五种。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最基本的方法,是将经济信息进行确认、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汇总、加工处理,使之成为会计信息的过程,是其他方法的基础。会计分析方法是指利用会计核算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其他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它有一定的程序,如:选定项目、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结论五步分析法。指标对比法、因素对比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等都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会计监督方法是指在对会计核算与会计分析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或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有效。

第2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中央银行会计人员的整体水平不高,不适应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尽管国内会计人才济济,也确实存在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会计人员。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央银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成为制约中央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出台一系列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涉及事物不仅范围广,而且具有一定的深度,会计人员学习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真正全面掌握的人并不多,这更加显示会计人员素质差异很大,整体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不足够重视基层会计人员,尤其是基层具体业务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培训,从而使得基层会计人员的理论基础不扎实,同时基层会计人员只注重实际业务操作,与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务创新不适应,不能胜任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

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的思考

(一)谨慎适度地使用其他会计计量属性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要不断适应经济国际化的需要,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加强,加之中央银行外汇储备、黄金业务等金融资产的多样化,与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中央银行因谨慎地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属性,可借鉴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调整,探索建立健全资产价值重估体系的做法,逐步使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与国际接轨。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虽然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与中央银行实行的预算相一致,但是其忽略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以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服务成本效率等相关会计信息的计量。而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引入能克服此方面的弊病,消除中央银行对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对资产不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等的限制,可以真实反映中央银行的资产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3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进行会计处理时,同时存在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处理原则,对预算资金的收支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对业务收支按权责发生制处理。”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在医院实际工作中,收付实现制并没有准确反映医院的收支情况,导致账面的资产和负债与实际不符。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结算方式种类繁多,名种应收未收、应付未付、预提和待摊的交易与经济事项和现金流转的背离程度相当大。要准确反映和核算医疗成本,采用权责发生制成为必然,而且是医院进行成本核算、收支配比的需要,它有助于进行正确核算医疗成本。医疗设备、房屋、图书等,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是投入在先,使用在后,对这些固定资产通过“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来核算,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另外,对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和待发工资等这类负债,在收付实现制下只在偿还时才计入账簿,低估了财务风险,而在权责发性制下每月都要计入账簿,可以全面反映医院的债务状况和医疗成本。

二、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反映资产价值。如把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结果是少计了当期费用,多计了资产价值,虚增了利润;反之,则多计了当期费用,少计了资产价值,虚减利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区分收效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会计期间成本;凡是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期间内均衡地摊销,分别计入几个会计期间的成本。依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标准,可以确定医疗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单位支出根据配比原则不能讲入医疗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成本,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使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真实可靠。

三、收支配比原则

收支配比原则要求费用与其相关收益相匹配,即将某一会计期间的费用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与相关的收入或产出相匹配。收支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要求,用于利润确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带来一定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利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比所费的结果。收支配比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按照原则区分有因果联系的直接成本和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收支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合,将收入或产出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合,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合。

在核算医疗成本时采用这一核算原则,能够准确分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准确计算出一个时期或某一病例成本。医疗成本的计量必须在确定成本对象之后合理、准确地应用收支配比原则,将医疗费用与收益相配合、将科研费用与新知识产出或技术改进相配合。

四、专款专用原则

第4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 费用化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理论基础

理论界对增值税会计模式争论主要有建立在说基础之上的“财税合一”模式和建立在费用说基础之上的“财税分离”。费用说是将增值税看作在流通环节新创造的价值所承担的支出所支付的代价,因此增值税可进入利润表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将增值税费用化后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既可以有利于规整会计相关原则、概念上的认知,使会计信息质量更加准确,便于使用者做出决策,所以建立在费用说基础之上的“财税分离”模式增值税会计不仅符合会计目标,而且满足税法需求。

二、现行增值税核算方法存在的缺陷

(一)违背了会计配比原则

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对购进经营性生产用固定资产缴纳进项税额可以从次月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扣除,致使某个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抵减之后应缴纳增值税就特别小,而经营用固定资产作为长期资产在后续的经营期间使用N年,在使用寿命内为企业创造价值并产生销项税,这明显不符合会计上的配比原则。

(二)忽略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业务处理是含税价,相关支出进入损益表对利润产生影响,会计信息较为完整、合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以间接税的形式不能再对损益表产生影响,导致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真、不完整。

(三)违背了历史计价原则

企业对资产的处理一般都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以购买资产时支付的全部合理价格作为资产入账价值,而增值税会计相关处理的方法下,购进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包括支付的进项税,仅将支付的合理价款扣除进项税剩余的借款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致使资产账面价值核算不完整。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历史计价原则。

三、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

由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所采用的“财税合一”模式,在确认、计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想从根源解决这些问题就需将增值税“价外税”改为“价内税”,转型为以“财税分离”模式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在会计核算体系中增加“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增值税”三个科目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财务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纳税额。

1.“增值税费用”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增值税业务产生的费用,按照既成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即可,借方发生额登记销售收入所产生的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登记已销产品成本产生的进项税额,余额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费用,在会计期末,该账户全部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没有余额。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增值税业务产生的税金计算和交纳,借方登记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和已交纳的税金,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销项税额,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3.“递延增值税”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增值税在会计与税法核算差异造成的暂时性差异纳税金额,当二者差额大于0时,表明会计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大于税法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差额应计入“递延增值税”的贷方,表示在后续期间应该补交的增值额,当二者差额小于0时,表明会计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小于税法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差额应计入“递延增值税”的借方,差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额,应在后续的会计期间抵扣或者对以前期间形成的贷方增值额转销。

(二)新模式下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1.调整与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在核算增值税业务中,会计处理结果与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时,应分别按照财务会计、税法规定计算的的应缴纳增值税额计入“增值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差额,计入“递延增值税”科目下处理。

本月递延增值税=本月增值税费-本月应交税费=(本月销项税额-与本月销售额相匹配的进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以看出这与本月销售情况相关度不高,其中本月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本月经过确认后与销售额所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加上上月留抵可抵扣税额,再减去本月月末留抵税额。

即:本月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后与销售额相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月留抵可抵扣税额-本月月末留抵税额

如果“本月递延增值税”,其税值为正值,这就意味着会计核算的增值税大于根据税法据算的应交税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出现的差额应该在会计以后会计期间进行补交而形成负债,也可作为递延增值税借方余额的转销所用。会计分录为:

借:增值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递延增值税

如果“本月递延增值税”,其税值为负值,这就意味着会计核算的增值税小于根据税法据算的应交税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递延增值税出现的差额为多交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以后会计期间应缴纳增值税的抵减项也可以作为递延增值税贷方余额的转销。

会计分录为:

借:增值税费用

f延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在会计处理中“递延增值税”科目仅作为增值税费用的调整账户,核算会计营业周期内“增值税费用”科目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二者的差额。并将其可以按照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与之相对应的销项税额所属的会计期间中。

2.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企业购进货物时,均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时,也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由此所有的收入和成本均为含税价,这样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具有可比性、配比性。期末在汇总本期总销售收入和成本之后,同时核算增值税费用和应交纳增值税。在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5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当前二者的原则问题逐渐成为学科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如何进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区分对于二者的协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主要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认延伸。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影响,企业的税务会计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比,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和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财务会计主要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有利的作用。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原则主要有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配比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历史成本原则主要是是指原始成本,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该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采用历史成本委员的主要目的就是人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财务会计原则中,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较为认同的,税务会计中对于历史成本原则是比较坚持的,当企业的资产违背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的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应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但是在财务会计中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企业的历史成本出现偏离时,将会以公允价值代替,否则将会认为报表的使用者就可能是被误导。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权责发生制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财务收入与实际费用的实现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二是权责发生制度中需要充分考虑支付能力保障纳税人能够支付税款。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的,但是税务会计中却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度的结合,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度的要求,企业的会计处理必须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发生为前提。

(三)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相关性原则主要是指当前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能够充分提供真实的信息。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对于今后进行会计信息的评估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真实有效的信息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地评估,同时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对于满足当前用户的需要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主要是指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中企业的收入与相关的成本形成一定的配比,同一阶段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必须在同一阶段内进行有效地确认。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的要求之一,主要是用于企业利润的确定。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作为财务会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企业应该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相应的经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并不是仅仅按照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在会计工作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企业应该按照交易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不能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

三、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企业经济管理中问题逐渐增加。如何进行企业经济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作为企业的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原则,二者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对于企业的经济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税务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应该进一步加强二者之间的协调,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财务会计准则需要积极与税务会计进行协调。企业的会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收益和税收收益差距的调整办法,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简化企业税款的计算方法。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可以按照税务法律的规定采取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另一方面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积极协调。税务会计原则中可以积极借鉴会计原则中的要求,积极采用财务会计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对于税收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加强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二)加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企业的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有一定的不同,在实际的工作运行中需要积极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别,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可以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通过税务筹划不仅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同时税务筹划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合理进行企业经济项目的进行,这对于促进企业的结构化调整,减少企业的管理中的经济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有一定的差异,由于税法的目标与会计工作的目标并不一致,二者在企业的经济管理中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但是二者的差异对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更好地促进二者的协调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在今后的企业管理中应该进一步寻求协调性,为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减少障碍,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1.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主要区别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有很多不同点,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理论依据不同:对财务会计来说,财务会计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会计准则,和具体的企业或者单位的财务会计准则相关;而对于税务会计来说,理论依据来源于税法,税务会计工作的内容也和税法的工作相关,从理论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服务目的不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企业的财务服务,建立企业会计账目,进行企业会计核算,为企业的正常运作提供财务支持,这其中的工作又可以具体划分为财务报表、财务分析、财务决策等很多方面。税务会计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企业进行依法纳税,保证国家、企业、个人税收体系的正常实施。因此,从服务目的上来看,两者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服务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业或者个人中需要使用财务报表的群体或个人。而对于税务会计来说,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需要依法进行纳税的人,也就是服务对象单一,就是纳税人,跟财务会计相比,税务会计服务的对象比较单一,因此,从服务对象上来说,两者的区别也是很大的。

重视的原则不同: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两者重视的原则是不同的。对于财务会计来说,注重的是每一笔账务发生的具体内容,每一笔实际的款项涉及到的具体人员、时间、资金等等,重视实质,相对不是很重视形式,如发票等类似的事物。而对于税务会计来说,涉及到纳税程序的具体流程,税务会计更重视的是形式,而不是实际的内容,强调的是理论有依据,而这里的依据指的就是税务发票、税务单据等具体的形式内容,可以说是重视形式而不重视实质。

2.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同点分析

权责制相同:在权责制方面,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要使用权责制,这是两者的一个相同点,在这个大的相同点的氛围内,还会有小的不同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税法也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税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是不完全的,特定情况下要以收付实现制来修正,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这也体现了一定的相同和不同点的结合。

历史成本原则相同: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都会使用历史成本的原则。这是两者的一个共同点,但在这个共同点中,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比,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还有很多丰富的手段,如对公允价值的广泛引入,而税务会计则坚定不移地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税务会计之所以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所反映的资产要素的价值可靠性更强,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相同点中也有小范围内的差异。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基本上是相同的:财务会计中要求坚持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会计核算应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计算各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只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正确计算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税务会计中也有相似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上是基本相同的。

配比原则是相同的:无论是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核算的具体过程中,都需要遵守一定的配比原则,也就是费用的因果配比以及时间上的配比原则,这个原则是需要两者共同遵守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会有一定的小差异,在税务会计核算中要遵守的配比原则是不完全的配比,也就是说是有时候,在配比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个误差和具体的税收政策、财务原则都有一定的关系。

3.分析差异的作用和重要性

分析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存在的分歧,能够进一步提高会计服务体系??和方法,促进财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可能涉及会计的所有方面,影响到具体的会计要素的确认,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这些详细分析是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的重要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分析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使纳税人深入思考如何解决问题,以促进财务会计制度和方法的不断改进,精益求精。

分析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有效地防止纳税疏忽,从而减少纳税人的损失。对于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的差异,如果纳税人不清楚,遇到了一些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很容易导致少付或多缴税款,使得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分析和研究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之间存在的分歧,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成本。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之间分离了以后,不只是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较强的会计专业判断能力和相关税务知识,对于大部分税收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其专业水准、管理和审计能力都要有所提高。税务与会计之间存在的差异,会给纳税部门和税务征管部门带来不少麻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成本。

总之,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客观的事实,应该科学、客观地对待,合理、适度的差异是应该允许的,但这种差异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不同,是一般会计人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税收和政策制定者、税收征管人员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黄鸿平.浅谈税务会计的建立及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第7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收入的确认对于正确计算产品的经营成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及时、正确地对收入进行确认,在计算出产品的成本后,才能与其相应的收入进行配比,从而计算出该种产品的经营成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了“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标准。那么对于收入的确认,应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可以确认。应否确认收入和何时确认这项收入似乎是很一般的会计常识,但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收入确认标准的定性规定而非定量的规定使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在当前状况下,如果企业发生销售方面的经济业务时,应不应该确认为会计收入,什么时间确认为收入,尤其需要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进行判断,即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职业判断能力。从经济业务的类型、获得收入的种类、销售时有无附加条件而使所销售的商品在钱货两清的表面情况下,与商品有关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实质上并未完全转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决定应否确认为收入、何时确认为收入,继而做出怎样的会计记录,又如何正确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探索,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标准需要定性与定量的结合。

二、费用的确认

成本的构成离不开对费用正确及时的确认。由于费用产生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中,确认的依据往往没有收入客观充分,同时由于很多费用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在不同的期间内分配费用也是会计的难题之一。因此,费用的确认对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依赖比收入的确认更多。费用的确认大致可以从内容和时间两个角度进行。费用的内容确认指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以及作为哪一种费用,它主要涉及资产与费用的划分。新《成本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费用的时间确认则指一项费用应归属于哪一个会计期间。由于会计上将费用视为资产的转化形式,划分资产与费用既涉及对资产的转化是否已经发生的定性判断,也涉及是否构成需要当期确认的费用的判断。在具体运用中,我们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费用确认的时间问题作出分析。权责发生制要求按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费用。权责发生的标准是以本期承担或者经济责任的背负来衡量的。配比原则要求在确定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时,应当将收入和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配合、比较。就费用的时间确认而言,配比原则强调按照与收入的相关性来确认费用是否在本期发生。

三、成本核算中的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首先要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对会计收入和费用进行正确的配比,以便正确地核算产品成本。配比的方式有因果配比和期间配比,企业成本核算时,对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体现如下:

(一)企业中某行业的收入与该行业的耗费相配比

新《成本核算制度》中规定了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等行业企业成本核算的具体内容。对于一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要正确地计算出每种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必须实现某种行业的收入与该行业的费用配比。对于企业多元化经营中发生的生产耗费,如果能与某行业直接相关,就是该行业的直接生产费用,直接计入该行业的生产成本。如果是共同的资源耗费,在行业间形成了间接的生产费用,企业应采用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并分别计入各行业的生产成本。分配来的间接生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构成了某个行业的生产成本。某行业创造的收入与该行业的成本是相互配比的。对于企业多元化经营中发生的其他耗费,笔者认为,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可以参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的成本项目,为每种行业发生的其他耗费设置相应的费用核算项目,然后按照每个行业的费用核算项目,将发生的其他耗费归属于各个行业,从而实现与该行业的收入相配比。

(二)企业中某部门的收入与该部门的耗费相配比

企业中存在不同性质的部门,对于管理、销售等不直接创造收入的部门,在内部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建立针对部门的绩效考核,该部门的绩效与此部门发生的费用相配比,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绩效的考核。首先确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然后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中心,从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三个方面设置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针对某部门在某种绩效下发生的费用,与该部门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绩效进行配比。在会计核算方面,这些部门是为企业的生产部门提供功能的,这些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耗费,应该在当期确认为企业的期间费用。该部门的耗费应该与当期的收入进行配比。企业中创造收入的部门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耗费,一般都属于企业的生产耗费,按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的成本核算项目,对于直接的生产费用可以直接计入为该部门设置的成本项目,对于间接的生产费用,参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的分配方法,将其分配计入该部门成本项目,从而形成该部门的成本费用。同时,企业核算内部各部门经济活动时,不能收入、费用各自确认,或先确认费用后确认收入,而是应该按收入确认的标准确认本部门的收入,然后与该部门产生这些收入的相应的费用进行配比。上述企业中创造收入的部门计算出的成本费用应该与已经确认为该部门的收入进行配比。

(三)企业中某种业务的收入与该业务的耗费相配比

新《成本核算制度》明确了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相关要求,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企业可以参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规定的成本核算项目对发生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对于不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追溯调整的方法,向前找到引起其发生的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然后将其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与相应经济业务的收入进行配比。如果追溯后没有找到相应的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在内部管理方面,可以对该业务进行绩效考核,即对该业务设置多维的绩效,每一维绩效都是该业务发生的耗费应得到的结果,每一维绩效都与其相应的费用进行配比。最终,将该业务所发生的耗费与多维绩效进行配比。在会计核算方面,应该在当期将该业务的耗费确认为企业的期间费用。该业务的发生是为企业的生产提供功能的,其费用的配比问题将在下面讨论。企业发生的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该业务的发生而产生的耗费,如果能与该业务直接相关,就是该业务的直接生产费用,直接计入该业务的生产成本;如果是共同的资源耗费,在业务间形成了间接的生产费用,企业采用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分别计入业务的生产成本。分配来的间接生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构成了某个业务的生产成本。某业务创造的收入与该业务的成本费用是相互配比的。如企业的印刷业务取得一笔收入,则为了取得该印刷收入必定要发生相应的印刷加工业务,因而必定要发生相应的印刷成本。当企业确认了其业务的收入时,则应同时确认该业务的成本费用,这样就实现了该笔印刷业务的收入与该笔业务成本的匹配。

(四)企业生产的某产品的收入与该产品的耗费相配比

企业发生的各种生产耗费,可以按照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划分,如果与某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就是该产品的直接生产费用,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是产品之间共同的生产耗费,在不同的产品间形成了间接的生产费用就是企业的制造费用,对于制造费用,企业可以采用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某种产品的生产成本。新《成本核算制度》中提出了作业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的运用可以得到更加准确的成本信息,这是我国成本核算在制度方面的一个突破。对于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可以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归集和分配。按照不同功能成本中心进行生产的现代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品种多样化,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重大,就可以将制造费用按成本动因不同进行分类,在会计期末,把各项制造费用按照每个成本费用项目各自的资源动因分别分配给每个作业,得到每个作业的成本,然后把作业成本按照作业动因分配给产品品种。分配来的间接生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构成了某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成本与特定产品的生产制造直接相关,它随产品的流动而流动,如果产品销售出去了,其成本就成为产品销售成本,如果产品未销售出去,则其成本作为存货结转下期。当产品销售后,企业在当期确认了其产品销售收入,则应同时在该期确认该产品的销售成本,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其生产成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因果配比。

(五)某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该期间的耗费相配比

前已述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了某种行业的收入与该行业的耗费相配比,某部门的收入与该部门的耗费相配比,某种业务的收入与该业务的耗费相配比,某产品的收入与该产品的耗费相配比时,就自然确定了企业的产品成本,实现了生产性的耗费与收入的因果性配比。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会发生各种非生产性的耗费,如前面论述的不创造收入的部门的耗费,不创造收入的业务所发生的耗费,这些耗费与本期收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特定费用又确实对收入的实现作出了贡献,它们的发生为产品生产提供管理的需要和产品实现销售的保障条件,它们为了赚取利润而发生,只是与特定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其经济实质是为了获取整体的收入。这些费用由于不能提供明确的未来收益,按照谨慎性的要求,在这些费用发生时采用立即确认的办法处理,应该在发生的当期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广告费对企业品牌效应的影响很大,服务于企业长期的收入赚取过程,但是由于很难在广告费与收入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因此,广告费一般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企业当期的费用,这种费用与当期的收入之间形成了期间配比。此时,企业也已遵循了新《成本核算制度》的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为了创造收入,企业会发生生产性耗费和非生产性耗费,对于生产性耗费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确认为企业的产品成本。在一个会计期间,销售出去的产品为企业带来了营业收入,同时,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被确认为本会计期间的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形成了因果配比,非生产性耗费被确认为企业的期间费用。这样企业在一个生产经营期间创造的收入应该与该期间发生的相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四、结语

第8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再贴现;买断式;会计管理

Abstract:Rediscount is one of the central bank’s monetary macro-control policy tools. How to properly account for and reflect the rediscount business,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sset management,is the problem which the central bank accounting department needs to be address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tuation of rediscount business development in Shandong Province in recent years,and provides usefu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on the basis of fully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tatus and shortage of PBC’s accounting management of rediscount business.

Key Words:rediscount,outright,account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3-0039-03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目前我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买断式再贴现是指申请人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将票据直接背书给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是指申请人在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的同时约定一定期限后再行购回票据的交易行为。再贴现作为一种运用灵活、自主性强的调控手段,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国内学者对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的研究和探讨,大多集中于再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再贴现工具如何设计以及再贴现在流动性管理中如何运用等方面,如冯全民(2010)对推进我国再贴现利率市场化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张爱红(2009)对货币政策转向后的再贴现工具如何设计进行了探索等。而从人民银行内部会计管理视角对再贴现业务进行研究的文章较少。再贴现作为人民银行重要的资产项目之一,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会计部门对再贴现业务的核算方式,提升再贴现业务信息反映水平,对于提高人民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山东辖区再贴现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的贴现、再贴现业务从1981年开始试办,经历了从试点、推广到规范发展等几个阶段。在这期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宏观货币政策变动、金融机构自身超额储备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票据利率等因素影响,再贴现业务规模有一定波动。从山东省 (不含青岛,下同)实际情况来看,再贴现业务从2004年起开始收缩,至2009年1季度末一度降为零,2009年5月份起再贴现业务在山东省重新启动。截至2010年末,山东省再贴现余额达到约50亿元。目前,山东再贴现业务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再贴现业务量不断增大。进入2010年以来,山东省再贴现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全年再贴现发放规模较上年增长约20倍,创9年来的新高。二是再贴现业务地域范围进一步扩大,几乎每个地市都开展该业务。三是买断式再贴现呈快速增长态势。山东辖区自2008年10月份开始启用买断式再贴现以来,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迅速扩张。以2010年为例,全年发放买断式再贴现金额占全部再贴现金额的68%;年末买断式再贴现余额占全部再贴现余额的74%。

二、现阶段再贴现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

(一)政策支持有力,扶持重点明确

2008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再贴现窗口,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对各分支机构所办理再贴现的总量、期限和投向比例不再实行量化考核;规定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及“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明确再贴现可采取回购和买断两种方式,激发了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的积极性。

(二)金融机构获利空间加大

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利率持续走高,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与再贴现利率之间的差额逐步扩大,办理再贴现可以为金融机构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自2009年以来,山东省票据市场利率不断上升,2010年末,山东省3-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5.9%,较年初提高3.1个百分点,3-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6.5%,较年初提高1.6个百分点,3-6个月买断式转贴现利率为5.1%,较年初提高2.7个百分点,3-6个月回购式转贴现利率为5.9%,较年初提高3.3个百分点,票据市场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相比之下,近两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一直保持在1.80%的较低水平,2010年12月26日上调为2.25%,仍远低于票据市场利率。巨大的利差空间,使再贴现业务受到追捧。

(三)货币政策逐步转型,流动性管理趋紧

2010年,随着人民银行连续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中对流动性回笼力度加大等政策的实施,货币政策逐步收紧。进入2011年,货币政策正式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1-2月,人民银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月末,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已经达到19.5%,为1985年以来的最高点。与此同时,2010年1月和10月,人民银行为控制信贷增速,分别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行银行、民生银行等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大型商业银行流动性明显收紧。在这种环境下,各金融机构可用资金减少,面对经济形势企稳回升状态下仍然高涨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普遍面临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短缺的问题。

(四)买断式再贴现优势明显

一方面,采用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利转移给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办理回购式再贴现业务,会提高本行的贷存比例,影响监管部门对其存贷比的考核,而采用买断式再贴现,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科目余额为零,不影响存贷比考核,相应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有利于扩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规模,提高了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积极性。

三、再贴现业务会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会计管理现状

目前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程序是:金融机构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申请办理再贴现,填制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再贴现票据一并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连同贴现票据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在接到由货币信贷部门批准的再贴现票据及凭证后,对再贴现业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买断式再贴现方式下,再贴现票据到期前由会计营业部门办理委托收款。

人民银行使用“再贴现”、“利息收入”等表内科目及“再贴现票据”、“发出托收”等表外科目核算再贴现业务,在“再贴现”科目下按金融机构分设账户。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借记“再贴现”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和“商业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表外“再贴现票据”科目记收入。回购式再贴现到期收回时,借记“商业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再贴现”科目,同时表外“再贴现票据”科目记付出。办理买断式再贴现业务,在票据快到期时发出委托收款,只做表外处理,“发出托收”科目记收入,“再贴现票据”科目记付出。收到款项时,借记“商业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再贴现”科目,同时表外“发出托收”科目记付出。

(二)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再贴现会计核算方式不能体现配比原则。会计是一个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应该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对应的会计期间是整个票据再贴现期间,因此按照配比原则,应该分配到票据再贴现期内的各会计期间中。而目前人民银行在办理再贴现业务时,直接将再贴现利息收入一次性计入损益,不能体现“配比原则”的要求。

2. 再贴现会计核算方式不能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指会计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目前两种再贴现方式最重要的区别是票据权利人是否发生改变。买断式再贴现的申请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移至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人只是将票据实物等相关资料移交人民银行,不进行票据背书,票据权利人仍然是申请人自己,回购式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可以理解为人民银行提供给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回购式再贴现与买断式再贴现的本质是不同的,但人民银行目前核算再贴现业务时没有区分二者,在办理时均是通过“再贴现”科目反映,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无差别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利于分析货币政策传导效果。

3. 在买断式再贴现方式下,基层人民银行票据识别能力仍需提高。近年来由于不法分子伪造、变造票据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使得票据甄别难度越来越大。人民银行办理买断式再贴现承担较大的票据风险。此外,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前些年办理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较少,缺少票据甄别的经验,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票据识别能力,防范资金风险。

4. 电子商业汇票发展对传统业务处理方式带来冲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上线,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处理平台,也为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提供了便利。但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式也给会计管理带来冲击,如电子商业汇票不具备实物形态,是否还需要通过“再贴现票据”科目进行处理;买断式再贴现票据到期只需通过系统提示付款,是否还需要通过“发出托收”科目进行处理等。

四、完善人民银行再贴现会计管理的建议

(一)构建“二元结构”会计要素,引入权责发生制

人民银行再贴现会计核算业务面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民银行目前采用的核算基础是政府部门所使用的收付实现制。人民银行虽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但同时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承担着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会计核算方式直接影响会计信息反映,影响各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反馈,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不能够满足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因此,建议人民银行构建“二元结构”会计要素,即构建收付实现制为主要基础的预算收支表要素和权责发生制为主要基础的资产负债表要素,以优化会计核算方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遵循配比原则,真实反映再贴现利息收入

建议按照配比原则,将办理再贴现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期计入再贴现期间。人民银行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再贴现利息收入。在办理再贴现收取利息时,先将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再贴现期间的各月,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利息分期转入各再贴现期间。

(三)分设科目核算买断式再贴现与回购式再贴现

据上文所述,是否转移票据权利为回购式再贴现和买断式再贴现的主要差别,这种差别使人民银行办理这两种业务时承担了不同的风险。现有核算方式无法体现这种差异,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加强资产管理。建议按照风险迁移和风险补偿等类别的不同,在“再贴现”科目下分设“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两个二级科目,进行区分核算,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银行资产管理的需要。

(四)严格审核流程,优化业务办理方式,有效防范再贴现业务的资金风险

为了规避票据风险,相关业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审核再贴现手续是否合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等,确保票据真实性和规范。加强票据防伪知识的学习,借助票据真伪鉴别仪器对商业汇票的基本防伪点进行细致鉴别,有效防范票据欺诈业务风险。此外,人民银行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票据再贴现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爱红.试论货币政策转向后的再贴现工具设计[J].金融纵横,2009,(4).

第9篇: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投资准则费用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分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所谓相关费用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哪个损益科目准则没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那么,损益科目是否就是“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费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而投资行为是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显然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费用必然会虚减营业利润。

其次,在新制度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相关费用规定在债券取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相关费用从本质上类似于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不管金额大小、是否需要摊销最终都要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以正确核算投资损益。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以上规定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减值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原则。因为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会计原则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谨慎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

第二,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最困难的是是这里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该表述中的出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的的长期投资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也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一个金额,而投资到期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就更加含糊了(对当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将来若干年后的出售价格和折现率)。该项业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质水平,而我国的大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不高,因而就会出现以及提减值准备来充当利润调节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在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要兼顾配比性原则,并尽快出台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资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书以及准则讲解对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160000

该处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强加到这一年来了,这显然很不合理,这种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对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股利要作严格的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投资准则的颁布虽然使得各个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核算标准,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投资准则只有在不断的应用当中才会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建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专辑(1)福建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二辑)199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