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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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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管理办法

第1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金融全球化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国内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一、我国信用缺失现状及危害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证券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第一,信用缺失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率,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甚至一些企业为防范风险,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也不愿采用信用结算方式。

第二,信用缺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信用缺失导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中不断积累,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信用缺失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和银行的贷款趋于谨慎和收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第三,信用缺失阻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稳健地推行,但一些企业借改制、破产之名大肆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改革、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造假更是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信用缺失导致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将加大,参与国际市场的难度将增加,将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做出较大牺牲。信用缺失还会引起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担心,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

二、我国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助推器,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转的基础和必要的安全装置。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则会阻碍和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总量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行各业将广泛运用信用手段促进经济增长。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三)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坚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通为一体,如何更有力地参与国际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在国际贸易中讲信用、注意自身信誉是国际惯例的首要信条。守信用的企业将会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新经济顺利发展的要求。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必须以社会成员之间高度的信用依赖和信用确信为基础,网上各项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社会大规模的信用规范未建立的背景下,无法谈什么电子商务,网络再安全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三、建设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对部分信用问题作了规范,但这些法规的目的、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上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应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信用公告制度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矛盾;2.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处罚措施;3.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凸显部门利益,避免引起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否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二)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需要出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初期,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配合。第一,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实现资源共享,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政府应主持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规避系统建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政府部门不直接经营信用中介机构,也不直接干预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应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中介机构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的,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第四,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第五,政府应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另外,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存在一哄而上的现象,出现了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情况,这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近十余年来,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我国现有征信机构人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和上海中商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客观上,我国的征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理想,其作用与功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该积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目前,我国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有几十家,但资信评估市场规模小,可供评估品种少,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资信评估机构权威性与专业化程度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公认。我们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奉行“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扶持、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方法和管理办法。

规范的信用管理服务是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在西方国家,系统的、深层次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管理服务,是信用经营机构的后勤保障。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行业刚刚起步,国家应该鼓励发展这些机构与有关业务,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第2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余额宝 支付宝 沉淀资金 监管

一、余额宝的背景简介

2013年6月17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了“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一经推出,余额宝吸纳的资金规模及用户数量创下了互联网金融的奇迹。截止2013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宣布,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余额宝最新万份收益高达1.7869元、七日年化收益高达6.696%。

所谓余额宝,实质上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联手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支付宝的用户只需将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中,就默认为自愿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从而获取比同期银行活期存款高的多的投资收益。余额宝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还在于其不仅仅具有理财功能,还具有在线支付、转账等其它理财产品所没有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余额宝,作为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的最低资金限额是一块钱,另外,只要用户有需要也可以将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随时转出。

根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宝公司可以使用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购买协议存款,所得的收益也归属于支付宝。因此办法的限制,用户存留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是不能获得任何收益即便有也是非常低的收益率,余额宝则改变了这一现状,即用户首次可以使用其在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购买货币基金从而获得收益。

二、余额宝带来的沉淀资金风险

尽管2012年5月,支付宝公司获得了基金支付牌照,但仍然没有基金销售资格,所以支付宝公司需要与具有销售资格的基金公司合作。2013年6月19日,支付宝公司宣称余额宝上线六天,其用户数已突破100万。那么,假设每位用户的账户中有500元的余额,在短短的一周内,余额宝就能迅速吸收至少5亿元的资金,这笔巨额的资金对任何一家基金公司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支付宝为何选择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呢?与支付宝合作之前,无论从总资产管理规模、积累的品牌等方面,天弘基金只是基金行业中的中小型基金公司。经仔细分析则不难得出,与一家中小型的基金公司合作,其实是支付宝进军金融行业的战略布局。

在基金销售的过程中,用户并未在基金公司开设账户,只需将自己的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中即可完成购买的手续,其他必需的用户资料则由支付宝向基金公司提供,除此之外,基金公司还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软件阿里旺旺向用户提供服务。支付宝公司提供了如此细致的服务,令人意外的是却不收取任何尾随佣金。依据《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宝公司可以简便的使用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购买协议存款获取收益,余额宝的业务推出之后,支付宝由此获得的收益将大打折扣。支付宝为何选择做这样赔本的生意呢。

笔者认为,提高用户“黏性”,使其资金量不断的壮大,为日后进军金融行业打下伏笔,是支付宝公司推出余额宝的真正目的。由于国家相关金融规定的限制,长期以来,用户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不能获得任何收益,这不仅使支付宝公司不断的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也大大的限制了其资金的规模。余额宝的上线,一方面是支付宝借助货币基金将存留在支付宝账户中资金的收益返还给用户,另一方面支付宝希望以高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用户资金从银行转向支付宝账户从而其扩大资金规模,并减少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根据支付宝接近8亿的用户规模和每天数十亿元的交易金额,沉淀在支付宝平台的资金可能达到300亿元之多,如果支付宝账户中沉淀资金的规模继续扩大,其影响则不容小觑。

沉淀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用户暂存在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另外一部分则是由于在线交易过程中的价款收付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支付宝享有沉淀资金存在于支付宝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所有权,随着余额宝的上线,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数额会越来越庞大,这也将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资金管理的风险。比如,支付宝公司是否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支付宝公司是否会挪用巨额的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目前,因我国还没有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对策,假如支付宝挪用巨额的沉淀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用户资金则很有可能处于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支付宝的用户涉及面极其广泛,一旦支付宝账户资金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则不仅仅是用户的财产利益,还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机,甚至可能触发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三、沉淀资金监管的方案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沉淀的资金规模在近些年迅速的扩张,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庞大,但在沉淀资金风险的法律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于此,除了我国目前已有的监管制度之外,笔者提出以下几项针对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方案(因以下方案不仅仅针对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因而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被监管的对象):

1.制定沉淀资金保险制度

第三方支付业务最早出现在美国,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对沉淀资金管理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从联邦层面而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重要的监管部门,其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并非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务,用户则为该债务的债权人。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美国预防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产生风险的有效预防措施,即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一个无息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有的沉淀资金存在该无息账户中,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的利息抵扣。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声明,此保险制度仅在存款银行倒闭时有效,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倒闭,存款延伸保险将不适用。通过该项制度,不仅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之间针对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问题,还可以弥补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问题时,用户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因而,笔者认为,即使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仍可以参考美国的存款延伸制度,指定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

2.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虽然给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合法的身份,且规定了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但针对沉淀资金并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办法。笔者建议,为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有关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转变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提升监管效力的级别。

一方面,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个交易流程的监控,其中,重点监管账户中沉淀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完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分配等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一个合理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从而避免因支付周期过长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大数据得到高效运用的今天,我们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资金交易的风险数据库,提炼出可疑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将其及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实时分析和监测中,从而降低挪用沉淀资金进行不法交易的风险。

另一方面,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续监管。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续监管特别是涉及沉淀资金的监管措施还有待完善。在此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大额资金交易的监控,建立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甄别和交易监测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资金交易情况;其次,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年检制度,要求不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停业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则吊销其许可证;最后,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违规使用沉淀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一经核实,则会对违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出相应的处罚。

3.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猛发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但因我国社会信用评级制度起步晚,再加上相关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相比而言,美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能够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拥有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比如,美国不仅有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估公司,还有专门向大型金融机构、跨国公司提供服务的标准普尔、穆迪等信用评估机构。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水平,从而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安全,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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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艳飞.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年

[4]任高芳.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2(10)

[5]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11)

[6]田静.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风险及监管问题[J].中国外资,2011(18)

[7]林政.《电子支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第3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之一,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电力的生产输送及销售需要在瞬间同时完成。这就决定了赊销是电力销售的常用方式之一。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供电企业面临的客户信用风险也随之增强客户拖欠电费对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Ⅱ向。对此,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然而,大多数的供电企业的客户风险管理比较落后。本文针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地电集团”)用电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探讨,以期对提升该公司管理水平有所裨益,同时对于其他电网企业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地电集团客户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地电集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大型配电网企业,为榆林市等9市66个县(区)供电,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72%,人口占全省总人口51%以上。地电集团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视,先后制定了《电力市场开拓管理规定》、《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以及《电费回收预警管理办法》等。地电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职能部门。客户信用风险主管部门为市场营销部和财务经营部。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电费回收风险识别和评估,下达分解回收任务,考核欠回收工作,财务经营部主要负责欠费账龄分析、坏账计提等工作。

风险管理主要措施:风险识别。对电费回收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分析,掌握电费回收风险的性质和特征,确定风险类型。同时,分析引发这些风险的主要因素和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对电费回收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风险评估。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信息的综合研究,运用有效的管理办法,对风险进行判别是否需要进行处理。风险预警。根据电费回收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时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国际、国内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形势,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结构调整、电价调整等政策,客户经营状况及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欠费构成的变化趋势及新欠电费的增长情况,欠费构成的变化趋势及新欠电费的增长情况,有关当地政府建设规划、搬迁的政策或信息对客户的影响,有关客户产权变化情况,无力按时支付电费情况,故意转移经营风险情况及《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缴纳协议》执行情况等。欠费回收措施。欠费回收措施主要包括:催收。主要方式有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和现场催收:暂缓新业务。对拖欠电费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申请一律暂缓办理。在客户交清电费后,方可进入规定业务流程,办理客户申请:停电。对于企业信誉度很差,经常以种种理由拒交或拖延电费的,可以采取停电措施。但是停电应严格按照法律有关停电规定,严格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四是司法救济。对长期拖欠电费的客户,或濒临倒闭破产未清偿电费的客户,除应采取停电措施外,还应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追回拖欠的电费。

地电集团客户信用管理存在的主要不足

客户信用管理模式存在不足。目前,地电集团采取的是销售部门主导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调动营销人员信用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可以与客户及时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息;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业务关系。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销售部门管理客户信用风险难免有失独立公证,有“自己管理自己”的嫌疑;营销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拓展和维护电力市场,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注意力和动机不足;相对于财务部门和其他专业机构而言,营销部门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相对能力不够。因此,改善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实属必要。

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价需要选择恰当的指标。一般而言,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原则:系统全面性原则。所谓系统全面性是指评价指标应当能够全面系统的反映客户的信用水平。如前文所述,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主要九大因素。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主要关注了价格、宏观经济以及客户的经营能力,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及发展环境等关注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包括客户的市场地位、发展阶段、治理结构等企业发展的环境;没有包括诸如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的指标;同时对于衡量客户自身品德的一些因素如违规用电、供电方式等因素也没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当中。因此,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缺乏系统性。

另外,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尽可能的明确,增强可操作性。但是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指标不够具体,基本上没有明确对应的统计数据指标,这就给信用评价工作造成了障碍。

没有区分不同的客户类别设置预警指标。一般情况下,将用电客户分为以下几类:非工业电力客户、普通工业电力客户、大工业电力客户、商业电力客户、农业电力客户及居民电力客户。不同的客户群体对电价及电力服务等的敏感性程度不同,对供电公司造成的信用风险敞口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置不同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进而更好的为差异化营销服务。

没有明确各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及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是对客户信用综合评价,通常情况下涉及的因素较多。因此,只有明确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才能对客户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确定统一的评价结果。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需要借助科学的计量方法。现实中比较常用有模糊综合评价法、统计回归法及主观权重法等。虽然,地电集团根据风险预警评价将客户信用风险等级分为蓝、黄、红三个等级。但是这些等级的评价仅仅考虑了客户的欠费数额和欠费时间,对于风险预警评价的其他因素没有考虑。因而,总体上讲,地电集团客户信用评价缺乏明确的权重体系,也没有相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由于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缺少明确的权重系数以及评价方法,导致地电集团客户信用管理水平不高,客户信用管理流于形式。

完善地电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依据IT信息技术平台,重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前文分析指出,以营销部门主导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有其自身缺陷。现实中,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销售部门主导型、财务部门主导型、独立部门主导型以及委员会制四种模式。对于销售部门主导型模式的利弊前文已经予以分析,故而不在重复。财务部门主导型的优点在于其专业能力较强,同时可以保持客观独立性。其缺点在于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对客户关系的维护能力不足,相对于营销部门对客户的信息掌握不足。独立部门主导型优点在于专业能力最强,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其缺点在于人力成本过高,与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的有效沟通很难保证。委员会制在一定程度综合了前三者的优点,但是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明,管理流程过于复杂,管理效率较低。

比较分析以上四种模式,结合地电集团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在保持营销部门负责客户信用管理职能的基础上,依托信息技术,将营销软件系统和财务核算分析软件系统耦合,打造共享信息的管理平台。在此基础上,对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客户信用风险管理进行智能划分,定期召开分析会议,会议由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这样,在不增加人力成本和沟通成本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营销部门主导型、财务部门主导型及委员会制的优点,实现这几种模式的互补。

依据“5C”理论,构建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要素理论是研究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该学说英美,为了便于表达和方便记忆,通常将每个因素层次进行概括,并用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代替,最终形成了“5C”理论。后续研究基本上围绕“5C”理论展开,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5C”理论主要观点是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应当从五大方面或者层次进行综合评价,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品格(Character),指的是客户信用活动中的品德与作风,主要对客户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比如违约情形、违规用电、欠费历史情况等;二是能力(Capacity),主要是对客户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信用调度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管理者个人能力进行评价;三是资本(capital),主要关注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资产总额,资产负债比率以及拥有或控制的其他资源;四是环境(Condition),主要考虑的是客户发展面临的政治、经济、市场、地理位置等外部生存环境,对客户的发展前景进行考量:五是担保(Collateral),即关注客户对信用交易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或则保险。保险是现代信用经济的产物,可以减少授信者(客户)的潜在信用风险。因而,对于具有保险或者担保的信用交易客,其信用风险程度较之未提供担保或保险的客户较高。因此,在设置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考虑这一重要因素。

根据“5C”理论,结合电能交易特征,本文建议地电集团在完善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是客户品质方面,包括历史欠费比率、历史欠费频率、用电方式、违规用电次数、偿还率、窃电频率、纳税情况等;二是客户能力方面,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市盈率、利润总额及增长率、现金流量比率及速动比率等;三是资本或资产方面,包括资产总额、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总额等:四是生存环境方面,包括客户的行业类别、政策优惠、研发投入、市场份额,竞争力等:最后还应关注用电合同中是否有保证条款等。

第4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其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也可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信用信息数据的积累。二者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评级、尽职调查、管理咨询以及信用方案设计等。

[关键词]金融租赁;信用评级;合作

1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状况及风险特点

融资租赁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美国,目前,全球近15%的投资都通过融资租赁完成;在美国,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租赁渗透率已超过30%,进入成熟期。而在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一直较低。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自1997年被强行退出租赁市场后重新获得该牌照,工行、国开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1月,6家银行租赁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6亿元,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只用了一年就大致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金融、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其法律实质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于自有资金,也需要资金提供方的融资支持。它既接受银行提供资金的服务,是银行信贷信用的受信人,又是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授信人。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为承租企业设置融资租赁信用条件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满足资金提供人的信贷信用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租金收益与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应付资金提供人本息是否相匹配,是保证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其中,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这是因为租赁业务收入是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承租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直接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收入与风险,同时也决定了其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水平。

2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水平和资产质量等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如何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承租企业信用风险,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加强承租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独立、客观地揭示承租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即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承租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市场竞争状况、产业政策,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财务实力等,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分析。金融租赁公司借助外部评级机构历经多年所建立起来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专业判断对承租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前其对承租企业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的不足,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开展承租企业信用评级,能够不受委托方和被评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评级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有较大程度的保障。

2.2实行资产五级分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需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现行监管政策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同时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提取规定的呆账准备金。外部评级机构对承租企业的评级结果可为金融租赁公司基于信用风险的资产分类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为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提供依据。

2.3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打造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监管的加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迅速提升信用风险定量识别和控制技术,建立和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从单纯的业务扩张逐步转变为风险计量、风险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从而实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经营目标。借鉴外部评级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技术和信用风险管理咨询经验,有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3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方式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信用特征,信用评级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承租企业信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企业进行主体信用评级;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针对承租客户的尽职调查服务;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3.1承租企业信用评级

承租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对受评企业按时、足额偿付约定租金的能力及意愿的评价,其核心是充分揭示受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来源以偿还其到期租金,并以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的大小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主要分析要素包括经营环境、企业的基本经营及竞争地位、管理素质、财务状况、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特发事件风险等。金融租赁公司应首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开展业务。

3.2承租企业尽职调查服务

尽职调查是评级机构通过专门的征信方法、渠道和程序,对拟承租客户真实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股权结构和关联企业、经营历史及现状、主要管理人员、法律关系及其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核实。

尽职调查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现状、财务状况、特定债务、涉诉事件、经营者个人诚信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的简要分析等。该报告可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判断承租方的经营、管理实力并甄别经营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3.3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咨询

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始终面临着必须不断扩张信用以扩大市场份额和争取客户,但另一方面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信用风险,提高赢利水平的两难困境,因此,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制度,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信用评级机构可协助金融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解决好客户选择、融资方案制订并实施、加强应收融资租赁账款的管理等问题,从而实现增加收入和降低风险的预期目标。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管理诊断、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及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信用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流程重组、资金营运及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

3.4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融资租赁业务和风险控制的实践证明,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机构实力、交易的机构组合、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与否以及二手设备市场的设立都将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信用条件的设置。针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企业的不同特点,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要素方案时,应根据承租企业主体信用评级的结果,进行具体优化设计。信用方案设计的重点在于对租赁债权的管理能力以及未来的租金收益、余值处置收益与金融租赁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现金流压力等是否匹配。在针对大型服务运营商客户时(如电信、电力、供水、供气运营商),除考虑当前的信用等级外,信用评级机构还将对该类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并根据设备余值风险的定价和处置能力综合设计融资租赁方案;而面对一般生产加工类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或大型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需求时,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核心竞争优势、设备的通用性、历史信用记录以及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措施均成为融资租赁方案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

第5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然而,在2000年之前,穆迪还是邓白氏的一个子公司。

邓白氏――这个有着160多年历史的跨国公司,在1994年最早进入尚属空白的中国信用市场。从此,它不仅仅是一个中国信用市场的开发者,同时也是中国企业信用的普及者。

“被动进入香港市场”

邓白氏进入香港市场颇具戏剧性。

“邓白氏1981年进入香港是被逼的。”邓白氏国际发展高级副总裁余以恒说。

“当时香港汇丰说,邓白氏你们快来香港建立自己的公司吧,否则我们就自己做信用评级了。主要是香港汇丰要邓白氏来香港做信用评级,我们是被动进入香港的。”

此后,1981年邓白氏与香港汇丰成立了合资公司,其中邓白氏与汇丰各占50%股权。1987年,由于汇丰专注于银行核心服务,将股份卖给邓白氏,合资公司成为邓白氏的全资公司。

邓白氏几乎完全将其在美国的经验复制到香港,其银行管理系统涵盖100多家在港银行的借贷数据,而银行则委托邓白氏给贷款企业作信用管理分析和评级。

1994年,邓白氏在上海设立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开始直接介入内地业务。邓白氏初期主要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向跨国公司在华机构、国内的进出口公司等传统客户出售信用评定报告。至今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服务,其数据库搜集了13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信息。

邓白氏集团大中华区总裁余以恒不断以其大客户联想为例说明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就是因为联想遇到困难,比如坏账,卖的东西收不回钱,造成损失,所以他要建立自己的制度、内部管理办法,对自己的客户评级。”

除了联想之外,邓白氏还拥有首钢、中石油、中化和百度等大企业客户。这些客户主要涉及制造业和少量服务业。对于内地金融业,邓白氏较少参与。

余以恒把中国市场的发展归功于邓白氏的百年品牌,“我们刚到中国市场时一无所有,有的只是我们非常好的品牌。但现在,我们已经占领很大一部分市场了。”

中国市场令人震撼

2006年,针对国内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健全,邓白氏与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联手举办了“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与推广活动”。

在这个中国企业首次信用评级活动中,中石油正在准备资料申请报名,联想、国家石油管道局等都已经报名。国资委管理的166家企业,除了信息业公司、国防性、军工类企业外,剩余120多家企业可以参加评级。

初步报名数据令人乐观。按组委会官员的说法――“120多家企业中,四分之一报名了,四分之一在准备材料,四分之一在联系中,四分之一认识不足。这个活动将是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信用普及教育,我们可以借此撬开中国市场。”

尽管邓白氏在中国市场进展顺利,在比较内地、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三个市场后,余以恒仍然被内地巨大的市场需求所震撼。

“香港与内地有很大差距。内地地方大,市场大,哪怕1%、5%也是相当大的数字。比如营业额,香港一直大于内地,但是内地发展太快,在2007年超过香港了。”

在余以恒看来,香港作为一个城市,其营业额居然十几年一直超过内地,这是非常奇怪的事。

“台湾地区与香港、内地相比位于中间。排除大量空壳投资公司,香港的实际企业总数只有20万家;台湾有2000万人口,几十万家公司,比香港多;内地有上千万家公司,大概这样一个比例。台湾地区在信用发展地位居于中间。”

“我们的对手是穆迪”

伴随邓白氏的进入,10多年来,中国企业征信也从无到有,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据调查,2006年中国企业信用报告超过1亿元人民币大关,过去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尽管与美国、日本比较,中国目前的市场规模较小,但发展的跨度令人惊讶,中国企业用10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年的信用历史。

几乎在邓白氏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中国企业信用市场也出现了拐点。

1995年后,通货紧缩时期来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大部分企业都感受到经济调整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压力――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产生呆坏账,银行借贷风险放大。

此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引入国际上成熟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以规避经济调整中的信用风险。那个时候,国内客户的信用报告需求明显增加,邓白氏和其他信用机构开始在中国显露身手。

越来越多的征信公司开始成立,如新华信、华夏等,加上邓白氏,这三家公司占据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不过,在中国信用市场刚刚进入繁荣期时,邓白氏就开始行业整合。

2006年下半年,邓白氏与华夏信用公司进行了战略重组,成立合资公司,邓白氏占大股。

“国内有很多公司以邓白氏为目标,我们也认同本土做得好的评级公司。我们来投资,强强联合,有些地方可能他们更有优势。”余以恒说。

邓白氏在中国有竞争对手吗

第6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品市场;信用缺失;企业信用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传统的采邑经济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而逐渐被破坏,代之以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各种产品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领域大大扩大了。人员流动范围的扩大和流动更加频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出现反映信用缺失问题的现象,事实上,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市场主体和公共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

一、我国商品市场中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表现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如果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中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场中容易出现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的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前是采邑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

社会信用的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采邑经济条件下重要得多。因为在自给自足的采邑经济下,交易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即使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交易无法顺畅进行,经济也不会受到致命性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微观个体都无法在不与其他个体交易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而社会信用的维持显然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在缺乏社会信用,交易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还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愿意进行交易。于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持就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契约化交易相适应,信用的维持也主要体现在对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上。与采邑经济下的情况不同的是,信用的维持主要不是通过对违约者进行舆论的谴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社会活动的全面隔离来实现,而是诉诸法律及相应的市场规范,而我国恰恰并没有建立起维持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市场规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表现复杂,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单从某个方面着手很难解决问题,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信用制度。企业的信用等级涉及:(1)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当前实力,如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质量、企业产品质量、企业财务状况;(2)动态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如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所在行业前景等;(3)履行承诺的意愿;(4)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可程度,等等。相对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企业是具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信用虽然与员工行为有关,但作为一个整体,其信用主要通过企业整体形象为社会所感知,而不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企业信用被社会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成员与企业在一个长期、反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企业的共识,建立信任关系。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营者与其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来改变由于个人失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因而企业信用对个人的依赖较小,有较强的稳定性。

企业信用制度涉及:(1)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3)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等等。中国企业信用制度组成框架包括:征信条例、征信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企业信用数据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查询条例、信用中介机构条例、企业债务催收办法、信用结账条例、信用监管条例和信用争议解决条例。

参考文献:

[1]企业诚信建设课题组.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中国建材资讯,2007.

[2]徐瑞娥.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观点综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2004-10-31.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G]//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程选民.产权、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J].财经科学,2000,(2).

[6]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7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着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8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9篇:公司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明确中介市场的监管主体,制定统一的中介市场管理办法。

政府应明确授权市工商局负责全市中介服务市场的统一监管,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协助部分特殊行业的准入审查,纠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种违规失范行为,共同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保护中介服务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全市统一的《重庆市中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设立、资质条件、收费标准、行为规范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将市场准入监管、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与风险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开创具有时代特色的中介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严格按照法律和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市场准入的审核,既不能为便于管理而擅自提高门槛,也不能放松审核而使市场无序,要做到繁荣与有序两不误。

当前在中介企业登记审核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当前形势需要的现象。对一些法律上没有要求前置条件的企业进行了前置审核,如广告业、职业婚姻介绍类等;但同时对法律明确规定了前置条件的部分中介企业的前置审核不够严格,如属经纪类的房地产、期货、证券、保险等各类经纪公司。这里面既有对法律的理解和企业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考虑等原因,也有部门的利益造成的法规冲突等因素,因此我们建议在统一的《重庆市中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发展中介行业的形势需要,明确各类中介企业的准入条件,该设置前置许可的就严格审核,不需要前置条件的就坚决撤销前置审核。这个《办法》向全社会公开,也使全社会对中介行业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这个行业。

下一步工商局将完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考核、认定程序,加快建立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并把资格证书的管理和经纪企业的登记审查结合起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经纪市场。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经批准可继续执业,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消。

三、大力加强对中介企业的监管服务,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

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当然可以防止一些服务低劣、只顾经济利益丧失职业道德的经济组织进入市场,但是要真正形成一个长期良性运转的、重合同守信誉讲诚信的市场环境,日常的监督管理正确引导才是最关键的一环,这也是重庆市工商局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对中介市场和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我们主要需从以下几方面下工夫:

(一)清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抓紧确立与WTO要求接轨的市场规则。

这方面我们要尽快完善和制定《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办法》、《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检查制度》、《检查工作手册》等一系列的新的制度和规章,首先在制度上跟上新的形势。

(二)建立和完善中介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

好的管理建立在对信息的充分掌握上,因此这方面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中介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执业记录、统计资料、检查记录等监管台帐,掌握从业人员的持证、营业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对中介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快中介服务制度建设。

由于中介行业是一个较为新颖、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对建立市场经济的信用影响较大的一个朝阳产业,因此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还很薄弱,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中介服务从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及时清理和调整,执业人员一次违规终身出局;建立行业监督处罚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注销资质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建立公正、科学、权威和高信誉度的质量评价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

对中介行业的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方面要建立一个政府部门联手监管,上下联动,同业互查,协会检查,质量评价,消费者投诉和公众举报与新闻曝光结合的社会监管体系。在机制上建立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机制,以社区维权网为基础的及时发现机制,以网上、电话热线投诉为基础的快速反应机制,以程序到位,调查确实,法律适用准确的快速处理机制。

(五)建立中介信用管理制度。版权所有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失去了信用,价格信号就会失真,契约就得不到尊重,资源也无法正确配置,市场经济的所有优点都会丧失殆尽,结果只能是崩溃。而中介行业是整个市场的一面信用镜子,其行业的特殊性之一就是信用要求度极高,它既可以为整个社会树立起一面讲信用的旗帜,也可以因其丧失信誉而动摇市场经济的根基,美国的“安然信事件”之所以具有这么大的杀伤力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必须花大力气建立中介信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这面“信用镜子”的干净。这方面我们将具体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