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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开展违法犯罪案件专项预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中心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运用摸底调查、法律宣传、行贿查询三项措施,担当“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侦察机”、“预警机”、“歼截机”,着力促进全区18个街镇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1.通过摸底调查,为“两委”换届选举当好“侦察机”。充分发挥中心检察室的“窗口”作用,在选举前开展调查摸底,通过接待群众来访、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确定重点,有的放矢。一是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对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历届选举存在的难点进行收集汇总,全面掌握村级“两委”班子现状、干部群众思想状态、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的问题,并根据掌握的动态情况,及时分析研判,确定一般工作与重点工作。二是认真梳理涉选案件,对有可能引发缠访、闹访、集体访和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在做好疏导和稳控工作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三是对收集到的可能涉及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等问题的舆情信息,及时汇总并向相关部门反馈,提出提前防范的建议,制订应急预案,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防患于未然。
2.通过法律宣传,为“两委”换届选举当好“预警机”。加强与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中心检察室宣传“前沿”的作用,针对不同群体,采取法律宣传咨询、分发宣传资料、上法制课、放宣教片等多种形式,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一是针对负责选举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借助开展选举业务培训的契机,开展法制宣传,提示违法犯罪风险,组织参观凤城监狱警示教育基地、旁听案件庭审等法制警示教育,强化其依法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针对普通选民、村民,宣传《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破坏选举的典型案例,向群众提示避免破坏和干预选举的行为,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选举观,自觉抵制贿选和强拉选票等违法行为,依法行使选举权。三是针对候选人,开设以“增强民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为主题的预防“两委”换届选举职务犯罪系列法制课堂,并联合纪检、组织部门加强对候选人开展选前教育谈心,宣讲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以案释法,教育候选人端正参选、竞选的思想,提醒自觉遵守换届纪律,引导参选者做到公平竞争、依法竞选。
3.通过行贿查询,为“两委”换届选举当好“歼截机”。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结合其他部门相关职能,共同为换届选举把好廉政关。一是会同区委组织部将村(社区)组织人事任免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将查询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群众推荐、民主测评、廉政考核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确保选拔使用的干部优质廉政,防止“带病提拔”现象。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通过职侦部门查询候选人是否正在被立案侦查,通过公诉部门查询候选人有无作出不决定的记录,通过控申部门查询候选人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被举报、被控告记录,多管齐下,为“两委”换届选举把好廉政关。三是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公安机关警务平台查询候选人有无治安刑事处罚记录,会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共同上报区委组织部,为其确定候选人人选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位行贿的危害范围、严重程度、腐蚀能力势必超过自然人行贿,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给付、收受回扣的行为比比皆是且屡禁不止,单位行贿刑事司法实践与犯罪现实情况出现脱节。立法机关精心设计的单位行贿罪没有予以高效适用,没有起到刑法规范预防性、警示性、实用性效果,立法成本的高度投入并未经由刑事司法实现“基础性的刑法规范收益”。行贿犯罪刑法理论亟须基于刑法解释设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定标准。
一、单位行贿意志的分析与判断
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应当赋予单位犯罪意志整体性主观特征全新且深入的刑法解释。从逻辑上分析,单位成员先形成个别行贿意图,然后通过客观途径整合为单位行贿意图。在此流程延展过程中,不再具备刑法独立评价意义的个别行贿意志渐次被单位行贿意志吸收。整体性的单位行贿犯罪意志主要表现为:(1)在单位领导决策后,由业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业务员具体执行回扣给付的指令;(2)单位内部章程、工作手册、备忘录、合同等书面文件明确规定或约定了销售产品的扣率;(3)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在授权范围内,未经集体讨论,单独进行的、满足单位不正当利益要求的贿赂决定等等。(4)贿赂资金从单位账簿支出。
值得重点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以此为基础建构单位行贿间接故意判断规则。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信息覆盖各级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一般属于被动接受有关单位查询;少数操作较为成熟的检察机关,也只是向有关招标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取消行贿单位的投标资格或者扣减信用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完善与行贿犯罪档案相关的工作机制,不仅需要及时将已经查证属于的经营单位职工行贿的相关信息纳入系统,而且应当将之明确告知行贿人所在经营单位,督促该单位强化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有效杜绝行贿行为的发生。如果经营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后仍然多次发生经营单位职工行贿案件的,就应当认定单位放纵、漠视其成员的行贿行为,主观上符合单位行贿的间接故意要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其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单位给予回扣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不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单位不知个别成员行贿促销固然欠缺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但是单位销售部门成员频繁从折扣中提取部分“公关费”且经检察机关告知后并未整顿的事实,足以说明单位明知无法控制巨额折扣的贿赂趋向,却纵容单位成员行贿。单位对其成员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成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单位。从行为逻辑上分析,单位领导在业务活动中从事代表行为,单位成员从事职务行为,然后通过内部管理机制整合为单位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再具备刑法独立评价意义的单位成员行贿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告知行贿事实—仍旧继续行贿—间接故意成立”的司法判断规则符合单位犯罪与犯罪故意的刑法原理。
二、单位行贿行为的组织与执行
单位行贿实行行为的客观表征与自然人行贿实行行为如出一辙,因此,司法机关无法从客观方法直接求证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的界限要点。但是,单位行贿组织与实施的程序性特征能够成为辅证据,侧面分析印证是否存在单位行贿的事实。单位行贿行为通常按照单位设定的回扣、手续费给付规则,步步为营,环环相扣。单位行贿行为通常不是由一人完成,而是需要单位内部的几个人、甚至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外部人员共同完成。这便要求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相互配合、“照章办事”。一旦在支付贿赂过程中发生数额、对象、渠道的变化,一线操作人员将层层反馈,以便单位及其管理层能够及时权衡不正当利益与贿赂犯罪的行为风险、刑罚成本,顺利抛出“应急方案”。较之单位行贿而言,自然人行贿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任意性,犯罪环节转换粗糙、人员配置简单,缺少领导与分工。行为人根据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引诱受贿与给付利益的有效方法单位行贿的程序性决定了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的非核心单位成员无需因为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承担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主要是由于该单位成员仅仅完成了一般性的、阶段性的分配工作,在整个行贿流程中处于不具刑法实质判断价值的边缘环节。单位中的自然人对于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行贿犯罪行为一般没有选择与放弃的权利,这均视先前的岗位设置与部门主管的安排而定。在客观上实际参与单位行贿犯罪的行为人必然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例如,单位出纳虽然直接将现金或是支票从单位划出、打入贿赂相对方处,但其可能并不了解该支出行为在整个贿赂程序中的犯罪性意义,不能将之认定为行贿人;经理助理在附回扣销售中认识到了行贿犯罪的性质,并且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不愿参与,却因服从领导关系、岗位关系不得不继续参加,在整个程序中保持消极态度、处于消极地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单位核心成员属于单位行贿程序中的决策者、指挥者、直接实施者,或具体设定行贿计划,或与受贿人反复接洽,或想方设法变换形式给付财物,抑或构思不正当利益蓝图——上述每一个重要环节都可以被填充到刑法预先设置的构成要件中进行规范评价。不同位阶的单位核心成员基于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程序性表征出相应的行为特质。以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等决策层成员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表现为同意、默认或放任;部门经理、业务主管、项目负责人等管理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策划、指挥、评价、临时应变决策;办事员、业务员等执行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直接实施、操作或参与。
三、单位行贿利益的归属与辨别
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将利益归属作为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司法解释亦仅在有限层面肯定了利益归属要件的遴别意义——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刑法理论一直将其视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界限,认为单位犯罪必须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我们认为:利益归属于单位未必是所有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却是单位行贿犯罪至为关键的决定性要件;利益归属要件在廓清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的语境下起到了实质性作用。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又强调: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这说明完成行贿后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等各种形式的好处能够带来进一步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
关键词:工程设备;招标管理;采购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通过本文我们应当了解企业管理中存在着两个重要的方面分别有工程设备招标管理和工程设备采购管理,而且这两项管理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更方面的效益的高低。关于工程设备招标管理是在进行机械设备采购时人事应当先提出工程、货物以及服务的采购要求和条件,诚请不同的投标人参加进行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来从中选择交易对象。它决定了招投标的竞争是否激烈,是工程采购管理的最基本有效的形式。关于工程设备采购管理,它同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采购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生产产品的优劣,对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掌握更多的有关这两项管理的知识,通过提出现有问题来提高对管理的改善和完善,保障企业的顺利发展,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关于我国机械工程设备招标管理
当前我国机械工程设备招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有关机械设备招标管理的资格审查缺乏严密性与真实性,导致一些腐败的发生。资格审查是机械招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资格预审,二是资格后审。在现阶段,我国的机械设备招标仍然采用资格后审这种做法,也就是机械设备招标开标以后才进行资格审查。其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各个企业业主掌握的信息不足,手段较为落后,不得已才采用的办法。其实资格后审有很大缺陷存在,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导致投标商过多,一些投标商为了能过获得投标的机会便会采用一些腐败的做法,另外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商在递交投标书以后开始弄虚作假,甚至通过行贿的手段来收买招标人,以获得招标任务。
第二,我国的对机械设备招标机构存在多方管理的情况,现行的我国招标管理制度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尽管负责全国招投标工作的属于发改委,但是不同的方面如交通、水利、信息、机械设备等都是由各个行政部门主管负责的。这种做法对于一些招标中介结构在认证方面产生了一定的麻烦和换乱,同一个招标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不同领域的招标业务不得不向多个部门进行申请,对于招标方而言,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也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第三,我国的招标服务不完善。为了使招标投标的过程更加规范,为了体现过程更加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特点,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部门的建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促进招标采购的中介就是招标服务,但是我国的机械设备招标采购中,一方面招标服务机构本身管理和服务不完善及存在很大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也没有为招标服务机构的发展和扩大提供有利条件。
现阶段我国机械设备招标管理的注意事项
通过以上机械招标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逐个进行改善。首选,我们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定要杜绝整个招标过程中的腐败和行贿再次出现。一方面采用相关法律严格执行竞争机制,尽量避免招投标制度所出现的暗箱操作性和一人审批制,保证寻租过程的公开化。然后还有在招投标的过程加大监督监察制度以及惩罚力度,一旦发现腐败行为立即严惩,在整个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制度,完全杜绝腐败。
还有就是克服机械设备招标的多方管理,使招标管理的效率得到提高,以此来避免多方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加强跨部门的协调,建立各个管理部门的联合机制或者建立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全国的招投标活动,但从长期来看要做到立法与执法部门的分离,防止一些部门以寻求利益和权利。
最后就是完善我国的招标服务,加强招标机构的自身发展。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和极少招标服务,让更多的人认识招标对机械设备交易、提高招投标质量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招标应当充分完善内部机构。同样应当加强招标人才的培养,加强多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每个从业人员都具备较高的工作水平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坚持应当遵守的原则,为招标服务机构赢得业主和社会的支持与信赖。
关于工程设备的采购管理
工程设备采购面临的困境
工程设备的采购管理对企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工程的机械设备是整个工程施工的最基础物质,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导致了产品的优劣,同时采购的价钱也导致了施工的成本以及产品的出厂价,因此对于采购管理的加强十分重要。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很多采购管理的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并不高,采购效率十分低,甚至没有专门采购的管理系统或尽管有简单的信息管理系统但主要还是以老式的统计为主,信息化应用方面上相当欠缺,导致合规和效率的矛盾问题十分突出。
加强工程设备采购管理的对策
在采购前,设备采购人员一定要了解产品的制造质量和规格是否一致,还有就是一定要了解最低报价以确保自己能否接受,另外要彻底了解产品所能提供的服务能力。而且在采购时一定要考虑到一下几点:供货商是否能够按时提供货物数量以及交货;货物能否提供施工质量的技术性能;是否需要重新培训技术人员来进行操作;是否经过环保部门认证的无公害性质;是否能适应施工地的气候条件;最后还需考虑机械施工的配套是否能满足机械的要求。在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员应当货比三家,选择质量与服务较完善的一家进行购买,而且在购买时应当注重名牌,因为名牌相对于其他的质量还是相对有保证的。保证采购的工程机械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技术的领先优势,也能保证施工的先进性与速度性,采购的工程机械能更有效的生产产品,能更好的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最后采购人员还应当重视产品的性能,不要以廉价为主要采购目的。采购机械时不应以价格为准,应当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为决策因素。因为采购的产品性能能决定生产产品的质量以及生产产品的效率。当然最好的方式是以最低价采购最优性能的工程机械。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多观察多了解多方的价格和行呢,从不同方面满足采购的需求,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综合效益。结语:工程设备的招标和采购管理对于一个企业的管理和发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注意工程设备的招标和采购方面的问题以及对此进行改善,以便能有效提高这两项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综合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造师 职业道德 途径
1 职业道德的含义和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总和。道德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社会公德;二是职业道德;三是家庭美德。所谓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应该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高速推进期,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体的建筑市场呈现出一片勃勃生机的景象。而建造师的主要担任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施工管理工作,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社会,是保证城市化质量的重要前提;对于行业,有助于建筑业乃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有助于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对于企业,可以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个人,可以提高职业人员责任心,也有助于建造师自身健康发展。
2 建筑工程各环节出现的不良行为
2.1 招投标环节
2.1.1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部分投标人利用包括商业贿赂等在内的各种手段与权力部门或权力人达成默契进行串标。
2.1.2 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他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
2.1.3 低价抢标。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建设项目施工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进行抢标,一旦中标展开工程施工后,即想方设法改变投标报价文件,或以不合理的理由进行各种索赔,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或腐蚀拉拢业主,监理人员、设计人员修改图纸,调换材料,更改施工内容等,进行高价结算。
2.2 工程分包与采购环节
2.2.1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无资质分包、私自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层层分包等。
2.2.2 转包。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
2.2.3 行贿受贿。由于采购环节涉及许多企业的经济利益,工程材料和重要设备采购过程也是“腐败”频发的环节,主要表现是收受贿赂等。
2.3 施工环节
2.3.1 工程质量方面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建筑配件和不合格的设备,不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节能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以及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等。
2.3.2 安全生产方面问题。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问题主要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2.3.3 设计变更、恶意签证。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往往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采取变更设计增加工作或提高价格等不正当的手段来保证其利润。
2.3.4 工程结算与验收环节。在工程结算环节中一些企业或材料供应商为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行贿;验收环节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贿赂验收人员,让不合格的工程或设备验收合格或提高验收等级。
3 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3.1 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增强职业道德教育的自觉性 建造师要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①保密,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②廉洁,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诚信,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④唯一,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⑤依法依规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外从事执业活动。
3.2 要充分发掘传统商业道德精髓,从中国传统道德中汲取养分 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根植于中国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很大,可总结为:①“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敬业勤业,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是中国传统的商德的一个内容。②“以义制利”的价值观。儒家思想的“义利”对传统的商德影响很大。儒家思想强调“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以义制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③“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诚信是古代商人的人格追求与立业之根本准则,处理与国家、同行、顾客、主人、佣工等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德的核心。④“和厚生财”的人际关系处理理念。传统商人将儒家的礼和之道用于贸易中的人际关系,用于商业经营管理实践,作为处理商家内外关系的基本方法,总结出“和气生财”的公共关的经验。⑤“兼济天下”的社会责任观。古代商人认为经商者要有乐善好施,爱国济民的道德情怀,讲求对家族和社会的积极回报。
3.3 学习国外工程管理注册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通过对照比较与借鉴,发现和改正自身不足之处 在国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美国项目管理学会等对其会员都有职业道德的要求,主要包括: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尊重他人、公平客观以及诚实守信等五方面。
3.4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核心价值观,为执业行为提供价值判断准线 建造师应遵循和培育的核心价值观包括:①法律意识。在我国现阶段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法律意识,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渗透,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②责任意识。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因此,建造师更应该着重增强责任意识,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观念,应抱着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心态去从事建筑活动、将这种社会责任感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③诚信意识。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的良好发展,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建筑市场内各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建立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建造师个人也要自觉地强化自身诚信意识,践行各个方面的诚信行为,塑造企业及个人诚信形象,推动行业的诚信之风,以赢得人们对建造师职业的尊重,为自身职业赢得更大的发展机会。④廉洁意识。腐败是建设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的“瘟疫”。建造师要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通过行业自律、个人自律来规范行为。
3.5 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强制规范建造师职业道德 建筑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建筑业法律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这即是“依法制国”的需要,也是由建筑业行业特点所决定。近年来国家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各种违法现象的惩处力度,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如:各个省市出台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无资质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农民工工资押金制度”,可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国外一些职业联合会都有自己会员的职业道德考核体制,申请加合会的会员必须通过职业道德考核后才能成为正式会员。所以,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对于建造师职业道德也有强制规范作用。
近年来,一方面建筑工程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新的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形式、施工技术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建筑领域“道德失范”和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导致质量事故频频发生,许多工程项目还未建成就发生坍塌,“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优质工程短期频修;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动辄伤亡数十人,给国家财产、家庭幸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了。总理在人大会议结束时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这样说:“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仅要靠经济发展,生活改善,而且要靠民主法治、精神文明、国民素质和道德力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因此,建造师一方面要通过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执业技能,提升个人职业发展的“硬实力”;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个人职业发展的“软实力”,这样才能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使个人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利人.关于道德建设在工程技术的价值体现[J].价值工程,2012(15).
[2]施建元.福建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综述[J].福建建筑,2010(03).
【关键词】 法务会计; 内容; 司法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
内涵是对内容的浓缩,是内容研究的基础。对法务会计内涵的理解是对其内容界定的前提。G・杰克・波罗格纳与罗伯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学者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应以“会计”为重心,它所处理的实质内容是各种案件中的法律事项所涉及的会计事实。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因此,法务会计的内容重在会计而非法律。
二、法务会计内容的界定
法务会计的应用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两大方面,这一概括已基本成为美、加等国学者的共识。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由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方法,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澄清的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诉讼支持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
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对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还是各式各样,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法务会计的内容。谷亚芹(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可以归纳为法务会计事项。所谓法务会计事项就是指在经济法律活动中,由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进行处理的业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根据所处理的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划分为以下两类:诉讼法务会计事项和非诉讼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按经济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六类:税收法务会计事项、保险法务会计事项、海损法务会计事项、社会保障法务会计事项、债权债务法务会计事项、物价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按涉及的范围可划分为两类:单位内部法务会计事项和单位外部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可划分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务会计事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务会计事项和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因所涉及的国别不同可划分为国内法务会计事项和涉外法务会计事项。黎仁华(2005)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会计专业判断、诉讼证据支持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方面。其中诉讼证据支持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内容非常多,主要包括:债权债务清算中的会计证据;债权债务清算损理赔中的会计证据;社会福利涉案和物价利得涉案的会计证据等。在法务会计行为中的会计判断不是对一般会计业务或会计事项在确认、记录、计量、报告中的业务判断处理,而是主要针对接受委托的当事人对会计纠纷的会计技术认定。
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一是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二是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三是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四是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五是社会公正会计;六是物价会计;七是基金会计;八是司法会计。张蕊认为(1997),诉讼(法务)会计工作涉及广泛的调查、审查领域,能为经济案件的调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其所涉及的主要服务领域有:一是诉讼/犯罪调查;二是股东/合伙人纠纷的审查;三是交通事故/个人损失求偿的估算;四是保险/经营中止与财产求偿;五是经营/职员舞弊审查;六是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七是经营经济损失的计量;八是专业疏忽(过失)的损失调查;九是调解和仲裁。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两方面进行的。前者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会计人员调查有关涉嫌犯罪行为,如贪污盗窃单位财产、会计欺诈、证券欺诈、保险欺诈、行贿受贿、回扣等;后者是在会计、审计人员或司法人员、律师等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主要是涉及经济损失、财产分割的法律诉讼中提供诉讼帮助。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将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内容在理论上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二是债权债务会计;三是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四是社会公正会计(中介会计);五是物价会计;六是基金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七是司法会计;八时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九是社会保障会计等。但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含义,还有待商榷。
【主要参考文献】
[1] 黎仁华,著.法务会计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
关键词:招标方;投标方;资质;评标方法
1引言
近些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道路事业,到2010年为止,全国的公路里程已经达到了400.82×104km,其中高速公路就有7.41×104km,如图1所示。公路建造环节较为复杂,且对公共道路的质量要求也较高,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政策相应而生。公路工程招投标是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承包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争,业主根据最优化的原则选择最好的承包商进行交易。相较于以前,采用这种招投标方式使公路建设市场更加规范化,避免了调查分析不足、无标准规划书、资金不够等贸然施工;施工过程中随意修改原设计思想和图纸;施工完成后质量不过关造成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促进承包商加强了管理。当承包商具有先进的施工技术、合理的设计方案、良好的施工质量,并极大程度地缩短工期,才能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使其在招投标过程中脱颖而出。
2国内招投标管理发展历史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招投标管理发展较晚,其发展阶段大致可分成3个阶段:制定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1980年代,国家了相关的招投标暂时性管理政策。此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将施工项目进行分配,然后采用商议方式进行招投标,大力发展施工项目承包制。商议投标的工作地点较为分散,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地下操作,违背了招投标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化管理,20世纪后期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设置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决定取消商议的投标方式,主动邀请那些信誉较好、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此时,相关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已基本形成,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我国首次利用国际法律法规和国内暂行规范对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招投标管理,是中国公路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开端。此后,我国部分省市的公路施工项目纷纷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设。为了使其更加规范化,我国交通运输部在1985年颁布了第一条相关法律《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试行办法》。经过30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陆续颁布了关于公路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了我国公路在招投标过程中完全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而给国家和个人都带来利益。
3公路招投标过程
目前,中国公路招投标的方式主要分成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当公路条件较为复杂。受当地自然条件环境影响较大,或者施工技术较为复杂,应邀请少量具有建造资质的承包商参加招投标,而且招标人数应控制在3到10个团体之间。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将具有资质的承包商分成两种类型:甲级项目法人和乙级项目法人。甲级项目法人可修建各个等级的公路,但乙级只能施工二级以下的公路。而施工队伍又被分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路面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和隧道等各个专项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只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能直接参与项目招投标,劳务分包只能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手上再次进行招投标,中标者进行施工。但如果招标者将大型复杂的项目整体承包出去,只能由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投标,再由其分散承包出去。具体的投标流程如图2所示,招标方确定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施工所需技术要求选择相应的招标方式。参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文》中国的范文和以往优秀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撰写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公路项目的等级,将招标文件投交给国家交通部或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如果招标文件有待修改,相应部门应在7天内给出修改意见。如果通过,招标方必须在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或《中国建设报》或者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方应准确分析招标文件、招标方的信誉、施工地点的人文背景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完成项目所需的时间等因素,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接着,招标方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核,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的时间应长于或等于14个工作日。对于邀请招标方式,一般邀请的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后,投标方购买招标文件、去现场实地考察、提出疑问,招标方根据其所提出的问题补充回答。当投标方正式决定参与招投标竞争后,投标方进行施工项目规划、整体估价报价、编写投标文件,递交招标方单位。招标方正式开标,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评委人的要求。交通管理部门于7日后向其公布候选名单,招标方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最后的评标委员。最终,由评标委员按照评标方法确定中标者,并签订承包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是最重要的因素,有效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公路项目的评标委员要求较高,除了需要具备公路工程的高级技术职称外,还需具有丰富的就业经验、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口碑,并需要定期参加评标培训学习,参加考核。评标的方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双信封法。综合评估法是将各项因素进行拆分、设定分值范围或分值比重;对每个对象进行评分;综合所有因素,得出平均得分。这种评分方式较为全面地考虑了施工总投资、施工质量、施工技术和施工周期等各个因素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影响,较为适合大型公路施工项目。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招投标规划的施工质量、施工周期等因素都符合要求,然后根据项目总投资由低到高排列,价格最低者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式的项目一般都存在底价,在评标过程中应剔除那些标价低于底价的。双信封法是将施工工程量和施工所需的技术分成两个方面,按照上述的方式进行评标,可用于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
4结语
当前,国内公路数量迅速增加,其施工质量与人们的行车安全息息相关。本文对国内招投标的发展历史作出简要介绍,并阐述了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重点描述了目前公路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流程,明确说明了招标方和投标方应该注意的事项。指出,评标人员和评标方法是保证招投标竞争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的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评委人员的选举方式和几种常见的评标方式,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谨慎选取评委人和评标方法,这样才能选择实力雄厚、施工水平高和施工技术强的投标方,因为1个好的施工队伍就是公路质量好、施工周期短的重要保证。
作者:王建莉 单位: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邓红波.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6.
【2】孙春玲.浅谈加强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J].吉林交通科技,2009(3):69-71.
【3】尹显贵.重庆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
【4】张绪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发展历程及其应用[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4.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现实意义;举措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22-01
一、会计职业道德基本概述
1、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职业道德就是同某一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符合该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它是会计行业在长期的职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和总结出来的,是从事会计职业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职业道德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为了强化其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职能,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许多内容都己直接纳入了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2、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门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做出了规定,包括: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其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情况,运用会计技术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概括起来即为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工作质量有直接影响。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愈来愈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通过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引导会计人员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改善当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状,促进会计行业良好发展。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十分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宰,其职业道德的丧失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部分会计人员为追求私利,违背准则、弄虚作假,不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会计队伍的形象,降低了社会对会计及会计行业的信任。只有大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现状,促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反腐倡廉进而使全社会形成廉政之风。经济生活中,诸多的贪污、行贿受贿、铺张浪费等都要经过会计人员的粉饰。,有赖于各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有赖于会计人员的有力监督。通过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成会计人员逐渐形成会计职业道德责任心,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监督职责。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举措
1、净化会计人员的职业环境。会计人员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会计环境。会计环境是会计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教育、法律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净化环境,既要靠会计职业界的自身努力,也要依托社会各方面的变革和协调,尤其是必须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2、重视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应通过培训或学校学习,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包括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诚信教育、警世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并将这些教育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之中,使会计人员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树立起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自觉地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服务和从严管理相结合,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狩猎管理和猎枪管理两个环节入手,着力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防治党员干部"打猎风"的长效机制,实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三者的和谐统一,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工作目标。以现有狩猎证持有人和各乡镇猎捕队为主要对象,通过专项治理,对党员干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民用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规范和查处。理顺管理体制,堵塞制度漏洞,建立由基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监管的猎捕队管理工作规程,全面规范猎捕活动秩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提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制止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1、治理范围。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2、治理内容。党员干部出于私利混淆政策界限,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持枪、狩猎资格,在狩猎活动中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民用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不依法审查组建。猎捕队成员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或非所在乡镇常住人口或政府工作人员。
(2)不依法办理证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狩猎证和持枪证。
(3)不依法进行猎捕。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种类、数量、区域、期限,以商业、娱乐等私利为目的猎捕。
(4)不依法使用和保管猎枪。超规定的兽禽侵害防范区使用猎枪,猎枪没有集中保管,猎枪随意转借、馈赠他人。
(5)非法狩猎。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6)其他违反狩猎管理、猎枪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基本规范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按照以下基本规范,查究结合、分类整治。
1、严格坚持对危害山区农业生产和群众人身安全的野猪实行有计划猎捕。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有计划猎捕野猪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依法狩猎和猎枪管理体制机制。猎捕队的组建、审查、培训、办证、监管、出勤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猎捕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后,其成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相互责任和义务。
2、猎捕队员必须是所在乡镇常住人口或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持枪资格须经村(社区)治保主任、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联审合格,并参加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制、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加入乡镇猎捕队,严禁参与狩猎活动。
3、猎捕队员必须依法按程序申办狩猎证。申办狩猎证应提交狩猎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县政府批准组建猎捕队文件、个人和乡镇政府签订的责任书、持枪资格联审合格证明和法制、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持枪猎捕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猎枪只配发给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猎捕队,猎捕队队长由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担任,是领取、使用猎枪的第一责任人。猎捕队的猎枪交由当地派出所指定专人实行专柜集中保管,在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猎捕通知后,严格按登记、交接等管理制度发放使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5、猎捕队只有在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猎捕通知后才能开展猎捕活动,活动区域限制在各自所在乡镇的猎捕区内,不得擅自跨区域猎捕。猎捕队配置的猎枪只能在本猎捕队范围内从严指定持枪人,严禁非法出租和出借。
四、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1、规范狩猎管理
(1)对全县已核发的狩猎证进行清理。对狩猎证持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吊销、收缴。
(2)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2、规范猎枪管理
(1)对各乡镇猎捕队进行清理。对不具备参加猎捕队资格条件和违反猎捕队管理制度的猎捕队员予以清退。
(2)严格执行《省民用枪支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猎捕队人员规模和枪支数量。严格执行集中保管和季节性使用制度、定期查验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对猎捕队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猎捕队管理工作规程,在及时、有效防止野猪危害的同时,严格监管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对非法持有、保管、出借枪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3、查处违纪政纪行为
(1)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清理整顿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问责并责令整改,对抗拒清查、拒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党纪政纪从重惩处。
(2)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巩固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3)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要督办处理并通报查处情况,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五、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原则。成立县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各相关单位均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
2、清理自查阶段
各乡镇(区)要结合自身职能,按照治理重点和责任分工进行全面清理,研究治理对策和整改措施。涉及违法违规组织、参与狩猎的单位、党员干部要在12月15日前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上交个人狩猎证和私自保管的猎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自查自纠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可从轻或免于处理;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对清理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除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清理工作要开展检查督导,接受群众举报,确保清理全面、彻底。
3、建章立制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治理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的决策部署和基本规范,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地制订狩猎证审批、猎捕队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操作细则,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专项治理提供制度保障。相关制度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4、整改验收阶段
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整改到位。对整改效果组织评估、验收,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狩猎管理和猎枪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一岗双责"意识,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关键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控制
一、引言
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形式,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工作的相关人员,通过自身掌握的职权,进行贿赂、滥用职权、贪污、侵犯公民权利、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玩忽职守等,严重破坏了国家相关公务活动的规章制度。按照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属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形式。具体来讲,主要有《刑法》规定的“渎职罪”、“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侵犯人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犯罪现象。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电力系统中,利用个人掌握的职权进行犯罪的情况有很多,根据近年来的有关案件内容可以发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三个特征。
1.手段具有潜伏性、隐蔽性、持续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健全。同时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大力打击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手段随着国家的重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更加隐蔽性。比如说部分单位通过“集体研究”为内容,乱发奖金的行为。还有的会私设小金库,为自己获取资金的途径,做外账,贪污、受贿、挪用等。更甚者由借之名行挪用之实。一些进行收受贿赂的案件中可以发现,幕后交易的方式较多,隐蔽性强,且具有较强的潜伏性。部分人员借节假日走亲戚为由,受贿等,都属于职务犯罪的一部分。
2.年龄朝多层次蔓延。过去一段时间,所查处的职务犯罪人员一般在年龄上偏大,很少有年轻人。于是便有“59岁现象”的说法。很多年龄较大的人员,对体制内的规则、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通过职务犯罪时的手段更加高明,因此,一般认为职务范围的年龄段都偏年长。但是近年来,又有了“39岁现象”的说法,很多年龄不足25岁的人员也开始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贿赂,并且这种现象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愈加浮躁,再加上这部分人的收入比较低,在社会风气下,形成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犯罪人员职务多样化。职务犯罪人员在前些年主要是领导或者中层干部上,他们利用职务优势,和职权的重要程度,做出犯罪的行为。而近些年,职务犯罪的人员除了领导和中层干部之外,还有很多基层管理人员上,还有一般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过多的职权,也会出现犯罪的情况。另外,这些人员犯罪的金额一般情况都比较大,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公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基层管理人员较多,犯罪过程较隐蔽,所以产生的影响较广泛。
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三观错位导致腐败权力观。腐败的出现正是权利异化、滥用的表现,利用职务的权限,做出以权谋私的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进步。具体来讲主要是权利私有化、权利专制化。私有化是指职权成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使用职权给个人带来金钱上的资源以及其他好处。权利私有的情况会造成权钱交易的现象,部分人员还会通过权利的私有进行斂财,这都是对职权不能正确认识造成的。另外权利的专制化使得权利实行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利很容易走向腐败。所以权利的产生还要有监督方式的进行,避免形成权利专制化的现象。正是权利私有化、专制化才造成涉案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乱,腐败出现。
2.部分领导干部抗腐败能力不够。职务犯罪出现的原因中还有领导干部素质不够造成的。有的人品质较好,能够识别生活中的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廉洁奉公,公正执法,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生。而有的人很容易在社会大环境中,分不清十分,最终走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道路,这也是形成职务犯罪的最主要原因。
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我国近年来对法律法规有了更加严格的审查,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出现很多,但是依然有很多不足。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员会钻法律的空子,滥用职权,滋生腐败。所以法律多不是一定会好,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健全法律法规才有可能进一步扼制腐败的发生。
4.利益诱惑过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金钱观有了新的改变。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实现自身的利益,就会做出非法的事情。再加上社会上利益诱惑太多,保持不好立场就有可能走向深渊。
四、新形势下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1.依法治理。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相关规定。首先权利合理配置,法制化运行,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其次需要跟对电力系统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强化立法,针对腐败治理和职务犯罪情况,明确反腐任务和职务犯罪之后的法律后果。对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给予完整论述。对明确诚挚相关的职能部门或防治腐败的机构,要明确法律地位、权限和工作程序。
2.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人们从思想层面,减少错误思维的设定,有利于更好的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过去的很多年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人们过高的看重经济的作用。不管什么条件下,都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忽视思想政治内容的学习,政治教育流于形式,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人们逐渐开始通过物质刺激的方式替代政治思想教育。这种思想条件下,一部分人员通过低层次的文化内容得到人们的认可,教育看成形式化的内容,轻视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很多人的思想在金钱观念的感染下,逐渐发生变化,违法违纪等现象,甚至职务犯罪等相继涌现。因此,之所以产生职务腐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部分干部受拜金思想的侵蚀,不能及时抵制腐败思想,自身的三观受到不良侵蚀,最终职业信念发生动摇,通过自身职务便利,寻找法律法规漏洞,做一些腐败活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影响下,在个人心理上发挥作用。摒弃腐败观念的影响,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强化舆论监督。众所周知,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容易形成腐败。职务犯罪就是腐败的一方面,利用权力的便捷,滥用职权,把权力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出现这种情况,必须采取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扼制,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现象以及异化现象。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能够正确的行使权力,为国家现代化发展做出贡献。我国目前有很多种监督形式,实际上却没有发挥相应的效果。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成了主要内容。这种环境下,很容易形成专制的情况,也导致工作人员逐步走向违法犯罪。因此,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尤为重要。对于科学监督,有效控制,扼制腐败等有重要作用。对于电力企业来讲,纪委是有法定的监督作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种类进行分析,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特殊部门采取特殊途径预防,尽可能的避免职务犯罪的出现。
4.推行业务公开制度。正确行使,控制各种职务犯罪现象滋生与蔓延。权利运行中如果缺乏公开、透明,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务内容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的情况下,一些人员就可以通过便利暗箱操作,进行全权交易、权权交易等危害电力企业利益的事情。因此,要推行业务公开制度,通过,民主方式,强化员工在选举、监督、决策等环节发挥的作用,保证权力的正确实施,扼制职务犯罪现象。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坚持,通过“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政治、教育等多方面手段,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