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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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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1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一、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已经全面铺开。由我处牵头,征管处、法规处配合,在软件、人员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下达汇算户数进度指标要求,各局按进度稳步推进,避免前松后紧,影响汇算质量,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解决汇算清缴申报没有纳入网络申报的现实,今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试点。努力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难点和瓶颈上有所突破,经运行解脱了基层大量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同时搭建汇算清缴网络平台,也为实现专业化管理、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平台和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运行,两个开发区顺利完成了2253户的所得税汇算工作,简化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流程,汇算申报数据准确率大大提高,错误数据信息大幅下降,汇算汇总数据质量大大提升,2253户申报数据导入总局汇算清缴软件一次成功。在实际应用所得税汇算清缴网络申报工作中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受理情况在软件中得到即时反映,各项需补充信息也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反馈,避免了以往企业所得税汇算多次往返税务局的烦扰,减少了纳税人纸质资料打印份数,缩短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办税流程,减少了人员配置,从以前的企业管理人员全员受理审核汇算申报资料减少到每个局只需一人申报审核。

3月2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汇算安排《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我们结合通知主要做以下工作:一是着力提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质量,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流程。二是完善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台账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三是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应用、分析。四是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创新性的汇算清缴工作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五是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对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讲评、通报和表彰。

二、加强两个所得税税收分析。今年为基层减负,我们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报送次数,按季报送,由市局对软件数据提取、分析、利用,但对各局,报送质量要求更高,期间发生重大税款收入变化要单独报送。

三、圆满完成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共申报2.5万人,超区局计划9000人。但同时发现许多问题,如:基层受理申报工作量大、申报进度前松后紧、申报数据对税收工作贡献度不大、税证开具存在问题等。针对今年12万申报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加强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选取行业、单位推送至稽查局及各区县局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达到12万元人群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进行处罚、曝光,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人群征管,改变目前由税务局通知申报现状,引导至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以此来缓解基层税务所工作压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四、规范建安业代开发票附征所得税工作。为加强外来建安施工所得税,我处从维护本地税权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这对维护本地建安市场税收秩序、堵漏增收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局仍反映外来施工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不好把握;部分区县局出现了应附征而未附征所得税的情况;各局执行税率不统一;甚至个别地方采取了对外来施工单位一律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错误做法。经过大量调研我处对附征项目、税率进行清理,统一乌鲁木齐建筑安装行业税负。

五、2013年度培训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

配合人教处完成今年培训任务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以培训和考试为切入点,立足于岗位师资培训,带动我局干部整体业务水平。

六、收集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七、完成非盈利组织、跨地区汇总纳税工作和个体行医的调研工作。深入各区县局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各类较为突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提出征管意见。

八、协助办公室完成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资产报损、弥补亏损等后续管理 工作。

二、加强税收分析工作,为下半年税收任务顺利完成提供有效征管办法。

第2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文献综述

1 国外个人所得税文献综述

1.1 最优所得税理论

最优所得税理论源于西方,主要研究的是征税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抉择问题。在课税中应平衡公平与效率,过于重视效率,可能会导致税负不公,不能缩小贫富差距,激化矛盾。而过于重视公平却忽视效率,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税制时,应考虑权衡公平与效率。最优所得税理论具体包括最优企业所得税理论和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关于最优个人所得税问题,Edgeworth(1897年)最早提出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该使个人效用之和实现最大化。Edgeworth认为应该实行累进税率制,而且累进程度很高,收入最高的人的边际税率可以达到100%。现如今流传较为广泛的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是由Mirrlees于1971年提出,Mirrlees也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累进税率制,但是不应对最高收入者实行100%的边际税率,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Mirrlees的研究结果还表面对最高收入者施加很重的课税会造成高收入者的不满,抑制高收入者的劳动激情,同时也并不能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Stern(1977年)制定了Stern Model,被广泛应用于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研究。Stern Model是一种线性所得税曲线,Stern也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是累进制的,通过模型寻找平衡点,使在保证个人收入的前提下,使社会的总体福利达到最优。虽然最优所得税理论对经济发展以及税制制定方面起到很大的启发作用,但是因其存在大量前提假设,是一种理想化状态,与蓬勃发展的现代社会相脱节。总体来说,虽然最优所得税理论有其局限性,但是它将现实中的问题进行抽象化,化繁为简,并且推崇的累进税率制,为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对现实中的税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1.2 家庭申报制与个人申报制

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英,20世纪,世界各国也陆续开征个人所得税,并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制定了各自的个税模式。针对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实行家庭申报制还是个人申报制在世界范围内众说纷纭。首先,国外有些学者支持家庭申报制,认为家庭申报制能使家庭福利达到最大化。Piggott和Whalley(1996年)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家庭申报制,将家庭视为一个个体,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总收入合并到一起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税,这样可以使家庭福利达到最优值。家庭申报制汇集全家收入一起报税,能够避免相同收入家庭税负却不同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家庭申报制还有利于家庭各成员的重新分工,使各家庭成员达到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平衡。相反的,国外有些学者却反对家庭申报制,认为个人申报制更能够提高效率。个人申报制将个人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针对个人的收入征税。相比家庭申报制,个人申报制只需要单个人的收入数据,更方便获取。个人申报制还能够简化个税核算流程,从而提高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总结来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所得税究竟实行家庭申报制还是个人申报制,双方学者各持己见,平分秋色。

1.3 综合制与分类制

目前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综合制、分类制、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20世纪,亨利西蒙斯在他的税收纵向公平的研究中提出支持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制。Owens(2006)也支持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综合制模式,他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应该把个人从各种渠道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到一起征税,这样才能公平合理的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并且可以杜绝纳税人将收入在各种收入间转移,避免偷漏税行为的产生。日本学者也支持Owens的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应该实行综合征收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情况,在保证纳税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征税。相反的,Hallt(1985)、Gale(2005)拉布什卡(2011年)等人却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制的坚定拥护者,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分类征收,实行不同的征税标准,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是个双赢的方式。首先,分类征收制能有效的避免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针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进行征税,有利于国家税收的稳定;其次,也能避免纳税人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国外还有些学者则支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凯劳克斯(1917年)提出应该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将综合制与分类制的优点相结合,同时也能削弱综合制与分类制各自的缺点,扬长避短。总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征收模式,都结合各自国情选择了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征收模式。学术界针对三种征收模式孰优也是各持己见,百家争艳。

2 国内个人所得税文献综述

2.1 家庭申报制与个人申报制

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在我国征收,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越来越火热。财政部长楼继伟(2015年)明确指出个税的改革不能是仅仅简单的提升个税起征点,相反应该将改革重点放在税制改革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的改革上,各方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提出我国个税应该实行家庭申报制,以家庭作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吴从慧(2011年)提出我国应该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申报制。家庭申报制能够体现税收公平,使相同收入的家庭税负相同,同时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吴从慧还提出了我国在实践家庭申报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征管条件的建设。赵晟(2014年)提出我国个税征收方式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过渡。我国自古以来就很看重家庭,提倡尊老爱幼。家庭申报制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各成员的收入合并交税,这样可以避免横向不公平。并且我国的家庭申报制除了简单的将家庭各成员收入合并为一个整体纳税以为,还应当考虑各个家庭的赡养负担、抚养负担以及房贷负担,综合考虑一个家庭的情况,量能纳税。鼓励遵循中华传统,尊老爱幼。白卿(2016年)提出支持个税家庭申报制。家庭申报制在征税时考虑到家庭各方面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对家庭征税,更能体现公平原则。相反的,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继续坚持个人申报制。财政部刘尚希(2012年)提出家庭申报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应该继续执行个人申报制。家庭申报制的实行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家庭成员人口数据的收集、家庭成员收入信息的收集以及家庭负担情况的收集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征管平台,所以不能高效、准确的收集到家庭申报制所需的信息。薛刚、李炜光、赵瑞(2015年)也提出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暂时不适合直接实行家庭申报制。还应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制,并且在执行个人申报制纳税过程中逐步引进家庭因素,循序渐进。

2.2 综合制与分类制

个税改革的呼声引发国内学者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讨论,我国目前执行的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部分学者认为分类征收制符合我国国情,个人所得税应继续执行分类征收制。张洪(2011年)提出综合制征收模式的实行需要多方面的配合,针对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很难实现,目前应该继续执行分类征收制。相反的,另外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分类征收制易造成低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单一者承担更高的税负,而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却承担了较少的税负,这显然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本质精神。因此,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高培勇(2008年)提出个税应继续加强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制度的建设。财政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个税改革重点应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A斜。孙刚(2014年)、梁玉珠(2015年)和赵寿斌(2016年)均提出我国应该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收制度,并且论证了混合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对混合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供具体建议,将劳动收入合并征税,并且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与世界接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建立高效的税收平台,有助于信息在各方的快速、准确的传递。最后,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跨过混合征收制的过渡阶段,一步到位,直接实行综合征收制。熊仁宇(2009年)提出我国现已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综合制征收模式是将个人所有来源的收入汇集到一起按照统一标准纳税。黄凤宇(2012年)也认为综合制与分类制混合的征税模式会加大社会成本,应该直接进入综合制。

【参考文献】

[1]John Piggott,John Whalley.The tax unit and household produc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6.

[2]Mirrlees.An Exploration in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第3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一、教学内容和教材分析

本学期我任教学科是《电子报税模拟教学平台软件》,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学生的一门实践操作类课程,本课程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中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特色,将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始终。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财会、税务等相关专业课程之后的一门实验。通过本实验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税务征收、管理、纳税申报的整个涉税操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学生通过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各种涉税业务的实训,实现学与练,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结合。使之真正掌握各种税种的申报技能,为学生即将从事的工作(如办税员等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成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专业人才。

二、学生分析

本学期任教的年级为2020级财会1、2、3班,经过高一上学期税收基础的学习后,学生有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并且适应了职业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模式,但中职学生基础差底子薄的现实情况也不能忽略,并且,从班级的总体情况看,3个班学生有一定的差别,财会1班的学生学习积极性较高,财会2班的课堂纪律较好,财会3班学生活跃,但自制力有待提高,所以在教学中应注意分层次教学,并且多贴近现实生活,联系学生身边的实事来讲授知识,这样才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教学目的及要求

(一)教学目标包括:

1.全面掌握税局、企业以及报税平台之间的相互关系,全面了解我国现行申报体系。

2.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技能(通过独立企业端平台申报)。

3. 掌握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的开票、抄税报税操作技能。

4.巩固税法的相关知识。

(二)动手能力培养目标包括:

1.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能力。

2.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能力。

3.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消费税的能力。

4.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能力。

5.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能力。

四、教学方法及措施

针对这门学科的特点我将采用“先学后教,点拨训练”的教学法,使学生在合作学习,分组探究中获得知识的增长,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让学生亲自体会知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并且学会自主学习。除此之外我还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研究大纲和软件

以大纲为导向,紧紧抓住软件。对掌握、理解和了解的内容分别做了不同的要求,并对重点章节,重点题目进行重点讲授;注重从“细”上下功夫。

(二)、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总结。

每授完一个模块,都要进行综合考核。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每个月度对教育教学的情况进行大范围的概括和总结 。也就是继承和抛弃的问题。对好的做法继承下来,有差距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认真的备课、授课和作业批改。

1.对学生进行认真的分析,做到备学生和备教材相结合。

2.进行分层次教学,真正做到人人吃的饱,人人吃的好,注重本科生苗子的培养和发展,抓重点,重点抓。

3.走出去,引进来,加强和兄弟学校信息的沟通。多渠道地收集资料和信息,进行强化训练。

4.抓学生的薄弱环节,力争使每位学生均衡发展,进行目标管理和承包责任制。

5、重视课后作业的检查,及时的让学生查漏补缺,保证学习的效果。

五、教学进度安排

课题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课时数

周次

税收基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纳税知识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2

1—3

国税模块

流程示例介绍(视频)——企业资料——具体税种——综合申报——回执查询。

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三大国税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三大国税税种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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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地税模块

企业资料——税务登记及变更——具体税种——综合申报——回执查询。

具体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需企业申报的地方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12

14—18

考试

复习

复习

第4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工资薪金所得是职工收入的主体。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对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及有关涉税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纳税义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收入情况建立档案,按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根据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个税的金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表面看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无关,个税的扣缴不纳入单位的盈亏,不影响单位的经济效益,但也应将其纳入单位的税收范围。例如,税费支出报表中就有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统计。这是因为:对于工资,从职工的角度来看,他们关心的是税后工资,即每个月从单位领取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可支配收入增加,才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幸福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就目前来看该标准总体偏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代扣代缴过程中需要熟悉税法要求,保证个税的正确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程序规定,个人所得税依据职工上月工资薪金总额申报,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依据工资薪金数据和性质选择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能为职工节约税款支出的计算方式。

二、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照收入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又分为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含税级距计算职工应交个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会有一定的变动。

(一)只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例:某纳税人2015年3月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50元、失业保险22元,住房公积金540元,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经计算得知税前扣除项目合计为300+50+22+540=912(元),减除3500元后,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88×3%=2.64(元)。

(二)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有年终一次性奖金例:某纳税人2015年4月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50元、失业保险22元,住房公积金540元,企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500元。纳税申报计算如下:1.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收入4500元,扣除300+50+22+540=912(元),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88×3%=2.64(元)。2.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申报收入4500元,所得期间为12个月,4500/12=375(元),用“年终一次性奖金”375元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8元分析计算,确定375元选择适用税率3%,本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3%=135(元)。该职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4+135=137.64(元)。

(三)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有年终一次性奖金例:一纳税人为实习期员工,2015年4月工资16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128元、医疗保险30元、失业保险10元,住房公积金192元。2015年4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600元。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纳税申报计算过程如下:(1)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收入1600元,扣除128+30+10+192=360(元),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360-3500=-154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申报收入1600元,所得期间为12个月,1600/12=133(元),根据133元选择适用税率3%,本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3%=48(元)。该职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元。以上处理笔者认为欠合理。可将该纳税人的工资按照“正常工资薪金”一次申报,则该职工本月收入为3200元,扣除项目合计360元,扣除后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补发以前补贴和工资例:纳税人2015年6月工资为8000元,另补发自2014年10月以来补贴每月1800元,共补8个月工资14400元,6月实际发放工资22400元,个人缴纳保险的数据也有所调整,分别为:养老保险500元、医疗保险60元、失业保险28元,住房公积金540元;并补扣养老保险、年金4700元。对于该次工资薪金收入的申报,税务部门主张应对本月实际发放工资22400元进行无区别申报,税前扣除额为500+60+28+540+4700=5828元,减除3500元后,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2400-5828-3500=13072(元)。确定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3072×25%-1005=2263(元)。对于2015年6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笔者存在不同意见,依据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例如:正常工资薪金项目、补发工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有责任将各项收入准确划分,既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准确及时入库,又要保证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收入项目划分,计算如下: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按照“正常工资薪金”申报8000元,税前扣除项目500+60+28+540=1128(元),减除费用3500元,应纳税额为8000-1128-3500=3372(元),参照税率表,选择10%的适用税率,1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3372×10%-105=232.2(元)。对补发的工资按照“补发工资”项目申报,14400元工资扣除补扣养老保险、年金4700元,按照25%适用税率,10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14400-4700)×25%-1005=1420(元)。两项合计应纳税额为232.2+1420=1652.20(元)。比较第一种方法计算的税额减少了2263-1652.2=610.80(元)。笔者认为这是准确的所得税计算办法。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税务机关认可了此种计算方法。

三、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问题

通过长期的申报工作,笔者认识到:在很多论文中提到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根据税收政策对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进行事前干预。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严格依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工资变动通知计算,具体发放时间、计算办法及发放金额均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无权变通。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会计人员,只能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流程,做到准确申报,确保数据信息经得起职工和税务主管部门双方的考量。笔者注意到许多探讨个人所得税征收临界点的文章,提到工资薪金收入多1元,多交税款成百上千的说法,为了验证这一说法的真实性,通过举例分析如下:例:某纳税人某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999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99元,为1档上限,适用税率为3%。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499×0.03=44.97(元)。该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比率为44.97/4999×100%=0.9%。另一纳税人本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5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为2档下限,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500×10%-105=45(元)。例:某纳税人某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8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为2档上限,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4500×10%-105=345(元)。该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比率为345/8000×100%=4%。另一纳税人本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8001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1元,为3档下限,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4501×20%-555=345.2(元)。从相邻两档应税收入的衔接来看,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比较合理。不存在多发一元工资,个人所得税多交过多的不合理问题。从以上计算来看,应税收入越高,税负率越高,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原则,对高收入者多征税,中等收入者少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

第5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国税部门主动服务于“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工作战略,确保国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性增长,同时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作用,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坚持把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国税管理方式作为推进“两创”战略的重大举措,全力支持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创业创新,我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48.加强作风建设。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年”和“三贴近、三提升”活动,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落实税收管理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加强税务干部作风建设。

第6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甚至使用假。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第7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上海财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在读会计硕士,安徽铜陵华诚会计(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财会学习》、《中国税务》等期刊上四十篇。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企业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清算、注销的企业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但没有对申请清算、注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由于企业要求注销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企业属于正常的重组、关破,也不排除有的企业注销原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以达到掩盖原企业存在的逃避税款或其他涉税问题的目的,企业存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的注销,一方面可能导致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也会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执法的风险。如何关注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呢?

一、正确区分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和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从企业清算、注销的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宣告不再持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分配企业资产。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纳税主体为原企业,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计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里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应包括: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不是原企业,系新成立的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但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注销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延用原企业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清债债务净收益属于清算所得,它是计算清算所得税计税依据。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此,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由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是不能相互抵销的。

二、应关注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注销企业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

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也不会主动申报原公司所欠税款,错误地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视同放弃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要知道,企业依法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企业因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负债与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负债是不相同的,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的,且不因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而不能获得清偿,何况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尽到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知悉企业注销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2.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入清算收入,从而逃避流转环节税收。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入;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是作为向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

三、应关注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1.处置资产、负债的损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损益,若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则为处置资产净收益,反之,即处置资产净损失;债务清偿金额扣除债务计税基础后余额为债务清偿损益,若债务清偿金额大于债务计税基础,则为清偿债务净损失,反之,即债务清偿净收益。

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净收益,为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亏损,为企业清算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

处置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1)用于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支付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支付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4)支付普通债权。处置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分配顺序是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偿的税款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没有得到清偿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第8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1、打开手机上的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你的个人账号后,在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选择需要申报的年度,例如2022年开启2021年度汇算;

3、如果是在汇算开始的初期查询,为了避免扎堆办理造成的不便,需要先预约再办理,点击【去预约】;

4、仔细阅读提示,查看预约的时间、办理次数等,点击【开始预约】;

5、选择需要预约汇算的日期,选择后点击【提交预约申请】,如果所有日期全部约满,可以在初期之后无需预约进行汇算(如2021年度汇算,初期时间为3月1日-3月15日,3月16日-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汇算);

第9篇: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因其税源覆盖面广、与经济活动相关性强、收入增长潜力大等特点,在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收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但是,企业所得税因其管理对象复杂、税基计算繁琐等特点,是国际上公认的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伴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税收收入同步快速增长的是其税收风险,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堵塞税收流失、促进税收增长、降低税收风险、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金融、政府的管理活动之中,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安全和保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主要措施是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阶段是以“内部控制和控制纯粹风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第二阶段即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典型代表是美国反欺诈交易委员会(COSO)于2004年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风险管理实质上是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步骤所构成的程序,该程序的运行须围绕一定的目标、信息与沟通、监控等。而我国近几年才将风险管理运用于税收管理当中,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新理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及应用经验的积累,构建以风险预警机制为起点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征管模式加剧税收风险

现有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企业进行划片分户式的包干管理,随着纳税人的不断增多及涉税业务的繁杂,这种方式愈加粗放和低效,往往使大量管理资源被无效或低效地耗费在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环节之中,并加剧了征管资源与征管质量的矛盾,而且存在“重流转税、轻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就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前的优惠政策管理和事后的审核评估管理,且事后的评审面较小,所占比例仅为5%~10%;偏重于年度汇算清缴的逻辑性审核,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管理,缺乏事中的预警监控。基层税务局仅在政策法规科设定一人专职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基层税务所设有所得税管理岗,但并非专职。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没有精力去做大量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工作。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所占比例偏低,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上存在“断层”的现象。

(二)会计环境恶劣加剧税收风险

中小企业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没有准确地依照税法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并且通过多套账来应付税收检查。众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聘用兼职会计,而这些兼职会计可能在很多家企业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账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

三、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标

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析评估为起点,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最终达到促进所得税增长、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标。理想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做到以最少的资源化解最大的危机,同时使风险高的事项先处理、风险低的事项后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违法成本来改善征管环境

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依赖现有的12366财税资讯平台,采用多渠道、互动的形式,及时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

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对相关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相关的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动态的企业所得税预警机制

1.优化所得税管理的组织机构

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应当在基层分局成立所得税管理部门,内设2~3名干部,专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和专项分析;在基层分所专设1人,从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专项分析及对相关数据的上传下达。基层分所所得税管理岗的工作重点是对上级分析事项进行布置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分局内部个性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至上级和评估、稽查等部门。

2.科学地选择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的选取以及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对企业数据分析结果的筛选应用。筛选应以对企业的分类为基础,行业分类与经营规模分类相结合。数据来源以历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为基础,结合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稽查评估结果、企业电力消耗等数据,加以综合分析。预警指标由税负指标和相关财务指标构成。税负预警指标包括收入税负率、税额变动率、成本税收贡献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等。在动态分析过程中,以2至3个税负衡量指标为核心,辅之以相关的财务指标,既可进行纵向分析,也可进行横向分析。

3.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

借助省局征管辅助系统这个信息化平台,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系统,以识别处于风险值内的企业。对处于风险状态的企业,以系统自动识别为基础,辅以人工识别。

(1)确立各项指标的正常区间值,这类数据的取得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测算,也可以用现成的省以上国税局公布或财务会计制度公布的指标为标准,当企业的一项或几项指标偏离同行业均值、上年同期水平或本年上期水平一定幅度时,即成为监控对象。

(2)完善异常申报监控模块,对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零负申报、季度预缴连续零负申报、年度零负申报、连续年度零负申报等情况进行统计预警,把连续异常企业列为关注企业。

(3)建立动态的指标修正机制,充分考虑经济的发展变化,如物价因素、汇率因素、行业在经济中的份额等变化因素,及时对指标的区间值加以修正,同时需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分析。

4.对预警企业的监控机制

对风险企业加以识别后,系统出具企业所得税指标异常预警提示单,层层下发至企业,由企业及时进行自查,需要时,可安排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能排除风险的,分别情况移送稽查处理或由评估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分析。

5.加强对典型风险领域的评估和监控

首先,对小企业的分析评估应结合产能分析。对于小企业上述的预警指标是不够的,因为小企业往往存在现金交易不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的现象。根据我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的特点,制造类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电力等能源消耗指标能够较好体现其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在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剖析关键生产要素,以固定资产开工情况、原料、动力、燃料等消耗测算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将估算值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对偏离程度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其次,对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行业税负监控。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往往比较好,对此类企业的评估分析主要依靠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对税负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变动较大的企业,要求其积极进行自查,在抓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经营事项复杂、纳税调整事项繁多的特点,应当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跟踪服务制度,及相关的动态分户管理台账,在了解企业涉税诉求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组业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点事项的管理。

(四)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在税务部门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地信息互通机制:

在税务部门内部,在征管辅助系统建立管评查互动模块,促使税源管理、稽查、评估形成合力,实现管理、评估和稽查工作的良性互动,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立体管理。稽查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深入挖掘程度是管理与评估环节所难以到达的,应将稽查获得的信息通过系统传递至所得税管理岗及税收管理员。同时,评估部门将获得的经营信息、重大线索等也可通过系统传递至税源管理、稽查部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

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加强与地税、工商、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等的信息互通。与地税部门加强共管户的信息协调,平衡共管税种在征管方式方面的差异,以均衡税负差异;加强与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必要时与司法部门联手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财务人员违法行为向会计主管部门的通报力度,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罚。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吴轶轮,任浩.内控管理体系向风险管理体系的成功转换:来自宝钢的经验[J].会计之友,2008(34):57-59.

[3] 宋传江,刘敬英.关于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精管税源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65):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