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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会计
一、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企业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极大地推动了产权变更和资产流动。从产权角度分析,合资、合作、联营、对外投资、改制、发行股票、破产清算、拍卖、转让、合并、分立、兼并、结业等经济行为普遍存在。从生产要素角度分析,资产的购置并按历史成本回收,资产转让(出售、拍卖、清理)、资产租赁、资产交换、资产重组、资产承包、技术入股、经营者持股等经济行为时时发生。从信用角度分析,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典当等经济行为日益增多。另外,国家税收、财产保险等相关经济行为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经济行为。以上这些经济行为不是仅仅依据企业所反映的账面价值进行的,而是借助于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重新确定资产价值。因此,这必然要求会计学理论与方法进一步完善,建立与资产评估相适应的资产评估会计理论与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会计学自身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会计理论与方法,是针对持续经营且货币价值不变的恒定会计主体而形成的,一旦有其中一项前提发生变化,就必须采用其他的会计处理方法。而资产评估活动恰恰动摇了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主体三大前提的特定经济内涵,导致传统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不能反映和监督资产评估的经济活动。同时,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运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活动日益重要,资源配置活动必然引起资金运动,而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源,例如职工素质、销售网络、商誉等,并不一定都以资金的形式存在。资产评估为资源配置与资金运动的衔接提供了价值接口,资产评估结果理当成为会计学研究的对象,也使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广泛的内涵与外延。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尚属我国会计学研究的新领域,知识经济会计、人力资源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物价变动会计等都是会计学新的难题。资产评估立足于公允价值,为会计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新的途径。
另外,知识经济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呈现出极其旺盛的生命力,现行会计学理论并不能充分对知识经济价值量进行反映与监督。如知识经济的载体通常表现为无形资产的形态,其价值计量十分复杂,需要多种计量属性并存。如果会计学与资产评估学相结合构建资产评估会计,
可以为反映与监督知识经济的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的需要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资产评估与现行会计理论中会计计价的区别或矛盾,资产评估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何处理,以及在资产评估中如何合理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资产评估发展受到束缚,其作用也得不到充分体现。资产评估会计是研究反映和监督资产评估活动而应采取的会计方法和程序所形成的专业会计学科,有其自身研究对象,那就是资产评估活动引起的价值运动。资产评估活动引起的价值运动不是企业通常情况下的资金运动,用资产评估学自身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反映和监督,或运用现行的会计学理论与方法去认识,均存在障碍,可以说是超越资产评估学与传统会计学领域的。而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学是在汲取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先进技术与经验的基础上,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形成的,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特别是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最具有中国特色,也是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主要构成部分。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势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及其负债进行重新确认(评定估算),那么会计学如何反映重新确认(特别是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及负债)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只有研究并运用协调资产评估与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才能促进资产评估与会计学的共同发展与完善,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稳定经济秩序。
四、构建资产评估会计符合会计服务的目的及其发展方向
我国以并购的方式利用外资始于1992年,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外资并购活动日趋频繁。近年来,外资在华并购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外资并购的规模化、系统化程度强
随着中国逐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外资并购的规模化、系统化程度在不断加强。
(二)外资并购涉足的行业面广
继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和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形成寡头竞争格局之后,外资又在向通讯、网络、软件、橡胶、医药等行业积极扩张。
(三)外资并购的操作手段广泛
随着国内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政策逐步到位,一些新的并购模式,包括要约收购、债转股、国内投资机构的替代性收购、支持内地管理层收购或自然人收购、外资上市公司换股收购或者融资收购等,这些国际通用的并购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腾飞、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外资并购的积极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外资并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外资并购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外资并购在我国还没有发挥其应该达到的最大功能。甚至在某些方面会给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风险
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外资对我国经济的控制不断加强,一旦外资并购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外资并购将会对我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产生影响,外资将利用其强有力的政治影响力来影响我国的政策制定。并进而威胁到我国的制度安全,加速我国的制度发生变迁。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
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面临有形资产“低估贱卖”的风险。我国目前企业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标准与跨国公司普遍选择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存在差异,这就导致评估结果不一样,评高了外资方无法接受,评低了必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地区为获取更多的外商投资,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并许诺给外商以丰厚的利润回报,造成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和国家财富的重大损失。我国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面临占有、垄断、甚至消灭的风险。
(三)民生方面面临的风险
外资并购将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产业,新增设备和技术形成新的生产规模后。会造成原有生产能力和生产员工的更大过剩,内资企业员工面临裁员风险,外商为减少经营成本,在并购后减员增效,将大批下岗职工推向社会,不利社会稳定。此外,通过并购,由于外资对市场控制的加强,外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决定或左右该类产品价格的能力。如此会导致我国居民的生活成本被动提高。同时,外资并购引发环境污染、资源流失的风险。
通过对外资在华并购风险的详细分析,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对待外资不能盲目引进,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才能兴利避害。我们不能因为外资并购会带来风险就停止甚至减少引进外资,而是要继续加大吸收外资力度的同时,加更大力度升级风险规避手段。
(一)健全监管制度
第一,从法律上健全监管制度,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的实施细则,对某些有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第二,从强化审计作用上,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关联交易审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实行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管理。第三,从强化中介机构作用上,健全监管。针对并购公司与被并购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财务顾问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从各方面约束其行为。
(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大量实例表明,凡是引进外资获得成功的企业和行业都是创新意识和自我发展意识比较强的企业。第一,应对外资并购,企业先要自强。应对并购最关键是要增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树立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注重培育和保护我国自有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重视对商业信誉、原材料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保护。第二,做大做强还应加快国内企业间的资源重组、并购和整合,组建中国的企业“航母”。通过国内企业间的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将企业做大做强,应对外资并购,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
(三)调整外资政策符合我国产业政策
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进外资并购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禁止在有关国家安全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
(四)妥善对待并购中人员安置问题
跨国并购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后遗症”,包括:人员安置问题、历史债务和社会负担的处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社会保障等问题,其中,人员安置问题是外商反应最强烈的问题。被并购企业人员的安置问题,被外商认为是实现估计并购成本时最不确定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企业拥有用人自,外商控股并购国内企业后,如何处置多余人员是企业的自主选择。但中国当前的就业压力将使各方在处理并购涉及的下岗分流问题时如履薄冰。可能导致双方原本达成的并购失败,或令企业并购后背上沉重的负担而经营惨淡。在我国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次贷危机 影响 金融业
一、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 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1)国内金融机构损失有限
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由于我国国内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从事境外信用衍生品交易管制仍然比较严格,这些银行的投资规模并不大。虽然还没有明确的亏损数据,但这些银行的管理层普遍表示,由于涉及次贷的资金金额比重较小,带来的损失对公司整体运营而言,影响轻微,少量的损失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
(2)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联动性的不断增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必将对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产生消极的传导作用。一方面,会直接加剧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另一方面,外部市场的持续动荡会从心理层面影响经济主体对中国市场的长期预期。以2008年年初为例,部分国际知名大型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次贷巨亏引发了一轮全球性的股灾。1月份,全球股市有5.2万亿美元市值被蒸发,其中,发达国家市场跌幅为7.83%,新兴市场平均跌幅为12.44%,中国A股以21.4%的跌幅位居全球跌幅的前列。
持续动荡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市场的资金流向,加之香港市场与内地市场的互动关系日益密切,香港市场的持续动荡很可能对内地市场形成实质性的压力。在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很可能会引起国内资产价格的调整,从而进一步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2 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大
在美国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弱势美元的汇率政策,来应对次贷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都可能加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一方面,在美国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同时,中国趋紧的货币政策会加大人民币的升值压力。近几年,在国际收支不平衡和流动性偏多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国际游资投机人民币的压力,我国央行倾向于把人民币存款利率与美元存款利率保持一定的距离。自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为应对次贷危机的负面影响,采取了减息等货币政策措施。目前,中美利差已经形成了倒挂。如果中美货币政策继续反向而行,扩大的利差将增大热钱流入的动力,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央行的对冲也将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弱势美元政策在不断向全球输出流动性的同时,会直接影响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贬值。
3 货币政策面临两难抉择
全球经济的复杂多变,严峻挑战着我国的货币政策。一方面,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开始出现信贷萎缩、企业获利下降等现象,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衰退的可能性加大。另一方面,全球的房地产、股票等价格震荡加剧,以美元计价的国际市场粮食、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全球通货膨胀压力加大。所以,我国不但要面对美国降息的压力,而且要应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这些都使货币政策面临两难的抉择。目前,次贷危机还没有结束,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观察。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在现阶段必须高度重视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影响,防止外部环境恶化作用于国内整体经济运行。尤其是要重视观察前期宏观调控政策的累积效应,结合外围和内部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灵活反应,熨平经济波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二、次贷危机中我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
1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控制的重视
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流动性较为宽裕的背景下,投资者对经济发展的前景较为乐观,往往会低估风险。但是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处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的经济主体基于盲目乐观情绪购买的资产不一定就是优质资产。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最新的例子。低利率和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气氛迅速激发,然而在利率提高和房价持续走低后,次贷危机迅速暴露。因此,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永远要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以商业银行为例,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纷纷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各家银行十分重视利润的增长,纷纷加大了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在我国市场上也存在着低利率和局部地区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因而住房抵押信贷一直被认为是优质资产。虽然我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有必要吸取美国、欧洲等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次危机中遭受损失的教训,保持清醒的头脑,从预防经济周期波动和外部冲击的角度出发充分估计风险,实现自身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1)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高征信体系数据质量
在抵押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更要重视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收入所得是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所以必须针对贷款者的所得情况进行征信,而不是仅凭贷款者自己提供的数据。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2)关注贷款抵押物的价格风险
抵押物价格风险指随着经济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导致房屋价格下跌的风险。按揭贷款期间发生突然变故,贷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不得不面对抵押物的处置问题,一旦房价下降,房屋处置变现后就不能补偿银行贷款的损失。而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上升周期,房价上涨较快,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仅要对商品房实行价格,而且要对二手房交易价格、上市后房改房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定价、估价管理制度使各类房屋成交价格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实际价值,以达到规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价格风险的作用。
一、会计计量:确定性比正确性更重要
计量是财务会计的核心,从上讲,资产负债具有五种计量属性,即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现金流现值。从世界通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准则来看,历史成本是被广泛而长期采用的最基本的计量属性。例如《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IAS”)中,规定的所谓“基准处理”实际上是优先采用历史成本的概念,在“IAS”第16号关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一章中规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初始计量应该按成本计量。国内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同样坚持历史成本计量资产这一原则。在没有任何权益资本变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账面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单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的会计概念。财务报表中资产的计价是以购买时的价格和与之相关的费用组成或生产时的全部所费减去折旧进行的,这种方法是会计核算中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全部体现。
客观地讲,任何一位哪怕是财务专家在阅读财务报表时都不会为此花费时间去重新每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独立于会计师之外的计量业务是历史真实发生的,而不是推演出来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讲更加放心,“一项资产的原始购买价格要比它的现行销售价格、重置成本者它预期产生的未来收益的价值都要客观的多”,这就是会计计量客观性原则最被接受的原因。
但也正是因账面价值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导致了企业账面价值的不相关性和不正确性。一是历史成本并未考虑诸如通货膨胀和市场贬值,从而账面实际价值与市场价值总是有差异的;其次,资产账面价值并不从未来收益角度考虑价值,也不考虑权益资本成本。这也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推出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Using Cash Flow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Value in Accounting Measurements),为在初始确认或新起点计量(fresh-start measurement)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会计计量基础的重要原因;也是荷兰、新加坡和我国地区等在税法上规定依据重置成本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重要原因。再次,资产历史账面价值并不能完全与公司产生收益的资本对应,很多收益尽管是无法按成本计量的“资产”产生的,但因会计核算的“确定性比正确性更重要”而“拒之表外”,会计业内经常传说 “近似的正确比精确的错误要好”。
二、资产评估:舍弃历史成本,以“现实性”为原则
资产重组实质上是资本性资产的重新组合,是法人财产权或出资人所有权的重新安排,它不仅导致会计主体的变更,而且导致了原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假设的改变或原会计主体控制权的变更。建立在原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基础上的历史成本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资产重组中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资产评估舍弃历史成本原则,以“现实性”为原则,以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等价格标准重新反映账面价值。在实践中不但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保全),也推动了会计计量方法的和完善进程,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会计计量与国际上的接轨。
三、资产评估计价和会计计量属性区别
(一)计价原则区别——唯一性与可选性
客观性是会计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是历史成本计价方法最重要的前提,即资产是以购买时的价格或生产时的成本减去折旧,即净历史成本计价。而评估计价的标准是 “可选”的和“可变”的,价格标准有重置的标准、清算的标准、收益的标准等。也就是说,评估并不反映历史成本和未来价格,而是反映某一时点的重置价值、清算拍卖价值等。评估标准随评估目的不同、财税政策不同而进行具体选择。
例如,会计计量按所费原则进行资产确认,按一定准则判断后,将所费在当期损益与资本支出之间进行计价,这对于一致性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说是妥当的。评估中对资产的确认就不是单一原则,比如在产权转让的场合,不是根据所费原则进行资产确认,而是根据客观性原则进行资产确认,无论资产的形成是否曾经有所费,以及所费是否已列入损益进行了补偿,只要是现实存在的可以带来利益的资源,一律加以确认,并根据市场、成本和收益等不同情况进行估值。
(二)价值性质的区别——确定性与正确性“嗜好”
评估本身是一种专业判断,而不是一种客观事实,不管依据多么充分,都不是给资产定价,而是一种经济咨询和专家咨询活动,这是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在某一个适当区间内,几个合格的注册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现实价值的判断可能是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并不到相关经济行为的当事人依据评估结果对经济行为作出取舍安排。这种专业估值的差别尽管带有主观的成份,但在本质上也是反映了资产现实价值本身存在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事实上,过去发生的同一资产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个体历史成本记录上完全可能不一样,因而会计计量的唯一性并没有改变资产价值的可变性这一客观现实。正如本文前述,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嗜好”,恰恰导致了其不正确性,即“提供精确错误”。多种多样的资产应该具有不同的计量特征,不同的目的往往决定资产的不同价值,同一价值基础也同样有不同的价格类型,正是这种计量的灵活性,突破了一味追求准确的思路,反而正确对企业获利的全部基础予以货币化,满足了权益占有方对权益真实性关注的需要,保证了各利益方的合理利益。
(三)价值体现形式区别——“牛”和“牛肉”的关系
评估价值体现的是“牛”整的价值,是把牛作为资产计量,不是牛肉的简单相加,因为单纯的说“牛”值多少钱,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来说,不同的使用方式(行为目的)来说,是可以有不同的价值的。对于获得“牛”是为了出售“牛肉”者来说,关注的是从食用需求者能够获得的利益,理性投资者所支付 “牛” 的价格不会超过所出售“牛肉”所获取的收益;而对于获得“牛”是为了使用“牛”来犁地者来说,关注的是从耕种需求者所获取的收益,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所支付“牛”的价格不会超过未来“牛”带来收益的现值。这就是资产评估价值灵活的体现形式。它不会撇开“牛”整体以及如何产生收益等因素,仅根据当初得到“牛”的价格反映“牛”的价值。相反,会计计量恰恰是根据当初得到“牛”时的价格、或者“牛肉”的简单相加来反映“牛”的价值的,这在权益变动时是任何利益方无法接受的。
(四)计价时机的区别——初始确认和连续确认
在中国,资产重新计价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只有资产业务发生时才重新计价,也就是说需要时才有该业务。而会计只要经营就需不断地计价。香港物业测量师的估值结果直接作为会计调账的依据,也是源于物业市场价值的不断变化,会计师借助物业测量师的专业力量,反映物业资产的现时价值,这是一个体系,也是一种需要。
四、资产评估计价与会计计量属性的融合
从评估计价与会计计价市场性来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本源在于评估与会计在资产披露问题上均是关于资产确认、计价和报告的。从会计理论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来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具有功能上互补性。
理论上讲,企业之所以无需调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数据,是因为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特定主体来说,权益所有者关心的不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是以权益为基础依据的收益,而且从成本收益法则和信息的相关性而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更适用,更可靠,没有通过资产评估来重新确认账面价值的必要。中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但从另一种需要来看,作为收益重新安排的依据和基础的权益一旦发生变化(例如资产重组),权益所有者关注资产价值的程度远远超过收益的本身,在这方面包括国家资本在内的任何权益所有者都是一样的,这也是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出发点,即保护国有资产。任何权益所有者都清楚本文前面提到的,账内反映的资产的成本与公允的资产价值是背离的,作为完整获利主体的收益并非完全、有时完全不是账内资产产生的,也并不是从资本的本质(产生收益)的角度去计量资本的价值的,尽管是确定的(中的客观性),但同时是不正确的,这就必然产生通过重新计量、反映资产公允价值,从而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重新安排权益的需求。
五、评估计价与会计计量在实务中衔接与矛盾
《国际评估准则》特别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在评估准则的每一具体准则和指南中,全部有与会计准则衔接的专门部分。这样,总体上协调了与会计准则的矛盾,便于企业产权变动后的账务处理。但在我国两者存在着诸多无法衔接之处。
(一)衔接但又不完全衔接。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资产重组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投入到拟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折股、工商注册和调整账务的依据。但的资产评估操作技术规范并没有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衔接。以无形资产为例,《企业会计制度》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值作为实际成本”。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一种经常采用的模式为重组企业将优质、主业资产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入资产计价的资产评估,如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包含在拟投入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按账面值列示而不能进行重新作价,是现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不能接受的,现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首选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果与账面价值差异为股份公司未来的报表带来的不言而喻。
即使是无法使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的情况下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也要求“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确定该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也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经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相矛盾。
(二)会计“八项计提”与评估不衔接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1、应收、预付款项。应收、预付款项的评估思路是,首先根据审计审定的结果确定评估的起点数据(账面数),其次,评估师根据对可能收不回的账项的判断,确定风险损失。然后用款项的账面余额减去可能收不回的金额(即风险损失)得出评估值。这个过程的关键是风险损失的判断。就本身而言,评估风险损失的判断与审计坏账准备计提的判断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因审计评估各自坚持独立的原则,往往二者的判断结果存在差异,有时很大。而且一般是评估结果高于审计结果(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净额)。这就对上市公司产生了影响。因为股份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建新账后,审计师根据既定的会计政策重新计提坏账准备,大量的差异由当期损益承担。
2、无形资产的处置与作价。无形资产按历史成本入账,但因种种原因,无形资产实际拥有价值与企业收益状况和账面成本有非常小的对应性,导致了账面上大量没有记录的或只有很小金额的记录等情况。但从企业获利的角度来说,账面上小额的记录、甚至没有记录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了巨额利润,有的甚至全部是无形资产创造的,但会计往往是根据取得(购买或自创)时的历史成本减去根据既定的年限的摊销后的余额来计量,根据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余额的比较计提减值准备。而资产评估采用成本法一般难以真实反映其价值。采用超额收益法评估,从方法上讲,最能真实反映其价值。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建新账时,会计摊销后的余额加上计提的减值准备,从而“缩小”资产价值,根据获利能力得出的评估价值远远超出账面余额,从而“放大”资产的差异,客观上增大了企业上市后的摊销额,直接减少了企业报表的收益。当然不排除资产评估结果“随意性”的影响。
3、其他资产评估增值。其他资产评估增值导致摊销额的增大,利润明显下降。评估增值增大企业上市后资产的摊销额,是导致企业效益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4、存货—产成品。存货—产成品市价法评估时,采用的价格为产品不含税出厂价格,包含了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支出和税后利润等部分。对新公司来说,至评估基准日,已发生并已计入成本的费用、新企业实现销售时发生的费用和实现销售后要流出企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等,都应得到补偿。因此必须从市价中扣除各种税费和利润后才能作为产成品的评估值。但资产评估的现实做法是:如果销售有风险的话,利润实现有风险,评估值应扣除利润。这种处理与股份公司盈利预测和发行价确定有矛盾。如果产成品评估值了利润,并反映在老股东权益中,新公司却无法赢利,确定发行价的“市盈率倍数法”也不该计算未来收益。计算了利润评估值增值部分,实际上就是提前确认未实现的利润。
结 语
关键词跨国并购直接投资资产重组市场化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由于我国政策的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我国一般都是采用新设投资的方式,跨国并购这一跨国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国利用外资中所占比重并不高。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我国吸收了468.88亿美元的国际直接投资,但只有不到5%是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我国的。本文论述了汽车工业跨国并购之所以难以在我国广泛展开,主要面临着法律、体制、资本市场、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障碍。
2跨国并购面临的主要障碍分析2.1法律障碍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
(2)缺乏科学、高效、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我国在《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中对外资进入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从总体上看,具有重审批权限和程序界定,轻操作办法的特点。例如《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制定的,但其中的实质性内容只是设定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而对许多细节性操作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内在协调性和结构的严密性,难以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审查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因而极易引起外商的误解。
(3)缺乏排斥地方利益约束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由于汽车制造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以全球为资源利用销售市场的综合产业,其本质决定了该产业排斥地域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而我国汽车制造企业一般都与所在地方具有密切的联系,许多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借助于地方性产业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得以发展起来。更多的地方通过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公司来对相应的地方汽车生产企业达到控股或参股。因此,急需建立排斥地方利益约束的法律制度体系。汽车制造企业一直以国有股权为主控制,虽然多数汽车制造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都已经进行了改制,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股东权利的行使路径并没有真正清晰过。因此如何建立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2体制障碍
(1)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股权结构的缺陷,目前我国企业的大股东平均控股比例大多在50%以上,这种特殊的股本结构使得外商想成为控股股东就必须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无形之中增加了并购成本。外资企业若不能控制被并购企业,就无法获得转移技术和管理能力优势的收益,也无法把在生产经营、营销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嫁接到国内企业中来,跨国并购的优势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2)资产评估问题。外商购买国内企业时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购买价格。目前,国内企业的资产评估大多采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评估部门的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是以账面资产为准的,而外商接受的价值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重置价,即该企业的实际价值,这和账面价值有较大的差距。这个问题是外商购买国内企业难以成交的结症之一。另外,全国仅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400多家,专门从业人员
1000余人,远不能满足需要,评估实际水平距国际水平差别甚大,操作过程中有时还受行政干预。一些国内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如对企业品牌、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2.3资本市场障碍
所谓资本市场障碍是指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缺陷,从而为企业之间产权交易设置的障碍。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间开展并购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不仅如此,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还决定了企业并购活动的发达程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并购的质量。国外大多数企业间的并购都是在证券市场上完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仅市场规模比较小,而且本身带有很多的不规范性。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除A股市场刚开始对合资企业开放之外,基本不对外资开放;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现象突出,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而流通股B股、H股数量有限,加之股市低迷、信息披露不规范、幕后交易时有发生。这些都大大限制了外资通过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跨国并购。
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的另一表现是金融工具品种少,企业筹资渠道狭窄。并购活动耗资巨大,单纯依靠一个公司自有资金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要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借别人的钱来完成跨国并购。90%以上的并购资金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股换股、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融资手段筹资。但我国绝大部分并购活动还仅仅停留在资产无偿划拨、承担债务或现金收购等方式上,并购活动中的融资效率十分低下。
2.4企业文化差异造成的整合障碍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并购呈现出范围广、巨额化、跨国化等一系列新特点,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扩大规模、获取竞争优势的最有效的战略选择。但这一战略选择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有形资产规模(如厂房、机器、技术、资本等)的简单叠加,更重要的是实现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从有形资源到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无形资源的整合,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东西方文化差异造成的冲突不可避免。由于并购中往往要涉及到人员变动、管理模式选择等问题,双方文化的差异就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资产重组的成功率只有43%左右,而那些失败的重组案中80%以上直接或间接起因于新企业文化整合的失败。因此,如何通过整合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实现“l+1>2”的效应是并购双方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3采取的主要对策与建议
3.1健全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首先,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其发展中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我国具体国情的、操作性强的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具体而言,应将重点放在《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等法律的制定上。在制定上述法律的基础上,还应完善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以更好适应外资并购的需要,如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投资限制的规定,适当放宽收购资金的到位期限;完善《证券法》中要约收购的规定,使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的比例进一步合理化;完善《企业破产法》,使破产企业的债务清晰、职工安排与安置进一步合理化,减轻外资并购的相关成本等。其次,简化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要按照国际惯例改为实行有限度的自动核准制,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规定审批时限。外资并购的审批权力可以适当下放,此外,国家及各省市都应该尽可能设立或委派专门机构开展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以防止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
3.2规范资产评估制度,提高资产评估水平
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助于外商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状况、资产价值、获利能力等重要指标进行详细了解与科学分析,从而确定恰当的并购交易价格,使得整个外资并购工作定量化、规范化,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制度,努力提高评估水平,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实现既保护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中不受侵害,同时又保证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我们在转让相关资产时,要尊重国际通用的评估原则和方法,不应人为地要求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价格,同时,也要改变不论国有资产质量如何,一律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其价值的做法。
3.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畅通外资并购的市场渠道
资本市场是跨国并购的重要平台。就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还相对较小,而且缺乏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要想真正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基本平台,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二是当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监管制度相对健全时,有限度地对外资开放二级市场,适当允许外资通过收购流通股来达到并购的目的;三是对于外资收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禁售期”满之后,是否可以借助QFII机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来解决其持有股份的流通问题,以调动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积极性,也给外资退出被并购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渠道;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相关的优惠规定被纯粹的投机性外资所利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是建立一支能够为外资并购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内中介机构。
3.4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规范汽车制造企业治理结构和股权制度
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规范,依法落实股东责任、董事责任和经营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结合,使其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彻底脱离行政附庸的角色。逐步实现地方国有股权在当地汽车制造企业中退出控股地位,这样在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同时,还可以保障汽车制造业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进行零部件采购和汽车销售,彻底消除地区贸易壁垒和资源壁垒。与此同时,建立清晰有效的中央与地方两级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3.5加快产权市场建设
市场化是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产业内并购重组的根本保障。要建立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企业并购市场环境,通过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纽带,逐步形成以股权并购为主要形式的产业内并购,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企业并购市场规则。同时通过汽车制造企业国有股权出让获得资金,专门建立以汽车技术开发为主的投资公司,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确保中国在汽车新技术方面的合理利用和技术开发,再以向大企业转让或由原企业股东回购的方式退出,逐步建立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技术支撑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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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勤.跨国并购影响因素的理论解释与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1)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监管
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政策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表明中国在加入WTO后正在加速将自己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
外资并购中国的国有企业,对外商来说是找到了理想的投资场所,使其资本有了用武之地;对中国而言,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国有企业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实现自身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新生事物,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法律和制度尚显欠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问题,资产评估是决定转让价格的基本依据,因此,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的维护,和民族经济的发展。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监管立法的滞后,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不实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症结在于:国有企业产权混乱,并购中产权主体缺位或错位。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是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决定让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所有者处分权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者、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都无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并购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企业经营者、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被并购企业的代表,与并购方外国投资者进行谈判。在“一对一”的谈判中,外国投资者往往压低出价,而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由于引资心切,极易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此外,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常常忽略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事实上的低估和流失。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通知》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了切实的举措。《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但这一《通知》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对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国有企业整体向外商转让,也应制定类似的明确规定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程序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股票市场购买国有控股公司的部分股票,达到对国有公司的控制;二是通过谈判购买国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前者为“股权参与”或“资本参与”,后者为纯正的企业收购。对于前者主要应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加以规范,虽然外国投资者收购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例尚未发生,但今后必然出现。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没有对外资收购国有股作出专门规定,在并购过程中,如何维护国有股的利益,如何避免外资的“敌意收购”等问题,都有待于在法定程序设计中加以考虑。
目前发生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事件都是通过谈判的“纯正收购”,依据的主要法规是《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在确定被并购企业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出售的是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重点在于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能否向外资出售,以及出售的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并购方的选择上,外资与内资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没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确定并购方。其次,凡是向外商转让国有企业产权,都要由产权出让方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但目前审批权限、审批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向失控的现象。再次,在办理产权转让清算手续过程中,对于外资的支付期限,是否允许分期支付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在并购实践中,外资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必然使企业资本不实,影响国家利益,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
(三)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国际投资协定一般规定必须公平合理地对待,禁止实行差别对待。在具体运用中,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二是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使其享有“超国民待遇”。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也为了行政首长的“政绩”,纷纷出台各类优惠措施,实行“特殊政策”。这种对内对外待遇不平等现象,使得在对目标国有企业的并购中,内资与外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同等条件下内资企业难以并购目标国有企业。同时,我国对国际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很少加以限制,难以避免外国投机资本专门利用我国的“超国民待遇”和各地的“特殊政策”在并购国有企业时,损害我国利益。由此看来,在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继续让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悖于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所以应重新制定一些政策。《通知》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给外商后,外商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当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对外资无条件地、绝对地适用国民待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时,必须考虑本国关键经济部门的保护和发展问题,确定限制和禁止外资投入的行业和部门,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待遇。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同时废止了199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新《目录》将外商投资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禁止类产业外资不能并购国有企业是毫无疑问的。对限制类产业,《目录》规定了允许外商投资的形式以及外商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避免了在此之前由于对限制类产业是否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股份和外商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同,形成对外国投资者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四)行业与地区垄断问题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民族经济仍是脆弱的,我们必须在保护和扶持民族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技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应当是渐进式的,必须防止行业或地区性垄断。我国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外资给国有企业注入技术和资金,并利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直接目的是盈利,通过并购,消除国内市场的竞争对手,以取得市场上的优势乃至支配地位,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的形成。由于立法的滞后,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被外商轻易并购控股,甚至出现了全行业、全地区的国有企业被外商并购控股的情况。例如,泉州市41家国有企业被外商成片收购;大连市二轻部分企业被外商成行业收购等。[1]外商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无不具有垄断市场的动机。外资的垄断获取了大量超额垄断利润,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对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妨碍了公平竞争,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通知》中已有关于防范垄断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该《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避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混乱现象,引导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朝着更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稳步推进。
(五)关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必然影响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实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不良债务,国有企业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最大债务人,其经营状况不佳,甚至造成商业银行的大量坏账、呆账,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运作。企业相互间欠债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现行法定程序的设计中缺乏债权人保护程序,没有规定债权人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能否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应如何确保债权人的利益。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所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首先偿还银行债务,然后再安置职工。这一规定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同时,先偿还银行债务,后安置职工的做法与现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相矛盾的,所以这一规定并不科学公正,有待修改。
二、国外对国际并购的法律管制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国际并购,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并购行为,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制定有一系列管制并购的法律法规,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从控制企业的股权购买入手,以期限制国际并购行为不至于达到妨害本国利益的程度。
(一)发达国家的管制措施
发达国家对包括并购在内的外国投资基本采取鼓励促进政策,对公司并购制定有专门法律。各国对外国并购者的管制方法各不相同,总的说来,美国比较宽松,西欧国家较为严格。
美国主要由《反托拉斯法》和《证券法》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范。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由司法部执行的,司法部每隔若干年颁布一次并购准则,用来衡量什么样的并购行为可以被批准。[2]迄今为止,美国已颁布了1968年、1982年、1984年三个执行准则,司法部还引用一些指数作为判断的依据。美国管制企业并购法规的侧重点是防止垄断,保护自由竞争,对国内外并购者一视同仁,没有针对外国并购者制定更为严格的法令。
英国规定外国收购人若想取得英国占有重要经济地位的制造业的控制权,必须遵守1975年的《工业法》。该法对外国投资者提出了苛刻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外国并购在谈判领域里的限制。1973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不仅适用于国内并购,而且也适用于跨国并购。它规定成立专门的垄断委员会,调查并购事件,其出发点是保护竞争,并力求考虑公众的利益。
为防止某些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落入外国人手中,有些国家在法定程序设计中对外国并购者加以限制。加拿大规定外国并购者必须遵守外国投资审查法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投资无价值”的裁定;如果违背必须通知外资审查委员会的义务,将受到1万美元以上的罚金或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澳大利亚也规定,外国投资者欲并购澳大利亚公司,其并购计划需要经过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管制措施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不久,政府存在过多的干预,尚未形成比较开放的法律体系,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法律限制颇多。例如,菲律宾规定,外国人通常只能购买一家公司40%以下的股份,而且必须是特殊股票;若购买40%以上的股份,外国投资者必须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此外,外国人购买的股票一律要在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备案。马来西亚规定,境外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高于30%,也不能认购新上市证券。
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外国投资者是鼓励的。香港由于执行开放经济的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地企业并无严格的法令限制。我国台湾只是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市证券标购办法》中规定外国人申请以标购方法收购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的,应经过专案核准程序。[3]
需要指出的是,东南亚国家在经历金融危机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接受国际援助的同时,也被迫放宽了对外国资本持有本国企业股份比例的限制。东南亚各国在近期都出现了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甚至并购商业银行的热潮,由于其立法相对“滞后”,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做法。
(三)各国国际并购管制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由于国有经济在许多国家并不占主导地位,上述各国管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外资并购本国国有企业的,但其中诸多做法对建立我国的跨国并购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
第一,各国收购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本国利益和反对垄断。各国都要求并购必须考虑有关公众利益因素,考虑能否维护并促进行业内部和外部有效的竞争,能否维持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适时制定和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对国有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跨国并购当地企业也应提供法律依据。此外,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法》,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以及能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出现垄断,妨碍正当竞争,恶化行业内其他内资企业生存环境现象的发生。应明确规定反垄断的机构、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衡量并购能否被批准的标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外资并购控股,凡属某一行业市场占有份额较高的骨干国有企业应限制外商并购。
第二,各国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是与其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总的说来,发达国家对外国并购者限制较少,在许多领域对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给予外国并购者“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对外国并购者限制较多,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本国资本市场的发育,限制措施和领域呈减少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应通过法律赋予外资国民待遇,既要避免歧视外资,也要逐步减少“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措施。对于各地自行出台的“特殊政策”,与公平合理原则相悖的,应予以取缔,在并购中应对外资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让其公平竞争。在这些领域,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真正让外资享有最惠国待遇。与此同时,我们应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和统一限制、禁止外商并购控股的行业或企业范围。立法对限制、禁止的领域,限制的措施,允许外商持股的最高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使外国投资者之间能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三,各国管制跨国并购的法律,都注重保护本国公司股东权益。在证券法中为收购上市公司设计一套保护股东权益,避免证券市场不正常或大幅波动的程序。例如,美国《证券法》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15%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这种意图必须公布。其他国家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应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管制措施,设立专案核准程序。
第四,各国均重视在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规定了相关程序,例如,资产清算,债权人有权对并购提出异议以及对债权人异议的处理等。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欺诈性并购,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我国立法应规定,在并购中,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公告,对于有异议的债权人,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对于严重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果并购方不愿采取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的,应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用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并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参考文献
[1]朱怀念,王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0,(4):116。
关键词:次贷危机影响金融业
一、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1)国内金融机构损失有限
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由于我国国内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从事境外信用衍生品交易管制仍然比较严格,这些银行的投资规模并不大。虽然还没有明确的亏损数据,但这些银行的管理层普遍表示,由于涉及次贷的资金金额比重较小,带来的损失对公司整体运营而言,影响轻微,少量的损失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
(2)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联动性的不断增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必将对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产生消极的传导作用。一方面,会直接加剧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另一方面,外部市场的持续动荡会从心理层面影响经济主体对中国市场的长期预期。以2008年年初为例,部分国际知名大型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次贷巨亏引发了一轮全球性的股灾。1月份,全球股市有5.2万亿美元市值被蒸发,其中,发达国家市场跌幅为7.83%,新兴市场平均跌幅为12.44%,中国A股以21.4%的跌幅位居全球跌幅的前列。
持续动荡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市场的资金流向,加之香港市场与内地市场的互动关系日益密切,香港市场的持续动荡很可能对内地市场形成实质性的压力。在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很可能会引起国内资产价格的调整,从而进一步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2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大
在美国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弱势美元的汇率政策,来应对次贷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都可能加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一方面,在美国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同时,中国趋紧的货币政策会加大人民币的升值压力。近几年,在国际收支不平衡和流动性偏多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国际游资投机人民币的压力,我国央行倾向于把人民币存款利率与美元存款利率保持一定的距离。自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为应对次贷危机的负面影响,采取了减息等货币政策措施。目前,中美利差已经形成了倒挂。如果中美货币政策继续反向而行,扩大的利差将增大热钱流入的动力,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央行的对冲也将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弱势美元政策在不断向全球输出流动性的同时,会直接影响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贬值。
3货币政策面临两难抉择
全球经济的复杂多变,严峻挑战着我国的货币政策。一方面,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开始出现信贷萎缩、企业获利下降等现象,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衰退的可能性加大。另一方面,全球的房地产、股票等价格震荡加剧,以美元计价的国际市场粮食、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全球通货膨胀压力加大。所以,我国不但要面对美国降息的压力,而且要应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这些都使货币政策面临两难的抉择。目前,次贷危机还没有结束,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观察。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在现阶段必须高度重视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影响,防止外部环境恶化作用于国内整体经济运行。尤其是要重视观察前期宏观调控政策的累积效应,结合和内部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灵活反应,熨平经济波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二、次贷危机中我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
1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控制的重视
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流动性较为宽裕的背景下,投资者对经济发展的前景较为乐观,往往会低估风险。但是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处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的经济主体基于盲目乐观情绪购买的资产不一定就是优质资产。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最新的例子。低利率和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气氛迅速激发,然而在利率提高和房价持续走低后,次贷危机迅速暴露。因此,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永远要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以商业银行为例,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纷纷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各家银行十分重视利润的增长,纷纷加大了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在我国市场上也存在着低利率和局部地区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因而住房抵押信贷一直被认为是优质资产。虽然我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有必要吸取美国、欧洲等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次危机中遭受损失的教训,保持清醒的头脑,从预防经济周期波动和外部冲击的角度出发充分估计风险,实现自身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1)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高征信体系数据质量
在抵押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更要重视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收入所得是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所以必须针对贷款者的所得情况进行征信,而不是仅凭贷款者自己提供的数据。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2)关注贷款抵押物的价格风险
抵押物价格风险指随着经济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导致房屋价格下跌的风险。按揭贷款期间发生突然变故,贷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不得不面对抵押物的处置问题,一旦房价下降,房屋处置变现后就不能补偿银行贷款的损失。而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上升周期,房价上涨较快,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仅要对商品房实行价格,而且要对二手房交易价格、上市后房改房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定价、估价管理制度使各类房屋成交价格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实际价值,以达到规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价格风险的作用。
(3)正确认识评级机构的评级风险,审慎调险标准
在美国这次危机中,评级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众多投资者由于盲目信任评级机构对次贷的评级,而对次贷证券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因此遭受了巨额的亏损。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是重要的市场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往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告确定抵押物的价值,进而确定发放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不但能够为银行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减少房贷风险,提高信贷资源分配效率,还能根据宏观经济的走势,合理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未来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建立规范的评估报告复核制度,该制度不但可以确定资产评估机构股价的准确性,还能有效防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随意性,从而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
2金融机构应兼顾加强创新和完善监管
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一方面通过广泛的证券化分散了美国房地产融资市场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冲击力,造成了难以计量的损失。因此,我国要在不断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完善对相关产品的监管。
(1)要加强金融创新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正在不断加快,如果不能跟上这一发展趋势,就会在将来的全球化金融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就目前而言,对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一些复杂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因此,要努力提高定价能力,确保对风险一收益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
(2)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产品虽然可以对冲和分散风险,但不会消灭风险。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拉长了资金的链条,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通过MBS,ABS、CDO等典型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高风险的房地产资产以证券化方式进入投资市场。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初期阶段,虽然规模较小,但是要从起步阶段就注意有效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审慎稳步地开展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商业银行证券化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
(2)商业银行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不规范。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有关银行资产证券化现行的法律尚不完善。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需要培养。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5)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二、积极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发展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应结合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推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2)建立规范的证券化信用评级机构。我国目前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少,评估质量不高,我国建立有深远影响和权威的评级机构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由国家核准的专门机构聘用经过专业资格考试认定的专门人员从事估价及相关的咨询工作;其次发展信贷资产资信评估业务,制定统一的信贷资产评估标准;最后通过兼并、撤销、联合等多种形式,将目前众多的资信评估机构发展成为少数几家全国综合性的、中立型且在经济上自负盈亏的大型资信评估机构。并且要积极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开展合作,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国内评级机构的活动,改善评级质量。
一、日韩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独资化”的表现形式
1 外商通过传统的绿地投资,新建独资企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通过传统的绿地投资方式进入中国,而且是大都以中国企业控股为主的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起,外商对中国投资的“独资化”趋势日益显著。2003年,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首次超过了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中国主要的外资利用方式,此后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占份额一直快速增长。
日本和韩国在华直接投资一直居于前列,在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除香港和维尔京群岛外,韩国和日本实际上成为中国FDI的主要来源,所以,它们日益明显的独资化趋势对整个FDI的结构影。向深远。
2 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础上,实行股权扩张。外商在大规模新建独资企业的同时,原有企业从合资合作到增资扩股再到独资经营的“独资化改造”现象也越来越多,跨国公司操纵股权交易的案例不断。松下电器(中国)成立于1994年,成立时日本占60%股份,其余40%由中方三家公司持有。后来企业增资,中方的股份降到了P3%。再后来,因一家中方股东退出,中方的股份只占6.7%,之后这部分股份也通过协议转让给了日方。2002年底,松下电器(中国)顺利拿到了中国政府允许其独资的批文。这种股权扩张的方式在汽车、通讯和金融等服务领域应用很多,日本丰田、韩国三星等著名公司,都采用了这种投资方式。
3 通讯并购国内企业,谋求绝对控股。跨国公司以并购模式进入中国市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并在中国加入WTO后形成一股热浪,跨国公司并购内资企业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2003年日本索尼公司出资并购成都索贝。现在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从最初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国内企业,现在已开始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并谋求更大范围内开展并购活动。
二、日韩企业在华投资“独资化”趋势的原因
1、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程度低,企业运作所依赖的各种要素均与国际管理有较大差距,早期进入中国的日韩企业在政府关系、政策法律、销售渠道及人才招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适应,因此,为了规避“东道国风险”,更愿意采用合资方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为外资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良好的市场空间和政策空间,加之外方在合作中逐步熟悉了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市场规则、竞争对手、风俗习惯并积累了在中国投资经营和竞争的全过程经验,最初的合资优势效应也随之逐渐弱化,此时外商更倾向于选择独资,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和方便灵活地实施全球经营战略。
2 避免“技术外溢”。根据“垄断优势理论”,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所具有的垄断优势的核心是对技术优势以及与之相连的知识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信誉优势等知识资本的占有和使用。垄断优势是跨国公司赖以生存的资本,是其获得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能力。而以契约投资方式与东道国合伙人共同建立合资企业将会导致专有性的无形资产迅速扩散,因此,当合资所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外商为防范其“技术外溢”所花费的成本时、跨国公司往往更愿意选择独资。独资既可以使以知识资本形式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迅速转移至其他子公司,又可阻止东道国的投资者分享由这些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垄断利润。为了加强母公司对核心技术的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以控股或独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例如,日本跨国公司将在华企业进行“独资化”改造,真正纳入东京总部主导的“产业内分工体系之中”,然后才放心的向这些企业转移附加值更高的产品技术和生产制造技术,并采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来保护这些技术。
3 日韩企业的文化理念和经营体制导致日韩企业的相对封闭性习惯。日韩企业和其他在华跨国公司相比,之所以“独资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与他们的文化理念、经营体制有重要关系。集体主义是日本企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理念,家族主义是韩国企业中占支配地位的文化理念,这样在经营体制上日韩企业往往更具独立性,对东道国显示出一定的排斥。此外,日韩在华投资注重的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并把合资企业纳入其全球战略系统,而中方则关注的是就业、稳定等非市场性因素,思维方式的不同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冲突,当外方意识到合作伙伴的行为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时,自然会利用各种机会谋求企业的控制权。
4 母公司实施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的“组织跟进战略”,企业组织结构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战略。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跨国公司在华经营战略经历了三个阶段,80年代的“机会试探”战略,90年代的“战略投资”战略与90年代末出现的“控制”战略。90年代末,随着外商对中国投资信心不断增强与跨国公司市场地位的确立以及中国逐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跨国公司开始在华实施其全球经营战略,这就要求必须保证母公司拥有对其所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特别是合资企业子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在进入模式上则相应地表现为独资企业的投资额与所占比重迅速提高,并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主流模式。跨国公司只有通过独资经营或在合资企业中拥有控股权,才能解决权限分散,自身缺少话语权的问题,才能从全球经营战略出发,要求子公司按照既定的生产协作关系组织生产,安排子公司之间的转移价格,以及各自的市场范围等,以保证母公司的总体利益最大化。
三、日韩企业在华投资“独资化”的前景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投资环境改善,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宏观背景下,以日韩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呈现越来越强的独资化趋势,这种趋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可能继续强化。这股“独资化”趋势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中国提升出口竞争力,加快中国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外商独资、控股企业会强化跨国公司的技术锁定战略,操纵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强化产业垄断。因此,我们应该用合乎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引导这种趋势朝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方向发展。
1 修改现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完善法制环境。我国对于如何规范已引入的外资方面的法律文件,存在着不完善的环节。最大的缺陷就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反垄断法》,一旦跨国公司在华形成垄断,我国企业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新的外商投资政策法规,以规范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行为。
2 促进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提高我国企业消化、吸收与创新的能力。我国要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的R&D投资,激励具有科技开发创新导向的跨国公司来我国设立研发中心。积极推动国内的科研部门和跨国公司开展联合研发,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挤压和诱导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加强企业对新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尽可能多地引进跨国公司先进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积极加入到跨国公司的生产链中,通过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合作,学习外方的先进流程技术,促进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