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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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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

第2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问: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问: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 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问: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问: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问: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问: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是否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通过其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结算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问: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

问: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何办理购汇?

答:(1)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2)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

问: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问: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问: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

答:可以。

问: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

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问: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问:境内个人可否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

答:目前境内个人可以通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见附表1)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我们正在研究在年度总额内允许境内个人直接从事境外金融投资的有关问题。

第3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个人 分拆结售汇 难点 对策

为规范个人外汇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对个人项下分拆结售汇行为进行定义并规范,防止通过分拆结售汇方式规避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但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发现,个人分拆结售汇仍处高发态势,查处个人分拆结售汇仍存在诸多困难,需要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个人分拆结售汇常见方式

(一)大额外汇资金划转到直系亲属账户,跨银行、跨网点再分拆、结汇

通过将外汇资金划转到直系亲属账户,然后其直系亲属各自在年度额度内进行结汇。完成一次划转结汇后,如仍然有超限额外汇资金,则再由直系亲属划转到其他亲属账户内进行结汇。在划转、结汇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不同银行账户、不同交易网点,造成单个银行经办人员有效判别信息不足,不能及时有效识别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境外不同个人汇入境内不同交易主体,汇款地点相同

对公机构将境外大额外汇资金分拆给大量境外个人,然后境外个人再分别汇入接近于5万美元给众多境内个人,收款银行不是同一收款行,收款人分别在年度额度内结汇,然后提取人民币。在汇入、收款的过程中,因收款银行不同,造成单个银行网点难以判别境外汇款人汇入多笔大额外汇情况,不能及时有效识别分拆结售汇行为。

(三)境内个人在不同银行购汇汇往境外同一个人

境内人民币资金通过分拆给大量境内个人,境内个人分别在不同银行网点办理年度额度内购汇,然后汇出境外,收款人为同一人。因人民币分拆及购汇不在同一银行网点进行,网点办理购汇汇出时亦不能有效判别境外同一收款人接收多笔外汇情况,不能及时有效识别分拆结售汇行为。

(四)境内单位外汇资金通过个人到不同银行进行兑换

境内单位可能存在大量外币现钞需求,为规避监管,通过大量境内个人到不同银行网点进行购汇提钞,因单个经办银行网点经办业务量不多(5人以下),难以及时有效识别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个人分拆结售汇查处难点

(一)分拆结售汇线索延伸调查难

由于个人有效信息尤其是联系方式的不确定性以及受个人住址的地域性影响,再加上有的当事人踪迹不定,以目前外汇局的人力和物力都难以实现深度跟踪调查。

(二)收集分拆结售汇证据资料难

一是凭证缺失。以现金方式划转没有凭证可支撑,容易造成证据缺失,转账交易也难以区分购汇或结汇人民币资金属性。在当事人配合意愿较低的情况下,难以掌握全部案件情节,调取全部证据。二是查询限制。《外汇管理条例》已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不得查询个人储蓄账户,在个人不配合情况下,外汇检查就会遇到瓶颈。

(三)对分拆结售汇行为定性难

目前,针对个人分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中对分拆交易的界定主要集中于个人结售汇业务,而对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和对外付汇的交易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非现场监测中,即使发现多个个人向境外同一收款人付汇,金额较大,其真实交易背景很值得怀疑,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而无法对这些交易进行明确的定性。

(四)实施行政处罚难

由于拆分结售汇业务的违规主体主要涉及个人,限于外汇局职能和管辖范围,外汇局缺乏对拒绝配合当事人的制约手段,在没有司法机关配合的情况下,对拒不配合的个人实施处罚存在困难,影响了个人外汇管理法规的权威性。

三、管理对策与建议

(一)疏堵并举,完善现有个人外汇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建议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法规,适度放松对个人为境外亲属境外买房需求管理,引导个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境外投资。完善“关注名单”管理,将个人分拆结售汇案例中的境外收付款人纳入名单管理。

(二)加大非现场监测力度,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

提高银行对异常资金流动的敏感性,通过非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引导现场检查。同时,借助科技手段加大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特别应关注一定时期内使用多个不同账号、同一IP地址访问银行网站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异常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跨境流动。

(三)完善个人分拆结售汇的配套检查和处罚规定

建议修订和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明确个人分拆结售汇的违规行为认定、核查方式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使外汇局对个人分拆结售汇的核查、移交及处罚都有更加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法律依据,以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胡江华.个人分拆结售汇现象透视[J].中国金融,2011(20).

[2]龙世忠.个人分拆结售汇频发现像分析与对策[J].金融经济,2012(07).

第4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是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均无需提供其他材料,从而使得银行无从判断电子银行客户结售汇资金的真正性质。

二是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是按照《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系统开发,并经总局系统测试。《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中要求个人结售汇业务录入功能中必须包含“出境定居”和“外汇理财”。因此,客户在网络终端进行电子银行年度总额以内的个人结售汇时选择购汇资金种类时存在随意性,无法避免客户不选择“出境定居”和“外汇理财”。

二、政策建议

(一)建议外汇总局要求银行升级电子银行系

统以实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制通过升级改造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冻结“出境定居”和“外汇理财”两个项目或者在客户填选这两个项目时,界面弹出对话框,提醒客户到柜台办理。

(二)完善《暂行办法》

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并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只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所以即使到银行柜台,银行柜台人员也无从判断该笔购汇的真实性质。因此,可以这样规定:年度总额内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议外汇总局要求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加强后台监督

第5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B股种股票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证券商

第二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经营B种股票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2.有足够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材;

3.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必须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

4.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包销方式承销B种股票;

2.自营买卖B种股票。

第四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和作为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接受委托买卖B种股票的机构:

1.遵守我国有关B种股票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和较雄厚的资金实力;

3.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

4.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5.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B种股票的发行

第五条  发行B种股票的公司在原有资产折股时,属外资股份的,应折为B种股票。

第六条  B种股票的发行应有至少一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承销,并担任承销团经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并可作为承销团的共同经理人。

承销团经理人的职责包括:

1.与上市公司协商组织承销,确定承销计划;

2.负责组织与B种股票发行有关的披露文件;

3.负责与上市公司、承销团、主管机关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

4.参与B种股票的实际销售;

5.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B种股票的发行价应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币股票的发行价格。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确定的同一价格发售。

第八条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登记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3.合同标的;

4.B种股票承销方式;

5.B种股票的发行价格;

6.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律师、会计师等费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

9.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10.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11.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九条  发行人可要求将B种股票定向发行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法人,但发行对象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且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发行B种股票数量的15%。

第十条  B种股票在境外发售所得的股款,应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汇入主管机关认可的帐户。

第十一条  承销团经理人应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承销报告,承销报告须详细说明承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全部持有B种股票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以及承销结束后由承销团各成员自行认购的数量。

第四章  B种股票的交易

第十二条  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种股票的交易须遵守该所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为其机构,由其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种股票的委托和办理与B种股票交易相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与其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投资人买卖B种股票,须事先凭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文件在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机构处开户。投资人可按开户契约约定的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委托买卖B种股票。

第十六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开立B种股票交易帐户。

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认购和买卖B种股票,必须通过上述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支付。

上述帐户为离岸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该帐户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或在境内使用,在境内使用时,视同境外汇入资金。

B种股票交易帐户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买入B种股票,须缴付不少于买入股票市价金额60%的保证金。

机构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买入B种股票,保证金的缴付与否与数量,由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决定。

投资人通过境外机构买入B种股票,保证金缴付与否与数量,由境外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B种股票买卖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等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大股东买卖B种股票,应比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B种股票的清算与登记过户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代为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机构等相互之间有关B种股票的清算。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境外机构应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开立清算帐户,其清算资金可自由汇出和汇入。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办理清算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可委托第二十条所述银行代为办理B种股票的托管、登记过户和分红派息。

第二十二条  代办清算合同、代办集中保管和登记过户合同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B种股票的登记机构应记录第一投资人的名称、国籍及其持股情况,除发行人及司法机关外,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查询上述情况。B种股票交易后,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机构应于办理清算时,将其每一客户持有B种股票的变更情况报告登记机构,并通过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境外机构应代其客户收取股息红利。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的外币折算价、清算、分红派息等所用币种为美元或港币。

第二十六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标准应比照人民币股票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境外承销商或境外机构从事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可参照香港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其与发行人或投资人自行商定。

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一律收取外汇。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比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境外承销商或境外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取消其承销或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6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营运业务;问题;改进措施

一、商业银行营运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财务收支及财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基础管理存在不足

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会计科目中的个别账务处理不规范。据对某商业银行的调查,该商业银行某~号手续费支出科目,向发卡行返还收单业务手续费,而没有冲减相应会计科目的收入金额,会计处理不合规。

(2)使用经费账户划转资金对外开立保函。前述商业银行新大楼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因为临时占用绿化带人行道等公共资源,于2012年2月中旬向某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开具金额为50万元的非融资性保函,并使用经费账户划转50万元作为保函的保证金,保函注销时,该商业银行缴存的保函保证金产生4万元的存款利息,该笔利息收入已经于2014年9月末冲销。

2.个别专项费用奖励办法存在短视行为

2013年末与2014年上半年,前述商业银行分别针对储蓄存款进行专项考核,其中2013年按照后五日的平均余额,2014年上半年按照平均余额的2.5%0匹配费用,存在的问题如下:

(1)没有对该项费用效果和效益进行事后评估,而在2014年上半年继续开展针对储蓄存款的专项奖励。2013年三季度末,前述商业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一百多亿元,而截至年末储蓄存款比三季度末多出近十亿元。各经营单位均超额完成专项奖励任务,并超额取得专项费用奖励。2014年初,前述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便开始下降,基本稳定在一百亿元左右,尽管在6月末有所冲高,仍然较年初减少近二十亿元,降幅约为13%,遂前述商业银行又推出增加日均存款的专项奖励方案,前述商业银行对储蓄存款的拉动主要依赖专项奖励办法,不利于自身的长期发展,存在短视行为。

(2)奖励费用比例偏高,营销费年底突击使用。例如2013年底,前述商业银行针对储蓄存款专项奖励共匹配近五百万元费用,占全年营销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单一专项费用奖励达到全年营销费用的百分之六左右,费用奖励比例过高。

(二)商业银行会计营运存在的问题

1.对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欠规范

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营运主管保管的会计业务印章交接欠规范。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个别支行营运主管保管的会计印章办理交接时,没有由机构负责人或者上级部门指定人员监交,而是由网点综合柜长或者二级账务柜员监交。例如2014年9月下旬的某两日,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营运主管保管的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印章交接的监交人均为二级账务柜员。

(2)个别会计业务印章没有入系统管理。前述商业银行业务处理中心及异地支行保管的用于向当地人民银行或者其他同业机构办理现金领解现以及资金划拨业务的预留印鉴没有入印章管理系统管理。

2.营运外包以及委托业务管理存在缺失

(1)个别委托业务操作不合规。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与当地工商银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委托工商银行某支行保管现金款箱(包括箱中的现金、贵金属)以及人民币应急取款业务,明确规定不办理应急存款业务。但是调查发现,该支行仍然在工商银行办理了现金解现业务,2013年以来,该支行向当地工商银行办理现金解现业务共计一百多笔,金额合计也较多,该支行的实际业务操作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不符。

(2)营运外包业务管理不到位。前述商业银行营运业务中,对会计业务凭证扫描补录业务服务、会计档案保管服务以及银企对账传递业务服务实行了外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前述商业银行没有制定业务外包应急预案,没有配备应急后备人员,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无法切实保证业务的连续性;第二,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疏漏。按照商业银行关于会计凭证扫描补录外包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外包人员进入工作区域不得携带手机、照相机以及移动存储器等设备,但是前述商业银行与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中仅明确了“员工不准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MP3、移动硬盘等)进入工作场所”,由此导致在前述商业银行服务已五年的工作人员不知晓商业银行的上述规定,日常工作中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并且前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人员也未予纠正;第三,没有将已经扫描的凭证及时入库保管。例如,2014年10月某日现场检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某九天已经扫描封包凭证仍然存放在扫描工作室内,没有及时入临时档案库保管。第四,对外包业务的检查监督不到位。前述商业银行制定的外包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检查辅导人员应按月、季度对外包业务进行检查,但是检查辅导员没有按照制度要求落实检查工作。

3.国际业务的基础管理及个别业务操作存在瑕疵

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客户申请审核不严,导致已经开立银行保函进行二次修改。2014年1月某日,前述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对外开立预付款保函1笔,担保金额一千多万美元。调查发现,由于前述商业银行单证中心审核不严,导致已经开出保函受益人名称描述错误,前述商业银行两日后向受益人银行发出保函修改电文进行变更,业务操作存在瑕疵。

(2)风险参与申请书填写不完整。抽查业务档案发现,前述商业银行个别风险参与业务申请书填写不完整。2013年3月初,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前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OA项下出口风险参与业务,金额近八百万美元,客户出口风险参与申请书中仅填列风参币种与大写金额两项内容,其余合同条款均为空白,存在一定法律瑕疵。前述商业银行为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等客户办理的出口风险参与业务也存在类似问题。

(3)柜员设置与实际不符。目前前述商业银行外汇系统中设置5名系统柜员,其中包括2名交易员和3名管理员。调查发现,某临时用户于2006年建立,截至调查日还没有注销;某交易员和某管理员已经调离国际部,但是系统账号仍然没有变更。

4.没有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个人外汇业务存在操作风险

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于非直系亲属账户。2014年1月初,前述商业银行营业部连续为4名客户办理个人购汇业务,金额均为5万加拿大元,并且所购外汇资金全部汇至境外同一账户。调查发现,上述客户购汇资金全部来自某客户的个人账户,经办支行没有能够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亲属证明材料,与外汇管理规定不符。

(2)没有能够识别客户拆分办理手持现钞结汇行为。2013年10月,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连续为5名客户办理手持现钞结汇业务,结汇金额合计近二十万港币,并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均转入另一人账户内,上述交易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拆分特征,经办支行没有能够主动识别上述可疑交易并及时上报。

(3)没有能够主动识别客户拆分办理超额外币提现的行为。2013年7月中旬至下旬,7月末至8月初,某客户连续在前述商业银行某支行办理欧元现钞提取业务,每日提钞金额为七千多欧元,均接近当日提钞限额,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拆分特征,经办支行没有能够主动识别上述可疑交易并及时上报。该支行同一时段为另一客户办理的欧元现钞提取业务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电子银行与信息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线上收单业务管理存在欠缺

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截至2014年6月末,前述商业银行新增线上收单有效商户几十户,完成年度计划的128.57%。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线上收单业务手续费的标准不统一,费率的设置从千分之二点五至千分之七不同分布。前述商业银行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线上收单业务的手续费执行标准,也没有明确费率上报和审批的相关流程,造成前述商业银行现有线上收单业务执行的手续费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二、商业银行营运业务的改进措施

(一)财务收支及财产管理的改进措施

1.总体思路

(1)商业银行应该对经费账户使用严格控制,按照《财务管理手册》的要求管理经费账户,对经费账户对外划转资金开立保函的交易,应做事先审批研判,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财务资源浪费。同时应该规范有关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不得混淆收入和支出,规范财务核算。

(2)商业银行应该对各项业务通盘考虑,配置财务资源,避免短视行为,促进自身业务全面、健康地l展。

2.具体措施

(1)今后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手册》相关规定,对经费账户加强管控力度。同时加大会计科目合规性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2)商业银行要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投入产出比。2015年,商业银行对现行的费用配置模式作了调整。商业银行将紧跟其改革导向,在今后的费用资源配置上体现对效益增长和基础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将狠抓负债业务发展质效。在当前“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已经充分认识确保负债日均规模抬升才是业务发展及盈利增长的第一要务。为此,商业银行想方设法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的内部支撑来保障负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将强基础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心工作,通过不断夯实客户基础,扩大客户群体,以基础性客户带动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稳步发展;同时加大项目营销力度,通过实质性项目带动来增强前述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发展稳定性。

(二)商业银行会计营运的改进措施

1.总体思路

(1)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明确责任,合规使用,确保安全。

(2)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营运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规范会计凭证扫描补录外包业务管理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外包人员及外包业务的应急管理,配备外包应急后备人员,确保业务的连续稳定运行;同时,应加强对委托业务的管理,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办理业务,规避资金风险和会计操作风险。

(3)商业银行应该及时调整柜员设置,提升业务处理准确性,夯实外汇管理基础,规避操作风险。

(4)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个人外汇业务,防范政策风险。同时还应该加大对前台柜员外汇业务的培训和监督力度,提高柜员外汇业务处理水平及商业银行内部自查自纠能力。

2.具体措施

(1)加强对业务印章的交接管理,并做详尽的业务约定;业务处理中心及异地支行必须将相关印鉴入印章管理系统。

(2)重新签订有关现金管理协议,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并与服务商重新签订《服务合同》,着手制定业务外包应急预案,再次要求风险管理员严格按制度要求落实检查工作,完成对已扫描凭证的及时入库。

(3)对全辖网点会计主管及外汇经办人员再次进行政策培训,加强对个人分拆业务的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分拆业务的非现场核查手段。

(三)电子银行与信息技术的改进措施

1.总体思路

商业银行应该细化其线上收单业务的管理细则,明确线上收单业务手续费的费率标准,规范收单业务手续费设置的审批流程。

第7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全人民币离岸金融相关监管制度

第8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2-006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15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网络购物的发展,以PayPal、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崛起。艾瑞咨询集团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1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每年增长幅度都在100%以上,呈现快速增长态势[1]。为满足日益普及的跨境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推出跨境网上支付业务,对现行外汇管理形成了一定冲击,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制度。

一、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家在网上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发货,等买家收到商品后给出确认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将货款转入卖家的账户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将会涉及外汇资金的跨境收付。

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获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共196家,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广银联(亚马逊)、快钱等支付企业。其中,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

由于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币升值和跨境物流配送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不满足于国内购物,将目光转向海外,跨境网购市场不断扩大。据万事达卡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跨境网购市场呈现逐年递增翻倍趋势,预计2012年将达180亿元,2015年中国海外网购市场将接近500亿元人民币①。因此,拓展跨境支付业务成为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必然选择。目前,国内涉足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企业,除了PayPal外,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龙头企业。PayPal作为国内最大的跨境支付商,2011年在大中华区的总支付金额超过44亿美元,占其亚洲地区收入的40%,并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拥有超过1亿活跃用户,支付业务遍及全世界190个市场,支持20多种货币交易。但随着国内企业的涉足,PayPal在跨境支付一家独大的局面势必会发生变化。国内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消费者对跨国支付需求的日益增长,更多的中国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需求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主要模式

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较传统国际贸易有明显优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跨境交易,不仅可免去兑换外币的困扰,节省货币转换费和购汇点差等换汇成本,而且交易快捷方便,支付成功率较高,安全性也有保障,能极大提升跨境购物用户体验。其主要模式有:

(一)境内买家向境外购付汇模式

1.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境内买家名义购付汇。境内买家与境外卖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内买家将等值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买家名义向外汇指定银行等申请购汇,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名义向卖家付汇。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支付宝等。

2.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名义统一购付汇。境内买家与境外卖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内买家将等值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名义向外汇指定银行等申请购汇并向卖家付汇。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广银联等。

3.境内买家自行购汇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汇。境内买家与境外卖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内买家自行购汇后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支付外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卖家。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PayPal、Moneybanker等。

(二)境内卖家从境外收结汇模式

1.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统一结汇。境内卖家与境外买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外买家将外汇支付给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内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名义申请结汇后向境内卖家支付人民币。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快钱、收汇宝等。

2.境内卖家自行结汇。境内卖家与境外买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外买家将外汇支付给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内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收到外汇的境内卖家以自己名义申请结汇。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PayPal、Moneybanker等。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外汇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交易模式中可以看出,通过第三方进行跨境支付具有极强私密性和隐蔽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的外汇收支业务,买卖双方达成跨境交易通过一对一的资信往来完成,客户信息处于高度保密状态,外汇指定银行基本不参与其中,无法掌握详细信息,如果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有效监管约束,将难以有效实施外汇监管。目前在外汇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缺少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市场准入规定,机构资质良莠不齐

2010年6月,人民银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的非金融支付机构纳入了监管范围。该《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支付机构准入的条件,要求所有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必须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网络支付。之后人民银行先后针对互联网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等细分业务领域管理办法,但均是规范支付机构境内业务,未涉及跨境业务的管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业务中担负着“准银行”的外汇结算功能,从事外汇业务比从事国内结算承担更大的风险,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制定严格的准入门槛。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职责不明确,缺失跨境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收付中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如果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参照执行现行银行跨境支付结算规定,有的交易环节操作难度大,有的交易环节无法实施,不利于第三支付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涉及到代收代付资金的结售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开立、国际收支申报等多个领域,必须要求其核对客户身份,保守商业机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规范开具发票,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尽职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等等。目前外汇管理法规尚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支付功能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统一明确和规范,造成其应承担的市场职责和义务不明确。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监管手段有限,难以实现真实性审核

一是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客户信息难辨真伪。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获得身份认证识别系统,也没有要求注册用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无法审核注册用户的身份是否真实。二是交易的无纸化和虚拟性带来的单证审核困难。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形式进行传递,而电子单证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失去基础。此外,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三是缺乏与资金流相匹配的报关信息。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将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无法取得海关报关单等合法凭证,缺乏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难度。四是难以确认跨境交易资金来源及用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的资金收付存在着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要完成对数万笔涉外收付资金进行来源及用途的逐笔确认相当困难。

(四)缺乏对沉淀外汇资金的有效监管,容易产生支付和信用风险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划转,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沉淀资金。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资金沉淀风险更为显著。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资金收付过程中,由于银行仅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即可完成对资金的实际支付,如果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在目前国内缺乏相关监管法律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另外,对于大量外汇沉淀资金每日所产生巨额孳息的归属以及结汇等一系列问题都需加以明确。

(五)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难,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及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提供代付、代收业务,不对网上交易双方货物和价格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于目前国内对电子支付业务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交易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便能在第三方支付平成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一是部分个人经营性收付汇资金可能逃过外汇监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混入赡家款、工资汇款等资金中,通过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途径进行跨境转移。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向多人汇入小额资金。居民个人限额以下涉外收入免于申报,个人年度总额以内资金仅凭身份证即可直接结汇,而超过部分可通过在直系亲属账户间境内划转后再行结汇,从而实现异常资金流入。另外,随着洗钱手法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外汇监管政策建议

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新市场的信用风险,这一行业的发展将有力推动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外汇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外汇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需求,积极支持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规范发展,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相应监管措施,保障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一)严把市场准入条件,明确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主体资格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台具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办理本外币兑换和支付清算的非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金融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实施资格管理,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许可证》,从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明确高管人员需具有外汇从业经验及相关任职资格,规范真实性审核职责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禁止不具备条件的支付机构办理跨境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二)出台业务操作细则,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操作行为

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列入外汇管理主体范围,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跨境业务时必须核对客户身份,保守商业机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规范开具发票,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提供逐笔跨境交易对应的交易记录及相关资料,提供终端用户的交易账号及支付路径。建立外汇收支服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跨境交易报告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的划拨增加审核环节;设置统一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交易编码,进行专项统计与监测;出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售汇实施细则,规范此类资金结售汇数据的报送与统计归类。

(三)加强监管手段和渠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效能

与公安部门协调,对符合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查核居民身份真实性。消除个人网上交易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监管盲点,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过渡账户,存放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或提取的资金,个人资金入账或解付时,需提供大于或等于入账或解付金额的物流清单,防范虚拟物品大额交易。与海关和邮局建立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通过航空等邮寄进出境的数据,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数据的货物流总量核对。加强网上即时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合作银行的系统对接,将网上即时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把握跨境交易资金来源和真实用途。

(四)实施资金严格区分管理,防范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出现信用风险

参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备付金管理规定,根据与其合作银行情况,允许开立多个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但需向外汇局报送存管协议和相应的账户信息资料。对客户外币备付金账户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收入只允许客户备付金的划入,支出只限于按照客户指令的对外支付,不允许另有其他收入或支出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实行无息管理,避免此类账户产生大额孳息后因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跨境网络支付业务进行定期审计检查,确保客户的沉淀资金的安全,督促规范跨境网络交易的业务操作。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并要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以防范信用风险。

(五)加强监测及查处,坚决打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一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建立非现场监测机制和异常交易预警机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提供的交易主体明细信息,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情况,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加强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排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二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注重风险防范和完善内控制度。对跨境网络交易中的大额、可疑信息及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反洗钱部门的协调配合,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支付交易进行洗钱活动。三是建立网上交易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外汇服务运作模式的特点,工商、税务、海关和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市场准入、纳税监管、物流信息等各业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第三方支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第9篇: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外汇管理;现场核查;方法探索

现场核查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体监管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衔接综合分析、非现场监测和柜台业务核准工作,对外联系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等涉汇主体。现场核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直接关系到外汇管理的权威和效力,因此,对现场核查的流程及方式、方法进行初步探索十分必要。

一、现场核查准备

现场核查准备须以非现场监测提出的需要纳入现场核查的企业清单为基础,结合国际收支形势及调控重点,根据现场核查人员配置和当期管理要点,确定现场核查工作顺序,明确优先核查的企业名单,并确定后续核查的时间安排。

1.企业范围界定

一是对外汇局在重点监测结论中确定“列入现场核查”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二是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实施核查。

2.异常原因分析

现场核查要以非现场监测分析掌握的情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梳理落实企业指标异常的本质原因为目标。现场核查实施前,核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各方面信息,特别是非现场监测阶段的监测记录和结论,对被核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剖析,指明核查方向,增强核查针对性性,提高现场核查效率。

(1)了解企业各项监测指标。熟悉导致企业纳入重点监测的异常总量核查指标,根据各类明细数据和信息,进一步确定企业指标异常的具体现场形式,如进口多付汇、出口少收汇、来料加工工缴费率过高等。

(2)深度挖掘存在异常指标。通过分项监测及企业报告情况,对存在异常的指标按时间序列进行深度挖掘,初步得出某项指标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3)比较分析综合指标。查看企业进出口商品等明细数据是否属大型设备、大宗商品或税务关注类商品等,通过直接投资系统等其他外部信息渠道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结合经验初步判断导致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问题所在。

3.数据资料准备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贸易收支业务规模与特点;表现异常的监测指标、可疑交易明细数据;非现场监测过程中形成的历次监测记录与结论;服务贸易、收益、直接投资等相关项目收支情况;被外汇检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有关信息;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分类或关注信息。

4.核查顺序确定

核查企业确定后,根据企业指标异常程度、异常收支涉及的时间段、异常金额的大小等,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安排先后顺序。

(1)异常和可疑业务,包括涉及合同或易对手或交易商品或贸易类型等,较为明确的企业。对于通过非现场监测和分析已全面掌握企业信息,找到异常原因的企业,确定核查的一笔或多笔业务,进行核查。

(2)异常和可疑业务发生的时间段较为明确的企业。对于此类企业,需集中火力在某个时间段,深度挖掘企业信息,对异常时间段进行定位,优先进行核查。

(3)对于存在异常或可疑、但收支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全面、深入地展开核查。企业异常收支规模较大,从海量数据中逐一找到异常原因往往比较困难,需要综合其他各类信息,进一步深入挖掘。比如,可以按照合同号码比对相关数据,确定需要核查的异常和可疑业务,有针对性开展核查。

5.核点确立

现场核点的确立要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及外汇收支结构特点,在外汇资金流入较多的阶段,侧重流入企业核查;流出多的时候,则侧重流出企业。货物贸易的主要行业、重点企业和主流贸易方式,都可确立为现场核点。

二、现场核查实施

1.审核企业报告

一是审核报告内容的准确性。重点审核企业报告的报关额、收付汇额、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等数据与监测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二是审核企业说明解释的真实性。通过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分析,判断报告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挖掘异常或可疑业务的深层次原因。三是审核企业关于指标异常原因解释的合理性。

2.约见谈话

约见谈话是企业报告核查方式的进一步延续。约见谈话应把握约见节奏,严格控制间隔时间,避免企业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提供虚假报告、准备假账等非法手段隐瞒事实,应付现场核查。约见谈话分层次逐级进行,一般程序为:业务办理人员、高级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约谈对象的层次准备不同的谈话要点:对于业务人员侧重于业务办理的微观方面,对于高级业务人员侧重于业务背景的中观方面,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侧重于外贸整体形势的宏观方面。

3.现场调查

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基础上,企业对导致监测指标异常或可疑的业务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可进一步采用“现场查阅和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核查方式,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货物贸易的真实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通过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无法合理解释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非现场监测结果偏离较大异常或可疑资金流金额较大;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过程中,存在解释不合理,持抗拒态度或遇事推诿,且有重大违规嫌疑;单个合同项下累计单边货物流或资金流较大;其他较为严重的异常或可疑情况。

三、现场核查相关材料的审核方法

1.基础单证审核

基础单证真实性审核是指将日常使用的申报单、关单、箱单等日常单证比对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检查和核对,从而发现问题。单证审核应遵循合规性、全面性和对应性的审核原则。

单证审核的方法包括纵向审核法和横向审核法两种。纵向审核法指以信用证或合同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横向审核法是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致,做到“单单相符”。

单证审核要点有:一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是审核重点。二是单证是否齐全,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特殊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第三方认证确认等。三是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2.财务数据审核

企业财务数据是企业经营状况的详细记载,其中涉及的原始会计凭证,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外汇业务的本来面貌。核查前,应基本熟悉常用到的会计科目,并掌握单个会计科目借贷双方反映的经济生活以及各会计科目之间的密切联系。常用到的会计科目有原材料、来料加工料件台账和入库单证、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

3.贸易信贷数据审核

贸易信贷与贸易周期息息相关,掌握行业贸易周期,有效甄别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不同行业的贸易周期一般都存在差异,掌握不同企业的贸易周期能够更深入地剖析企业贸易情况,结合贸易方式和行业特征,审核贸易信贷数据与贸易周期是否相匹配,并据此判断企业贸易信贷是否合理。

4.关联数据审核。

货物贸易收支过程中,存在与人民币跨境交易、非贸易、资本项目关联的情况,如贸易外汇与非贸易合并收支,外商投资设备物品产生的单边货物流。审核方法有两种:一是以被核查企业主体,不区分结算币种,将其本外币货物流和资金流全部纳入核查范围。核查中需关注报关币别与结算币交叉、深加工结转项下人民币结算等业务。二是完整呈现资金流动链条,延伸核查企业购汇前本币资金来源或结汇后本币资金流向及用途,以判断识别异常交易行为。

四、现场核查分析

1.单证分析。充分运用内部系统数据资源,综合考察企业资金收付、进出口、贸易信贷、以收抵支等单证信息,结合企业性质、规模及历史贸易收付汇业务特点,逐家对被核查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及总量差额的构成进行分析判断。

2.报表分析。报表资料(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外汇收支情况等)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外汇收支、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变化最终会通过财务报表项目或者会计科目增减变动表现出来。因此,将总量核查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及审计报告附注披露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相关会计科目的培养变动是现场核查的重要方法。

3.综合信息分析。货物贸易涉及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综合分析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是查证企业报告差异原因的有效途径。采用商务部门审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相关信息核查来料加工企业工缴费率;采用海关审签的加工贸易手册核查企业的进出口报关价格;采用税务部门审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实际出口销售收入;借助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企业融资信息、支付结算部门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与流向信息等,分析判断数据差异是否真实合理。

4.行业周期分析。不同行业的贸易周期一般都存在差异,掌握不同企业的贸易周期能够在核查时给核查人员一个企业运营的基本轮廓,能更深入地剖析企业贸易情况,结合企业的贸易方式和行业特征,审核企业贸易信贷数据与企业贸易周期是否相匹配,据此判断企业贸易信贷是否合理。就出口而言,加工贸易企业的贸易周期一般为2.5月至3个月;矿产品出口的贸易周期一般超过90天;一般商品货物的出口周期大约在90天内,出口流程大致相同,但随货物的生产周期不同、合同签订的结算方式的不同也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异。就进口而言,随进口货物的不同,海关检验的时间存在差异,同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货物的定价方式的不同,付款周期也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