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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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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

第1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关键词】差错;纠纷;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3.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704-01

俗话说:“三分治疗,十分护理,”在病人就医整个医疗过程中,护理工作贯穿始终,占了极其重要地位,为了防范和减少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做好下面几点工作:

1.认真学习医院及科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1.1 护理工作是一门细致、严谨的工作,护理人员必须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抢救工作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护理工作也是一门技术,因此,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才能及时、准确、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1.2 掌握各班工作质量标准,明确自身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2.掌握各项工作流程,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2.1 护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各项工作流程,如:一般住院病员工作流程、危重抢救病员工作流程等等,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随机应变。

2.2 护理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危重抢救病员、特殊人物、三无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各种登记要及时准确,项目填写完整,做到有据可依,避免发生护理差错和纠纷。

3.加强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意识

3.1 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急病员所急,想病员所想,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医德观念,执行医嘱时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科学的态度,良好的医疗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增加病人的安全感,有效防止差错及纠纷的发生。

3.2 护理人员要是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态度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亲切和蔼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相互理解的基础,能缓解医患矛盾,保障了医疗安全,提高了医院的社会效益。

4.实施有效的护患沟通,做好患者解释工作

4.1 良好的人际沟通是联络医护情感、护患情感、护护情感的细节,是建立良好护患关系的基础[1],有效的护患沟通,更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病员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并能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改善护患关系,减少纠纷。

4.2 在每一项护理操作前做好解释工作,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患者的疑问尽量使用浅显易懂语言进行耐心的解释,注意保护病人隐私,取得患者的同意及配合,避免因解释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护患关系紧张。

5.注重细节质量

5.1 合理收费。在医疗纠纷中,由收费原因造成的占一定比例,因此,应做到合理收费,实事求是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

5.2 加强安全管理。为病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避免因地面湿滑、灯光昏暗、病区人流量大等不安全因素为病员造成意外伤害。

5.3 提高护理技能水平。娴熟的护理操作能有效的避免因技能不熟练导致患者不满意,特别是在静脉穿刺时,尽可能确保一次性操作成功,如操作失败时积极向患者说道歉,取得谅解。

5.4 加强病房巡视。按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及时进行病房巡视,主动为患者更换液体,不要因忙于书写护理病历记录等而让患者等待过长时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掌握发生护理缺陷应急处理流程,制定不良文件应急预案

发生护理缺陷时,立即报告医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观察是否对病人造成不良影响,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报告科护士长,必要时由科领导出面解释,一周内在护士会上进行讨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相应处理。发生纠纷等不良事件,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积极与病人沟通调解,遇有较大纠纷时,上报护理部、院办公室。科内进行讨论,定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科室由护士长组织数名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成立护理质控小组,定期进行护理质量检查,将护理缺陷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7.总结

护理纠纷及差错的防范不仅依赖于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应急处理流程,更重要的是依靠于护理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技能操作水平、护患沟通技巧。

第2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邮电经济论文2900字(一):邮电经济合同标准化与管理的重要性论文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同时带动了邮电企业的发展,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重点问题之一就是邮电经济合同的标准化与管理,本文主要分析了此问题,并探讨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在合同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会给邮电企业造成的后果。对我国邮电企业在经济合同标准化发展前景进行分析,也就是依托目前社会背景,借鉴国外合同标准化体系设置与我国国情项目的标准化经济合同体系,此外思考了目前我国此方面的不足之处,且指出可行的处理对策,望能够提供一些有效参考。

【关键词】邮电经济合同标准化

不管是外部贸易合作还是内部职工上岗,企业中的合同是非常关键的存在,但凡合同存在纰漏,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使之难以存活,还有的可能会遭受司法官司,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就需要有关人员加强对经济合同的重视并有效控制邮电企业的行为,从而推动其有序发展。

1邮电经济合同标准问题

邮电企业的发展,司法上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大多是因我国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的缺陷,包括有合同内容不清晰、条款不完善以及存在歧义等几个方面造成合同缺陷。那么对于这一些问题,应设置邮电企业合同标准化制度,从而更加简便以及快捷的签订合同,市场经济的节奏不断加快,不管是生活节奏还是生产经营速度都在逐年增加,那么在此社会背景之中,合同的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目前来看,不管签订怎样的合同,都要经过长时间的邀约、反邀约及再邀约,不但会消耗非常多的时间,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开展的效率,与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不符,那么对于这类问题应提升合同标准化机制的建设,确保合同应有的法律条件下,使合同的签订环节与订立流程得以简化,从而提高效率并节约时间,从而能够使设置的合同能够满足社会的进程,基于我国市场经济设置理想的合同标准,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国外发达国家而言,其有着特有的社会制度,合同签订模式与企业发展模式都较为成熟,合同标准化机制已经广泛普及应用,通过多年的发展以及多次的实践应用,当前已是有着完整操作体系的司法类企业常规流程,标准化合同通过多次的调整,已经趋于完备,那么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很少会因合同条文的问题而导致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签署的当事人也几乎不会因合同内容企业而导致纠纷,投机者也几乎难以钻合同漏洞来取得私利。我国邮电企业合同标准制度设置上应结合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促进行业能够健康穩定发展,健全并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一些制度方面的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能够补充合同的不足之处并明确合同内容。但不可忽视合同标准化的问题,邮电企业应加强学习与时展相适应的流程与合同条文,并与具体情况相联系,建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标准化机制,降低邮电企业由于合同而导致的纠纷,促进邮电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2邮电经济合同管理问题

对邮电企业而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1995年我国邮电部门就颁布了《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通过专业的文字形式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强度,这体现了我国重视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另外强化经济合同管理不但可以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合同纠纷,使邮电企业能够很好地开展经营管理。

2.1合同管理概念及意义

邮电企业的合同管理指的是内部合同管理部门或者是上级专管机关签订或是执行过程当中的经济合同检查与管理,并将此作为参考对经济合同上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调整并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制度虽说已经应用于邮电企业中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大部分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未充分把握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方面的内容,如此造成我国经济合同管理上存在缺陷,使纠纷问题屡见不鲜。那么要做好有关合同方面的教育工作,使企业员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从而确保邮电企业经济合同条款能够准确用语且具有完备的手续,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主体与相关标准相符,如此才可以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执行合同义务上来说,所有后果需要企业来承担,之中的相关条款对邮电企业经济效益与生产经济方面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合同管理也是整个管理工作中关键的构成部门。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避免出现合同经济纠纷。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不法犯罪人员通过利用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的缺陷进行违法诈骗等行为,通过合同里的漏洞虚假做合同,如此一来合同不会被法律保护,进而满足一己私利,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带给邮电企业严重损失,那么通过经济合同漏洞而产生的违法诈骗操作就需要有关人员强化合同管理工作,在签订合同已签要严格调查双方的财政收入以及信用情况,做好监督与审查合同条文内容。利用此形式能够降低因经济合同漏洞而产生的经济纠纷,降低经济诈骗事件的发生概率,防止邮电企业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被损害。

2.2应用高新技术管理

时代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已经普及至我国各行各业中,那么在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有效地结合计算机技术,进而能够符合时展需求,以往合同管理工作中大部分都是通过人工的形式展开的管理工作,此方式不但需要消耗非常多的时间,同时还有着十分庞大的工作量,常常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出现错漏的情况。人工的经济合同管理方式还会受到管理人员自身个性以及素质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那么在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就需要合理结合计算机技术的试用。可把经济合同内容添加进完成建立的相关管理系统当中,防止发生经济合同原件或是副件遗失的情况,上级部门要检查工作时能够很快地从计算机系统里将合同内容调出来,不但能够使时间得到节省,同时还使工作效率降低,另外,通过计算机高新技术还能够展开辅助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录入的合同内容与别的标准合同来比较,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或是漏洞进行排查,使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减轻,节约时间,且降低因人工问题而造成的偏差,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提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能够在管理工作中有效的控制不合理情况的出现。电脑不同于人们不会被情绪控制,可以基于公平且公正的角度上来审核管理经济合同,确保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进而使工作效率提升。

3结语

我国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虽说起步非常早,但是发展却十分缓慢,从标准化来说未明确设置健全的标准化经济合同制度,导致合同内容缺乏详细,且具有复杂的签订流程,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来说,管理手段过于落后,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需要管理方式能够顺应时展,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管理模式,邮电企业监管工作中存在一系列不足之处,难以很好地防范出现经济诈骗等违法情况,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那么对于我国现状而言,需要有关人员高度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与标准化方面,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能够推动邮电企业更稳定且持续的发展。

邮电经济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邮电经济合同标准化与管理的重要性论文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同时带动了邮电企业的发展,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重点问题之一就是邮电经济合同的标准化与管理,本文主要分析了此问题,并探讨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在合同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会给邮电企业造成的后果。对我国邮电企业在经济合同标准化发展前景进行分析,也就是依托目前社会背景,借鉴国外合同标准化体系设置与我国国情项目的标准化经济合同体系,此外思考了目前我国此方面的不足之处,且指出可行的处理对策,望能够提供一些有效参考。

【关键词】邮电经济合同标准化

不管是外部贸易合作还是内部职工上岗,企业中的合同是非常关键的存在,但凡合同存在纰漏,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使之难以存活,还有的可能会遭受司法官司,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就需要有关人员加强对经济合同的重视并有效控制邮电企业的行为,从而推动其有序发展。

1邮电经济合同标准问题

邮电企业的发展,司法上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大多是因我国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的缺陷,包括有合同内容不清晰、条款不完善以及存在歧义等几个方面造成合同缺陷。那么对于这一些问题,应设置邮电企业合同标准化制度,从而更加简便以及快捷的签订合同,市场经济的节奏不断加快,不管是生活节奏还是生产经营速度都在逐年增加,那么在此社会背景之中,合同的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目前来看,不管签订怎样的合同,都要经过长时间的邀约、反邀约及再邀约,不但会消耗非常多的时间,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开展的效率,与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不符,那么对于这类问题应提升合同标准化机制的建设,确保合同应有的法律条件下,使合同的签订环节与订立流程得以简化,从而提高效率并节约时间,从而能够使设置的合同能够满足社会的进程,基于我国市场经济设置理想的合同标准,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国外发达国家而言,其有着特有的社会制度,合同签订模式与企业发展模式都较为成熟,合同标准化机制已经广泛普及应用,通过多年的发展以及多次的实践应用,当前已是有着完整操作体系的司法类企业常规流程,标准化合同通过多次的调整,已经趋于完备,那么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很少会因合同条文的问题而导致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签署的当事人也几乎不会因合同内容企业而导致纠纷,投机者也几乎难以钻合同漏洞来取得私利。我国邮电企业合同标准制度设置上应结合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促进行业能够健康穩定发展,健全并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一些制度方面的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能够补充合同的不足之处并明确合同内容。但不可忽视合同标准化的问题,邮电企业应加强学习与时展相适应的流程与合同条文,并与具体情况相联系,建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标准化机制,降低邮电企业由于合同而导致的纠纷,促进邮电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2邮电经济合同管理问题

对邮电企业而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1995年我国邮电部门就颁布了《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通过专业的文字形式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强度,这体现了我国重视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另外强化经济合同管理不但可以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合同纠纷,使邮电企业能够很好地开展经营管理。

2.1合同管理概念及意义

邮电企业的合同管理指的是内部合同管理部门或者是上级专管机关签订或是执行过程当中的经济合同检查与管理,并将此作为参考对经济合同上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调整并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制度虽说已经应用于邮电企业中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大部分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未充分把握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方面的内容,如此造成我国经济合同管理上存在缺陷,使纠纷问题屡见不鲜。那么要做好有关合同方面的教育工作,使企业员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从而确保邮电企业经济合同条款能够准确用语且具有完备的手续,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主体与相关标准相符,如此才可以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执行合同义务上来说,所有后果需要企业来承担,之中的相关条款对邮电企业经济效益与生产经济方面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合同管理也是整个管理工作中关键的构成部门。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避免出现合同经济纠纷。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不法犯罪人员通过利用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的缺陷进行违法诈骗等行为,通过合同里的漏洞虚假做合同,如此一来合同不会被法律保护,进而满足一己私利,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带给邮电企业严重损失,那么通过经济合同漏洞而产生的违法诈骗操作就需要有关人员强化合同管理工作,在签订合同已签要严格调查双方的财政收入以及信用情况,做好监督与审查合同条文内容。利用此形式能够降低因经济合同漏洞而产生的经济纠纷,降低经济诈骗事件的发生概率,防止邮电企业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被损害。

2.2应用高新技术管理

时代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已经普及至我国各行各业中,那么在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有效地结合计算机技术,进而能够符合时展需求,以往合同管理工作中大部分都是通过人工的形式展开的管理工作,此方式不但需要消耗非常多的时间,同时还有着十分庞大的工作量,常常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出现错漏的情况。人工的经济合同管理方式还会受到管理人员自身个性以及素质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那么在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就需要合理结合计算机技术的试用。可把经济合同内容添加进完成建立的相关管理系统当中,防止发生经济合同原件或是副件遗失的情况,上级部门要检查工作时能够很快地从计算机系统里将合同内容调出来,不但能够使时间得到节省,同时还使工作效率降低,另外,通过计算机高新技术还能够展开辅助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录入的合同内容与别的标准合同来比较,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或是漏洞进行排查,使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减轻,节约时间,且降低因人工问题而造成的偏差,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提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能够在管理工作中有效的控制不合理情况的出现。电脑不同于人们不会被情绪控制,可以基于公平且公正的角度上来审核管理经济合同,确保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进而使工作效率提升。

第3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流程

一、合同管理的职责

1、公司合同管理由风控管理部门、合同主办部门、其它协作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之间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2、公司风控部为合同审核部门,根据国家合同法律法规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并且负责根据《合同法》解释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审核公司的对外合同、协议;负责监督、跟踪的合同履行情况;负责对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等的存档、备案监督工作;指导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3、公司业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本部门合同;负责调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负责执行合同条款;负责协调合同纠纷;根据风控部对合同修改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修改和完整合同;负责保管、存档合同及附件的复印件;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流程

若是合同签订的流程不规范,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晰,以及文字表达不准确,会使企业遭受合同诈骗陷入圈套,引发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若是合同签订的流程不规范并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晰,以及文字表达准确,会使企业遭受合同诈骗陷入圈套引发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将企业的合同作成格式化固定版本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1、合同订立时由风控部门提供草拟的合同范本,由合同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填写数量、单价、金额、费率等基本情况,若合同范本不能满足此笔业务的实际需要,需提出增加/删除/变更条款的,由合同主管部门提出,经风控部审核后方可调整合同条款。风控部门未提供某一类具体的合同范本的,合同主办部门就上述合同草拟后进行会审。经会审通过后,由合同主办部门进行合同草拟。2、合同内容确认,由合同谈判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重大合同需有风控部相关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合同谈判时应当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权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准备草拟合同,草拟合同经风控部进行审核无误后与对方签订合同。已有模板的合同并且合同条款及内容与现实业务相符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填写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1)部首部分: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载明当事人各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订立合同的我方主体必须是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公章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保持一致。(2)正文部分: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产品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等级等内容;流程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的保障合同正常执行,在有效范围内控制违约的发生,所以对合同的履行监督尤为重要。通过对合同的履行监督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合同执行的情况,以及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对于发生的问题在第一时间掌握,争取到了损失控制的时间,排除障碍减少了违约的发生。1、合同签订完毕以后,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准备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2、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实施履约跟踪统计,如有履行不及时或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必要时可直接上报总经理。3、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发现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催促履行或者按照合同当中的违约条款提出索赔。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送交对方当事人之前,应经风控部审核。4、任何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的,应当立即送交合同主办部门,由公司风控部协助合同主办部门处理。

四、合同档案管理

(一)建立合同档案范围主要有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和复印件;资信调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合同审核、批示材料;谈判、签订、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合同谈判、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意向协议、补充协议等;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二)已履行完成的合同档案保管要求:1、正式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合同档案,依照合同编号,确定合同档案资料齐全,向行政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单,经行政部确认后,由合同主办部门向行政部移交原件,由行政部装订立卷并予以保管。2、空白合同保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未标明内容的合同模板和内容不完整的空白合同外出签订需到行政部,按照合同/协议编号进行登记备案。若所领用的合同与对方已经签订,则由经办人到行政部核销合同编号标注合同已签。若所领用空白合同没有签订,行政部每月最后一天对尚未签订空白的合同进行收回,若有特殊原因空白合同需要留在经办人处的,行政部门在合同领用登记表上加以注明原因。若已经领用空白合同的经办人员办理离职,行政人员应将领用的空白合同收回,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对于合同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1、现代企业管理中必须提高合同管理理念,各个企业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将企业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合同管理范畴。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对合同的管理要坚持不懈,可以通过培训等形式提高全员对合同管理的理念。让员工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形成全体员工自觉执行额行为。对于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使得合同的管理要覆盖到企业每个层次上去。对于合同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最终能形成从合同谈判、合同拟定、风控审核、合同签订、合同执行以及合同监督的有效运行体系。明确合同的管理流程。对合同要明确职责,杜绝扯皮推诿。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得合同管理中具有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等。第一要完善合同的制度和章程,对合同的管理方面有章可循。对于合同的管理的内容包含合同的档案归口管理问题,合同的资信调查问题,合同的签订,合同的风控审核,合同的签订审核,合同的领用备查及登记,合同的范本管理以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的履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3、重视合同审查管理。对于合同的项目背景调查、合同的谈判、合同的草拟、合同的变更及修改、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约等全过程的严格风控及管理。注重合同内容的分析,对于合同的分析主要有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另一个合同的完备性分析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对各项问题的规定是否有遗漏,合同的用词是否严谨。4、对于合同的变更予以重视。合同变更意味着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或者经济风险,在合同变更中对于变更条款应当严格审核,对于隐藏条款应当予以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对于变更后可能发生的损害,公司的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充分估计,已评估合同变更后带来的风险是否可控。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订等内容,而是全方位的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带来巨大推动。

参考文献:

[1]陈勇强,张永波.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组织模式的探讨[J].中国港湾建设,2000年第3期

[2]胡季英,关柯,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年第3期

第4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6日

裕丰公司是一家经营种子业务的小型企业,涉诉的两起经济纠纷基于同一份合同引起,具有同源性质。但是,在案件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实体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违约;一个是程序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折射出像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的疏漏。

一、涉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了经营种子承包合同,约定裕丰公司将四大农作物种子经销权承包给承包人,裕丰公司为承包人提供周转金,并为其提供办公室和经营场地;承包人于每年经营结束后向裕丰公司交纳承包费之后产生的经营盈利部分,承包人与裕丰公司七三分成。承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经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并有保证人为其连带保证。承包人须聘任裕丰公司员工数人,并负责其工资和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双方就提供周转金和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又发生承包人拖欠聘任的裕丰公司员工工资事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讼便应然而生。一方面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违约为由提讼,要求裕丰公司赔偿未按约提供周转金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裕丰公司返还擅自扣留的承包人现金;另一方面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以裕丰公司和承包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违约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周转金,承包人集资行为如何定性。从一审到二审,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裕丰公司未违约,但须给付承包人集资利息款,驳回承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从发生到解决,历时三年多,一审中,裕丰公司还出现了重要证据未提交的问题。

拖欠工资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院裁决由承包人偿付工资,裕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偿付,员工在裁定做出3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7个月后强制执行了裕丰公司。自强制执行14个月后,裕丰公司承包人,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一审判决认定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裕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纠纷从发生到平息也历时三年多。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基于一份合同发生的两起纠纷,反映出裕丰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裕丰公司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缺位。第一,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总经理或者部门经理,合同的管理主体是谁,没有人知道,谁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在谁手里;第二,没有具体的合同管理流程,合同从拟签订到签订,从签订到履行都无人问津,出了问题再想办法;第三,没有具体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而知,往往把这项工作交付给办公室主任,而办公室主任并不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履行情况,在主客观上都颇显为难。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暴露出企业管理的疏漏。

(二)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裕丰公司的两起涉诉纠纷都暴露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在违约纠纷处理中,一审漏交重要证据;在拖欠工资纠纷中,遭遇诉讼时效危机。这些问题反映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但更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管理人员对控制风险的知识缺乏,没能有效控制风险,造成企业损失。合同管理的过程,从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开始,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避免和挽回损失。

(三)合同条款不规范。裕丰公司的这份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合同条款不全面,虽然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质上并未就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以约定,不具体,欠缺操作性。虽然合同中有保证人的保证条款,对于公司权利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未对保证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这种保证对于资信较差的承包人则约束力不强,一旦承包人违约,保证人无力承担责任,则对公司本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二,合同文字不严谨,在提供周转金、承包人集资、利润分成及承包费用给付等方面,语义模糊,难以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一字之差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四)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裕丰公司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将合同管理简单理解为签订合同,是一种事务性工作,因此就不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造成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措施

为了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及诉讼,节省成本,提高管理效益,针对裕丰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可以结合业务类型和业务数量等因素,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或者集中管理的模式。归口管理,即由业务部门各自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形成合同分散多头管理体制;集中管理,即由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进行合同统一管理。不论哪种管理模式,都要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管理,即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等过程,做到层层把关,使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动态控制中。

(二)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从企业层面解决合同管理的混乱局面,但是在具体合同管理业务中,管理流程则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优化的业务流程以实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为目标,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同时又能控制企业风险。因此,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第一,要理顺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取消、终止等环节,建立具体的操作规则,实现“交至接”的闭环,同时便于落实责任。第二,梳理合同文本管理流程,建立合同文本管理的动态监控体系,对合同文本进行跟踪管理,注明合同起止时间,进行备忘登记,包括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提示,以及诉讼期限预警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又可以降低诉讼风险。

(三)加强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小企业的业务类型相对较少,对于公司经常性、普遍性、重复性的合同,建议公司各部门统筹协商,制定统一的、严密的合同范本,使公司在某一时期的合同具有统一性,便于管理和跟踪,也便于公司解释。同时,可以在文本中预留补充项,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的合同签订者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在统一中又允许有例外条款的存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比较适合这种情形,在规范中又体现灵活性。

(四)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加强法律专业培训。很多大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或者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者二者兼有之。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因素,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出了问题再找律师,将法律风险一并由诉讼解决。裕丰公司拖欠工资纠纷的迟延诉讼、违约纠纷的一审漏交证据,就是上述状况所导致的风险。根据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即使不设置法律事务部、不聘请法律顾问,也要设置合同管理岗位,由专人进行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的形式,聘用法律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后续教育的形式,派专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的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使之在合同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第5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关键词: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设计;合同管理机制

一、引言

合同管理是高校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高校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本文从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入手分析了高校合同管理意义、涉及类别及现存问题,提出了高校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缺少统一归口管理机制、缺失部分合同管理流程、缺乏合同信息系统防控等问题,导致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风险。鉴于以上问题和风险,本文通过对合同组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评估等方面的业务流程梳理和内控环节设计,提出了应通过信息化的联动手段,逐步研究建立健全合同的归口管理、履行监控、拟定审核以及归档评估等机制,对合同管理进行一定规范,减少高校合同管理过程中面对的风险。

二、高校合同管理现状

(一)高校合同管理意义

合同管理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的始终,涉及高校日常管理的多项主要业务,需要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和管理。高校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规范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开展。一方面有助于高校防范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保证高校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助于控制高校财务风险,通过合同管理帮助高校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高校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协调高校内部各方关系,有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升高校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高校合同涉及类别

本文所称的合同是指高校与其他法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合同订立的不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高校经济合同一般以书面合同为主,即指通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根据高校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科研合同、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基建合同、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合同、修缮合同、货物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外事合同等。

(三)高校合同管理问题

1.缺少统一归口管理机制

根据财政部的内控基础性评价指标要求,高校应建立合同归口管理机构,且对所有合约展开集中划分与不断编号,针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资料,需要联合各机构展开集中审核。目前,高校合同由不同部门管理,未建立统一归口部门,例如,设备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工程合同由基本建设部门管理、科研合同由科技部门管理、重大合同订立由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合同不能统一归口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方法不能统一,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多部门共同管理的边际盲区,影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缺失部分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财政部的内控基础性评价指标要求,高校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确定合约实施的责任人,以最快速度对合约施行状况进行审查、研究与验收,针对必须补充、变更或解除合约的状况,需要根据法律展开相应的审查工作。目前,高校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尚不健全,存在缺少合同验收和结算规定、未能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缺少对合约签订、实行、变更状况等进行登记工作与管理工作,缺乏对合约按期进行划分汇总和归档管理、缺少关于涉密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缺少合同纠纷管理规定等问题,合同管理过程中流程制度的缺失,会阻碍合同内控风险防控。

3.缺乏合同信息系统防控

根据财政部的内控建设要求,高校应以信息化为抓手,遵循内部控制的原则,全面识别和评估相关业务风险,梳理业务流程,通过对各个主要经济业务的流程衔接点,实现系统之间的联动效应,有效实现合同内控管理的信息化落地。目前,高校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往往仅包括合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等功能,缺少合同执行、结算、变更、备案、终止以及归档等程序的信息化管理,重要经济业务的信息系统未实现一体化,缺乏与收支、资产、采购等系统的链接,这就导致无法有效依据合同进行结算、无法以预算为来源进行管控等问题,会阻碍合同内控风险防控。

三、高校合同管理机制内控设计和措施建议

高校合同管理主要分为合同订立与履行两个关键流程。合约签订流程涉及合同调查、拟定文本、审核、签署等一系列程序。合约履行涉及合约实施、补充、变更、终止、纠纷解决、结算、归档及后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在合同管理的各项关键流程中,应确定业务流程和内控要求,按期审查与评估合同管理的薄弱流程环节,使用有效控制手段,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保障高校根本利益,达到预期管理目标。

(一)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对合同组织环节的控制是指对合同组织体制、制度流程、部门间沟通协调的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和齐备、合同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和协调是合同内控风险防控的基础。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控制机制

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行合同管理的分级授权制度,明确上级单位、高校决策机构、业务部门、合同归口部门、监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权限和职能,确保高校对外签订合同经过合法授权,不签订超出有关规定范围的合同;同时,高校应定期梳理合同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流程,针对合同的风险领域查找、界定关键控制点,明确合同管理在各环节的关键控制要素,确保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2.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和岗位责任控制机制

高校应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合理的合同管理岗位,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沟通协调制度。高校需要指定非合同执行机构的其他部门或者是独立的机构视作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所有合同资料采取集中管理方式,构建财会机构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制度,完成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的有机整合。详细而言,应该确定不同环节的具体规定,参加重大合约的起草工作、谈判工作、审查工作与签署工作,参加高校合约纠纷的调节、仲裁、诉讼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高校需要科学设定相关岗位,确定合约的授权审批与签订权限,对专用章进行合理的保管,禁止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约,禁止不法签署担保合约、投资合约和借贷合约。

(二)加强合同订立控制体系

合同订立环节控制是指通过开展合同策划与调查,规范合同谈判过程,明确合同文本拟定和审核要求,在权限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对合同订立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单位合同订立过程规范有序。

1.建立合同策划和谈判控制机制

合同策划是合同控制的起点,高校应明确合同签订的业务和事项范围,凡是应当签订合同的业务和事项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高级别领导批准的重大经济合约拆分若干小金额的经济合同,严格审核合同策划目标是否与高校职责使命和战略目标一致,加强合同的计划管理,防止因签订合同导致超计划投资、超成本支出。订立合同前,还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组建素质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选择适宜的洽谈方式开展谈判,充分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

2.建立合同拟定和审核控制机制

高校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需要拟定正式的书面合同,一般合同应由业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起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或重大合同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参与起草、法律管理部门审核,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合同拟定结束之后,高校的相关机构需要对其规范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健全的审查控制或合同会审制度。

3.建立合同签署和登记控制机制

高校应合理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确保合同签署权限程序合理、登记备案手续完善。合同应实行合同连续编号管理,按照统一编号对合同订立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印章。

(三)加强合同履行控制体系

合同履行环节控制是指高校借助对合约实施状况的监督,规范合同补充、转让和解除等合同变更程序,明确合同结算要求,妥善处理合同纠纷,详细登记合同履行和变更情况,确保高校合同履行过程管控严格。

1.建立合同履行监控机制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实行对合同从订立、履行到终结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环节得到监控与监督。与高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并督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如果发现对方或自身因素造成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需要以最快速度提示风险并马上使用相应对策止损。

2.建立合同变更控制机制

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合同履行监督审查机制,对合约实行过程中签署补充合约,或变更、解除合约等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审查。与此同时,需要确定合约终止的条件以及应当办理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程序,安排专门人员对合约手续进行二次审核。

3.建立合同纠纷控制机制

当合同出现纠纷问题时,高校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和对方进行商量与谈判。如若达到一致意见的,二者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如若经协商无法处理时,经办工作者需要向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且按照合同约定选取仲裁或诉讼方法进行处理。高校应梳理可能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明确合同纠纷类型和相关解决方法方式,建立健全合同纠纷管理方面的制度流程。

(四)建立归档评估控制体系

1.建立合同保管与归档控制机制

高校应在登记并统计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的基础上,结合高校经济活动业务需要对合同文本进行科学分类和统一编号,按照类别和编号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建立合同台账,并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进行信息系统台账管理,规范合同查询、流转和借阅程序,对合同保管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合同保管安全可靠、查询快捷方便。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建立合同检查与评估控制机制

高校应建立合同管理检查评估控制机制,定期对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整改落实。具体检查评估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程序、合同审核意见是否得到合理采纳、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对合同管理分析评估中发现的不足应及时加以改进。

(五)加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程联动、模块衔接、信息系统控制机制,建议高校借助业界先进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内控管理的一体化、可视化、自动化管理。将预算、采购、资产等管理模块与合同管理相连接,形成高校关键业务模块的信息系统联动机制,使“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有效衔接,实现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的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管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Z].2012-11-29.

[2]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Z].2012-12-19.

第6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关键词:采购;风险;控制

控制采购风险,减少采购环节的差错和舞弊,是企业降低成本,确保产品质量,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定,企业在采购业务中至少应重点关注两类风险:一是缺乏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可能导致企业停产;二是采购环节出现舞弊,可能导致采购项目质次价高。要想有效防范以上风险的发生,企业必须全面梳理采购流程,确定关键控制点,着重把握好采购业务的六大环节:

一、计划管理环节

采购计划是企业组织采购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营的基础。一个企业,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待料。

一是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合理库存、生产消耗等情况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明确采购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用途等主要内容;二是建立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核、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授权范围及审批权限;三是企业的采购行为必须依据审批通过的计划执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或超库存采购等失控现象的发生。

二、不相容职务管理环节

企业应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关键岗位要定期实行岗位轮换。

一是采购申请部门、采购计划审批部门要与采购执行部门分离;二是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验收入、相关会计记录人;三是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岗位应分离;四是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岗位应分离;五是付款审批人、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询价业务;六是付款申请、审批与执行岗位应分离。

三、合格供应商管理环节

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认定制度,并对合格供应商建立完整、真实、可控的数据库档案(包括资质资料、经营状况、考察情况、审核意见以及相关业绩等内容),对供应商应实行对口、分级、动态管理。

一是合格供应商的数量,应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及采购计划量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应尽量避免企业内多头对同一供应商;二是企业要充分利用ERP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合格供应商信息数据的统一和共享;三是对合格供应商,企业要建立评价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分级管理;四是对于优秀供应商,企业可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稳定供货主渠道,确保生产平稳运行。

四、招投标管理环节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规定: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比价采购。

一是成立由管理层以及来自请购、采购、生产、财务、内部审计、法律、纪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价格委员会,明确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二是大宗商品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来确定供货单位、供货价格及数量等内容;三是制定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包括:招标预备会的主要内容-入围供应商的选择-评标办法的确定-投标文件的要求-中标单位的确定及公示-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等内容;四是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比价比质制度,做好性价比分析。

五、买入合同管理环节

买入合同是企业经济往来过程中,用以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有效履行,防范采购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来说,至少应当防范下列风险:一是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合同履行不力,可能导致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损害企业的信誉好形象。

企业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署与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例如: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订立依据、合同主要条款等关键控制点,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有效控制。

一是企业对外发生的重要经济行为,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尤其是物资采购行为,合同一经签署,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严格按照《合同法》要求,切实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二是建立合同审核、内部会签制度及合同退改重审制度,企业要充分发挥内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的作用,对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程序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在买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企业应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解决;四是建立重大合同披露及评估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于企业重大买入合同的主要供应商情况、价格形成机制、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纠纷及诉讼等情况,应予以披露。

六、验收付款管理环节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定,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认真与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文件核对后,出具验收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7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根据笔者对银行内部诉讼流程的了解,从信用卡欠款产生到民事立案,发卡银行一般会经历银行自身催收和外包催收两个环节,时间也不会少于三个月,从表面上看超过起刑金额的信用卡纠纷案件都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信用卡纠纷案件高发的背后是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逐渐增多。激增的信用卡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更是社会和媒体眼中焦点中的焦点。如何处理该类案件,成为民事法官在受理该类案件之后最为棘手但又不得不处理的问题。

一、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时的应然要求与实然做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被界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格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类犯罪行为的起刑金额、规定期限和几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行为,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定罪量刑上具可操作性,但是该类透支欠款行为同时具有民事债务性质,是必须将刑事前置还是民事、刑事可以分开处理根据现行法律的应然规定似乎不存争议,但是司法实践做法对该原则的突破却会使问题复杂化。

(一)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时的应然要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共同确立的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即“先刑后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得到沿用。(万毅:《“先刑后民”原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因此,法院在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对于标的额本金超过一万元的案件,都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裁定驳回银行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时的实践做法

1.对于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案件民事审判庭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持卡人透支本金1万元以上,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部分地区的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会要求发卡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的,才受理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这样处理虽然能够避免刑民交叉时的问题,使得该类犯罪避免出现“刑民交叉”时的矛盾,但是明显不利于银行诉权的行使。

2.审判实践中直接忽视移送环节,在认定欠款事实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笔者根据对全国十几家法院面对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实践中他们在受理该类案件后,并未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而是对该类案件依照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至于持卡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否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由发卡银行自己是否报案来决定。

(三)应然要求与实然做法相冲突的现实表现

1.受害银行不知其案件已被刑事判决仍继续追偿信用卡全部欠款

因现代通讯手段变更很快,笔者在参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过程中,初步联系持卡人时,发现如果持卡人未及时通知银行变更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直接联系到持卡人,此时我们会继续联系持卡人留在申请表上其他联系人的电话,有时会遇到这样的反问:持卡人已经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了,法院怎么还继续追究他的责任?询问发卡银行,发卡银行竟然也不知道持卡人已经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因刑事判决已经处理过欠款本金部分,其诉讼请求再继续请求偿还本金部分,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在无法详细核实持卡人是否涉嫌犯罪被追究责任时可能导致银行债权被司法重复确认

目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并没有统一的查询系统,且银行在对持卡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大部分案件都无法有效联系到持卡人或者确切了解持卡人的现实状况,导致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民事承办法官无法针对每一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是否因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已被刑事判决均进行核实,此时民事承办法官如果仍按照信用卡纠纷的司法审判经验在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公告送达后予以判决,如果存在该笔债权本金已经被刑事判决确认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刑事和民事的重复司法确认,使银行就同一笔债权本金享受重复债权。笔者及同事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在收到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卷宗后,首先进入系统内部的判决书查询系统查询持卡人就该案是否已经受到刑事处罚,虽然这在一定程序上能够减少重复判决,但是对于虽然做出裁判但是文书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无法有效获得,该类情况依然无法完全避免。

3.二次诉讼将无法避免

根据笔者查阅的众多的不同法院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发现,该类判决书只针对本金部分做出了追缴发还的处理,对于利息、滞纳金等银行仍享有债权的部分并没有予以确认,但是,该部分债权银行又不会主动放弃,因此银行为追讨该部分欠款必将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即是同一法律关系又是同一法律事实的信用卡纠纷发生两次诉讼。

二、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应然要求与实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一)对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应然要求的理性分析

1.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

信用卡纠纷案件,即使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其民事部分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无须经过刑事侦查就能确认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受制于“先刑后民”的应然要求,将该纠纷移送公安机关,且不说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根据某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经验,无法联系到持卡人公告案件的比例一直很高,即使该类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亦无法很快将持卡人逮捕归案,反而可能因此导致民事诉权长期拖延,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

2.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现代法律的分析,在考虑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时,往往离不开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律的诸多领域,如“财产权、侵权、犯罪、契约,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而效率作为经济理性的一种追求,在法律领域同样适用,如果一项制度缺乏效率的支撑,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受到挑战。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其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责任的追究只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认定,民事责任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认定,首先必须区分一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几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其他几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民事中的适合被告及其行为的可追责性。

这既不会影响刑事判决的结果,也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即刑民分开处理并不会危及司法公平原则,此时如果仍严格坚持应然要求,则会将本可以高效、便捷处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尤其是无法联系到持卡人的案件陷入长期拖延的境地,加上现在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现状,二次诉讼将无法避免导致应然要求根本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3.危害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在于公正的司法以及判决的既判力,但是在现今部门之间配合并不流畅的状况下,如果出现债权的司法重复确认,那么对于判决既判力的损害不言而喻,而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将会更加深化,并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权威。

(二)对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实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1.侵害债权银行的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发卡银行的符合其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时应当予以立案,对于信用卡纠纷是否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应当在立案阶段进行实质审查,更不应当对于该类纠纷给银行提讼设置法律之外的前置门槛,加上透支欠款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将本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信用卡纠纷强制启动刑事审查,导致银行不但增加启动刑事诉讼的成本,而且侵害了发卡银行的民事诉权。

2.可能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一律强制设置刑事审查程序,对于本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透支持卡人是不公平的,因为随着信用卡信用额度的不断提升,透支消费金额越来越大,如果持卡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拖欠银行欠款不还,只是消费后可能短期经济状况恶化或暂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银行在追偿之前必经刑事程序可能会造成这一部分人无辜经受刑事侦查程序,存在侵害该部分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更进一步分析可能隐含着对持卡人“有罪推定”的意思。

3.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

实然做法与应然要求的冲突本身就是对现有规定的突破,因此认定法院忽视移送侦查环节,并在认定欠款事实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无疑义,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行为实际上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但是,在具体个案中的突破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一类或者某一个法院,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资产遭侵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打破我国司法“先刑后民”的惯例,在犯罪嫌疑人因为种种原因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支持企业先行民事,成功地帮该企业索回了被侵占的财产(陈杰人:《打破“先刑后民”是私权回归的要求》,载《法律与生活》2005年1月下半月。),亦是突破规定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成功典型。但该行为违反规定的性质依然不能排除。

三、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的理性思考与出路设计

(一)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的理性思考

1.绕开“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讨

“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至今仍有争论,法律也没有做出修改,笔者在本文中无意探讨先后问题,只是提出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前面已经论述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民刑处理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之间没有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行为,民事判决并不洗脱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亦不妨碍公安机关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侦查,出于尊重银行诉权和司法效率及现实的考虑,如果能够绕开“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讨,直接建构一种能够及时沟通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联络平台,将银行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法院暂不予民事立案;对于法院已经以信用卡纠纷案件立案的持卡人,公安机关亦暂缓刑事立案,双方相互之间根据对方的处理结果再做出相应的司法行为,不但能够解决沟通不畅问题,而且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违反,应该是一种较好的出路

2.应充分考虑我国持卡人的现状

信用卡在我国的日益普及使得持卡人越来越多,信用卡纠纷的涉案主体低龄化现象渐趋明显,该部分人有很强的消费欲望,且消费意识更趋于超前消费,即使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自身经济状况产生波动,尤其是恶化的情况下,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款且透支本金超过1万元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对该种情况一律视为“涉刑”并予以立案侦查,基于中国的传统思想,对于持卡人及其社会评价影响较大,如果进一步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可以说对于持卡人的不利影响将持续其一生,其在服刑期满后的生活轨迹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现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较低,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将会使很多持卡人均要接受刑事侦查,明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刑法预防、教育功能的实现。

3.充分考虑现阶段信用卡纠纷案件持卡人到案审理情况

对于持卡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未确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前尽量不要急于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因为虽然刑法规定了严格的客观条件,但是银行在催收过程中能否严格做到,以及做的方式会不会激化社会矛盾,并进而借助合法刑事手段逼迫持卡人还款无法具体审查。而根据某法院司法实践经验,信用卡纠纷案件如果能够有效联系到当事人,无论金额高低,很多当事人都能够直接还款,并请求银行撤诉或者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该类案件的到庭调撤率较高,说明直接启动刑事侦查的意义并不大,因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同意还款的行为足以支持不能够认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近几年到庭调解率成下降趋势,但是仍占据绝对比例。

(二)信用卡纠纷在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的出路设计

“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在我国确立后就饱受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均从理论上和现实中进行论证,也有学者提出根据不同的案件来确定到底是适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还是“先民后刑”,笔者限于学识无法得出定论,因此试图探讨一种能够绕开上述论题,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并解决信用卡纠纷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的出路。

1.建立公民涉信用卡纠纷信息查询系统

笔者认为,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公民征信系统为基础,对于信用卡欠款的公民是否在接受刑事侦查或者参与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将其录入征信系统,并对公安机关立案部门和法院的立案庭开放,使其在接受银行报案或者立案时能够直接通过查询系统获得持卡人的涉信用卡纠纷的实际状况,法院对于银行未进行刑事报案且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的信用卡纠纷视为民事纠纷,并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对于已经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且已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暂不予民事立案,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才裁定驳回银行,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应然的,对于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持卡人一律裁定驳回,移送公安机关。系统的设立即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复判决,也可以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为滥刑的可能性,又不会对银行的诉权产生影响。

2.健全民事法官对于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甄别标准

民事法官在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直接接触到当事人,对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便利的判断条件,因此对于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持卡人,民事法官须通过和持卡人谈话的方式来判断主观恶性,对于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还款,但是又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持卡人继续民事审理,可以避免这一部分人极易接受刑事侦查的弊端;对于确实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遵守“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裁定驳回银行,移送公安机关,而不再沿用目前实然的做法跳过现行的法律规定一律按照民事审理,那样可能会放纵部分触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逃脱刑事处罚。

3.改变刑事判决的传统做法

前文已经述及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每一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面临二次诉讼成为必然,起因在于刑事判决对于银行的民事债权只处理本金部分,而对于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不予处理。刑事立法是以本金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因此刑事判决如此处理并无不当,但是如果能够修改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仍以本金为准,只是在刑事判决民事追偿部分做一下简单技术处理,借鉴民事判决的处理方式,将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包括在内并非难事,这样做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刑民二次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比起修改法律来说又能够节约巨大的立法成本。

四、结语

第8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关键词】 五大发展理念;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的借鉴;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立

一、 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c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

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下转第58页)(上接第45页)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五、结语

通过仲裁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对我国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专业性、快捷性、独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终局性的优势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立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之所以存在构建的难点,是因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问题。通过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对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同时也推动五大发展理念的快速进步,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泉等.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贤,张新华主编.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9篇: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

一、查摆整改重点

监所检察担负着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职责,是这次查摆整改的一个业务部门,我们全处通过召开处务会,逐人自查,对20__年以来的案件排号分析,同时还召开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座谈会,做到走出去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请进来,广泛地征求相关单位和基层院的意见,按照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查摆认为:

一没有办人情案、金钱案、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脏枉法等现象。

二没有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以及办案中搞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不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文书不规范现象。存在下发检察建议不对等,业务指导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没有,执法不作为的情况。存在着工作作风不扎实,有迟到早退现象。

四没有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超期羁押案件监督力度不够,主要原因是软监督,口号式监督,20__年我市实行由受案换押改为移送换押,实行了对超期羁押工作进行提前催告制度。

__*原羁押在外地,我们不掌握,是20__年我们专项清理向政法委汇报,市政法委纠正的案件,一审判刑七年,二审发回重审,经省市两级共同关注催办,发检察建议书,本月15日市中法对__*取保候审,解决了这一老大难问题。

过去要求对系统内部的超期羁押案件,只能报告主管检察长,同时通知办案部门,不可能下纠正违法通知书,可以说对内部监督没有力度,有时也碍于情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