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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发展科技,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的能力
1、研制应对突发性水源水质技术装备
目前,我国水工艺技术的研究水平和进度某种意义上达到了与世界同步,有独特之处,并引起了国外同行的重视。但在水工业设备的开发研究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国产设备已远远满足不了工艺技术发展的需要。当前必须在继续注重工艺技术研究的同时抓紧水工业装备的上档次和填补国内空白工作。建议在下述几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工作:
(1)水工业通用设备:大容量淹没式水泵、多级离心式鼓风机、大口径新结构闸阀的研究开发。
(2)水工业专用机械设备:尼龙链传动矩形池排泥设备、离心式污泥脱水机、机械浓缩与带式压滤机复合式脱水设备、沼气发动机和沼气锅炉、沼气脱硫装置、沉砂池刮砂洗砂输砂装置、污水厂臭气防治设备、氧化沟专用成套设备、循环活性污泥法专用成套设备、一体化水处理装置、大容量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等等的开发研究工作。
(3)水工业器材:大口径给水玻璃钢管道、预应力钢丝水泥砂浆复合钢筒给水管、新型过滤材料大口径滤管、复合滤料、滤砖、聚硅酸盐高分子混凝剂、反渗透膜、超滤膜、新裂填料等的研究开发。
(4)水工业自动化装备:水工业专用计算机控制软件、具备DCS系统和PLC系统优点的价格适宜的硬件系统、水工业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标准化、控制系统设计规范、成套水厂专用连续监测仪表、大容量高电压变频调速装置、大容量可控硅串级调速装置、智能化计量泵、水工业用无线(有线)数据传输设备等等的研究和开发。
2、开发给排水新工艺新技术
(1)给水工艺的研究:优质饮用水工艺技术、节水和节能给水工艺技术、微污染水源的水处理技洲之、富营养化水源的水处理技术、除盐除铁除锰除氟新技术、水厂控制和管网优化调度等等的研究和开发。
(2)排水工艺的研究和开发:高效节能除磷脱氮工艺技术、循环式活性污泥法、建筑小区污水回用的工程化技术、简易曝气氧化塘工艺技术、工业废水处理技术、污水厂除臭技术、污水厂控制数学模型、流域性污水治理生态系统技术、水污染防治经济分析及有关政策等等的研究工作。
二、健全水污染突发性事故应急机制
1、建立信息沟通与公开制度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实证明,只有事先告知市民预案处置情况,才能避免对水需求的恐慌和争斗。在处置工作的不同时期,坚持以通告的形式将处置工作情况及注意事项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告知市民,同时还应安排机关、街道、社区干部分赴各居民供水区进行广泛宣传。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高度公开透明,媒体准确密集的信息传达,才能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配合,政府与市民结成一条心,拧成一股绳。可试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规定各市定期将每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这有利于全面及时地掌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情况,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统计分析和应对工作。月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总体情况。统计本月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与上月和去年同期比较情况等,反映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应对措施。对特别重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求说明具体情况。
二是对策建议。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当月无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实行零报告制度。
2、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监测预警系统
准确可靠的环境监测预警数据、信息,是制订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政策标准、规划计划和综合决策的依据。没有科学的监测手段,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就没有依据,难于对复杂的环境形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可能导致管理和决策失误;而预警检测跟不上,就可能在出现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措手不及,应对无方、贻误战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这些重要的论述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指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方向。
3、搭建高效的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准确、及时、高效、全面的原则,规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理界定国家环境监测网中国家承担、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
【关键词】 直流电场 污泥 脱水干化
污泥为污水处理的终端产物(即污水的浓缩污染源),是一种由有机残片、细菌菌体、无机颗粒、胶体等组成的极其复杂的非均质体,含水率高达80%,且易腐烂发臭。常规污泥热干化减量化技术成本很高,其他污泥干化减量技术在二次污染、投资、运行成本方面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污泥干化减量是全世界公认的污泥治理领域的最大难题。
本研究方向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泥饼含水率低,运行成本低,易维护保养,占地面积小,操作方便的电渗透污泥干化脱水装置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帮助。
1 污泥脱水技术在国内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1.1 采用常规机械压力脱水的技术
目前污泥脱水工艺以机械脱水为主,主要有:真空吸滤法、离心法和压滤法。主要的机械设备有:转鼓式真空过滤机、离心机、厢式压滤、带式压滤脱水、螺旋压榨脱水等。这类型脱水机械脱去的仅是污泥中自由间隙水,虽经脱水,污泥水份仍有75%~85%左右。
1.2 采用热力脱水的技术
热力脱水一般采用蒸汽、烟气或其它热源,它不是一般意义的烘干。常用设备为浆叶机、套筒机或流化床等,也有以造粒或喷雾形式脱水必须依赖热源制热或余热利用,但由于存在使用蒸汽不经济,利用锅炉烟道气影响系统稳定,建设独立热源代价大,利用余热须改动原有工艺设施等因素,再者,干化后要资源化利用,且不能因脱水而破坏污泥原赋有的热值。
1.3 采用隔膜压滤机压滤脱水的技术
目前普通隔膜压滤机,隔膜压力可达1.2-1.6MPa,对污泥瞬间施压脱水,使污泥含水率有可能降低至70%-75%左右。如加大无机絮凝剂及粉末药剂的投加量,可是污泥的含水量降低至60%以下,但,污泥性质发生改变,增加了污泥中固体含量,增加了污泥中灰分,降低了污泥中的有机物含量和热值等。
1.4 采用厌氧消化技术
通过厌氧工艺将污泥中的大生物质分子分解为小生物质分子的过程,完成对污泥降解,达到污泥减容减量。但该项技术对于污泥的各项成分要求波动很小,在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中难度大,而且投资大,目前在我国很难得到大面积的推广应用。
1.5 采用太阳能干化技术
该项技术运行成本较低,但是占地较大,而且受季节影响较大,生产过程中臭气释放量大,且难收集,净化难度大。
2 电渗透污泥干化脱水装置的应用研究
2.1 污泥中水分组成
污泥中所含水份大致分为四类:A、间隙水;B、毛细结合水;C、表面吸附水;D、内部水。这四种水除了间隙水可以以物理方式压滤以外,其它三种水表面具有强大的负电子包裹着,它不能以物理压滤析出。
污泥脱水的难易,除与水份在污泥中的存在形式有关外,还与污泥颗粒的大小,污泥比阻和有机物含量有关,污泥颗粒越细、有机物含量越高、污泥比阻越大,其脱水的难度就越大。 另外,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碳水化合物等高浓度有机物,导致污泥的粘度较大、含水率较高、固液分离性能差。
2.2 电渗透脱水机理及研究方法
(1)电渗透脱水法机理:在电场作用下,带电颗粒在分散介质中作定向移动,分散介质通过多孔性固体作定向移动产生电渗透,使得物料易于脱水。
(2)电渗透脱水法研究:电渗透脱水是给污泥施加一定的直流电压,利用污泥粒子和水分子相互向相反的极性方向分离移动的现象进行脱水,在脱水时没有必要施加高压力。电渗透脱水法中,水分的移动量与施加的电流量成正比。为了有效地使用电渗透力,将机械式脱水和电渗透脱水有机地结合起来。脱水机理过程见图1示:
(3)电渗透脱水装备研究:本研究在传统的带式压滤机的基础上,将直流电场引入脱水过程,通过直流电发生装置产生直流电,通过旋转供电装置(中心集电器)将直流电引入正电极滚筒的正电极板和负电极履带板上的负电极板上,这样污泥在脱水过程中污泥中的水分发生电泳现象,污泥中的谁向负电极板移动,加上调整负极电极履带的涨力,来实现正极滚筒上的正电极板与负电极履带电极板之间的压力将污泥中的水分脱出,大大降低污泥的含水率。
本研究方向将直流电荷引入了污泥脱水过程,并在过滤压力上比以往的普通带式压滤机增大了很多,通过调整过滤带的运转速度、正负极的电压和正负极之间的压力,可以得到不同含水率的污泥滤饼。
2.3 电渗透污泥干化脱水装置技术特点
本研究方向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泥饼含水率低,运行成本低,易维护保养,占地面积小,操作方便的污泥脱水技术,。该技术具有如下特点:(1)电渗透脱水的驱动力不同于机械过滤的压榨力,过滤介质不会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堵塞;(2)通过调整电渗透的电压和电流,很容易控制脱水的速度和效率;(3)胶体中的水分用电渗透具有较高的脱水效率;(4)电渗透脱水容易与机械脱水相结合,进一步提高脱水效率;(5)电渗透的应用受到物料电特性的影响因素小,适用范围广。
3 电渗透脱水干化装备研究发展的前景及意义
电渗透污泥干化脱水技术开辟了固体物料中水分脱除的新理念,让污泥脱水这个老大难不在依附于热量和药剂(目前所有污泥减量化技术均无法摆脱这两点束缚)。该理论成果的实际应用,可将污泥减量化和后续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做到有机结合,有利于我国污泥处理行业建立了循环发展经济产业链,此技术的应用将大大提升我国污泥处理的健康良性发展步伐,使我国在污泥处理环保领域走到世界先进水平。
本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的实施将会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治理带来如下效应:
(1)实现在污泥产生源头减少污泥产生总量50%—60%。按照我国目前年产3500万吨污泥产量计算,即可减少近2000万吨污泥排放。(2)减少污泥处理过程中巨额运输费用。按照目前污泥平均运输价格50元/吨,即每年可减少10亿元的污泥运输费用。(3)有利于整个污泥处理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泥干化脱水减量化工段,是全世界公认的老大难,在污泥产生源头进行消减,划清目前污泥处理领域责任不清,各地处理成本高低不平的局面。(4)为污泥处理循环经济产业链最为敏感的污泥减量化工段与资源化分开,在污泥产生源头进行污泥消减50-60%,减少污泥处理企业的负担。(5)大大降低目前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泥减量化工段产生的尾气二次污染。目前污泥处理项目中二次污染隐患最大在污泥减量化工段的尾气污染。(6)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运行积极性,该项目由于可在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泥的减量化工段,将使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在运行工程,甩掉因污泥减量化面临的高能耗、二次污染隐患大、运行成本高等问题,所引发污泥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使污泥处理处置产业链进入良性发展,同时可提高目前污泥处理工程的运行的产能和效益。大大降低目前在运行项目的二次污染隐患。(7)减轻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出路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当污泥经过该技术处理后,污泥的出路途径,大大拓宽,摆脱原有污泥出路单一的困境。(8)本项目由于不依靠外界热能和辅料,只采用清洁的电力能源作为基础条件,让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泥源头减量成为现实。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环保设施的不断投入运行,污泥处置市场已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模式在逐步发展,目前虽然各种技术均在污泥处置的大舞台上各显身手,但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加强,只有那些真正减量化、低能耗的好技术才可以被保留下来,相信电渗透脱水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项目将掀开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对目前污泥减量化技术的一次革新。电渗透污泥脱水干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由于其工艺简单、二次污染小、运行成本低、总体投资小等优点,必将在污泥减量化的大舞台秀出自己亮丽的辉煌史篇。
参考文献: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06.
[关键词] 无创呼吸机;常规方法;肺活量;肺心病;急性肺水肿
[中图分类号] R259;R5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7)07-23-04
Clinical study on noninvasive ventilator combined with routine method in treatment of acute pulmonary edema caused by pulmonary heart disease resulting from COPD
FU Huiheng TIAN Yali LI Lirong WU Jianfeng ZENG Xiangfu
Second Respiratory Department,Shaoguan First People's Hospital,Shaoguan 512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noninvasive ventilator combined with routine method in treatment of acute pulmonary edema caused by pulmonary heart disease resulting from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Methods 80 patients with acute pulmonary edema caused by pulmonary heart disease resulting from COPD who were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with 40 cases in each.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routing method,while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treated with noninvasive ventilator at the basis of the control group. Results After treatment,the heart rate (HR),respiratory rate (RR),partial pressure of carbon dioxide (PaCO2)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reduced compared with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while PH,arterial partial pressure of oxygen (PaO2) and oxygen saturation (SaO2)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compared to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P
[Key words] Noninvasive ventilator;Routine method;Vital capacity;Pulmonary heart disease;Acute pulmonary edema
COPD是一种常见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及致残率,老年人为主要发病人群[1]。而随着COPD病情的逐渐加重,将不断降低患者心肺功能,最终引发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即肺心病。虽然肺心病是慢性的终末期病变的一种,但在一定因素的影响下,可引发急性肺水肿等急性并发症[2]。急性肺水肿具有病情凶险、起病急等特点,若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将造成患者死亡。相关研
究表明[3],该类疾病患者院内死亡率约为12%,而40%存活下来的患者生存期≤12个月。因此,在对患者进行常规治疗外,还需根据患者实际病症实施对症治疗,促进呼吸功能进一步提高,进而促进心肺系统改善。临床上多于早期采用无创呼吸机对患者呼吸功能进行治疗,且效果较好[4]。本研究为进一步分析无创呼吸机联合常规方法治疗COPD引起的肺心病导致急性肺水肿的临床效果,对我院46例COPD引起的肺心病导致急性肺水肿患者,实施无创呼吸机联合常规治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将2015年6月~2016年12月本院收治的COPD致肺心病引起急性肺水肿患者纳入研究对象,纳入标准:确诊COPD致肺心病引起急性肺水肿的患者。所有患者均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1)气道分泌物多,排痰困难;(2)无自主呼吸;(3)休克患者;(4)心律失常严重;(5)腹部近期手术;(6)鼻出血、面部创伤/术后/畸形;(7)严重感染;(8)大咯血;(9)昏迷。入院时完善胸片、血气分析(PaO2、PaCO2、PaO2/FiO2)、EF(射血分数)、N-末端脑钠肽检查明确肺水肿诊断后,随机分为对照组、观察组。对照组男23例,女17例;年龄61~83岁,平均(71.2±3.5)岁;COPD病程11~33年,平均(17.6±2.8)年;临床表现:咳泡沫血痰11例,阵发性夜间呼吸困难20例,咳嗽、咳痰及闷气40例;合并症:高血压16例,冠心病15例,典型心绞痛5例,不典型心绞痛14例,急性心肌梗死1例。观察组男22例,女18例;年龄63~85岁,平均(71.7±3.9)岁;COPD病程11~34年,平均病程(17.9±3.1)年;临床表现:咳泡沫血痰10例,阵发性夜间呼吸困难21例,咳嗽、咳痰及闷气40例;合并症:高血压15例,冠心病16例,典型心绞痛4例,不典型心绞痛15例,急性心肌梗死1例。两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实施常规治疗,解痉、抗炎、呼吸兴奋剂、平喘等为常规治疗的主要治疗措施。观察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联合无创正压通气呼吸机(ST-D.30,美国伟康公司)进行治疗,选用S/T工作模式,患者取仰卧位,并选用合适的面罩实施经鼻面罩无创正压呼吸机治疗,设置呼吸频率为18~22次/min,控制氧流量为5~8L/min,30%~50%的氧浓度,呼气压4~14cm H2O(1cm H2O=0.098kPa),吸气压8~20cm H2O。患者病情情况进行密切观察,根据患者SaO2水平对呼吸压力进行调整,与患者病情相结合可对通气时间及通气次数适当减少,患者血气指标分析稳定、神志清楚可将呼吸机撤除。2~3h/次,2次/d,连续进行2周的治疗。
1.3 评价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治疗前后HR、RR、PH、PaO2、PaCO2、SaO2、VC%、FVC、PEV1、LVEF及SV变化情况,统计住院时间和住院费用。其中HR和RR采用心电监护仪检测,PH、PaO2、PaCO2、SaO2均采用血气分析仪(ABL80型,南京利艾成贸易有限公司)检测,VC%、FVC、PEV1水平均采用肺功能检测仪(HI-101型,日本捷斯特公司)测得;LVEF及SV采用超声心电图检测(HD09LVD型,荷兰飞利浦公司)。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软件分析数据,组间比较行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表示,组间比较行t检验。P
2 结果
2.1 HR、RR、PH、PaO2、PaCO2、SaO2水平比较
观察组治疗48h双肺散在湿音,床旁胸片提示双肺可见密度增高影较前明显减少,两肺门结构较清晰。治疗后,观察组HR、RR、PaCO2较对照组明显降低,PH、PaO2、SaO2明显升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 VC、FVC、PEV1、LVEF、SV水平比较
治疗后,观察组VC、FVC、PEV1、LVEF、SV较对照组明显升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住院时间、费用比较
观察组住院时间少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随着COPD病情的不断发展将引发肺心病,将增加肺血管阻力,引发肺动脉高压,进而改变心室结构及及功能,严重将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率较高。急性肺水肿是肺心病常见的并发症,若不及时治疗将造成患者死亡。因老年COPD引起的肺心病导致急性肺水肿患者基础病症较多,增加了建立人工气道的风险性[5-6],因此临床上多采用无创正压通气进行治疗,进而使肺通气量增加,对CO2潴留及低氧血症进行纠正。改善患者呼吸功能、抑制呼吸衰竭最有效手段为无创呼吸机治疗。呼吸机做功产生的胸内正压可对心室壁进行间接作用,降低心室跨壁压,减轻左心室收缩时所需的做功负荷[7]。呼吸机可在升高胸腔内正压后,相应的降低体循环回心量,进而缓解左心前负荷。呼吸机则选用双水平正压通气模式,经鼻面罩增加输入气流,解决因面罩密闭性不足产生的漏气问题。同时,该种通气模式可对患者自主呼吸实施主动配合,降低人机对抗的发生率,解除气道阻力,提高肺泡通气量,进而相应减轻呼吸肌做功负荷[8-9]。当患者可自主呼吸时,呼吸机则转变为和呼吸末正压相同的呼气压,与内源性呼气末正压对抗[10],扩张呼气时的支气管,降低气道闭阻发生率,促进肺通气效率提高,防止发生肺泡萎缩,对通气/血流比进行优化,可使肺内血液分流减少,促进动脉SaO2提高;同时可增加血液内氧含量,及时排除体内产生的CO2,恢复正常的体内代谢及肺生理回归[11]。本研究中,观察组HR、RR、PaCO2较对照组明显降低,PH、PaO2、SaO2明显升高,表明无创呼吸机联合常规治疗可提高PaO2、SaO2水平,提高患者自主呼吸能力,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本研究结果中,观察组VC、FVC、PEV1、LVEF、SV较对照组明显升高,表示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可有效改善患者心肺功能,抑制病情发展。这一结果可能与下述内容有关:(1)增加胸内压,减少中心静脉压及右房压力梯度,进而降低心房充盈压,减少静脉回心量,使心脏前负荷降低。(2)可使呼吸肌做功减少,进而减少呼吸肌氧耗量,使心脏负担减轻;(3)促进低氧血症改善,使心肌供氧增加,进而有效改善心脏功能[12-13]。无创呼吸机联合常规治疗可降低不良反应及气管插管发生率。无创呼吸通气具有无创性、操作较为简单的特点,便于撤机操作,可有效抑制病情发展,促使患者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率降低,进而促进患者痛苦降低,防止因气管插管造成阻力功;同时,还可稳定气道压力,提高人机配合度,间歇使用[14],促使患者舒适感提高,降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发生率降低;无创通气治疗还能减少患者吞咽及讲话,使鼻饲减少,将有效咳嗽保留,进而有助于进行口腔护理,降低口鼻/咽喉干燥等发生率。另外,观察组费用显著低于对照组,提示该疗法还可显著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本研究中,观察组出现2例面部压迫感及1例腹胀,此现象可能与面罩与皮肤接触过紧和压力过大有关[15]。
综上所述,对COPD引起的肺心病导致急性肺水肿患者实施无创呼吸机联合常规治疗,可改善患者血气分析指标及心肺功能,抑制病情发展,具有临床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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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与“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附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在面向财务人员咨询的现场时,每次都会有几个“抽逃注册资金”及其如何解决的提问。这说明,抽逃注册资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私下认为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资人“力不能及”的条件下,“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地借款注册公司,注册完毕即把注册资金转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澜,开展“垫付注册资金”注册公司的优惠服务,注册完毕也随即把垫付的注册资金抽走,使新注册的公司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
(二)行为和政策分析
抽逃注册资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整数转走”―比如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注册完毕后就一笔划走200万元,账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其转走的名目大致有三:一是借款,但是这借款挂账多年不见归还,且没有利息收入。二是采购东西,但采购东西要有存货对应,企业账面很难找到对应的存货。三是投资,可这投资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更无论收益。总之,这些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可谓漏洞百出,在账面上很难“自圆其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依据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现状是:如果仅仅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仍不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三)处理建议
对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要分具体情况给出建议:
1.有资金周转能力或融资能力的公司,要先把抽逃的注册资金还回来。这钱就是借来的,补足抽逃的注册资金,你承担的顶多也就是个利息成本,而不是高额的惩罚。
2.没有资金运作能力的公司,尤其是让中介垫资注册的空壳公司,要想规避风险,只能“另大锣鼓重开张”了―注销空壳公司(若不注销对法人代表有不良影响),重新量力而行地注册一个新公司。这个新公司的注册资金要真实,不然你还会有无尽的麻烦。
3.还有个趋势要告诉大家:一些地区的税收征管部门比照税收制度对抽逃注册资金进行治理。依据现行的税收征管实务,我们对私营企业挂账超过1年的未分配利润(没有进行过分配的利润),视同分红,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超过1年的,也视同分红,在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要加收1至5倍的罚金和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借款和抽逃注册资金是没有明确界限的,若抽逃货币资金被认定为股东借款并视同股东分红,按100万元3年期计算,就是罚款1倍,被执行的总额也在50万元左右。相信这没谁能扛得住。扛不住,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也许就会销声匿迹了。
二、贷转借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贷转借资金是指一家企业从银行贷出款项后,再转手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资金。银行放款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企业都能从银行弄到贷款。于是在我国的企业群体中,就出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贷转借”现象:有条件贷款的企业,从银行把款贷出来,再转手放给没有条件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使用―这两个企业多是关联公司,大多数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并且,他们转贷的利息不加价,银行给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给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还有子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这个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集团公司中。
(二)行为和政策分析
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的“贷转借”行为―我们仅限于非资本化资金的讨论,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双方都涉及税收。
1.母公司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后,应给子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也要把利息收入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注意,这里的权益性投资,不是按实收资本而是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就明确,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3.借款利息的扣除与投资是否到位也有关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就是说,未缴足资本金的企业,若发生了借款,相当于未缴足资本金数额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进行扣除。其余部分的借款利息在满足相关列支条件可以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三)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贷转借资金的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1.可采用委托银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贷来的款项再委托银行放给子公司。这手续虽然麻烦些,但程序清晰,没有税法的“模糊地带”,也可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
2.母公司向银行贷款,若将其中一部分转借给子公司,其利息由母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子公司凭双方借款协议将属于自身承担的利息支付给母公司,则不需到税局开票。这样,母公司在从事“贷转借”业务时,就可通过“自留使用一部分贷款”解决子公司开发票的麻烦。
三、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二)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关键词:政府补助,无偿性、直接取得、不征税收益。
“递延收益”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准則》负债类科目,是用来核算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是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无偿拔给,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技术改造资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经费……等巳收到,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其特点:1,无偿性,小企业不需偿还或承担债务,政府不亨有小企业所有权或其他权益;2,直接取得,是从政府直接取得的相关资产形成小企业收益;3,不征税收益,是从政府无偿取得不征税收入资产。“递延收益”科目,其借方登记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或用于补偿小企业己发生的或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亏损,贷方登记小企业收到相关资产的政府补助,本科目的余额在贷方,反映小企业巳收到,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税[2011]70号文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折旧、摊销扣除……相关规定,结合筆者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学习体会,试谈“递延收益”会计核算方法,望与探讨。
一、用于补偿小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
举例说明:某高新技术企业,于2011年5月收到从政府无偿取得自行研究开发新产品专利技术的专项拨款100万元,该企业将此项资金用于购置一套新产品开发专项设备,价值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8.5万元),6月份,该项设备己投产使用,且达到预期用途,为核算方便,暂不考虑其残值,采用直线法10年折旧;将剩下的41.5万元,全用于该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开发,即: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20万元、人员工资10万元、折旧费用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2万元;支付项目设计费1万元、装备调试费1.5万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万元、其他费用3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38万元,研发项目预期完成,且达到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并预计10年摊销);2011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适用税率15%,为核算方便,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作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政府专项拔款時
借:銀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2.支付专项设备款時
借:固定资产5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銀行存款58.5
3.提取专项设备折旧時
借:制造费用0.4167
贷:累计折旧0.4167
月折旧费0.4167=50÷10÷12
4.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時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3.5
——资本化支出38
贷:原材料20
应付职工薪酬10
累计折旧2
长期待摊费用2
现金或銀行存款7.5
5.研发项目达到预期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時
借:管理费用3.5
无形资产38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3.5
——资本化支出38
6.期未分配递延收益時
借:递延收益19.1
贷:营业外收入10.6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分配递延收益19.1=2.5+5.25+2.85+8.5即:
A,专项设备:2011年7-12月份折旧费
2.5=50÷10÷12×6
或=0.4167×6
B,研发项目:末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
5.25=3.5×100%+3.5×50%;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2011年7-12月份摊销2.85=38×150%÷10÷12×6
C,进项税额:该项目用于支出专项设备的进项税额8.5万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分配“递延收益”处理。
附带说明:1本项目政府补助属该企业不征税收益,分配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同样为不征税收入;
2本例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化支出”已作为递延收益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专项设备的“进项稅额”也作为递延收益分配转出,以后期间其“费用化支出”和“进项稅额”不再分配递延收益。
7.计提应缴所得税時
借:所得税费用7.5
贷:应繳税费——应缴所得税7.5
应缴所得税7.5=(50-2.5-5.25-2.85+2.5+5.25+2.85)×15%
或=50×15%
8.缴纳所得税時
借:应繳税费——应缴所得税7.5
贷:银行存款7.5
二、用于补偿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关键词:视同销售;煤炭企业;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法概念,而非会计上的概念。我们通常可以这样理解:视同销售其本身不满足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但在税法上要按正常销售货物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碰到如下业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捐赠、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在特定条件下这些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一、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一是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是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是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是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加工另一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视同销售的表述,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不能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否则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这样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也会误导信息使用者。
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范围上有些不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分为企业法人内部处置和外部移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分为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具体见下表:
表1
表2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属于外部移送,具备销售行为的特征,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属于内部最终使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举例分析
我们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以此讨论视同销售的常见会计处理。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一般将此项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根据货物公允价值(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一般认定此项行为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不确认为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总分机构等,在所得税法中,没有将其规定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等。
特别注意,如果为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外捐赠、集体福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 000 元,成本价60 000 元。
①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②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 000 元。
(三)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视同销售在煤炭企业的具体应用
在煤炭企业,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是将生产的煤炭用于集体福利(取暖)、对外捐赠等情况。在经济业务不断复杂的煤炭市场,这些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也急需理清。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该项行为,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由于货物(资产)转移到了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主体,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煤炭企业耗用的自身生产的煤炭可分为生产自用煤和非生产自用煤。自用煤属于材料消耗的内容,应按其用途进行分配。生产自用煤是为了保证煤矿井口、井下正常工作温度而耗用的自产煤炭,属于连续生产的必要环节。非生产自用煤是给地面职工宿舍供暖而耗用的自产煤炭,属于职工福利。煤矿井口锅炉等用煤,按其成本结转,计入“生产成本”科目;洗煤厂锅炉等用煤,按其成本结转,计入“制造费用”科目;职工宿舍等用煤,按市场售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应编制“自用煤分配表”,据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生产自用煤
借:生产成本――原选煤――自用煤
制造费用――原选煤――自用煤
管理费用――自用煤
贷:库存商品――自用煤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非生产自用煤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选煤
贷:库存商品――原选煤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项行为,无论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均属于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因其不满足收入的五个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要按照支出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例:某煤炭企业将自产煤炭10000吨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雪灾地区无偿捐赠,当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3500万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产品单位成本400元,单位售价为650元(不含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
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 105 000
贷:库存商品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05 000
同时我们应注意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35000000×12%=420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28行“捐赠支出”项应调增5105000-4200000=905000元;在附表一的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项应调增650×10000=6500000元;在附表二的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项应调增400×10000=4000000元;相应的在附表三的2行“视同销售收入”与3列“调增金额”项填入6500000元,在附表三的21行“视同销售成本”与3列“调增金额”项填入4000000元。即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为905000元,视同销售纳税调增额为6500000-4000000=1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往往在无偿赠送业务上只记得在附表一进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忘记了在附表二进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致使企业多缴税。
另外,我们应当注意到山西省从2011年起开始执行的《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煤炭生产企业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所供应的煤炭在财务核算时摊入成本,不计收入,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大部分煤炭企业将此部分无偿提供给低收入农户的冬季取暖用煤作为生产自用煤核算,笔者认为有些不妥,应当按照对外捐赠进行财税处理。如果作为生产自用煤进行核算,将会涉及少缴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问题,而且这些税费省级行政权力是没有权力让企业免缴的,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笔者建议,煤炭企业可以将该部分无偿捐赠的煤炭变为捐钱,以减少涉税风险,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亚琼.企业将资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 2010(09).
[2]薛有奎.“视同销售”流转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 2011(08).
关键词: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 税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调整国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国有集团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的子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税收法规中,对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相关主体在税务处理上存在较大困惑,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而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定义,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无偿”。只有弄清楚二者的区别后,在分析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时,才可以避免将有关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适用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从而出现税务处理上的错误。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目前,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因没有具体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程度千差万别,导致涉税主体对于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上述税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下面,结合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就不同税种处理逐一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接收方和转让方均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于接收方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接受捐赠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由此可见,无偿划转中接收方接受到的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转让方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的资产转让方应视同销售相关资产,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如涉及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的转让,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具体确定资产销售收入时可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营业税
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划转,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如涉及到厂房、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资产转让方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
但在实务操作中,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可将无偿划转变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再转让相应股权,则可免征营业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 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国有土地使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时,转让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其中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但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中对“赠与”进行了明确,主要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从以上法规来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不属于上述两种“赠与”情况,所以资产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转让双方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则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中,如果涉及到相关产权过户登记,转让双方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的,则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当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契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转移时,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和房屋赠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时,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且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和法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税种,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纳税主体后据实缴纳税费。但在实务操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一些单个大型国有企业资产的无偿划转,了很多税收优惠通知。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60号)等等,这些通知的被大多数国有企业当作范例,因“有例可循”而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需交纳相关税金,由此给企业的税务处理埋下了很多隐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增长。首先要做到的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针对单个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税收优惠通知,显然与以上精神严重不符。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应该出台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统一的政策与法规,杜绝一事一议和个案审批,不再就单个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资产任何税收优惠通知,减少企业各种寻租的可能。
(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明确无偿划转中涉及的税种、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内容,真正做到尺度统一,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三)从企业层面来说,财务人员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某种安排,转无偿划转为资产重组或特殊资产重组,尽量使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
参考资料:
[1]陈晓红.无偿划转模式下的财税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1;09
[2]蓝泗方.股权无偿划转要考量税收成本[Z].中国税务报,2013.1.14
关键词: 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视同销售本质上是产生于税法规定,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时基于以下两个出发点:①是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增值额,应缴纳增值税,避免企业的逃税行为的发生;②是保证增值税抵扣过程的完整性、连续性,保证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征收,应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从增值税纳税角度来看,都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然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处理程序,我总结归纳了实务中“统一法、分离法”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我以货物为例,目前实务中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主要有“统一法、分离法”两种处理方法。
1.统一法。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货物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方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相同。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一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当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销售清单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为117 000元,其中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本批产品成本80 000元。该业务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在统一法下,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80 000
例2:DL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给股东,产品成本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0元。该业务是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在统一法下,当期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2.分离法。视同销售货物发生时,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入相应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例3: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50 000元,销售价格200 000元,增值税率17%。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分离法,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84 000
贷:库存商品1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例4:某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院,产品计税价格为1 200 000元,产品成本100 000元,增值税率17%。该业务是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分离法,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0 4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400
综上所述,针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虽然新会计准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务中要么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要么按成本直接结转。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从会计行为的经济效果来看,采用分离法会计处理方式更为合理,因为分离法会计处理直接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直接与资产负债表项目联系,不产生利润,可以防止企业管理当局利用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盈余管理;同时,分离法账务处理简单,便于财务人员掌握处理,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便于相关利益群体作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霞玲.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综合),2008,(4).
[3]王碧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J].会计之友,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