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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程 招投标 审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作为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并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的行情和发展。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项目的增多,由招投标环节引发的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出现,产生了质量不合格、造价不合理和工期延误等经济纠纷与社会矛盾,甚至还有经济腐败问题。作为政府经济卫士的审计部门,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有效措施。
一、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某些建设单位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变通处理,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或某些建设单位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而对其附属配套工程和设备采购等不进行招投标,使这些工程失去应有的监督,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违背了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施工单位违法串标违法转分包。
建筑市场陪标现象屡见不鲜,投标单位之间、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做出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等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一种形式;或有的施工单位出借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有的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投标,使建筑市场陷入混乱;或有的施工单位中标后,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直接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
(三)监理单位未履行应有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必须要实施监理。目前监理招投标方法基本套用工程施工招标的办法,内容比较格式化,没有根据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制定出符合监理特点的评标办法;部分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不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不规范,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如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甲监理单位议标而得,通过对工程财务的审计,发现实际实施监理工作的是乙监理单位。
二、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影响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利用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谋取自己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建建设也在突飞猛进,建设主体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建筑行业的不良发展,破坏行业风气,影响国家经济。
(二)招标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招标机构作为联系招标投标方的纽带,发育尚不完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严谨的法律约束,就无法在工程建设中起到“裁判”的作用,不能为国家的工程建设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
(三)招投标法律的缺失使建设市场的主体单位行为不收拘束,审计人员即使发现问题,却没有合适的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法规的不完善让招投标不法行为游走在法律界限之外,容易滋生腐败,侵犯国家权益。
因此严格规范好工程招投标程序,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招投标审计管理十分必要。
三、对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的几点认识
(一)加强基建项目跟踪审计中对招投标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是否规范、评标方法是否合理,能够让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由点及面全程掌握,降低审计风险。同时跟踪审计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使招标投标程序能更加规范。跟踪审计加强了对基建项目的全局控制:审计是以社会效益为前提,以提高政府投资经济效益为目的。它能让审计人员从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审计经验,提出审计建议,更好地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进行的政府建设项目效益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审计形式上,体现为现场审计,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在审计时间上,介入的时间由工程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甚至立项环节中;在审计内容上,对形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流程和资料进行动态审计,体现了全面性、全程化的特点。
(二)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
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把关。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把关,总结招标文件的欠缺之处,形成一定的审计思路。同时审计人员要从不同角度审查,结合按照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实施结算审计的角度,研究如何明确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等条款,杜绝后期工程结算漏洞,减少工程结算争议,提高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
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督,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严加查处。目前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改为过程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审计人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在追究其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规范,强化招投标的监督审计程序,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
(三)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审计人员要结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实施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重点方面的审计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
审计工作要注重方法、绩效和质量。在方法上实施跟踪审计,严格把关项目招投标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项目顺利进行;在质量上实施监督审计,加强项目的综合分析研究,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如完善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公开招标制度,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都是由社会工程咨询机构来做工程结算的审计,因此在甄选中介机构的方式上,对结算审计业务实现公开招投标制度,结合廉洁从审的考核奖罚方式,在更大范围上选择业务水平高、有诚信的中介机构开展基建工程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 苑洪春.?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国招标.2011.32.
[2] 刘彤.?浅析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义.科技信息.2010年第3期.
[3]赵保卿.?审计招投标机制思考.财会学习.2008年第11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区教育局。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20日,沈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某区教育局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由众城公司承建某区教育局电教馆工程,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砖混)3-4层,工程总造价暂定为六十万元,最后以竣工结算为准。承包范围土建、水暖、电气等,开工日期为1993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30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款支付按形象进度拨款,某教育局不按时付款应承担工期顺延的违约责任。众城公司实行工程总承包,某教育局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结算,并支付完工工程款,某教育局如不能支付完工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众城公司即按时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因素,造成工程多次停工,工期顺延,直到1996年6月4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于1997年4月1日签订《建行决算电教馆工程》,其主要内容为,电教馆工程总造价为98.1万元,付给乙方(xx公司)工程款63.5万元,甲方(某教育局)购材料费19.3万元,欠乙方(xx公司)工程款15.32万+292元,并注明收尾工程及其它,验收后完工按工程规定办。甲方接收电教馆。甲方签字“张某”、乙方签字“陈某”。之后,某教育局又按该协议给付xx公司工程款11.5万元。1999年5月xx公司认为该决算时没有考虑到材料价差,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按结算单尚欠的拖欠工程款45000元;给付原告垫付款、材差款25540元、46733元;给付原告滞纳金643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作出(1999)于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某教育局给付xx公司工程款35000元,xx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辽宁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认定工程总造价为890995元。本院以工程结算额与一审法院判处的数额相互矛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0000元及滞纳金,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175799.6元、给付实验室款30000元及支付同期的利息。原审法院在重审中,根据xx公司的申请,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该电教馆工程进行了全面的评估鉴定,认定该工程总造价为1015166.27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7年4月1日《建行决算电教馆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二、原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工程期限虽顺延至1996年6月4日,但双方均无证据表明系对方过错所致,本院无法认定其违约责任,应视为双方均同意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15日内结算工程款,逾期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沈阳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和被告提供的给付工程及垫付材料款的有效票据,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161832.41元。
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61832.41元,并自1999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
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被告垫付部分施工材料及水电费计188333.86元”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重新审计质证;2、2000年本案在上诉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但评估费30000元是上诉人xx公司垫付,原审法院对此未作判决。请求判令某教育局给付xx公司评估费30000元。
某教育局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重新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评估鉴定无效。因该鉴定单位不具有合法资格。另外双方对该项工程已于1997年结算并协商为981000元。xx公司的诉讼请求也称尚欠45000元;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付工程款数额错误。1997年4月1日的双方结算协议已明确在此之前已给付635000元并垫付材料款193000元,尚欠工程款153000元。1997年4月1日以后,某教育局又给付xx公司115000元,故某教育局共给付946000元,尚欠35000元;3、关于利息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某教育局从1996年6月17日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因为工程于1997年尚未完工,且质量有问题,xx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某教育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后,某教育局未完全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工程款的数额,1997年4月1日xx公司的施工负责人陈某与某教育局的工程负责人张某对电教馆的工程经过协商进行了确认,即电教馆工程总造价为98.1万元,付给乙方工程款63.5万元,甲方购材料费19.3万元,欠乙方工程款15.32万元+292元。在此之后某教育局又给付xx公司工程款11.5万元,对该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某教育局应给付xx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8492元及利息。关于工程竣工的时间,因双方主张的时间不一致,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某教育局应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决算,并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该项工程的竣工时间为1996年6月4日,故某教育局应从1996年6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xx公司支付利息。关于上诉人xx公司提出的应由某教育局承担评估费30000元之主张,因在原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是依据xx公司的申请进行的委托审计,该审计报告未进行庭审质证,另外xx公司在第一次的诉讼中依据双方1997年4月1日的结算单明确要求某教育局给付其尚欠的工程款45000元及垫付款、材料差,而且在审理中xx公司自认某教育局欠其35000元工程款。在1997年4月1日的结算单具有证明力并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下,xx公司仍然申请审计,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即评估费30000元应由xx公司承担。本案在重审期间,xx公司仍然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该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并发生3000元鉴定费,故该项费用也应由xx公司自行承担。关于xx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部分施工材料及水电费188333.86元与事实不符的主张,因在原审法院审理中,xx公司对该数额已认可,另外在1997年4月1日的结算单中对某教育局所供材料一项双方已达成共识,即应以193000元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欠妥,应予以纠正。关于xx公司提出的1997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因无单位公章,陈某无权代表公司签字,应认定其无效的主张,经审查,陈某为xx公司施工该项工程的负责人,该施工活动均是由陈某组织, 1997年4月1日的结算单虽然未加盖xx公司的印章,但陈某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对xx公司主张结算单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本案应以1997年4月1日的双方结算作为定案依据。关于xx公司提出的要求某教育局给付其垫付款、材料差价款的主张,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另外,xx公司在重审期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0000元及滞纳金,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75799.6元,但其提供不出计算的依据。对xx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支持。关于上诉人某教育局提出的关于工程双方已于1997年4月1日进行结算,双方认可为981000元扣除已付款及材料款应为35000元的主张,经查,依据1997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及在此之后某教育局又给付xx公司115000元的事实,现某教育局尚欠xx公司38492元,某教育局应履行付款义务。原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结算单不予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改判。关于某教育局提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其未提出反诉且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该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某教育局应从1996年6月20日起向xx公司支付尚欠款的利息,对某教育局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二、某区教育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沈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92元;三、某区教育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沈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92元之利息(从1996年6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一审5120元、二审10240元,xx公司承担8240元、某教育局承担2000元;鉴定费33000元由xx公司承担。
五、对本案的分析
当前,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工程结算协议反悔,要求鉴定重新确定工程款的情况,对这类纠纷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不符应如何处理,是房地产审判中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本案的审判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关于结算单效力的认定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具体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于结算行为应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特别授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结算的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结合实际,认真审查双方结算行为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了结算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应尊重双方的约定,承认其效力;对于未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协议,则应看该结算行为是否得到了单位的事后追认。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1997年xx公司的施工负责人陈某与某教育局的施工负责人张某签订《建行决算电教馆工程》结算单,是在建行决算报告的基础上签定的,虽然未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但陈某、张某均是双方该项工程的施工负责人,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方面的确认事项也是由二人签字,且双方均按该结算单进行了履行,证明xx公司对陈某的结算行为是知道和认可的,构成了无权的事后追认。xx公司在诉讼初期并未否定该结算单的效力,而只是认为该结算单没有考虑到材料价差。故二审法院认定该结算单有效,应作为双方对该项工程进行结算的依据是正确的。
2、结算单确定的工程造价与鉴定结论不符应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私法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协议,只要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和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应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是新合同法最突出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依法律,没有法律规定,依法律原则,从习惯,这是合同法所体现的原则。《建筑法》就建筑工程造价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审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为此要求审计人员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制水平,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有效控制造价。
一、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首先是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工程量入手,同时结合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现场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注重研究现行定额,严格界定定额使用范围,看有无高套、重计、计算时小数点位移等现象,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事项:
1、合同条款及补充合同的内容。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4、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二、竣工决算审计的常用方法
为实现工程决算的快速审查,就要按照从粗到细、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编制的预决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和利用统筹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计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实效。
2.1全面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省地区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的方法。其具体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首先,根据竣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将计算的工程量与审核对象的工程量一一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
2.2分组计算审计法。把决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连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2.3重点抽查审计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计法,其与全面审计法之区别仅是审计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有侧重地,有选择地根据竣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
2.4标准图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通过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以此为标准,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一般地面以上结构相同,可集中审计力量细审一份预决算造价,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对照审计。而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作单独审查即可。
2.5筛选审计法。建筑工程虽然有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它们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上的数值变化不大,我们把过去审计积累的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归纳为工程量、造价(价值)、用工等几个单方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适用的建筑标准。这些基本值犹如“筛子孔”,用来筛选各分部分项工程,筛下去的就不予审计了,没有筛下去的就意味着此分部分项的单位建筑面积数值不在基本值范围之内,应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详细审计。
2.6分析对比审计法。是指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同拟审类似工程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区别对待。一是两工程采用同一个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及变更不尽相同。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不同部分可分别计算或采用相应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二是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可根据两个工程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点,将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以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对比审查。
三、竣工结算审计时应注意以下重点
3.1重点掌握工程基本情况,搜集、查询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材料的合格证、单价等竣工资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发生对原设计图纸的变更。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要向建施双方收集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隐蔽工程的实际收方签证,然后深入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核对签证内容是否与原合同规定相符,认真做好现场审计纪录,以便于为结算审计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和避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相互勾结、串通一气、营私舞弊。
3.2重点审计工程量计算情况。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应在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要查看施工图纸、施工变更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合同等资料,对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按规则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样检查,验证隐蔽工程纪录的真实性。
3.3重点审计定额套用情况。定额套用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又一重点。工程预算定额是计算工程造价和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随着建筑工程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出现,与定额项目不完全相同做法的项目也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套用定额项目时是否进行了合理的定额换算,有无低套高或在套用了综合定额后再套用单项定额的现象。
3.4重点审计材差调整情况。建筑工程的材料品种繁多,产品来源渠道不一,价格差别很大,加上施工中各方面的监督力度又不够,致使施工单位以次充好现象时有发生。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建筑材料市场的当期价格行情,是否存在跨期高套单价、虚抬单价的行为。同时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有无舍近求远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以及将不允许调整材料价差的材料进行价格调整。一是要审计材料用量分析是否准确。工程材料是否按施工实际用料计算,有无虚列材料用量的现象存在。二是要审计材料单价是否合理。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地材料价格信息为主要依据,对材料价格信息中明确的材料单价,可结合掌握的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其价格。
四、讲究审计技巧、实事求是提升职业道德
4.1结算审查工作一般时间安排较紧,在审查时应有的放矢,抓住重点,为实现工程预结算的快速审查,要做到由粗到细、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编制预结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和统筹法原理进行匡算,使审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组合的形式进行审查、达到快速、准确审核的目的。
4.2实事求是、提升职业道德应坚持以下几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国家的立国之本。因此,广大审计人员必须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保持高度一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2)遵纪守法。法律法规是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依法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旗帜鲜明地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1、D根据规定,无权人所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在该情形下,被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本案中石油公司与张某的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农机站仍然相信行为人有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A根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3、D《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A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D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B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还可另行约定;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中外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A选项错误;CD两个选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只有B选项正确。
7、B根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ACD选项均属于法律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B选项正确。
8、C根据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作为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的依据;合作企业可以在企业合同中约定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的比例;合作企业选择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合作企业选择不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在约定企业经营期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以只有c选项错误。
9、A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0、c根据规定,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才属于破产费用。ABD选项都属于个别债务人的支付,所以不属于破产费用。只有C选项属于破产费用。
11、A根据规定,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投资人在交易工作日随时申购、随时赎回,所以不上市交易,B选项错误;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100人,c选项错误;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将终止上市,所以D选项错误。
12、A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和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买卖股票的限期规定不同。B选项属于对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A选项属于对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
13、A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过批准后,可存放在国外。
14、B根据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5、c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6、c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7、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18、B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9、A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属于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员次价高的商品属于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A选项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20、A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多项选择题
1、AB根据法律规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的裁定外,其它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则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BD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ABCD除了上述4种之外,还有以下情形:(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继承者依法继承原投资者股权;(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的。
4、ABC D选项为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5、AB C、D两项的内容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所享有,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没有此权限。
6、ACD选项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收益分配。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ABCD本题旨在考查有关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法》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2)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8、BCD本题旨在考查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9、ABCD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金融类企业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0、CD抵押合同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11、ABCD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继承、赠与款项(2)纳税退还(3)农产品销售收入(4)个人贷款转存。
12、ABCD本题旨在考查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仅适用于贸易活动,委托合同适用范围广泛;(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PAPA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费用自行承担,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3、ABCD《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4、ABCD本题旨在考查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15、ABCD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财政预算外资金;(2)住房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4)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6、ABC本题旨在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7、BD选项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选项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提供担保。选项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8、ABCD本题旨在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9、ABCD本题旨在考查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20、ABD本题旨在考查半年报应披露的事项。根据《证券法》规定,c选项的正确表述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判断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题旨在考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的要求。根据规定,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故本题表述是错误的。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
6、×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本题旨在考查无效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本题表述是正确的。
8、×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因此,本题的说法错误。
9、×本题旨在考查票据取得的条件。《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恶意,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故本题表述是错误的。
10、×本题旨在考查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本题表述是错误的。
1l、V本题旨在考查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法》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故本题表述是正确的。
12、×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又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四、综合题
1、(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6名,已过半数,符合规定。其次,董事王某不能到会,电话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一致同意通过了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决议,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首先,本次董事会会议讨论批准了下一年度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属于董事会的议事范围。再有董事会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讨论通过了成立公司审计专门委员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一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5)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列席的监事和会议记录员没有签字的要求。
2、(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不得超过3200万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为,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的40%。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没有既往发行公司债券的纪录,所以此次发行的公司债权数额不得超过3200万元(8000~40%)。(2)甲公司报送文件中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均符合法律规定,是由相关机构及两名以上的从业人员签署的;但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由于其中只有李律师一人签署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3)甲公司有关公司债券的分期发行的约定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公司首期发行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且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甲公司对剩余数量的发行,以首期发行的情况而定的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4)甲公司发行价格确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5)甲公司确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担保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不能是一般保证方式。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建设项目还关乎国计民生,做好工程结算的审计对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意义都非常重大。
1、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意义
工程造价审计隶属于固定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来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指标不对固定资产费用进行审核监督,使资产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编制方法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都需要经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及投入使用等几个具体的阶段,而且在一各阶段都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人力或是自然的约束,从而导致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多变性,这就无形中使工程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得以增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多边形无形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风险,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也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所以在工程造价审计中需要做好风险的防范,对于造价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解决。
2、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分类
2.1技术因素
审计技术局限形成的造价审计风险审计技术局限通常体现在抽样审计或重点审计方法的惯用性,这种人为因素可能使样本无法准确地反映造价审计总体的性质。一方面,在实施造价审计时,由于采用抽样审计或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往往会形成造价审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而时间、精力有限,造价审计工作人员往往采取重点审计方法,如侧重于工程量大、单价高的分项工程,对零星工程则不够重视;对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各有侧重等,以便节省时间和人力。
2.2人为因素
作为影响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最基础、最重要的因素,在建筑项目造价的决策、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任何项目参与方或者负责人都能够借助提前分析与预测的方法,决定某项工程项目的活动与具体的活动程序。但因为工程审计从业人员存在专业限制,对其负责的审计项目专业及计量规范的不了解,不能及时发现施工企业及造价编制单位错误或重复套取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提高工程造价的伎俩。另外,还有一些建筑工程审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其在审计工作中犯下严重错误同时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这也会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造成不利影响。
2.3缺乏对于建筑工程全程的跟踪审计
就我国目前一般的建筑工程审计工作来说,大部分都将前期的工作直接忽略掉,而直接跳到竣工后的结算、决算审计,这样无法有效将施工前、后期的情况进行结合,使具体的审计事项无法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来。(2)由于目前缺乏大量具有专业知识基础、熟练技能操作的审计人才,而且一些从事审计工作的工作者综合素质高低不一,面对繁杂的审计工作时,部分审计人员无法全面的将建筑工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切的了解,这些都造成了审计成果失真。
3、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3.1提高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管理意识,开展工程建设全面风险管理
防范风险的首要对策是提高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管理意识,在这个部分,首先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做好工程造价审计风险意识的选材和培训工作,普及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担保体系的顺利推行。其次,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经济风险或者其他风险的信息及时收集和分析,以便能够今早的捕捉到风险信号,预防风险的发生,若风险无法规避,则可以做好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2做好预算阶段的造价审计
其中最为重要的工作是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算控制。预算应该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设方的要求,确定合理的总的投资预算情况,实现造价预算的可靠性。为提高预的可靠性,还需要对预算进行祥细化分,严格规定每个环节的造价预算。预算还要以确保施工质量为前提,避免施工中为了盲目的节约造价成本而保证不了工程的质量。尽量减少由于价格变动而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影响。健全与完善工程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好造价部门的关系。一方面,需要通过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所有造价审计企业处于良性竞争环境当中;另一方面,还需要协调好造价审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控制造价。
3.3加强竣工结算审计监督和管理
在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要把握好最后的关隘,即加强竣工结算审计的管理。要严格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逐项验收,保证决算材料的合法性,出现与合同不相符的情况,要有明确的相关说明。对于整个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及相依据的法律条文。对于在结算工作中出现不良情况的施工企业要登记在案,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信息共享给行业内其他建设单位,在后续的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活动中要重点检查。
3.4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工作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要审查建筑工程造价项目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审计工作开始于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的招标工作,全程参与整个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的每个环节,包括收费的标准、投标单位的资质、招标过程等。要从建筑工程造价的源头开始控制、监督,规范合同管理。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相关合同的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不但是竣工结算的依据,而且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经济纠纷、提高审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合同管理。第一,合同中涉及有关工程造价和质量方面的内容要尤其慎重,审计人员要熟悉掌握相关规章和制度,将整个合同内容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同时这方面的内容也是日常管理的重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时要重点管理。第二,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的制度和规章及后续的合同
档案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个部门的协作和监督,实现提高合同管理质量的目的。第三,合同内容要保证与招标文件一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没有内容上的偏离,从而减少审计风险,使得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能够顺序进行。第四,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工程造价审计人员要对合同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把关,尤其要注意材料的价格与最终的索赔方面的问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不明确的签证造成的工程造价的不真实。另外,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在进行合同审查中,应该参照不同工程中的实际情况,对该工程合同文本进行完善,对于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要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说明,进一步增加合同的准确性。 3.5如何与审计机构有效沟通
由于建筑工程的审计工作涉及到建筑工程中各个部门的方方面面,因此,如果想要提高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就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协作关系,不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使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审计工作中来,扩大审计工作的资料与信息量,使审计范围不再受限;使各部门的员工或者领导十部参与到审计工作中来,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加强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促进建筑工程审计的速度与质量。
3.6加强对于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养
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建筑工程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因此,无论是缺乏专业性的审计工作者还是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较低的问题都会严重阻碍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的水平,优化建设工程的审计环境:(1)应该加强对于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养,使其汲取学习国外优秀的知识经验并结合国情,应用于国内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2)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及时掌握新施工工艺的、新建材的特点等;(3)培养自身职责的责任感与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工作者的工作行为。
(一)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问题这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领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令审计人员最头痛、最困惑的问题。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工程竣工结算款的认定上。应该怎样处理、协调或解决,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口径。从审计机关受理的有关工程复议项目看,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为由,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确认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这使审计机关面临能否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尴尬,对审计的权威性构成了巨大威胁。而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生法律诉讼问题在其他审计领域中也同样存在,因此申请复议是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一是审计机关对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合同。因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必然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未真实履行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虚假项目进入了竣工结算,势必会影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则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可见,这不仅没有否定合同,反而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二是施工单位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绕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权审计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且这种处理决定当属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范畴。对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救济,而应该按照该条第2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的规定进行救济,也就是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由本级人民政府来裁决,人民法院无权决定。
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来审计决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无权审计决定,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鉴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终审结论也是不足取的。因为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社会审计是收费审计,代表相关方的局部利益。从长远看,社会审计替代不了政府审计。另外,从近年来抽查中介机构的有关审计质量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审核结论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中有两个问题较容易引起争议。一是政府投资项目这一概念(修订前为“国家建设项目”)。有人认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有人认为,除财政性资金外,还包括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财政担保的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际援助资金等。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权威性解释,在实施审计中不好操作。二是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只能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涉及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只能对财务资料和竣工决算报表实施监督检查,而除此之外的勘察、设计、采购和监理等技术经济活动则超出审计权限范围。显然,这种观点不包括投资决算审计、概预算编制工作的审计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本身就包括构成项目成本的重要活动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等真实性、合法性。这当然属于审计的监督范围,不仅没有越权,也符合立法的本义和国际通行做法。显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针对整个建设项目程序而言的。笔者赞同后者,但在实际中却普遍存在以保密等为由拒不提供技术资料的情况,且又不能简单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硬性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和给予警告,因此也就成了审计实务中的难点之一。
(三)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但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建设、工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时,能否依据这些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呢?虽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条也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判断。如果就此进行深入审计处理,就会有越权的风险,如果不予以审计处理,则对招投标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制约,审计人员又可能面临审计不够深入、质量难以保证的风险。
(四)其他监管部门与审计监督重复交叉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主要采用以项目法人为业主的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总承包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委、建设部门、上级监督机关甚至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对其实施监管。出于部门利益及本位主义的驱动,各相关部门都强调各自监管的重要性。比如,投资部门从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核定、投资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从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建设部门则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不同的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加以规范,各地的具体操作缺乏统一的模式,各部门之间也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使得监管体系较为混乱。总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但却很难有一个部门能行使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现了有的项目一年接受高达数十次的检查,而有的项目从建设开始到结束都没有监管部门过问的怪现象。在实务中,经常发现对同一个问题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因而感到执行时无所适从,审计操作困难。
从各省市开展投资审计的现状和取得的经验不难看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投资融资体制的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支付体系的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受到社会和公众日益密切的关注。可以说,政府投资项目如果监管得好,不仅可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战略,拉动经济发展,而且对加强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政治文明也大有好处。因此,要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多管齐下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之间的冲突 一是修改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在其付款方式中约定:以政府投资或以
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其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最终依据。另外,建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就合同法与审计法的相互衔接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二是明确界定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范围,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收支的范畴中。这样,人民法院在接到状时,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而不予受理,可以做到民事诉讼法与审计法的相互衔接。三是授予审计机关“准司法权”。虽然我国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根据治国传统和现实,也应该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权力,以保障其真正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四是参照国际上实行司法性审计模式的国家的做法,将司法职能与审计职能结合在一起,考虑指定若干家特定的法院或在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特别法庭,由合格的法官组成,专门受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认定等案件。
(二)进一步界定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鉴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范围广、审计内容复杂、技术经济性强,使该项审计工作具有其他行业审计所没有的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如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同时,必须突破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为此,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时,应进一步明确,涉及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都是政府投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则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报告的拟订、项目融资,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的所有经济活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都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以拓展审计范围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全程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为使这种审计处理、处罚行为能在法律诉讼中得到有力支持,必须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执法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时,明文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之一,有权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另外,建议重新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并在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便于操作。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造价
目前我国房建工程造价控制的系统性不强,造价控制部门单纯重视建安成本,并未做到全员、全过程造价管理。由于对房建工程的全过程投资风险控制意识淡薄,导致项目投资估算、概算设计、施工预算及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的造价分别由建设单位、设计部门、施工企业等“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总价管理目标及必要的沟通协作,不利于造价控制管理。造价控制的专业能力较弱,通常是事后核算为主的成本管理模式,缺乏对项目前期的成本管控,疏于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控制,缺乏竣工后历史数据及管理经验地专业积累。造价控制的绩效不明显,房建项目的超目标成本及超批准概算现象屡见不鲜。造价控制的权威性有待提高,如当建造品质与成本出现冲突时,造价控制部门的管控手段和权利极其有限。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目前,各个省市都有一套自己独立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通过这种预算定额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和制定、对工程进行核算、设定工程的标底、制定投标的报价和涨幅额度、签订有关的合同等等。招标中的任何一方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能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各个地区都有特定的定额管理机构,在不同地区的工程量计算标准和工程项目的划分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就使得在一些跨地区项目中,很难进行有效的定额计价,沟通和交流出现了困难,阻碍着工程的进行。在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后,收到定额计价模式的影响,很难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使得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不足。由此可见,这种静态的计价模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应运而生,其科学性和规范性较强,能够有效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使工程造价市场得以健康的发展。其量价分离的特点是对其科学性的最好展示,有效的解决了定额模式中的地区限制问题,根据技术、经济、市场和质量的发展情况确定单价,是一种动态的计价模式。在这种计价模式下,施工单位充分掌握了投标价格的主动权,借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本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关的定额体系,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施行提供了保障,在报价的过程中更为自主,不在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多种限制,更多的是根据市场情况来进行资源的配置,确定最终价格。此外,这种动态的计价模式,有效的摆脱了地区限制,避免了受到行业和地区垄断的影响,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市场中形成良性竞争。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造价审计
如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某种程度上工程报价成为了工程单价之间的竞争,工程单价在合同中进行规定,严格规定了在施工前就要确定工程单价。所以说在这种动态的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内容、方式、重心和风险等都有了较大的改变。在过去的定额计价模式中,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主要依靠施工图纸和清单、有关合同、组织设计和报价书等进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虽然这些因素依旧对造价审计产生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和特点,主要表现为:
2.1审计的重点发生变化
在以往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审计的关键在于否能够正确的套用审计定额,检查其是否对定额进行了过高的估算,因此,要对套用定额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如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依靠清单单价对投标者和招标者进行约束,不用再去审计套用定额,审计的重点也转向对合同的审查,消弱了套用额定的作用。
2.2审计的方法产生变化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有关单位依照本身的定额来确定清单的单价,要根据具体的施工措施和方案对清单单价的合理性进行审计,还要确保其竞争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清单单价能够顺利的实现,它与报价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加入报价和平均水平相差较多,而且并未提出具体的施工措施和方案,就会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在清单计价模式下要注重对施工措施和方案的审计,采取有效的审计办法。
2.3审计的内容发生变化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了通过市场的竞争来实现优胜略汰,就要严格做好招标、投标时期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清单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量清单的进行谨慎的审计。在施工过程中,建筑造价审计的重点工作是对其工程造价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尤其是要做好对工程量的核实工作和调查其变更情况。此外,还要对由于工程量变化时价格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波动进行严格的审计,按照具体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工程完工结算时的审计项目有了明显的减少,这是由于在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工程的价格已经达到大体确定。在工程完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工作,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工程价款的补偿和索赔上。
2.4审计风险发生了变化
在定额计价模式中,通常最终的结算价格与合同报价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相关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很大,合同的约束作用较弱,价格的上下波动较大,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取得的证据较多、较为繁琐,审计工作寻在较高的风险。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合同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对于工程单价很难进行修改,审计人员的工作量相对较少,其风险也得到了降低。
3.结束语
以上就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探讨。首先分析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的区别和特点,然后论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变化,旨在帮助相关人员更好的认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由于笔者能力的有限,对于这部分内容的研究还不够具体,还需要更多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在此种模式下,开展内部审计时的目标、对象、技术方法、风险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给传统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此,本文拟结合内部审计实践,探析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管理缺陷和内部审计对策。希望引起同行关注,以资参考借鉴。
一、EPC工程项目总承包形式存在的管理缺陷
1.专业管理人员匮乏的困扰凸显
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管理模式进入中石油企业建设投资市场时间较短,需要一定学习认识消化应用过程。工程项目投资主体(业主)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造成管理、监督的漏洞或不完善。具有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管理模式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多数为大型设计或大型施工企业,尽管具有一定专业优势,但实施总承包时:一方面大型施工企业,在设计、设计选型、采购时“短板”,另一方面大型设计企业,在施工组织、施工措施、施工工艺、采购时“短板”。
2.投资主体(业主)与总承包商掌握总承包知识不对称
中石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总项目投资具有阶段性特点,各分项目投资也存在时间段、周期段限制,由于缺乏具有EPC专业知识的专业管理人员,所以对总承包概念、知识、操作、管理的了解相对总承包商存在差距与欠缺,也即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商相对投资主体来说掌握了解总承包(EPC)管理模式知识比较全面和深入。何况,缺乏工程监理、设备监造、招投标等强有力的专业中介咨询机构,难以为投资主体提供最佳的技术支撑与保障服务。实际上,这就造成了 “大承包商、小业主”的不对称困局。
3.完成建设产品的出发点不同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业主)期望的最佳目标是:缩短工期,降低投资,保证质量,确保建设项目投产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总承包商追求的最佳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及施工等各阶段深化管理降低成本。无论是以设计企业牵头实施的总承包,还是施工企业牵头的总承包,在实施各项目分包招投标过程中,都会被利益驱使降低发包成本、异地价格,在主观意识方面自然会影响建设产品的质量及技术性能。投资主体和总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产品过程中追求目标迥异,以致彼此频发利益冲突,矛盾交织,难以达成共识,阻碍了既定目标的实现。
二、EPC工程项目总承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对策
作为维护投资主体(业主)利益的内部审计人员,如何有效完成EPC项目审计是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亟待研究探索的新领域。总结内部审计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准绳,以可行性调研、概算为基础,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建筑产品(设备)实施审计,而且要拘囿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框架内进行,超出或越过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内容,就将埋下遭遇法律诉讼的审计风险。
1.组建具有各专业知识人员的审计组
完成此种模式下审计项目的前提条件是,组建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计组。这对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审计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审计组成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专业技术知识,直接影响审计成果的质量,况且审计对象是外部单位。对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审计,面临比其他审计项目更多的审计风险,审计组成员需要由具有财务会计、工程设计、概算、施工管理、工程造价、设备管理、生产工艺等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只有具备足够的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知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2.进行周密细致的审前调研
常规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对审计方案的制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审计有别于常规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是在内部审计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审计工作。而对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审计是以投资主体对委托建设产品进行的鉴证行为,宗旨是维护投资主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产品的利益。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对可行性研究、概算、蓝图、施工及形成的建筑产品陌生,也不了解现场具体建设的实际状况等等,所以必须详细了解所涉主要建筑结构特色、大型机器设备特点、关键技术、组织措施等,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以便更全面细致的实施审计。
3.制定具有项目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实施审计工作的指南,其中应在包含常规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重要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大型设备、关键施工工艺等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审计。核实其工作量的工作内容、技术措施与工程投资项目总承包(EPC)合同约定、投标报价及概算内容、可行性研究规定的内容及条款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差异。审计方案关注的重点应是关键设备、特殊品质材料、大型建构筑物等。
4.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框架内规避审计风险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基建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决算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连续、全面、系统地审计、监督、分析和评价工作。通过变静态为动态,变被动为主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并发现和评价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建设部门纠正偏差,以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控制。本文在对事后决算审计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建设项目审计;全过程跟踪;对策与建议
1 原有事后审计模式面临的严峻挑战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大都采取事后审计的做法,即工程项目完工后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事后审计模式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1.1审计决定或结果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投标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其权利义务即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取得工程款。审计部门不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计处理;也不能对虽在合同以外,但已经由甲、乙双方已签字认可的变更工程款进行审计处理。因为法院认定不可对中标后经合同认可的内容进行审计处理,也不能对甲乙双方已签字认可的合同以外的变更工程款进行审计处理。例如:某审计部门在对某建设单位综合办公楼工程进行审计,发现已结算支付工程款不实,审计核减120万元,并做出审计决定将多付出工程款予以全额追回。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退款时,遭到施工方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依据审计决定判令施工方返还多付的工程款。结果法院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且施工单位不是审计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所以审计决定对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判决建设单位败诉。
1.2潜伏着较大的审计风险
事后审计,往往是:(1)审计人员看不到建设项目施工以及有关物资设备进出、安装等具体过程。(2)只能将有关签证单、验收单、进货单等本应加以审计的资料作为审计依据。(3)使资料背后的许多违规违纪问题经审计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致形成真账难查,从而放纵了违规违纪行为,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审计风险。
1.3 难以发挥审计的作用
当前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设计不到位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几乎都存在资产流失的漏洞,但由于事后审计让审计人员脱离实际,远离具体的建设过程,审计部门在事后审计时,因时过境迁,不仅难以发现建设单位管理、监理、施工甚至设计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即使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很难加以补救,对合同确定的不合理价款无法追缴。
2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特点
跟踪审计应用于建设项目审计无疑能够较好地适应审计对象的特点要求,因而是非常恰当的。审计实践也已经证明了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才促进了建设项目审计的深化与发展,开辟了效益审计的崭新天地。全过程跟踪审计与传统的事后结算审计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审计时间和次数不同
全过程跟踪审计将整个建设过程合理的划分为若干个期间或阶段,及时对每个阶段实现审计;审计次数比竣工结算大大增加;审计介入时间由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设的过程之中。
2.2 降低了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可以经常深入到工程现场,能够观察到物资进出、设备安装、建设施工的具体过程,及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计,对签证单、验收单、进货单及相关事项包括隐蔽工程等进行审计,从而大大减少审计人员因不了解实际情况所带来的审查风险。
2.3 提升了审计地位和人员素质
跟踪审计从被动到主动,从滞后到超前,还解决了审计在建设项目关键环节的缺位问题,使审计成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参与者,使建设项目得以实现规范、高效、优质、低价、廉政等目标,取得了更加丰富多彩的审计成果。同时,不仅使工程审计人员原有知识学有所用,还学习掌握了更多更新的知识,包括工程建设、绩效审计、比价采购审计等,因而能全面提高工程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 搞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措施和建议
3.1合理确定项目,量力而行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选择具有全局性、影响广泛、群众关注、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要考虑重要性和效益性原则,重点放在涉及企业发展、影响大的重点项目上。对资金量小、周期长、次要环节、审计力量和能力不及、以及审计风险大的建设项目不应采取跟踪审计。
3.2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主要内容
一个好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它指导着审计人员的现场作业,对审计质量起着全面控制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跟踪审计中,应当对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3.3促进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注重审计成果转化,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及时调整跟踪方案,逐步完善内控制度,要围绕法规和审计工作职责,研究和制订开展跟踪审计的操作规范,规范和指导跟踪审计工作,要通过制度规范跟踪审计行为,保证跟踪审计有效实施,使跟踪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
3.4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出具书面的分期报告和终结报告。根据造价审计与其他情况审计两种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在最后一次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汇总表》,告知总共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交被审计单位据以调整工程结算,并作为与建设单位结算资金往来的依据。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可随最后一期《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一并交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及盖章。
3.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整合审计资源
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极具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审计人员的数量与质量。一是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资源的投入力度,加大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与比重,达到充实审计技术力量,提升审计机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能力的目的。二是审计人员要坚持专业理论及技能的学习和充实,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要努力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升实践经验,努力成为复合型、实用型人材。
总之,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作为工程审计的一种创新,开创了审计工作的新局面,不仅使事后审计面临的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大大拓展了审计的功能,在实践中已彰显出它的优越性以及广阔的应用前景。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跟踪审计加强实践和研究,使它不断完善和提高,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为什么审计决定得不到司法支持新华网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