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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史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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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史

第1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所必须遵守的一条准则。按照这一要求,愈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服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特别是在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当前乃至今后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反思服务潜在问题,增强忧患意识

“方便、快捷、通畅、准确、安全”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服务”创优质,服务连着社会主义制度,服务连着各行业生存与发展、连着千家万户、更连着我们金融业的今天和未来,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好坏要由人们来评定,即命运掌握在人们的手中。笔者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实际对县域金融服务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到金融业在服务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问题一有时客户到部分金融网点办一笔业务加之排队需要等候的时间少则十分多分钟多则一小时,办一张银行卡需要等候时间更长;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差、差错率较高,时而引发矛盾;尤其是县级行发行库撤消后,有些金融网点出现现金供不应求,“存款自愿、取款不及时”的问题更为突出。问题二在服务“三农”中“贷富不贷贫”,贷款手续繁琐,信贷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显现的更加突出,致使金融服务产生诸多的矛盾,不少急需资金的业户为发展生产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有些困难业户胆小不敢向民间借贷,只好继续受着资金缺乏的困扰。问题三由于金融网点服务效率低致使部分有钱业户把钱留存在家,从而影响了金融市场流通,势必产生区域性风险;受资金制约农民扩大再生产比较困难,收入无法提高,因此,其购买力长期在低水平徘徊。有资料显示,占全国近7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购买力不到40%,城乡差别拉大,农村与城市居民消费比例差距拉大。迅速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忧患意识已刻不容缓。

二、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深入挖掘服务潜能,防患于未然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必然要求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对金融服务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苗头性的矛盾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做到未雨绸缪。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金融服务工作的定位问题,研究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的发展空间,实现金融服务工作由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具体操作向科学管理、综合服务、宏观协调方面转变,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层次,推进科学发展观指导金融服务上水平,加强系统维护和账户、现金管理,全面提升窗口服务工作的现代电子化水平,树立现代化的服务新理念。

深入挖掘对“三农”服务的潜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把支持农业发展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首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特别是农村,加快为农民生产发展创造条件的步伐,就必须建立良好的服务机制、激励机制和制度约束,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借鉴国际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让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和管理者都得到良好有效的激励;用市场化管理服务手段引导农村资金服务“三农”。

三、树立科学发展信心,深入拓展服务功能,以人为根本

新时期的金融服务功能,关键是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指导服务工作实践。首先,谁能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安全和独特的服务,谁就能赢得客户,也就能赢得较好的效益。也就是说,当人们需要你的时候就在身边,让人们方便地去获取服务,实现人们的愿望,满足人们的需要,维护人们的利益,它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和落脚点。诸如,街面的自助快餐店就是如此,当你饿了的时候,随时就可以就餐、方便快捷、热情好客,人们都喜好选择快餐店去就餐。难到金融部门就不能普及到自助快餐店那样方便自如,热情服务吗?笔者认为,服务也要讲科学,讲文化层次。其次,服务应以方便、快捷、通畅、安全为主,当今社会,电子科技在不断进步,当今无论是大人、还是学生手中都有一部手机,无论在什么地方,它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同你取得联系,方便快捷能及时与你沟通。同样,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在农村还比较生疏,金融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经常送金融知识下乡,举办培训班为人们讲解金融知识,大力提倡和普及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加快自助银行建设,完善虚拟网络功能,使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更多地承担对外服务功能,不断拉近城乡差别化服务内涵,切实达到方便、快捷、通畅、安全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赢得服务对象满意之目的。

第2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关键词:民间金融;企业融资;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057-03

一、“小额贷款”的背景及价值

(一)“小额贷款”发展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开始把“消除贫困”作为构建包容社会的国家战略。一些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开始探索各种消除贫困的可能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约而同的看到了信贷在这个领域的积极作用,纷纷提出了各种旨在扶助民间经济和贫困群体的信贷模式,如南亚的印度模式、东协的印尼和菲律宾模式、非洲的南非模式、南美的巴西和秘鲁模式等等。其中尤其著名的是,在因极度贫穷而被视为“第五世界”和“国际残疾儿”的孟加拉,优努斯先生1976年创办了全球第一家只向穷人发放贷款的民间银行——格莱美乡村银行。在经历了大量探索,突破了来自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发展机制乃至民间风俗等诸多障碍后,他提出了“小额贷款”模式,开创了一条帮助乡村贫困群体摆脱贫困的道路。随着“小额贷款”在孟加拉广大乡村的活跃和扩展,到2006年,该国乡村地区已近1/3的贫困村民受惠于“小额贷款”,其中近1/3的群体走上了脱贫之路。如此辉煌的业绩,使“小额贷款”从各种脱贫模式中脱颖而出,得到全球的瞩目。对那些正致力于推进本国反贫困运动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民间人士而言,“小额贷款”辉煌业绩背后包含的是一系列全新的理念、组织和操作方式,如自助小组和中心会议等。这些新生事物吸引了大量的崇拜者争相前往探究,以至一个时期出现了在通往孟加拉格莱美银行总部的道路上拜访者车水马龙的景象。

(二)发展“小额贷款”的价值

1.“小额贷款”提出并实践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的方法。“小额贷款”的操作模式是在其长期探索、不断创新中逐步成型的。这个模式的核心是自助小组(SHG)和会议中心制度。按照这个模式的要求:获得“小额贷款”的村民的家庭财产必须低于规定标准。这些贫困村民不用提供抵押或担保、也不用提供以往的资信资料,但是必须加入一个5~6人的自助小组(SHG),每7~8个小组组成一个会议中心。自助小组和会议中心的功能是在银行职员的主持下,组织全体小组成员对贷款的申请、使用和偿还实行自我管理、彼此帮助和相互监督。通过这种机制设计,“小额贷款”模式解决了贷款发放中“信息不对称”、“抵押担保”、“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难题,从而为向穷人提供持续的贷款帮助,并保证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安全排除了障碍。近些年,随着消除贫困工作向边远乡村和底层群体延伸,消除贫困的边际成本逐步上升,为此“小额贷款”模式进一步引进“银行资金、中介组织、穷人智慧”相结合的新模式以丰富其原有内容。这个新模式的核心是金融机构利用民间组织的各种专业知识对乡村底层群体进行辅导,以唤起这个群体的潜在智慧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自我管理。在此基础上,银行通过这些组织或者自己直接向已经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底层群体发放小额贷款。

2.“小额贷款”提出了一系列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发展理念及发展方式。按照“trick-down”理论的观点,当社会资源被注入城市上层群体并导致其收入增加时,其效应会向下波动,带动下层民众收入的普遍增加。然而,实际的发展进程似乎并不是这样的。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与这种发展相伴而生的城乡两极分化以及由此带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的现象。“小额贷款”实践的是一种与改善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发展理念和方式。在理论上,它信奉的是一种与“trick-down”截然相反的,被称之为“trick-up”的发展理论。按照这种理论观点,当更多的资源被用于社会底层群体并使其收入增加时,其效应会向上传递,给中上层群体带来利益。在实践上,这种发展方式确实有利于将整个社会带上一种和谐发展的轨道。比如,当大量底层群体的收入提高后,其消费能力也会相应提高,从而带动国家相关产业更有力发展。特别重要的是,村民们由此形成了一种自我管理、相互协调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中,村民们不仅开阔了眼界、增加了技能,还培育了主人意识、责任意识等。这些都为村民基本素质的普遍提高,公民社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二、“小额贷款”不断拓展的启示

1.“小额贷款”就如何利用信贷在乡村中开展反贫困活动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理念。这些理念确定了他的行动方向和方式。“小额贷款”的反贫困理念产生于对乡村底层群体的广泛考察和深刻认识,是构成其操作模式的基础,其实也是解释“小额贷款”如何运行,为什么成功的答案所在。

在如何看待信贷方面。“小额贷款”认为,信贷并不存在排斥穷人的天然属性,只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如民间金融组织的“禁入”、信贷的抵押制度等才造成了这种不平等。信贷应该是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小额贷款”并不认同有些持有类似观点的人士把“信贷”当做慈善的工具。他认为,以“信贷”的名义做慈善不仅帮不了穷人,反而会毁了他们。只有把穷人当做银行的客户,坚持还本付息的商业化运作原则,才可能把消除贫困的事业越做越大。

在如何看待穷人方面。长期以来,有关穷人智慧、贫困原因的话题基本由一些习惯认识主导。决策者和银行家们看不到穷人的智慧,不相信他们有能力解放自己。因此,决策者们更愿意以“施舍”的方式解决贫困问题,银行家们则在穷人的“抵押”、“担保”问题面前一筹莫展,他们都始终没有找到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的钥匙。“小额贷款”的创始人以自己的生活经历以及通过对孟加拉乡村广泛而深入考察,看到了乡村底层群体,特别是穷人妇女与贫困抗争的大量事例,透过这些事例,进一步看到了潜藏在这个群体身上的智慧和潜能。“小额贷款”从这些考察得出两个基本结论:首先,信贷是一个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的有效的工具。其次,在这个群体中完全能够营造一种良性的信贷氛围。这些理念的核心是“相信和依靠群众”。在这些理念指导下,如上所述,“小额贷款”将乡村最贫困的群体视为自己的基本客户,并在乡村地区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体系及运行模式。

2.“小额贷款”就如何发挥民间力量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展示了一条有效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后,很多国家政府意识到了单纯由行政力量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的局限性,开始了开放民间力量参与到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中来的改革尝试。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作为开放产物的“小额贷款”,以自己的成功实践展示了开放民间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性,并为此提供了具体的范例和经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孟加拉反贫困活动向更边远地区和底层群体的延伸,消除贫困的边际成本逐步提高。对此,“小额贷款”的对策是在坚持“开放办金融”的方向上,更广泛的吸引民间力量,如小型金融组织、非政府组织、培训机构、公益机构、志愿者组织等参加进来,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为此,他汲取印度的经验,针对边远乡村底层群体“闭塞”、“落后”的情况,采取了将“穷人的集体智慧、中介的组织能力、银行的信贷资金”密切结合的操作模式。在实施中,这种模式因地制宜主要形成了三种操作方式:(1)村民自助小组由银行组织,并由银行向小组成员提供贷款;(2)村民自助小组由民间机构组织,然后由银行直接向小组成员提供贷款;(3)村民自助小组由民间机构组织,银行通过民间机构向小组成员提供贷款。进入新世纪,“小额贷款”为了支持本国及全球反贫困活动的深入发展,开始将吸引民资、民智和民力的眼界扩展至全球。比如,为了帮助各国小型金融组织引入更多的信贷资金,“小额贷款”发起了通过专门设计的担保机制,将发达国家上层社会的闲置资金引入到发展中国家消除社会贫困的运动中来的活动。

3.“小额贷款”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垄断”性提出挑战。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结构基本上是“扁平”状的,即金融机构都是清一色由政府掌控的大型银行组成,社会的信贷资源由这些大型银行掌控。这种单一层次的金融结构适应了高度“集中”体制下的经济运行。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民间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在规模和质量上都不断提升。当这些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结构那里得到满足时,他们就只能求助于高利贷组织。在这种矛盾背景下,一批像格莱美银行这样的民营金融组织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率先试水。民营金融组织的进入改善了传统的金融结构,将其由单主体、单层次的“扁平”状转变为多主体、多层次的“圆锥”状,从而能够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这些民营金融组织的进入,还将竞争、效率、创新等要素带入传统金融结构中,对迂腐、低效的传统银行体系产生冲击。在此背景下,大型银行不得不开始改革,开始向以往不屑一顾的低端群体拓展市场。多层次金融结构逐步形成。 转贴于

4.“小额贷款”对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封闭”性提出挑战。传统银行开展的是“正规”业务,业务对象以高端大型客户为主,客户提供抵押或担保,银行提供贷款,双方的交易关系非常单纯。但是,“小额贷款”的客户来自乡村底层群体,他们没有抵押资产,也没有合格担保。要在如此简陋的条件下,在帮助底层群体摆脱贫困的同时,又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就必须对传统的信贷模式进行了“脱胎换骨”式的革新。“小额贷款”为此在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上进行了全面创新。在业务环节上,“小额贷款”通过自助小组和会议中心等机制设计,将穷人客户们组织起来,通过彼此的监督和合作,解决了贷款发放的合理性和归还的及时性问题。为了保证银行职员及其业务活动与当地村民的密切联系,“小额贷款”在网点选址、职员选聘、管理制度等环节上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将网点布局于村庄中,网点内外建筑布局尽力通俗,网点职员从当地村民中选聘,职员要对当地村民的成长历史建立详细档案等等。在日常工作中,网点职员与村民保持着经常性的接触。如每周的工作安排是:周六到周三上午参加当地村民自助小组周例会,下午走访村民或处理信贷业务,周四处理网点的财务事物,周五为穆斯林假日。这些年,“小额贷款”还根据乡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用自己的网点、人才及信息优势将信贷业务进一步向市场中介服务领域拓展,如协助乡村手工业开拓海外市场,协助政府在乡村地区开展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显然,“小额贷款”的上述业务模式是那些传统大银行所不屑也无法开展的,但是,正是这种与当地村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融为一体的全新的信贷模式,使“小额贷款”解决了这些大银行难以解决的穷人贷款的“抵押”、“担保”等一系列难题,为可持续的向乡村向底层群体提供贷款帮助创造了条件。

三、发展民间金融的几点启示

1.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需要全面开放民资、民智和民力。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需要全面开放民资、民智和民力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消除贫困、推进社会进步过程历经曲折之后得到的普遍认识。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陆续独立,纷纷开始把消除贫困、推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战略。最初,决策者期望通过官方力量解决这些问题。在金融领域,政府主要依靠和发动国有银行去向乡村民间经济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为此投入了大量社会资源,比如贴息、减税,甚至动用财政资金为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等。但是经过一番努力之后,这些政策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将银行体系拖入呆坏账的旋涡中。与官方力量举步维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民间力量却在这一时期冲破重重阻力,活跃于乡村地区并取得许多佳绩。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政府启动了改革开放运动,开始正视民间力量的作用并积极推动他们进入社会各个领域。这些国家的教训表明,在解决贫困等各种社会问题中,单纯依靠覆盖面和渗透力均很有限的官方力量是无法奏效的,唯有开放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民智、民资、民力才可能取得真正进展。

2.民间力量的全面参与,需要政府转变思路、拆除障碍、完善环境。实践已经表明,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是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但是,民间力量全面参与社会事业,首先要遇到“准入”障碍。在孟加拉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传统的社会经济体系处于较高的“集中”、“垄断”、和“管制”状态。民间力量的进入,只有在政府拆除“准入”障碍的条件下才可能成行。其次要遇到“发展”障碍。民间组织与国有大型经济组织不同,他们既无法影响外部环境的走向,也难以消化外部环境的损耗,他们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发展、壮大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很大。所以,政府在拆除“准入”障碍之后,还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环境。但是,拆除障碍、完善环境意味着放弃旧的利益格局,这就需要政府痛下决心、彻底从传统的体制中走出来。

3.政府拆除障碍、完善环境的能力,来源于政府治理的彻底性。从传统“管制”政府向现代“服务”政府转变,政府要摒弃传统的“管制”理念,树立与民间力量(私人部门和所谓的“第三部门”)携手合作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基础是民主思想、法制观念和合作精神。在治理理念彻底转变的基础上,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比如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听政制度、监督制度等等,以不懈的改革精神实现政府治理的基本目标:限制权力、规范行为,担负起代表、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良好的政府治理与良好的社会治理相辅相成。政府权力的收敛、规范为实现放松社会管制、保障私人权利、规范社会行为的社会治理目标铺平了道路;而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带来的公民公共关系网络的集聚,民间力量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又会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特别是广泛参与的民间力量会搭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由“洪水猛兽”转变为政府对社会实行有效治理不可或缺的伙伴。

参考文献:

[1]Small loans, big dreams: how Nobel peace prize winner Muhammad Yunus and Microfinance are changing the world.Hoboken, N.J.:John wiley&sons,2008.

[2] Microfinance and Poverty eradication: Indian and global experiences.New Delhi: New century publications,2008.

第3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2-0054-03

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表明美国政府正式对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方案》确立的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原则进行修正和改革。究其原因,是因为将次贷危机的爆发归因于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对高额利润的追求导致高风险投资品种的创新,以及监管机构未能切实履行职责,导致市场风险的高度集中。本文试图探析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监管的内在联系,并分析今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次贷危机的爆发原因与金融监管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多头监管的原则。联邦货币储备委员会(FED)、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机构共同构成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众多的监管机构中。美联储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因具有最终贷款人职能而处于监管机构的核心。在次贷危机爆发的前几年,美国经济在持续的低利率政策以及布什政府强势美元的推动下。处于一段高就业、低利率的黄金发展时期,市场预期一片高涨。在此推动下,美国金融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形成大型金融集团。实行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并广泛利用工程技术和计算机分析,大规模创新金融产品,试图满足客户个性化金融需求,创造出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次级贷款就是在此背景下创造出来。

次贷危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反映了金融创新型产品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然而,普遍认为,监管机构事前的监管缺失,也是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总结监管方面的失误与此次危机发生的内在联系。对于避免相似危机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金融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监管对象规避审慎监管的重要原因,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下,对表内资产尤其是作为银行传统业务的贷款监管是比较严格的,而且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本金支持。而金融机构运用复杂的工程技术创造了大量的高风险证券,这些证券往往作为表外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仅仅作为附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后列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不但赋予了此类金融工具的顺经济周期变化的特性,也使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此次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表外资产的恶化扩展开来并向实体经济传染。因此,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不仅要求其披露表内资产负债的资本金比率,而且要求表外资产在设计初期即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其相关基础资产信息,提供设计原则、风险提示和备付金比率具有重要的防范意义。

第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沟通机制

在现行多头监管模式下,一方面造成了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又造成了监管真空。在事实上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多种业务或通过创新产品进行跨行业经营,而分业监管造成了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金融创新使得一些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对于这些金融创新,功能性分工监管使其既存在交叉监管的现象,又在危机爆发时产生无人负责的现象。普遍认为。对次级贷款尤其是次级债券的监管缺失是此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分工边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做到监管覆盖的全面性。

第三,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理能力不足

在此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美国政府和美联储坐任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成了处理危机过程中的最大败笔,并因此将危机向整个金融市场蔓延。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危机严重性的判断失误,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这一现象反映了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缺陷,即在总体上,当前的体系是建立在“常态监管”理念之上的,它对于小概率极端事件的重视与准备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_中的权限和程序。在这些举措当中,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第四,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

为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国际性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这一原则被各国监管机构认同并在国际范围内实施。从而使得在杠杆化率非常高的金融行业中,各国商业银行普遍具有较高的稳健性。然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既缺乏国际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国内监管要求也非常低。如美国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住房类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都显著低于商业银行,导致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系数居高不下,杠杆倍数均超过30倍,从而导致经营风险急剧上升。此外,现行监管制度虽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实施了比较严格的监管。监管手段也十分完善,但对非银行经营业务监管却非常宽松。如美国监管部门只对投资银行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但对其投行和创新业务几乎不实施监管,从而导致这些金融机构肆无忌惮地创新并最终导致此次金融危机;对于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美国现行监管体制下甚至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而鉴于对冲基金在历次金融危机下的恶劣表现。有必要将对冲基金纳入具有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内。

二、美国金融监管新方案的主要内容

放松管制―危机―加强监管―繁荣―放松监管,一直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循环之路。此次金融危机是1929年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也把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从放松管制逼到加强监管的道路上。然而,纵观金融改革新方案的主要内容,发现其以下原则不仅仅是对原有监管体制的简单修补,而是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的革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第一,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原则。针对监管真空的存在,美国监管改革新方案强调要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全面监管。然而,全面监管不是对所有机构和产品赋予同样的监管权重,而是要区分重要性和风险集中度区别对待。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其他类别金融机构。此外,所有衍生产品交易都要按规定保存记录并定期汇报,要加强对所有参与OTC交易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除需要

满足规定的资本金要求外,其出售和持有此类金融衍生品的头寸也要受到限制。

第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监管目标之一。2009年10月23日,美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迈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一步。根据改革方案。诸如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将受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监管。这个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监管金融机构。防止其对消费者发放掠夺性的贷款: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是大量金融机构对个人消费者滥发信用造成的,而次贷危机最终导致的仍然是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因此,防止掠夺性的贷款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他们能够明白的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之类的金融产品信息将成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主要职责。

第三,建立实体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监管信息,避免监管缺失。美国在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设立一个由财政部主管的,包括美国证监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负责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冲突、处理监管争端、鉴别系统性风险并对其他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特别重要的是,该理事会有权从任何金融机构处获得所需信息,并要求其他监管机构对其提示风险做出反应。这是美国政府加强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也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第四,强调监管机构的国际协调。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银行业实行跨境甚至全球经营,在实现全球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本轮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面对危机难以独善其身。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的协调一致行动。美国监管改革新方案提出要加强全球监管合作,与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相互交流信息和采取协调行动,避免国际间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本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危害较小,是因为我国金融业开放性不足,资本流动尚存在一定的限制。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竞争以及居民对多样性金,融资产需求规模的进一步加大,我国金融监管势必面对较大的挑战,因此,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监管体制,防范风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基本上适应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开放的进一步加大,出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水平的需要。混业经营成为未来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实际上,我国多个大型金融机构已经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实际上的混业经营,这对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实现混业经营下资金和风险两个防火墙建设;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协调和一致行动也成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失的必然选择。2006年3月,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成为监管机构之间互通信息的重要举措。然而,考虑到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仍然需要研究将此种沟通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建立牵头机构,实现有领导下的协调监管,避免责任推诿。

其次,金融监管要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防范风险。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了其竞争力;另~方面。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不力可能导致风险的系统性扩散,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企业普遍存在创新不足的情况,其显著标志就是金融机构面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金融企业筹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运用方向单一。因此,目前我国仍然要大力鼓励金融创新,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产品以满足我国金融服务日益现代化的需要。同时,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统计和研究,做到对不同类别金融创新工具适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对于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衍生工具如掉期等大力鼓励,对于仅仅改变金融工具风险和现金流方向的创新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要持审慎监管态度,坚持区分风险、分类监管的原则。

最后,要做到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加强监管经验的国际交流,实现监管手段和监管理念的现代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和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必然全面提高。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机构和国外金融集团已逐渐处于同一竞争平台,国际金融风险已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内蔓延。为此、一方面应该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实现分层次的全面监管;另一方面,利用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局面,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国外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趋势和监管机构的最新动向,从而对国内市场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避免国外金融风险向国内的转移和扩散。

参考文献:

[1]李扬,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分析评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20)

第4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中国;监管体制;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已经成了国家发展的核心,近些年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正在迎接着新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世界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跨国企业越来越多,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规则与秩序。就此看来,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监管模式似乎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我们必须做出改变。

一、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以银证保三者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金融监管体制的主体则是国务院,国务院委托监管三大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只有通过国务院才能发挥其监管职能,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指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国家的证券市场采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以保障市场正常的运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虽然管理比较集中,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才导致了监管体制之间缺少合作与交流,形式比较单一,与国际的交流少。而这种现状已经显然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改变这一现状。

金融危机造成了全球经济的衰退。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危机主要是通过贸易来对中国进行影响的。我国是一个出口导向型经济体,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增长的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业务。在2007年年初汇丰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有60%出口的物资输到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占了28%。2009年、2010年以来金融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大,但不良贷款风险存在的条件下,房产等投资出现萎缩,中国经济增长停滞。此外,中国企业销售的账款回收风险进一步提高。间接上造成银行业效益增长停滞,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反弹。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随着世界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金融行业正在进行不断地发展变革。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总理曾在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必须要处理好金融开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加强管理与监测跨境资本的流动,维护金融行业的安全与稳定。金融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应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谨慎创新,避免因金融创新而造成的十分严重的后果,使创新成为中国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动力。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业一直在不断创新,不断走向更高的阶段。但中国的金融创新无论是在制度、产品还是手段上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初级阶段的金融创新,导致中国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过高,竞争程度不高,缺少新型金融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结合自身国情,密切地联系金融市场,防止业务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密切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程度,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全局性与有效性。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1)向合作化发展。金融危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特点也使金融危机的危险性扩大,波及范围也扩大,以至于已经蔓延到世界各地,甚至是影响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行业。我国的银行、保险和证券金融行业,特别是发达地区的行业,已经导致许多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一些沿海地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的金融行业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承受住金融危机的打击。为了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处于不败之地,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丰富起来,最好是能够采用灵活、多变、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广泛协调、合作团结的监管体制,向合作化发展。

(2)向混合化发展。金融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在激烈的竞争背景下,金融业已经开始了创新和变革,新的金融产品也层出不穷,比如说由金融衍生出来的产品交易,受网络环境的影响,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也相继而来,我们只有紧跟着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发展多元化的金融管理体制,鼓励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开展多种类型的金融业务,为行业提供新鲜的服务和产品。监管的方式也应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以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适应混合化经营的需要,推动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开始逐渐向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

(3)向国际化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很多金融活动已经跨越了国家的界限。但是由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一致,导致许多跨国企业利用其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分支来逃避国家的金融监管,钻国家的法律漏洞,从事高风险暴利的非法经营活动,导致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要以国际为标准,将国家内部的监管法律法规与国际保持一致,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强化联合监管,使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也趋于一致,走向国际化。参考文献:

[1] 张颖蕾.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第5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关键词】金融发展 产业结构升级 实证分析

一 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

金融发展是相对于实体经济以外的金融活动,具体包括金融中介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表现为金融规模总量的增长与金融结构的改善和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就是指第二、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渐上升的过程,是在技术进步作用下,产业结构系统从较低级形式向较高级形式的演变过程,也即产业结构高度化。

经济结构调整及优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资本在不同产业的优化配置,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则为产业优化提供资金及资本支持,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资本环境。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其金融部门的发展状况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金融作用于产业结构的过程可简述为:金融影响储蓄、投资影响资金的流量结构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结构。金融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为金融渗透于产业发展的全过程(包括存量结构调整和增量结构调整),通过筹资融资、资源配置和信用催化功能成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实现机制,引导产业结构高度化、合理化。

二 实证分析

1.变量选择

选择第二、第三产业产值之和与GDP之比反映产业结构升级,记为SU。对于金融发展指标采用了三个指标:金融深化程度用广义货币(M2)与名义GDP的比例(M2/GDP)来衡量,记为MG;银行规模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与名义GDP的比例来衡量,记为DG;股票市场的规模用股票市价总值与名义GDP的比例来衡量,记为SG。

2.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检验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通过ADF检验,其结果显示原始序列上这四个数据的检验结果都没有拒绝单位根的假设,可确定MG、DG、SG、SU都是非平稳序列。经过一阶差分后的变量中DG和SG和SU是平稳的,而MG经过二阶差分后是平稳的(见下表)。

3.协整检验

对一阶和二阶单整序列进行协整性检验。根据最大似然方法,四个变量之间协整关系对应的方程为:

SU=0.675+0.034×DG+0.086×MG+0.016×SG

(1.615) (3.885) (2.506)

从方程来看,金融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之间保持着均衡关系。MG、DG和SG每变化1%,SU同方向变化8.60%、3.41%和1.63%。通过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进行ADF检验,其ADF值为-3.012,位于10%水平上的临界值-2.690外,所以它们已经是平稳序列,进一步验证了协整关系。

4.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现在我们只知道MG、DG、SG和SU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是这种协整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的验证。我们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下表所示。

从检验结果来看,MG是SU的格兰杰因,反之不成立; SU是DG的格兰杰因,反之不成立;SU是SG的格兰杰因,反之不成立;SG和MG不存在因果关系;DG和MG不存在因果关系;SG和DG不存在因果关系。从上面结果可以看出,金融深化程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银行规模和股票市场的扩大,而金融深化程度、股票市场规模和银行规模之间不会相互影响。

三 结论

从多元回归模型可以看出,金融深化程度越高,就会使第二、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增加,而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同时,产业结构升级促进银行和股票市场的发展。目前,中国产业结构仍然是“二三一”的模式,第三产业增长缓慢,与世界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要不断促进金融发展,利用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LEVINE,ROSS.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Viewsand Agenda[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7(6)

第6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关键词:对冲基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018-01

2005年4月8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沪深300指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挂牌交易。这每一步都表明了我国积极发展金融市场的坚定决心。随后,2011年3月7日,我国本土首只对冲基金诞生,又一次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新途径,这无疑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同时也将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提上了日程。

1 发展对冲基金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

发展对冲基金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发展对冲基金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对冲基金能够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更立体化,而且还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1)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在对对冲基金冲击东南亚金融市场记忆犹新的同时,我们应该同时认识到对冲基金积极的一面。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是针对市场的不完全性和非有效性,它的存在正好可以被金融当局利用,来发现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漏洞,从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有利于抑制泡沫经济的形成,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而且对冲基金具有很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更多的信息传导到市场,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的信息流动性,推动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2)促进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必定是一个重要的过程,所以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工具,设计推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势在必行。对冲基金是通过市场中各类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投资特点几乎涉及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金融衍生工具青睐有佳,2010年我国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但不足以满足对冲基金的多样化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要求。因此对冲基金的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建设可谓是相辅相成,未来的发展必定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3)促进金融人才的招揽与储备。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除了需要种类齐全的金融产品、完善的金融服务以外,最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是专业的金融人才。2008年次贷危机震荡全球金融市场,但隔年我国中央政府就确立了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任务,这一举措除了坚定了我国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的决心外,另一方面又召回了大量在美国金融机构失业的华裔金融人才,可谓是为我国金融事业发展注入了一大强心剂。相信我国本土对冲基金的推出与发展同样也会吸引一批有志金融人才来华大展拳脚,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出一批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高级金融人才。

2 我国发展对冲基金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国内对冲基金仍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裸卖空”,也不允许杠杆透支交易,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对冲工具和手段匮乏,期权和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并未完全放开,因此风险远比海外对冲基金要小得多。但随着这些客观因素的逐渐完善,对冲基金的风险也会随之放大,历史上的几次金融危机,如1992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7年的金融风暴等,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对冲基金放大、传导系统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所以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对冲基金的同时,正确认识对冲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设定针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法规,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极具现实意义。

(1)基金经理人风险。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金经理的专业能力。但基金经理人若是为取得融资,随意夸大投资策略的稳健性与收益率,或一味的受高额利润驱动无视风险,都将损害到投资人的利益。即使存在经理人业绩报酬,但若潜在收益远高于经理人的个人财产,这种约束机制也可能会失效。况且基金经理个人并不能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实际产生的风险仍需整个市场消化,更可能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

(2)财务杠杆风险。对冲基金本身的自有资金有限,大量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有时拆借的资金比自有资金高出几十倍,若投资组合获利,在杠杆效应下利润也将放大。但财务杠杆是把双刃剑,一旦投资失利,亏损也将是以倍数放大,不但损害借款人利益,更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损害。

(3)灵活投资策略。对冲基金的灵活投资策略使传统的静态标准差无法对其动态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风险评估是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若连风险系数都不能给予准确度量,根本无法掌握监管力度。监管力度过轻,所谓的对冲基金监管只是形同虚设;监管力度过重,又可能会扼杀优质的对冲基金,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3 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监管对策

由于对冲基金不是传统的投资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都难以制定专门的对冲基金监管法规,也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在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初期,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对冲基金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给予充分重视,探索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策略,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且各国也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1)明确对冲基金的定义。明确对冲基金的定义是监管的前提。定义要根据本国的法律环境,结合对冲基金的运作特点,既要避免定义过于宽泛,涉及范围过大,缺少可操作性;又要防止定义过窄,形成监管漏洞;还要避免与现行法规相抵触。我国目前已开始着手对私募基金进行合法化,2011年年初发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专门对PE的备案要求,因此应在私募基金界定的基础上,再根据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明确对冲基金的法律地位,还要综合考虑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的兼容问题。

(2)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相结合。直接监管,顾名思义是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设立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对冲基金经理的资格认证,并定期进行尽职调查;对冲基金和经理人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定期披露包括杠杆率和流动性状况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进行评估;公开披露关于基金的规模、投资风险、借款和基金运营状况等信息;对于大型对冲基金,应该给予监管者一定的权限,建立适合的标准。

间接监管主要是对与对冲基金有关的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法规限制,从而控制风险的发生与传播。国际经验表明,在不便直接监管时,对对冲基金采取间接监管的方法,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方法包括:第一,严格控制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额度,或用高风险资本充足率限制其向对冲基金提供高风险信贷资金,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审查贷款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第二,适当限制国内金融机构与对冲基金的业务往来。第三,完善股票、外汇、衍生品等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从而能够实时追踪对冲基金的操作头寸,最终切断对冲基金风险演化为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传导途径。

(3)采用分级监管模式。不同对冲基金的风险程度各不相同,然而真正对经济可能产生威胁的只是少数大型对冲基金或跨国对冲基金,由于其通过杠杆交易控制的资金量巨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所以采用分级监管能够使监管机构有的放矢,集中力量对真正可能威胁到金融市场稳定的对冲基金进行监管,从而有效节约监管成本。笔者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对冲基金规模与风险头寸的不同,对每只基金的风险程度进行综合评分,对风险级别高的对冲基金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可以不定期的对其财务状况、投资头寸和风险程度进行抽查,从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美国等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采取放任的态度,使得对冲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过度交易,阻扰了市场的正常信号。虽然香港在2002年了《对冲基金指引》,但其监管力度仍不全面,缺乏对大型对冲基金和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细则,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应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吸取经验教训,建立一套有效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

参考文献

[1]严启发,李晓炜.对冲基金对我国可能带来的冲击及其监管[J].中国金融,2007,(4):63-64.

[2]黄运成,陈志斌,楼小飞.近期对冲基金业的发展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8,(2):4-9.

第7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国金融业;监管;国际化战略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里根大楼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它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国朝野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在美国金融史上有望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比肩的金融监管里程碑,将使华尔街开启新的金融时代,同时对整个世界金融业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主要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消费者金融保护是其两大支柱性内容。

(一)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

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1]。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改革重组了银行监管机构,将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到货币监理署(OCC)中,其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FR)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改革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权力,改革后美联储不仅名义上拥有消费者金融的监管权力,而且将拥有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职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各业界的大型机构均被纳入其监管范围之内。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制度空白,财政部将成立新的监管办公室,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同时该法案设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给予FDIC破产清算授权,将FDIC的清算职能扩大到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

(二)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一是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美联储应当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对并表资产不低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一套审慎监管标准。这些审慎监管政策包括: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杆率指标、加强风险管理、危机处置规划定期报告制度、设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压力测试、设置短期债务限制、计提应急资本、加强流动性要求、强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联储还可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监管标准。更为重要的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FSOC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2/3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同时可以直接否决大型金融机构间相互购并申请。

二是引入修订版的“沃尔克规则”,对大型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直接限制。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一些机构可能不得不“自废武功”,剥离或缩减部分带来丰厚利润的业务,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

(三)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

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版图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创立被称为“华尔街新警长”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这一机构将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实施监管,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拥有调查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加强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一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的监管,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实施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二是要求银行分拆掉期业务,要求银行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较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自身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三是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四是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五)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框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系统”纳入严格监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美国证监会(SEC)登记,接受强制性的联邦监管,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这令对冲基金的客户非常抗拒,因为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将曝露其身份,从而影响询价以及市场交易。

(六)加强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保护。一是制定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SEC的监管职能,在SEC内部成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在SEC中成立专门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讼;鼓励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人参与董事选举、对管理层薪酬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不仅在美国金融版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总体而言,对我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但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一)对目前业务影响有限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产品领域。而我国商业银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在美国设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机构业务都继承了国内商业银行的传统,很少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从事零售金融业务,资产规模占相应总行资产规模的比重较低。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与中资银行目前的业务结构相关度不高,对中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影响十分有限。

(二)经营合规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拥有500亿美元或以上资产的大型银行机构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定义,这将包括全球资产达500亿美元,且因为拥有美国分行、处或商业贷款子公司而被视为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国银行,以及任何控制此类非美国银行的非美国公司。《多德-弗兰克法案》为美联储如何对非美国银行机构执行从严标准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虽然目前不能确定美联储对非美国银行机构具体执行什么样的从严标准,也不清楚美联储将如何能够以较为有效的方式将这些标准适用于非美国银行机构,但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法案规定美联储可就相关要求针对某家银行机构(包括非美国银行)或某一类别公司的风险、规模、复杂性、活动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订;二是法案规定美联储可对国民待遇及竞争机会均等原则给予适当的考虑。

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均远超500亿美元,属于“包括在内的银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联储确定的从严要求适用于所有非美国银行机构,并且其监管要求又高于我国监管要求,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合规成本将被迫提高。比如将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资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构,或者为满足美国监管要求而编制解散方案,或者进行额外的压力测试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规定也将会直接增加非美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如两年过渡期后设立的金融研究办公室所需资金将来自于资产达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系统性重要的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监管费用;美联储还要求资产达500亿美元及拥有美国分行或处的非美国银行交纳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管的费用。

(三)延缓相关战略推进节奏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以及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大型银行以及部分中型银行纷纷开始推进国际化、综合化战略。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实施将可能延缓我国银行相关战略的推进节奏。就国际化而言,法案对系统风险的严格监管可能导致银行对规模过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压缩部分海外业务。同时,合规成本的可能提高,将会使我国银行在美国拓展业务变得更加谨慎,特别是法案着重保护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零售金融业务。就境外综合化而言,法案所体现出的对全牌照趋势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产品的诸多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面临更大的政策风险,综合化经营的成本将显著提高。

(四)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但将间接影响其他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金融监管潮流,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考虑到美国不仅处于金融领域发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监管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作为世界金融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其国内金融改革法案必将深刻影响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讨和未来的新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特别是对大型银行更严格监管资本的规定以及“沃尔克规则”对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等,可能意味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黄金时期已经终结,后危机时代全球正迈向更全面、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均属于《多德-弗兰克法案》需要接受较严格监管的大型银行机构,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应对该法案带来的可能影响。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兰克法案》

根据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分行不能在美国开展10万美元以下的零售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美国设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业存款、企业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传统银行业务,资产和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尽管如此,对各家志在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银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踪美国监管当局的后续具体的监管细则。一是全面深入评估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现有业务的影响;二是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特别注意新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密切跟踪美联储的监管文件,特别是针对非美国银行的具体监管规范,适时评估其对我国银行业海外发展战略的影响。

(二)审慎开展各类政策性风险高的业务

《多德-弗兰克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将由“放松监管、放任创新”转变为“加强监管、规范创新”,这将加大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政策性风险。为此,我国各家银行必须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审慎开展以下各类业务。一是审慎开展零售金融业务。危机前消费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机最终部分由纳税人买单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压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这将进一步加大从事零售金融业务的合规成本,特别是对监管法律及惯例了解不够透彻的非美国银行而言。二是审慎开展衍生金融产品业务。根据新法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将接受从严的资本及监管要求,并将面临多头监管。三是审慎开展“影子银行”类业务。尽管法案最终对“沃尔克规则”作了稀释性的修订,但这已表明美国监管当局开始排斥混业经营的监管取向。如果过渡开展各类“影子银行”类业务,将可能引起美国监管当局的重点关注。

《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对非美国银行在美国开展业务带来更多的困难,从而给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以及境外综合化战略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我国各家银行仍应继续坚持相关发展战略毫不动摇,美国仍应是我国银行拓展业务的重要目标市场,我国银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踪美国监管动向,综合评估各种成本,趋利避害在美国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一方面,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银行从事自营交易进行了诸多限制,但也应看到法案没有完全照搬“沃尔克规则”,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订,并没有完全限制混业经营,美国不会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时代,适度混业经营仍是国际金融业经营发展的主流趋势;另一方面,未来阶段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会逆转,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仍会快速增加。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美国经济金融仍将会占据主导地位。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视为标准样板而被新兴经济体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监管组织中处于主导性的话语权,《多德-弗兰克法案》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将开启全球加强监管的新时代,这无疑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新挑战。面对新挑战,我国银行业唯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监管取向的变化、资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规成本的不断增加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轴,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这一方面是合规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规为前提,努力提高创新能力。在未来阶段,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将会相伴而行。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创新永远是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增强生命力的制胜法宝。

参考文献:

第8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02-01

一、提出金融安全问题的背景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各国纷纷推出稳定金融、刺激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但从总体看,此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仍在加剧,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世界金融体系遭到重创,金融资产损失严重

西方国家的银行纷纷倒闭,美国五大投资银行或是破产或是被收购,或是转变为商业银行。全球金融资产损失严重。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此次金融危机造成资产损失5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家庭净资产损失11万亿美元,房地产价值损失6万亿美元,美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损失至少在2.2万亿美元,合计损失达21万亿美元。

(二)部分国家经济陷入衰退,社会政治不稳定

200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布该组织30个成员国2009年第一季度的综合国内生产总值(GDP)下降。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陷入衰退,各国经济增长大幅下降。国外大小企业裁员和倒闭,导致失业人员增加。2009年5月,美国失业率达到9.4%,创25年来最高记录。经济衰退,贸易萎缩,失业率上涨,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甚至社会危机。

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全球化过程中,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所难免。我国2008年下半年以后经济增长大幅下滑。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由2007年的13%降到9%。一是对外贸易形势十分严峻;二是工业生产仍然迟缓;二是就业困难增加;四是通货紧缩压力大。同时,由于美元贬值等因素,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持有的境外金融资产价值出现缩水,部分从事石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企业遭受损失。

此次危机对我们的启示:第一是,目前的金融安全体系不完善,并不能有效地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第二是,当前世界金融格局存在不稳定性,过多依赖美元的金融格局很容易使美国本土的金融动荡影响到其他国家,发展成世界性危机。没有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作为武器.我国的金融很容易受到冲击。加强我国金融安全法保障律制度构建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迅速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三、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对策思考

(一)逐步放开金融市场

要“循序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把握开放程度与次序,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只有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必然发展趋势。但是,在金融市场设施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开放资本,将使我国而临难以承受的金融风险。

(二)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旨在实现促进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的最佳组合,为交易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妥善处理促进金融业务发展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关系,建立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审时度势,把握好金融开放的力度,完善好金融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

(三)建立风险控制与预警机制

完善金融监控制度,建立安全预警网络。首先要从维护金融安全出发,建立灵敏、高效的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和救援措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遏制过度投机的坚固防线。通过监测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及时采取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累积,保持对外经济金融的基本稳定。同时要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紧密监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状态。编制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判断金融业务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

第9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

外资银行奉行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其经营政策有时会与我国的金融政策相矛盾,从而影响到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例如:在货币政策调控方面,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益,加大中国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其次,外资银行几乎普遍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多存少贷,将差额转移到海外套利;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国内银行争夺市场或高级金融人才。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奉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导致监管的责权不清。如何适当平衡两种监管原则成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关键。在如何平衡两者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做法是不错的选择。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美国在《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中规定:只有外资银行在其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才能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规定,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的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联储有权核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其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在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

美国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可以保证其受到母国的全面监管,经营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强东道国的监管,可将外资银行全面纳入东道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而不至使外资金融机构缺乏监管,可有效地维护东道国的金融安全。上述做法应该是我国对外资银行金融监管的总体思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东道国的监管不能矫枉过正。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我国的在外银行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正待遇。(摘自2006年8月10日《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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