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金融监管功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监管功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金融监管功能

第1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51-04

当前社会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规范的融资行为有所增多,诸多融资风险对金融机构影响较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为样本,通过对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见解。

一、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现状

(一)机构与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46家(包括2家外资机构),注册资本共计409,6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84家和40.5亿元,机构数量仍居全国第一,覆盖内蒙古101个旗县区的97个,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了14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的34.7%,前三季度累计发放贷款251.2亿元。从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总计发放贷款1500多亿元,为11万多户当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

同期。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212家,注册资本共计189.2亿元,担保规模余额322,8亿元,比年初减少11.7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担保规模206.8亿元。共有典当行201家,注册资本共计28.9亿元,当金余额13.2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发放当金35.7亿元;其中,房地产抵押、机动车等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当金分别约占71.7%、17.7%和10.6%,并且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呈上升趋势,而传统民品质押典当业务范围有所缩小。

从注册资本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全部为民间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民间资本约占60%。这些行业利润空间相对较高,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经营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二)现行监管制度安排

从监管目标设定来看,简言之就是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经营、运行安全稳健、竞争公平有序,提高整体融资效率,发挥其政策制度设计的服务功能;维护市场稳定,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约节监管成本,尽可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实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预期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行业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彻底管住、管死。

在监管依据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30号)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监管主体安排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旗县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机构准人、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协调沟通和服务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八部委参加的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地市金融办实行属地监管,负责日常监管和处置风险,并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典当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003年起由国家商务部管理,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业务监管;2012年12月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即均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在全国实行垂直、统一监管;对不吸收公众存款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则,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监管。

二、监管实施情况

(一)采取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监管目标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类机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发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均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

就小额贷款公司来看,一是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政府及金融办先后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年度审查与考核评价制度等10多项管理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金融办并于2011年9月下发《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控其参与民间借贷或涉足非法集资。二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区、各盟市和70%的旗县政府均设立了金融办,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层监管,旗县金融办每季、盟市金融办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自治区金融办在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12年8月份对20%的机构进行了抽查。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在6个盟市将先行上线,对业务运行等实行实时动态监测。三是加强机构准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办暂停受理新机构筹办申请,从重设立机构、扩大覆盖面转到重业务监管和规范发展,并先后对15家运行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严格规制业务经营行为。

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各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对经营风险进行自律性控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弥补地方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协会平台开展同业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从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介,3年来轮训从业人员接近100%。促进行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规范发展。

开展部门间的监管合作。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到2012年9月末已将444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统计监测范围,统计监测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投向等,积极引导其合规经营;并强化动态信息反馈和风险研判,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参考建议。银监部门出台有关措施,限制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进行授信和融资,强化风险管理。

(二)制度设计、经营运作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方面分析,一是将此类机构类同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实行高利率也面临高风险。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偏高,贷款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授信、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且机构地域分布和服务对象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导致面临的风险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而享受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主体,主要是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而担保风险基金缺失,实际中往往是由担保公司完全承担担保贷款的风险,债权人与担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却不能共担,造成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限定的融资渠道窄、融资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三是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鞭长莫及。如,2012年12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出台以前,多年来由国家商务部负责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日常业务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是按季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由于典当行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均在国家商务部,长期以来造成典当行的现场、非现场监管缺失,难以有效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从经营行为来看,一是行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营运作不够规范。如,个别机构放贷利率明显高于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续费,突破政策规定经营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业等。二是利益驱动及需求拉动,违规甚至非法经营。如,个别机构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涉足高利贷。三是变身“影子银行”,加剧金融风险。如,个别机构超范围经营及存在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和高息放贷的现象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从监管方面审视。一是相关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员素质的制约,存在监管不力、监督缺失的现象;且目前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机构承担监管职责,个别地方政府监管意识不强,重服务轻监管,监管不足或在主观上放松监管,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三是经营的透明度差,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违规经营的空间。如,个别机构逃避监管,利用借贷资金“过桥”登记注册,抽逃资本金,进行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担保、账外经营等。

三、改进现行监管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继续推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监管

目前我国对各类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优势,不宜频繁进行制度调整变革,建议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进行适度微调。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制度,改善监管制度环境,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规制行业经营行为。建议针对各行业在法律层面专门制定管理规范包括行业经营和监管规则,出台监管指引,充分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滞后、残缺的现状。并充分赋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的职能及对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及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促进其强化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是合理区分公众金融机构和非公众金融机构及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不同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标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及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实行审慎监管:针对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地方性融资类机构交由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制。避免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监管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约束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实施主动监管,从重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转向事前、事后监管和过程监管并重,实行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发展并重;并对同类型业务推行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统一监管要求:充实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建立履职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促进提升监管能力及风险防控水平。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挥警示效应,整顿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四是推进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和指导协调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现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维护行业权益与防范风险并行,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二)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监管资源的作用

一是强化合作意识,地方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间经常联系、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弥补监管协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风险早期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从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向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互兼容并行转变,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部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及稳健发展,共同防范行业风险。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市场秩序。多渠道实现行业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风险防控合作机制,及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及共同规避和控制风险,防范行业风险扩散和蔓延。同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共同维护融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沟通和协调统一,扶持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2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第3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功能型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的严重失范是导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以美国、英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以巴塞尔委员会等为主的国际金融组织及机构高度重视全球金融监管问题,先后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与改进,并由此形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新潮流。

一、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主要举措

1.美国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双重”是指联邦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联邦一级,联邦储备体系(FRS)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监管权。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则分别由证券交易委员(SEC)、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货币监理署(FDIC)等机构,同时各州监管当局在法定权限内对所在州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次贷危机暴露出了“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病,亟需改革。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被认为是美国1930年代以来幅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法意旨主要有两个:即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围绕这两方面,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其一,监管重心从监管局部的风险转向系统性风险。为此而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来处理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系统稳定性,改变此前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局面。其二,在原有的美联储框架内,再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其三,规范金融产品的交易,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对场外衍生品的金融监管,填补对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易和风险较高的衍生品交易。其四,优化监管组织体系,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设立破产清算机制。另外,赋予美联储更多权力,将其打造成可以监管大、中、小型银行的超级监管者。

2.英国的监管措施

英国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1998年在合并了原来九个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统一监管。英国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也比较大,是积极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国家之一。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2009年2月的《2009年银行法案》和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之中。《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并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英国加强欧盟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3.新的巴塞尔改革方案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召开管理层会议,27个成员国形成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其最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资本安全,提高资本要求。从金融危机汲取了教训,巴塞尔协议Ⅲ将资本安全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订资本定义,提升普通股在银行资本中的地位;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了7%;在某些证券化处理方法中,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第二,加强系统性分析防范,保持银行稳定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式,引入杠杆率将银行表外风险包括在银行监管范围中。第三,引入新监管指标,建立统一协调的流动性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长期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主要用来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净稳定融资比率主要用来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支持其业务,提高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动向

综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金融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新举措,虽然各有侧重,但从中还是可以发现其具有共性之处,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出以下新动向和趋势。

1.监管模式趋向综合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向综合金融监管模式方向进行改革,加强了美联储权力,将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统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视野,从而使其成为超级监管机构;英国则在原有的综合监管模式基础上,又设金融稳定机构,建立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架构;欧盟则将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由此形成统一的欧盟金融业监管。

2.实行“无缝监管”。各种监管改革方案都扩大了监管范围,以达到全面监管金融业的目的。例如,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将银行表外业务包括在风险资产的范围内;美国、英国和欧盟等都把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列入监管范围内;英国提出新的产品监管方法,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3.突出系统性风险监管。传统的机构型监管以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并不能实现监管面的全覆盖,只有以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为监管对象的功能型监管才是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所以,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都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系统性风险,显示出功能型监管导向。美国新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监督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英国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复杂识别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显示出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系统性风险。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一国的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染给其他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仍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缺乏在统一框架下的国家金融协作。在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信息共享和全球危机预警机制。2009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2011年4月,G20成员达成一致,准备把七大主要国家的各项政策放在显微镜下检视,支持建立全球预警机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主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3-1992),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职责。第二阶段(1992年至今),开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随着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原有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越来越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从1992年开始证券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和银行业监管职能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到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与监督,其他三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和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新变化,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兴未艾,原有监管体制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容易出现监管疏漏。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渗透特征明显,业务界线逐渐变得模糊,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尽管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方信息资源分享和监管行动协调,但是实际上执行困难,从而导致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真空地带,产生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和分散。

2.信息支持系统薄弱。我国金融监管质量不高,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问题是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情况反映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具体表现,一是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异,致使反映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二是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信息反映标准不统一,宽严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异较大;三是金融机构与其它部门因政策理解程度、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将导致决策依据不准确,政策指导出现严重偏差。

3.潜在的金融风险压力大。面对世界更为纷繁复杂的环境和形势,我们一方面要防止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内的金融风险引发为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被国际性的金融危机所传染。长期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己聚集了大量的风险,主要是系统风险长期潜伏,局部风险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质量每况愈下,金融机构经济效益不高等。如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资产流动性差,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等案件时有发生等。过去我们之所以能避免发生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之所以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侵袭,是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开放和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后发优势正在减弱,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冲击着我国的金融发展之门。在这种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

4.国际金融监管协作欠缺。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需要众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监管,而目前全球金融监管呈现区域分割的状态,各国之间缺少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分享,随着全球金融化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将明显。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1.循序渐进推进功能型监管。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动向显示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实施功能型监管的必要。鉴于功能型监管对复合型监管人才、金融监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要求较高,现阶段我国在这些方面尚未完善,只能循序渐进地推进。起初可以由人民银行作为牵头监管机构,实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统一框架内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以解决分业监管交叉环节的监管真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将三大专业性机构合并为统一的监管委员会,按照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对金融业进行全面的监管,最终实现功能型监管。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建立包括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的简单化、简便化、透明化。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责任,严格惩治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信息纰漏的真实、有效、准确、及时。建立监管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形成及信息披露的考核问责制度,强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降低监管信息的搜寻成本。

3.扩大监管范围。金融创新工具既会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同时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很强的破坏性,尽管我国对冲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但最终全面开放的预期是肯定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保持“超前”监管的理念。我国应完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方法,将对冲基金等金融创新工具纳入到国内金融监管体制中,既重视金融创新,又不放松创新产品的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4.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并发挥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加强与IMF、G20等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建设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协同制定与实施周期性经济政策以及完善共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本着“立足自身,着眼未来”的原则,根据现阶段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情,结合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国际金融形势,制定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维护和推进金融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能量。

总之,当前的金融监管需要全面协调,必须通过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进一步打开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柳钦.金融危机视角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剖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

[2]王光宇.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以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3).

[3]齐兰,郑少华.全球金融体系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学术月刊,2011(9).

[4]镇六平.我国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商业经济,2012(3).

第4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收录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

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

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

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

第5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对策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一般理论

1.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其要素是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手段。

金融监管主体是监管的实施者。根据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不同,大致有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两类。政府监管机构是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领域实行直接监管,属于正式制度安排。而行业自律组织则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客体指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金融活动及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监管手段则是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法,是监管的具体体现。监管主体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经济手段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定价、供应、交易以及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进行监管。

2.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

(1)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趋于融合

政府监管的优势是监管机构超脱于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外,能够公平、严格的发挥其监管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权威性。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监管也存在不足,现代金融机构日趋复杂,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创新不断,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难度也相应提高。行业自律监管固然有其局限性,如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从本行业利益出发等,但它仍有其优点: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时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行业内内含伦理和道德约束,作用空间更大。

(2)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互促进

外部监管主体不再一味从外部施加监管,而是更注重促使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速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控制风险的内部模型,以提高控制风险的技术水平,并增强其适用性。同时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外部监管的基础,监管目标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来实现。

(3)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统一监管指一家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其全面、广泛、统一的监管体制更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4)功能性监管理念对机构习惯监管提出挑战

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是以金融机构的类别为标准划分监管机构,而功能型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的特定功能来确定该金融产品的监管机构。功能监管能够有效的解决混业经营中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归属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而且主张实行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更适应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从1993年开始,逐步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系。2003年3月10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2003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修改过的《人民银行法》同时于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至此银监会取代人民银行行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权。之后我国更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依据不足

目前金融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关于监管主体功能划分及按业务性质监督具有某一方面市场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不能代替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的法律。这势必影响分业监管的有效实施。

2.金融监管的成本高,效率低下

金融监管的成本高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此外,很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使金融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3.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中央银行另一个主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的观察,从而及时、准确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尽管我国建立起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以确保相互之间的协调,但要形成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金融监管的保障,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依据并规范其行为。只有实施了金融监管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而金融法律法规也只有不断适应变化的金融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它的作用。

2.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要加快金融监管理念和手段创新,实现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监管具体业务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同时,千方百计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

3.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有主动利用其它监管机构信息的义务。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它认为重要的和其它监管部门也关心的问题,并就此问题与其它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研究和协调。

4.在各金融监管机构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性的监管协调机构

该机构主要负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以及冲突解决。该机构主要负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以及冲突解决。其具体职责包括: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监管;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

参考文献:

【1】陈阳;中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9年

第6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WTO;金融监管;功能性监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十多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已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在我国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是与当前我国的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种选择,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较为薄弱,尚不具备综合银行制度要求的内外部条件,因此,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我国的金融监管重点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而对于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统一,而我国的现实则是法制建设滞后,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导致监管效果欠佳。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我国三家监管机构的职工总数超过20万人,大大超过了其他国家。庞大的机构运作起来,费用支出居高不下,而且很容易发生寻租和道德风险,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成本。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章中有许多相互间内容重复,一些相同的、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每开展一次监管活动几乎都要重新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很高。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在我国,高级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人力资源缺乏。很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不了解被监管对象的实际,对金融业务不熟悉,特别是对外资金融机构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较为僵化的人事制度又不能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使得金融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从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经验分析,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应建立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都非常薄弱,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刚刚起步,金融监管的效果不能尽如人意。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是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这样做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例如,有的银行不顾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采取种种方式违规向证券市场注入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违规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有的保险公司违规进入货币市场(资金拆借)和资本市场(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保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本应得到严肃查处,但是由于实行分业监管,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承担保险监管责任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联动协调机制,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管不了或不能管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落到实处,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融入到了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1.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要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经济中出现了各类金融机构,而它们在经营特点、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上也要有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正在构建之中,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

2.注重风险性监管,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入世后,金融风险的范围扩大,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多种风险。我国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竞争的过程中,要迎接来自各方面风险的考验。因此,要从以前的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3.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设。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转变,是金融监管的一大趋势。目前在我国国内尚无一家银行建立起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要建立一个这样的系统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现有的信用管理人员的判断力如何;二是可用的定量评估风险的信息的质量和可利用程度如何。现实问题是,我们的风险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技巧有限,并且银行不拥有关于客户的高质量的金融信息。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目前最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一个能够对风险进行标准化的决策系统,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库。一旦这样的系统得以运行,不同的风险管理人员对相同的客户就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4.金融监管要注重金融创新因素。金融创新既可以化解并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也可能使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甚至将其推入破产的困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衡量与测定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创新数量和品种有限,但是不应低估其业务推广的速度,而应及早着手进行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

5.金融监管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金融机构要主动接受市场的约束。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各类金融机构应对市场约束持客观、主动的态度,积极向市场披露足够、充分的信息,不仅能够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而且能赢得市场,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是保证金融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的大趋势。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运行的效率,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取消人为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业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以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

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好处在于:一是可根据功能来分配权限。如证券监管更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银行监管关心的是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需要,因此更倾向于保密;保险监管则是注重发生风险后的赔付能力。二是可根据各监管机构最熟知的金融业务来实施监管。三是可以大大减少金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

为适应功能性金融监管的要求,我国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后,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在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下分别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这样可望构造一个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下的多层次、有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

2.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

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的建立中,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必须服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实现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即所建立的内控机制要在银行各部门和各岗位得到贯彻实施,制度严密、协调、操作简便;二是审慎性原则,即建立内控机制要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产生的,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所有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四是及时性原则,即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与银行业务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相适应,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内控机制安全有效;五是独立性原则,即在建立银行整个业务过程的内控制度时,要保持各环节的相对独立性。每个业务环节是一个总体单位,它们之间的操作上既有连续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树立银行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逐步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并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3.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督促各会员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同业竞争关系,确保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有组织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帮助下,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性的银行同业自律组织。 2000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共有22个会员,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从一年多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同业协调与合作以及督促各会员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和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我国的证券业、保险业也在尝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随着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就可以由金融业行业协会按市场规则来解决,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金融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

4.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第一,量化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有效的金融监管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结合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应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到退出进行持续实时的、全方位的动态监管;要依据有关规定规范现场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第二,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应建立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适应金融化、业务创新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滥用监管权力,会金融监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当今世界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实施跨境监管,以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金融监管的真空,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为此,我国应广泛、深入地国外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的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维护我国银行的整体利益;建立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

[1]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李 扬,等.中国金融前沿(2)[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丁 俊.功能性金融监管[J].投资研究,2001,(3).

第7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一性,能避免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公平的内在要求,同时能极大地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功能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功能监管的缺点有:

(一)功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共同协调发展,而金融业务之间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会使得全面协调发展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二)金融业务之间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导致监管真空。虽然功能监管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或是不能达成监管共识,从而带来矛盾纠纷。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基本只用面临一种监管机构,而在功能监管下,从事了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面临多个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频繁地应对金融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压力下,金融机构也可能放缓本应正常进行的金融创新,这也不利于整个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协调机构,加大行业自律监管

协调机构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无论在任何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者角色总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其监管过程中,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利于其职责的实现。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资本金融账户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资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对金融经济的冲击更加强烈,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做到监管与创新并重。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这是符合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在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下,行业自律能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锐地察觉行业创新发展的最新动向,能起到更为及时和前瞻的监管。同时,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政府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措施的采取有着巨大的借鉴作用。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这样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的监管能更为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能切实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监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有效发展,这样,中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才能对于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举措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J].当代财经,2004(01).

[2]纪崴,张威.从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选择[J].上海经济研究,2008(06).

[3]何德旭,饶云清,饶波.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J].上海金融,2011(01).

[4]李成.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8(04).

[5]尹继志.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1(09).

第8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48-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1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认定标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欧盟等分别在不同的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界定。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比较权威的界定是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发起成立的联合论坛的有关释义,联合论坛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者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有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从该定义可以知道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从事金融服务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保险法》亦有相关规定。但是分业经营法律制度也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留有空间。如《商业银行法》只是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而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外从事如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所以商业银行可以绕开法律的规定,在境外成立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然后转战境内市场。除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外,我国还有以产业资本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地方政府整合本地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此外,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使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不断渗透。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现状

(一)监管模式与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关系

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混业经营模式下可以有统一的监管模式,如英国、日本;亦可以有分业监管模式,如美国、法国。相反,分业经营模式下也存在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见表1)。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模式,对其监管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关键是要与本国的法律传统和金融发展现状一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分别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进行监管。同时,我国还注重各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亦有相关规定。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现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横跨多个领域,对其监管的难度远大于对普通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分业监管制度难以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层出不穷。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同一种金融业务,但是却划归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有失公平竞争。

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备忘录》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并建立了“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主监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由此形成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见图1)。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正式确认之前,《备忘录》的出台无疑对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也为我国今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做了一次有益的尝试。但是《备忘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如缺乏制度支持、程序支持、仅做原则性规定而操作性不强、三大监管机关的共识不能代替法律等。尤其是《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还存在着与已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不相符合的地方。

首先,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加联席会议。这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我国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协调以及信息共享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协调机制,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

其次,缺乏牵头机关。在现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三大监管机关的地位平等,缺乏牵头机关。这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现状有关,我国存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产业实体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换言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工商企业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所以三大金融监管部门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主监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事先指定哪一金融监管部门为牵头机关。牵头监管主体的缺失会导致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依然存在,降低联席会议效率。

第三,忽视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重点转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仅保留部分的监管职能,如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对于是扩大还是剥离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张应剥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认为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是冲突的,如在通货膨胀时,银行的货币政策是提高利率收缩银根,但是在提高利率的同时对银行财务的稳健性产生不利影响。主张扩大银行的监管职能的认为货币政策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是一致的,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1]。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肩负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重任。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中央银行还动用了大量的再贷款资金,为停业整顿、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和稳定性支持[2]。因此,扩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3]。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亦拥有丰富的监管经验、信息资源以及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备忘录》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实属一大缺陷。

四、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思路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完善,对金融机构按机构监管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过渡,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前将《备忘录》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化,并最终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监管机关的监管模式。

(一)推进由机构监管逐渐向功能监管过渡

机构监管是指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关监管,并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理念、目标设计监管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制度上。但是在混业经营下,同一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如果仍按机构导向型监管则同一业务有可能受到两个监管机关不同标准的监管,有损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的机会。功能性监管是建立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不同功能上而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具体设计,它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内,对同一业务进行监管。功能监管避免机构化的局限,有利于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业整体监管格局[4]。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很多国家已经由原来的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如英国成立金融监管局、日本成立金融厅,而美国的伞形监管制度也是根据功能性监管要求,调整相应监管机关和职能部门而设置。另外,美国功能性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还强调了牵头监管者与功能监管者之间以及功能监管者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5]。中国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上也应逐步转变为功能性监管,以适应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特点,由最初的协调机制转变为伞形下的监管制度。

(二)分阶段稳步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改革

第一步,将现有“联席会议”制度化。“联席会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将其制度化能树立权威性。具体做法是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金融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金融协调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各金融子公司则按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协调委员会建立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见图2)。这样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完善兼顾了以下因素:一是将“联席会议”制度化,有利于落实责任,防止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的情况,也解决了“联席会议”下的牵头机关缺失的困境。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的水平[6],在这一阶段,人民银行仍应把重点放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一任务上。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高度权威性、专业性、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信息资源。四是既解决了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问题,也维持了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

第二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机关的监管制度。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体系,各金融子公司业务则按照功能性监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如图3)。同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之间以及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事前协商、信息共享、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兼顾了多重因素:一是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并且与建立超级金融监管机关相比,机构改革的成本小,在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小。二是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制度以及与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相一致,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三是与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以及其“最后贷款人”、“负责我国支付清算安全”的职能相符,并且能充分利用其高度权威性、专业性、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信息资源。四是三大监管机关对各子公司业务形成有效监管的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合并报表等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监管,能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人民银行还可以起沟通与协调的作用,更好的促进监管合作。五是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相互借鉴经验,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徐孟州.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95.

[2]施一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7.

[3]向志容.欧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扩大的理论分析及其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0(9):60-63.

[4]凌涛.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69.

第9篇:金融监管功能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