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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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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

第1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 一线医务人员;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1 医疗纠纷“隐患”的识别

医务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除突发的医疗纠纷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外,大多数医疗纠纷在其发生前都有一定的“潜伏期”或称“苗头”,抓住“潜伏期”防范医疗纠纷是一线医务人员应做的工作,故有必要识别可能存在的医疗纠纷隐患。

1.1 患方行为观察

1.1.1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1.1.2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

1.2 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1.2.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1.2.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1,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2 一线医务人员防范医疗纠纷具体内容

2.1 医疗纠纷防范的根本要求就是切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过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践当中,一线医务人员要从以下几点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工作。

2.2 尊重患者,落实医患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要改变过去那种“求”与“被求”的服务关系,崇尚医德,尊重患者。要增进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亲切感,打下化解医患矛盾的感情基础,医务人员应清醒认识到服务态度上的“生、冷、硬、推”,实际上是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无形的种子。需要指出的是,尊重患者不是无原则满足放任患者的不合理要求,要理直气壮地纠正患方不尊重医方的行为,形成平等的服务关系。

2.3 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同意、保护隐私等义务 每一项诊疗活动实施前都应常规沟通,征得患者同意,要注意沟通的耐心性和易懂性以及有效性。不能因为沟通的困难且不具业务专业性而忽视医患沟通,应把医患沟通作为诊疗活动内容之一去对待完成。

3 一线医务人员处理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线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角色依据争议问题的性质而不同,在一般问题争议或后果不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由于一线医务人员与患方建立了一定感情关系或患方可能还继续需要依赖治疗情况时,一线医务人员往往是化解矛盾的“钥匙”;而对后果严重的医疗纠纷,一线医务人员往往是矛盾的焦点,成为患方发泄的对象,另一方面,一线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又常处于“证人”的地位,容易被患方迁怒。因此,一线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纠纷协调部门能否保持中立是纠纷调解成败的关键2,对患方提出的质疑要实事求是地解释,特别是在医方确实存在过失(缺陷)的前提下,不要刻意回避问题,甚至辩解,体现光明磊落的诚信态度。当患方对医方医疗行为指责存在误解,甚至是故意歪曲时,亦必须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坚持。对问题回避、狡辩易激化矛盾,怕被患方迁怒不敢坚持易造成被动。

3.1 要善于倾听患方的诉求 倾听是一种对他人的尊重,是一种认真对待的态度,切忌打断对方话语对某些具体细节争论,应让患方完整的诉求,与此同时,也尽可能要求患方也耐心。

3.2 注意保护自己,避开患方过激行为 一线医务人员易成为医疗纠纷中矛盾的焦点,成为患方“报复”的对象,一般情况下,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和可能成为“证人”关系的医务人员,不要直接与患方沟通,更不宜与患方当面“对质”,必要时可暂时让他离开岗位一段时间,待矛盾缓和后再上班。

3.3 注意“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全 面对医疗纠纷,一线医务人员首先要想到病历资料等证据是否完善、准确,及时审查病历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时,特别要注意和患方手中掌握的资料一致性,如:医嘱与收费清单的一致性、知情同意内容填写与患方所执是否一致等。对笔误、书写错误等问题,必须规范的修改病历资料,不要产生“篡改”病历之嫌。药品、耗材等物证收集后,要注意让患方过目、封存。

4 小 结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3。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参考文献

[1] 缪勇,温凤飞.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经验体会[J].中国实用医药,2009,4(24):263—264.

第2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加,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好医患矛盾,也已经愈来愈成为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之一。从分析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不利地位入手,指出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医疗资讯掌握的垄断性,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统一。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 引言

由于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其行业的特殊性质以及习惯的信息封闭等因素,使医患双方的地位呈现极度失衡状态。因而出现医患纠纷之后,患者一方总是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患者的维权之路往往坎坷曲折。他们在身体上遭到医疗事故损害饱受痛苦的同时,心里和精神上也常常受到伤害。愤懑、无奈、悲伤、绝望,往往会使他们做出过激行为,导致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结果不仅造成更多尴尬的“悲剧”,也使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趋于恶化。

1 现行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我国对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机制,目前通常分为三种程序:一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程序;二是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程序;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程序。从上述所列举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中患者所处的地位与医疗机构一方并不平衡,其弱势与不利十分明显,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医疗行业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医疗机构掌握医疗资讯的垄断性,是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

医疗行业的宗旨是治病救人,它日常的中心工作就是服务患者,为患者解除病痛。其医疗行为极强的专业技术性、先进的科学诊疗手段以及不断创新的医疗成果,就是患者对其产生依赖和信任的前提。因而长期以来,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信息不对称,患者求医治病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地位失衡显而易见。

1.1.1 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过于依赖医院和医生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患者和其家属都不懂医疗知识,到医院看病,完全是盲目听从医生。尽管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医院对患者的病情有告知义务,患者对于治疗方案有选择权。但对于极具专业性质的医疗方案,患者根本不可能完全理解和明白,怎样治疗、是否手术、选择何种手术方案,大多都有医生决定。出于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依赖,绝大多数患者都是抱着把身体和命交给医院和医生的想法,很少有人会去过多的怀疑医生定出的治疗方案。所以,各种病历、手术记录上的患者及其家属签字本质上是走形式化的。可是,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却以患者及其家属已经签字同意、院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推卸责任,这显然对患者一方是不公平的。患者一方由于不懂专业知识,很难找出医院存在过错的证据。即使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患者一方也往往不知道哪些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对自己有利。而作为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医疗机构一方来说,对此却十分清楚明白。因此,在提交病历资料和医疗资讯时,医疗机构往往占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这种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过于依赖医疗机构的现状,是导致医疗纠纷时,双方地位失衡,患者处于弱势的根本原因所在。

1.1.2 医疗资讯掌握不对称,患者信息掌握不及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领域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在医疗资讯的掌握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从患者在医疗机构寻求医疗诊治过程中,患者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等医疗资讯几乎全部都掌握在医疗机构一方,所有病历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而患者手中却一无所有。对于病历记录是否客观真实,病情记载是否全面详细,患者都无从知晓,更谈不上去进行监督和检查。事实上,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很少有患者去查阅质疑病历资料,也没有人去主张对病历资料的知情权。然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等,就会使受害患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诉讼中,患者一方向法庭提供的病历资料,多是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从医疗方封存的病历复制所得。由于医疗方掌握主动权,为规避侵权责任进行病历的篡改与伪造的可能性非常大。在这种时候,仅仅指望以所谓的职业道德去约束医院的行为并不现实。医疗方完全可以打着修改的旗号行篡改之实,或者直接重填一张空白病历取代旧的病历。而患者一方却由于病历从始至终掌握在医院手里,对于病历的虚假性绝大多数时候无法证实。因为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备证实病历虚假性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找到医院对其病历造假的证据。

因此,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医疗资讯掌握的垄断性,使医疗侵权事故发生后,患者方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患者这一“不利地位”常常成为法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判决患者一方败诉的重要原因。

1.2 医疗事故的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

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解决方式,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在谁。因此,医疗事故鉴定①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合理、公正的医疗鉴定结论,往往是医疗纠纷调解的依据和诉讼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目前比较混乱。国务院的《条例》中规定由医学会进行鉴定,《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究竟是医学会进行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另行设立新的鉴定制度,并未做出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委托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问题往往就成为医患双方反复争执的焦点问题。而围绕“过错”与否,不同的医疗鉴定部门往往又会出具不同的结果。如从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来看。2002年10月~2006年10月期间,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共62例。其中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有15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有47例(47例中有28例在鉴定报告书分析意见中记录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违规行为或医疗缺陷)。这62例中,有25例因一方或双方不服,又经省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后,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有19例,不一致的有6例。另外在全部案例的审理中,有10例原告方(患者方)又提出进行了司法鉴定②。这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的普遍出现,往往使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间长、难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注释

①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3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063-01

一、医疗纠纷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的作用

1、为医院管理者兑现奖惩、改进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每个医疗纠纷案件都有各自的特殊性,但遵循一定的路径,众多医疗纠纷案件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比如:某个科室、某个医生、某个诊疗环节、某项技术应用等有可能是多个纠纷的共同点。档案管理人员把内容详实的医疗纠纷档案提供给医院管理者。使得管理者通过管理手段剖析纠纷产生的起因、经过及结果,找出医院内部医疗业务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中的缺陷,对事应立即纠正,对人应落实相应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2、为住院医师医疗业务能力的提升提供帮助

完整的档案资料是对医院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力支持。医疗是询证医学,医师可以通过对医疗纠纷的档案学习获取经验来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一是有利于诊断质量的提高。完善的治疗方案依赖于及时、正确的诊断。二是有利于诊疗质量的提高。通过治愈率、死亡率、抢救成功率等指标反应治疗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三是有利于医疗安全水平的提高。医师与病患进行有效地沟通,使双方的心理距离彼此贴近,以避免同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3、为维护病患利益提供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日趋常态化。越来越多的医院设有专门的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新型医患关系的发展变化为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提供了基础。目前,医疗纠纷档案涵盖内容广泛,是医院、患者及相关第三方信息的集成。包含有医院方面的病历、检查单、接待来访记录、答辩状、内部处理决定及整改措施;患者方面的书面投诉材料、状;相关第三方的鉴定结论性意见、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调解书等相关材料。以文字、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真实地记录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一份内容详实、保存完整的医疗纠纷档案对维护患者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约医疗纠纷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的主要因素

1、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创新。僵化的体制机制是影响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生机和活力的核心因素。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自留地式”的管理占主导地位,没有搭建起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平台,也就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

2、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的评价机制缺位,未能充分发挥开发利用成果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档案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3、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指导不到位,造成管理效率低、成果转化慢,利用成效差。甚至有些医疗纠纷档案成果长期处于搁置状态,造成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

4、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保障体系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化体系建设,网络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对滞后于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高医疗纠纷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建立制度,领导重视、职工参与,规范医疗纠纷档案管理

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是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首先从管理层面,明确医院法人责任制,成立涵盖医疗、护理、后勤相关科室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档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医院要加大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上至医院管理者下到一线员工都充分了解医疗纠纷档案工作,认识到做好医疗纠纷档案工作对自己日常工作的重要作用,主动参与档案管理工作。

2、多部门联合,多渠道整合,加快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信息化建设

强化全流程管理,每一起医疗纠纷从发生伊始到最后结案归档, 处理过程往往离不开临床科室、行政职能乃至后勤部门的积极参与,涉及面广、牵扯人员多、过程复杂,耗费时间长。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增强对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收集意识,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收集整理医疗纠纷档案。利用医院HIS、LIS和OA系统,通过逐步推进数字化档案信息建设,搭建医疗纠纷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纠纷档案信息网上查询、传递等服务,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3、创建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品牌,实现价值增值

作为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品牌,其基本内涵就是档案信息价值、知名度和认同感。应结合医院实际,围绕医疗、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突出亮点,确定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的方向,提炼出浓缩性强且有针对性的档案信息成果,为医院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4、加大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

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与其他档案的差异性, 对档案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要把档案人员的培养纳入医院人才培养计划统一管理。把档案人员的培训重点放在岗位专业知识、信息技术、数字化网络技术知识等方面,分层次、分时段制定培训规划,加快知识更新,增强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医疗纠纷档案信息化管理与利用的要求。

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是医院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医院医疗纠纷档案从业人员,应本着对历史、对医院、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耐心细致地管好、用好医疗纠纷档案,为医院及患者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同时,降低医疗纠纷风险和减少诉讼数量,为建设“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医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肖永菊.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为医院和患者有效服务[J].科技信息, 2009(17).

[2] 王萍.高校附属医院档案管理状况及改进措施[J].档案管理, 2010(3).

[3] 周健梅. 32例护患纠纷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现代医院,2006, 7(6): 125.

第4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及后果发生意见分歧,医疗纠纷一旦出现,医院将投入大量的精力,科室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将受到影响,医务人员身心也受到极大的伤害[1]。通过从事多年儿科住院医师的工作经验总结,结合基层医院儿科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特点,根据从事儿科住院医师多年工作经验总结通过“三高,三勤“能够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采取以下对策能够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高”对策

儿科硬件设备要高:基层医院儿科,因硬件设备达不到日益增涨的医疗业务需求,为临床儿科医师诊治疾病造成不小的影响,当然儿科硬件设备水平的提高与医院负责人的眼光密不可分。2010年起成立NICU病房,购置CPAP、呼吸机等多台设备,过去住院又因无设备支持需转院治疗率下降了95%,因设备问题引起纠纷事件下降率100%。

儿科诊疗技术水平要高:儿科诊疗技术水平高低与儿科医护人员的素质密不可分。尤其是在基层医院,儿科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跟不上家长的期望值,很容易出现纠纷。一直采取坚持“三基训练”、轮换派儿科医护人员到市、省级医院进修学习的方法,使儿科医护人员的诊疗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因医疗技术原因导致纠纷事件下降近90%。

儿科医务人员警惕性要高:儿童疾病的特点与成人有很大的差别,作为儿科医护人员不管患儿是在门诊就医,还是住院治疗都要具有警惕性,发现问题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告之家长,让患儿家长及时了解病情和坦白医院现有诊疗技术能力,千万不要避重就轻,刻意隐瞒病情,只要警惕性提高,很多医疗纠纷都可以避免。

“三勤”对策

儿科医护人员嘴要勤:儿科医护人员因无法与患儿交流,因此,交流的重点要放在家长身上。通过语言交流可以完成祥细的病史采集,回答家属提出的问题,将患儿病情及治疗方案及时与家属沟通,如果遇到病情发生特殊变化,随时与家属进行沟通。只有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平等协调的医护、患关系,才能有效地防范护理纠纷[2]。

儿科医务人员腿要勤:基层医院儿科不可能有很多监护设备,如听患儿家长任何呼叫都要立即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儿科从2011年6月开始要求儿科住院医师每天查房不少于3次,通过该项措施看,患儿家长满意度提高98%,既使出现疗效不好的情况,但90%患儿家长表示被重视,能够理解,有效的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儿科医务人员记录要勤:儿科疾病具有病情演变快的特点。国内很多报到纠纷的原因是因为儿科医务人员医疗文书记录不规范、不及时或涂改、后补所引起的,病历资料内容作为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成为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3]。通过每周5医务科及护理部对医疗、护理文件书写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并将结果纳入各科月质量考评中,直接与医护人员及科室经济挂钩的方法,使儿科病历质量有明显提高,有效的降低了因病历原因引起的纠纷。

基层医院儿科因医疗设备落后、医护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不能到位等原因,日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的需求,易发生医疗纠纷。通过多年从事儿科临床工作经验总结通过“三高”即医疗硬件要高、诊疗技术水平要高、医护警惕性要高和“三勤”即医护人员嘴要勤、腿要勤、记录要勤等对策能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韩玲,常琳.护士在预防医疗纠纷中的心理行为分析及对策[J].中国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05,11(1):99-100.

第5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4-8824(2009)-03-0072-01

当今社会,医师是个高风险的职业,随着科学的发展,人民群众及广大患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自己的正当权益实行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少数患者对医疗知识的不了解,辅以医疗科学本身的缺陷,注定在治疗服务过程不可能达到如患所愿,医疗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

1 治疗工作中,引发纠纷原因分析

1.1 医患沟通欠缺 临床上约80%~90%的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所引起,有时不仅是护患的沟通,重要的可能还是医患沟通。如:某些癌症晚期患者本身痛苦较大,住院时间长,费用高,若医护行为稍有不慎,便引发患者的怨愤,而医生又未能及时地与患者沟通。

1.2 医生责任心不够 医生在执行治疗活动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给患者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①不严格执行制度,术后将器械、纱块、针、线遗留于患者的腹腔等;②急、危、重的患者出诊忘带必需的抢救设施及药品;③值班医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清楚危重患者病情,病情恶化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④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离岗,患者病情恶化未能及时抢救导致死亡等。

1.3 法制观念淡薄,忽视患者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病情、治病方案及各种检查的目的、结果等。对病情的评估无远见、武断,尤其是疑难或不治之症,切忌乱下断言,“没问题、能治好、不危及生命”等。

1.4 诊疗记录缺陷 各种诊疗记录是涉及到医疗纠纷的原始依据,它也是公正评价医疗、医师、护士事实的关键证据。现在是循证医学的时代,如医嘱的涂改、签名的随意性,代签名、谈话,该签字未签字等都会导致举证困难、举证失败。

1.5 医生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医生未经注册,单独值班,擅自做主开展诊疗活动。或实践经验不足,业务能力水平低,突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地向上级医师请示,或向科主任汇报,自拟诊疗方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2.1 加强服务意识,减少医患纠纷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基础,也是有力的措施,临床上初步统计,医疗纠纷多因医疗技术水平、医疗作风、服务态度等主观因素构成,医护服务态度对患者的影响较直接,患者满意衡量标准。

2.2 注意学习和培训,逐步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当今新科学、新技术的发展,对患者带来无穷的希望,对治疗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迫使我们要不断地学习,汲取精华,开阔业务视野,扩展知识面,适应时代的潮流,才能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高敏锐的观察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2.3 加强医疗文书的书写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载体,是医务人员问诊、体检、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它也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正确、及时、有效、安全的主要证据。因此在病历记录时,必需及时、准确、真实、高效,诊断尽量全面,切勿忽视重要的体征及辅助诊断。

2.4 遵守纪律,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诊疗操作常规,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加强医师傅诊疗的责任心,增强对各种差错事故的防范意识,将医疗纠纷的风险降至最低。

第6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现状

1.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缺陷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况下的救济。虽然纠纷双方对自力救济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给以认可,成为了主流,但是纠纷民事主体是由复杂的个体组成,每个纠纷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异,使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复杂性、差异性。纠纷自力救济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医方所遭受的非理性伤害、纠纷双方心理层面打击、国有资产可能面临流失现象[5]。

1.2医疗纠纷公力救济缺陷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国家推崇司法途径解决。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过去两年医疗纠纷司法审理数据统计显示:医疗纠纷案件初级审理至判决书执行周期平均为十四个月。现阶段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标的偏高,法律费用也有所递增,诉讼审判程序中每年赔偿金额也逐年递增,导致司法维权经济和时间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医疗责任参保保险公司又发生更迭,非保险期限内理赔款项将拒付,则会加重了院方经济负担。其次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机构成立依据、内容、程序、结论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临床医学行为的鉴定,鉴定人员有稳定的专家库遴选机制,活动即科学又专业,属于一级学科(含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医疗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其鉴定内容符合《侵权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内容,但是鉴定结论没有使用法言法语详细分析医院过错和明确的责任比例、参考度等。法院法官以医学会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和不出庭质证为由不予采信,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效力逐渐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区更加突出。司法鉴定为法医学类的鉴定,属于基础医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是由法医、法官、律师等其他人员组成,临床医学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构成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且很不稳定,司法鉴定结论也没有严谨的三级负责制。又因属于营利性组织,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为弱势人群和医师告知不足为代价,鉴定费用、鉴定责任比例、参考度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法官又无法判断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纠纷事由,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审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责任度上限裁定纠纷,医方实际承担了较高的鉴定责任,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纠纷判决中法官的裁量权。纠纷双方的大部分医疗纠纷在综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济解决纠纷。

2完善医疗纠纷自力救济质量控制

2.1畅通医疗投诉渠道以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人本医疗”理念为指导,重视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试点在2013年8月设立“住院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减少了患者住院难引发的各种医疗投诉即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缩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费用;在2014年5月全市试点启动医疗投诉直通车,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了开放统一医疗投诉接待窗口,由门诊办公室负责,门办、社工办、医保办、咨询各自抽调专业熟练懂政策、懂管理人员接待患者,将医疗投诉接待关口前移,综合办理医疗投诉事宜,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防范。

2.2医政管理隐患排查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医疗技术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核心问题[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医疗主管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医务部牵头,医务处、社工办、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科室等部门中层管理者组成,查房主要内容是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干部深入临床科室现场办公,针对医疗管理不到位科室进行医政管理综合会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预警,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诊疗方案予以专业质量管理指导;同时每季度对全院各科进行医疗纠纷隐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与长期滞留患者监控、征询相结合,分析原因进行早期有效干预,事后对整改干预手段、措施、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大力发挥医政综合管理优势,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层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能力,将早期预警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3医疗纠纷节点纠错在医疗纠错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从源头上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分别把守医疗纠纷处置中涉及医疗专业关口问题的解释权,建立科主任直接领导下的医疗纠纷负责人制度,使医疗纠纷处置中医疗专业问题解释与答复更加精准到位;加强全员医务人员定期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请资深律师、法官、卫生法学专家进行典型案例解析与相关知识培训,打造医务人员成为具备业务精湛、服务到位专家,并且能够正确认识与识别医疗执业中法律底线,成为法律底线的守门人;我院还定期修订医院医疗纠纷处罚管理规定,制定了详实医疗纠纷处罚条款,对不称职员工进行训诫和严厉处罚,增加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管理者和个人的纠错成本,警示提升全员风险意识。

3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联要点

3.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有效沟通民事纠纷双方权利维护与权力正确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正确识别是纠纷化解的前提,也是维护了纠纷双方对依法所享有民事权利中处分权。例如:在重大突发患者意外死亡家属接待中,负性心理使患方家属产生非理性的判断,加之各种主客观原因易引发过激行为,导致医疗纠纷危机状况出现[8]。在医疗纠纷协商前:要掌握医疗纠纷的全部病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特别要认真阅读病案中有质疑点的诊疗记录,同时熟知与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医疗损害案件中赔偿标准。医疗纠纷协商中:首先在家属集体约谈中做到耐心倾听、态度诚恳、措辞谨慎;其次仔细观察家属负面情绪由来,要做到始终把控维稳协商氛围;其三要认真听取患方核心话语权人所表述主要诉求,对具体赔偿款上下限和协商难度进行评估(即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其四为协商中要循序渐进有理、有力、有据,对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权限和利弊正确表述,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家属选择对纠纷双方有利的救济方式。特别要注意,在呈递医调委医疗纠纷质证陈诉材料时,要充分认识到质证材料严谨完整的重要性,还要积极配合、认真准备、与协调员充分沟通。

3.2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当代医学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广泛应用,法律法规条款必然存在严重滞后性、局限性。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完整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差异性,使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难度加大。例如:医赖行为是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霸占病床等医疗资源,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诉讼等法定争议解决途径,并要求高额补偿的非暴力手段寻求的救济和义务规避[9]。患者医赖行为侵占了医疗优质公共资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权,同时也损害了医院正当权利。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将组织召开院内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科室主任、医疗专家联合讨论,多方听取专家对诊疗过程分析见解,逐层剥茧找出用原词医疗纠纷解决的突破口,确定诊疗过程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失大概责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诉讼法中现行公力救济中医疗损害人身赔偿标准为准绳,发挥自力救济沟通协商技巧主动进行纠纷谈判;其二引导患方在医调委进行纠纷裁定,将纠纷调解结果进行三方确认签署调解协议;其三医调委因该机构属性决定了协议只具有合同确定力、无强制力;应将该调解协议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一次性解决纠纷(基层法院:绿色通道进行司法裁定、司法调解的确认),避免医疗纠纷后续遗留问题司法审理一事再理发生。典型案例一:产科某患者女性32岁高龄高危妊娠分娩时发生新生儿重症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龄对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怀疑,在出院检查中未确认一定有这种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额赔偿,拒绝司法鉴定、拒绝结账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岁高空坠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择期行腰椎骨折锥体复位弓根内固定术,手术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损伤,且对治疗方法均无良性反应,导致术后患者出现伤口感染再次清创,经治疗后下肢功能恢复近80%,家属认为与期望结果相差甚远,故长期占据医院床位2年之久。我们大胆尝试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违反强行法条规定下最大程度优化当事人有效合法权力和权利,成功地化解了类似医疗纠纷案例。降低了纠纷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提升了公立医院优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和效用。

4结论

第7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中图分类号】13915.7;r 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 1007—9297(20__)02一ol18—02

当前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

题。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矛

盾激化已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重中之重。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

主要包括行政解决和法院诉讼两种形式。从各国的医疗纠纷的

解决来看,还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

lution,简称“adr”),仲裁作为“adr”的一种形式,以其具有解决

纠纷的快速、保密性强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自主等特点,使

其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笔者认为,采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合理借鉴外国有关医事仲裁制度的规定,推陈出新,依据仲裁制

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我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

、国外医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历史概况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问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

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

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决的一

项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随

着商品生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最早

的仲裁,产生于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

科学技术的发展,仲裁被作为解决特定纠纷的手段,除了传统的

对贸易纠纷的仲裁之外,又建立了许多法定或强制性仲裁,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法院附设仲裁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消费者纠纷和

产品责任纠纷的仲裁等。而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制度也是在这

个时期应运而生,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

美国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机构进行投诉,也可

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些机构包括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

和仲裁组织,他们都是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

人员组成。通过专业组织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可以节省高昂的诉讼费,节省久拖不决的诉讼时间和医疗开支。

二、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弊端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的发展主要包括3个阶段。第

一阶段(1950—1959)这一时期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侧重于司

法部门的裁决。不少医疗事故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特别是

责任事故,法院可以随时传唤医务人员,直至判处刑罚。第二阶

段(1959- 1977)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性

处理。即使医院和患方向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样导

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护。第三阶段(1978年

后)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采用医法结合。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根

据。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

关处理和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讼。但仍然有一些不足,

特别是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面。一是对医疗纠纷不管是行政裁

决或是法院诉讼都是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二

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三

是形成诉讼后,由于医学科学专业性强,法官懂法不懂医,势必

会导致判决的不公平,而且还具有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弊

病,不利于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三、建立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以往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还存在一

些弊端,不利于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和保护广大患者的合

法权益。参照各国的经验,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供

选择的方案。而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医事仲裁制度同传统的行

政、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

(一)医事仲裁具有简便、效率的特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2期)

为了保障仲裁的快捷和经济,医事仲裁可以根据案件的难

易程度,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这样大大加快

了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节约

了大量诉讼成本。

(二)医事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

医事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员都是由医学家、

法学家、法医学家等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还邀

请患者代表参加,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医事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

为了保障仲裁的简便、高效,仲裁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和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

何人采访。

(四)医事仲裁机构具有独立和公正性

医事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中立性等特点。仲裁

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跟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同一个仲裁

庭的每一个仲裁员彼此也是独立的。他们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

验做出分析和判断,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四、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合理借鉴国外关于医事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

实际国情,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一)仲裁法对医事仲裁做出强制性规定

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在《仲裁法》及有关法律中明确,当发

生医疗纠纷时医事仲裁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必经程序,没有经

过仲裁程序,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双方当事人

的争议进行调解,并将调解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必经程序,未经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不能进入仲裁程序。

(三)医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医学、法医学的

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患者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

政机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从医学、法学等

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门技术人员中聘请,这样保证了仲裁的公

正和独立。

(四)仲裁不是终局性的

为加强对医事仲裁制度的监督,医患双方经仲裁机构解决

纠纷,经仲裁机关审理做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机构

第8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3]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4]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按该“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从上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办法”之外。

国务院之所以仅仅将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定义为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所决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医院的降级,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从性质上而言,“办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至于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此不在“办法”调整之内。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5]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医疗纠纷既然不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侵权呢?这是因为患者权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将后者涵盖在内,所以医疗侵权的范围是也是相当广泛的。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例如,精神病医院在对精神患者进行电休克治疗前,按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规定,应在术前向患者家属进行解释,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实施。如果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对患者施行电休克治疗,患者因并发症而造成死亡。尽管医院在诊疗、护理中并无其他过失,电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出现并发症时抢救措施正确及时,但因为医院未在治疗前对患者家属说明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病症的知情权,同时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治医生未注意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治疗费用增加,或治疗时间的延长,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的,就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责任。上述例子中,医疗单位的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均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按照民法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都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部分卫生界人士之所以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各地制订的补偿标准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总体上维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仅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

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4期

[3]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第9篇: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

2017年人民医院在院党委及院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职工的努力下,医疗环境得到了改善,门诊病人数和住院病人数都比往年大幅度的增加。在病人增加的情况下,院领导班子以“十大指标”为核心工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始终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不断地完善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医疗安全。

一、成立管理组织,落实管理责任

为保证医疗安全,加强了人民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完善了医疗安全工作中的制度及流程。并对全院的医疗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针对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方案,按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二、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检查及学习情况

(一)医疗管理

为配合《新乡市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把我院医疗安全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根据院领导安排,医院多次组织学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总结,制定了若干医疗管理工作制度。为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定期组织检查及每个季度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中发现,医务人员的质量及安全意识都比上一年度有了较大的改善。

(二)学习、活动情况

坚持业务学习,加强继续教育是我院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组织培训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有效的防范了医疗纠纷及医疗投诉的发生。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开展每季度一次的“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分析研讨会议活动,结合我院以往教训,分析不同时期的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从而提高了我院职工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法律、法规在医务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有了明显的提高。临床医务人员通过对医疗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完善了科室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了医疗服务流程。使病人得到了有效合理的治疗。

(三)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检查

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是医院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对病案首页、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通过每个月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处罚。使我院医疗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改善,使我院医疗管理逐渐 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一)医疗纠纷投诉

2017年共发生了医疗纠纷案件4起,发生了经济赔偿:2件,其中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有1件;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赔偿的有1件;第三方主持调解的:0件。涉及到4个临床科室。

2016年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5起,发生了经济赔偿:4件,其中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有1件;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赔偿的有3件;第三方主 持调解的:0件。涉及到5个临床科室。

(二)医疗纠纷经济赔偿

2017年发生总的赔偿金额:1950元,2017年发生总的赔偿金额:659256.74元,同比下降了657306.74元。2017年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0期,2016年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有3起。

三、医疗安全情况分析及今后工作重点

综上所述,2017年因医疗纠纷及医疗过错产生的赔偿比2016年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2017年院领导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要求全员医务人员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有效的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我院在2017年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首先要继续加强全体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医疗技术水平。其次,督促各临床医技科室在科室管理上,做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最后对临床科室在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及时完成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上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好医患间的沟通、科室间的沟通、上下级医师间的沟通,加强团结、协作,有效降低我院的纠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