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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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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相关概念

第1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治理结构;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30-02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对于如何界定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满足公司产业内外各种人类的需要。2001年欧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推动欧洲公司社会责任框架的绿皮书》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为:“在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承担方式,采取各种有效的、可持续的方法,公司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加强环境的保护、尊重基本的人权和扩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以保护与调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卢代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公司内外部不同的个体或组织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密切相关,他们的利益受到公司经营的影响,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只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还应当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发展应是在谋求股东利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

二、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在这种机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公司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行为,一方面在于外部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则是由于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存在缺陷。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对公司社会角色重新定位,完善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公司制度。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到所有上市公司之中,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权、活动原则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此后修改的《公司法》也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容,确立了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了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主要承担监督的职能,监事会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特定情形下对董事和高管提讼等多项权利。立法者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独立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公司权力制衡,避免大股东或内部人只考虑自身利益,在公司决策时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此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也是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尝试。

上述看似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在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令人担忧,可以肯定的说,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都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怠于承担责任的原因。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许多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是经过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普遍存在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局面。这种股权结构就导致了控股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由于大股东投票权的优势,把持了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丧失了独立性,成为维护大股东利益的机构,完全不能体现其制衡的本性。在公司的经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时,毫无疑问董事会、监事会将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致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其次,独立董事的作用不明显。由于大股东把持股东会,如此选聘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往往受到大股东左右,不敢提出与大股东不一致的意见。而且独立董事的报酬来源于公司,使其独立性大大降低。很多时候独立董事制度没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仅仅是搪塞敷衍法律规定的幌子。以上种种,导致独立董事不愿违背大股东的意愿,也就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职工、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再者,奖惩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对于独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的激励,对其疏于职责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导致实践中独立董事、监事会往往沦为橡皮图章。公司屡屡发生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对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不完善。《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对董事会中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公司往往拒绝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而且法律对于职工监事行使职权未予保障,职工监事的表决权不受重视,监事会决策的作出常常会忽略职工监事的意见。这些缺陷导致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第2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关键词】会计治理 医院 会计制度 执行力

医院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在新形势下,会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会计制度改革任务任重道远,在会计制度不断创新过程中,会计制度的执行力与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深化。会计部门作为当前我国公共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会计治理非常有必要,强化医院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对规范医院有偿服务收支、促进医疗事业快速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治理与会计治理

治理体系与治理手段是国家相关制度与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体现,两者相互依赖,共同促进,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了“治理”的基本概念。概念指出了“治理”与“管理”具有重大差异,两者之间的转变并非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上的重大飞跃,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第一,主体不同。管理在机构上比治理要大,既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而治理不同,治理可以是公共组织也可以是经济市场与社会组织结构,因而治理的受众面更广,公众参与度更高,并且具备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二,权力来源不同。管理权力由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因而其权威性更强,而治理的权力可以来源于社会公众认可的组织机构,在很多情况下,公民也具有一定的治理权力,可以实现自治的效果;第三,适用范围不同。管理由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因此其适用于政府权力机关覆盖的区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而治理则不同,针对不同的行业,治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适用范围也较广;第四,手段不同。管理通常以命令、控制的方式来进行约束,强调从上至下的管理,而治理更以来协商、合作,强调人员权力平等;第五;价值取向不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强化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控制能力,以此形成一定的责任观、行政观,而治理则主要形成民主观、社会观与法治观;第六,效果不同。管理往往是针对某种不良事件进行控制,哪里不合格就纠正哪里,而治理则更加具有全局性,强调整体协作,因此效果更加突出。

理清管理与治理的区别后,就可以基本掌握会计治理的相关概念。由社会经营活动得知,会计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与活动效率,使企业资金得到更好的控制,因此表明会计本身具有较高的管理职能。从现代化治理角度看,会计治理突出两种含义:一是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执行,其本身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功能的一部分,对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国家治理理念的不断深化下,会计制度在不断进行创新,会计功能也逐渐拓展,这使得会计在国家治理上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基于这种理念分析下,将会计治理作为医院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促使医疗事业稳步发展。

二、基于“治理”视角的医院会计制度执行力提升策略

(一)掌握会计制度的精髓

会计制度的精髓可以概况为“三统一、四实现”。其中“三统一”为:一是统一医院会计核算方式。将医院有偿治疗收入与医院医疗成本相统一;二是统一医疗费用范围。医院医疗费用具体由医疗成本与医疗管理量方面构成,而医疗成本又具体包括人力成本、药物成品、医疗器材使用成本等,管理费用为不计入医疗成本的费用,将两者进行统一,能够更好的控制医疗成本;三是统一会计报告。医院会计活动中,会计报告包含通用会计报表、专用会计报表、与科室成本报表,为了解决报表混淆与上交困难问题,可以分为财务与卫生两个系统。“四实现”为:一是实现管理与制度相对接;二是实现各层级人员同服务等级;三是实现医院科室、病种全面费用收集;四是实现医院实体财产与无形资产费用消耗的全面核算。

(二)精准计量医院实物资产的消耗量

医院实物资产比较贵重,数量也较多,因此此类资产的管理一直是医院会计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所以,为了提高实物管理成效,各医院应从强化实物资产管理着手,建立实物库存管理办法,严格管控实物资产的采购与配置。对于卫生与非卫生物资的消耗,应采取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等方法进行物资成本计算,价值较低的资产在领用后采取一次摊销的方式,而价值较高的医疗器材,药物等资产,可以采取以平均年限法,使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对已经报废的器材回收资产,确保企业实物资产管理的质量。

(三)开发成本核试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高科技医疗设备在医院中的使用,大型检验设备每天需要完成大量的检验工作,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类数据往往比较重要,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与存储,医院信息部门应尽快研发符合设备数据收集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采集、整理与分析,在系统的设置上,应赋予系统不同的管理权限,采用相应的转化功能,实现数据的共享。信息系统总部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医院各科室职权不宜的界限,消除部门主义,从卫生事业发展的全局角度来谋划成本,管理好信息系统,使得系统的功能得以实现。另外,为了使信息系统发挥更大的功能,要求医院信息部门在系统开发时应明确系统主要是用来整合企业会计信息、实现业务集成、统一数据加工与实现数据共享的,进而完成医院稳步发展的目标。

三、结语

总之,新形势下,会计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必然,基于治理模式下的医院会计制度执行力提升是提高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医院资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因此,要求医院要掌握会计治理的基本概念,掌握会计制度的精髓,从量化医院实物资产与开发信息系统方面着手,全面提升医院会计制度执行力。

参考文献

[1]崔学刚.我国医院会计改革:内容、成效与问题――兼论对政府会计改革的启示[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5(02):25-39.

[2]周文娟.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5(12):257.

第3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和运用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观点提出了挑战,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分析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治理理念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司治理由于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随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伴随着“公司的触角”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公民、商业贿赂和企业伦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展与完善和谐社会理论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与伯利(berle)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则是由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于1963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对一个公司来说,存在利益团体,若没有他们,公司就无法生存,这些利益团体就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迄今为止,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就已近30种之多。米切尔(mitchell,1997)归纳了其中的27种,并将之分为三类:一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二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三是最窄的定义,该定义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对公司治理的分析

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认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形成的,这些资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来,构成企业信用担保的基础,从而出资者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那么理所当然的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构成企业的终极目标。

杨瑞龙、周业安(1997)认为这种以股东权益为唯一标准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财产权的认识。所谓财产权就是对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权能,如果有产者把他们的实物财产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财产的一切权益均属于股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应商、贷款人、顾客,特别是公司职工对企业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对他们的影响和对股东的影响一样,因此,公司经营是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此,就应当让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所有权并参与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则认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员。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rit m。blair)强烈主张利益相关者应进入公司治理,其观点是: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与那家公司的持久的关系。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与此类似的主张,认为应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等在董事会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在现实中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19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通过,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该法案指出,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权利。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动力;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雇员是公司的劳动力资源;债权人是公司发展的资金提供者;供应商是公司产业链中的供应链;顾客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依赖者;政府是公司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在中国,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很多公司把本应公司内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导致企业经营的效率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构筑一个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处理好社会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包括在一个国家生活的全体国民和其他人的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的总和。如果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建设和谐社会的范畴,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处理好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一)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

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作为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协调他们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委托理论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有效和谐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问题,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报酬等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况先出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对立。 特别是随着员工自我意识的增强,员工要求参与公司管理以及获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将日益强烈,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公司治理内部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

(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好公司的外部治理问题。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以及生态环境等,公司与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归结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为满足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在要求,对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所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哈罗德•孔茨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其他主体的影响。最近几年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研究和实践,在使企业社会责任朝着可操作的方向前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是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体系,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即明确提出了如何规范公司与顾客、供应商、环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sa8000对于建设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引导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无论是协调公司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是协调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都属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当前公司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促进,公司治理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同时,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崇温.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m].重庆出版社,2004.

[2]李维安,王世权.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研究脉络及其进展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4).

第4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可持续森林管理已成为全球森林治理的总体目标。这个概念是个不断演变的概念,它包括和承认与森林有关的所有价值,而且试图平衡这些不同的、且有着内在冲突的价值。森林区域共同的价值包括:生态和环境价值、社会和文化价值以及贸易和发展价值。假使在法律框架内承认所有这些价值,对全球范围内的政策制定者而言也是困难的,在国内层面也是如此。与森林相关的多种价值,如何体现、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对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挑战。对森林地区的管理,如对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一样,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但是,森林不像其他自然环境元素(如水、空气和动物),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对其享有所有权。特定区域的森林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权利和责任,这使得森林的管理及其法律制度极为复杂。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核心是承认和促进森林领域所有权利和利益的平等。1990年在斯特拉斯堡召开了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涉及大约40多个欧洲国家,讨论了“森林保护跨境机制的启动”。1993年6月在赫尔辛基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在谈判进程中为可持续森林管理制定了一个可行的定义,这在决议H1:欧洲森林可持续管理的一般准则D段中,森林的“可持续管理”是指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保持其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满足他们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潜力,无论现在和未来,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都不会造成对其它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1994年的后续会议上,确立了进一步可持续森林管的基于赫尔辛基会议决议H1和H2的标准和指标,旨在确定国家的森林条件和管理的模式与趋势。赫尔辛基会议制定出可持续森林管理的6个标准:①维护和适当提高森林资源及其对全球碳循环的贡献;②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③维护和鼓励森林的生产功能(包括木材和非木材);④维护、保护和适当加强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⑤维护和适当提高在森林的保护功能的管理(尤其是对土壤和水);⑥维护其他社会经济功能和条件。上述第6个标准涉及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赫尔辛基会议制定的相关的法律要件是:第6.28条规定现存的法律监管框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文化遗产进行程序上的管理;第6.29条规定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和风景的程序规制框架;第6.30条规定一定程度上提供足够的财政激励的经济政策框架和金融工具;第6.31条规定实施政策框架的信息化手段,以及具有特殊的可视文化价值遗址研究的能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这些标准和法律要件并不是国际法准则,它们也不需要执行,其形成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基本要求引入了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

2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全球治理

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通过各种形式渗透在有关全球森林利用和管理中。尽管这样,可持续森林管理因其在国际层面上缺乏清晰的概念、意义和目的,因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国在解释该概念以及在实施、贯彻这一理念时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围绕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主题:平衡森林区域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代表和认可森林的所有利益和价值;促进和认证可持续砍伐木材程序。在本质上,这个概念一般被理解为管理森林资源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来满足今天和明天社会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损害生态承载力和更新森林资源的基础潜力。国际林业法规在形式上极其分散,除了零散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要求,基本上仍然属于自愿性质。许多发展中国家需要重要的能力建设援助,需要外商直接投资。一些国际公共机构,如联合国森林论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世界银行,都单独形成了自己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此外,国际私营林业机构,如标准和指标程序、林业认证体系和林业市场已经出现,形成了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新流程和机制。可以看到,这里有大量的重复、重叠,需要进行精简。这种分散还导致了一种情况,除了法律、规则、标准的分散以外,机构的分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机构负责、承担、管理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全球义务。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公共和私营林业机构在一个支离破碎的系统中运作。各国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国际机构中能形成的是典型的“论坛店”,清谈、议论多多,达不成共识,形不成规范,当然就谈不上采取共同行动。

各国参与国际森林制度的动因是他们必须看到、得到某种形式的福利或回报,或新的商业机会出现。当前,国际公共机构并未对各国政府保护森林的行动提供重大激励措施,也未提供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问题的有力指导。联合国森林论坛的作用是有限的,正因为如此,它在解决全球森林问题方面是否有效还值得商榷。目前全球森林治理运作上的缺陷必须加以克服,提供明确的规则和衡量的标准、适当融资和积极鼓励、技术转让,自下向上的方法,各级机构和政策之间的协调,常设的对话形式、公正地解决冲突,都是需要建立起来的制度与规则。国际森林谈判需要解决真正的问题包括根据指定的目标增加受保护的森林地产,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生产林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分析、理解法律在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理念中的作用。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其保持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潜力,相关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的施行,以下事项都是可持续森林管理的重要内容:生物多样性价值:这需要寻求法律保护高生物多样性的森林地区。生产价值:这需要法律定义若干森林区为富有生产力的地区,并规定这些区域内森林如何经营。再生能力:这需要法律来界定再生,并提出需要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

活力:法律也必须定义活力和提出需要有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生态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这些服务一旦被确认,法律必须确保这些服务继续,制定规定禁止对这些服务的干扰。经济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的经济利益,这包括生态服务系统(PES)等新兴的森林价值,传统的木材和非木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包括土著团体、社会团体、土地所有者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社会价值一旦被确定,法律必须承认。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具有较强社会价值的森林保护区域。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局部利益,这需要积极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一旦确定了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给予承认,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保护当地的森林权益。国家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国家利益,这将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所有森林进行研究。一旦报告完成后,可能需要修订法律来承认和保护所有国家的森林权益。全球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全球利益,全球森林报告、相关的国际环境多边协议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在森林地区相关的利益。未来利益:法律也必须认识到子孙后代与森林地区的利益关系,必须制定森林法规以确保所有为了子孙后代的森林价值。以往人们主要把森林区域看作是“保护森林地产”或“生产性的”森林地产,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森林管理要满足生态、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例如,以前的森林认证计划主要关注的是森林的生产性价值,现在需要在木材生长和收获中要遵循一定的生态标准。国家应对保护林产开始进行可持续性的管理,以满足生态系统服务的目标。

3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要求

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用一个单一的法律进行各方面的可持续森林管理是不可能的,需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为守则等各种法律形式。此外,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判决将有助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实施。重要的是,所有的森林法律是彼此一致的,避免重复或缺乏明确性。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己在森林管理与规制中的角色,应该向公众提供易于理解与遵循的形式,来解释私营和公共森林监管机构的角色。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可持续森林管理及其实施。

3.1环境法Bates提出,环境法的主要功能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管理污染、废物和受污染场地以及管理能源生产和气候变化。政府争取确保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Bosselmann探讨该原则的地位,引用像罗威这样的作者将其描述为“变化的”原则,金沙则将它描述为国际习惯法。最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被定义为有责任保护和恢复地球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依据以下三个角度:经济———资源开发的角度,生态———环保角度,社会———保护当代和未来人类需要的角度,森林规制可以分解为两种主要类型:森林保护制度和森林生产制度。这些制度都试图包含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三大支柱。

3.2规划和发展法全球森林砍伐的最大原因是为了农业生产而清除森林区域。规制城市或农业发展的法律是规划和发展法,这可以防止被视为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地区的破坏。这方面的法律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EIA)、战略环境评价(SEA)、公园及保护区区划调整。其他比较突出的还包括:官方计划、建筑法规等。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告知决策者和公众有关预测结果及建议,以及对环境、发展的影响等。规划和发展法施行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一种方式,是要求政策法规制定者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贯彻森林的所有价值,这通常要求重新造林或在林区再造林。

3.3物权法对森林的大部分规制都包含在物权法中。Fisher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是自然资源被管理的最基本的基础规范。物权在两个主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森林地区的占有,也就是说,如何合法拥有森林区域,包括公有制、私有制、社会所有权或临时所有权(如租约或许可证)等各种形式。所有权的类型直接影响制定管理不同森林区域的规范的性质。其次,一块林地上有多个与物权相关的利益。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另一个人可能拥有树木的所有权,第三个人可能享有树木所提供的环境服务(例如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所有权。物权法需要认识到这些权利并对所有的森林物权提供保护。

3.4宪法“宪法的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其他位和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了一系列原则,甚至意识形态它代表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上述引文表明,宪法对各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在联邦制国家,宪法可以界定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一些宪法直接包括关于森林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而另一些可能间接影响森林规范,例如,其包含土地和财产使用。宪法规范迫使各国政府为保护环境或赋予公民强制执行的清洁和健康的环境权利,这可能比法定的权利更安全,也更容易被政府改变或废除。然而,宪法规定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法院解释和阐述他们具体程序的意愿。

3.5土著居民法土著居民法是基于习惯法和传统的法律。大多数土著文化的重要功能是和自然紧密结合。因此,土著居民法律能够且已被纳入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领域里。土著群体往往与自然环境(包括森林区域)有紧密的联系,这方面的法律能改变森林管理。例如,在澳大利亚,原住民火烧森林的做法已成为国家公园的管理实践,这些实践做法已被采取用来改善生物多样性。《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宣言》制定了一些旨在提高承认土著人民法律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森林土著居民拥有并参与森林管理。

3.6国际法“环境保护是国际性、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超越了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传统的全球政治分裂的地理概念。生态系统是以深刻和复杂的方式相互关联。由于这些相互关系,其对环境的影响是广泛的和长远的。因此任何国家都既不想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环境,也不想对在其领土上开展活动而造成的全球影响承担责任。”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工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欠发达,其没有全球性条约即国际环境公约来建立基本环境权利或义务,而是专注于特定的环保价值或问题。有很多的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如责任和预防、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等,都是这样。关于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一些指导,并要求采取一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全面和综合的方法。国际森林法有能力直接,至少是能够间接影响国内森林法。国际森林法的全球森林目标代表全人类利益、全球利益,而不是个别国家的利益。如前所述,因为存在一些不同的国际森林标准和政策,所以导致缺乏一致的国内森林政策。但是,一个广泛实施的国际机制已经开拓出森林政策的基本内容、基本内涵,用标准和指标来衡量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进展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5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浙江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创新策略,毕业论文,论文开题报告

选题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浙江家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动创新、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如此,家族企业的传承、治理与发展等问题引起学术界甚至是政策层面的广泛关注,政府出资培训家族企业主及“富二代”的新闻屡见报端。这既反映出家族企业主及接班人素质有待提升,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家族企业之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家族企业的发展,已不只是一个家族、一个企业的事情,甚至关系到一地、一国经济的发展、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方面,浙江家族企业的成长速度和盈利能力引人关注,在《福布斯》中文版首度的中国最佳上市家族企业50强中,浙江占据12席,而绍兴新和成胡柏藩家族高居第二。另一方面,浙江家族企业治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模糊,股权结构不合理,严重影响企业融资和决策;企业治理组织机构职能有名无实,家族决策意识浓厚,管理不规范;企业内部制约机制虚化,职业经理人产生信用危机;用人机制不公平,缺乏激励机制;企业家族利益至上,忽视企业相关群体利益等,甚至有人认为家族治理影响了家族企业发展,提出放弃家族企业。

现实中很多家族企业对家族企业治理方面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差异,各自的实践结果也不相同。目前,家族企业治理及其质量问题己经成为浙江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浙江家族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进而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以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选题的意义:

家族企业治理,是伴随家族企业诞生之日起即存在的一个难题。随着家族企业自身的成长壮大和外部生态的变化,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也迫切需要随之发生变迁,这是促进家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选择新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和建立完善相应的治理机制,是困扰浙江家族企业主及其接班人的现实难题。本选题意在分析浙江家族企业治理困境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家族企业发展实际状况和外部生态,为确立适合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提供建议,以期提升浙江家族企业的治理效率和质量,从而推进浙江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本选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研究目标:

本文将在界定家族企业概念、特征及企业治理内涵的基础上,明晰家族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浙江家族企业发展的总体现状和治理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为浙江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借鉴。

主要内容:

一、家族企业及其治理的相关理论

(一)家族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治理的内涵

(三)家族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

1.委托-理论

2.现代产权理论

3.交易费用理论

4.利益相关者理论

5.激励理论

二、浙江家族企业发展现状及其治理困境

(一)浙江家族企业发展的总体现状

(二)浙江家族企业的治理困境

1.产权归属模糊

2.委托-机制不健全

3.组织结构不合理

4.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5.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6.家族利益至上,忽视企业相关者利益

三、浙江家族企业治理模式选择与机制创新

(一)浙江家族企业治理的模式选择

(二)浙江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创新

1.明晰家族企业内部产权并适度公开化

2.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委托-制

3.优化组织机制

4.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

5.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6.建立“新‘家’文化”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研究方法:

本文将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完成。

研究手段:

本文在检索国内外特别是浙江家族企业发展及其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确立文章提纲。在实际写作中,将在准确界定家族企业、企业治理等核心概念及家族企业治理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分析浙江家族企业发展现状,尤其是其在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可操作的治理机制创新策略。

第6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 知识经济 条件 创新

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形成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在许多方面显示其不适应性,因而我们从业人员必须考虑其创新与发展问题。

一、财务观念的创新

1.财务资源观念。传统财务学中的资源概念通常指的是资本,基本上属于硬资源的范畴。知识经济对企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影响是改变了企业的资源结构,并丰富了资源的内容。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企业必须确立新的“泛资源”财务观念,并以此拓宽理财的范围。

2.融智比融资更重要。从一般意义上说,软资源对硬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这个作用的结果又反馈于整个泛资源系统。硬资源是被动的,软资源是主动的,人往往利用软资源来开发和利用硬资源。软硬资源的这个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加明显。

3.人本财务观念。“人本管理”是与“以物为中心”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它要求把人作为“社会人”或“文化人”而不是“经济人”来看待,要理解人、尊重人,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人本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的每一项财务活动均由人发起、操作和控制的,其成效如何也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和智慧以及人的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上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二、财务目标的创新

普遍的观点认为,财务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从“产值最大化”和“利润最化”到“股东财富最大化”,无疑是认识上的一大迸步,但仍存在缺失。首先,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仅考虑了硬资源而忽视了软资源问题;其次,在资源分配问题上存在“狭隘主义”观点,在资源配置上仅考虑了股东而忽视了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常需要以及非人类的资源分享主体的需要,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再次,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所追求的是单纯的“经济效率”,当企业资源配置有利于股东财富增长时,就被认为是优化的,否则就认为是非优化,照此目标运行,难免不会导致资源环境的破坏。

三、财务治理结构的创新

企业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权配置的核心是财务治理权的配置。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创新。其要点是:

1.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不仅有财务利益要求,而且也都应有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资格和权利。这个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方法,就是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企业财务治理结构,尤其是让员工、债权人等第一级利益相关者进入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是分层管理的,同时,财务还是分权治理的,财务决策权、财务监督权与财务执行权分而治之,分属于三个彼此相独立的财务治理机构。

2.人力资本最大者拥有最重要的财务控制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并不等于控制权要平均分配,主要的财务控制权总是由经营者掌握。这与汤谷良博士提出的“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的观点是一致的。历史地看,企业经营者经历了一个从“财务资本最大者”向“人力资本最大者”的演进过程,并且这一过程与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过程是相吻合的。

3.工财务相机治理。人力资本主导企业财务治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经营者治理财务无效时,财务控制权就会向非人力资本或财务资本所有者转移。财务资本所有者主导控制的选择依据,是对企业贡献和风险的大小,这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是有差别的。在股权分散的公司或银行资金占主导的公司里,贡献和风险承担最大者通常是银行,因此财务相机治理的含义通常也被解释为一种在有银行举债条件下的控制权配置。

4.知识和信息专家参与财务治理。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务治理结构尤其是作为财务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应当是知识型的。做到这一点,董事会成员中除各类利益相关者代表外,还应吸纳外部的知识和信息专家参加,这些专家的职能是参谋型而不是控制型的。

四、财务内容的创新

资本通常被理解为财务的起点和对象,财务学的核心是“研究资本的生产力问题”。工业经济时代的战略性资本是财务资本,因此形成于这个时代的财务学也是研究财务资本的财务学,其核心问题是解决财务资本的合理筹集与配置。

1.将知识资本纳入财务学范围。主要研究知识资本的构成、知识资本的培育、筹措、分配、运营及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企业要把知识资本作为对未来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战略资本来培育,需要财务的有效配合。一方面,企业应把培育知识资本作为理财工作的内生性要素来看待;另一方面,财务在运作资金时要有利于知识资本的培育,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理财战略。财务所筹措的资本,应当既有财务资本,又有知识资本,应尽可能多地吸收外部知识资本来改。

2.建立利益相关者财务学体系。主要研究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要求、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权利及行使方式、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财务要求的回应等问题。以此来拓宽财务学的视野,将现有的“股东财务学”和“股东一经营者一财务经理”三位一体式财务学,拓展为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的“社会财务学”和“可持续发展财务学”。

第7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理论; 会计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41-03

一、引言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英等国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参与”到“共同治理”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广泛吸收借鉴管理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营养,得到了迅速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成为分析影响企业组织行为的一个既定理论框架(郑海东等,2008),广泛应用于公司治理、企业战略管理、伦理管理、财务管理及绩效评价等领域,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会计学研究领域,为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企业会计提供了一种思路,无疑会对我国企业会计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思想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63年,美国斯坦福研究中心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概念的首次界定,即狭义的利益相关者概念。1984年弗里曼提出了一个经典的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概念“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Freeman,1984)。它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雇员、供应商、顾客、政府、社区和环境等。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大大促进了该理论的发展。但采用这一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界定方法,在进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证研究和应用推广时存在难以具体操作的缺陷;此外,对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等量齐观”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所得结论令人难以信服。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多种类别,不同类别的利益相关者价值取向、利益诉求不同,彼此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国外学者在对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以便于研究。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分类方法是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Charkham(1992)按照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契约关系,将其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与公众型利益相关者两类。1997年美国学者Mitchell

and Wood提出米切尔评分法,将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结合起来,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三个特征将其分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期望型利益相关者及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三类。西方学者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经历了一个“窄定义―宽认识―多维细分―属性评分”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学者们广泛采用的定量化评分法大大促进了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也使该理论具有了可操作性(贾生华,陈宏辉,2002)。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了国外很多学者的支持,通过布莱尔、多纳德逊、克拉克森及米切尔等学者的不懈努力,该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理论框架(刘利,2008)。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提示企业经营者应更多地关注股东以外其他类别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Jones(1995)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有助于解决企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问题,企业在互信和合作的基础上与利益相关者签约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该理论也受到了反对者的抨击,认为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过于宽泛化,平衡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意味着企业经营者需要兼顾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导致企业目标的泛化。从当前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实践和企业所有权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股东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类利益相关者,但并不能因此得出股东是企业唯一的一类利益相关者的推论。股东与其他类别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将是一个趋势。

近年来国外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做的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成果较多,比较深入。同国外研究成果相比,国内对该理论的研究多数是规范性研究,缺乏实证研究成果,理论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国内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还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会计领域中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目前利益相关者理论面临不少的挑战,尚未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其重要观点来探索发展我国现行会计理论体系。

股东至上理论的局限性在于认为企业价值增值的来源仅仅是股东最初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不能促进企业总体财富的有效创造。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服务。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优势源于其所拥有的异质性资源,其中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最重要源泉,利益相关者导向模式能够促进企业总体财富的创造。因此,应对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权益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维护,使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物力、人力与社会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价值增值分享,调动增值创造者的积极性,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增值增大―各方收益大―激励力大―价值增值更大”的良性循环(张智霞,2011),增进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与合作,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我国会计发展与改革的几点启示

国内外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并未达成共识,但不论是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界定还是广义的界定,均为我们探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问题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角度。企业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笔者认为,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员工等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企业价值链上的供应商及客户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对企业目标的重新定位提出了新要求。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还要兼顾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政府、社区居民等其他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目标应由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变为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会计是企业的一个子系统,是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的,企业目标的变革必然影响会计的发展。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对企业会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会计的发展应密切关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满足其信息需求,维护其权益,并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变化看作促进会计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从而变革会计理念和会计行为。

(一)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思考会计目标的定位

21世纪利益相关者治理将成为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企业目标由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取代股东价值最大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张智霞,2010)。会计目标是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目标的,因此,在企业目标变化的情况下,会计目标是否适用呢?分析如下:关于会计目标会计学界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受托责任观”,另一种是“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现实的资产所有者,在“决策有用观”下,会计信息服务的对象范围扩大了,除满足现有资源所有者外,还要满足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等的需求。笔者认为在利益相关者治理下,上述两种会计目标定位的不足之处在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未能涵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因此,需要从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角度思考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促进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发展,促进我国会计改革的发展。

(二)从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角度对会计要素进行修订与完善

会计要素是为了实现会计目标,以会计基本假设为基础对会计对象所做出的基本分类。会计要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不断地修订与完善。笔者认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在我国进行会计改革需要解决以下问题:设置关于反映企业为其利益相关者新创造的总体财富的会计要素。笔者主张在基本会计准则中增加反映企业增值信息的会计要素――价值增值。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利益相关者是平等的产权主体,均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权益要素不仅包括股东权益,还应拓展为包含经营者权益、员工权益、政府权益、债权人权益等,即利益相关者共同权益。

(三)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模式

我国会计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应用问题,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博弈不足、“游说”不足。綦好东等(2003)就六类会计准则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会计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注册会针师、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等)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的认同程度、会计准则制定的关注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他们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和关注程度不高。

为了使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从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角度,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模式。首先确立参与会计准则制定博弈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类型。鉴于我国的国情,笔者主张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以政府这一类利益相关者为主导,同时广泛吸收其他各类利益相关者参与,在现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基础上完善共同参与模式,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使得会计准则是各类利益相关者在制定过程中反复博弈后达成一致的结果。会计准则会影响到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果各方利益相关者均具有相同的能力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那么最终形成的会计准则会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博弈后的折中方案。如此才能保证制定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减少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成本,有助于维护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对如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会计准则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类别如何确立,是包括企业、政府、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商业银行、经营者、员工、供应商、客户等,还是其中一部分,或者是进一步扩大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社区、环保组织等。其次,会计准则的各类利益相关者的权重如何确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评价主体如何确立等。

(四)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变革我国现行的财务报告模式,满足其共性与个性信息需求

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背景下,企业价值增值的创造与分享信息是企业内、外部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关注的会计信息。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框架,目前我国会计学界关于增值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且缺乏相关的应用研究成果。当前我国进行的财务报告模式改革局限于股东单边治理的财务报告框架内,没有对财务报告如何更好地适应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要求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思考和加以应有的关注,现行的财务报告模式不能适应利益相关者治理的需求。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背景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即企业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应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变革现行的财务报告模式,以适应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那么,如何设计适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财务报告模式,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种设计思路:一种是针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信息需求设计个性化的财务报告。从企业契约的视角,针对企业契约签订各方的信息需求分别设计不同的财务报告,以满足各方的信息需求,如:分别设计股东适用型、经营者适用型等财务报告。第二种是分析、汇总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设计通用型财务报告,满足共同信息需求(张智霞,2012)。笔者建议目前我国的财务报告改革应着眼于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核心与非核心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价值增值的创造与分享信息需求。

(五)改进现行的会计监管模式,建立企业利益相关者分工监管的新型会计监管制度

关于会计监管研究,我国会计学界基于管制经济学的两种不同立论基础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基于利益集团理论的“博弈论”观点;基于公共利益理论的“干预论”与“公正论”观点。尽管国内在会计监管研究中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现有研究基本上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我国上市公司由于众所周知的特殊性,使得研究成果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建立的监管模式不具有可移植性,我们不妨转变思路,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会计监管理论研究中,形成新的认识。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是平等的产权主体。在这一立论基础上,才能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工监管的有效的监管体系。笔者认为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会计监管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如下:首先认定每一企业(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然后按照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构成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会计监管的主体,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具体的设计。由于不同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构成类型不同,因此相应的会计监管体系设计也不相同。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背景下,建立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构成特征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工监管的体系,有助于丰富、深化我国的会计监管理论,为会计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 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5):13-18.

[2] 张智霞.试论利益相关者会计建立的必要性[J].会计之友,2011(10):97-100.

[3] 张智霞.利益相关者会计的理论基础[J].财会通讯,2010(6):15-17.

[4] 刘利.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缺陷与未来研究方向[J].现代经济探讨,2008(9):44-48.

[5] 綦好东,杨志强.中国会计准则制定: 利益相关者的态度[J].会计研究,2003(9):18-23.

第8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内容摘要:制度社会学除了考虑组织外部环境拥有的要素之外,更重视象征系统、认知系统、规范性信念等要素对组织的影响。制度社会学认为这些要素是由文化要素构成的,它关注的是人们生活的世界是怎样的,它认为组织及成员被嵌入到文化系统中。因此,它认为广泛的制度内容影响组织行为,相对于技术和经济环境而言,它更重视社会文化环境。基于此,对公司治理的形成具有很大影响力的是社会期待、社会责任等社会规范。

关键词:社会认知 组织认知 公司法

社会认知和组织的关系

(一)外部环境对组织的认知

制度社会学强调外部环境对公司组织的认知和公司组织对外部环境的认知的相互作用,本文从这一个角度探讨公司法的问题。从个人认知的角度来考虑,组织本身也是被认知的存在。有一些学者认为,组织存在于一定限度的时间内,就是说组织经历被形成被消灭又被形成被消灭……这样反复的过程。比如,有一些行人在马路上碰到一块大石头,它阻碍他们的行程。这个时候,他们需要一起合作挪开那块石头,他们需要提供劳役(活动),并且为了达到这一个目的,他们的力量应该要一致(相互作用)。另外,他们需要一起讨论怎么去移动这个问题(意志的调整)。具有这样的活动、相互作用、意志的调整等特征时组织才能存在。因此,上述的移动大石头的例子中,行人们一起合作,试图移动岩石的时候,组织是存在的,但是,大石头移动完之后,组织就消失了。同样,一个工厂晚上关闭的时候,职工不进行工作,所以没有具备上述的三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作为组织的工厂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在其他的企业或者医院等组织也是一样的,所以他们也是被形成、被消灭。

在上述一定时间的框架中,组织被形成而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化的看法有没有问题呢?的确像Barnard所认为的那样,组织是两个以上的人协作的系统,本文认为组织是人们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系统,但同时社会是受人们主观认知影响的,并不是以单独并客观的事实而存在。上面的例子中从事移动大石头的人们是否拥有参加或形成组织的意识?是否他们在主观上认知组织的存在?另外,上述的理论认为企业在没有工作活动时(如晚上下班后)就不存在企业组织,那么属于企业组织的成员在主观上也认为组织是不存在的吗?他们肯定认为在任何时候他们都是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在主观上认知了企业的存在。而且跟企业有交易关系的其他企业也不会认为该企业在不活动时就会消失。从这种视角来看,企业在其活动的时间内才可以生存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而组织在活动的时候才可以存在的看法不能很好地说明企业中机关的存在意义。

各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应该具备董事会、股东会等公司机关,但是如果公司是在消失又形成的存在,那么在其内部存在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也是消失又形成的机关。但是实际上法律要求的是常设机关,并不是在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时候存在的临时机关。因此,公司组织的存在被限制在公司职工实际活动期间的看法和要求公司机关的持续性的法律规定存在着矛盾。以上的公司存在的限定说法问题的根源是对相互作用的理解不够,它们仅仅是从身体相互作用的方面来把握问题,而淡化从人们拥有的主观认知的方面把握精神上的相互作用。人除了拥有身体之外还拥有精神,它是精神性存在并认知事实的存在,因此,职工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怎么去认识公司存在的事实,对公司的存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利益相关者或者组织成员认为与他们有关系的组织是存在的,那么该组织在没有活动的情况下也还存在的看法是有道理的。

另外,笔者认为公司的存在需要法律保障,这是因为组织是需要人的主观上认知的存在,这样的组织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那么这种组织应该在社会上被认知。而在制度上要保证的是法律的认可。

以上所述的公司机关的存在是从社会认知的必要性和保障其认知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方面来说明的,从这种重视认知的制度理论的视角来考虑,组织的环境是被组织或者个人认知而赋予某种意义之后形成的,并且组织本身也是被人们认知、赋予某种意义而存在的。

(二)组织对外部环境的认知

外部环境对组织的认知之外,组织和个人也认知外部环境。社会对公司的角色期待对应的是公司在自己认知的框架中认知外部环境。公司是通过认知外部环境作出行为的、拥有主动性的组织,它不同于只受到外部环境影响的被动组织。有人强调技术和经济资源的重要性。在他们理论的框架中,组织和外部环境的关系还是被重视的内容,只是对于组织来讲,环境是对行为主体的制约条件的集合。但是,组织的外部环境超越了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范围。这是因为,外部环境是通过对组织本身的关注和解释的过程而形成的。如果没有人的认知,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就不会成为影响人们行为的要素。人为了理解社会现象而关注、选择、记忆、评价有关社会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预测将来的情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外部环境是被创造的。人们赋予社会现象某种意义认识到其存在,这种创造的概念对理解现实中的组织行为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够充分理解该组织是怎样创造外部环境的,就无法回答某种组织的外部环境是什么的问题。在客观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不同的组织可能拥有不同的认知,它们根据自己的认知创造不同的环境,展开不同的行为。

人们的认知具有主观地认知对象的特点,但是这个认知依靠人已经拥有的某种观点,而这种观点的设定正如Heidegger主张的那样,受到环境的影响,带有某种历史性的因素,而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才认知了各种现象。个人的信息处理能力也是有限的,他无法处理所有的信息。为了简单地梳理信息,信息是被选择而分类的,而人的认知结构是解释信息的一种框架,社会认知意味着某种认知在特定的共同体内部成员共有的状态下的认知。对这样的社会认知影响很大的是社会文化环境。组织外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组织施加适应社会信念的压力。文化中包含着对角色的期待,因此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做什么、和谁、通过什么样的办法交换等经济行为也受到角色的影响。比如,根据Zelizer的研究,美国生命保险行业因为涉及到人的生死问题,曾遭到大众的抵制,这个例子说明了文化因素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但是随着文化框架的变化,社会大众认可了生命保险防止投保人等家属更贫穷的作用,生命保险逐渐地发展起来了。

上述创造的概念对理解现实中的组织行为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够充分地理解该组织是怎样创造外部环境的,那么就无法回答某种组织的外部环境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在客观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不同的组织可能拥有不同的认知,它们根据自己的认知创造不同的环境,展开不同的行为。对组织来讲,怎么去认知其环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社会认知对公司法产生的影响

从上述的社会认知和组织的关系来看,对公司治理的形成有很大影响力的,除了交易成本和股份结构等经济因素之外,社会期待、社会责任等社会规范。公司治理的价值,即公司治理的作用是通过保护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弱者的利益或者通过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而实现社会公正。而这种公司治理作用和社会规范是“体”和“用”的关系,但是像在本文中已经说明的那样,公司怎么去认知社会对公司期待的内容靠的是公司的认知能力。因此,在实际社会中有可能存在与社会规范不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公司是拥有永恒性并且追求盈利的社会实在,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利益相关者合作。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要达到它的目的而存在下去的话,需要做出与以社会规范为基础的社会期待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不同企业认知的不同社会责任概念也是通过淘汰、保留的过程逐渐统一起来的。

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渐吸收社会期待之后,这种社会责任概念影响公司治理模式,从而逐渐地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域中形成特定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这种特定的公司治理模式发挥的作用也与社会规范有相应的关系,而这种作用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一个观点来看,公司治理的形成与价值的问题,一方面是公司治理如何形成、拥有什么样的价值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公司治理应当如何形成、应当拥有什么样的价值这样“应当”的问题。而后者“应当”的问题在设计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时候有很大的意义。另外,公司具有股东所有物的特点,也具有股东、职工等各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并拥有实在性这样一个特点,或者像交易成本理论假定的那样,股东等之间的合同之束,或者市场的替代物这样一个特点。因此从股东、利益相关者以及合同之束的角度认识公司法人的看法都是片面的。受以上各种特点的影响,在公司法中存在着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团体法以及劳动法等各种法律特点。而各国公司法强调各个特点的某一部分,比如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强调公司法中的物权的方面,另外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可能重视如何筹备资金这样的证券法内容,而如果像日本把公司看作一种社团,那么这种公司法可能重视公司内部利益平衡的方面。这样的情况也说明了公司法人的本质是什么、公司法是什么样的问题,说到底是社会大众认知的问题,即社会大众对公司是什么样的或者应当怎么存在的认知问题。

各国大众对公司的认知对公司法人的本质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而这种认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立法逐渐地吸收到公司法。因此,可以认为对公司法或者公司治理制度的形成来说,各社会成员想要什么样的未来社会的梦想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桑田耕太郎,田尾雅夫.组织论[M].日本:有斐阁アルマ,1998

第9篇:社会治理相关概念范文

关键词:营销渠道;;渠道研究;研究范式;中国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7011206

渠道是一个多元研究介入的领域。在渠道研究中,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地理学和沟通学等多个学科从不同的视角介入,使渠道研究成为一个异彩纷呈、成果丰硕的领域。但是,这些学科领域涉及渠道的相关研究及其知识几乎都是独立发展,缺乏有力的整合。由于不同学科体系对渠道研究的介入,导致了不同研究方法的广泛应用,从质性研究的田野作业,一直到规范的数量模型或者模拟,呈现了一种多元化的局面。

现有渠道研究主要有两个基本范式:第一是微观经济学的范式,这个范式通过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提取营销渠道的功能和制度要素,加以分析和重构,形成分析框架。由于经济学与营销研究传统的关系,这个方面的努力历来不绝如缕[1]。第二是行为范式,通过对渠道成员的行为分析,形成相关的框架和理论,以应用到渠道建设中去[2]。有学者补充认为,除了上述范式之外,在营销渠道的研究中,还存在一个管理学的范式[3]。不过,至少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对于营销渠道的研究,一直是在多种范式之下展开的,包括传统的经济学范式,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对渠道进行研究,也包括了管理学范式,从计划和组织角度对渠道组建和运行加以研究,还有一些跨学科的研究,如从社会学和心理学提出的渠道问题[4]。

一、中国企业营销渠道研究的缺陷与不足

尽管学者们对中国企业的营销渠道进行了不断地研究,但由于商业环境、社会文化的差异,中国的渠道研究面临着特有的问题。而且,由于出发点不同,学术界与企业界对于渠道研究的关注点存在一定差异或错位,因此,渠道研究从整体上来看存在明显的问题。

第一,渠道研究所覆盖的范围过小。

渠道研究是营销研究的一部分,本来有多种不同范式,主要是经济学、管理学和行为学的三种范式,但是,目前顶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三种范式上,而放弃了管理学和经济学这些本来更为传统和更为成熟的范式,这导致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被放弃了。例如,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渠道建设从一开始就与运输、库存等实体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多都是依靠管理的。同时,面对广阔的国土面积,任何全国性企业的渠道构建都需要中间商的配合,是对中间商的管理和控制问题。这些本来是渠道研究的核心问题,但是,在现在的渠道研究中,管理范式被边缘化了,渠道构建和控制问题被忽视了,而供应链问题则成了一个渠道之外的问题。

第二,忽略了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

单纯从渠道研究的理论看,解释力很高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在目前的研究中只占有一个边缘的位置。该研究范式的解释力强大,已经成为国际上渠道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但是在中国目前研究中却仅占有很小的空间,这反映出在渠道研究中,行为范式的流行把对渠道相关的经济学研究课题交给了经济学界。例如对于纵向限制的研究和对于超级终端兴起的研究,没有纳入到渠道研究中来,而是在其他领域得到关注。渠道研究不仅不愿与实业界交流,也很少与其它相关的研究领域交流。

第三,误植问题。

现有对渠道的学术研究把西方研究中的理论范式和研究对象同时引入,尤其是后者,是把西方研究者面对的问题直接移植到中国来。这种问题移植,实际上是用西方的问题取代了中国的问题,在移植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地遮蔽了中国企业面对的实际渠道问题,学术研究变得与中国实际的企业进程无关。例如,二元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市场开拓,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长期在学术界的视野之外,我们不知道大量的中小企业是如何生存的,何以能够在大品牌的挤压下长期发展。

第四,缺乏理论的原创性。

渠道的学术研究不仅误植了问题,而且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全面性,更没有原创性。大量的现实观察、深入的记录和完整的访谈,这些耗费时日的方法,现在正在被冷落。中国企业在渠道建设上积累了大量的独特经验,这些经验在渠道学术研究中没有得到反映,甚至被放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

我国目前的渠道研究存在上述缺陷和不足,解决问题的方法自然是对症下药,从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研究对象等角度将中国企业的渠道问题引入渠道研究之中,这样的研究才能真正对企业发展产生帮助,也才能真正地将实践问题提升到理论高度。

二、营销渠道的多元研究范式

渠道研究是在多种范式、多个学科之内展开的,因此,呈现为一种百花齐放的局面[5-6-7]。

关于营销和渠道研究的范式与学派,学术史上有过多种不同区分。最早开始营销理论史研究的Bartels提出了六个维度区分不同的营销知识,包括结构、知识、时间、空间、跨学科和个人等不同维度,营销知识就是按照这些维度组织和展开的。Shaw等区分了十个学派,Thorelli提出的“网络范式”(network paradigm)认为渠道之间是网络竞争。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强调结构和行为的两个学派。这个意见最早是庄贵军2000年提出的。而随后有几篇论文对研究范式的划分进行了讨论,最新的是邵昶等的文章,把渠道研究分为结构和行为范式,其中引用了澳大利亚学者Wilkinson的文章,认为这种区分方法来自他。实际上,Wilkinson区分的是经济学和行为科学两个范式。李春成和李崇光在其论文中提出了结构范式、行为范式和关系范式的分类,并且认为前两个分类就是经济学范式和行为范式。对这个区分,作者没有给出来源。这些引用文献大部分没有广泛参考西方的营销学术史研究文章,在少数被参考的文献中,也没有发现作者指出的经济学范式。但是由于学科之间存在着学术藩篱,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相互隔绝,没有形成统一的结果,局面显得支离破碎。

经济学是渠道研究和市场营销研究的一个母体,但是,从微观经济学范式转向政治经济学范式,最终转向交易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虽然一直在经济学内徘徊,但对渠道研究的内容已经面目全非了。相比之下,行为学范式形成较晚,所研究的专题主要是社会学的权力、冲突、合作;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信任;沟通学的沟通等等。这些研究为理解渠道的行为提供了新的变量,但是,行为学范式无法全面覆盖不同的渠道研究。相比经济学范式,行为学范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专题探索上。虽然占据目前渠道研究的中心位置,但是,并没有主动谋求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因此,作为知识体系显得有些凌乱和破碎。管理学同样是渠道研究的母体之一,现在的渠道研究和市场营销研究早期就是脱胎于管理学的研究。在20世纪50―60年代,管理学范式形成了对营销学科的全面介入之后,作为一个范式的发展反倒停止了,并没有更深入地进入渠道研究,仅仅在一些渠道管理的基本命题上徘徊,没有更多的成果。

三、我国营销渠道研究的新综合范式

在对上述不同范式以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一个新综合范式的分析框架。建立这个分析框架的主要目的是对现有的渠道研究主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和归类,理清各个不同学科形成的渠道主题的相关关系和相对位置,建立渠道研究的整体图景。进一步在渠道研究的大框架下,审视渠道研究的全貌,从而发现中国现在企业和市场发展的背景下,哪些主题是最值得研究,并且为如何展开相关研究提供清晰的建议。

1渠道研究的新综合范式框架

新综合范式的核心是制度(institution)概念的建立和扩展。这个概念来源于康芒斯和凡勃伦的制度经济学,经过新制度经济学的采用和对概念的推广,目前这个概念已经广泛地被社会科学不同学科所采用。至少在经济学中,新制度经济学区分了委托―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等不同分支。这些分支共享制度这个概念,而对于这个概念的运用,不同学者作了共同努力。关于制度的研究成果早已渗透到了渠道研究中,但是,人们习惯采用新制度学派的交易成本理论来概括渠道研究的范式[8]-[12]。随着对渠道研究中不同知识的归纳和注视,我们发现现有的交易成本理论无法概括全部领域,需要对研究范式加以扩展和调整。新制度概念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提高现有研究范式有效性[13]-[15]。

为此,本文将渠道研究的新综合范式构建为包括一个横轴和两个纵轴的坐标系,用以描述不同研究主题的分布和相互关系(见图1所示)。本文接受新制度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把这个概念作为一个衡量维度作为横坐标标示在坐标图中(这个横轴为交易成本大小,实际上是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角度展开)。

按照科斯的看法,交易活动是有成本的。威廉姆森进一步认为企业和市场之间存在着一种替代关系,这都可以看做是一种制度或者治理机制的选择,治理机制的关键是节约交易成本。按照德姆塞茨的看法,交易成本与企业的管理成本之间存在一个替代关系,当企业的管理成本过高,就会选择外包的方式,把相应的业务活动交与市场,相反则企业会从市场手下接受业务,全赖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本模型中,横轴就是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这个轴的中点是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TC)等于管理成本(managerial cost,MC),也即:TC=MC。在这一点的左侧(即TCMC的区间),则是作为等级制组织的企业的活动空间。在本文中,这个坐标的左右两侧同时代表了经济学和管理学两种不同范式。

在横坐标的两侧各有一个纵轴,分别表示不同范式的研究方法。左侧是经济学研究规范方法向实证方法的过渡,而右侧则表示管理学研究从质性研究方法向数量研究方法的过渡。渠道研究的主题主要分布在两个纵轴之间。依照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分类,不同的研究主题分布在这个狭窄的空间中,其位置就是主题形成的区域,而每一个研究主题上的箭头,方向上下的,是指研究主题在方法上的演化,例如权力、信任等主题都是在社会学的质性研究中形成个概念,但是随着研究深入,越来越借助实证研究的数量方法了。左右的箭头则是指主题在不同范式之间的转化关系。例如,电子商务是在市场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但是,其研究向左右两个方向转变,意味着对电子商务的研究从企业和市场交易两个角度展开。供应链的研究本来是作为企业的物流体系构成和作用展开的,但是随着技术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现在越来越向市场交易的方向转化。

图1中,在两个纵坐标之间的中间部分,是行为范式的研究主题,包括但是不限于权力、冲突、信任和沟通,上下排列反映了研究的成熟程度,越靠上的主题研究越成熟。从方法的角度看,意味着早期题目的提出采取质性方法,构建规范的理论,而随着研究的展开,更多研究采取数量的实证方法。靠近右边纵坐标的研究主题是管理学范式下展开的,主要包括渠道的构建策略,销售人员、经销商和分支机构的管理等等,其中对营销要素中渠道与产品、价格和促销等要素的关系研究,也是渠道管理的重要课题,因为这些要素不仅是营销的要素,同时也是渠道治理的手段。而纵向限制、渠道成员的管理和环境研究,则是在经济学的范式下展开的。相比之下,供应链的研究本来是在管理学范式下形成的题目,但是现在逐渐向经济学方向转移,而电子商务则向两个方向扩展其研究空间。

2治理―新综合范式的核心概念

新综合范式虽然与交易成本理论是同一个来源,共享相同的资源,但是,它把核心从交易成本转向了制度。这个微调导致了对渠道研究不同范式核心概念的综合,可以成为一个融合不同范式的扩展范式。其核心是提取的一个关键概念:治理。以治理来统摄交易和管理概念,成为了新范式的核心。

作为经济学的关键词应该是供求导致的交易,而企业作为等级制组织运作的关键词毫无疑问是管理。但是在管理和交易之间,还存在广阔的中间地带。这里起作用的往往既不是单纯的交易,也不是单纯的管理,而是新制度经济学贡献的“治理”概念。从新制度的新范式角度看,在左边纵坐标之外,是完全被交易控制的空间;在右边纵坐标之外,是完全被管理控制的空间;而在两个纵坐标之间,则既存在交易也存在管理,不过大量占据中间位置的是治理。

交易是通过平等的交换实现双方的目标,管理是等级制组织内通过权力和规则实现目标,而治理是通过更为复杂的组织或者非组织手段促成双方的目标达成。这样,行为学范式的大量概念,如信任、沟通和权力等概念,就在治理的概念下取得了在新综合范式下的存在空间。而交易成本理论贡献的机会主义防治问题以及专用资产投资等问题,都具有了治理的含义。在这些内在含义被确定之后,就可以有效地区分交易和管理的作用区间,为渠道内不同成员之间关系处理的研究和阐释提供了基本的分类方式,从而提供了进一步研究方法指南和运用指导。

新综合范式的重要作用就是要恢复被交易成本理论范式所忽略的管理问题。交易成本理论作为一个经济学的范式,虽然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在渠道研究中,对在管理范式下形成的知识体系的处置显得力不从心,最终只得推给管理概念。但是,渠道本质上是厂商与经销商的关系,而这个关系只有在纵向一体化情况才能真正转化为管理关系,在日常的交往中,这个关系还是一种契约规定的长期关系。这里采用治理的概念则非常贴切,治理的概念可以包括对一次易的安排,也可以转化为短期交易的制度安排,更可以概括长期渠道交易和制度安排。在传统的管理概念下,计划、组织手段都勉为其难地起到概括作用,但是,这不是厂商双方的实际关系,而是一种对管理概念的扩展使用。而治理概念在这里可以贴切地描述企业在渠道中面对的任何情况。

概言之,治理的核心概念是通过不同的正式契约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调节渠道中不同成员的利益关系,这个概念的核心是目前行为学和交易成本理论贡献的机会主义、合作、沟通等等手段,以及相关的冲突、合作等概念。传统管理范式下使用的计划、组织和协调等概念,经过简单的拓展,可以包含在治理这个概念中,成为治理这个概念的一个扩展概念使用,并且也为管理留下了存在的空间(右边纵坐标右侧)。这样,就可以把原来渠道研究的经济学范式、行为学范式和管理学范式在“治理”概念之下统一了起来。

从营销渠道的构成看,渠道的本质是渠道成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特征不是一次易,因此,在渠道研究的新综合范式上,交易区间不是渠道研究所覆盖的。从渠道结构角度看,成员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长期契约的关系,或者是一体化的关系。一体化关系是管理行为覆盖的区间,而各种契约关系构成的渠道是治理区间。换言之,这个区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大部分管理手段是失效的,只有各种治理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3对渠道研究新综合范式的学术史检验

新综合范式的有效性可以从学术史的角度,看范式的发展和与现有范式的契合程度。

早期的营销研究中,分销占据着中心地位。研究首先脱胎于经济学,主要是对交易和分销作用的分析。这种分析把分销看成是一种交易,更多的研究是为分销作用寻找社会存在的理由。此类研究脱胎于经济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坚持着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假设和前提。例如,厂商和中间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并没有长远的考虑,虽然在现实中,这些关系已经发展起来了。显然,这时候的研究主要是在交易的概念下占据着模型的左边。随着厂商和经销商之间关系的不断密切,在现实的商业世界上,发展了很多企业与中间商的长期合作关系模式。尤其是随着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在厂商主导的情况下,渠道的建设更多地渗透了管理思想,渠道的设计、成员选择和激励等问题都是传统管理范式的贯彻。显然渠道研究已经移向了模型的右边,进入了管理范式。随着厂商和经销商关系的不断演变,研究者更关心厂商与经销商关系的微观机制解剖。这样,更为精细的研究逐步展开,行为学变量开始进入渠道研究,把相关的研究转向了管理和交易之间的微观行为分析。一些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相关管理和营销刊物上,不断地利用经济学分析对渠道问题展开研究,这些研究包括渠道的一体化研究[16],交易媒介之间的结构平衡问题[17],以及渠道成员之间的揣测与利润关系等[18]。虽然在这些专题上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恢复经济学理论作用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扭转局面的作用。显然,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无法承担统一渠道研究局面的大任,这样就需要发展新的分析范式。

交易成本理论生逢其时地提供了这样的范式。相关的渠道研究通过交易成本理论重新纳入到了经济学的框架之下。从图3可以看到不同主题的历史变化。

在图3中,从左向右的箭头表示第一次范式转移,而中间的箭头表示第二次范式转移。这一次范式转移的情况是行为学论题的出现,但是最终是统一在交易成本的概念之下了。

不过,这个统一是不完满的,在交易成本的概念之下,传统的渠道管理知识失去了存在的余地和空间,大量的纯粹交易活动也被从研究范式中放逐。虽然管理和交易在渠道研究中无法占据中心的位置,但是,这些研究所积累的知识需要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下得到安置,并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这就需要“制度”这个概念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治理”概念出场了。

四、结论

渠道研究的新综合范式框架综合了经济学、管理学和行为学研究范式,将渠道研究统一到治理区间加以规范。在这个研究框架下,我们可以有效地排列渠道研究至今形成的各项知识和命题,确定不同命题的相对位置,了解不同学科形成的关于渠道知识的相互关系,为进一步在渠道研究中形成各种知识的融会贯通提供初步的概括。同时,新综合研究范式针对中国目前渠道研究中存在的盲点和缺陷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

目前国内关于渠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治理的核心区域内,包括对权力、冲突、信任和沟通的研究。实际上,交易成本理论带来的机会主义等变量也可以纳入到这个研究范围。从研究主题分布上看,目前关于渠道研究的管理区间缺乏高层次研究,分支机构管理和营销要素研究等方面根本就没有高层次研究的支持。但是,恰恰这些部分是业界关注焦点。渠道成员、供应链和电子商务方面是实业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是学术界的关注度不高,或者不是渠道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而零售终端研究、市场分布研究和纵向控制研究则是与渠道相关的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分布在其它学科领域中,渠道研究的学术界和实业界均未给予注意。从上述分析可见,虽然实业界对管理问题给予了极大地关注,但是学术界的努力方向却并不一致。因此,根据新综合范式的研究框架就可以看出国内营销渠道学术研究需要拓展的领域,这既是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实业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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